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性质的阐释

票据行为性质的阐释
票据行为性质的阐释

“票据行为”一词,各国票据立法中虽未使用但已成为学术上的惯用语。票据行为虽属法律行为的一种,但却具有自身的特殊性。由于票据行为是票据法上法律关系的基础,{1}(P17)关于票据行为的性质,在票据法上通常称为“票据学说”、“票据理论”,可以说票据行为构筑成票据法的整体内核,贯穿并统领几乎所有票据法规则。”如果说票据规范具有极强的技术性与操作性,缺乏高深莫测、博大精深的法理论的话,那么,票据行为理论的引入就使这种看法不攻自破。”{2}(P26)

票据行为属于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依其内容的意思表示,说明票据行为的性质,可分为5种:契约行为说、单独行为说、共同行为说、权利外观说、折中说。{3}(P34)就共同行为而言,一般认为其与票据行为的本质不合,因此无须过多探讨。折中说是折中契约行为说与单方法律行为说,认为票据行为对出票人和收款人之间,属于契约行为;对于出票人和收款人的后手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说。折中说完全以出票人为出发点说明票据行为,并未说明附属票据行为所以要负责的理由,所以也有不当之处。{4}(P45)在单独行为说中,有两个重要的分支:发行说和创造说。下文将就其余几种学说(契约行为说、发行说、创造说和权利外观理论)展开论述。

一、学说观点介绍

(一)契约行为说

契约行为说是英美法系国家大多采用的学说,此说谓票据债务人所以负担票据上的债务,乃票据债务人与票据权利人缔结契约所致,{5}(P225)并且必须由票据债务人将票据交付于债权人,而债权人又须受领其票据,始生票据上之法律关系,因此,票据本身既是契约,无须另以契约证明其存在。这种契约因具有流通性,因此法律只从形式上推定其由签名人与持票人订立而成,至其实际上情形如何,在所不问。

此说又可分为单数契约说及复数契约说。单数契约说主张,票据行为只有一个契约,即出票行为,出票人因出票行为一个契约而负担票据债务。复数契约说主张,票据债务人对于多数票据债权人所以负担债务,是由于对各债权人各有其契约。契约行为说的主要结构:确认票据行为是双方行为,是契约行为,要求行为完成要有票据记载、交付,同时还要有相对方的承诺。交付是出票的意思表示,接受是收款人承诺的意思表示。契约说,依交付而成立契约关系。包括三个要素:记载、交付、接受的意思表示。交付契约说,实际上要求双方都要进行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一致行为成立。

(二)发行说

发行说认为票据债务的成立,除必须有出票人的发票行为,即签章于票据上的单方法律行为外,还需将票据交付接受人的交付行为存在,这样单方法律行为才能完成。{4}(P46)主要基础性结构:票据行为是非契约的单独行为,不需要相对方的意思表示。从这一点来看,对权利人保护更充分。换句话说,对义务人有更严格的要求。

发行说有两个分歧:1.一般(通常)发行说:当出票人基于自己的意思完成记载,进行交付后,就发生出票的效力。当然不需要接受人有无能力的要求,或明确的意思表示。2.修正(纯正)发行说:日本学者田中诚二教授、高洼利一教授主张修正发行说。认为,票据行为原则上应适用有关一般意思表示的原则,但是基于票据的流通证券性,出票行为应属于不特定多数人的单独行为,也就是无相对人的单独行为,签名人基于其意思,将证券的在占有转移于签名人以外的其他人时,出票行为即产生效力。{7}(P43)依照修正发行说,只要出票人向他人基于交付的意思而脱离对票据的占有,行为就成立。把交付向前提了一步,只要基于自己的意思脱离占有,就为交付,对这个交付是任意交付,并不要求到达相对方。

(三)创造说

创造说以Liebe的形式行为说为基础,日本学者升本喜兵卫、田中耕太郎、铃木竹雄等人主张采用。{7}(P41)该说认为,票据债务依票据行为人以签名为要件的单方行为而成立,只要票据行为人已签名于票据之上,即使违反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而使该票据为他人所取得时,票据债务仍然成立。这种学说来自于Einert的纸币说,即票据的出票人不只对直接相对人,即使对后手全体也承担一方的支付义务。因为票据的本质为非债权证券,是商贾一方所创造出来的支付证券,即纸币。{7}(P41)

(四)权利外观理论

权利外观理论认为,在票据已作成没交付投入流通的场合,不发生基于意思表示的责任。但如果票据作成以后,到第三人手中,在票据上无从体现交付的证据,第三人对票据外观发生信赖,基于信赖,行为人要对第三人负责。权利外观,即只在对行为人有可归责时,始发生作用。因此,凡票据之被伪造及被强暴胁迫下所为者,即不须负责。总之,票据行为人只在知或可知之状况下负责。

二、学说评价及批判

票据行为理论在票据法中的主导地位是毋庸置疑的。作为这样的一种理论性高度的存在,是应当遵循一定的标准的。首先,理论本身并无逻辑上的障碍,其次,该理论项下的核心概念能全面、真实的反映事物的本质内涵。其三,该理论具有广阔的包容度,能解释所有至少是绝大多数票据法规则及适用于哪怕是极为特殊的个案。最后,该理论尽量是独立的、自成体系的,不需要辅之以其他理论加以说明。基于以上标准,我们对上述学说逐一加以评价。

(一)关于契约行为说

一般认为契约说有下列缺点:{7}(P40)

1.相对人如有妨碍其承诺的事由(如无能力、意思表示障碍)发生时,票据行为即不成立,阻碍了票据的流通。2.根据契约说,签名本身不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只不过是交付契约的准备行为。因此,在署名后交付前,票据由于失窃或遗失不在署名者手中的情况下,被委托的票据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不存在票据授受的交付契约,所以票据行为人的票据债务不成立。这种学说妨碍了票据

