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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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建设导则

杭州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建设导则

杭州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建设导则随着电动自行车的普及和使用范围的扩大,建设相应的充电设施成为了杭州市住宅小区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了方便居民的出行和满足电动自行车充电的需求,下面将提供一些关于杭州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建设的参考内容。

1. 场所选址: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的选址是关键的一步,需要考虑到小区居民出行的方便性和充电设施的布局。

一般来说,充电场所应该靠近小区入口或停车场,以方便居民进入和停放自行车。

此外,选址还应考虑到供电设备的方便和安全。

2. 充电设施规划:充电设施的规划应满足小区居民的充电需求,特别是充电桩的数量和分布。

根据小区电动自行车的数量和需求,可以合理规划充电桩的数量,并设置合适的充电站点,以便居民可以方便地进行充电。

同时,充电桩的布局应合理,避免拥堵和安全隐患。

3. 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充电设施的建设标准是保证充电设备质量和使用安全的重要保障。

建议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选用具有安全认证的充电设备,并与专业的充电设备供应商合作。

此外,充电设施应有完整的防雷、防水、防盗等设施,并定期进行设备检测和维护。

4. 充电服务与管理:为了方便居民使用,可以考虑建立充电服务与管理系统。

该系统可以提供充电桩使用指南、充电桩实时状态、充电费用查询等服务,并可以通过手机APP或公告栏等方式进行通知。

为了保证充电桩的正常运行,应设立充电桩管理维修团队,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维护工作。

5. 安全措施:充电设施的安全是关键,特别是防止电动自行车充电引发的火灾和意外事故。

在充电场所建设中,应设置火灾报警设备和灭火器,并保持充电区域的通风。

此外,设置充电桩使用规范和警示标识,引导居民正确使用充电设施,避免纠纷和安全隐患。

6. 环境保护:在充电场所建设中,应重视节能和环保。

可以使用智能充电桩,具备自动断电和节电功能。

此外,建议采用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和风能,以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和减少环境污染。

综上所述,杭州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建设应充分考虑居民的需求和便利性,遵循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充电设施的质量和安全,以提供便捷、安全、环保的充电服务,并保障居民出行的便利性。

西兴北单元控规规划文本(送审稿)

西兴北单元控规规划文本(送审稿)

杭州市规划管理单元-西兴北单元(BJ11)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用地布局规划 (3)第三章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及控制 (6)第四章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9)第五章道路交通设施控制 (16)第六章绿地控制 (20)第七章城市设计导则 (21)第八章市政工程规划 (22)附录一:名词解释 (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西兴北单元(BJ11)的各项建设与城市发展相一致,使区域内土地功能开发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设施建设相协调,增强土地开发潜力,合理利用土地,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控制和引导区域内的各项建设,特制定本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2年1月18日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1991年3月1日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2005年12月31日5、《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建设部,1995年6月8日6、《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2年7月7、《杭州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6月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50180-93),2002年4月1日9、《城市道路规划设计规范》(GBJ50220-95),1995年9月1日10、《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1999年2月1日11、《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2001年6月1日12、《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1999年10月1日13、《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14、《滨江分区规划(最终稿)》2004年3月15、《区东部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稿)》2003年12月16、《市经济适用房西兴镇北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2001年12月17、《滨江区中小学布点规划》2002年11月18、《区月明路以南局部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2005年12月19、《杭州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修编》2008年6月第三条本文本适用于杭州市西兴北单元,即东起风情大道,西至江陵路,南起滨兴路,北至江南大道,规划总用地面积350.26万平方米范围内各地块的土地使用、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及改、扩建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

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

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一、总则第一条本“指导标准”依据2004年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结合杭州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杭州市规划局下达直接委托的规划编制任务可按此标准执行;招投标委托的规划设计任务,应标单位可参考本标准合理报价。

第三条执行本“指导标准”的规划设计单位所提交的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浙江省及杭州市颁布的相关文件中有关深度及质量要求。

第四条本“指导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由杭州市规划局根据具体情况适时修改完善。

第五条本“指导标准”由杭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二、总体规划第六条市、县(市)域总体规划按0.7万元/万人标准计费。

注:(1)市域总体规划不含城市总体规划,市域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分开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含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不再单独编制。

(2)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总人口为准。

1、单独编制规划纲要的,按总设计费的40%计费。

2、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

3、两年内修编,按计费标准的50%计费;两至五年内的修编,按80%计费;五年以上的修编按100%计费。

4、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

原则上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第七条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先期做过概念规划评估的,按计费标准的80%计费。

