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律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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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律制度
一、物权的概念和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
物权要紧是大陆法系民法所采纳的概念,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的财产权利。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关心,就能够依据自己的意志依法直接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的支配方式。如房屋所有人有权占有、使用其房屋,并有权将房屋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使用土地,或转让其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和使用权人在依法行使其权利时,一般不需要取得义务人的同意,也不需要义务人的辅助,就能够实现其权利。这确实是所谓的直接支配,这一点和合同债权是不同的,合同债权必须要通过债务人履行债务才能实现。
物权一般分为三类,即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如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等。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担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在民法中,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权利,这两种权利是
市场经济社会两项差不多的财产权利。我们通常讲的产权,是指财产权,其中就包括物权、债权和其他财产权(如知识产权等)。因此,产权既包括物权,但也不限于物权。
物权和债权尽管都属于财产权的范畴,但和债权相比较,物权具有自身的特点,表现在:
第一,物权与债权的内容不同。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例如,买卖合同中规定,出卖人应于某年某月交货,在交货期到来之前,买受人只是享有请求出卖人在履行期到来后,交付物资的权利,而不能实际支配出卖人的物资。也确实是讲,只享有债权而不享有物权。只有在交货期到来后出卖人实际向买受人交付了财产,买受人占有了财产,便能够对该物享受实际的物权。
第二,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如,某一债务人欠多个债权人的债务,在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时,享有担保物权的人比一般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物权的优先性还表现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确实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例如,甲有一栋
房产,价值5000万元,甲在乙银行借款2000万元,以该房产抵押,然后又在丙银行借2000万元,也以该房产做抵押,如此在同一物之上设立了两个抵押权。这两个抵押权通过登记以后,差不多上合法有效的。在抵押权实现时,乙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丙银行的抵押权得到实现。假如由于房屋价值的降低或者其他缘故,该房产只能满足乙银行的抵押权,丙银行的抵押权即不能得到实现,而债权则有所不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债权相互之间不存在优先效力问题。在同一物上能够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不管设立时刻的先后和数额的差不,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债权人在依法受偿时差不多上平等的。
第三,物权能够对第三人产生效力。例如,甲将其自行车借给乙用,被丙盗走,甲作为所有人有权要求丙返还。而债权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债权原则上只具有相对性。因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原则上只能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而不能向第三人提出请求。因此,假如甲将其自行车卖给乙,双方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在自行车没有交付之前,被丙盗走,只能由甲作为所有人要求丙返还自行车。乙作为债权人不能要求丙返还财产,因为乙与丙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乙对丙不享有债权,他只能要求甲履行合同。
第四,物权和债权的爱护方法不同。针对物权的爱护,各国物权法都设立了专门的物权请求权制度,给予物权人具有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阻碍、恢复原状的权利,以保障物权人对其物的支配权。而合同债权要紧受合同法的爱护,侵害合同债权也要紧适用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
债权要紧由合同法调整,而物权由物权法规范。在我国,合同法差不多颁行,但合同法只能调整交易关系,关于交易的前提和结果,难以发挥其调整作用。这就需要通过物权法确认物的归属的规则,确定市场交易关系得以进行的基础和前提,并维护社会所有制关系。因此,制定物权法特不必要,其必要性要紧在于:
第一,确认和爱护多种所有制经济,充分发挥公有制的优越性。
我国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作为一种所有制关系,必须通过物权法的调整使之成为一种财产权关系,从而明确产权归属,确定权利义务的内容,才能使公有制的优越性得到充分体现。物权法的重要任务是要理顺国家与国有企业的财产关系,确认企业作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所应有的财产权利,从而使企业能够对其资产进行
有效的经营治理,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物权法应当解决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内容及权利的行使问题,对其加以合理规范。物权法还应当确认一系列爱护物权的规则,爱护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不受侵犯。
第二,制定物权法,是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迫切需要。
物权法不仅是确认和爱护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而且是规范市场经济的差不多法律规则。因为任何交易的前提是交易的当事人享有物权,而交易的结果是物权发生移转。因此,物权法首先要确认各类物权,从而确认交易的前提。同时,物权法的一系列规则,如公示公信原则、所有权移转规则、善意取得制度等差不多上直接服务于交易关系的。当前,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一些混乱现象,确与物权法不完善有关。例如,在商品房买卖中,由于登记制度不健全,一些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不能通过查阅不动产登记,了解该房屋是否差不多设定抵押或者出售等情况,从而在交易中上当受骗和蒙受巨大的损害。极少数不法行为人将一物数卖,或以差不多出售的财产作抵押,以骗取他人财产,甚至从事金融欺诈行为,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社会信用降低。因此,物权法的建立和完善关于维护交易安全,整治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三,制定物权法,对各类财产实行平等爱护,有利于鼓舞和刺激人们努力制造财宝,促进社会财宝的增长。
法律本身虽不能直接制造财产,然而能够通过确认和爱护财产来鼓舞财宝的制造。法律的这一功能,要紧确实是通过物权法来发挥的。古人讲,有恒产才能有恒心。假如缺乏完备的物权法,不能形成一整套对财产予以确认和爱护的完整规则,则人们对财产权利的实现和利益的享有都将是不确定的,从而也就可不能形成所谓的恒产,也专门难使人们产生投资的信心、置产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物权法对财产的爱护表现在:一方面,物权法要对各类财产实行平等爱护,即不仅要强调对公有财产的爱护,而且也应当将对个人财产所有权的爱护置于相当重要的位置;另一方面,物权法要通过确认物权的方法有效地爱护财产。例如,承包经营权等,假如不能使其成为物权,而仅仅是短期的合同债权,就专门难使其成为长期稳定的财产权利,承包经营权人也难以抵御来自他人的不正当干涉和侵害。物权法通过确认和爱护各类物权,稳定各种财产关系,有助于调动亿万人民制造、积存、爱护财产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经济的进展。
第四,完善物权法有利于提高财产的使用和利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