的交易安全。3.契约说认为票据债务依票据授受当事人之间的交付契约而发生,在这一点上,可以认为其债务的发生,与一般债权债务的发生完全相同。但是,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即不仅发生在票据授受的当事人之间,而且也发生在与其后的多数取得人之间。这种学说无法说明出票人对于收款人后手取得票据为什么负担债务的问题。

(二)关于发行说

正如前文对发行说简单描述的那样,该说一方面将债务负担行为归于单独行为,同时另一方面,只有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才视为生效,所以票据的交付为债务负担的构成要件,这种学说的不可解释之处有以下:1.交付本身效力如何界定?特别是交付行为如果有一段时间的话,问题就产生了:交付行为要求行为人本身有行为能力,如果作成票据时无行为能力,而交付时有行为能力如何定其效力?2.有害于交易安全。如果出现票据署名后交付前的失窃、遗失等情况,被委托的票据进入流通领域,就会因为没有对票据相对人的票据交付,所以出票人的票据债务不成立。此时,出票人就可以援用对物抗辩,从而导致妨碍票据交易安全的后果。

此后的修正发行说为了弥补以上缺陷,将票据行为效力发生的时间,确定为签名人基于其意思向签名人以外的人进行交付,而脱离对该票据占有之时[1]。但也会出现一个问题:即在该时点上,相对于已发生的票据债务的票据上权利人为何人?关于该点,从修正发行说的立场,做了如下解释:在通常情况下,应为票据交付的直接相对方(通常情况下为受取人,有时也为此外的第三人)。即使在票据到达前,该人已在票据效力发生的同时,取得票据上权利,在其未到达直接相对方而投入流通,由善意第三人占有票据而取得时,此后该善意占有人取得票据上的权利。然而,这种解释也是不明确的。遵循上述逻辑,善意第三人先于票据的直接相对方取得票据时,票据权利人为善意第三人(即使票据最终到达票据直接相对方)。此时,在出票人脱离对票据的占有之后,善意第三人取得票据成为权利人之前的这段时间,何人为权利人?这样一来,最终的情况是,即使在票据未到达直接相对方的场合,在善意第三人成为权利人之前,应认为票据直接相对方为权利人。如果这样,则会产生这样一个奇怪的结果:从未取得票据占有的直接相对方,在不知不觉中却成为权利人。{9}(P52)3.发行说为了弥补上述缺憾,不得不附加权利外观理论作为保护、弥补的手段,而权利外观理论的适用范围是不明确的。

(三)关于创造说

学界对创造说的批评是:1.票据作成时,就产生票据权利,就承认了义务人同时又是权利人,系属不妥。2.证券以书面行为完成即发生权利,对于并非基于出票人的意思而流通的证券,不用借助权利外观理论就使签名人承担责任固然属于其优点,但证券上只有签名没有交付行为,就认为意思表示成立及发生效力乃属不当。3.签名人只在票据上签名就负责任,对于恶意取得人仍应负责,更是不当。{7}(P42)4.把一个票据行为分成作成行为和交付行为,是否有不

合逻辑的地方?

(四)关于权利外观理论

对于权利外观说,有学者评价说,“乍看之下,似已提供极有效之解决方法,惟事实上仍颇多疑问”{6}(P34)

1.权利外观说以为,只须具有一种外形,足以使人认为存在事实上的法律关系,而得据以承认其法律效果之现象,就应受法律保护。至于基于何种关系、其范围如何、需具备何种要件,则没有明确的说明。该学说对于是否为外观,认为应从真实的法律关系上探求。为了明确说明外观的表述,该学说试图极力缩小外观的范围。然而,因为无法说明外观的存在理由,致使不得不求助于原因主义,以期自圆其说。2.原因主义认为,欲使自己的行为有效存在,对该行为所惹起的结果即须负责。在票据行为中,意思表示是行为发生的根据,如果无此表示而要其承担责任时,仍须于意思表示的关联下探求,因此权利外观理论仍无法忽视意思表示的还原。适用的结果,反而脱离了权利外观,如无行为能力人作出了权利外观当然不负责任,这违背了权利外观理论的初衷。权利外观理论弥补的是交付欠缺问题,天生就带有弊端:根本就不知道权利从何时发生,持票人主张权利时,可能行为人无行为能力,权利发生时间点不能确定。因此,无行为能力问题对权利外观理论是一重大打击。票据未交付就投入流通,权利外观理论无法解释行为能力的欠缺,又回到行为效力依有效的意思表示才能发生的老问题上。

三、从有价证券的基本属性出发:创造说更合理

研究票据学说,其意义和价值何在?有人认为无意义,不同学说表面上区别颇大,实质上并无差异。因为结果殊途同归,在实务中在保障票据流通和保护第三人上并无多大差别。{4}(P48)但是,我们认为对这个问题的研究还是非常有意义和价值的。对票据行为的性质的研究探明,不仅事关票据行为在民商法体系中的定位,更有助于我们了解票据上的义务如何发生,以及有关当事人的人的抗辩和物的抗辩问题的解决。该问题为所有有价证券所共同具有,因此为解决这个问题所提出来的理论,德国学说上又称“有价证券法理论”。创造说比其他学说更加符合有价证券的一般法理。

有价证券一词,可以认为系来源于德语“Wertpapier”一词,在该词汇自身中,已经包含了权利与证券结合的思考方法。也就是所谓有价证券,是有价值的证券,而证券之所有价值,乃是由于权利与证券相结合,而权利是有价值的东西,这是权利的前提。作为有价证券的票据,它与其他类型的证券是有差别的。具体而言,有价证券在权利行使对证券的依赖性是有别于证据证券的;在完全具备自身财产价值性是有别于资格证券的;在具有高度的流通性上是有别于金额证券的。它应该说是属于一种物化的权利。{10}(P7)有价证券是权利与证券的结合,而不是单纯的权利证明,它是二者的统一物,对于有价证券来说,权利就是证券,而证券也就是权利。有价证券是权利运行的载体,证券上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其全部或一部必须依证券才能进行。

