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
初设(建筑)
二.总平面图设计2.1.1设计依据及基础资料1)《运城市卫生学校临床实训楼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GB50180-93,2002版)4)《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2008版) 5)《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45-95,2005版)6)《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7)《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09)8)《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2.1.2基础资料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本项目建设地址位于运城市卫生学校校内,东邻运城学院,南侧为复旦大街,西邻复旦小学,北侧为杨堡村用地。
用地性质为教学科研用地,根据可研批复拟建的临床实训楼建设项目规模为:单体地上9层,高度为37.5米,总建筑面积为12298.48m2。
建成后,校区容积率、建筑密度、防火间距、绿化率等各项指标均能满足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划要求。
2. 2场地概述项目选址现为空地,地势较为平坦,各处高差不大,有利于土方挖掘、项目建设。
2. 3总平面布置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运城市卫生学校校内,东邻运城学院,南侧为复旦大街,西邻复旦小学,北侧为杨堡村用地。
本项目临床实训楼位于项目区域东侧,项目区域东侧布置有喷泉绿植及部分停车场地,空地种植草地,形成绿化带。
2.4交通组织项目区域主要出入口位于校区南侧(即复旦大街),用于学生、老师出入;次出入口位于校区东侧,用于后勤人员出入;污物出入口位于校区东侧,用于运输医学标本、实训材料及临床实训楼废弃物。
停车场布置于校区南侧(临床实训楼东南侧)及校区东侧,为来往人员提供方便的停车条件。
本项目建成后,临床实训楼各功能分区将非常明确,各出入口将人流、车流有效分流。
2.5无障碍设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临床实训楼用地范围内的道路等位置进行无障碍设计。
临床实训楼设计有多步台阶及坡度1/12的无障碍坡道,坡道面均做防滑处理。
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办法(2020)
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办法(2020)各市州教育(体)局: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湖南省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我厅依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结合湖南实际,制定了《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依据本办法和我省职教改革实施方案,对标对表,切实加强对辖区内中职学校办学条件的检查整改,积极实施中等职业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工程,对不达标的中职学校分层分类推进建设,通过提质扩容、撤并整合、调整布局等措施限期整改达标,推动我省中职学校上规模、上质量、上水平。
附件: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办法湖南省教育厅2020年5月27日通知下载:关于印发《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教发 2020 15号)附件下载:附件: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办法附件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的设置管理,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中职学校,包括各级政府部门、行业、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各类中职学校。
第二章设置原则第三条设置中职学校应立足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和指导下进行,并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中职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第五条新建中职学校的校址一般应设在市、县城区或产业园区,学校环境应符合教育教学安全和健康环保的要求。
第六条中职学校校名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体现学校办学性质和层次,突出学校办学特色和专业优势,原则上加学校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名称;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可以加所在市州行政区划名称;经省教育厅审批同意可以加“湖南(省)”。
教职成[2011]12号 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动体制机制创新,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进一步促进高等职业学校办出特色,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提出如下意见。
一、服务经济转型,明确高等职业教育发展方向1.当前,我国正处于从经济大国向经济强国、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迈进的关键时期。
高等职业教育必须准确把握定位和发展方向,自觉承担起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的时代责任,主动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培养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在促进就业、改善民生方面以及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2.高等职业教育具有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双重属性,以培养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第一线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为主要任务。
按照“到2020年,形成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体现终身教育理念、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要求,必须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发展道路的办学方针,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增强特色为重点,以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为主线,创新体制机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围绕国家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服务中国创造战略规划,加强中高职协调,系统培养技能型人才,努力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准的高等职业教育,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中发挥引领作用。
二、加强政府统筹,建立教育与行业对接协作机制3.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联合相关部门,将高等职业教育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规划,统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与高等职业学校布局和发展规模,统筹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统筹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结构布局,分类指导,支持特色学校和特色专业做优做强。
职业学校办学条件重点监测指标
附件1职业学校办学条件重点监测指标一、中等职业学校达标学校范围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设立招收全日制学生并具有实际办学行为(学校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中具有招生资格,技工学校在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中具有招生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不包括附设中职班学校和2022年(含)以后新设学校。
达标分类标准如下。
(一)一般类中职学校。
参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号)的各项标准,并根据教育事业发展优化部分指标释义。
重点监测指标4类。
1.校园建设。
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33平方米。
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4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不少于20平方米。
2.教师配备。
专任教师不低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
3.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总值不低于300万元,生均仪器设备值不低于2500元。
4.图书配备。
生均图书不少于30册。
(二)技工学校。
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的各项要求为标准。
重点监测指标3类。
1.校园建设。
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0000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8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高级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66000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0平方米。
技师学院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00000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80000平方米。
2.教师配备。
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学制教育师生比不低于1:20,技师学院学制教育师生比不低于1:18。
各类技工学校兼职教师人数不超过教师总数的1/3。
3.仪器设备。
技工学校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300万元。
高级技工学校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1500万元。
技师学院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4000万元。
(三)体育类中职学校。
