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铁总计统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规定
铁总计统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规定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铁总计划[2016]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提高投资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铁总计统〔2015〕7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规范非控股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铁总计统〔2015〕22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单位的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
国铁控股、参股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国铁出资人代表应按规定指导合资铁路公司规范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基本建设计划,是铁路基本建设投资的依据,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主要包括年度勘察设计计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第四条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和国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铁路行业发展规划及总公司自身发展需求,统筹做好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合理确定年度投资规模,综合平衡各种资金款源,明确年度建设任务目标,安排项目投资和工程进度,提出保障措施,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包括计划的编制、审批、下达、执行、调整及监督。
第五条铁路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编制原则:以规划为指导,统筹需要与可能,科学有序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编制突出重点项目,控制资金总量,明确各方出资,保障工程推进。
第六条总公司计划统计部、所属单位的计划部门是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计划的上报、编制、下达和调整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勘察设计计划编制和下达第七条总公司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运输经营等情况,制定国家审批(或核准)项目,以及其他总公司统一安排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计划。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2002]394
财政部文件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各地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1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2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中国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中国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铁总财[2022]36号总公司所属各企业,各铁路公司: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22年3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风险,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总公司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所属企业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
控股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依照本规定要求履行程序后规范办理。
第三条基本建设是指总公司下达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四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建设资金管理、建设成本管理、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竣工决算及资产交付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监督管理等。
第五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
(二)合理、准确编制项目建设资金预算,保证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
(四)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
(五)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包括总公司所属企业和合资公司。
项目建设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组织项目建设的机构称为项目管理机构。
第七条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二)组织编制项目建设资金预算,筹集、请领、拨付总公司负责筹集的建设资金,保障建设资金需求。
(三)指导、监督、检查、考核总公司所属企业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行为。
(四)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五)按照规定办理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基本建设财务工作。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个人名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位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务局: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各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头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质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为安排投资担忧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单位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它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市主管基本建设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预算的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居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报送项目娘度预算,带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做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中国铁路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铁路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铁路运输安全、高效、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铁路行业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各级铁路企业。
第三条铁路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二)公开透明原则:财务信息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效益优先原则: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铁路运输效益最大化。
(四)风险控制原则: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铁路财务安全。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中国铁路总公司设立财务部,负责全路财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铁路企业设立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管理。
第六条财务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各级铁路企业财务部门应当服从上级财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七条铁路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资金收支两条线:铁路资金收入应当纳入国库集中收缴,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预算管理:各级铁路企业应当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经上级财务部门批准后执行。
(三)资金筹集:铁路资金筹集应当遵循市场化、多元化原则,合理控制融资规模和成本。
(四)资金使用:铁路资金使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挪用、截留、浪费。
第八条铁路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核算、监控和风险防控。
第四章财务核算第九条铁路财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会计核算:铁路企业应当根据国家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成本核算:铁路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体系,加强成本控制,提高经济效益。
(三)财务报表:铁路企业应当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真实反映财务状况。
第五章财务监督第十条铁路财务监督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内部监督:铁路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财务审计,确保财务活动合规。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 394号文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关于发布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二○○????????????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财务设置和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第七条本金。
确认。
第八条第九条??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项目的资本金,要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分别以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单独反映。
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
第十条??凡使用国家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财政资金按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到位。
中国铁道建筑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
内控制度的重要性
1
内控制度是企业管理的基础,能够提高企业的 管理水平和效率。
2
内控制度可以保护企业的资产安全,防范舞弊 和腐败行为。
3
内控制度有助于企业实现长期稳定的发展,提 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内控制度的基本原则
内控制度的演变历程
初步建立
中国铁道建筑公司在财务管理方面最初的内控制度建立主要是为了规范财务管理流程,提 高财务报告质量。
逐步完善
