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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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中的教育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梳理

教师资格证中的教育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梳理

教师资格证中的教育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梳理教育法律法规是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必考的重要内容,它涉及到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教师岗位的权责、学生权益保障等。

了解和掌握教育法律法规的重要知识点,不仅有助于提高教学质量,还能够为教师的职业发展提供支持。

本文将从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学生权益保障、教师岗位权责等三个方面,对教师资格证中的教育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进行梳理。

一、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法规是指我国教育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其作用是规范和保障教育事业的正常运行。

教师资格证考试中经常考查的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

1.《教师法》《教师法》是我国教师工作中的基本法律依据,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

考生在备考教师资格证时,需要重点掌握《教师法》中涉及到的教师基本权益保障、教师职业道德要求、教师的评价和考核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法规,规定了国家的教育方针、教育制度和教育管理等基本内容。

教师资格证考试要求考生对《教育法》中的教育方针、义务教育普及、教育资源配置等方面的规定有所了解。

3.《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是我国义务教育领域最重要的法律法规,要求全面推进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普及和均衡发展。

在备考教师资格证时,考生要熟悉《义务教育法》中有关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义务教育质量监控和评估、义务教育改革等内容。

二、学生权益保障在教育法律法规中,学生权益保障是一个重要的方向。

教师资格证考试常考查学生权益的法律保障措施及其实施细则、学生权益保障的原则等内容。

1.学生权益保障的法律保障措施学生权益保障的法律保障措施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章程的制定、学生会组织的设立等。

考生需要了解这些法律保障措施的内容和实施情况,以及相应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2.学生权益保障的原则学生权益保障的原则是指在教育法律法规中对学生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

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重要考点归纳

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重要考点归纳

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重要考
点归纳
教育法律法规是教师资格考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下面将归纳一些《教育法律法规》中的重要考点,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

教育法律法规的概述
- 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和作用
- 中国教育法律法规的体系和层级结构
- 教育行政法律法规的特点和职能
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
- 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导向
- 掌握教育法律法规中的法制精神和法治思维
义务教育的法律法规
- 义务教育的基本法律地位和特点
- 义务教育的学校管理制度
- 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与评价的相关法规
中小学教育的法律法规
- 中小学教育的基本法律地位和特点
- 中小学教师的职业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要求
- 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法律法规要求
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
- 高等教育的基本法律地位和特点
- 高等学校的管理制度和职责
- 高等教育人事管理和学位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
- 职业教育的基本法律地位和特点
- 职业教育的学校管理制度和职业教师资格要求
- 职业教育课程设置、实训实和就业指导的法律法规
以上是《教育法律法规》中的重要考点归纳,希望能为大家的
备考提供一些帮助。

在备考过程中,还应注意查阅最新法规和政策,确保对相关内容有准确的理解。

祝大家考试顺利!。

教师资格证的教育法律法规常见考点

教师资格证的教育法律法规常见考点

教师资格证的教育法律法规常见考点教师资格证考试是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全面评价,对于担任教师职位的人员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而在教师资格证考试中,教育法律法规常常是考生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之一。

下面将介绍一些教育法律法规常见考点,以供考生参考。

一、教育法律法规的概述教育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为确保教育事业规范运行,保护学生和教师权益而制定的相关法律和政策。

常见的教育法律法规包括《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等职业学校法》等。

考生需要熟悉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目的和作用,以便在教育实践中能够正确运用。

二、教师权益保护相关法规教师权益保护是教育法律法规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考点。

考生需要了解《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对于教师权益的保护内容。

其中包括教师的工资待遇、劳动条件、合同签订与解除、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考生需要熟悉自己的权益和义务,确保在教育实践中能够获得合法的权益保障。

三、学生权益保护相关法规在教育实践中,保护学生的权益是教师应尽的职责之一。

考生需要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学生权益的保护内容。

其中包括学生的受教育权、人身权、生命权以及平等受教育的权利等方面的规定。

考生需要确保在教育实践中尊重学生的权益,切实保护好每一个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教育行政管理法规教育行政管理法规是教育法律法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考生需要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规划纲要》等法律法规对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要求和标准。

其中包括学校的组织管理、财务管理、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规定。

考生需要了解这些法规的具体内容,以便在教育实践中能够正确履行教育行政管理职责。

五、现行教育改革与发展相关法规教育改革与发展是当前教育领域的热点问题之一。

考生需要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规划纲要》等法律法规对于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要求和目标。

2020年中学教师资格证复习笔记-法律法规

2020年中学教师资格证复习笔记-法律法规
D、《宪法》
答:B、《教育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由198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6年进行修订,自200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06年《义务教育法》共8章63条。包括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附则。
(一)规定了义务教育年限、对象和保障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第三十一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九)经费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三个“增长”)
第四十四条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九)对受教育者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权利:
第三十六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等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2020中小学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法律法规考点

