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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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与民法原则之间的关系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与民法原则之间的关系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与民法原则之间的关系商法是指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它是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商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律规则,它们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指导,保障了商业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商法的基本原则和民法原则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商法的基本原则1.自由原则商业活动的自由是商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自由原则的核心内容是自由竞争和自由选择,即企业和消费者在市场上自由竞争和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

自由原则还包括自由创业、自由合同和自由财产等方面,这些自由权利为商业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商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是保障商业活动公正、公平和合法性的基本法律规则。

公平原则包括公平竞争、公平交易和公平合同等方面,它要求商家在市场竞争中遵守公平竞争规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要求商家在交易过程中遵守公平交易原则,不得欺诈消费者;要求商家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遵守公平合同原则,不得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3.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商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是商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律规则。

诚信原则要求商家在市场竞争中遵守诚信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要求商家在交易过程中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欺诈消费者;要求商家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遵守诚信原则,不得违背合同约定,不得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4.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是商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规则。

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要求商家在交易过程中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得欺诈、误导和侵权;要求商家在商品和服务质量方面保证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欺骗消费者。

二、商法原则与民法原则之间的关系商法原则和民法原则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商法中的基本原则往往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原则和民法原则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是指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规定和制度,是保障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体系之一。

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诚信原则:商业活动必须以诚信为基础,遵守诚信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虚假宣传等不道德行为。

2. 自由原则:商业活动应当充分体现市场自由竞争和经营自主权,不得存在垄断、限制竞争等行为。

3. 公平原则:商业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存在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不公平行为。

4. 法律原则:商业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存在违法行为。

5. 保护原则:商法应当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消费者、供应商、经营者等各方的合法权利。

6. 合同原则:商业活动应当以合同为依据,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违反合同。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业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律规则,它们的贯彻和实施对于保障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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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一、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主体可以自由选择交易对象、交易方式、价格等商业行为。

在自由原则下,市场经济可以自由调整资源的配置,促进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二、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商业主体在进行交易和合作时应当平等对待,不应有任何歧视,不得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

平等原则保护了商业各方的合法权益,构建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商业主体在进行商业活动时应诚实守信,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采取欺诈行为或违背双方合同的条款。

诚实信用原则促进了商业主体之间的合作和信任,确保商业交易的顺利进行。

四、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是指商业主体在进行竞争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实施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公平竞争原则保障了市场竞争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五、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是指商业主体在进行交易时应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质量合格、安全可靠的商品和服务,并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等进行真实信息披露。

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六、社会责任原则社会责任原则是指商业主体在进行商业活动时应意识到自己对社会负有责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商业主体应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注重社会效益,关注社会环境和公众利益。

以上是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确保了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和法律的适用,维护了市场经济的秩序和公平公正,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商法的基本原则对商业主体、消费者和整个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商事法律的基本宗旨,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指导意义,对于商法规章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根本规章。

(1)促进企业自由原则。

有创业自由和企业自治,企业自治体现为自主管理、自主经营、和自主交易,
(2)提高交易效率原则
商场如战场,机会瞬息万变,只有提高交易效率才能实现营利目的,表现为交易定型化,行权时限化、和时效短期化。

(3)确保交易平安原则
商事交易贵在快捷,亦在平安。

表现为强制主义(例如我国规定的市场准入)公示主义(公告)一例如公司的设立、变更等登记公式。

外观主义-例如背书连续的证明力就体现外观主义。

还有严格责任主义一例如在商事交易中债务人要依法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4)维护交易公正原则
从事交易在于营利,但受规律要求也就是交易公正体现在-公平交易、诚恳信用及情事变更原则。

总的来说商法的基本原则即能起到司法指导意义,又能法律规范商主体的基本行为,同时是保障商事交易公正、快捷、平安和效率的基本条件。

国开商法复习题1答案

国开商法复习题1答案

国开商法复习题1答案一、单选题1. 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哪项?A. 公平原则B. 自愿原则C. 诚实信用原则D. 所有选项都是答案:D2. 商事主体包括哪些类型?A. 个人独资企业B. 合伙企业C. 公司D. 所有选项都是答案:D3. 商事行为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A. 合同的履行B. 权利的保护C. 义务的履行D. 所有选项都是答案:D二、多选题1. 商法调整的范围包括以下哪些?A. 商事组织法B. 商事交易法C. 商事责任法D. 商事合同法答案:A, B, C, D2. 商事合同的特点包括:A. 自愿性B. 合法性C. 公平性D. 可执行性答案:A, B, C, D三、判断题1.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对)2. 商事主体的资格不受任何限制。

(错)3. 商事行为的效力可以是绝对无效或相对无效。

(对)四、简答题1. 简述商法与民法的区别。

答:商法与民法的主要区别在于调整对象的不同。

商法主要调整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强调效率和灵活性;而民法则调整一般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更注重公平和正义。