2、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标准为:25万元/每个。

3、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设计费的30%计费。

4、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

5、两年内修编,按计费标准的50%计费;两至五年内的修编,按80%计费;五年以上的修编按100%计费。

6、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

浙江省居民住宅区公共文化设施配建标准研究 _ 正文

浙江省居民住宅区公共文化设施配建标准研究 _ 正文

省居民住宅区公共文化设施配套建设标准•成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省体育局2018.12前言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进一步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完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网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省体育局等单位开展了本标准的编制工作。

标准编制组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及相关标准,并结合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中使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共分为6章和3个附录。

主要容是:1.总则;2.术语;3.选址布局;4.配建指标与功能设置;5.建筑设计;6.室外场地。

本标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条文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料寄送至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市余杭塘路828号,邮编:310030),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选址布局 (3)4配建指标与功能设置 (4)5建筑设计 (7)6室外场地 (9)本标准用词说明 (11)引用法律、行政法规、条例、标准及规名录 (12)条文说明 (13)1总则1.0.1为了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完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并为相关规划、设计和管理提供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省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以下简称为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

不进行改建、扩建的现有居民住宅区,如增设或改建、扩建现有的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按此标准执行。

按照城镇居民住宅区模式新建、改建、扩建的乡村住宅区,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1.0.3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应同时符合国家、省、所在地城市以及行业的相关规定、标准和规。

杭州城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杭州规划局

杭州城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杭州规划局

《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局项目编号:2009-ZL-026)杭州市城市规划编制中心二零一一年六月项目名称:《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局项目编号:2009-ZL-026编制单位:杭州市城市规划编制中心技术指导人:黄瑚、章建明项目审定人:刘长岐项目审核人:吴为项目负责人:郭雪斌项目参与人:张楠楠、应联行、王向阳目录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 1一、总则 1二、总体规划 1三、分区规划 2四、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3五、详细规划 4六、专业(专项)规划 7七风景区规划 14八、概念规划 15九、城市设计 16十、选址论证报告 16十一、规划实施评估 17十二、研究类规划 17十三、规划成果汇编 18《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补充条款: 20一、中心镇、中心村规划 20二、市政、交通模型分析及应用 21三、杭州市市域、市区、中心城区、外围组团规划人口数据 21四、杭州市市级以上需强制性控制的市政、交通设施,在控规编制中无需进行用地功能、指标调整用地的计费标准 22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一、总则第一条本“指导标准”依据2004年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并结合杭州市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杭州市规划局下达直接委托的规划编制任务可按此标准执行;招投标委托的规划设计任务,应标单位可参考本标准合理报价。

第三条执行本“指导标准”的规划设计单位所提交的规划设计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浙江省及杭州市颁布的相关文件中有关深度及质量要求。

第四条本“指导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由杭州市规划局根据具体情况适时修改完善。

第五条本“指导标准”由杭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二、总体规划第六条市、县(市)域总体规划按0.7万元/万人标准计费。

注:(1)市域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分开编制;(2)县(市)域总体规划含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不再单独编制。

杭州市地方规程-城市道路人行过街设施规划与设计规范

杭州市地方规程-城市道路人行过街设施规划与设计规范

浙江省工程建筑标准城市道路人行过街设施规划与设计规范Planning and Design Criteria of Pedestrian Facilities on Urban Streets附条文说明(报批稿)杭州市综合交通研究中心同济大学交通运输工程学院二OO八年十一月前言人行过街设施是城市道路交通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划设计和建设,不仅关系到行人过街的安全和方便,也关系到车辆的通行效率、城市建设投资与城市景观等因素。

但在我国过去的城市交通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中,普遍存在以车为本的倾向,导致行人和车辆之间干扰严重、行人过街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交通事故频发、通行效率低下等问题。

为了正确处理行人与车辆之间的相互干扰,对人行过街设施规划设计进行指导和有效约束,根据浙江省建设厅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杭州市区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在《杭州市人行过街设施建设标准研究报告》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有关先进规范、规程,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术语、符号;3.人行过街设施的类型和通行能力;4.人行过街设施的选型原则;5.人行过街设施的设置条件;6. 人行过街设施的规划设计。

由条文、条文说明及附录三部分组成。

本规范由浙江省建设厅技术归口单位负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杭州市综合交通研究中心和同济大学交通运输工程学院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杭州市综合交通研究中心(地址:杭州市中河中路275-1号,邮编310006,电话0571-********);同济大学交通运输工程学院(上海市曹安公路4800号,邮编201804)。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陈茜、李克平、徐洪峰、孙剑、郑瑾、钱红波。

