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性质的阐释

合集下载

论票据的无因性

论票据的无因性
百 家论 坛
对州
论票据 的无因性
姚韩
西华 大学 人文 学院 成都 四川 6 1 0 0 3 9
பைடு நூலகம்
摘要 : 票据 的无因性是 票据 最主要 的性质 , 目前世界 法学 我 国现行的《 票据法》 第1 0条规定 , “ 票据 的签发 、 取得和 普遍接 受票据权利的行使 一般 不用考虑其原 因关 系,这主要 转让 , 应 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具有 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 是为 了确保 交易流通顺畅 , 发挥票据 的作 用。 因此票据 的无因 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 , 必须给付对价 , 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 当 性并不是与生俱 来的 , 而是 法律赋予 的。 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 价。 ” 这是 目前我 国票据法规定 中就票 关键 词 : 票 据 无 因性 原 因关 系 票 据 行 为 据的无因性争议最多的一条 。 大多数人对此条持否定态度 。 持 肯定意见的学者认为当前中国的经 济实际决定了 中国当前的 票 据是现在社会 经济交往 中最为常见 的一种支 付方式 , 票据法 只能要求在票据 的流通 中实行 “ 严格 主义” , 即要求 票 我 国票据法所规定 的票据是指 汇票 、 本票和支票。 票据关系是 据的取得 、转让等一系列行 为是合法 的 ,才能确保交易的安 种抽象 的支付金钱 的法律关 系, 在交易活动 中被广泛应用 , 全, 保证票据 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 保证经济 的健康发展。 因此 , 但是在 它背后 , 还必然存在着支付金钱的某种实质关 系。 当事 票据法第 1 0条 的规定是对票据无因性的适 当限制。 人 之间 因为买卖 、 借 贷等行为原 因发出票据 、 接受票 据 , 这种 林毅老师则认 为该 条的适用必将导致 两种 结果 , ( 1 ) 票据 当事人 之间的买卖 、 借贷等关系即为票据原因行为 , 根据票据 的签发 、取得 和转让应具有 真实交易关 系和债 权债 务关 系是 本身所发生 的一 系列关系则为票据关系 。票据 的原因关系是 出票行为 、 票据权利 转让行为 的有效 要件 ; ( 2 ) 真实 的交 易关 票据 当事人之 间所 以为票据 的行为 。 因此 , 票据当事人之间先 系和债权 债务 关系是票据 的有效要件 。 如果得 出第一种结果 , 有原 因关系 , 再有票据 预约 , 然后根据 预约授受票据 , 才发 生 票据的原 因关 系决定票据 的签发 、 取得和转让 , 当真实交 易关 票据关系 , 所有的票据行为都 是基 于票 据原因行为而发生 的 , 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或者无效时 ,该 出票行为 就是无效 没有票据原 因行为就不成立所谓 的票据行为 。 的, 该票据也就 当然无效 。这一结论是违反票据法理论 的, 票 在现代 , 票据除作为流通 工具 之外 , 还担 负着 多种 经济职 据法第 1 3条规定 , “ 票据债务人不得 以 自己与 出票人或者 与 能, 如汇兑 职能 、 信用职能 、 支付 职能 、 结算 职能和融 资职能 。 持票人的前手 之间的抗辩事 由, 对抗持 票人 。” 说 明只要 票据 为 了充分发挥票据 的这些职能 , 票 据法必须促进票据 流通 。 票 的形式符合法律要求 ,票据持有人就可 以向票据债务人要求 据法 以票据流通 为基础 , 要 求票据流 通的简便 、 灵活 和迅 速 , 行使票据权利。 理论上也普遍认为只要票据本身是合法的, 该 因此 , 票据法必须体现票据行 为的无 因性 。 票据的无因性是票 票据行 为就是合法 的。除了票据持票人 明知存在抗辩事 由而 据最主要 的性质 , 是基 于票据 的原 因关 系而 言的。 对票据无 因 取得票据 的,以及票据债务人可 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 的与 自

票据行为复习内容

票据行为复习内容

第 05 讲票据行为知识点 4: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票据行为包含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不包含付款和提示付款〕。

〔一〕出票〔二〕背书(推断题)〔2022 年〕甲公司签发一张商业汇票给乙公司,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在票据反面注明“不得转让〞字样,此行为属于附条件的背书。

〔〕(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条件背书是指背书附有条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不属于附条件,属于限制背书。

(单项选择题)依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

粘单上的第—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该记载人是〔〕。

A.粘单上第—手背书的被背书人B.粘单上最后一手背书的背书人C.粘单上第—手背书的背书人D.票据持票人(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粘单上的第—记载人是粘单上第—手背书的背书人。

(多项选择题)甲公司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以质押背书方法向 W 银行取得贷款。

贷款到期,乙公司归还贷款,收回汇票并转让给丙公司。

票据到期后,丙公司作成托付收款背书,托付开户银行提示付款。

依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背书中,属于非转让背书的有〔〕。

A.甲公司背书给乙公司B.乙公司质押背书给W 银行C.乙公司背书给丙公司D.丙公司托付收款背书(正确答案)BD(答案解析)非转让背书包含托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三〕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单项选择题)〔2022 年〕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见票后 3 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