参照《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体青字〔2011〕88号)中的各项标准,并根据教育事业发展优化部分指标释义。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和规范管理的通知-陕教职[2012]30号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和规范管理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和规范管理的通知(陕教职〔2012〕30号)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韩城市教育局,各中等职业学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及我省《实施意见》,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和资源整合,现就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和规范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各职业院校认真遵照执行。
一、严格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一)全省各级各类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学校的设置、变更等事宜统一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
(二)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有关规定,县级职业教育中心(职业高中)由学校主管部门或者办学单位申报,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省、市有关部门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由市(区)人民政府或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教育厅审批。
(三)2010年7月,教育部印发了《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是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检查、评估、督导中等职业学校的基本依据。
教育行政部门在设置、审批中等职业学校时,应严格执行此《标准》,坚持条件和标准设置审批学校。
二、清理整顿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一)开展中等职业学校资质核查工作。
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对辖区内各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核查和清理。
对不具备办学资质或办学审批手续不完善者,应在2012年12月底前按照《标准》要求,完善设置审批手续。
东营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及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东营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及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0.10.30•【字号】东教办发〔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东营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及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区教育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东政发[2018]2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工作,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民办学校设置审批(一)严格民办学校设置审批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审批,要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符合当地相关政策要求和教育发展规划,合理布局。
设置民办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当地教育发展状况与社会发展相协调,致力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的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环境影响评估等应符合当地教育规划和国家相关要求,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民办学校的设立,应符合相应的办学条件,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应当达到《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Ⅰ基本标准要求(附件1)。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应达到《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相关要求(附件2)。
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应达到《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Ⅱ较高标准要求(附件3)。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条件应达到《山东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相关要求(附件4)。
(二)明确民办学校审批及管理权限。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学校的统筹谋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监督管理主体责任。
幼儿园、义务教育段学校和各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按相关程序由行政审批部门审批。
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改革和发展委员会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建标 X X X – 2 0 1 02010 北京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建标 X X X – 2 0 1 0(限国内印发)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改革和发展委员会施行日期:2010年月日X X X X出版社2010 北京前言编制《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工作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0]180号)的具体要求和安排,按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7]144号),由教育部负责主编,并委托江苏省教育厅具体承担编制工作。
编制过程中,我部发展规划司请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对中等职业学校基本情况进行调研,组织编制组到有关省、市、自治区对中等职业学校抽样进行实地调查,收集了近几年国家、教育部和有关部、委、局文件中关于中等职业教育工作的要求。
编制组在分析研究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完成了《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各有关部门、地区和学校的意见后,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五章,包括总则,规划布局和建设规模,学校选址、校园规划和建设用地,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建筑标准.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江苏省教育厅参编单位:江苏省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江苏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王珏、刘克勇、韩叶祥、孔庆高、凌虹、蒋瞻、马晓东、周庆生、倪慧、胡夏闵、王莉、顾永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年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规划布局和建设规模 (5)第一节规划布局 (5)第二节建设规模 (6)第三章学校选址、校园规划和建设用地 (7)第一节学校选址 (7)第二节校园规划 (7)第三节建设用地 (8)第四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11)第一节基础教学和生活用房 (11)第二节实训实习基地 (12)第五章建筑标准 (14)附录一术语 (18)附录二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9)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升中等职业学校规划和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水平,科学合理确定中等职业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和建筑标准,创造良好的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条件和育人环境,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改革和发展委员会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建标 X X X – 2 0 1 02010 北京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建标 X X X – 2 0 1 0(限国内印发)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改革和发展委员会施行日期:2010年月日X X X X出版社2010 北京前言编制《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工作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0]180号)的具体要求和安排,按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7]144号),由教育部负责主编,并委托江苏省教育厅具体承担编制工作。
编制过程中,我部发展规划司请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对中等职业学校基本情况进行调研,组织编制组到有关省、市、自治区对中等职业学校抽样进行实地调查,收集了近几年国家、教育部和有关部、委、局文件中关于中等职业教育工作的要求。
