21厂区内公共场所照明系统开关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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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公共场所照明的管理,做到即满足需要,又节约能源,特制定本规定。二、涉及范围:

公司厂区: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内的所有照明系统,包括:公司办公大楼、员工宿舍员工食堂、车库灯、路灯。

三、职责:

3.1管理课主管负责对公司厂区: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内的所有照明系统,包括:公司

办公大楼、员工宿舍、员工食堂、车库灯、路灯的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的及时处理和维修申报。

3.2当值保安负责对所有公共场所照明系统的开、关,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

四、操作细则:

4.1因季节变化需要调整开启、关闭时间时,由当值保安对所负责的照明系统的开关根据规定时间开启与关闭。

4.2遇异常天气或其他特殊原因,管理课主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做出决定并通知各当编制:李志军审核:批准:

值保安对照明系统的开关时间做出临时性调整。

4.3当值保安按《公共场所照明系统开关灯检查记录表》进行日常检查登记。每月表格

填写完成后交管理课主管存档,保存期为1年。当值保安在夜间巡视时发现异常情

况按《保安巡逻及异常情况处置规定》进行处理。

4.4检查人如发现照明系统灯不亮、开关破损等情形时应及时上报至工务课并尽快维修。

管理课主管负责不定期抽查。

五、违规处罚:

5.1涉及人员违反规定,如未及时开启、关闭照明系统,发现问题未及时上报维修的,

可处以扣绩效分1-3分,并处以0-30元扣款处罚;情节严重的,视实际情况处理。

六、附件:

附件1:《公共场所照明系统开关灯检查表》

编制:李志军审核:批准:

附件一:

公共场所照明系统开关灯检查记录表

编制:李志军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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