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和业务范围的扩展,原有的内控制度逐渐暴露出不足之处,因此公司 逐步完善内控制度,以适应新的经营环境和风险状况。
风险导向型
目前,公司的内控制度已经逐渐向风险导向型转变,以风险评估为基础,针对重大风险领 域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实现全面风险管理。
加强风险防范
中国铁道建筑公司应加强对财务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应 对潜在风险,确保企业的稳健发展。
THANKS
内控制度的改进与优化建议
针对薄弱环节进行改进
针对内控制度中的薄弱环节,制定 具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强化内控 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定期更新与修订
随着公司业务的变化和市场环境的 变化,内控制度也需要不断更新和 修订,以适应新的发展需求。
加强培训与宣传
通过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员工对 内控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促进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建立奖惩机制
建立内控制度执行的奖惩机制,激 励员工自觉遵守和执行内控制度, 同时对违反制度的员工进行惩罚。
05
结论与展望
内控制度对于财务管理的价值与贡献
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内控制度通过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流程和制度,提高了财务管 理的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
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规定
底子建设财政打点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鼎新的需要,尺度底子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底子建设财政打点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当局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元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元,包罗当年安排底子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工程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打点竣工决算工程的建设单元。
其他建设单元可参照执行。
实行底子建设财政和企业财政并轨的单元,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底子建设财政打点的底子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底子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查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掉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分是主管底子建设财政的本能机能部分,对底子建设的财政活动实施财政财政打点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元,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分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分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工程概算,并按照预算打点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分报送工程年度预算,待财政部分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工程年度预算的依据。
建设工程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动事项,应当在确立和打点变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分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建设单元要做好底子建设财政打点的根底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政打点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底子建设财政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打点,成立健全内部财政打点制度;对底子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富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按期进行财富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分报送基建财政报表。
主管部分应指导和催促所属的建设单元做好底子建设财政打点的根底工作。
第七条经营性工程,应按照国家关于工程成本金制度的规定,在工程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必然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工程成本金。
铁总计统[2016]66号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铁总计划[2016]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提高投资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铁总计统〔2015〕7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规范非控股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铁总计统〔2015〕22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单位的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
国铁控股、参股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国铁出资人代表应按规定指导合资铁路公司规范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基本建设计划,是铁路基本建设投资的依据,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主要包括年度勘察设计计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第四条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和国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铁路行业发展规划及总公司自身发展需求,统筹做好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合理确定年度投资规模,综合平衡各种资金款源,明确年度建设任务目标,安排项目投资和工程进度,提出保障措施,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包括计划的编制、审批、下达、执行、调整及监督。
第五条铁路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编制原则:以规划为指导,统筹需要与可能,科学有序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编制突出重点项目,控制资金总量,明确各方出资,保障工程推进。
第六条总公司计划统计部、所属单位的计划部门是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计划的上报、编制、下达和调整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勘察设计计划编制和下达第七条总公司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运输经营等情况,制定国家审批(或核准)项目,以及其他总公司统一安排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计划。
根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可适时对勘察设计计划进行调整。
所属单位根据总公司年度勘察设计计划,制定实施计划并推进落实。
财政部财建[02]394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
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2009/04/24 2009-04-24 13:54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各地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2017】36号-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总财【2017】36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总公司所属各企业,各铁路公司: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7年3月1日中国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风险,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总公司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所属企业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
控股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依照本规定要求履行程序后规范办理。
第三条基本建设是指总公司下达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四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建设资金管理、建设成本管理、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竣工决算及资产交付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监督管理等。
第五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
(二)合理、准确编制项目建设资金预算,保证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
(四)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
(五)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包括总公司所属企业和合资公司。
项目建设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组织项目建设的机构称为项目管理机构。
第七条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二)组织编制项目建设资金预算,筹集、请领、拨付总公司负责筹集的建设资金,保障建设资金需求。
(三)指导、监督、检查、考核总公司所属企业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行为。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最新)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最新)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
铁总建设《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5]78号)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核工作。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
财政部文件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各地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铁总计统[2016]66号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计划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铁总计划[2016]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提高投资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铁总计统〔2015〕7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规范非控股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铁总计统〔2015〕22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单位的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