【2020中小学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法律法规考点

【2020中小学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法律法规考点综合素质法律法规全考点梳理!每年中小幼综合素质都要考查20分左右的法律法规题,很多同学复习起来都很头疼!五法一纲一办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国家中长期发展改革纲要》高频关键词全梳理,只考选择题,所以有时间读两遍,考试能回忆起来关键词选对即可!>教育法的体系<(重点指数:2星,常考题型:选择题)①教育法组成:1⃣️.教育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教育单行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

3⃣️.教育行政法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如:《教师资格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等。

(注意: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

)4⃣️.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如:《上海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

(注意:通常命名为:条例、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

)5⃣️.教育规章: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发布;地方政府教育规章:市人民政府制定。

②教育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常考题型:选择题)①第四条:对教育事业的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②第六条:对教育内容的规定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③第八条:教育公共性原则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0年下半年 教师资格证考试 科目一 综合素质 第二模块 教育法律法规【学霸笔记】

2020年下半年 教师资格证考试 科目一 综合素质  第二模块 教育法律法规【学霸笔记】

科目一综合素质(中小幼通用)第二模块教育法律法规题型:单选8道,16分。

要求:熟读、成诵、再认教育法律法规常考1、教育法2、义务教育法3、教师法4、未成年人保护法5、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6、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7、《宪法》中小幼法律法规整体考情《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地位:基本法,教育界母法和根本大法。

时间:1995年颁布实施,2009年第一次修订,2015年第二次修正。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教育。

记忆口诀:九五至尊教育法常考法条:4、8、9、12、14、17、26、27、31、32、43、50、54、59、71、72、73、75、76、77、78第一章总则第四条--教育地位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八条--公共性原则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平等性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权利——利益和好处义务——牺牲和付出第十二条--推广普通话原则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第十四条--管理体制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第十七条--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

概念区分学前教育:幼儿园初等教育:小学中等教育:初中、高中(包含职高或中专)义务教育:小学、初中基础教育:幼儿、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不含职高、中专)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二十六条(原二十五条)-组织性质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2020下半年小学教资《综合素质》高频考点

2020下半年小学教资《综合素质》高频考点

2020下半年小学教资《综合素质》高频考点教育法律法规①01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1.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行政处罚:罚款、取消证书、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撤销教师资格、停考等。

2.民事法律责任3.刑事法律责任(最严厉)02教师的权利与义务1.教师的权利(1)教育教学权—基本权利(2)学术研究权(3)指导评价权(4)报酬待遇权(5)参与管理权(6)进修培训权2.教师的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03学生的权利与义务1.人身权(1)生命健康权—人身权的最基本权利;(2)隐私权;(3)人身自由权;(4)人格尊严权。

2.财产权(1)财产所有权;(2)继承权;(3)受赠权;(4)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著作权以及专利权之中的财产权利。

3.受教育权(1)参加教育教学权;(2)获得经济资助权;(3)获得学业证书权;(4)申诉起诉权;(5)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

教育法律法规②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颁布时间:1995年3月18日;施行时间:1995年9月1日;修订时间:2009年8月27日、2015年12月27日。

立法机关: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位:教育根本法,在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

【教育法8】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教师资格证考试科目一:必考法律法规-重点知识点》

《教师资格证考试科目一:必考法律法规-重点知识点》

这是我2020年末考教师资格证时,整理的教育法法律法规。

里面都是必考的知识点,复习这些重点法规,定期浏览几遍,保持印象,基本就能轻松拿下这部分分数。

2020年末抓住最后末班车,一次就通过了笔试。

学习还是要学会找重点。

建议每天快速浏览一遍,不用死记硬背,具体看多少天因人而异。

我是比较懒的,所以基本看两天停两天的样子,每天就早上和晚上快速看一会。

也就10分钟不到。

大家加油!《教师资格证考试科目一:必考法律法规-重点知识点》第1部分《教育法》1.《最新修订法条》:1.【第12条】:国家通过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民族自治区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2.【第18条】: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各级人员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3.【第79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

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非法获得考试考题或者答案的。

②携带或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③抄袭他人答案的。

④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无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4.【第80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①组织作弊②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2020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法律法规7大核心考点梳理

2020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法律法规7大核心考点梳理

2020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法律法规7大核心考点梳理核心考点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教育机构的法人条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盈利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第七十一条【经费的法律责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刑事法律责任】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行政法律责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核心考点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免试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2020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大全

2020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大全

2020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大全“教育法律法规”是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一《综合素质》第二大模块考点,以选择题的形式考核。

该模块总共考8道选择题,总计16分。

中学常考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小学常考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幼儿园常考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工作规程》。

以下是“教育法律法规”高频考点归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2020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复习笔记(重点版)