本规范主要技术顾问:杨佩昆、陈声洪、朱金坤、邵剑明、王晋生。

由于本规范尚是我国第一本《人行过街设施规划与设计规范》,疏漏在所难免。

在使用中发现本规范有不妥之处,恳请将意见函寄、电告杭州市综合交通研究中心。

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前言为了与新颁布的《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相协调,与各专项规划相衔接,指导杭州市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根据杭州市规划局和杭州市建设委员会的相关指令和要求,编制《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

该规定的编制是根据《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近年新编的城市专项规划的内容和规定,对《杭州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送审稿)》(2004)进行修编,同时新增加城市公共设施的配置规定和要求。

本次规定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城市公共设施体系进行分级和分类设置;对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中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商业、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设施的设置进行修编;对公益性设施、经营性设施进行分类,并采用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区别控制;增加新旧区的差别化配置等条款。

本规定在城市级公共设施设置要求中不包括市政设施的设置规定,只在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中,包含市政公用设施(居住区及居住区以下级)配置规定。

实用文档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公共设施布局原则 (3)4 城市公共设施设置要求 (4)5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 (12)5.1设置要求 (12)5.2旧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差别配置 (14)附表一: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定额指标 (26)附录A 本规定用词说明 (27)1 总则1.0.1 (目的和依据)为合理进行城市级公共设施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求,有效地使用土地资源,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参照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和相关专项规划,修编《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新编《城市公共设施设置规定》,并将二者合并制订为本规定。

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

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

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南京市农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试⾏)(市规划局 2011年9⽉)1、总则1.1为了全⾯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农村地区建⽴布局合理、配套齐全、功能完善、服务便捷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并推动农村地区规划编制与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以《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各相关部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为依据,按照南京城乡统筹发展的⽬标和要求,参照同类城市农村地区的技术标准与准则,与南京经济社会发展⽔平相适应⽽制定。

1.3本指引适⽤于南京市⾏政区域范围内新市镇和新社区的规划编制和管理⼯作。

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指引合理安排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项⽬和规模。

现状新市镇和新社区的更新改造,可参照本指引优化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提⾼配套标准和服务⽔平。

1.4本指引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基于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乡统筹、社会公平、运⾏⾼效、兼容配置的原则,综合考虑⾏业特点、实施管理等因素,对农村地区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提出的配套要求,着重于对农村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进⾏指导。

1.5新市镇、新社区进⾏规划编制和管理除执⾏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6本指引将根据试⾏的情况进⾏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版本更新。

2、术语2.1农村地区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城区(含主城、副城)、新城规划建设⽤地范围之外的地区。

2.2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具有基本公共服务功能的⼀系列设施的总称,包括教育、卫⽣、⽂体、社会保障、⾏政管理、商业等社区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

2.3新市镇农村地区镇街的镇区,规划⼈⼝规模⼀般在 2 万⼈以上。

按照南京的实际情况,可分为两类:(1)有⾏政建制的现状涉农街道或建制镇的镇区(镇街政府所在地),为其⾏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化中⼼;(2)虽已撤销⾏政建制但规模较⼤且功能较为齐全的镇区。

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第十七次修改稿)

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第十七次修改稿)

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第十七次修改稿)杭规发〔2010〕431号关于下发《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城乡规划设计计费,保障城乡规划编制经费核定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制定的《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予以下发,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编制中心应结合各规划编制项目的经费核定工作的开展,及时的作出补充完善。

特此通知。

附件:《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二○一○年七月日1主题词:城乡建设规划计费标准通知杭州市规划局办公室2021年7月日印发2校对人:郭雪斌联系电话:***-*****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一、总则第一条本“指导标准”依据2021年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并结合杭州市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杭州市规划局下达直接委托的规划编制任务可按此标准执行;招投标委托的规划设计任务,应标单位可参考本标准合理报价。

第三条执行本“指导标准”的规划设计单位所提交的规划设计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浙江省及杭州市颁布的相关文件中有关深度及质量要求。

第四条本“指导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由杭州市规划局根据具体情况适时修改完善。

第五条本“指导标准”由杭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二、总体规划第六条市、县(市)域总体规划按0.7万元/万人标准计费。

注:(1)市域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分开编制;(2)县(市)域总体规划含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不再单独编制。