有价证券的作出与有价证券的转让是两个不同的过程,他们存在先后承继的

逻辑关系。当然在多数情况下,可能有价证券作出后,即马上转移。但也不排除,有时有价证券作出后至交付前,期间存在一定时间间隔。如果仅从票据权利产生或创设角度看,票据行为人只要进行票据上相应记载并完成签章,票据权利就已产生,也就完成了权利与证券结合这一过程。而“交付”仅是将业已创设的票据权利转移与他人的“其他行为”。交付契约说与发行说对于有价证券中权利创设和权利转移的关系的回答即使不是错误的,但至少也是模糊的。它容易产生一种错觉:票据权利产生是在交付行为完成之后。如果这一前提得以肯定,那么无疑与有价证券一般理论相悖;如果不是这样,则该理论自身就会存在矛盾。作为一种辅助或纠错手段的权利外观理论,更是难以将有价证券的一般理论彻底一致贯彻。因为,它认为一般情况下,有价证券的权利创设,始于交付之后;如涉及第三善意方,则认为有价证券权利创设,可前移至交付前。该理论对相同的(有价证券)法理引发两种结果,其合理性是不得不加以怀疑的。

依据先前的创造说的观点,将票据行为解释为构成票据债务发生原因的行为,仅仅从债权债务关系的侧面来认识票据行为,可以认为就此可产生上述批判。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近来的创造说已经认为,票据行为乃是由票据债务负担行为与票据权利转移行为构成的,无论如何已经不再是单纯地从债权债务关系角度来认识票据行为了。也就是对于票据债务负担从名称上看,也难以认为其是作为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作出的认识,其属于包括了将已发生的债务关系结合于证券,使作为有价证券的票据得以完成这一意思的概念,如果侧重于这一点的话,也可以将其称为票据作出行为。{9}(P56)

对于认为作出票据的人就是票据权利人,也并非不合逻辑。无论依何种票据理论,虽然记载某人为受取人,某人也不是立即成为票据上权利人。例如,即使依交付契约说,也应依对某人的交付,而方使某人成为票据上权利人,这是没有差异的。依据创造说,不过是认为在票据债务负担行为,完成作为有价证券的票据,而在向某人交付前,将出票人视为权利人而已。{9}(P56)其实两种理论比较之下,创造说明确地回答了票据作成至交付之间的权利归属问题,而其他两个理论则采取了回避或至少是模糊的态度。

责任编辑:徐晓

票据行为的相关知识范文

票据行为的相关知识 在票据法学上,票据行为一般有广义与狭义之说。从严格意义上讲,票据行为是指能够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学者多称此为狭义的票据行为。与此相对应,广义上的票据行为,是指一切能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行为。一般认为,狭义的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等六种行为,其中出票、背书和保证行为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票据所共有,承兑和参加承兑仅限于汇票,保付仅见于支票。我国现行《票据法》未对参加承兑和保付作出规定,因此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四种行为。广义的票据行为则除了狭义的票据行为外,还包括更改、涂销、禁止背书、付款(为三种票据所共有)、划线(仅限于支票)、见票(仅限于本票)等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特征 从票据行为的概念可以看出,票据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因此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特征。但票据法在性质上属于商法,票据行为则是一种商事法律行为,与一般的法律行为特征相比,还具有自身的特点。我们认为,要式性与文义性是票据行为的外在特征,独立性与无因性是票据行为的内在特征,兹分析如下: 1.外在特征之一:要式性——票据行为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有要式法律行为与非要式法律行为之分,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实行形式自由原则,即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法律