编制组在分析研究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完成了《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各有关部门、地区和学校的意见后,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五章,包括总则,规划布局和建设规模,学校选址、校园规划和建设用地,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建筑标准.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江苏省教育厅参编单位:江苏省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江苏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王珏、刘克勇、韩叶祥、孔庆高、凌虹、蒋瞻、马晓东、周庆生、倪慧、胡夏闵、王莉、顾永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年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规划布局和建设规模 (5)第一节规划布局 (5)第二节建设规模 (6)第三章学校选址、校园规划和建设用地 (7)第一节学校选址 (7)第二节校园规划 (7)第三节建设用地 (8)第四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11)第一节基础教学和生活用房 (11)第二节实训实习基地 (12)第五章建筑标准 (14)附录一术语 (18)附录二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9)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升中等职业学校规划和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水平,科学合理确定中等职业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和建筑标准,创造良好的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条件和育人环境,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我部2001年发布《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以来,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环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的管理,我部对《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依据《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对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检查评估,对不达标的中等职业学校要通过加强建设、资源整合、布局调整等措施,限期达标,切实改变部分地方中等职业学校散、小、差的状况,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建设上规模、上水平。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年七月六日附件: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
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
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浙江省现代化学校评估细则(中职学校)
浙江省现代化学校评估细则(中职学校)第一部分申报条件一、规范办学1.近三年学校无违规招生和违规收费情况;在职教师无违规兼职兼薪行为;平安校园建设达到4A级以上,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教学事故,在校学生犯罪率为零,当年未发生侵害学生案件和学生欺凌事件。
2. 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与《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坚持“两课两操一活动”制度,每天锻炼一小时。
二、办学条件3.确保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省定公用经费标准且高于普高的1.5倍,确保生均公共财政预算经费、生均公用经费比上一年度有所增长。
4.无超50人班额现象。
5.学校在校生人数达2000人以上(专门化学校达1200人以上)。
6.学校校园面积与建筑面积达到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文件要求。
7.没有未经省级教育部门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整建制引进国外课程等问题。
三、教师队伍8.学校能按规定确保教师工资总额的2.1%(基础工资中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中的70%)和日常公用经费总额的10%用于教师培训经费。
9.学校专任教师与在校生之比达到1:16;专任教师学历达到本科及以上(特殊高技能实习指导教师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其中高级职称教师比例达30%以上。
10.学校专业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达50%以上;专业教师“双师型”比例达80%以上。
11.兼职教师占专业教师的比例达30%,且技师及相当水平的兼职教师占比不少于60%。
12.学校教师心理健康教育上岗资格证书持证率不低于90%;有出国(境)学习和研修经历的专任教师。
四、设备设施13.学校实训工位数与本专业学生数相匹配,主要设备与区域龙头企业设备的先进性相当;现代制造类专业生均设备价值不少于10000元,其它类专业生均设备价值不少于6000元;校外建有符合各专业学生实习需要的实训基地;建有方便师生阅览的开放式图书室与电子阅览室;教学用计算机拥有量5人/台。
14.学校符合智慧校园建设要求;教师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
浅析中等职业学校的生师比
浅析中等职业学校的生师比作者:陈建伟胡喜山李青来源:《新教育时代》2014年第12期摘要:生师比,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数据,是衡量学校办学水平是否合格的重要指标,它客观上反映了学校的办学规模、办学效益和教育质量情况。
笔者在进行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改革试点项目课题研究中,对生师比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对中等职业学校的生师比形成了浅显的认识和心得。
关键词:中职学校规模生师比一、生师比现状分析生师比,是学校折合在校学生数与专任教师数的比例。
合理的生师比,有利于学校办学结构的不断优化,有利于学校办学效益的逐步提高,有利于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升,有利于学校优势及特色的增强。
如果生师比过低,办学规模相对较小,这既不符合国家的科教兴国战略精神,同时也会造成教师资源浪费,影响学校办学的社会效益;反之,如果生师比过高,虽然这样的学校让人羡慕——它“火”,能创造更大的社会效益,但同时也必须承认,这样学校里的教师,要面对众多的学生,要承担更多的教学任务,根本无暇潜心教学研究,无法保证教学质量。
那么,对于中等职业教育来说,究竟多大的生师比为合理?要回答这个问题,真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笔者认为:生师比过高或过低都不利于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而将生师比控制在15∶1~20∶1之间较为合理。
[1]早在新世纪前后,我国的中等职业教育处于有序发展阶段,生师比基本控制在16∶1~18∶1之间。
教育部在2001年颁布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教职成[2001]8号)中就曾规定:城市学校的学生规模960人以上,专任教师不少于55人,农村学校的学生规模600人以上,专任教师不少于35人。
由此推算出城市学校、农村学校的生师比分别为17.5∶1、17.1∶1,它们并没有突破18∶1。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大幅度增加。
特别是国务院于2005年出台的《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文件,给职业教育带来了极大的发展机遇。
教育部中职学校设置标准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我部2001年发布《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以来,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环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我部对《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依据《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对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检查评估,对不达标的中等职业学校要通过加强建设、资源整合、布局调整等措施,限期达标,切实改变部分地方中等职业学校散、小、差的状况,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建设上规模、上水平。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年七月六日附件: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
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
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2010年)
教育部文件教职成〔2010〕12号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我部2001年发布《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以来,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环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的管理,我部对《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依据《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对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检查评估,对不达标的中等职业学校要通过加强建设、资源整合、布局调整等措施,限期达标,切实改变部分地方中等职业学校散、小、差的状况,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建设上规模、上水平。
教育部二○一○年七月六日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
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
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教职成[2010]12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我部2001年发布《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以来,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环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的管理,我部对《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依据《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对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检查评估,对不达标的中等职业学校要通过加强建设、资源整合、布局调整等措施,限期达标,切实改变部分地方中等职业学校散、小、差的状况,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建设上规模、上水平。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年七月六日附件: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
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
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浙江省现代化学校评估细则(中职学校)
浙江省现代化学校评估细则(中职学校)第一部分申报条件一、规范办学1.近三年学校无违规招生和违规收费情况;在职教师无违规兼职兼薪行为;平安校园建设达到4A级以上,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教学事故,在校学生犯罪率为零,当年未发生侵害学生案件和学生欺凌事件。
2. 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与《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坚持“两课两操一活动”制度,每天锻炼一小时。
二、办学条件3.确保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省定公用经费标准且高于普高的1.5倍,确保生均公共财政预算经费、生均公用经费比上一年度有所增长。
4.无超50人班额现象。