(3)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总人口为准。

1、单独编制规划纲要的,按总设计费的40%计费。

2、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3成果制作阶段30%。

3、两年内修编,按计费标准的50%计费;两至五年内的修编,按80%计费;五年以上的修编按100%计费。

第七条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计费指导标准项目类别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设用地(元/平方千米)***** 城市非建设用地(元/平方千米)3000 1、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先期做过概念规划评估的,按计费标准的80%计费。

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一、引言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为满足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而提供的各类设施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医疗、交通、文化、体育等领域。

为了提高杭州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整体发展水平,制定并实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至关重要。

二、背景杭州市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城市之一,人口数量和城市规模不断增长。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公共服务设施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因此,制定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能够合理规划和配置各类设施,满足市民的需求,提高城市的整体竞争力。

三、目标1. 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市民生活质量。

2. 合理规划和配置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城市的发展水平。

3. 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四、标准及规划导则内容1. 教育设施- 学校规模和布局:根据人口数量和分布,合理规划学校的规模和布局,确保每一个居民区域都有足够的学校供孩子们就近入学。

- 教育资源配置:根据不同层次的教育需求,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包括教师、教室、图书馆、实验室等。

- 教育设施安全:确保学校的建造安全和教育设施的使用安全,保障学生和教师的身体健康。

2. 医疗设施- 医疗机构布局:根据人口数量和分布,合理规划医疗机构的布局,确保每一个居民区域都有足够的医疗机构供居民就近就医。

- 医疗资源配置:根据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包括医生、护士、医疗设备等。

- 医疗设施卫生安全:确保医疗机构的卫生安全,加强医疗废物处理和感染病防控措施,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健康安全。

3. 交通设施- 公共交通规划:合理规划公共交通路线和站点,提高公共交通的覆盖范围和运行效率,减少私人汽车的使用,缓解交通拥堵问题。

- 道路规划和修筑:根据人口数量和分布,合理规划道路的宽度和布局,确保道路畅通无阻。

- 交通设施安全:加强交通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道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浙江省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浙江省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浙江省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民政厅2018年5月前言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全面落实养老服务各项举措,养老服务业整体发展水平已经走在全国前列。

但由于我省老年人口规模大,高龄老人增长快,失能失智老人、纯老家庭持续保持高位状态,养老服务多样化需求强烈,存在着养老服务供给结构不合理、方式不够灵活多样、农村相对薄弱等短板与问题,与我省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高水平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发展目标不相适应。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科学指导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家和其他省市相关规划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主要内容:1 总则;2 术语;3 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内容;4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和规划要求;5 规划的编制审批管理。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民政厅联合发布,由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导则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余杭塘路828号,邮编:310030)。

本导则主编单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协编单位:绍兴越州都市规划设计院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员:严云祥、杨晓光、孙鹏、买静、韩炜、鲍远才、刘兵红、施明朗、沈淑瑜、张乐益、褚书顶目录1 总则 (1)1.1编制目的 (1)1.2规划依据 (1)1.3规划期限 (2)1.4规划编制要求 (3)1.5适用范围 (3)2 术语 (4)2.1老年人 (4)2.2养老服务设施 (4)3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内容 (7)3.1规划层次与规划编制内容框架 (7)3.2现状调研 (8)3.3分析研究 (9)3.4养老服务设施分类 (11)3.5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目标 (13)3.6老年人口规模与养老机构床位规模预测 (13)3.7养老服务设施分级配置 (14)3.8养老机构规划布局与配建要求 (15)3.9老年地产规划布局与要求 (18)3.10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布局与配建要求 (18)3.11养老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布局与配建要求 (20)3.12老年宜居环境建设要求 (22)3.13近期建设与实施建议 (22)3.14规划成果内容 (23)4 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和规划要求 (25)4.1与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的衔接和规划要求 (25)4.2与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衔接和规划要求 (25)4.3与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衔接和规划要求 (25)5 规划的编制审批管理 (27)5.1编制主体 (27)5.2编制与审批程序 (27)5.3修改 (27)5.4实施 (28)5.5用地管理 (28)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应对浙江省人口老龄化趋势,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建设,规范我省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内容和技术深度,为老年人提供安全、方便、舒适、卫生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导则。

青岛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的通知-青规字〔2018〕57号

青岛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的通知-青规字〔2018〕57号
青岛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的通知
青规字〔2018〕5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青规字[2018]57号).pdf
青岛市规划局
2018年6月29日
——结束——
青岛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8.06.29
施行日期
2018.06.29
பைடு நூலகம்文号
青规字〔2018〕57号
主题类别
基本建设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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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市委办发〔2009〕79号

