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医保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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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来源:时间:2010-09-26 作者:
为做好国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结合长春市实际,制定本试点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一)试点目标。2007年制定政策调整计划,参保居民达到城镇非就业居民总数的75%;2008年实施试点新方案,覆盖城镇所有非从业居民。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渠道、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试点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居民个人缴费为主和政府补助、社会捐助为辅相结合,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坚持统筹协调,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与城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整体推进,一体化管理。纳入全市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公平运作、民主监督。
二、参保范围和筹资水平
(三)参保范围。具有长春市城镇非农业户口并在城镇居住的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以以家庭、学校和幼儿园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基金构成
1.家庭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2.各级财政补助和社会捐助;
3.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收入。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记征税、费。
(五)缴费和补助
1.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240元。其中:个人缴费200元;各级财政补助40元,包括中央财政补助20元,省财政补助12元,市、区财政各补助4元。
2.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75元,其中:个人缴费35元;各级财政补助40元,包括中央财政补助20元,省财政补助12元,市、区财政各补助4元。
3.低保人员中的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应缴费用由中央财政补助25元,省财政补助15元,市、区财政各补助17.5元;其他人员应缴费用由中央财政补助50元,省财政补助3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80元。
4.持《残疾人证》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40 元,各级财政补助2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0元,省财政补助3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60元。
5.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低收入家庭老人个人缴费100 元,各级财政补助1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0元,省财政补助3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30元。
6.生活困难未就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个人缴费100 元,各级财政补助1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0元,省财政补助12元,市、区财政各补助4元,市总工会补助100元。
7.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用个人帐户节余资金为其家庭成员缴费;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其职工家属可给予缴费补助,补助的金额由职工单位确定。
8.享受补贴的人群各项补贴不能重复享受,具体标准就高不就低。
国家或省调整补贴标准时,随标准进行调整。
(六)参保经办及有关规定
1.各城区劳动保障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代办机构行使宣传动员、登记缴费等职能,负责组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居民参保的宣传动员、办理登记收费和变更等手续,按时到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材料。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制作居民医疗保险IC卡后,由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发给参保居民。
2.低保人员由各级民政部门组织办理参保手续。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以学校或幼儿园为单位整体参保。市级以上(含市级)生活困难未就业劳动模范由市总工会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他居民个人到所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3.本方案实施后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1年内参保的,缴费满两个月即可享受统筹基金补偿待遇;1年后参保的,缴费满4个月才可享受补偿待遇。参保居民每年度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待遇期限为12个月。居民参保后,应按时连续缴费,没有按时续缴医疗保险费的,在3个月内补足欠费的,从补足欠费次日起恢复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不足1年的,补足欠费满两个月才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超过1年的,补足欠费满4个月后才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在本方案实施后未及时参保的,以及参保后中断缴费人员,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应补缴本方案实施后的年限费用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年限费用,最高补缴年限为3年。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属于享受补贴的人群,在补缴费用时,应享受的补贴由个人承担。居民参保后,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七)医疗待遇
1.参保居民在住院和门诊大病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以及中小学生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暂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的《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待国家相关标准出台后,按国家标准执行。
2.《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费、《诊疗项目目录》中的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费,首先由个人自付一定比例费用。个人自付比例为:60周岁以上人员(含60周岁)、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为10%,其他人员为15%。余额再按本方案有关规定执行,目录外药品费和诊疗项目费由个人自付。
3.参保居民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费实行起付线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控制。
起付线标准是指参保居民住院(或门诊大病)时首先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具体标准为省及省以上医疗机构(含省肿瘤医院,下同)为900元;市级医疗机构(含市级专科医院,下同)为600元;区级医疗机构(含厂矿、院校医院,下同)为300元。中小学生住院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门诊大病一个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线标准。
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参保人员在一个参保年度内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