乙公司持该汇票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的期限是〔〕。

A.自出票日起 10 日内B.自出票日起 1 个月内C.自出票日起 6 个月内D.自出票日起 2 个月内(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 1 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推断题)〔2022 年〕付款人对银行承兑汇票可以附条件承兑。

票据有哪些主要的功能与性质

票据有哪些主要的功能与性质

票据有哪些主要的功能与性质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其实票据也有一定的功能与性质。

以下是由店铺整理的票据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票据的主要介绍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

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债券、股票、提单、国库券、发票等等。

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在我国,票据即汇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支票及本票(银行本票)的统称。

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

属于票据的有: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

票据的功能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

指一国货币所具有的购买外国货币的能力。

3、信用功能。

即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

4、结算功能。

即债务抵消功能。

5、融资功能。

即融通资金或调度资金。

票据的融资功能是通过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的。

6、流通作用。

指票据的转让无需通知其债务人,只要票据要式具备就可交付或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票据的特征票据具有其独特的法律属性:(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因作成证券而创设。

(2)票据是债权证券。

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票据是金钱证券。

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

(4)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5)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为前提。

(6)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

(7)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必须依法定形式制作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票据的性质

票据的性质

票据的性质
票据的文义性,是指票据上所载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票据上所载文义确定;不
允许依据票据记载以外的事实,对行为人的意思,作出与票据所载文义相反的解释,或者对票据所载文义进行补充或变更。

即使票据的书面记载内容与票据的事实相悖,也必须以该记载事项为准。

票据的设权性,是指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做成证券。

在票据做成之前,票据权利是
不存在的。

票据权利是随着票据的做成同时发生的。

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

票据的流通性,是指票据上的权利,经背书或单纯交付即可让与他人,无须依民法有关债权让与的有关规定。

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
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

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

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票据的要式性,是指票据的制作格式和记载事项,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方式,才
能产生正常的票据效力,否则,票据效力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换言之,票据必须按照票据法规定的格式进行出票、背书、保证、承兑等票据行为。

而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也在符合格式要式的范围内发生票据法上的文义效力。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
贴现,票据可以用于融资。
完整版课件ppt
12
第二节 票据的当事人、票据权利 和票据关系
➢ 基本关系人: 其他关系人:
➢ 出票人(drawer)背书人(endorser)
➢ 付款人 (drawee)
➢ 收款人(payee)
被背书人( endorsee) 承兑人(acceptor) 持票人(holder) 保证人(guarantor)
完整版课件ppt
23
四、国际票据法
进入20世纪后,票据法的国际统一问题被 正式提上日程。票据法的国际统一经过了三 个阶段,并产生了三个国际票据法(草案)。
1 2、日内瓦统一票据法
3
完整版课件ppt
24
《日内瓦统一票据》 1930年“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制定。它是
在吸收法国法系、德国法系和英国法系精华的 基础上所形成的比较完善的票据法体系。
完整版课件ppt
13
第二节 票据的当事人、票据权利 和票据关系
➢ 一、票据的当事人
➢ 1.出票人(drawer):是指签发票据的人, 是票据的主债务人,出票时必须在票据上 签章。
➢ 2.收款人(payee):又称票据的抬头,是 收到票款的人,是票据的主债权人。
➢ 3.付款人(drawee):也称受票人,是被 要求付款的人,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对汇 票进行承兑后,即为承兑人。
完整版课件ppt
26
➢ 《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
➢ 《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同“日内瓦统一票据 法”比较:
➢ 1. 《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只是限于约束国际 票据,即出票地、付款地处于不同国家的票据, 签字国国内票据并不受该公约管辖;而“日内 瓦统一票据法”既可用于约束国际票据,也可 用于管辖签字国国内流通使用的票据。

票据的概念和性质

票据的概念和性质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的概念和性质票据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繁荣而出现和发展起来的。

就其历史来看,学者们多认为,现代意义上的票据起源于12世纪的欧洲。

当时欧洲各国的商事交易极为发达,商人们为避免货币因交通不便带来的携带困难,通常以现金到货币兑换商处换取一张凭证,依该凭证向兑换商在目的地的分店支取当地通用的货币。

这种凭证即为票据的萌芽。

到了现在,票据成为“商品交易的血管中流动的血液”、“世界不可缺少的第五要素”。

一、票据的概念那么,究竟什么是票据呢?我们认为,探讨票据的概念,需要从证券以及有价证券的概念入手。

证券,实质上乃表彰私权利之书据;有价证券,指具有财产价值并且可以成为交易客体之证券。

有价证券与权利紧密结合、融为一体,要行使证券表彰之权利,就必须拥有证券,可以为所有,也可以为占有。

学理上,根据不同标准,有价证券可以划分为若干种类。

根据有价证券之占有与权利之享有间的关系,可以分为完全有价证券与不完全有价证券。

前者以占有证券为享有权利之必要要件,丧失占有即不能享有权利,后者虽也以占有为享有权利之要件,但丧失证券之占有,并非绝对不能享有权利;根据有价证券与权利发生时间,可以分为证权有价证券与设权有价证券。

