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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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专题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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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托法概述
二、国内外信托制度的发展及其现状 1、 英美信托制度与信托法制的确立与发展 2、 英国法体系的两重性 3、 Use的成立及其在法律上的缺陷 4、 信托制度的确立 三、美国的信托制度与信托法制的继受与发

• • 萨尔曼一词,即所谓的概念则见诸于法兰克族最古老的
法源——萨里克法典(Lex Salica )。该法典规定: • “被继承人在无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收归国王”。在该法
律制度的前提下,作为一种规避措施,萨尔曼(受托人)制 度受到了广泛的运用。 • 萨尔曼(受托人)接受委托人财产权的转让的前提条件: 在委托人死亡后12个月以内,以取得的财产权再次转让于 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其实这里的萨尔曼(受托人)是作为 遗嘱执行人在发挥着作用。 • 所以,所谓萨尔曼共同起源说,系指作为日尔曼法上的遗 嘱执行制度的萨尔曼(salmann)制度与英国的习惯法的有 机融合。 • 而这种有机融合,被称之为是今天信托制度诞生的源泉。
萨尔曼共同起源说
• 萨尔曼的内容: • 萨尔曼,系指存在于法兰克时代(5世纪末—9世纪)的
末叶到中世纪的、拥有种种功能的财产上的信托性转让。 • 在这种转让下,将该信托性转让的受让人较为直接地称
作了受托人。 • 萨尔曼接受委托人财产权的转让,其前提条件是:在委
托人死亡后12个月以内,以取得的财产权再次转让于委 托人指定的受益人。其实这里的萨尔曼(受托人)是作 为遗嘱执行人在发挥着作用。就此意义上来说,虽和现 代意义上的信托不同,但也不能说就没有一定的联系。
13世纪的中期。它来自于该教会的绝对清贫的教 义,是该教义的副产品。 • 2、将士出征的临时目的
不过分地拘泥于信托的起源
• 在信托制度史的研究上,就信托的起源展开深入的探讨, 毫无疑问具有极其重要的积极意义,但是在研究现代信托法 的过程中,如果把我们的视野过多地集中在信托起源的争论 上,则无大益。因为英国的use制度又是受谁的影响,来源 于何处,是否受了萨尔曼或罗马法上的遗赠的影响也不得而 知。因为在“用益设计”出现前的英国,曾先后被罗马人和 日耳曼人长期统治过,英国人民的确从他们的做法中获得了 启示。或许两者都没产生过影响,用益设计可能就是英国人 民智慧的独创物,因为人类面对相同的困境会创造出类似的 对策,这丝毫不奇怪。因此,我们应把眼光放在Use是如何 发展为现代信托制度和现代信托是如何在社会中发挥自己的 功能的。从现代信托制度的形成上来追溯的话,更为接近的 仍是英国的固有法说,即英国起源说。多数学者认为信托起 源于中世纪的英国,英国是信托的母国。

6.信托法课件

6.信托法课件

6.1.2 信托权与相近权利的比较
1、信托与代理 (1)设立的法律事实不同:信托可因契约、遗嘱或其他法律事实
而设立;代理一般因契约而设立。 (2)所有权和利益分离不同:信托财产所有权与利益分离;代理
的财产则不发生所有权与利益的分离。 (3)名义使用不同:信托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财产;
代理则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 (4)权限范围不同:信托除信托文件和法律的限制外,受托人享
4. 信托存款与银行存款
• (1)二者法律关系类型不同
• 银行存款是普通债的法律关系, • 信托存款是特殊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
• (2)二者收益率不同
• 银行支付利息,信托存款收益归委托人所有。
• (3)二者审查严格程度不同
• 银行存款不问来源,信托资金需要审查来源合法。
• (4)二者资金变动的限制不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 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 2001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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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信托主体
• 6.2.1 委托人 • 委托人是设立信托,让受托人依一定目的从事财
• 银行存款可以是多次,信托资金一般是大额并一次性转让。
• (5)二者管理与核算方托存款每笔存款单独管理和独立核算。
6.1.3 我国信托概况
• 1979年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设立。\视频\外贸信托财富中心宣传片.flv
6.1.4 信托法
6.1 信托与信托法概述
6.1.1 信托概述
1. 信托的概念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