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市委办发〔2009〕79号

(通知)市委办发〔2009〕79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5月13日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序地推进城市综合体建设,根据有关法规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综合体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6号),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综合体。

第三条城市综合体开发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合理布局、产业互动,集约高效、彰显特色,有序推进、注重品质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四条城市综合体应当编制概念性规划。

概念性规划由相关区政府或做地主体组织编制。

城市综合体概念性规划中,应当有环境影响评价篇章。

第五条城市综合体规划应面向国内外招标,引进国内外著名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机构参与规划前期研究和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相关设计。

第六条城市综合体规划建设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地域的测绘成果、规划成果、地下管网、国防信息等项目信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密管理。

第七条城市综合体概念性规划应当经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范围内的城市综合体概念性规划(城市设计),由市规划局组织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复;萧山、余杭区范围内的城市综合体概念性规划(城市设计),由市规划局会同所在区政府组织审查、区规划分局审批。

第三章规划指标管理第八条城市综合体建筑容量和规划指标等管理,按照《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管理技术规范》执行。

《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管理技术规范》中没有规定的,按《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等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城市综合体的土地利用应体现区域协调、功能复合、混合使用、集约高效的原则,各类性质用地的范围可不单独划分,但应明确各类性质建筑的面积比例。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盖物业、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附录三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三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

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原则及规划导则目录编制阐明1 总则 (3)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规定 (3)3 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旳规划导则 (4)4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旳配置原则 (9)附录:术语、用词阐明及参照文献(规范) (18)《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原则及规划导则》条文阐明1 总则1.1【目旳和根据】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旳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都市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都市土地资源,深入提高都市规划编制和管理旳原则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并考虑城镇发展需要,制定《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原则及规划导则》。

1.2 【合用范围】本原则合用于杭州市中心城区(指七区)公共服务设施,尤其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旳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在对都市旧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可根据本原则旳基本原则和规定,进行必要旳调整,以保证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切实可行,并到达应有旳原则和服务水平。

杭州市辖县级市旳中心城区可参照本原则实行。

都市特殊功能区域,如风景名胜区、前湾保税港区、港口、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旳有关内容,另行规定。

1.3【配置原则】本市公共服务设施旳配置与有关规划,应遵照系统、兼容、创新、继承以及适度超前或相对稳定旳原则。

1.4【强制性规定】本原则中波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旳内容或规定应为强制性规定,在都市规划实行时,须优先安排并与其他建设工程同步予以贯彻;当公共服务设施无独立占地规定时,其建筑面积应作为强制性规定予以贯彻。

1.5 【有关法规】本市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旳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本原则,并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原则旳规定。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规定2.1【公共服务设施分类】按其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本原则将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七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4)体育;(5)商业金融;(6)社会福利;(7)行政办公;将居住区级如下(含居住区,下同)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娱乐;(4)体育;(5)商业金融服务;(6)社会福利与保障;(7)行政管理与小区服务;(8)市政公用。

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第十二次修改稿)

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第十二次修改稿)

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一、总则第一条本“指导标准”依据2004年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结合杭州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杭州市规划局下达直接委托的规划编制任务可按此标准执行;招投标委托的规划设计任务,应标单位可参考本标准合理报价。

第三条执行本“指导标准”的规划设计单位所提交的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浙江省及杭州市颁布的相关文件中有关深度及质量要求。

第四条本“指导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由杭州市规划局根据具体情况适时修改完善。

第五条本“指导标准”由杭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二、总体规划第六条市、县(市)域总体规划按0.7万元/万人标准计费。

注:(1)市域总体规划不含城市总体规划,市域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分开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含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不再单独编制。

(2)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总人口为准。

1、单独编制规划纲要的,按总设计费的40%计费。

2、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

3、两年内修编,按计费标准的50%计费;两至五年内的修编,按80%计费;五年以上的修编按100%计费。

4、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

原则上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第七条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先期做过概念规划评估的,按计费标准的80%计费。

2、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标准为:25万元/每个。

3、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设计费的30%计费。

4、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

5、两年内修编,按计费标准的50%计费;两至五年内的修编,按80%计费;五年以上的修编按100%计费。

6、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

杭州市星级公共厕所设计实用标准导则

杭州市星级公共厕所设计实用标准导则

杭州市星级公共厕所设计标准导则1总则1.1本导则适用于全市各类星级公厕的设计。

1.2公厕的建设应按照全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要求和公厕提升改造计划纳入详细规划。