前者权利发生在前,证券发生在后,后者则为证券与权利同时发生。

根据有价证券上有无记载权利人之姓名或者名称,可以分为记名有价证券与无记名有价证券。

前者证券上记载权利人之姓名或者名称,后者则未记载任何权利人之姓名或者名称。

根据有价证券所表彰权利的性质,可以分为债权有价证券、物权有价证券与社权有价证券。

前者所表彰权利为债权(如债券),中者所表彰权利为物权(如钞票),后者所表彰权利为社员权或者社权(如股票)。

根据有价证券所表彰权利客体是否为金钱,可以分为金钱有价证券与非金钱有价证券。

前者所表彰的权利客体为金钱,后者所表彰的权利客体为物、劳务以及无体财产等非金钱形式。

票据行为的特征

票据行为的特征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票据行为的特征票据行为与一般的法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要式性。

要式性是指票据行为是一种严格的书面行为,应当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其票据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有利于票据的安全流通。

(2)文义性。

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均依票据上所载的文义而定。

这是票据要式性的具体表现。

票据文义直接决定票据的权利和票据义务的范围和最高限度。

我国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3)无因性。

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形式要件,便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其基础关系(又称实质关系)因有缺陷而无效,票据行为的效力仍不受影响。

如甲签发汇票给乙,签发票据的原因是甲购买了乙的商品。

之后,甲发现乙提供的商品有质量问题,但这并不能免除甲对乙的票据责任,至于甲乙间的商品质量纠纷只能另行解决。

(4)独立性。

独立性是指在同一票据上所作的各种票据行为互不影响,各自独立发生其法律效力。

如无行为能力人的出票行为无效,但有行为能力人已在票据上背书、承兑,则背书、承兑有效;被保证的债务无效,保证人的保证行为只要要式具备便有效;票据本身或票据上的签字是被伪造的,真正在票据上的签名而完成的票据行为有效。

许多国家的票据法都确立了票据行为的独立原则,目的是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和社会交易的安全。

(5)连带性。

连带性是指同一票据上的各种票据行为人均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这就使持票人的权利实现受到影响,因此票据法规定了连带原则,以保护持票人的票据债权。

我国《票据法》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简述票据行为的概念及特点。

简述票据行为的概念及特点。

简述票据行为的概念及特点。

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票据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要式性:票据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包括票据文字、签章等,否则会导致票据无效或行为效力待定。

2、无因性:票据行为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不受交易关系的影响。

只要票据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即使基础交易关系存在瑕疵或无效,票据行为仍然有效。

3、文义性: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即使文字记载与实际事实不符,持票人也享有票据权利。

4、独立性:在一张票据上可以存在多个票据行为,每个票据行为都独立生效,不受其他票据行为的影响。

5、连带性:在背书转让过程中,背书人与持票人具有同一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时,背书人承担连带责任。

6、提示性:持票人需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请求付款或承兑,否则将失去票据权利。

返还性:在追索期和追索权行使期间内,追索权人行使追索权后,必须将已获偿的票据返还给付款人或承兑人,以恢复其票据地位。

总之,票据行为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程序要求。

同时,由于其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等特点,使得票据在商业交易中具有很高的流通性和安全性。

票 据 行 为

票 据 行 为
(3)记载事项
4
三、票据的伪造
(1)概念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而实施的票据行为。伪造有两 种,一是假冒出票人的名义签发票据的行为,即伪造票据本身; 一是假冒他人名义而实施的背书、承兑、保证等其他票据行为, 主要是伪造票据上的签名,如盗用出票人的印章或摹仿他人的 笔迹签于票据之上。
(2)法律后果
3
二、票据行为成立要件
1.实质要件 票据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实质要件,也是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一般 要件,包括两个方面。 1) 行为人的票据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
2.形式要件 1)书面形式。各种票据行为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做成 才能生效。 2)签章。签章(签名、签章、签名加签章)是每个 票据行为的共同要件。票据具有文义性,只有签章才 能确定票据债务人,对票据承担责任的人也必须是签 章人,签章是票据行为最重要的形式要件。
日内瓦统一法系的原则为持票人仅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的 权利。英美法系则认为,伪造的背书是无效的。
我国《票据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 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 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伪造人因为在票据上没有签章, 不承担票据上的责任。其伪造票据而构成侵权行为或犯罪,都 不是票据法的问题,伪造人应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即民事、刑 事和行政责任。
5
四、票据的变造
(1)概念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 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2)法律后果 多数国家票据法规定,票据在变造之前和变造之后都 有效。我国《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其他记载 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 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 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 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经济法:8票据

经济法:8票据
票除外438承兑仅限于商业汇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除外保证以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付款加以保证的人保证人可以为出票人背书人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不划线时就作为现金支票使用
②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到期 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A.乙公司申请注销法人资格 B.丙公司被宣告破产 C.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D.丁公司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答案】CD
2.追索对象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 责任”:
(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 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2)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 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A.汇票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 B.汇票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 C.背书不连续 D.出票人存入汇票债务人的资金不够
【答案】C
第三节 汇票、本票、支票 一、 汇票 (一)出票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 责任。
如果持票人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出票人追 索相应的金额和费用
(四)背书 P236
转让背书—连续
非转让背书--质押背书
(五)保证 票据保证是一种书面形式,必须作成于
汇票之上:保证人在票据上记载“保证” 字样并“签章”
保证责任 (1)汇票保证人的票据责任从属于被保证人的债
务,与被保证人负有同一责任。
(2)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
【解析】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分离 ,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 都不起影响作用。

票据行为名词解释

票据行为名词解释

票据行为名词解释
票据是指以书面形式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证券。

它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记录和证明借款人(出票人)向债权人(持票人)承诺支付一定金额的债务。