行为的形式。而票据行为作为商事法律行为必须遵循法定的、严格的形式,不允许当事人自主决定或变更,否则不能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这首先是由票据的要式性决定的,在根本上是由票据的高度流通性所决定的。只有将票据行为规定成具体、明确的要式行为,才能保证票据形式、内容统一,使交易方在票据流通中清楚地确认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从而方便授受,提高流通的速度与效率。票据行为的要式性具体表现在:(1)票据行为形式的要式性。每一种票据行为都必须以书 面形式作成,口头形式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且每一种票据行为在票据上记载的位置也都是特定的,不允许变更。(2)票据行为效力 的要式性。任何一种票据行为都必须由行为人签名或盖章,签章是行为人对其行为负责的表示,是确定票据责任主体的方式,每一种票据行为只要在签章后,票据行为才发生效力。(3)票据行为内容的要式性。任何一种票据行为都有一定的格式或款式,即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记载一定的内容,否则,该记载无效或者导致整个票据无效。 2.外在特征之二:文义性——票据行为是一种文义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有文义法律行为与非文义法律行为之分。一般法律行为,除了书面所表示的文义之外,还可以综合其他有关情况来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依据其他事实,作出与书面所载文义相反的解释。但票据行为不同于一般法律行为,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为准。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与实际情况不符,仍应以文字记载为准,不允许票据当事人以票据文字以外的事实或证据,对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作变更或者补充。这是由票据的文义性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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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题出票人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乙乙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丙又将票据转让给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请问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答①甲、乙、丙、丁、戊所处的地位是相互独立的在前者被称为前手在后者被称为后手。例如甲为乙的前手乙为甲的后手甲、乙、丙、丁均为戊的前手戊则同时是甲、乙、丙、丁的后手。②前手与后手的区分意义在于票据上的当事人行使追索权时只能由后手向前手追索而前手不能向后手追索。所以在前后手的关系中前手为债务人后手为债权人。 2、案例分析题1998年1月湖南天易公司与福建华茂发展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性质的《联营合同》约定华茂公司向天易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湖南交通银行衡阳某分行下简称为交行对该借款作担保并给天易公司出具了担保书。之后天易公司签发了以浙江某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1998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还同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将该汇票与合同一并提交给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下简称为农行请求承兑双方签订了《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天易公司告知农行拟使用贴现的方式取得资金并承诺把该汇票的贴现款项大部分汇回该行由该行控制使用。其后该农行承兑了此汇票。而后收款人浙江某服装厂持票到建设银行浙江某分行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现款以退货款形式退回给天易公司后者则按《联营协议》的约定将此款项全部借给华茂发展公司。汇票到期后农行以受天易公司等诈骗为理由拒绝付款给贴现行而当天易公司要求华茂发展公司及交行归还借款时该行则以出借方签发汇票套取资金用于借贷不合法为由拒绝承担保证人责任。请问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2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答1天易公司的出票、农行的承兑、浙江某服装厂向建行浙江某分行的贴现构成了本案中的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之间的一系列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即本案的票据关系。2在本案中存在以下几种非票据关系①票据原因关系。将套取的资金用于非法借贷是本案中一系列出票、承兑等票据行为的真正原因它们在本案中是以各种合同关系体现出来的。②票据资金关系该关系以天易公司同农行某县支行签订的《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体现出来。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因为付款人一旦承兑其即成为确定的付款人承担保证到期支付票款的责任不得以资金关系抗辩善意的持票人。交行是票据基础关系的当事人同样不得以他人的票据关系系非法来作为借贷担保关系的抗辩理由。本案中天易公司与华茂发展公司的借贷关系显然是无效的交行应依法就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3、案例分析题1995年8月6日某市天吉电器集团公司与某县对外贸易公司化工建材分公司签订一份价值203765元的天吉冰柜、天吉空调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化工建材公司预付货款8万元天吉公司供给化工建材公司价值202797元的电冰柜和空调。电器公司在催要货款过程中双方于1995年8月17日又签订一份价值492800元的空调、冰柜购销合同。为付款化工建材公司向刘某借款并从某县支行申领到一张以刘某为户名的20万元现金汇票交付给电器公司此款包括8月6日的合同款122797元余下款作为8月17日合同的预付款。电器公司持该汇票到某市分行要求兑现。因汇票密押错误某市分行拒付。电器公司遂将该银行诉之法院。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汇票密押错误系某县支行工作失误所致。在电器公司要求兑付汇票过程中某县支行先后发出4封电报催收。付款单位以有纠纷和汇票方汇款人刘某挪用公款为由电告某市分行协助不要解付要求汇票作废处理退回某县支行。此外在电器公司要求兑付汇票过程中某县检察院出具通知函以刘某挪用公款为由要求某县支行不得更改密押。其间某市分行根据内部结算办法规定先后发出几封电报给某县支行要求进行查询答复、更改密押但某县支行始终未更改密押。?6?1 试问某市分行是否应承担付款义务为什么某县分行应否承担责任答某市分行应该承担付款义务。因为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则某市分行应否解付的依据在于持票人所持汇票是否有效如果银行汇票的形式符合法定要求则银行应五条件付款。在本案中由汇票的形式看发票人是某县支行付款是某市分行收款人为电器公司其形式合法从汇票记载的内容看也符合法律的规定从其取得方式看天吉电器集团公司从某县支行申领取得途径亦是正常的。而根据票据的无因性付款方某市分行所负的审查义务也仅限于以上各项内容而不必审查收、付双方的原因关系以及双方是否存在纠纷等实质性的内容。因此该汇票是有效的某市分行应该承担付款义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密押错误系某县支行的工作失误造成应由其承担过错责任在本案中某县支行应承担不解付的连带责任。 4、案例分析题2001年7月间某工商银行A市分行某办事处相当于县级支行办公室主任李某与其妻弟密谋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用该银行已于1年前公告作废的旧业务印鉴和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签署了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和付款人及承兑人记载为该办事

票据行为的定义及具体操作

票据行为的定义及具体操作 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狭义的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六种。 (1)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两种行为。所谓“作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由于现在各种票据都由一定机关印制,因而所谓“作成”只是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而已。所谓“交付”是指根据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将其交给受款人的行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为如偷窃票据不能称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称作出票行为。 (2)背书。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票据转让的主要方法是背书,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单纯交付。背书转让是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只有持票人才能进行票据的背书。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一经背书转让,票据上的权利也随之转让给被背书人。 (3)承兑。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

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如果付款人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否则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4)参加承兑。参加承兑是指票据的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为了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代替承兑人进行承兑,以阻止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一种票据行为。它一般是在汇票得不到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逃亡或其他原因无法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发生。 (5)保证。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票据保证的目的是担保其他票据债务的履行,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 (6)保付。保付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承诺负绝对付款责任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保付是支票付款人的一种票据行为。支票一旦经付款人保付,在支票上注明“照付”或“保付”字样,并经签名后,付款人便负绝对付款责任,不论发票人在付款人处是否有资金,也不论持票人在法定提示期间是否有提示,或者即使发票人撤回付款委托,付款人均须按规定付款。 我国现行票据结算方式包括: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这些票据结算方式根据是否能够进行跨区域结算划分为同城结算方式、异地结算方式和通用结算方式三类。 同一票据区域并不完全等同于同一城市。在同一票据区域可

性质和法律责任承担

论使用伪造的储蓄卡在ATM上取款行为 性质和法律责任承担 在金融服务中,银行卡的广泛使用,以及“银联”功能的开通,在给交易带来极大便捷的同时,银行卡也面临着被犯罪行为侵犯的风险。在不断发生的针对各种银行卡犯罪中,有人专门针对储蓄卡(磁条卡)犯罪。犯罪嫌疑人通过非法手段伪造、变造储蓄卡,并使用伪造、变造的储蓄卡,利用“银联”功能在ATM上取款。因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又不断的引发发卡银行和持卡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要正确处理民事纠纷,就必须弄清楚该刑事犯罪行为与民事纠纷之间是否存在联系?这种联系是否直接影响民事案件的处理? 我们知道:使用伪造或变造的储蓄卡在ATM上取款是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最终应当由行为人承担;但在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以前,或者犯罪嫌疑人在承担了刑事责任以后,却没有能力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因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发卡银行还是持卡人先行承担?这是在此类民事纠纷中长期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问题。各个法院对此问题的认定和处理各不相同。在实践中,主要有三种观点:1、认为应当由发卡银行先行承担;2、认为应当由持卡人先行承担;3、认为刑事案

