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对外经贸》
【年(卷),期】2004(000)003
【总页数】3页(P26-2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511.41
【相关文献】
1.国际货运代理独立经营人身份相关问题探讨——兼谈对商务部1998年《(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修改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货运代理管理规定细则
货运代理管理规定细则--------------------------------------------------------------------------------第一条为维护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和现代物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商务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备案的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的代理人或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佣金或其他服务报酬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或其代理人的委托,承办货物运输,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收取运费以及服务报酬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以无船承运人身份从事经营业务,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监督管理,完善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管理制度,鼓励国际货运代理物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第五条国家鼓励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加入行业中介组织。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和地方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作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依法自愿成立的行业中介组织,应依照章程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和行业经营秩序。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
第二章企业设立条件第七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企业法人资格。
第八条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二)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 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2) 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3) 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代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草案)》评价
施细 则 》 商 务 部 2 0 ( 04年 1月 1日颁 布 , 以下 简 称《 实施 细 则 》是 我 国国际 货 运代 理 业 管理 的 2 )
个 基 本 规 则 。随 着 我 国 国 际 货运 代理 业 、对 外 贸 易、国际 海运 、 流 等 的 快 速 发展 , 有 国际 物 现
《 实施细则 ( 草案 )通过改革管理体 制, 》 发挥行
业 中介 组 织 的作 用 , 善提 单 登记 制 度 , 这 方 完 在 面 进 行 新 的 探 索。
( 3)适应 我 国 对 外 贸 易制 度 的变 化 20 04
合作部发布施行 , 以下简称《 管理规定 》 与《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 国际 货 物 运输 代 理 业 管理 规 定 实
2 修 改 内容
2 1 概 述 .
20 0 4年《 实施细则 》 主要包括总则 、 设立条
20 . 集装 箱 化 3 074 0 3
维普资讯
件、 审批 登 记程 序 、 审和 换 证 、 年 业务 管理 、 罚则 和 附
适应。根据《 实施细则( 草案 ) 》 规定 , 设立国际货运代
企业 备 案 和年 度 业 务备 案 、 国际 货 运代 理 提 单 的备 案
登记 、 责任 保 险 、 务 管理 、 业 行业 中介组 织 、 法律 责任和
附则。从整体上看 ,实施细则( 《 草案 )有以下一些变 》
化 : 1) 富 总则 的 内 容 ;2) 善行 业 管 理 制度 、 立 ( 丰 ( 完 设 条件 制度 等 ( 增 加 国 际 货运 代理 提单 的 备 案登 记 、 3)
务 、 为物 流 服务 提供 者 的 重 要 意 义。 成 ( 2)规范 市 场 秩 序 建 立 国 际 货运 代 理 业
国际货代公司管理制度
国际货代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际货代公司的管理行为,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秩序,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国际货代公司的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全体员工,包括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一线员工。
第三条国际货代公司的管理制度的实施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所有员工都能够公平公正地受到对待。
第四条国际货代公司的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方向。
第二章员工管理第五条国际货代公司应严格遵循招聘程序,对应聘者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拔。
第六条入职员工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履行入职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公司的培训。
第七条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对表现出色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表现不佳的员工及时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辞退。
第八条公司应尊重员工的个人权益,保障员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权利。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九条国际货代公司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的规范,合法合规开展业务活动。
第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业务管理流程,确保业务的高效运转和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公司应加强内部沟通和协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协同能力,提升服务水平和客户满意度。
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客户关系管理制度,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提升客户忠诚度。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公司的财务安全和稳定运作。
第十四条公司应保障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工资。
第十五条公司应加强成本控制,降低营运成本,提高盈利水平,确保公司的健康发展。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公司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和逃生疏散方案,应对突发事件和灾害。
第六章绩效管理第十八条公司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激励员工不断提高绩效水平。
第十九条公司应根据员工的实际表现,制定个性化的培训计划,提升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晋升机制,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平台,激励员工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现代物流业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对于推进国际贸易、优化物流配送、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然而,随着国际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面临诸多管理难题,如信息不对称、责任不明确、风险难以控制等,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业界的发展。
为此,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其中尤为关键的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是我国最早发布的涉及货代业的综合性法规。
作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其意义和作用不言而喻。
但该规定的实施细则在2018年才正式发布,这意味着我国货代业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实施细则的发布填补了我国货代法规的空白,为行业的有序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在实施细则中,我国明确了货代企业的管理责任和义务,界定了货代企业与委托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和服务范围,从而保障了委托人利益。
此外,实施细则对货代企业从业人员的要求也更为明确,要求其具备相关资格证书和从业经验,并且要加强自身的管理和监控能力,确保其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实施细则对货代企业提供的服务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包括代理订舱、代理托运、代理报关等内容,而且在服务过程中强调了企业要遵守法律法规,严格履行代理合同。
这些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行业秩序、加强行业自律、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除了以上内容,实施细则还规定了货代企业的运作模式、审核与监管机制、信用体系建设以及违规处罚等方面,从多方面提高了货代企业的信誉度和服务质量。
追究货代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维护市场公正竞争环境、增强消费者信心具有重要作用。
总的来说,实施细则的出台是我国货代业加强管理、推进转型升级的一大利好。
它规范了货物运输代理的从业行为,提高了业内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服务能力,更好地促进了企业的快速发展和创新。
相信在实施细则的加强下,我国货代业将迎来更加辉煌的明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远洋航务》
【年(卷),期】1995(000)008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保障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第三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