信托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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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人信托财 产”;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
财产”。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有效信托的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 财产
(1)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债权人,不能主张以信托财产本身偿债,不能对 信托财产要求强制执行。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①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②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③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混同,要分别管理。 (3)受托人死亡或破产时,信托财产不得列人遗产或破产财产。 (4)因处理信托事务产生的利益和损失,原则上都属于信托财产本身.
信托法 一、 信托法概述 (一)信托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
受托人按委托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 理或者chu 分的行为。 2:信托的法律特征: (1)信托是一种以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 (2)信托法律关系体现了所有权和利益相分离。 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是受托人的这种所有权又不能为自己的利益而 使用信托财产,其处分权受到了限制,受益权更是不可能享有。
信托的广泛发展还与规避遗产税、十字军东征和15世纪的英国内战有关
(三)信托实质的法律学说
1、双重财产权说
信托的实质在于分割财产权,即信托财产上的权利一分为二,受托人拥有普 通法上的所有权,即受托人是普通法上的所有人;而受益人拥有衡平法上的 所有权,他是衡平法上的所有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都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 也可以说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人,而受益人是信托财产的实质所有 人或利益所有人。

2019年-金融法六(信托法)-PPT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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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年满18周岁和神志健康者 自然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担任商事信托的受托人 经营商事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是按法律规定设立的信托公司 担任公益信托的受托人需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
信托的性质从法律立场讲,凡属于"社会经济交往"引起诉 讼的范围之内,称为商事信托。亦有称凡涉及"商事法" (商法)的信托事项.称为商事信托。因为这类信托事项 与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关系十分密切。它通常包括公 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和海商法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例如 股份公司的设立、改组、合并、解散与清算的信托,公司 债(企业债)债券的发行。
以信任为基础。 财产权利。 义务性。 受托人双重义务。 双重物权。 不受干预。 风险承担。
3. 信托的职能
职能1 职能2 职能3 职能4
财务管理
融通资金
沟通与协调经 济关系
投资 经济咨询
信托与代理
1. 财产处分权的不同。 2. 当事人数量不同。 3. 权限的大小不同。 4. 稳定型不同。
受托人的义务
追求最大利益 同等谨慎义务 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牟利 不得以固定财产与信托财产从事交易 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固有财产 分别管理
受托人的权利
获取报酬 增加报酬 获得补偿 中途辞任
受益人
【种类】委托人、第三人、受托人 【内容】知情权、质询权、处分权、继承权 【放弃】放弃全部受益权、放弃部分受益权 【法律救济】
6.3 信托法律关系
第六章 信托法
信托的基础知识 信托法律关系 信托合同制度 信托业务 公益信托制度
6.1 信托概述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 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 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 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国际商法 第08章 信托法

国际商法 第08章 信托法

受益人的权利: • 受益权 • 信托利益的请求权 • 信托权益的处分权 • 撤销权
受益人的义务:
• 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在信托 文件中规定受益人有费用补 偿义务或者支付报酬义务
8.4 我国的信托法律制度
8.4.1 我国信托的法律规制
❖ “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 ❖ “两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8.1 概述
8.1.1 信托的概念
1.英美法系
❖ George T. Bogert:“信托是指信托当事人之间的一种信任关系,一方 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并附有衡平法上为另一方的利益管理和处分信 托财产的义务。”
❖ “约束受托人,为了一些人(受益人)的利益处理受托人所控制的信托 财产,任意受益人都可以强制实施这项义务;或者为了一个慈善目的, 司法机关可以强制实施这个目的、或者为了法律已经承认的其他目的, 尽管这些目的不可以强制实施。”
3.国际规定
8.1 概述
❖ 《海牙信托公约》第2条:“信托一词是指一个人即委托人在生前或死 亡时创设的一种法律关系,委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为某个特定目 的,将其财产置于受托人的控制之下。”
4.中国法
8.1 概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2条:“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 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 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 (1)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2)受益人对其他共同 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3)经受益人同意;(4)信托文件中 规定的其他情形;(5)受益权的依法转让和继承
4.信托内容的变更
❖ 《信托法》: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 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 托人和受益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信托法律制度范本课件