票据通常包括支票、汇票、本票、债券等形式,被广泛应用于商业、金融和个人交易中。

首先,支票是一种常见的票据形式,用于在银行账户上支付款项。

出票人在支票上写明了支付金额,并签署了承诺支付的声明。

持票人可以通过银行兑现支票,从而获得相应金额的支付。

其次,汇票是一种由出票人向收款人(或指定的第三方)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它一般用于跨国贸易或跨地区支付,可以通过银行系统或汇兑方式进行兑付。

另外,本票是一种由出票人直接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与支票不同,本票不需要经过银行兑现,持票人可以直接向出票人索取付款。

最后,债券是一种由发行人向债权人发行的票据,用于借款或筹集资金。

债券可以是公司债券、政府债券或其他形式的债券,债权人持有债券即享有债务人支付利息和本金的权益。

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它可以被买卖、转让和兑现,并且在商业交易中被广泛使用。

票据的使用方便快捷,为交易双方提供了一
种有效的债权债务记录和支付手段。

然而,票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也需要得到保障,以防止伪造和欺诈行为的发生。

总之,票据是一种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具有不同形式和用途。

它在商业和金融交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各方提供了便利和保障。

对于使用票据的人来说,了解票据的特点和使用规则是至关重要的。

票据法PPT课件

票据法PPT课件

2.票据权利的取得与行使
(1)票据权利的取得 所谓票据权利的取得,是指依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享有票据权利。包括: 原始取得:是指票据持票人不经由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权利,即通过出票行为取得票据权利,也称为发行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从票据的前手权利人受让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行使 它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义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履行义务的行为。
(1)对价持票人(Holder for value) 对价持票人是取得票据时,付出一定代价的持票人。 (2)正式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 正式持票人也称善意持票人,是指一个持票人,他取得一张票据,票面是完整而合格的,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他成为持票人时票据没有过期; 2)如果票据曾遭退票,他不知悉; 3)他善意地付了对价而取得票据; 4)接受转让时,他未曾获悉票据转让者对该票据的权利有任何缺陷。 正式持票人的权利优于其前手,不受前手诸当事人中任何“其它权益”或权利缺陷的影响。也就是说,正式持票人能够获得十足的票据金额。
A(出票人) B(收款人) C(第一受让人) D(持票人) (第一背书人) (第一被背书人) (第二受让人) (第二背书人)(第二被背书人)
图2-3票据转让关系
图中甲,乙是丙的前手,乙、丙是甲的后手
6.票据的金钱性 票据权利,是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物的债权。
7.票据的提示性 提示性是指持票人要求付款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出示票据,以显示占有这张票据,才能要求付款。 8.票据的可追索性 指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如果对合格票据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正当持票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追索,要求得到票据权利。
2.有关票据效力的抗辩 指因票据债务所赖以成立的实质性要件欠缺,无相应效力而发生的对物抗辩。包括票据伪造、变造的抗辩、无行为能力人的抗辩、无代理权抗辩等。

票据法律知识点归纳

票据法律知识点归纳

票据法律知识点归纳在商业活动中,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工具,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票据的使用不仅方便了交易双方的结算,还可以作为法律依据,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票据,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些相关的票据法律知识点。

一、票据的基本概念与特征票据是一种特定形式的债权凭证,是一种具有支付功能的书面文件。

根据票据权利的性质和用途,可以分为汇票、本票、支票和债券等不同种类。

票据具有记名性、可转让性、支付性、自由支付性等主要特征。

记名性指的是票据上的持票人必须通过背书等方式将票据转让给下一个持票人才能行使权利。

可转让性则是指票据的持有人可以依法将票据转让给他人,并代表持票人享有与票据有关的一切权益。

支付性指的是票据是一种用于支付债务的凭证,持有人可以向出票人或者承兑人提出支付要求。

自由支付性则是指票据持有人可以选择适当的时间和地点来主张权益。

二、票据的要素与合法性票据的要素包括出票人、收款人、票面金额、支付期限等。

出票人为票据的发起人,承诺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收款人则是票据上规定的款项应支付给的特定人;票面金额是指票据上标明的应支付的具体金额;支付期限则是票据上规定的支付截止日期。

票据具有判据形成和判据流转两个阶段的合法性要求。

判据形成阶段包括票据的签发、签名、背书等程序,要求各个环节符合法律规定。

判据流转阶段则是指票据的卖买转让过程,要求票据的流转是按照法律规定,并有相应的背书记录。

三、票据的追索权与抗辩权持有人对于票据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追索权和抗辩权。

追索权是指持有人可以主张票据面额的支付权利,并向出票人或者承兑人提出支付要求。

追索权具有继续性、相对性和替代性。

相对性指的是持有人只有在与出票人或者承兑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才能主张追索权。

继续性则是指票据的追索权不受持票人间的转让影响,无论是第一个持票人,还是后续持票人,只要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都可以主张追索权。

替代性则是指持票人可以选择是否要求承兑人支付票据款项。

关于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

关于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1. 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就是票据上所表示的金钱债权,是持票人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目的凭票据向票据行为人所行使的权利。

2. 票据权利的分类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权利是债权,也即请求权。

根据这一性质,票据权利可分为以下两类:(1)第一次请求权。

票据权利的第一次请求权是付款请求权,即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2)第二次请求权。