【总页数】2页(P25-2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6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J],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J],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J],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J],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于1995年6月6日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施行。
部长吴仪1995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保障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第三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在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合理布局;(二)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第六条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接受有关行业主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七条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根据其行业特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从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
第八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二)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三)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年%月%日国务院批准"##$年%月&#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保障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第三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第四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在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合理布局&%二!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服务质量的提高#第六条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接受有关行业主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七条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根据其行业特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从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第八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万元人民币&%二!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万元人民币&%三!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万元人民币#经营前款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万元#第三章审批程序第九条申请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申请人应当向拟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转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国务院部门在北京的直属企业申请在北京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十条申请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企业章程草案(&三’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姓名)职务和身份证明(&四’资信证明和营业设施情况(&五’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十一条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之日起*!天内提出意见$并转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之日起*!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批准设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颁发批准证书#第十二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凭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规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税务登记手续#第十三条申请人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天内无正当理由未开始营业的!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应当撤销批准证书#第十四条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年#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时!需要继续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应当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的’&天前向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申请换领批准证书#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换领批准证书的!其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资格自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自动丧失#第十五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终止营业!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设立申请批准程序!报告所在地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并缴销批准证书#第十六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申请设立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四章业务第十七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接受委托!代为办理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订舱"仓储+)二*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三*国际多式联运+)四*国际快递!私人信函除外+)五*报关"报检"报验"保险+)六*缮制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交付杂费+)七*其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在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从事前款有关业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有关主管机关注册的"还应当向有关主管机关注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之间也可以相互委托办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业务!第十八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遵循安全#迅速#准确#节省#方便的经营方针"为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提供服务!第十九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收费标准"并在其营业地点予以公布!第二十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必须使用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发票!第二十一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于每年$月底前"向其所在地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资料!第二十二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二’出借#出租或者转让批准证书和有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单证!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三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以撤销其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其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税务等有关主管机关并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规定"擅自从事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取缔非法经营活动"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依法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协会"协会依照其章程对会员进行协调指导"提供服务$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作为出口货物方、进口货物方或承运人的委托人委托,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而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经济活动。
为规范和管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我国制定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实施细则。
本文将重点探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是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管理要求的,旨在确保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规范运行。
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来介绍这些实施细则。
首先,实施细则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从业资格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细则的要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具备注册资本、从业人员数量以及相应的经营场所等条件,并且需要获得国际贸易经济委员会颁发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经营资格证书》方可进行代理业务。
这些要求将有助于提高行业的专业性和竞争力,确保代理业务的质量。