1.3城市公共厕所应逐步建立以固定式公共厕所为主,活动式公共厕所为辅,沿街公共建筑内厕所对外开放的城市公共厕所布置格局。

1.4公共厕所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1 公共厕所(公厕)WC,public toilets,lavatory,restroom在道路两旁或公共场所等处设置的厕所。

2.2 独立式公共厕所independence public toilets不依附于其他建筑物的公共厕所。

2.3 附属式公共厕所dependenee public toilets依附于其他建筑物的公共厕所。

2.4 无障碍专用厕所toilets for disable people供老年人、残疾人和行动不方便的人使用的厕所。

2.5活动式公共厕所(活动厕所)mobile public toilets能移动使用的公共厕所。

2.6 固定式公共厕所fix up public toilets不能移动使用的公共厕所。

2.7 水冲便器water closet用水冲洗的座(蹲)便器。

2.8盥洗室(洗手间)washroom具有洗漱功能的房间,一般可设置于卫生间内出入口与厕所间之间,也可单独设置。

2.9厕位(蹲、座位)cubical在厕所内安装一个蹲便器或一个座便器的隔断间,高处开敞用于空气循环。

2.10 厕所间compartment安装了一个蹲便器或一个座便器和洗手盆的独立的房间。

2.11 第三卫生间third public toilets专为协助行动不能自理的异性使用的厕所,如:女儿协助老父亲,儿子协助老母亲,母亲协助小男孩,父亲协助小女孩等。

3公厕星级和等级规定3.1星级公厕的等级和标志3.1.1公厕的星级表示公共厕所等级划分为五个星级,星级标志为五角星形状,用一颗五角星表示一星级,用两颗五角星表示二星级,用三颗五角星表示三星级,用四颗五角星表示四星级,用五颗五角星表示五星级。

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前言为了与新颁布的《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相协调,与各专项规划相衔接,指导杭州市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根据杭州市规划局和杭州市建设委员会的相关指令和要求,编制《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

该规定的编制是根据《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近年新编的城市专项规划的内容和规定,对《杭州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送审稿)》(2004)进行修编,同时新增加城市公共设施的配置规定和要求。

本次规定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城市公共设施体系进行分级和分类设置;对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中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商业、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设施的设置进行修编;对公益性设施、经营性设施进行分类,并采用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区别控制;增加新旧区的差别化配置等条款。

本规定在城市级公共设施设置要求中不包括市政设施的设置规定,只在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中,包含市政公用设施(居住区及居住区以下级)配置规定。

实用文档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公共设施布局原则 (3)4 城市公共设施设置要求 (4)5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 (12)5.1设置要求 (12)5.2旧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差别配置 (14)附表一: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定额指标 (26)附录A 本规定用词说明 (27)1 总则1.0.1 (目的和依据)为合理进行城市级公共设施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求,有效地使用土地资源,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参照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和相关专项规划,修编《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新编《城市公共设施设置规定》,并将二者合并制订为本规定。

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1总则1.1 为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提高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高效有序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基本要求的通知》(浙建设〔2011〕249号)等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包括独立选址建设和在商品住宅等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1.3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设计应遵循国家、浙江省及杭州市现行技术规范、规定、技术标准要求。

1.4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坚持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合理选择建筑技术和建筑材料,达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1.5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当符合住宅产业化发展要求。

1.6本导则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设计和审批的依据。

2规划选址2.1 公共租赁住房规划选址应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地块技术指标,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用地范围,并遵循“交通便捷、配套完善、地块成熟”的原则进行规划布局。

2.2 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路网结构、功能布局、城市景观、周边环境等内在联系,合理规划建设规模,完善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居住环境,合理组织交通系统,提高承租居民生活品质。

3建筑设计3.1 建筑设计应符合规划指标,满足民用建筑设计规范,符合绿色建筑技术规定。

3.1.1建筑造型独立选址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建筑造型应现代、简洁、大方,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在商品住宅等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与对应住宅建筑风格统一。

3.1.2节能环保要根据项目本身的特点选择适合的节能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或新材料,推广绿色建筑技术。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区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修编)的批复-杭政函〔2019〕64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区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修编)的批复-杭政函〔2019〕64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区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修编)的批复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区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修编)的批复杭政函〔2019〕64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你们《关于要求批复〈杭州市区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修编)〉的请示》(杭规划资源〔2019〕76号)收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由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的《杭州市区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修编)》(以下简称《规划》)。

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对《规划》中的主要内容予以明确。

(一)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杭州市区,包括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滨江、萧山、余杭、富阳、临安等10区。