第二次请求权,又称追索权,是指票据持有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费用的权利。

票据权利之所以有双重请求权,乃旨在保护票据债权人的权利,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票据流通。

中国票据法第4条也规定了票据权利的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

3. 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是一种完全的有价证券,必须占有票据才能享有并行使票据权利,所以,凡合法取得票据的人,也就取得了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取得的方式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因而受款人从出票人处得到票据,实际上就得到了票据权利。

这种取得票据的方式称为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持票人从有正当处分权的人那里依背书转让或交付程序而取得票据的,为继受取得。

另外,继受取得也可出于票据法规定以外的原因,如公司合并、继承等。

但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两项限制:第一,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第二,以无偿或者以不相当代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超过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4. 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其票据债务的行为。

例如,请求付款与行使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行为。

例如,为防止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因时效而丧失,采取中断时效的行为。

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有两种方式:一是提示票据;二是作成拒绝证书。

票据行为包括哪些,票据行为有什么特征

票据行为包括哪些,票据行为有什么特征

票据⾏为包括哪些,票据⾏为有什么特征在商业交易中如果涉及到⼤额的交易⼀般情况是都会选择使⽤⼀些商业票据和银⾏票据进⾏交易,我国票据法中没有设⽴参加制度,所以只有四种⾏为属于狭义的票据⾏为。

狭义的票据⾏为中,可再区分为基本票据⾏为和附属票据⾏为。

那么对于票据⾏为有哪些特征?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票据⾏为包括哪些,票据⾏为有什么特征⽅⾯的知识,欢迎⼤家阅读。

票据⾏为包括哪些,票据⾏为有什么特征狭义的票据⾏为是指能产⽣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付六种。

⼴义的票据⾏为是指以发⽣、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的法律⾏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

根据票据⾏为的性质,狭义的票据⾏为还可以分为基本的票据⾏为和附属的票据⾏为。

基本的票据⾏为是创设票据的⾏为,即出票⾏为。

出票⾏为有效成⽴后,票据才可以有效存在。

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是由出票⾏为引起的。

附属的票据⾏为是指出票⾏为以外的其他⾏为,是以出票为前提,在已成⽴的票据上所做的⾏为。

基本票据⾏为和附属票据⾏为票据的签发⾏为是各项票据⾏为的开端,签发票据时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是其他票据⾏为的基础,所以它是创⽴票据的原始⾏为,称为基本票据⾏为。

根据基本⾏为产⽣的承兑、背书、保证、追索、付款等其他票据⾏为没有基本属性和原始创造性特征,称为附属票据⾏为。

票据⾏为的特征(1)要式性。

票据⾏为应依法定⽅式进⾏,才能产⽣正常效⼒,这种性质为票据⾏为的要式性或称票据的定型性。

主要体现在三个⽅⾯:①签章。

票据⾏为⼈必须依照签章规则在票据上签章,未在票据上签章或者签章不合规则的,其票据⾏为⽆效。

②书⾯。

票据⾏为的意思表⽰必须记载在票据上。

否则,不能产⽣票据效⼒。

③款式。

票据上应记载的内容、书写格式和收发室之处等,应依法定款式为之。

(2)⽆因性。

票据⾏为具备法定形式要件即可⽣效,不论其实质基础关系如何,票据关系的效⼒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因此,票据⾏为具有⽆因性。

2024年4月自考00040法学概论练习考题含解析

2024年4月自考00040法学概论练习考题含解析

2024年4月自考00040法学概论练习考题一、单项选择题1、行政赔偿诉讼案件中的原告______。

A.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B.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C.对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律及行政规范依据承担举证责任D.应被告的请求承担相应举证责任2、我国的最高监察机关是______。

A.国家监察委员会B.最高人民检察院C.最高人民法院D.国务院3、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______。

A.法是永恒存在的B.恶法也是法C.法是主权者的命令D.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4、“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该规范属于______。

A.双边冲突规范B.单边冲突规范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5、下列属于刑事诉讼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是______。

A.辩护人B.自诉人C.被害人D.犯罪嫌疑人6、当场收缴罚款适用于______。

A.依法给予15元的罚款B.依法给予30元的罚款C.依法给予50元的罚款D.依法给予100元的罚款7、甲准备出国,委托邻居乙代为照看房屋。

出国期间乙自行将房屋出租给丙并收取租金。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乙不经甲同意自行出租房屋的行为合法合理B.甲乙之间的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C.乙依法可以取得租金的所有权D.甲无权要求乙返还已收取的租金8、某公司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该公司只能进行破产清算B.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重组的请求C.由破产管理人管理债务人的财产D.破产过程中必须设立债权人委员会9、影响最大、使用最为广泛的国际货物买卖方面的国际商事惯例是______。

A.《华沙—牛津规则》B.《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美国对外贸易定义》D.《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0、“夫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

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这阐释的是法的______。

A.评价功能B.预测功能C.指引功能D.教育功能11、根据我国分税制模式,归地方所有的是______。

票据法总汇 名词解释简答 非常全

票据法总汇 名词解释简答 非常全

1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检票时或确定的日期,想持票人或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2票据法:是指规范票据制度以及各种票据关系的法律。

3票据行为:即票据法律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一切能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或者准法律行为。

4票据行为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在票据上载明被代理人的名称及为被代理人代理的意思,并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