其次,实施细则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了规定。
代理合同是代理业务的基础,细则明确了合同必须包括的内容,如代理费用、委托内容、责任和义务等。
同时,细则还规定了代理人应当为委托人选择合适的承运人进行运输,并对代理人在运输过程中的授权与限制也进行了明确。
这些规定将有助于保护委托人的权益,减少潜在的纠纷。
第三,实施细则强调了信息化的要求。
代理业务通常涉及大量的货物信息和运输数据,对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要求较高。
细则规定,代理人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系统,确保信息传递的时效和准确性,并对信息保密进行了明确要求。
这将有助于加强行业的信息化建设,提高代理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最后,实施细则对代理人的行为规范进行了规定。
细则要求代理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代理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细则还对代理人的信用记录、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投诉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提高行业的诚信度和信任度起到了积极作用。
总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是我国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进行管理的重要法规,对于规范行业的运作、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遇到侵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保障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第三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在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合理布局;(二)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第六条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接受有关行业主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七条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根据其行业特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从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
第八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二)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三)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经营前款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业管理的若干规定-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业管理的若干规定正文:----------------------------------------------------------------------------------------------------------------------------------------------------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业管理的若干规定(1991年7月1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维护我国进出口货物运输秩序和国家利益,加强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管理,提高行业服务水平,更好地为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服务,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一些兼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下同)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审批和管理机关。
第四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是介于货主与承运人之间的中间人,是接受货主或承运人委托,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除拥有为代理业务所必须的仓库及小型车队外,一般不经营运输工具,也不经营进出口商品。
第五条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企业章程。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健全的组织机构、设施以及与承办业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与承办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第六条一切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必须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未经批准的企业一律不得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第七条所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哉从事经营活动。
第八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一部分或全部业务:一、可接受货主委托择优选择承运人运输方式和运输路线,争取优惠运价,并为货主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托运、报关、报验、监装、监卸、装箱、拆箱、分拨、包机、快件运输、缮制有关运输单证,并提供货运信息、资料及咨询服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在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合理布局;(二)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第六条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接受有关行业主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七条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根据其行业特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从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
第八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二)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三)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经营前款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九条申请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申请人应当向拟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转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国务院部门在北京的直属企业申请在北京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条申请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企业章程草案;(三)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姓名、职务和身份证明;(四)资信证明和营业设施情况;(五)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TTA standardization office【TTA 5AB- TTAK 08- TTA 2C】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于1995年6月6日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施行。
部长吴仪1995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保障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第三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在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合理布局;(二)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第六条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接受有关行业主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七条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根据其行业特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从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
第八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二)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三)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法规类别】经贸仓储运输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5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批准部门】国务院【批准日期】1995.06.06【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发布日期】1995.06.29【实施日期】1995.06.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于1995年6月6日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施行。
部长吴仪1995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保障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第三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在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合理布局;(二)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第六条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接受有关行业主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七条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根据其行业特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从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根据原外经贸部1995年6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的行为。