国铁控股、参股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国铁出资人代表应按规定指导合资铁路公司规范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基本建设计划,是铁路基本建设投资的依据,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主要包括年度勘察设计计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第四条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和国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铁路行业发展规划及总公司自身发展需求,统筹做好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合理确定年度投资规模,综合平衡各种资金款源,明确年度建设任务目标,安排项目投资和工程进度,提出保障措施,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包括计划的编制、审批、下达、执行、调整及监督。
第五条铁路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编制原则:以规划为指导,统筹需要与可能,科学有序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编制突出重点项目,控制资金总量,明确各方出资,保障工程推进。
第六条总公司计划统计部、所属单位的计划部门是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计划的上报、编制、下达和调整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勘察设计计划编制和下达第七条总公司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运输经营等情况,制定国家审批(或核准)项目,以及其他总公司统一安排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计划。
根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可适时对勘察设计计划进行调整。
所属单位根据总公司年度勘察设计计划,制定实施计划并推进落实。
铁路运输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铁路运输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中国铁路运输业的快速发展,铁路运输企业面临着日益复杂的财务管理挑战。
为了确保企业财务运作的规范性、透明度和高效性,建立一套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铁路运输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论述,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参考和指导。
二、财务管理组织结构1. 总体架构铁路运输企业的财务管理组织结构应包括总部财务管理部门和各分支机构财务管理部门。
总部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财务管理政策、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
各分支机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资金管理等。
2. 职责分工财务管理部门应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例如,会计部门负责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资金管理部门负责资金计划和资金运营;成本管理部门负责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等。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三、财务会计核算1.会计制度铁路运输企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准则建立会计制度,确保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会计制度应包括会计政策、核算科目、会计凭证、账簿和财务报表等内容。
同时,应加强对会计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各部门和员工的财务会计操作符合制度要求。
2.财务报表铁路运输企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财务报表应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遵循信息披露的规定,确保报表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四、资金管理1.资金计划铁路运输企业应制定资金计划,确保企业有足够的资金来支持日常运营和投资发展。
资金计划应考虑到企业的资金来源、运营需求和风险防范,合理安排资金的使用和储备。
2.资金运营铁路运输企业应加强对资金的监控和运营,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资金运营包括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和资金周转等方面,应遵循风险管理的原则,同时注意资金的流动性和效益。
五、成本管理1.成本核算铁路运输企业应建立科学的成本核算制度,准确计算和分析各项成本。
铁总计统 号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铁总计划[2016]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提高投资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铁总计统〔2015〕7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规范非控股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铁总计统〔2015〕22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单位的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
国铁控股、参股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国铁出资人代表应按规定指导合资铁路公司规范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基本建设计划,是铁路基本建设投资的依据,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主要包括年度勘察设计计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第四条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和国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铁路行业发展规划及总公司自身发展需求,统筹做好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合理确定年度投资规模,综合平衡各种资金款源,明确年度建设任务目标,安排项目投资和工程进度,提出保障措施,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包括计划的编制、审批、下达、执行、调整及监督。
第五条铁路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编制原则:以规划为指导,统筹需要与可能,科学有序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编制突出重点项目,控制资金总量,明确各方出资,保障工程推进。
第六条总公司计划统计部、所属单位的计划部门是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计划的上报、编制、下达和调整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勘察设计计划编制和下达第七条总公司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运输经营等情况,制定国家审批(或核准)项目,以及其他总公司统一安排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计划。
根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可适时对勘察设计计划进行调整。
所属单位根据总公司年度勘察设计计划,制定实施计划并推进落实。
铁总财2017-45号竣工决算编报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总财【2017】45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资产交付办法》的通知总公司所属各企业,各铁路公司:现将《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资产交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资产交付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规范铁路建设项目资产交付和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总财〔2015〕45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铁总财〔2017〕36号)等规定,结合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所属企业。
控股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按规定履行程序后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纳入总公司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包括总公司所属企业和合资公司。
建设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组织项目建设的机构称为项目管理机构。
第五条竣工资产交付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形成的资产交付接收单位的行为。
交付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六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竣工财务决算应当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经初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竣工资产交付手续和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条件的,经批准可分期、分区段或单项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单独编报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全部竣工后纳入项目竣工财务总决算。
项目仅为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的,可不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总公司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的法律法规,制定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相关单位实施情况,考核实施结果,审批竣工财务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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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铁总财[2017]36号总公司所属各企业,各铁路公司: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7年3月1日中国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风险,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总公司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所属企业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
控股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依照本规定要求履行程序后规范办理。
第三条基本建设是指总公司下达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四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建设资金管理、建设成本管理、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竣工决算及资产交付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监督管理等。