件尚未侦破,应当终止民事案件的审理,等待刑事侦查结果来决定民事案件的审理。那么在此类案件中,在刑事案件侦破以前,因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究竟应当由谁先行承担呢?我们认为:在刑事案件侦破以前,或者犯罪嫌疑人承担了刑事责任以后,没有能力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发卡银行承担。 我们假设在刑事案件尚未侦破的情况下,对使用伪造、变造的储蓄卡在ATM上取款行为性质和法律责任承担作如下法律分析: 我们知道:银行吸纳储蓄存款是金融业务项目之一;银行储蓄存款又是银行贷款资金来源之一;银行贷款是基于《贷款合同》,在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建立起来的借贷法律关系;但银行储蓄在银行与储户之间建立的又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呢?只有首先弄清储蓄关系的性质,才能正确处理因储蓄存款合同而引发的纠纷。 一、储蓄关系的性质。 储户向银行发出愿意将自己所有的现金存入银行的要约表示,而银行对此要约作出同意接受的承诺表示,并在储户完成了现金交付以后,银行为储户办理存折——即《存款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按期支付存款利息。储户如果选择活期存款,则可以随时要求银行还款,银行则应当按照行业惯例和合同约定立即还款付息;储户如果选择定期存款,则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 陈方杰 2007-06-05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又称利益偿还请求权、利得偿还请求权或受益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权利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因保全手续欠缺而消灭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或(及)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的限度内,请求返还该利益的权利。[1] 票据权利返还请求权作为票据权利丧失的救济制度,大陆法系国家的票据法多有规定。 票据是一种信用支付工具,性质上是一种债权,并且是一种短期债权。票据法基于加强票据的流通功能和保障票据安全性的要求,规定了票据债权的短期债权性和形式债权性,即规定了票据权利的短期消灭时效和权利行使的严格形式要件。持票人稍有疏忽,不遵守这些规定,就有丧失权利而受到损失的可能。这些性质与特点体现了票据制度本身的需要,但在涉及票据制度和普通民事制度的关系上,却导致了票据权利人票据权利容易丧失,而部分债务人单方面获得了原因关系或资金关系的对价却不必支付票面金额。这对于票据的当事人来说,是不公平的,票据法为谋求相互间利益的均衡,补救当事人的损失,遂规定了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2] 因此从形式上看,规定利益返还请求权,是票据法出于制度配置的需要。我国既然选择了短期时效和严格的追索权手续,设立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就是必然。我国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为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时,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此条即是我国票据法对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规定。那么,上述规定的持票人在丧失票据权利后仍享有的利益返还请求权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民事权利呢?对于这一问题的厘清,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对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发生要件、时效、利息计算、担保权的继承等诸多内容的适用都有不无裨益。 有关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学界认识不一,归纳起来有五种不同观点。损害赔偿请求权说认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与民法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相同。[3] 票据上的权利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基于票据关系产生,所以是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4] 票据上的残存物说和票据权利的变形物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在票据权利消灭后,票据上残存下来的一种请求权。这种请求权与票据权利有着割舍不断的联系,相当于票据权利的残存物,此为德国通说。日本学者进一步推演,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虽不是票据权利,从实质上考虑它应是票据上的残存物或票据权利的变形物。[5] 特定请求权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既非票据权利,也非民事权利,而是基于衡乎的理念,为缓和票据的严格性而由票据法规定的一种特别请求权或特定请求权。[6] 不当得利请求权说则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属于民法上因不当得利所产生的权利。[7] 笔者赞同不当得利请求权说,认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基于不当得利之债而产生的,其性质就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而其它几种学说都有不当之处。票据上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发生是由于票据权利人怠于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所致,即由于请求权本身的过失和不作为造成,而并非由于票据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有何侵权行为所生,所以不存在损害赔偿的问题,损害赔偿请求权说显然对性质判断有误。同样,票据的利益返还请求权并非由票据行为所产生,而且其法律关系也非票据关系,产生的时间也是在票据权利消失之后,将利益返还请求权视为票据上的权利难以自圆其说。利益返还请求权以票据权利的消灭为前提,即它是票据权利消灭后独立发生的权利,并非票据权利的残存物或变形物,二者之间的联系只是时间顺序的衔接,但条件与价值等方面并没有什么实质的联系。票据上的残存物说和票据权利的变形物说理论解释上牵强之处甚多。特定请求权说更是勉强且流于表面,并未能给利益返还请求权真正定性。

国际商法试卷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国际商法是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国际贸易关系 B.国际商事关系 C.国际经济关系 D.国际投资关系 2.()指的是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和以此为传统或受其影响而发展起来的其他国家的法的总称。 A.英美法系 B.大陆法系 C.民商法系 D.法典法系 3.依我国法律,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 )。 A.合伙企业 B.独资企业 C.企业法人 D.非法人企业 4.甲、乙、丙、丁四位投资者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甲出资100万元,乙出资200万元,丙出资50万元,根据《公司法》规定,丁至少应出资()。 A.150万元 B.650万元 C.550万元 D.200万元 5.依照股东的权利义务不同,股份可分为()。 A.普通股与优先股 B.国有股、法人股与社会公众股 C.公司职工股和内部职工股 D.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 6.公司清算人制作的财产目录和资产负债表,需要提交()。 A 股东大会 B 注册登记管理部门 C 法院 D 债权人会议 7.无论是英美法国家还是大陆法国家都把()作为合同成立的要素。 A.当事人所作出的许诺 B.合同的标的与内容必须合法 C.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D.合同必须具有约因或对价 8.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书面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乙公司签字盖章,该合 同的成立时间为() A.甲公司与乙公司口头协商一致时 B.甲公司签字盖章时 C.甲公司签字盖章后交付邮寄时 D.乙公司签字盖章时 9.违反担保是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或附随条款。那么违反担保的法律后果()。A.与违反条件的法律后果相同 B.蒙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C.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D.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10.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要约的是( ) A.普通商业广告 B.商品目录 C.商品价目表 D.一项包含货物名称、数量和价格的订约建议

