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性质的阐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票据行为”一词,各国票据立法中虽未使用但已成为学术上的惯用语。票据行为虽属法律行为的一种,但却具有自身的特殊性。由于票据行为是票据法上法律关系的基础,{1}(P17)关于票据行为的性质,在票据法上通常称为“票据学说”、“票据理论”,可以说票据行为构筑成票据法的整体内核,贯穿并统领几乎所有票据法规则。”如果说票据规范具有极强的技术性与操作性,缺乏高深莫测、博大精深的法理论的话,那么,票据行为理论的引入就使这种看法不攻自破。”{2}(P26)
票据行为属于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依其内容的意思表示,说明票据行为的性质,可分为5种:契约行为说、单独行为说、共同行为说、权利外观说、折中说。{3}(P34)就共同行为而言,一般认为其与票据行为的本质不合,因此无须过多探讨。折中说是折中契约行为说与单方法律行为说,认为票据行为对出票人和收款人之间,属于契约行为;对于出票人和收款人的后手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说。折中说完全以出票人为出发点说明票据行为,并未说明附属票据行为所以要负责的理由,所以也有不当之处。{4}(P45)在单独行为说中,有两个重要的分支:发行说和创造说。下文将就其余几种学说(契约行为说、发行说、创造说和权利外观理论)展开论述。
一、学说观点介绍
(一)契约行为说
契约行为说是英美法系国家大多采用的学说,此说谓票据债务人所以负担票据上的债务,乃票据债务人与票据权利人缔结契约所致,{5}(P225)并且必须由票据债务人将票据交付于债权人,而债权人又须受领其票据,始生票据上之法律关系,因此,票据本身既是契约,无须另以契约证明其存在。这种契约因具有流通性,因此法律只从形式上推定其由签名人与持票人订立而成,至其实际上情形如何,在所不问。
此说又可分为单数契约说及复数契约说。单数契约说主张,票据行为只有一个契约,即出票行为,出票人因出票行为一个契约而负担票据债务。复数契约说主张,票据债务人对于多数票据债权人所以负担债务,是由于对各债权人各有其契约。契约行为说的主要结构:确认票据行为是双方行为,是契约行为,要求行为完成要有票据记载、交付,同时还要有相对方的承诺。交付是出票的意思表示,接受是收款人承诺的意思表示。契约说,依交付而成立契约关系。包括三个要素:记载、交付、接受的意思表示。交付契约说,实际上要求双方都要进行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一致行为成立。
(二)发行说
发行说认为票据债务的成立,除必须有出票人的发票行为,即签章于票据上的单方法律行为外,还需将票据交付接受人的交付行为存在,这样单方法律行为才能完成。{4}(P46)主要基础性结构:票据行为是非契约的单独行为,不需要相对方的意思表示。从这一点来看,对权利人保护更充分。换句话说,对义务人有更严格的要求。
发行说有两个分歧:1.一般(通常)发行说:当出票人基于自己的意思完成记载,进行交付后,就发生出票的效力。当然不需要接受人有无能力的要求,或明确的意思表示。2.修正(纯正)发行说:日本学者田中诚二教授、高洼利一教授主张修正发行说。认为,票据行为原则上应适用有关一般意思表示的原则,但是基于票据的流通证券性,出票行为应属于不特定多数人的单独行为,也就是无相对人的单独行为,签名人基于其意思,将证券的在占有转移于签名人以外的其他人时,出票行为即产生效力。{7}(P43)依照修正发行说,只要出票人向他人基于交付的意思而脱离对票据的占有,行为就成立。把交付向前提了一步,只要基于自己的意思脱离占有,就为交付,对这个交付是任意交付,并不要求到达相对方。
(三)创造说
创造说以Liebe的形式行为说为基础,日本学者升本喜兵卫、田中耕太郎、铃木竹雄等人主张采用。{7}(P41)该说认为,票据债务依票据行为人以签名为要件的单方行为而成立,只要票据行为人已签名于票据之上,即使违反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而使该票据为他人所取得时,票据债务仍然成立。这种学说来自于Einert的纸币说,即票据的出票人不只对直接相对人,即使对后手全体也承担一方的支付义务。因为票据的本质为非债权证券,是商贾一方所创造出来的支付证券,即纸币。{7}(P41)
(四)权利外观理论