5记名式票据:是指在票据上记明特定的人为权利人,即只能由该特定的人行使权力的票据,只能以背书交付方式转让。

6无记名式票据:是指票据上不记载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将权利人记做“持票人”或“来人”,只要有票据就可享有和形似票据权利,以单纯交付转让,7指示式票据:是指在票据上记载“特定人或其指定的人“为权利人,这种票据应以背书方式转让,出票人、背书人本的做”禁止转让的记载“。

8支付证券:是指其功能仅限于见票即付,兵器只能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充当付款人的票据,支票如是。

9信用证券:是指票据金额在出票日后的指定到期日才能支付的票据,如汇票和本票。

10自付证券:出票人约定自己在一定时间内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如本票。

11委付证券:出票人自己不是付款人,二是委托他人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如汇票、支票。

12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3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最初取得票据权利,而不是从其他前手权利人处受让票据权利。

14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持票人从有处分票据权利的前手那里,以背书交付或单纯交付的方式,受让票据权利。

15票据抗辩: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16票据的伪造:指假冒他人的名义而实施的票据行为,包括假冒出票人的名义而为的出票行为和假冒他人名义而为的背书、承兑、保证等其他票据行为。

17票据的变造:是指无变更权的人对票据上除了签章以外的有关记载事项进行变更的行为。

票据法讲义

票据法讲义

票据法讲义票据的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二、票据的特征 三、票据的种类 四、票据的作用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二、票据行为的种类:广义的票据行为和狭义的票据行为 基本的票据行为和附属的票据行为 三、票据行为的特点:1、要式性;2、文义性;3、无因性;例题:2005年10月5日,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年底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乙签发一张面额8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甲以支付房款。

一星期后,甲提示银行付款。

2006年1月中旬,甲到银行要求支付支票金额,但此时甲尚未将房屋登记过户给乙。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三76) A.尽管甲尚未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但银行无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 B.如甲向乙主张票据权利,因甲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乙可拒付票据金额 C.如被银行拒付,甲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D.如该支票遗失,甲即丧失票据权利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向乙签发一张票据,承兑人为丁,乙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支付货款,丙对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知情,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 、乙无票据权利;B、甲对乙不承担票据责任; C 、乙丁对丙应承担票据责任; D 、甲对丙应承担票据责任。

四、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 四、票据行为有效的要件出票行为关于出票行为应当掌握的是: 1、出票的概念 2、出票的要件 3、出票的后果背书行为背书行为应当掌握的是: 1、背书的概念 2、背书的有效要件 3、背书的后果1、背书的概念2、背书的有效要件案例:若原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时,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2三19)A.若持票人格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该背书行为无效B.在特定条件下,持票人可以将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C.若持票人再行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现持票人不承担保证责任D.此票据只能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不能背书记载“质押”宇样注意: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票据的法律特性

票据的法律特性

票据的法律特性核心内容:票据是按照一定形式制成﹑写明有付出一定货币金额义务的证件,是出纳或运送货物的凭证。

依一定的票据法发行的,且技术性强,有别于民法上的其他证券。

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票据的法律特性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票据的法律特性主要有以下几点:(1)票据为设权证券:即作成票据并经交付,票据的权利才产生。

但票据与其他证券,如提单、股票不同,非记明已存在的权利,而是创设权利。

因此无票据则无票据上的权利。

(2)票据为有价证券:即代表财产权的证券,因票据是代表给付一定金额的证券,票据上权利的行使,以占有票据为必要。

(3)票据为金融证券:票据是以给付一定金钱为标的证券。

因此,以金钱以外给付为标的者,虽形式上为票据,也不得称为票据。

(4)票据为债权证券:因为票据的债权人占有票据,得就票据上所载一定的金额向特定票据债务人行使其请求权。

(5)票据为文义证券:即票据上的权利、义务须依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

不能就文义以外的事项来认定票据上的权义,也不可以票据以外的其他立证方法,变更或增减票据上的权义。

(6)票据为要式证券:即票据必须依法定方式作成,才产生票据的效力。

依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日内瓦统一汇票暨本票公约及多数国家的票据法规定,票据中应记载的事项,若有欠缺,不能产生票据的效力。

(7)票据为不要因证券:即执票人在主张票据上的权利时,不必明示产生票据上的权义关系的原因。

因为票据如已具备法定形式,其权利即行成立,而不论其法律行为发生的原因如何。

(8)票据为流通证券:即票据上权利的转让,可以通过在票据上的背书,及交付而自由转让。

(9)票据为提示证券:即票据的持有人要行使票据上的权利,必须将票据为付款或承兑的提示,使票据的债务人知道其应履行的给付义务。

(10)票据为返还证券:即票据的债权人在受领票据上的给付金额时,应将票据交给付款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票据行为”一词,各国票据立法中虽未使用但已成为学术上的惯用语。

票据行为虽属法律行为的一种,但却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由于票据行为是票据法上法律关系的基础,{1}(P17)关于票据行为的性质,在票据法上通常称为“票据学说”、“票据理论”,可以说票据行为构筑成票据法的整体内核,贯穿并统领几乎所有票据法规则。

”如果说票据规范具有极强的技术性与操作性,缺乏高深莫测、博大精深的法理论的话,那么,票据行为理论的引入就使这种看法不攻自破。

”{2}(P26)票据行为属于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依其内容的意思表示,说明票据行为的性质,可分为5种:契约行为说、单独行为说、共同行为说、权利外观说、折中说。