分析电子票据发展中面对的法律问题和完善措施

分析电子票据发展中面对的法律问题和完善措施分析电子票据发展中面对的法律问题和完善措施本文关键词:票据,法律问题,完善,面对,措施分析电子票据发展中面对的法律问题和完善措施本文简介:摘要:随着电子商务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票据的使用越来越受到重视。文章从电子票据概念入手,剖析电子票据的特性,分析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的差异,阐述电子票据发展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借鉴国外电子票据立法经验,提出完善我国电子票据法律制度的建议。关键词:电子票据;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建议;随分析电子票据发展中面对的法律问题和完善措施本文内容:摘要:随着电子商务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票据的使用越来越受到重视。文章从电子票据概念入手,剖析电子票据的特性,分析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的差异,阐述电子票据发展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借鉴国外电子票据立法经验,提出完善我国电子票据法律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电子票据;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建议;

随着电子商务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纸质票据向电子票据过渡发展的势头不可阻挡,近年我国电子票据业务发展迅猛,越来越成为重要的支付结算工具。xx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出票230.47 万笔、金额8.34万亿元,同比增长71.89%、48.96%;贴现83.77万笔、金额5.77万亿元,同比增长69.09%、54.54%.然而我国现行规范票据权利义务的法律是票据法,其制定距今有20多年,相关内 容与电子票据存在诸多矛盾,如何修订适应电子票据发展需要的法 律制度成为当前值得研究的课题。 一、电子票据概述 (一)电子票据概念 电子票据概念可以分为广义的电子票据和狭义的电子票据两类。其中广义的电子票据包含信息和货币两个层面:一是纸质票据的电子化,即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将传统纸质票据的各种要素信息转化

票据贴现概念 操作种类及特点

票据贴现概念操作种类及特点 票据贴现是指资金的需求者,将自己手中未到期的商业票据、银行承兑票据或短期债券向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变成现款,银行或贴现公司(融资公司)收进这些未到期的票据或短期债券,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付给现款,到票据到期时再向出票人收款。 交易种类 贴现市场的交易种类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票据持有人向商业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贴现换取现金的交易,这种交易占贴现市场业务的大部分;另一种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或贴现公司已贴现过的票据再次进行贴现,为银行和贴现公司融通资金。再贴现是中央银行控制金融与信用规程的一个重要手段。票据贴现的种类还可以根据票据的不同分为银行票据贴现、商业票据贴现、债券及国库券贴现三种。 操作种类及特点 1.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当中小企业有资金需求时,持银行承兑汇票到银行按一定贴现率申请提前兑现,以获取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银行则向承兑人提示付款,银行对贴现申请人保留追索权。 特点: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以银行的信用为基础的融资,是客户较为容易取得的融资方式,操作灵活、简便。贴现利率市场化程度高,资金成本较低,有助于中小企业降低财务费用。 2.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当中小企业有资金需求时,持商业承兑汇票到银行按一定贴现率申请提前兑现,以获取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时,银行则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当承兑人未给予偿付时,银行对贴现申请人保留追索权。 特点: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是以企业信用为基础的融资,如果承兑企业的资信非常好,相对较容易取得贴现融资。对中小企业来说以票据贴现方式融资,手续简单、融资成本较低。 3.协议付息票据贴现 协议付息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卖方企业在销售商品后持买方企业交付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到银行申请办理贴现,由买卖双方按照贴现付息协议约定的比例向银行支付贴现利息后银行为卖方提供的票据融资业务。该类票据贴现除贴现时利息按照买卖双方贴现付息协议约定的比例向银行支付外,与一般的票据贴现业务处理完全一样。 特点:票据贴现利息一般由贴现申请人(贸易的卖方)完全承担,而协议付息票据在贴现利息的承担上有相当的灵活性,既可以是卖方又可以是买方,也可以双方共同承担。与一般的票据相比,协议付息票据中贸易双方可以根据谈判力量以及各自的财务情况决定贴现利息的承担主体以及分担比例,从而达成双方最为满意的销售条款[3] 。 办理条件编辑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并填写贴现凭证,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承兑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我国存款保险机构的法律性质及作用

我国存款保险机构的法律性质及作用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概念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保护存款人利益,对商业银行等存款性金融机构所吸纳的存款提供保险,在投保机构发生经营性困难、破产时予以援助或赔偿的制度安排,具有强烈的公共性。 二、我国存款保险机构的法律性质 我国存款保险机构应当是国务院单独出资设立的独立履行职责的事业单位。 (一)国务院独资设立 国务院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由其单独出资设立的存款保险机构直属国务院,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属于官方模式。官方模式的存款保险机构最大的垢病在于受到较大的政治压力。但也有学者认为,非官方存款保险体系仍然是在政府的监管和控制下运行的。 1.提供充足的信心与资金保障 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质量参差不齐,五大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的资产占比40%以上,资金的多寡直接反应出银行的风险。我国是从由国家全额买单的隐形存款保险向法律明文规定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过渡的,不管是大银行还是小银行都不愿离开政府这强大且免费的救助者。因此,寄希望于各银行自发建立非官方存款保险制度是不可能的。从另一方面来说,我国富有浓厚的官本位气息,行政权一直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能够使存款人信服。此外,政府提供资金保障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资本金的注入为存款保险基金奠定了夯实的基础,有了足够的存款保险基金,才能在成员银行出现问题时,伸以援助之手,为其提供资金、助其继续经营,维护一国金融之稳定。 2.取得监督管理权的资格 倘若存保机构仅按照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消极地等待银行破产进行赔付的话,将不能够实现存款保险制度促进金融稳定、维护存款人的宏大目标。风险防范与控制功能的缺乏,使得其他监管机构一旦对问题银行援助不利,存款机构将付出高额的理赔费用为之买单。监督管理权是存款保险机构救济、清算职能的基础,直接决定了存款保险机构的影响范围,也是存款保险制度权力配置的大趋势。从性质上说,监督管理权是行政权,应当由行政机构享有,国务院出资设立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试题卷