第三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名称、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业务相符合,并能表明行业特点,其名称应当含有"货运代理"、"运输服务"、"集运"或"物流"等相关字样。
第四条《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中"授权的范围"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商务部的授权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际货运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商务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该授权范围包括:对企业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项目申请的初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年审和换证审查、业务统计、业务人员培训、指导地方行业协会开展工作以及会同地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范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行为、治理货运代理市场经营秩序等工作。
国务院部门直属企业和异地企业在计划单列市(不含经济特区)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子公司、分支机构及非营业性办事机构,根据前款的授权范围,接受省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修订草案)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修订草案) 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6.11.28•【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修订草案)(2006年11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设立条件第三章企业备案和年度业务备案第四章国际货运代理提单的备案登记第五章责任保险第六章业务管理第七章行业中介组织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和现代物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经主管部门备案的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的代理人或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代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提供增值服务,收取代理费、佣金或其他的增值服务报酬的行为。
国际货代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或其代理人的委托,承办货物运输,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提供增值服务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报酬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按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向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从事货物或技术进出口业务。
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监督管理,制定国际货运与现代物流发展战略,建立国际货运与现代物流公共信息服务体系,鼓励国际货运代理物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第四条依法注册登记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及其分之机构(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成立后应向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进行企业备案登记,并向商务部委托的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和各地方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办理年度业务备案登记。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管理,规范运输代理行为,保护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代理业务的定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许可制度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五条企业设立条件申请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许可申请程序企业申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许可,应当向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七条业务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遵守以下业务规范:(一)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二)遵守国家有关国际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四)保护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五)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八条合同管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妥善保存。
第九条信息披露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经营情况和相关统计资料。
第十条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和本细则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法律责任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附则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细则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征意见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征意见
无
【期刊名称】《海运纵览》
【年(卷),期】2008(000)007
【摘要】为维护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商务部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并自8月11日起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总页数】1页(P13)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294.1
【相关文献】
1.国际货运代理独立经营人身份相关问题探讨——兼谈对商务部1998年《(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修改意见 [J], 郭萍
2.《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草案)》评价 [J], 郏丙贵;刘盈
3.《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草案)》中的责任保险制度 [J], 郏丙贵;刘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J],
5.关天对商务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评估和建议 [J], 朱曾杰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全文内容大家有了解过吗?下文是我收集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根据原外经贸部1995年6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的行为。
第三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名称、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业务相符合,并能表明行业特点,其名称应当含有"货运代理"、"运输服务"、"集运"或"物流"等相关字样。
第四条《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中"授权的范围"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商务部的授权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际货运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商务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该授权范围包括:对企业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项目申请的初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年审和换证审查、业务统计、业务人员培训、指导地方行业协会开展工作以及会同地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范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行为、治理货运代理市场经营秩序等工作。
国务院部门直属企业和异地企业在计划单列市(不含经济特区)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子公司、分支机构及非营业性办事机构,根据前款的授权范围,接受省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任何其他单位,未经商务部授权,不得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审批或管理工作。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并对培训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查。
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人员的资格培训。
培训机构的设立条件及培训内容、培训教材等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人员接受前款规定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资格证书。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六条申请设立国际货代企业可由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组成。
与进出口贸易或国际货物运输有关、并拥有稳定货源的企业法人应当为大股东,且应在国际货代企业中控股。
企业法人以外的股东不得在国际货代企业中控股。
第七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依据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禁止具有行政垄断职能的单位申请投资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承运人以及其他可能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构成不公平竞争的企业不得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第八条《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营业条件包括:(一)具有至少5名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其资格由业务人员原所在企业证明;或者,取得外经贸部根据本细则第五条颁发的资格证书;(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自有房屋、场地须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房屋、场地,须提供租赁契约;(三)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包括一定数量的电话、传真、计算机、短途运输工具、装卸设备、包装设备等;(四)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是指在本地区进出口货物运量较大,货运代理行业具备进一步发展的条件和潜力,并且申报企业可以揽收到足够的货源。