权利外观理论认为,在票据已作成没交付投入流通的场合,不发生基于意思表示的责任。但如果票据作成以后,到第三人手中,在票据上无从体现交付的证据,第三人对票据外观发生信赖,基于信赖,行为人要对第三人负责。权利外观,即只在对行为人有可归责时,始发生作用。因此,凡票据之被伪造及被强暴胁迫下所为者,即不须负责。总之,票据行为人只在知或可知之状况下负责。
二、学说评价及批判
票据行为理论在票据法中的主导地位是毋庸置疑的。作为这样的一种理论性高度的存在,是应当遵循一定的标准的。首先,理论本身并无逻辑上的障碍,其次,该理论项下的核心概念能全面、真实的反映事物的本质内涵。其三,该理论具有广阔的包容度,能解释所有至少是绝大多数票据法规则及适用于哪怕是极为特殊的个案。最后,该理论尽量是独立的、自成体系的,不需要辅之以其他理论加以说明。基于以上标准,我们对上述学说逐一加以评价。
(一)关于契约行为说
一般认为契约说有下列缺点:{7}(P40)
1.相对人如有妨碍其承诺的事由(如无能力、意思表示障碍)发生时,票据行为即不成立,阻碍了票据的流通。2.根据契约说,签名本身不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只不过是交付契约的准备行为。因此,在署名后交付前,票据由于失窃或遗失不在署名者手中的情况下,被委托的票据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不存在票据授受的交付契约,所以票据行为人的票据债务不成立。这种学说妨碍了票据
的交易安全。3.契约说认为票据债务依票据授受当事人之间的交付契约而发生,在这一点上,可以认为其债务的发生,与一般债权债务的发生完全相同。但是,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即不仅发生在票据授受的当事人之间,而且也发生在与其后的多数取得人之间。这种学说无法说明出票人对于收款人后手取得票据为什么负担债务的问题。
(二)关于发行说
正如前文对发行说简单描述的那样,该说一方面将债务负担行为归于单独行为,同时另一方面,只有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才视为生效,所以票据的交付为债务负担的构成要件,这种学说的不可解释之处有以下:1.交付本身效力如何界定?特别是交付行为如果有一段时间的话,问题就产生了:交付行为要求行为人本身有行为能力,如果作成票据时无行为能力,而交付时有行为能力如何定其效力?2.有害于交易安全。如果出现票据署名后交付前的失窃、遗失等情况,被委托的票据进入流通领域,就会因为没有对票据相对人的票据交付,所以出票人的票据债务不成立。此时,出票人就可以援用对物抗辩,从而导致妨碍票据交易安全的后果。
此后的修正发行说为了弥补以上缺陷,将票据行为效力发生的时间,确定为签名人基于其意思向签名人以外的人进行交付,而脱离对该票据占有之时[1]。但也会出现一个问题:即在该时点上,相对于已发生的票据债务的票据上权利人为何人?关于该点,从修正发行说的立场,做了如下解释:在通常情况下,应为票据交付的直接相对方(通常情况下为受取人,有时也为此外的第三人)。即使在票据到达前,该人已在票据效力发生的同时,取得票据上权利,在其未到达直接相对方而投入流通,由善意第三人占有票据而取得时,此后该善意占有人取得票据上的权利。然而,这种解释也是不明确的。遵循上述逻辑,善意第三人先于票据的直接相对方取得票据时,票据权利人为善意第三人(即使票据最终到达票据直接相对方)。此时,在出票人脱离对票据的占有之后,善意第三人取得票据成为权利人之前的这段时间,何人为权利人?这样一来,最终的情况是,即使在票据未到达直接相对方的场合,在善意第三人成为权利人之前,应认为票据直接相对方为权利人。如果这样,则会产生这样一个奇怪的结果:从未取得票据占有的直接相对方,在不知不觉中却成为权利人。{9}(P52)3.发行说为了弥补上述缺憾,不得不附加权利外观理论作为保护、弥补的手段,而权利外观理论的适用范围是不明确的。
(三)关于创造说
学界对创造说的批评是:1.票据作成时,就产生票据权利,就承认了义务人同时又是权利人,系属不妥。2.证券以书面行为完成即发生权利,对于并非基于出票人的意思而流通的证券,不用借助权利外观理论就使签名人承担责任固然属于其优点,但证券上只有签名没有交付行为,就认为意思表示成立及发生效力乃属不当。3.签名人只在票据上签名就负责任,对于恶意取得人仍应负责,更是不当。{7}(P42)4.把一个票据行为分成作成行为和交付行为,是否有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