5.学校在校生人数达2000人以上(专门化学校达1200人以上)。
6.学校校园面积与建筑面积达到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文件要求。
7.没有未经省级教育部门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整建制引进国外课程等问题。
三、教师队伍8.学校能按规定确保教师工资总额的2.1%(基础工资中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中的70%)和日常公用经费总额的10%用于教师培训经费。
9.学校专任教师与在校生之比达到1:16;专任教师学历达到本科及以上(特殊高技能实习指导教师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其中高级职称教师比例达30%以上。
10.学校专业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达50%以上;专业教师“双师型”比例达80%以上。
11.兼职教师占专业教师的比例达30%,且技师及相当水平的兼职教师占比不少于60%。
12.学校教师心理健康教育上岗资格证书持证率不低于90%;有出国(境)学习和研修经历的专任教师。
四、设备设施13.学校实训工位数与本专业学生数相匹配,主要设备与区域龙头企业设备的先进性相当;现代制造类专业生均设备价值不少于10000元,其它类专业生均设备价值不少于6000元;校外建有符合各专业学生实习需要的实训基地;建有方便师生阅览的开放式图书室与电子阅览室;教学用计算机拥有量5人/台。
14.学校符合智慧校园建设要求;教师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
中职学校设置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号)精神,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
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
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
第八条应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33平方米。
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24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不少20平方米。
体育用地:应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符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
卫生保健、校园安全机构健全,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校园安全有保障。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完善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备案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完善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备案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2.17•【字号】•【施行日期】2022.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完善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备案制度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县(市)教育局,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发〔2021〕23号),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备案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的通知》(教职成〔2010〕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中等职业学校布局提升办学水平的意见》(豫政〔2015〕74号)要求,现就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院校)管理备案制度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备案(一)备案范围。
未列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18年公布的《河南省优化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果名单》,且在《河南省优化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果名单》发布后,至本文件发布时仍未完成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备案的新设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后均须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备案手续。
(二)设立标准。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的通知》(教职成〔2021〕468号)要求,设立公办中等职业学校须符合《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验收标准》;设立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须符合教育部2010年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设立体育类、艺术类、特殊教育类中等职业学校,须分别符合教育部《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中等艺术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三)设立流程1.政府同意。
自2022年起,新设中等职业学校须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不含市辖区政府,下同)出具同意设立的意见。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附件: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年七月六日附件: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
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
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第八条应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33平方米。
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24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不少20平方米。
图书馆和阅览室: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报刊种类8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
实习、实训基地:要有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训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能够满足学生实习、实训需要。
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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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
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
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
第八条应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33平方米。
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24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不少20平方米。
体育用地:应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符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
卫生保健、
校园安全机构健全,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校园安全有保障。
图书馆和阅览室: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报刊种类8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
仪器设备:应当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
工科类专业和医药类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3000元,其他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2500元。
实习、实训基地:要有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训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能够满足学生实习、实训需要。
要具备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及学校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其中,学校计算机拥有数量不少于每百生15台。
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的学校领导。
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建设所需要的专业,有明确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以及相适应的课程标准和教材。
第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中等职业学校办学经费应依据《职业教育法》和地方有关法规多渠道筹措落实。
学校基本建设、实验实训设备、教师培训和生均经费等正常经费,应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十三条本标准为设置中等职业学校的基本标准,是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检查、评估、督导中等职业学校的基本依据。
如今后国家有关部门对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用地面积和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有新规定,以新规定为准。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制定高于本标准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办法。
对于边远贫困地区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其办学规模和相应的办学条件可适当放宽要求。
具体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标准制定,报教育部备案。
对体育、艺术、特殊教育等类别中等职业学校,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办
学条件的基本要求,由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第十四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教育部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