信托法律制度范本课件
?信托法?第20条规定:“委托人有权理 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 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 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 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 的其他文件。〞依该条规定,我国委托 人的知情权由理解权和查阅复制权构成。 其中,理解权是委托人“最根本的权利, 是一个大概念〞,查阅复制权是理解权的 详细化,是实现理解权的方法与途径。
〔三〕信托法律关系的产生、
变更和终止
3、信托法律关系的终止
〔1〕自然终止。信托期限届满;约定的终止事 由出现。
〔2〕非自然终止
信托法律关系自然终止前,由于特定事由的 发生,使本来处于生效状态的信托法律关系归 于终止。详细分为:因委托人的解除或撤销而 终止;因受托人的解除而终止;因受益人的解 除而终止;因法院解除而终止。
一、信托的概念与特征
英国出色的法律史学家.梅特兰 (F.W.Maitland)将信托称为“英国人在 法律领域所获得的最大最突出的成就〞。 信托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在世界各国的 立法和学者中有不同的诠释。
假如有人要问,英国人在法学领域获 得的最伟大、最独特的成就是什么,那 就是历经数百年开展起来的信托理念, 我相信再没有比这更好的答案了。这不 是因为信托表达了根本的道德原那么, 而是因为它的灵敏性,它是一种具有极 大弹性和普遍性的制度。
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借以产生信托法律 关系的信托财产。一般情况下,其详细内容可 以表现为有形的货币、有价证券、动产和不动 产,也可以是无形的创造专利权、商标使用权、 牌照使用权及其他可转让的有价值的权利等。 但我国?信托法?第1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制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二〕信托法律关系的要素
〔二〕信托的特征
4、信托财产管理的受制性。

信托法12.14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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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托概述
一、信托的概念与特征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
也是一种金融制度。该制度因在财产管理、融通资金、社 会公益等方面具有突出的功能,已为不少国家所采用,并 成为现代金融业的重要支柱之一。信托与银行、保险、证 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2021
信托背景
❖ 起源于古罗马遗产信托
2021
3.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
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是信托区别 于类似财产管理制度的基本特征。委托人将财产设立 信托后,这笔财产就成为信托财产不再属于委托人所 有,也不属于受益人所有,而是受托人取得信托财产 的所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依约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 处分,但因此所产生的利益归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所 有。
2021
2.资金信托和财产信托 根据信托财产的性质,信托可分为资金信托和财产信托。财产信托是指以动产、不动产以及版权、知识产权 等非货币形式的财产、财产权为信托财产的信托。
2021
2.信托关系具有三方当事人
与委托代理制度不同,在信托关系中,包含三方当事人即 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这是信托的一个特征。其中, 委托人是信托的创设者,也即委托人是提供信托财产的人; 受托人是由委托人选定,并以自己名义管理和处分信托财 产,以满足委托人的要求,使受益人获得相应的利益,实 现信托目的;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是 信托行为的终点。
二、信托的分类和功能
信托具有设计上无可比拟的灵活性和应用上的广泛性,人 们借助信托可以实现各种目的,解决、克服在社会经济生 活中遇到的诸多问题和障碍。因此,信托的类型多种多样, 纷繁复杂,并且随着信托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发展创新而有 所变化、调整。
2021