2020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复习笔记(重点版)

2020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复习笔记(重点版)第一讲依法执教11999年3月15日把“依法治国”写进了宪法,依法治教就是依据法律管理教育,它是指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是依法治国方针在教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新时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个重要工作方略。

2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它是依法治教方略在教师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对教师的基本要求。

特点有A执教主体的特定性,B执教依据的专门性C执教性质的特殊性D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3七部教育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

行政法规有:《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幼儿园工作条例》〈教师资格条例〉等部门规章有〈幼儿园工作规程〉〈小学管理规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4当代教师如何依法执教:A提高教育法律意识,增强教育法制观念B努力学习和掌握教育法律的基本理论知识C注重培养和提高依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讲教育法律基本知识(上)5广义教育和狭义教育:前者是指增进人们的知识和技能、影响人们思想品德的活动。

后者是指学校教育,是指教育者根据一定社会或阶层的要求有目的地、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的身心施加影响,把他们培养成一定社会或阶级所需要的人的活动。

6教育法狭义:特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即教育法律。

教育法的特点有a教育法是一种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b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c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的意志的体现d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e是客观规律法定化了的行为规范。

教育法的本质a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的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的体现b教育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2020年教师资格考试教育法律法规必考100个重点知识复习汇总

2020年教师资格考试教育法律法规必考100个重点知识复习汇总

2020年教师资格考试教育法律法规必考100个重点知识复习汇总1986年7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制定的根据?是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确定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九年制义务教育。

4、义务教育法规定的由哪级政府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5、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的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6、义务教育法在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是如何规定的?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7、义务教育法在义务教育入学年龄上是如何规定的?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8、义务教育法在语言文字方面对学校是如何规定的?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9、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共几个阶段?都是什么?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

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10、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学制是由谁确定?由国务院教诲主管部门制定。

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有哪些情形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处理?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2)体罚学生,经教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2、义务教诲法规定由谁确定义务教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国务院教诲主管部门。

13、义务教育法规定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及审订教科书的根据?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2020教资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梳理

2020教资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梳理

2020教资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梳理1.教育法考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颁布于1995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是我国唯一一部基本法,也被成为教育的母法。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十一条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

第十二条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二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七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2020年教师资格证教育法律法规必考知识点

2020年教师资格证教育法律法规必考知识点

2020年教师资格证教育法律法规必考知识点2020年教师资格证教育法律法规必考知识点2:管理主体、负责部门类1.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教师法14】2.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教育法15】3.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教师法5】4.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教师法13】6.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教师法17】7.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义务教育法】8.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义务教育法11】9.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义务教育法58】2020年教师资格证教育法律法规必考知识点3:时间、数字、年龄类(一)年龄类1.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义务教育法11】2.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未成年人保护2】3.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行规定除外。

2020教资笔试教育法律法规必考考点

2020教资笔试教育法律法规必考考点

371.班主任由学校从班级任课教师中选聘。

聘期由学校确定,担任一个班级的班主任时间一般应连续1学年以上。

2.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的一半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

各地要合理安排班主任的课时工作量,确保班主任做好班级管理工作。

3.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4.《教育法》是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在教育法律法规纵向层次中处于顶层,它具有最高效力。

5.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7.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8.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9.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10.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1.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3.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规》重要考点归纳

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规》重要考点归纳

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规》重要考点归

一、教育法规的概述
教育法规是指国家和地方对教育事业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二、《教育法》的重要内容
- 教育的宗旨与任务
- 教育的管理与保障
- 教育的责任与义务
- 学校的办学条件与标准
- 师资培养和教师队伍的建设
三、《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重要内容
- 教育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 教育体制改革与创新
- 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
- 职业教育和终身研究的发展
- 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四、教育法规的实施与落实
教育法规的实施与落实是指国家、地方和教育部门对教育法规进行具体操作和执行,并通过监督与评估确保其有效落实的过程。

五、教育法规的重要意义
- 维护教育的公平与公正
- 促进教育事业的良性发展
- 加强学校管理和教师队伍建设
- 保障学生权益和教育质量
六、研究教育法规的必要性和价值
- 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
- 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落地实施
- 解决教育领域的问题和挑战
总结:
教师资格证考试中《教育法规》是重要的考点,了解教育法规的概述、重要内容、实施与落实、重要意义以及研究教育法规的必要性和价值,能够帮助考生更好地应对相关考题,提高考试成绩。

2020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知识必备知识汇总(精品)

2020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知识必备知识汇总(精品)

2020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知识必备知识汇总(精品)第一章教育法规导论第一节依法治教概述1981年1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正式实施,拉开了中国依法治教的帷幕。

《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标志着我国走上了依法治教的轨道。

一、依法治教的含义依法治教指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即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