{3}(P34)就共同行为而言,一般认为其与票据行为的本质不合,因此无须过多探讨。

折中说是折中契约行为说与单方法律行为说,认为票据行为对出票人和收款人之间,属于契约行为;对于出票人和收款人的后手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说。

折中说完全以出票人为出发点说明票据行为,并未说明附属票据行为所以要负责的理由,所以也有不当之处。

{4}(P45)在单独行为说中,有两个重要的分支:发行说和创造说。

下文将就其余几种学说(契约行为说、发行说、创造说和权利外观理论)展开论述。

一、学说观点介绍(一)契约行为说契约行为说是英美法系国家大多采用的学说,此说谓票据债务人所以负担票据上的债务,乃票据债务人与票据权利人缔结契约所致,{5}(P225)并且必须由票据债务人将票据交付于债权人,而债权人又须受领其票据,始生票据上之法律关系,因此,票据本身既是契约,无须另以契约证明其存在。

这种契约因具有流通性,因此法律只从形式上推定其由签名人与持票人订立而成,至其实际上情形如何,在所不问。

此说又可分为单数契约说及复数契约说。

单数契约说主张,票据行为只有一个契约,即出票行为,出票人因出票行为一个契约而负担票据债务。

复数契约说主张,票据债务人对于多数票据债权人所以负担债务,是由于对各债权人各有其契约。

契约行为说的主要结构:确认票据行为是双方行为,是契约行为,要求行为完成要有票据记载、交付,同时还要有相对方的承诺。

交付是出票的意思表示,接受是收款人承诺的意思表示。

契约说,依交付而成立契约关系。

包括三个要素:记载、交付、接受的意思表示。

交付契约说,实际上要求双方都要进行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一致行为成立。

(二)发行说发行说认为票据债务的成立,除必须有出票人的发票行为,即签章于票据上的单方法律行为外,还需将票据交付接受人的交付行为存在,这样单方法律行为才能完成。

{4}(P46)主要基础性结构:票据行为是非契约的单独行为,不需要相对方的意思表示。

从这一点来看,对权利人保护更充分。

换句话说,对义务人有更严格的要求。

发行说有两个分歧:1.一般(通常)发行说:当出票人基于自己的意思完成记载,进行交付后,就发生出票的效力。

当然不需要接受人有无能力的要求,或明确的意思表示。

2.修正(纯正)发行说:日本学者田中诚二教授、高洼利一教授主张修正发行说。

认为,票据行为原则上应适用有关一般意思表示的原则,但是基于票据的流通证券性,出票行为应属于不特定多数人的单独行为,也就是无相对人的单独行为,签名人基于其意思,将证券的在占有转移于签名人以外的其他人时,出票行为即产生效力。

{7}(P43)依照修正发行说,只要出票人向他人基于交付的意思而脱离对票据的占有,行为就成立。

把交付向前提了一步,只要基于自己的意思脱离占有,就为交付,对这个交付是任意交付,并不要求到达相对方。

(三)创造说创造说以Liebe的形式行为说为基础,日本学者升本喜兵卫、田中耕太郎、铃木竹雄等人主张采用。

{7}(P41)该说认为,票据债务依票据行为人以签名为要件的单方行为而成立,只要票据行为人已签名于票据之上,即使违反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而使该票据为他人所取得时,票据债务仍然成立。

这种学说来自于Einert的纸币说,即票据的出票人不只对直接相对人,即使对后手全体也承担一方的支付义务。

因为票据的本质为非债权证券,是商贾一方所创造出来的支付证券,即纸币。

{7}(P41)(四)权利外观理论权利外观理论认为,在票据已作成没交付投入流通的场合,不发生基于意思表示的责任。

但如果票据作成以后,到第三人手中,在票据上无从体现交付的证据,第三人对票据外观发生信赖,基于信赖,行为人要对第三人负责。

权利外观,即只在对行为人有可归责时,始发生作用。

因此,凡票据之被伪造及被强暴胁迫下所为者,即不须负责。

总之,票据行为人只在知或可知之状况下负责。

二、学说评价及批判票据行为理论在票据法中的主导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作为这样的一种理论性高度的存在,是应当遵循一定的标准的。

首先,理论本身并无逻辑上的障碍,其次,该理论项下的核心概念能全面、真实的反映事物的本质内涵。

其三,该理论具有广阔的包容度,能解释所有至少是绝大多数票据法规则及适用于哪怕是极为特殊的个案。

最后,该理论尽量是独立的、自成体系的,不需要辅之以其他理论加以说明。

基于以上标准,我们对上述学说逐一加以评价。

(一)关于契约行为说一般认为契约说有下列缺点:{7}(P40)1.相对人如有妨碍其承诺的事由(如无能力、意思表示障碍)发生时,票据行为即不成立,阻碍了票据的流通。

2.根据契约说,签名本身不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只不过是交付契约的准备行为。

因此,在署名后交付前,票据由于失窃或遗失不在署名者手中的情况下,被委托的票据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不存在票据授受的交付契约,所以票据行为人的票据债务不成立。

这种学说妨碍了票据的交易安全。

3.契约说认为票据债务依票据授受当事人之间的交付契约而发生,在这一点上,可以认为其债务的发生,与一般债权债务的发生完全相同。

但是,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即不仅发生在票据授受的当事人之间,而且也发生在与其后的多数取得人之间。