教学课件第9章信托和融资租赁法

教学课件第9章信托和融资租赁法

本案结论
本案中,甲、乙两方在信托机构的存款属于普通的信 托存款,根据信托财产的基本特性,根据我国《信托法》 第16条的规定,信托银行对该笔信托存款不能成为信托银 行的清算财产,也就是说,该笔资金不是银行的完全所有 资金,在其破产时,应优先归还信托委托方的信托财产。 因此,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
(2)确定合法的信托财产 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
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的所有的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3)确定合法的信托财产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
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 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 时,信托成立。
案例
中央信托银行停止营业并关闭。其关闭1个月后,甲、乙根 据“附条件协议”中的仲裁条款进行了仲裁,由仲裁人裁 决两方的财产分配情况后,甲、乙请求中央信托银行的清 算人按照存款和附条件协议的条款支付上述资金。中央信 托银行以上述资金已与中央银行其他资金混合,且甲、乙 在此仅仅是银行的无担保的债权人而拒绝支付上述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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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 融资租赁的概述
1)融资租赁的概念 :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支付租赁物的价款而将租 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在租赁期内出租人通过收取 租金的方式收回其购买租赁物价款的本金和利息。由 于出租人以支付租赁物的价款形式给予承租人贷款, 所以称为金融租赁。
2)融资租赁的法律特征 :
(1) 融资与融物相结合,承租者将借物与借钱结
上诉法院根据案情事实指出:甲、乙存入银行的该笔 存款是一个已被指定的对象,且为了达到一个特别限定在 附条件协议中的目的,依据该协议,银行需要仲裁程序终 结前注意持有该笔资金以及依据裁决分配该资金。(本案 例来源于英国信托案例)

信托法律法规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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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托财产
1、定义:委托人移交给受托人的作为信托法律关系之 标的的、由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 和处分的财产。
信托法第14条: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 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 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
2、《信托法》第2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 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 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 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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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信托概述
(三)对信托的理解
1、立法机关:在中国应当将信托作为一种理财制度, 或者称之为财产管理制度,它的核心内容就是“受 人之托,代人理财”。 (人大法工委副主任 卞耀武)
第17页/共49页
二 信托当事人
(三)受益人
3、受益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1)信托受益权 (2)新受托人的选任权 (3)知情权 (4)转让权 (5)支付报酬的信托义务 委托人、受益人支付信托报酬的信托义务体现在信托报
酬由信托财产承担或信托文件约定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支 付。
第18页/共49页
三 信托的基本要素
会公共利益。 2、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的信托无效。
诉讼信托是委托人将债权等实体权利及相应诉 讼权利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诉讼当事人身 份,为实现实体利益进行诉讼,产生诉讼利益归 于受益人的一种信托制度。 立法理由:避免滥诉或剧诉
第22页/共49页
三 信托的基本要素
(三)信托形式
书面形式,并载明以下事项: 信托目的; 信托当事人基本信息; 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信托规模、期限; 信托利益的计算、分配;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其他约定事项。