具体指用法律来规范教育管理,协调教育关系,指导教育活动,解决教育纠纷,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一)具有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二)具有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三)具有高素质的教育执法队伍;(四)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律意识;(五)具有健全的有关教育的民主与监督制度。

三、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一)依法治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二)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三)依法治教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四)依法治教是培养跨世纪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第二节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是指我国教育立法、执法、司法活动所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它既是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又是我国教育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二)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三)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1.在中国境内实施的教育活动必须对国家和人民负责,2.我国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3.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依法进行的管理和监督,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四)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五)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第三节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具体措施一当前我国依法治教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教育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1.纵向层次的问题:下位法律滞后问题相当严重,地方性法规缺乏特色;2.横向层次的问题:教育立法缺口很大,实体法较多程序法缺失。

教师资格证的教育法律法规重点知识点总结

教师资格证的教育法律法规重点知识点总结

教师资格证的教育法律法规重点知识点总结教师资格证是教师行业中的重要资格认证,它要求教师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和对教育法律法规的了解。

在教育领域,法律法规是教师必须要掌握的基本素养之一。

本文将总结教师资格证考试中的教育法律法规重点知识点,助您更好地备考。

一、国家教育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规定了教育的基本任务、公民的教育权利和义务,以及教育的经费投入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 强调了义务教育和优质教育的重要性,明确了教育质量的标准和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确立了民办教育的地位和作用,保障了民办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 强调了民办教育机构的规范管理和教育质量的保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规定了教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教师资格的取得和管理。

- 强调了教师的职业道德和师德建设的重要性,对违反师德的行为做出了惩戒措施。

二、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1. 教育公平原则- 提倡公平机会,保障每个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

- 禁止以贫富、性别、民族、残疾等因素进行歧视和限制。

2. 教育管理原则- 建立健全的教育管理制度,确保教育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 加强教育资源的统筹配置和监督管理。

3. 教育改革原则- 推动教育创新和发展,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 促进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适应时代变革的需求。

三、教育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1. 教育管理- 学校管理制度与课程管理- 教师队伍和教职工管理- 学生管理和校园安全2. 教育质量和评估- 教育质量标准与评价体系- 教育资源配置和使用- 教育信息化和技术应用3. 教育经费和投入- 教育经费保障和管理- 教育资助和奖助政策- 对外教育交流与合作四、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督1. 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国家、地方和学校级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能划分- 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和权限2. 教育法律法规的监督和追责- 教育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理- 教育监督机构的监督职责和权力- 教育法律责任和法律保护机制综上所述,教育法律法规是教师资格证考试中的重要内容。

教师资格证的教育法律法规重点知识点

教师资格证的教育法律法规重点知识点

教师资格证的教育法律法规重点知识点教师资格证是衡量一名教师是否具备合格教师的标准之一。

在申请教师资格证时,教育法律法规是一个重要的考核要点。

掌握教育法律法规的知识对于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教师资格证中教育法律法规的重点知识点。

一、教育法教育法是指规范和管理教育事业的法律法规体系。

教师应了解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熟悉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重点知识点包括: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该法规定了国家对教育事业的任务和义务,教育的目标和任务,教育的内容和方法,家庭对教育的义务和国家对家庭教育的保障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该法规定了民办教育的管理和监督等事项,规定了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支持和保护政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该法规定了国家对义务教育的保障和监督制度,规定了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和义务教育实施的责任主体等内容。

二、教育法规教育法规是指教育事业管理中的具体规定和规范。

教师应了解我国教育管理的基本法规,以便合法地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重点知识点包括: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该法规定了教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准则,教师的职称评定和培训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卫生法》:该法规定了学校卫生的管理和维护,规定了学校卫生设施和学生健康教育的内容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生资助法》:该法规定了国家对学生资助的政策和保障措施,规定了学生资助的申请和管理办法等。

三、教育管理规章制度教育管理规章制度是指教育管理机关发布的具体规定和制度。

教师应了解教育管理规章制度,遵守教育管理制度,保障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

重点知识点包括:1. 教师招聘考试和聘用制度:教师招聘考试的程序和要求,教师聘用的条件和程序。

2. 教师培训制度:教师培训的内容和方式,教师培训的计划和管理等。

3. 教师职称评定制度:教师职称评定的条件和程序,教师职称的级别和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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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大全
“教育法律法规”是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一《综合素质》第二大模块考点,以选择题的形式考核。

该模块总共考8道选择题,总计16分。

中学常考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小学常考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幼儿园常考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工作规程》。

以下是“教育法律法规”高频考点归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
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六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
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

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六)多次偷窃;(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八)吸食、
注射毒品;(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五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以下条例仅在幼儿园《综合素质》试题中考核↓↓↓
《幼儿园工作规程》
第二条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幼儿园的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园同时面向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

第四条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3周岁至6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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