(二)规划期限。

近期:至2020年;远期展望:至2035年。

(三)规划目标。

1.总体目标。

建立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满足市民多层次、多元化健康服务需求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形成覆盖城乡、功能齐全、布局合理、层次分明,达到国际标准的医疗卫生服务设施体系。

2.分项目标。

(1)床位目标:至2020年,市区医疗机构千人床位数达到8.4张,医院千人床位数达到7.8张;至2035年,市区医疗机构千人床位数达到9.6张,医院千人床位数达到8.4张,逐步提高专科医院和基层设施床位的比例。

(2)用地目标:至2020年,市区医疗机构人均医疗卫生用地达到0.6平方米;至2035年,市区人均医疗卫生用地达到0.8平方米。

(3)布局目标:按照“控制总量、调整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的要求,形成与城市发展空间格局相适应的医疗卫生设施布局。

完善基层医疗卫生设施网络,构建覆盖城乡、便捷通达、公平均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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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目录编制说明1 总则 (3)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3)3 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规划导则 (4)4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 (9)附录:术语、用词说明及参考文献(规范) (18)《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条文说明1 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并考虑城乡发展需要,制定《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中心城区(指七区)公共服务设施,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在对城市旧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可依据本标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切实可行,并达到应有的标准和服务水平。

杭州市辖县级市的中心城区可参照本标准实施。

城市特殊功能区域,如风景名胜区、前湾保税港区、港口、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的相关内容,另行规定。

1.3【配置原则】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与相关规划,应遵循系统、兼容、创新、继承以及适度超前或相对稳定的原则。

1.4【强制性要求】本标准中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内容或规定应为强制性要求,在城市规划实施时,须优先安排并与其它建设工程同步予以落实;当公共服务设施无独立占地要求时,其建筑面积应作为强制性要求予以落实。

1.5 【相关法规】本市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并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2.1【公共服务设施分类】按其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本标准将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七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4)体育;(5)商业金融;(6)社会福利;(7)行政办公;将居住区级以下(含居住区,下同)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娱乐;(4)体育;(5)商业金融服务;(6)社会福利与保障;(7)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8)市政公用。

2.2【公共服务设施分级】综合考虑建设规模以及投资、布局方式等,可将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五级: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居住组团级。

2.3【管理要求】按照公共服务设施基本服务属性、市场特性的不同,可将其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

为确保社会公平和服务质量,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依据本标准,实施严格的刚性管理;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可保持一定弹性和灵活度,以适应市场化、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城市交通发展和用地功能混合布局要求的影响。

2.4【空间布局】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首先应符合城区居民分布的基本特点,并综合考虑行政区划的要求或影响,统筹兼顾、合理布局。

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在不产生相互干扰的情况下,应结合城市交通,尽量集中配置,以方便居民生活、充分发挥综合效益。

3 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规划导则3.1【基本要求】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与公共服务设施所在区域的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基本需求相适应,在符合相关标准及专项规划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投资开发、运行管理等因素的影响,合理配置,统筹安排,配套建设。

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一般应在独立地块规划建设。

3.2【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市级公共服务设施是以满足城市居民较高层面的公共服务需求、发挥区域辐射职能为目标,并能提供综合服务的大型功能设施。

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可与市级行政中心、文化中心、商业中心等统筹安排,集中配置。

为充分提高城市土地的集约化利用水平,并强化大型公共服务设施与城市公交系统的联系,市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鼓励、推行并确保地上、地下空间的一体化开发。

3.3【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一般以本地区20—50万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门类齐全的生活服务项目。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同样应贯彻节约用地原则,尽量集中布局和建设,形成区域公共活动中心。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内容,还应落实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市政等专项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内容。

3.4【与控规的关系】片区是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的基本空间单元,其范围应结合城市功能、人口规模、行政区划等合理确定。

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结合控规编制中的片区划分,落实相关用地和内容,并充分考虑周边片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情况,形成布局合理、功能互补的公共活动中心。

3.5【“橙线”及相关控制】为确保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配置,应在各层面相关规划中,合理划定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橙线”,确定“橙线”控制点的坐标,明确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位置、界限、面积和用地规划指标,并对公共服务设施周边地段的规划建设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

3.6【停车场(库)配置标准】市区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停车标准,应根据国家规范和相关规划,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

3.7【公共卫生间配置标准】应与城市建设统筹考虑,合理提高公共卫生间配置的数量,在大型公共停车场、旅游景点、居住区中心等功能区,应配置独立式公共卫生间,并鼓励与大型公建结合附设公共卫生间。

