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验收核查工作实施方案(乔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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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核查工作实施方案
(2020年第一季度)
西藏自治区水土保持局
2019年11月
1、背景及必要性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和《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要求。为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规范自主验收,督促落实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和管理维护主体责任,开展自主验收核查(以下简称“核查”)工作十分必要。
2、工作要求
2.1工作原则
核查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谁出具报备证明、谁组织核查”和“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工作中应加强“痕迹化”管理,做到核查前书面通知、现场核查时规范记录笔录、核查后及时印发核查意见,确保有序核查、有据监管、有迹可循。
开展核查工作时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相关廉政规定,坚决反对“四风”,保障核查工作公平、公正、廉洁依法进行。
2.2工作组织
核查工作由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证明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工作应成立核查组,核查组由核查组织单位牵头,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配备相关专业专家参与。
根据工作需要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关单位承担核查相关基础性、技术性工作。
2.3核查对象选取
核查对象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确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点核查。
(1)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
(2)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督办的;
(3)被举报验收不合规的;
(4)水土保持监测评价结论为“黄”“红”色的;
(5)存在严重水土流失问题或隐患的;
(6)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拒不整改的;
(7)上次核查结论为“验收不合格”的。
2.4核查时间
核查工作应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报备证明后三个月内完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3、工作内容
3.1核查流程
核查工作遵循以下程序:
(1)前期准备(项目选择、已报备资料整理);
(2)印发通知;
(3)现场查看;
(4)建设单位材料汇报;
(5)印发核查意见。
3.2核查内容
核查内容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自主验收主要程序履行情况;
(2)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编报审批情况;
(3)水土保持监测开展情况;
(4)水土保持监理开展情况;
(5)废弃土石渣处理情况;
(6)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
(7)水土流失防治指标完成情况;
(8)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验收情况;
(9)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监测报告和监理报告编制情况;
(10)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3.3工作重点
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完成情况核查采取重点抽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水土保持设施质量核查以查阅监理资料为主,结合外观抽查判别。
水土流失防治效果核查以是否落实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范、是否存在水土流失危害及隐患为重点。
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核查以是否按照规程要求开展监测、监理工作并报
送报告为重点。
图3-1 水土保持自主验收核查工作流程
4、核查结论
4.1核查结论
核查组织单位根据核查情况形成核查结论。对核查中未发现问题的,应现场给出“自主验收程序履行、验收标准和条件执行方面未发现严重问题”的结论。
对核查中发现自主验收弄虚作假、不符合规定程序或不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的。应给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结论。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结论:
(1)自主验收主要程序未履行或不符合规定的;
(2)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的编报审批程序的;
(3)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的;
(4)废弃土石渣未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的;
(5)重要安全对象无安全稳定结论或结论为不稳定的;
(6)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未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的;
(7)水土保持防治指标未达到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的;
(8)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9)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监测报告、监理报告等材料弄虚作假或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
(10)未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4.2核查意见
形成核查结论后,核查组织单位及时印发核查意见,送达生产建设单位和各相关单位。核查意见内容包括:核查依据、核查开展情况、核查结论、下一步要求等。对于核查结论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列出问题清单。
检查意见格式参见附件。
5、结果处理
核查结果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核查组织单位以书面形式向生产建设单位下达整改意见书,责令其限期整改,达到验收标准和条件后重新组织验收。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原验收报备证明自动作废。
核查中发现的不履行水土保持法定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核查发现自主验收弄虚作假和查处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记入诚信档案。
6、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工作前期准备(11月1日-20日):编制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核查实施计划,成立核查组,选择核查对象,整理建设单位报备资料,印发核查通知。
现场核查(11月21日-30日):针对选择的核查对象,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核查办法(试行)》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开展核查工作,现场给出核查意见表及核查结论。
结果处理(12月2日-12月10日):根据项目核查结论,印发核查意见或整改意见,编制本次核查总结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