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再审与申诉的法律依据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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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再审与申诉的法律依据和规定

申诉与再审申请权,是由法律设定的当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保护的权利手段,都属于诉权的范畴,因此,实务中常常被混用甚至混淆。

其实,申请再审和申诉不一样,申诉是一个民主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批评权、建议权、诉讼权、控告权、检举权)对保障公民的申诉权也作出了规定(申诉权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工作者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受害公民有向关于机关申诉理由,要求重处理的权利。申诉权有诉讼上的申诉权与非诉讼上的申诉权)。属于广义的诉权,具有"六无限"的特点,即没有次数限制、没有级别限制、没有案件限制、没有申诉主体限制和没有针对机关的限制。也正因为申诉没有具体条件的限制,才导致当事人及其他人申诉非常困难。而申请再审作为一项诉讼性权利,则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定条件。

一、申请再审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再审申请的主体严格限制为原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除此之外的任何人都无权提起再审申请。

二、申请再审的对象是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与裁定,以及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内容违法的调解书。

而申诉则不受这一限制,申诉既可以针对未生效的法律文书,也可以针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此外,申诉还可以针对一些违法行为等。

三、申请再审的期限是法律文书生效后的2年内,超过2年,则丧失了申请再审权。而申诉则没有时间限制。

四、申请再审需符合法定情形,这一法定情形因法律文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具备以下情形:《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而申诉不受上述法定情形的限制。

为解决当事人“申诉难”问题,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将再审事由具体化,把再审事由原来5项情形具体化为13项情形,增强可操作性,减少随意性;为了避免由原审人民法院自己纠错较为困难、当事人不信任原审人民法院会公正处理再审申请的问题,现在规定当事人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及时裁定再审或裁定驳回申请。同时,将检察机关抗诉事由由原来规定的4项情形进一步具体化为5项情形,并明确规定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在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五、再审申请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即向原审法院或者该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而申诉则可以向任何一个法院提出,此外,还可以向检察院、人民代表大会以及新闻机关提出。

正因为申诉与申请再审存在如此大的区别,因此无论从性质还是作用上来看,这两者都是不能混淆的。目前在司法实务中,尤其是部分基层法院审判监督部门仍然存在的两种称谓混用现象是不严谨的,应予厘清。

六、对依法不予受理的再审申请案件,当事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提出申诉。

1、对虽然法律规定不予受理再审申请的案件,当事人认为有错误的,人民法院通过审查当事人申诉,发现已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的,可以依院长监督程序启动再审。

2、对虽然法律规定不予受理再审申请的案件,当事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检察院诉讼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可以依监督程序启动再审。

一种是按上诉程序提出的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抗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这种抗诉规定的具体程序是:检察院将抗诉书通过原审法院提交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还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就抗诉的理由和根据认真审核,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下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并将撤回抗诉的情况通知下一级人民检察院。

二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种抗诉不受时间限制,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主要是基于:(1)原裁判认定事实确有错误;(2)原裁判定案证据不确实、充分;(3)原裁判适用法律有错误;(4)原裁判量刑畸轻畸重;(5)审判中有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或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的行为,可能影响到判决、裁定的公正性。

再审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对原审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个案,基于检察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监督意见,主要针对的是案件争议标的额不大、再审予以维持、原审程序错误、依法不能或不宜启动再审程序等类型的案件。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因减少了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这一环节,整个过程所需的时间必然大大缩短。

七、已经再审过的案件能否申请再审或申诉?

已经再审过的案件并非都不能申请再审、申诉。

1、因当事人申请再审或申诉引起的再审,同一案件同一法院只能再审一次。

2、但以本院院长监督程序引起再审,还可以再审一次。

3、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只能再审一次。上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再次进行再审的,应当依法提审。

4、上级人民法院因下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而指令再审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5、上述所称的再审次数,不包括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用通知书驳回的情形。

八、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向哪级法院提出?

1、根据最高法院"逐级申诉"的原则,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应向终审人民法院审查提出。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复查处理的申请再审或申诉,上级法院一般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对经终审人民法院复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上级法院应当受理。

2、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可以直接立案复查,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可以裁定再审。

九、申请再审或申诉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提交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与理由;注明联系地址及电话,并提供与案件当事人数量相同的申诉状及证据副本。

2、提交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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