国际商法期末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20*1) 1.国际商法是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国际贸易关系 B.国际商事关系C.国际经济关系 D.国际投资关系 2.国际商法最重要的渊源是( )。 A.国际商事条约或公约 B.国际商事惯例C.各国国内商事法律D.国际公法 3.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C.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D.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4.各国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均有规定,如德国股份公司发起人的最低人数为( )。A.3人B.5人 C.7人 D.9人 5.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及相关事项完全以票据上的记载为准,说明票据具有()。 A.要式性 B.无因性 C.文义性D.流通性 6.2008年3月,刘、关、张三人分别出资2万元、2万元、1万元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并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损益。8月,甲合伙企业为乙企业的借款提供担保;12月因乙企业无偿债能力,甲合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为乙企业支付1万元。12月底,刘提出退伙要求,关、张同意,经结算,甲合伙企业净资产3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退还刘的财产数额是()。 A.2万元 B.1.2万元 C.1万元 D.0.8万元 7.甲汽车配件厂对乙汽车厂负有合同债务,此时两公司合并,致使该债务归于消灭,从而使原合同关系亦不复存在。这种合同消灭的方式被称为()。 A.抵消 B.免除C.混同D.混合 8.乙公司对甲公司发价的接受通知于8月5日从乙地发出,8月9日到达甲公司所在地,8月10日下午到达甲公司传达室,8月11日上午甲公司经理阅及此通知。依《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乙公司接受的生效时间是( )。 A.8月5日B.8月9日C.8月10日D.8月11日 9、根据英国法的规定,一项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除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具备的要素是( B)。 A、书面形式 B、对价C、签字蜡封?D、约因 10、在我国下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是( A )。

票据法案例分析题剖析

案例分析 41.案例:甲公司为向乙支付货款签发了商业承兑汇票。此前甲之股东A曾在甲请求代为付款的报告上签字同意,故甲将汇票的付款人记载为A。票据到期前,乙向A提示承兑,A拒绝承兑。乙以甲、A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票据诉讼,请求判令甲和A对支付票据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问:(1)A是否是该商业承兑汇票的当事人? (2)A拒绝承兑是否合法? (3)乙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1)不是。理由:在我国一般要求签发商业承兑汇票者,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2)不合法。理由:汇票上的付款人为A,故A就成为了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之一,其拒绝承兑的行为就不合法。 (3)不应当支持。理由:乙无权请求甲承担责任。 42.案例:甲在出票人栏中加盖甲公司印章,并记载:“受乙公司委托,代其出票。”持票人向乙公司提示付款被乙以“从未委托甲出票”为由拒绝。持票人以甲、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甲、乙连带支付票据金额。 问:(1)如果有证据证明乙委托甲出票,甲的行为构成什么?在此情况下,票据债务人是谁? (2)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乙委托甲出票,甲的行为构成什么?在此情况下,票据债务人是谁? (3)持票人要求判令甲、乙连带支付票据金额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1)票据代理。票据债务人是乙。 (2)票据表见代理。票据债务人是甲和乙 (3)有,持票人现在为善意持票人,其合法权益优先受到保护。 43.案例:A公司为还债向B公司背书转让了一张由C公司为出票人的经过D银行承兑的汇票。B公司将该汇票质押给E银行作为贷款担保。贷款到期后B公司未还款,E银行向D银行提示付款遭拒绝,理由是E银行并非持票人而只是质权人;且由于C公司申请承兑时涉嫌诈骗,现正接受警方调查。 问:(1)D银行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在D银行拒绝付款后,E银行可怎样依据票据法维护自己利益? (1)不成立。根据票据的无因性,D银行在见票时即应付款,不得提出抗辩事由。 (2)E银行可以向B或者C行使追索权,维护自己的利益。

关于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8315299396.html, 关于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 1. 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就是票据上所表示的金钱债权,是持票人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目的凭票据向票据行为人所行使的权利。 2. 票据权利的分类 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权利是债权,也即请求权。根据这一性质,票据权利可分为以下两类: (1)第一次请求权。 票据权利的第一次请求权是付款请求权,即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2)第二次请求权。 第二次请求权,又称追索权,是指票据持有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费用的权利。票据权利之所以有双重请求权,乃旨在保护票据债权人的权利,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票据流通。中国票据法第4条也规定了票据权利的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 3. 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是一种完全的有价证券,必须占有票据才能享有并行使票据权利,所以,凡合法取得票据的人,也就取得了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取得的方式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 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因而受款人从出票人处得到票据,实际上就得到了票据权利。这种取得票据的方式称为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 持票人从有正当处分权的人那里依背书转让或交付程序而取得

票据的,为继受取得。 另外,继受取得也可出于票据法规定以外的原因,如公司合并、继承等。 但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两项限制:第一,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第二,以无偿或者以不相当代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超过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4. 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其票据债务的行为。例如,请求付款与行使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行为。例如,为防止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因时效而丧失,采取中断时效的行为。 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有两种方式:一是提示票据;二是作成拒绝证书。 (二)票据行为

票据有哪些主要的功能与性质

票据有哪些主要的功能与性质 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其实票据也有一定的功能与性质。以下是由整理的票据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债券、股票、提单、国库券、发票等等。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即汇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支票及本票(银行本票)的统称。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属于票据的有: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 票据的功能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指一国货币所具有的购买外国货币的能力。 3、信用功能。即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 4、结算功能。即债务抵消功能。 5、融资功能。即融通资金或调度资金。票据的融资功能是通过