2. 商事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答:商事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合同;以及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形。

五、案例分析题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

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存在欺诈行为,遂要求解除合同。

请分析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说明理由。

答: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商法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乙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甲公司作为受害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论述题1. 论述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及其在商事活动中的体现。

答:诚实信用原则是商法中的基石,要求商事主体在进行商事活动时必须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

商法简答

商法简答

一、商法的基本原则一、促进交易迅捷原则(商法的首要原则,商法营利性的明显表现)1.短期消灭时效主义:法律对于基于商事交易行为所生之债的保护期间特别予以缩短,从而迅捷确定其行为效果,促成交易之迅捷。

票据请求权多6个月,4个月,2个月时效。

海商法对船舶债权人的求偿权1年时效。

保险法时效也短。

2.交易定型化规则:交易定型化是保障交易迅捷的前提。

包括交易形态定型化和交易客体定型化。

交易形态定型化指商法通过强行法规则预先规定若干类型的典型交易方式,使得任何组织,个人,无论何时从事该类交易行为,均可以获得同样的法律效果。

交易客体定型化指交易客体的商品化,当交易客体属于有形物品时,赋予其统一的规格或特定的标记,是交易易于识别商品。

3.权利的证券化:当交易客体为无形的权力时,通过一定方式将权利证券化,以政权的利益同实现权利的转移,简化权利转让程序。

Eg,股票债券票据,建立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制度。

4.行为的要式性:商事活动领域商事行为具有大量性、反复性、统一行,若完全自由协商,不但不符合经济原则,还易产生分歧,碍于交易迅捷。

二、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一)商法与民法的联系:1.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2. 民法是整个市民社会基于主体平等和意思自治建立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

抽象系统3.商法是是市场经济的法律表现,是对构成市民社会基础的市场经济中基于营利而建立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

具体实用4,商法与民法同属私法范畴,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一般私法与特别私法5.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商品经济活动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6.民法的物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正常条件的一般性规定7.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的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二)商法与民法的区别8.立法价值取向不同:公平;效益9.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商品经济;市场经济10.适用主体范围不同:广泛性;商人11.调整对象不同:12.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不同:伦理性;技术性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一)“三公”原则(证券法首要原则1.公开原则,发行交易过程中,与证券有关的一切信息都公开。

试论商法的基本原则

试论商法的基本原则

试论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作为商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关系社会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的维护。

因此,现代各国一般都制定有大量的强制性法规对商主体的资格予以严格控制,形成了商主体法定原则。

它主要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和商主体公示法定三方面的要求。

商主体类型法定是指商法对于商主体的类型作出明文规定,商主体的创设或变更只能严格依照法律预定的主体类型和标准进行,法律禁止在法定类型之外任意创设非典型的商主体。

例如, 在多数西方国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以及合作社等亦均可成为商主体,而在中国,农民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也属于商主体的范畴,应在商法典中予以明确地规定。

因为,作为市场经济国家,商事立法必须对商主体作出合理、准确而严格的类型划分,必须预先规定商主体的资本构成、责任性质、组织机构等重大问题。

在一国立法中,对商事主体的规定不能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商主体类型上存在着分类标准不一,类型相互交叉、种类过于繁杂等诸多问题,如既有以所有制划分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又有以资本构成、责任性质等标准划分的有限责任公司,在立法上甚至还存在互相交叉、适用规则又不统一等问题;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为市场所迫切需求的诸如两合公司或隐名合伙等商主体类型却始终未能得到法律的确认。

这样,一方面,存在着商主体类型上制度供给的混乱,另一方面又存在着严重的制度供给的不足。

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因此, 以市场标准重新构建统一、协调的商事主体制度,扭转现行立法体系及商事主体纷乱庞杂又明显不足的局面,是我国商事立法所面临的迫切任务。

商主体内容法定是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与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或经变更形成具有非规范性财产关系与组织关系的商主体。

依各国商法规定,同一类型的商主体设立后,将具有相同性质的财产归属关系、利润分配关系、财产责任关系、注册资本规模、商业税收标准以及内部组织关系等,任何商主体想改变其内部关系性质,非经变更登记不生效力。

主观题放弃商法

主观题放弃商法

主观题放弃商法商法是指规范商业行为的一门法律学科,是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商法的发展和实践与商业发展息息相关,以保护市场秩序、维护商业利益、调整商业纠纷为主要目标。

本文将从商法的基本原则、商业合同、公司法等方面进行讨论。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事主体平等自愿的原则。

商事活动是由各个商业实体主体自由进行的,不得侵犯其自主权。

商法还包括公平诚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等基本原则。

其中,公平诚信是商法的核心原则,要求商业实体在经济活动中必须诚实守信,遵守诺言,推动商业法治化的进程。

商业合同是商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商业合同是商事主体之间在经济活动中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商业合同的签订有利于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促进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