第五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
(二)合理、准确编制项目建设资金预算,保证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
(四)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
(五)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包括总公司所属企业和合资公司。
项目建设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组织项目建设的机构称为项目管理机构。
第七条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二)组织编制项目建设资金预算,筹集、请领、拨付总公司负责筹集的建设资金,保障建设资金需求。
(三)指导、监督、检查、考核总公司所属企业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行为。
(四)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五)按照规定办理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基本建设财务工作。
(六)依法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审计、检查等,组织整改发现的问题。
第八条总公司所属企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掌握项目建设进度,按规定筹集、请领和拨付建设资金,保障建设资金需求。
(二)按照总公司规定履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职责,指导、监督、检查本企业项目管理机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行为,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三)切实履行总公司出资人代表(或发展基金实际投资管理人,下同)职责,落实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各项规定,指导、督促、协助合资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建设资金筹集工作。
(四)按照总公司要求汇总、上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报表。
(五)审核、上报项目建设资金预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六)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审计、检查等,组织整改发现的问题。
第九条总公司所属企业项目管理机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按照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
(二)收集整理项目立项到竣工各建设阶段的基础资料,设置项目基础台账。
(三)根据批准的项目投资概(预)算,做好核算管理。
按项目单独核算。
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定期清查财产物资。
(四)按照规定合理、准确编制建设资金预算,按规定筹集、请领和拨付建设资金,保障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率。
(五)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有关税费的缴纳、增值税抵扣、上转等手续。
(六)按照规定向总公司、总公司出资人代表报送财务报表和资料。
(七)规范合同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建设资金拨付等手续。
(八)对工程承包单位建设资金流向实施监管。
(九)按照规定编报竣工项目财务决算,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十)总公司、总公司出资人代表要求的其他工作。
(十一)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审计、检查等,整改发现的问题。
对合资铁路项目,总公司出资人代表应依照前款规定指导合资公司规范履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职责。
第十条委托代建项目代建方与委托方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代建合同约定开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
代建方单独核算委托代建项目,及时向委托方请领建设资金,报送财务报表;项目竣工后,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及时向委托方移交会计档案;实施工程承包单位建设资金流向监管等。
委托方按约定和工程需要拨付建设资金,编制项目合并财务报表。
第二章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建设资金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为完成项目建设筹集和使用的资金。
建设资金筹集遵循依法合规、多渠道、多元化和低成本的原则。
第十二条建设资金分为权益性资金和债务性资金。
项目的权益性资金主要是指出资人投入的资金和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债务性资金主要是指银行贷款、外资贷款等需要项目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资金,其中的财政性资金管理执行财政预算管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建设资金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原则,必须用于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
禁止挤占、挪用和项目间串换建设资金,禁止使用建设资金办理委托贷款、定期存款、理财产品、对外投资、担保和拆借、捐赠、赞助、兴办经济实体和从事与项目无关的活动。
第十四条项目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执行总公司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项目实行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制度。
(一) 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设资金筹集和支出预算,一般按照先使用权益性、后使用债务性资金的原则安排预算。
建设资金预算的编制与施工组织科学衔接,统筹考虑总公司资金、地方资金和银行贷款的到位时间和额度,满足项目建设的需求,避免拖欠参建单位建设资金;科学合理安排建设资金,努力减少建设资金沉淀,杜绝建设资金长期闲置;不符合规定的支出不得纳入建设资金支出预算。
投资计划调整的,编制建设资金调整预算。
(二) 项目建设资金年度预算编制的资金范围包括当年计划投资、以前年度计划投资、归还到期的以前年度建设周转贷款等所需资金。
(三)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需求准确编制项目月度建设资金预算,从严控制项目月末银行存款余额,定期分析项目月度建设资金预算执行情况。
项目建设资金情况月度内发生较大变化的,及时编报月度调整建设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总公司筹集的项目资本金,总公司所属企业项目由总公司所属企业向总公司申请拨付;合资项目由合资公司通过总公司出资人代表向总公司申请。
总公司所属企业、总公司出资人代表在建设资金拨付到位的三个工作日内拨至项目管理机构或合资公司。
第十七条总公司出资人代表组织合资公司积极协调落实地方和社会股东出资,努力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八条总公司所属企业项目和合资项目接受无偿出资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总公司所属企业接受出资置换其他合资项目股权的,作为专项应付款管理,履行程序转让合资项目股权后冲销应付款。
第十九条项目开工建设前,应落实各类建设资金。
立项批复资金来源含银行贷款的项目,在报送可研文件前,应先取得银行的项目贷款承诺函。
可研文件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尽快与银行按可研文件批复的银行贷款额度签订合同或取得经银行评审同意的批复文件,同等贷款条件下优先选择贷款承诺行。
项目投资额超可研文件批复投资额的,项目建设单位上报概算变更申请时应明确增加投资的资金来源。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是落实贷款、签订银行贷款合同的主体。
项目贷款一般使用固定资产贷款,分年还本额度和时间与项目运营期限和预期净现金流匹配。
还本期限原则上不低于十五年,运营期预期收益较差的项目应延长还本期限。
与多家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的,要统筹安排各家银行合同提款与还本时间及额度。
项目建设期使用周转贷款的,项目完工前应使用中长期贷款或其他投资计划内建设资金置换周转贷款。
第二十一条总公司出资人代表指导、督促、协调合资公司落实项目银行贷款,充分发挥综合资源优势降低贷款利率,掌握合资公司贷款的筹集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总公司统借统还资金的申请、使用、归还等事项按照总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建设资金拨付执行大额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合同、投资计划、建设资金预算和验工计价拨付建设资金,严禁超拨建设资金;拨付建设资金应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规票据。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违反基本建设财务规定的,总公司、总公司出资人代表可以减少、暂缓或停止拨付建设资金。
有下列情形的,暂缓或停止拨付建设资金:(一) 未按照规定设置财会机构、配备财会人员。
(二) 未按照规定及时编报项目年度、月份资金预算。
(三) 违反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四) 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五) 建设资金未按照规定存储、使用。
(六) 建设资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建设资金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对建设资金安全负责。
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监管工程承包单位建设资金流向。
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必须明确建设资金监管的内容并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可延伸审计、检查工程承包单位建设资金流向,工程承包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合资项目银行贷款由合资公司负责还本。
铁路局项目初验合格后银行贷款还本资金向总公司申请,铁路局负责办理还本手续。
第三章建设成本管理第二十九条建设成本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由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三十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工程承包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三十一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方能使用的设备。
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即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三十二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
主要包括:(一)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二)土地征用拆迁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照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四)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五)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六)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七)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八)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九)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