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的。 6、流通作用。指票据的转让无需通知其债务人,只要票据要式具备就可交付或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票据的特征票据具有其独特的法律属性: (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因作成证券而创设。 (2)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 (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5)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为前提。 (6)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 (7)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依法定形式制作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8)票据是占有证券。任何人欲主张票据权利,就必须实际占有票据。 (9)票据是提示证券。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向义务人提示票据。 (10)票据是返还证券。票据权利人在实现票据权利后,必须将票据返还给义务人。

作业1:存单的法律性质

存单的法律性质 存单是银行与储户之间订立的存款合同的凭证。存单可以证明储户有在一定时间获取本息的权利,所以存单是一种证券。根据存单记名与否,可分类为记名存单与不记名存单。大额可转让存单(可转让定期存单)是一种特殊的存单。一般储蓄存单就是银行的定期存款。 大额可转让存单仍然是银行的定期存款,但与一般储蓄存单有不同:(1)一般定期存款是记名的,是不能转让的,而存单是不记名的,可以在金融市场上转让。(2)定期存款虽然有固定期限,但在没到期之前可以提前支取,不过损失了应得的较高利息;存单则只能到期支取,不能提前支取。 一、对于不能转让,可以提前支取型的一般存单: 存单是债权凭证,存单上权利为在要求银行支付本金与利息的债权请求权。(一)物权说的理由是存单可以提前取出,以此证明银行只是占有,储户想拿走时随时拿走,即存单为物权凭证。问题(1)存单有可以提前支取的,也有必须到期支取的。(2)提前取出会损失部分利息,也可以理解为是储户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合同的违约责任。(3)如果储户还有所有权,那为何不能决定银行对储金的用途呢?所以,物权说的此项理由不成立。 (二)物权说认为,就像出租方把房子、杯子租给承租方,租期到了其需支付租金和返还物品。租赁关系中,承租方仅仅获得了物品的使用权,没有获得所有权。问题(1)钱作为一种特殊的物,其使用权和所有权是一体的;(2)在正常的租赁关系中,出租方可以自己预先设定出租物品的用途等等,但是储户却无权决定银行里的钱应该如何使用。 (三)由于不能转让,无论记名与否,银行系统里都有存款人的存款记录,因此存单可以挂失,即存单属于有价证券中的资格证券。但法律允许存单质押贷款,为了避免存款人质押存单后又挂失将钱取走的行为,银行普遍施行核押制度。经过核押的存单就有了取款限制。由于质押是一种物权行为,因此也可以被物权说用来证明一般存单的物权性质。但被质押的物并不只能是物或物权,也可以是债权。 (四)债权具有诉讼时效,而物权的所有权是永久的。对于逾期未取的存单,金融机构都给予无限期保管,物权说认为这表明了存单的物权性质。但也可以认为存单是一种特殊的债权。 (五)物权说认为,赋予存单物权凭证性质可以保护储户在银行破产时取回储金。相比债权,物权有跟好的稳定性。但因金融业的特殊性,储蓄是一种非常稳定的投资方式。 二、对于可以转让,不可提前支取型的大额可转让存单: 其不记名,依照背书方式转让,具有了票据的性质。并且因不记名,也不可以挂失,丢了只能通过公示催告的法律途径救济。符合有价证券的特点。 其他法律性质与一般存单相同,均为债权凭证。

《国际商法》试题和答案

国际商法》试题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 对违约金的性质各国有不同规定,认为违约金具有惩罚性 的国家是() A. 英国 B.美国 C. 德国 D. 法国 2. 依照英国法, 对于违反担 保, 非违约方可采取的补救措 施 是( ) A. 只能请求解除合同,不能请求赔偿损失 B. 不能请求解除合同,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C. 既能请求解释合同,又能请求赔偿损失 D. 或者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赔偿损失 3. 下列国家中,规定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须向法院提出的 是( ) A. 中国 B. 德国 C. 法 国 D. 美国 4. 对于来自订约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施行的胁迫,认为只有合同的相对人知道有胁迫情事时,受胁迫的一方才能撤销合同的国家是( ) A. 德国 B. 法国 C. 英 国 D. 西班牙 5.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发价的是( ) A. 普通商业广告 B. 商品目录 C. 商品价目表 D. 一项包含货物名称、数量和价格的订约建议 6. 依照法国法,不以公证人的文书作为合同有效成立的形式要件的合同是( ) A. 赠与合同 B. 夫妻财产制合同 7. 依照美国《统一商法典》,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货物所有权移转于买方的时间是( ) A. 合同成立时 B. 合同生效时 C. 卖方交付货物时 D. 买方支付价金时 8.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于卖方甲公司未及时将货物凭证交付给乙公司,致使货物在从甲地运至乙地码头时,乙公司无法提货而滞留,遭风暴全部损毁。双方当事人因未对货物风险分担进行约定,故发生纠纷。依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该批货物风险损失应( ) A. 由卖方甲公司承担 B. 由买方乙公司承担 C. 由甲、乙公司分担 D. 按公平原则处理 9. 乙公司对甲公司发价的接受通知于8 月 5 日从乙地发出, 8月9日到达甲公司所在地,8月10日下午到达甲公司传达室,8 月11日上午甲公司经理阅及此通知。依《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乙公司接受的生效时间是( ) A. 8 月 5 日 B.8 月9 日 C.8 月10 日 D.8 月11 日 10. 下列国家中,当事人未有特别约定,不以交付时间作为动产买卖合同中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是( ) A. 法国 B. 德国 C. 中 国 D. 美国 11. 依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于买方违约时卖方采用的下列补救措施中,表述不正确的是( ) A. 买方不接受货物,卖方将货物售与他人后向买方请求损害赔偿 B. 买方在卖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履行了合同,但卖方仍然请求损害赔偿 C. 买方未在卖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履行合同,卖方宣告撤销合同 D. 因卖方撤销合同而致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亦无效,卖 C. 设立抵押权合同 D. 商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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