商业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合同的名称、主体、内容、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各种利益,明确各方责任和权益,避免发生纠纷。

公司法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司法主要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管理、运营和解散等方面的制度。

公司作为商业实体的法律认可形式,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股东权益、董事会职责等内容,旨在保护股东利益、维护公司的稳定运行。

商法还包括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制度。

商标法保护商标的专有权,防止商标的滥用和侵权行为。

专利法保护创新的产品和技术,鼓励技术创新和发展。

著作权法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权,鼓励知识的创造和传播。

在商法领域中,还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正当竞争、国际贸易等方面的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商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不正当竞争是商法的禁止行为之一,指的是企业之间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国际贸易涉及跨境交易,商法在这方面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的规范和相关合同的制定与执行。

总之,商法是规范商业行为的重要法律学科,具有广泛的内容和实践。

商法的基本原则、商业合同、公司法等方面的内容都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商业实体的合法权益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浅论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浅论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2、自愿原则的体现
自愿原则是指在商事交往中,商人可自由选择交易对象、交易内容和交易方 式等,不受非法干预。例如,《合同法》规定,合同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双 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合同,不强制要求合同签订必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或遵守特 定程序。
3、公平原则的体现
公平原则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应当公正合理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偏袒一 方。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禁止在商业竞争中采用欺骗、误导等手段 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障商业交易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4、强调意思自治
商法的基本原则强调意思自治,即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中可以自主决定 自己的行为和权利义务关系。商法的许多法律规范都是基于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而 制定的。例如,商法中的合同法和票据法等都强调了意思自治的原则。而民法虽 然也强调了平等和自愿等原则,但并未将意思自治作为其基本原则之一。
5、强调风险控制
一、商法基本原则概述
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事交往中的基本准则,是商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也 是维护市场秩序稳定的基础。这些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等。
二、商法基本原则的体现
1、平等原则的体现
在商法中,平等原则体现在各商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不论其所有制形式、 投资规模、所属行业等方面的差异,都应受到平等对待。例如,在《公司法》中, 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在设立公司、运营业务和承担法律责任方面都应 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法体系中的核心原则,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关系 以及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民法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 序良俗等方面的基本原则。
二、商法基本原则较民法基本原 则的特殊性
1、强调营利性
商法的基本原则强调营利性,这是商法与民法在基本原则上的重要区别之一。 商法中的商事主体以营利为目的,其行为和权利义务关系都以营利为导向。例如, 商法中的公司法、证券法等都强调了营利性的重要性。而民法虽然也强调了平等 和自愿等原则,但并未将营利性作为其基本原则之一。

法律知识: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法律知识: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法律知识: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国际商法是指涉及跨境交易和国际商业活动的法律规定和原则的领域。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涵盖了各种商业活动,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合同和国际商务诉讼等方面。

下面将就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1.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国际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商业交易中要诚实守信,遵守合同约定,保持商业合作关系的良好和稳定。

在国际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被认为是商业活动的基础,是商业合作的前提。

2.自主意愿原则自主意愿原则是国际商法的另一个基本原则。

在国际商法中,自主意愿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是自愿的,没有受到欺诈、威胁或者其他形式的不当影响。

在国际商法中,自主意愿原则是保障商业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的基本原则。

3.等价交换原则等价交换原则是国际商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在国际商法中,等价交换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是在相对平等的地位上进行的,在合同中的交换应当是等值的。

在国际商法中,等价交换原则是商业交易的基础。

4.信赖原则信赖原则是国际商法的另一个基本原则。

在国际商法中,信赖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信守承诺,保持商业合作关系的良好。

在国际商法中,信赖原则是商业活动的重要保障。

5.国际公序良俗原则国际公序良俗原则是国际商法的另一个基本原则。

在国际商法中,国际公序良俗原则要求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符合国际公序良俗,不违反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损害第三人利益。

在国际商法中,国际公序良俗原则是商业活动的重要规范。

二、国际商法的基本规则1.国际合同规则国际合同规则是国际商法中的重要规则之一。

在国际商法中,国际合同规则涉及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

国际合同规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国际商业惯例和国际合同的约定,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确保合同的履行。

2.国际贸易规则国际贸易规则是国际商法中的另一个重要规则。

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

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

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商法基本原则?商法原则主要有:(1)强化商事组织原则;(2)维护交易安全的原则;(3)促进交易迅捷的原则;(4)交易公平的原则。

商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一国商事法律的基本宗旨,对于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一些基本法律规则。

这些原则是:(1)强化商事组织原则(2)维护交易公平原则,从两个方面体现,一个是商事交易主体的地位平等,一个是诚实信用。

(3)促进交易迅捷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交易简便,2短期时效,3定型化交易规则。