(信托法教学课件)信托分类1

(信托法教学课件)信托分类1
+ 税收减免的效果:境外公益事业发达,很大程度上源于国家税收 等方面政策的导向,促使人们参与公益活动,同时也实现了公民 个人的实际利益,如税收减免、名利双收等。
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
+ 按照信托利益的归属的不同,可把信托划分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 托,属私益信托下的细分。
+ 自益信托:是指信托设立者—委托人作为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
+ 公益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 社会公众的,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公 益目的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组织或者其 他公益信托。”因其信托关系的成立,并非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是依 据法律的规定,所以说这类信托属于法定信托。
关于法定信托
+ 我国信托法原则上不承认法定信托。但是,我国信托法中有关于法定信托的 推定性规定:
+ 作为例外规定,承认在信托终止时,符合下述情形可视为法定信托。如我国 《信托法》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规定,信托终止时,对于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的顺序确定归属”,“依照前 条规定,信托财产的归属确定后,在信托财产转移到权利归属人的过程中, 信托视为存续,权利归属人视为受益人。”;
+ 被动信托上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积极义务。
+ 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的管理方式,其本质在于使人们通过对它的利用,放手让 受托人能动地管理、经营该信托财产,以使自己或第三人能够坐享由此产生 的信托利益。信托的这一特质,决定了不仅必须,而且只能由受托人积极、 主动地在信托运行过程中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而被动信托恰恰对此 持排斥态度,实与信托的本质相悖。因此,如果受托人只是信托财产的名义 上的所有人,而没有实质的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权利的话,应视被动信托无 效。在我国《信托法》第2条明确规定受托人的义务是必须进行“财产权的管 理和处分”。不过,在上述被动信托的情形下,如果委托人或者受益人进行 指示、命令,而受托人虽然已经接受其指示、命令,但其本身对信托财产有 权管理和处分的话,此种被动信托则应视为有效。

信托法PPT概要

信托法PPT概要

2、信托的相对无效 • 债务人在有害于债权人的时候设立信托,债权人可行使 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在此期间, 信托的效力取决于债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 • 这一规定源于我国《合同法》和《信托法》:
3、信托与债的区别 (1)破产时的法律后果不同:在信托中,当受托人破产时,信托 财产不列入破产财产,委托人有取回权;在一般的债的关系中, 当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没有特别的权力,只能和所有债权人一 起平等受偿。 (2)追索财产时的法律效果不同:举例说明,假设甲将一笔资金 信托给乙,乙用其购买了其他财产,那么甲可以从该财产中追索 信托资金,即可变卖该财产以取回信托资金;若是甲只是将该笔 资金借贷给乙,乙用其购买其他财产,则甲只能要求乙偿还相同 数目的资金,而不能追索该财产实现债权。 (3)利益的归属不同:信托中的委托人不能将管理信托财产的利 益归属于自己;在一般的债的关系中,债务人可以将借贷的债权 人的财产(资金)用于为自己获益,待债务期满后,只将本金利 息还给债权人即可。 (4)风险分担不同:信托的受托人只要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 务,则对信托财产的损毁灭失不负责任,由受益人承担风险;而 一般的债的关系中,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的责任一般是严格责任。 如债务人对债权人借贷的资金的损失,不论有无过错,均须负责。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5、依信托产生的方式不同,分为: (1)明示信托:委托人通过明确的意思表示 而设立的信托。 (2)默示信托:根据委托人(财产出让人) 的虽未明确表示但可以因推定而确知的意 图而成立的信托。 • 在我国只有明示信托,默示信托是英美法 系所承认的一种信托类型。
二、 信托的设立 (一)信托设立的实质要件 • 一项有效完整的信托,应具备下列基本的构成要件: • 信托当事人;信托目的;信托财产。 1、信托当事人 (1)委托人及其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 (2)受托人;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但作为营业受托人则 须是有资格经营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信托银行或其他机构。 (3)受益人。私益信托必须有受益人,否则私益信托无效。 • 受益人可以一人或数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委 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 以是同一信托的多数受益人之一,但不得是唯一受益人,否则信 托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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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0
2.2 信托的性质
物权说 (Property) 债权说 法律实体说(Legal Entity)
2020/4/10
2.3 信托的功能
2.3.1 基本功能: 财产的移转与管理:移转、保全和增值 资金融通 破产隔离 权利转换 促进公益
✓ 导管功能 (以资产证券化为典型)
2020/4/10
1. 信托的概念与种类
1.1 信托的概念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 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 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 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art.2)
2020/4/10
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
受托人
财产
未设信托