这种学说无法说明出票人对于收款人后手取得票据为什么负担债务的问题。

(二)关于发行说正如前文对发行说简单描述的那样,该说一方面将债务负担行为归于单独行为,同时另一方面,只有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才视为生效,所以票据的交付为债务负担的构成要件,这种学说的不可解释之处有以下:1.交付本身效力如何界定?特别是交付行为如果有一段时间的话,问题就产生了:交付行为要求行为人本身有行为能力,如果作成票据时无行为能力,而交付时有行为能力如何定其效力?2.有害于交易安全。

如果出现票据署名后交付前的失窃、遗失等情况,被委托的票据进入流通领域,就会因为没有对票据相对人的票据交付,所以出票人的票据债务不成立。

此时,出票人就可以援用对物抗辩,从而导致妨碍票据交易安全的后果。

此后的修正发行说为了弥补以上缺陷,将票据行为效力发生的时间,确定为签名人基于其意思向签名人以外的人进行交付,而脱离对该票据占有之时[1]。

但也会出现一个问题:即在该时点上,相对于已发生的票据债务的票据上权利人为何人?关于该点,从修正发行说的立场,做了如下解释:在通常情况下,应为票据交付的直接相对方(通常情况下为受取人,有时也为此外的第三人)。

即使在票据到达前,该人已在票据效力发生的同时,取得票据上权利,在其未到达直接相对方而投入流通,由善意第三人占有票据而取得时,此后该善意占有人取得票据上的权利。

然而,这种解释也是不明确的。

遵循上述逻辑,善意第三人先于票据的直接相对方取得票据时,票据权利人为善意第三人(即使票据最终到达票据直接相对方)。

此时,在出票人脱离对票据的占有之后,善意第三人取得票据成为权利人之前的这段时间,何人为权利人?这样一来,最终的情况是,即使在票据未到达直接相对方的场合,在善意第三人成为权利人之前,应认为票据直接相对方为权利人。

如果这样,则会产生这样一个奇怪的结果:从未取得票据占有的直接相对方,在不知不觉中却成为权利人。

{9}(P52)3.发行说为了弥补上述缺憾,不得不附加权利外观理论作为保护、弥补的手段,而权利外观理论的适用范围是不明确的。

(三)关于创造说学界对创造说的批评是:1.票据作成时,就产生票据权利,就承认了义务人同时又是权利人,系属不妥。

2.证券以书面行为完成即发生权利,对于并非基于出票人的意思而流通的证券,不用借助权利外观理论就使签名人承担责任固然属于其优点,但证券上只有签名没有交付行为,就认为意思表示成立及发生效力乃属不当。

3.签名人只在票据上签名就负责任,对于恶意取得人仍应负责,更是不当。

{7}(P42)4.把一个票据行为分成作成行为和交付行为,是否有不合逻辑的地方?(四)关于权利外观理论对于权利外观说,有学者评价说,“乍看之下,似已提供极有效之解决方法,惟事实上仍颇多疑问”{6}(P34)1.权利外观说以为,只须具有一种外形,足以使人认为存在事实上的法律关系,而得据以承认其法律效果之现象,就应受法律保护。

至于基于何种关系、其范围如何、需具备何种要件,则没有明确的说明。

该学说对于是否为外观,认为应从真实的法律关系上探求。

为了明确说明外观的表述,该学说试图极力缩小外观的范围。

然而,因为无法说明外观的存在理由,致使不得不求助于原因主义,以期自圆其说。

2.原因主义认为,欲使自己的行为有效存在,对该行为所惹起的结果即须负责。

在票据行为中,意思表示是行为发生的根据,如果无此表示而要其承担责任时,仍须于意思表示的关联下探求,因此权利外观理论仍无法忽视意思表示的还原。

适用的结果,反而脱离了权利外观,如无行为能力人作出了权利外观当然不负责任,这违背了权利外观理论的初衷。

权利外观理论弥补的是交付欠缺问题,天生就带有弊端:根本就不知道权利从何时发生,持票人主张权利时,可能行为人无行为能力,权利发生时间点不能确定。

因此,无行为能力问题对权利外观理论是一重大打击。

票据未交付就投入流通,权利外观理论无法解释行为能力的欠缺,又回到行为效力依有效的意思表示才能发生的老问题上。

三、从有价证券的基本属性出发:创造说更合理研究票据学说,其意义和价值何在?有人认为无意义,不同学说表面上区别颇大,实质上并无差异。

因为结果殊途同归,在实务中在保障票据流通和保护第三人上并无多大差别。

{4}(P48)但是,我们认为对这个问题的研究还是非常有意义和价值的。

对票据行为的性质的研究探明,不仅事关票据行为在民商法体系中的定位,更有助于我们了解票据上的义务如何发生,以及有关当事人的人的抗辩和物的抗辩问题的解决。

该问题为所有有价证券所共同具有,因此为解决这个问题所提出来的理论,德国学说上又称“有价证券法理论”。

创造说比其他学说更加符合有价证券的一般法理。

有价证券一词,可以认为系来源于德语“Wertpapier”一词,在该词汇自身中,已经包含了权利与证券结合的思考方法。

也就是所谓有价证券,是有价值的证券,而证券之所有价值,乃是由于权利与证券相结合,而权利是有价值的东西,这是权利的前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