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服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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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服务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篇

第四单元

公共秩序服务

[案例一]

“排除法”锁定高空抛物伤人元

2005年4月20日8时许,退休教师张女士在浑南新区佳园新村小区一楼下捡拾物品时,被楼上扔下的物品砸伤。由于事发突然,张女士并没有看见杂物是从哪家窗户飞出来的,于是拿起电话向派出所报警。当时11楼的一名住户正在装修,有4名装修工人正在刮大白和刷油,张女士怀疑是其所为。但对方均不承认往楼下扔过东西,还说楼上有这么多家,保不准是谁家扔的。张女士无法确定物体是从哪一户居民家掉下来的,民警赶来后一时也无法处理。事故发生后,张女士住院10天,支付医疗费1(6万余元,后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张女士事后调查发现,浑南新区佳园新村小区是新开发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登记该栋楼该单元共入住7户,张女士被砸伤时,有4户家中无人, 3户家中有人。其中11楼1号人家正在装修,11楼2号人家正在休息,其所住房屋已经装修完毕。另一户2楼2号也正在装修。张女士认为,2楼住户砸伤她的可能并不存在,而剩下两家就说不好了。谁会是真正的凶手呢,张女士把这一难题交给了法院。2006年6月,张女士将11楼两户人家以及管理该小区的开发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都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偿经济损失5万余元。

[案例分析]

高空抛物已成为伴随着城市高楼林立而出现的一种痼疾,产生这个问题的直接原因就是人的道德缺失造成的,还有道德教育、法律规范不够、不足,以及没有强有力的惩处规范及措施,都助长了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从高空抛物特点看,对物业管理企业来说是无法预见、无法直接制止的,且从立法角度看,物业管理企业无制止高空抛物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不应直接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但是,物业管理企业有管理小区公共秩序的责任,其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中含有公共秩序维护费,在目前的立法和现实条件下,物业管理企业对高空坠物、高空抛物的警示工作是应该做的,如物业管理企业未尽此职责,应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高空抛物发生后,通常无法确定谁是高空抛物的行为人,按照最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倒置。也就是说,如果受害人无法确定谁是高空抛物的行为人,可将高层建筑全部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告上法庭,并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业主或住户作为被告,虽然自己不是高空抛物的行为人,但仍然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对高空抛物没有责任,否则法律将推定其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在理论上称之为共同危险行为损害赔偿。

[相关法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

[解决方法] 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案例宣传,警醒市民。应大力宣传高空抛物的危害,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的高空抛物案件广泛宣传;让市民知道,高空抛物除了有违道德,还有可能触犯我国法律。按照法律规定,高空抛物你可能会被株连。当你所居住楼宇发生高空抛物伤人事件,而你有无法证明自己没有作为时,法院一般会判由最有可能伤人的若干家共同赔偿。所以对高空抛物事

件,即使不是自己所为,也不要以为与己无关,最好的办法就是,大家互相监督,并教育家人、亲朋拒绝高空抛物。很少有住户主动承认高空抛物。寻找乱扔东西者主要靠小区保安、清洁员巡逻,但保安员、清洁员一般害怕住户找麻烦而不愿积极举报。建议相关部门设立奖励机制,鼓励工作人员举报高空抛物行为并作好保护举报人的工作。动员各住户要及时清理自家阳台、门窗等室外悬挂物,经常检查窗户、雨棚、防盗网、空调支架等是否牢固,如有松动应及时加固,防止高空坠物。对经查属实的高空抛物者要及时的进行提醒,对屡教不改者或造成严重后果者,上报业主委员会并公布其不文明行为。

[案例二]

保安半夜进民宅,物业管理公司被判赔

北京朝阳某住宅区张先生夫妇在凌晨三点左右,被室内的响动惊醒,立即起床并打开卧室的门,发现有人已走到客厅和卧室过道处,当时便质问:“为什么闯入住宅,” 这个人自称是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员,由于在深夜值班时发现张先生家的家门虚开,在经按铃房内无反应的可疑情况下,他才进入房内进行检查。张先生讲熄灯前已经锁上门,而且质问来人“既是保安为什么不着装,”来人无言以对。第二天,张先生就到物业管理公司投诉,但物业管理处只是在口头上表示歉意,当张先生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解释这保安入室的原因时,物业管理公司却拒绝给予明确答复。于是张先生夫妇遂一纸诉状将物业管理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就保安员深夜入室原因、处理及在解决该事件中的消极、不负责任的行为向他们书面道歉,并赔偿每人精神损失费各5万元。

[案例分析]

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形成物业管理合同关系之后,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物业管理合同中的约定及《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业主提供相应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保安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

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保安员在进行巡逻期间,如遇到紧急情况,应该按照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有关规定,首先应通知值班主管,由值班主管按登记的电话号码联系相关住户,弄清情况,再做下一步的决定。如与相关住户联系不上,需入户检查,就要联系当地派出所,在公安人员的见证下,由物业管理公司人员开启房门,进入住户室内检查情况,并做处理。本案例的最后审理结果是:法院认为张先生夫妇身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间形成了委托管理关系。保护业主的安全,维护业主的利益是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但在履行职责时应注意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如果措施不当侵害了业主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管理公司保安员在值班时进入张先生夫妇房间,其自称因为房门虚掩,为张先生夫妇的安全和利益而入室检查。而按照《住户手册》规定,遇此紧急情况其既不与业主家电话联系,又未请公安人员见证,该行为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侵害了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而且其是在张先生夫妇深夜熟睡之机闯入,给张先生夫妇带来了一定的精神刺激,影响了生活,应该就此不当行为承担责任。因该保安员是在履行职务中侵害了张先生夫妇的权利,故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责任。

[相关法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物业管理条例》[解决方法]

当天,张先生夫妇向物业管理处投诉。物业管理企业当即以“工作中有违章操作行为”为由将张姓保安辞退,并于次日派物业管理经理、保安经理两次登门致歉,并免费更换门锁。当张先生夫妇提出诉讼后,物业管理公司应主动查找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积极应对的准备。同时,还应主动与张先生夫妇沟通,争取双方能够协商解决。组织全体员工,尤其是保安队伍开展讨论学习,强化法律法规教育,树立法律意识,掌握岗位技能,促成保安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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