公共卫生间的具体配置要求参照《城镇环境卫生设施配置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等标准执行。

3.8【公共服务设施内容和规模】市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结合具体地段条件和项目建设要求确定;本标准对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和规模提出了一般性的规定,各区在执行时,也应结合具体地段条件和项目建设要求确定。

(表1)表1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及规划导则注:表中项目为基本项目,可根据不同城区的具体情况适当增加,但不得减少。

4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4.1【基本要求】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结合专项规划,统筹考虑街区(街坊)用地的主导属性和功能,并能适应街区发展需求。

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水平,应与城市化发展、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

新建居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应按照表2执行;教育设施配置按照表3执行;停车设施配置按照表4执行。

旧区改造中居住区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参照本标准执行,确实难以实现时,可差别配置,但不得低于本标准的70%。

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区、居住小区之间时,应按居住小区级标准配置所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并应根据需要选配居住区级标准的部分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4.2【空间布局】居住区内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空间布局,应结合主要生活性道路,以及交通枢纽站或公交首末站,尽可能配置在区位适中、交通便捷、人流量较大的地方。

4.3【居住区公共厕所】应按照相关标准配置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宜独立配置或结合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城市绿地、广场等配置;与公共服务设施合设的公共厕所应保证向居民开放,方便社会使用。

4.4【居住区老年人设施】居住区内养老院、老年公寓等老年人设施的配置应符合本标准,同时应符合《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的相关要求。

旧城区老年人设施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的规模、内容,应满足老年人生活、活动的基本需要。

表2 居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说明:表中●为必须配置的项目,◎为应配置的项目,○为可选择配置的项目。

项目后带“☆”号的设施,其内容和标准为强制性规定;其余设施的内容和标准具有一定弹性,在确保基本服务水平的前提下,可根据项目所处区位及其人口规模大小,做适当调整。

4.5【居住区教育设施标准】居住区的教育设施包括普通高中、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幼儿园等,应独立配置。

4.6【居住区教育设施配置要求】应结合教育事业发展趋势,并充分考虑城区人口分布的实际情况,按合理的服务范围均匀配置中学、小学及幼儿园。

要求:(1) 寄宿制高中宜在市、区层面统筹布局。

原则上不再设24班以下高中和规模过大的学校。

在人口不足3.5万人的片区,宜配置18班普通高中;(2)新建区的中、小学宜配置九年一贯制学校,其服务半径宜在500~1000米范围内。

市区范围内的初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200米。

在人口不足3万人的片区,宜配置18班初中;(3)市区范围内的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800米。

在人口不足1.5万人的片区,宜考虑配置18班小学。

小学每班人数不应超过45人,有条件的区域应推行小班化教学;(4) 市区范围内的幼儿园(托儿所)服务半径宜为300~500米。

幼儿园(托儿所)规模以6-15班为宜。

居住区教育设施分级配置标准详见表3。

表3 居住区级以下教育设施配置标准说明:表中●为必须配置的项目,○为可选择配置的项目。

其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均为最小指标;校园占地面积均不含选配功能室及寄宿生食堂、餐厅、宿舍等生活用房等占地面积。

具体实施中可参照表中指标适当增加。

4.7【居住区停车场(库)】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停车场(库)宜按照公共建筑总建筑面积0.3~0.5个车位/百平方米配置,以满足公共停车需求。

根据需要,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还应考虑装卸、递送、救护等停车要求,配置专用车位。

为节省用地、方便交通,机动车停车场宜结合社区中心、轨道交通站、公交首末站等集中配置,并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

居住区居民小汽车停车场(库)应按照表4的标准配置。

自行车的停车场(库)应根据实际需要,结合公共服务设施、居民楼等配置。

表4 居住区居民小汽车停车场(库)配置标准说明:居住区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

每一个地面停车位按25~30平方米,地下停车位按30~35平方米控制。

严禁在公共绿地、城市道路以及紧靠建筑物或居住小区出入口通道配置停车位。

新建区居住区内的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小汽车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可按10-15%控制。

附录术语、用词说明及参考文献(规范)A 术语1 公共服务设施(Public Facilities)一般指城市中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行政、商业、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机构或设施,以及部分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市政、交通、停车设施等。

2 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Non-profit Public Facilities)一般指公共服务设施中非盈利的行政管理、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设施。

3 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Commercial Public Facilities)一般指公共服务设施中以盈利为主的商业、金融(银行)等设施。

4 控制性指标(Regulatory Standard)主要指在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必须执行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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