2020/4/10
3.2 信托法的体系
补充法源
民法和民事特别法
基本法
信托法:20010428-20011001
特别法
信托业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式
关系法: 银行法\证券法\信托登记法规\税制\金 2020/4/10 融资产证券化法规等
信托法律关系
当事人(信托法19、24、43条) 营业性受托人之特殊规制(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2020/4/10
破产隔离
委托人的 债权人
受托人的 债权人
信托财产
受益人的 债权人
独立性
破产排除(《企业破产法》第30条、《信托法》第16
条)
遗产排除(《信托法》第15、16条) 强制执行排除(《信托法》第17条) 抵销禁止(《信托法》第18条) 混同禁止(《合同法》第106条)
2020/4/10
2020/4/10
信托与行纪
❖ 共同之处
1、基于信托、委托,为他人利益处理事务或管理财产 2、以受托人的名义
❖ 差异之处
1、财产上的权益归属 2、处理受托事务的权限
2020/4/10
3.信托法的功能与体系
3.1 信托法的功能 提供合同法和代理法欠缺的功能 提供物权法欠缺的功能 提供公司法欠缺的功能
同一性
Art.14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 托财产。
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 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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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0
追及性:撤销权、返还请求权
Art.22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 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 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 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 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 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 赔偿。
2020/4/10
2.3.2 信托功能之优越性
长期规划 弹性空间 受益人之切实保障
阅读: 吴弘:第16-21页
2020/4/10
2.3.3 信托与类似制度之比较
信托与赠与 信托与遗嘱 信托与委托代理 信托与第三人利益合同 信托与股份有限公司? 信托与行纪
2020/4/10
信托与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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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信托的性质与功能
2.1 信托的本质 信托财产的移转或其他处分 信托财产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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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关系的核心:信托财产
特殊性: 独立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债权
人追及范围 追及性 同一性
阅读: 吴弘等:第109-113页 何宝玉:第148-1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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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规划与短期完成 弹性空间—信托利益之多样化 受益人毋须于信托设立时存在 委托人对信托财产运用可保留一定的控制
权 受益人保障:纯享利益而责任限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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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与遗嘱
生前信托 弹性空间 节税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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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与委托代理
不同之处 委托人法律地位不同 受托财产法律地位不同 代理人与受托人处理事务法律效力不同
第二专题 信托的设立
-英美法上判定信托的三个确定性 -设立信托的要件 信托行为 信托目的 信托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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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确定性 ----英美法系下
意图的确定 信托标的确定 受益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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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托行为
1.1 要式行为: 书面形式 (art8) 合同、遗嘱、其他 1.2 信托文件记载事项(art9) 1.3 当事人要求(art19、24、43)




委托人
设立 信托
所有权 信托财产 受益权受益人202 Nhomakorabea/4/10
1.2 信托的种类
生前信托与遗嘱信托 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 私益信托与公益信托 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 Donative trust,
Commercial 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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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如:意定信托、法定信托(信托法第55条、 72条) 如:明示信托与默示信托 如:根据委托人转移的财产种类:---
7、8条)
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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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性阅读: 信托法中的各派之说
债权说 物权说 实质性法主体说 相对性权利转移学说 双重所有权学说 新债权说 限制性权利转移学说
参考资料:张军建:《信托法基础理论研究》,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版,第42-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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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区别
设立方式和对价要求 受益人权益的确定性 当事人的解除权、变更权、撤销权不同 当事人的强制实施权不同
阅读:何宝玉:第21-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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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与公司
❖ 共同之处
1、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 2、长期财产管理
❖ 差异之处
1、信托具有巨大的灵活性与广泛应用性 2、受益人利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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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信托文件记载事项
必要记载事项 Art9(1) 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信托目的; 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任意记载事项 Art9(2) 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 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信托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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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学36(32)学时授课大纲
信托法总论 信托的设立 信托财产 信托当事人 信托的变更与消灭 公益信托 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业及其监管 金融信托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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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专题 信托法总论
1.信托的概念与种类 2.信托的性质与功能
3. 信托法的功能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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