第九条企业申请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范围中如包括国际多式联运业务,除应当具备《规定》第七条及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本细则第三十二条中有关业务3年以上;(二)具有相应的国内、外代理网络;(三)拥有在商务部登记备案的国际货运代理提单。
第十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每申请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应当相应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
如果企业注册资本已超过《规定》中的最低限额(海运500万元,空运300万元,陆运、快递200万元),则超过部分,可作为设立分支机构的增加资本。
第十一条《规定》及本细则中所称分支机构是指分公司。
第三章审批登记程序第十二条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必须取得商务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
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报送下列文件:(一)申请书,包括投资者名称、申请资格说明、申请的业务项目;(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基本情况、资格说明、现有条件、市场分析、业务预测、组建方案、经济预算及发展预算等;(三)投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四)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五)企业章程(或草案);(六)主要业务人员情况(包括学历、所学专业、业务简历、资格证书);(七)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各投资者的验资报告);(八)投资者出资协议;(九)法定代表人简历;(十)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运单)样式;(十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函(影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十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表1(附表1);(十三)交易条款。
以上文件除(三)、(十一)项外,均须提交正本,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该审核包括:(一)项目设立的必要性;(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三)申请人资格;(四)申请人信誉;(五)业务人员资格。
第十四条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后,应将初审意见(包括建议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域、投资者出资比例等)及全部申请文件按照《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时间要求,报商务部审批。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务部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一)文件不齐;(二)申报程序不符合要求;(三)商务部已经通知暂停受理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申请。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务部经过调查核实后,给予不批准批复:(一)申请人不具备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资格;(二)申请人自申报之日前5年内非法从事代理经营活动,受到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三)申请人故意隐瞒、谎报申报情况;(四)其他不符合《规定》第五条有关原则的情况。
第十七条申请人收到商务部同意的批复的,应当于批复之日起60天内持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正本),凭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介绍信到商务部领取批准证书。
第十八条企业成立并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1年后,可申请扩大经营范围或经营地域。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经过审查后,按《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向商务部报批。
企业成立并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1年后,在形成一定经营规模的条件下,可申请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并由该企业持其所在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务院部门在京直属企业持商务部的征求意见函),向拟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不含计划单列市)进行申报,后者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商务部报批。
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母公司或总公司。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设立非营业性的办事机构,必须报该办机构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管理。
第十九条企业根据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提出的申请,除报送本细则第十二条中有关文件外,还应当报送下列文件:(一)原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批复(影印件);(二)批准证书(影印件);(三)营业执照(影印件);(四)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表2(附表2,设立子公司的为附表1);(五)经营情况报告(含网络建设情况);(六)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七)上一年度年审登记表。
第二十条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人收到同意的批复后,应当于批复之日起90天内持总公司根据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增资后具有法律效力的验资报告及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正本),凭分支机构所在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介绍信到商务部领取批准证书。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逾期不办理领证手续或者自领取批准证书之日起超过180天无正当理由未开始营业的,除申请延期获准外,其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资格自动丧失。
第二十二条商务部可以根据国际货运代理业行业发展、布局等情况,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受理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申请或者采取限制性措施。
商务部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发生以下变更,必须报商务部审批,并换领批准证书:(一)企业名称;(二)企业类型;(三)股权关系;(四)注册资本减少;(五)经营范围;(六)经营地域。
发生以下变更,在报商务部备案后,直接换领批准证书:(一)通讯地址或营业场所;(二)法定代表人;(三)注册资本增加;(四)隶属部门。
第二十四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持批准证书向工商、海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任何未取得批准证书的单位,不得在工商营业执照上使用"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或与其意思相同或相近的字样。
第四章年审和换证第二十五条商务部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实行年审、换证制度。
第二十六条商务部负责国务院部门在京直属企业的年审及全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换证工作。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含国务院部门直属企业及异地企业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年审工作。
第二十七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于每年3月底前向其所在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部门在京直属企业直接向商务部)报送年审登记表(附表3)、验资报告及营业执照(影印件),申请办理年审。
年审工作的重点是审查企业的经营及遵守执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企业年审合格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在其批准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
第二十八条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企业必须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的60天前,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换证。
企业申请换领批准证书应当报送下列文件:(一)申请换证登记表(附表4);(二)批准证书(正本);(三)营业执照(影印件)。
第二十九条企业连续三年年审合格,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的30天前报送商务部,申请换领批准证书。
第三十条行业主管部门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换证时应当对其经营资格及经营情况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批准证书:(一)不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二)不按时办理换证手续;(三)私自进行股权转让;(四)擅自变更企业名称、营业场所、注册资本等主要事项而不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第三十一条企业因自身原因逾期未申请换领批准证书,其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资格自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自动丧失。
商务部将对上述情况予以公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上述企业予以注销或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