(4)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拓展资料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具体规则与抽象的商法价值的交汇点,是现代商法性质的集中体现。

扰信对于商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商学界的学者们众说纷纭,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

目前慧李渣在我国主要有四种观点:一是“二原则说”,代表人物主要有李玉泉、何绍军;二是“三原则说”,代表人物主要是黎燕;三是“四原则说”,代表人物主要是覃有士;四是“五原则说”,代表人前悄物主要是董安生。

虽然他们对商法基本原则的概括层面不同,但是他们的学说都体现了商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综合反映了商法的宗旨和任务。

尤其是他们在“维护交易安全”这一基本原则上达成了高度的一致,说明了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在商法基本原则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商法中确立维护交易安全原则的依据。

现代商事活动,随着交易标的额的增大、交易手段的复杂、交易周期的加快、交易范围的扩大,交易风险日益加大。

为了增强商事主体的安全感、调动人们从事交易活动的积极性,维护交易安全便构成了商法的基本原则。

维护交易安全就是要减少和消除商事交易活动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交易行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商法原则商法的原则商法是指国家为了调整商业活动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其中包括了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则。

以下是商法的原则:1.自由原则:商业活动应当在法律框架下自由进行,国家应当尽量减少干预。

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1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2企业维持原则(商法通过法律制度保证企业得以稳定健康发展)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4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商法和民法的关系:1民法和商法都是调节民商事行为的法律,民法是普通法基本法,抽象的的法律表现;商法是特别法,是具体的法律表现2商法和民法都属于私法范畴,都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

民法是纯私法,调整平权关系;商法以私法为主,兼具公法,调整平权和不平权兼有的关系3民法是基本法,调整范围广,适用各种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商法调整范围有限,仅适用民事主体从事商事经营那个那一部分。

商辅助人:又称商使用人,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从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委托或支配,辅助商主体开展商事活动的人。

商辅助人不是商主体,但在交易中以商主体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且法律后果由商主体承担。

代办人:在受委托的范围内,除诉讼行为外可以实施一切行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禁止自我交易辅助商: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经营活动商事登记的效力:1创立法律关系的效力:登记注册是商主体取得经营许可的前提条件,未登记不得以商主体参与商事活动2免责效力:根据商主体变更注销登记的记载,商主体将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3公信效力:登记的有关商事主体的相关事项,除非有虚假,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事登记的概念:商事筹办人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商事主体资格,而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并被主管机关核准的法律行为商号的组成结构:商号依次以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组成3部分组成,冠以所在地的省或市或县行政区划分名称(经允许使用中国中华国际历史悠久驰名商标除外)企业法人名称及使用:须注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字样;联合公司不得使用其他成员商号,要注明联营或者联合字样公司财务会计制度:1财务制度2会计制度: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现金流量表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5附注;3公积金制度:用途:补亏损扩大经营增加资本公司财务会计编制:编制主体;公司编制义务主体:董事会时间: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有限公司送交个股东,股份公司年会召开20天前以供股东查阅;对外公开:月度:月度终了6日内;季度:终了15日;半年:60日;年度:4个月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会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章程规定由股东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商业账簿的种类:1会计凭证:记录经济业务的发生和完成,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凭证,是登记账簿的依据2会计账簿:以会计凭证为依据,连续全面地记录和反应各项经济义务的内容,并且以专门格式的账叶所组成的簿籍3会计报表:用货币形式综合反应商主体在一定时间内生产经营活力和财务状况的书面报告文件商事仲裁:特点:1以契约为主,司法为辅2公正效益3民间性原则:1意思自治原则2裁审择一原则(诉讼仲裁2选1)3公平合理原则4独立仲裁原则5一裁终局原则6不公开原则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指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不改变公司法人资格的情况下,将公司由一种法定形态变更成另一种。

商法名词解释题库

商法名词解释题库

商法名词解释题库摘要:1.商法概述2.商法与民法的关系3.商法的基本原则4.商事主体及其法律地位5.商事法律行为与法律关系6.商事纠纷解决方式7.我国商法体系及其发展正文:一、商法概述商法是一门研究商事法律规范、商事法律关系和商事法律制度的法学学科。

商法作为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调整商事主体在商品交换、资本流通、市场竞争等商事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

商法与其他部门法如民法、经济法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具有其独特的调整范围和规律。

二、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商法与民法相互补充、相互协调。

民法作为普通法,规定了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而商法则针对商事活动中的特殊问题和需要,对民法规定进行补充和细化。

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适用于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

同时,商法与民法在立法原则、法律规范等方面存在差异,如商法更注重效率、简便、快捷等。

三、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原则等。

这些原则贯穿于商事立法、商事合同、商事纠纷解决等各个环节,体现了商事法律制度的本质和要求。

四、商事主体及其法律地位商事主体是指在商事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

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现在:独立法人地位、平等地位、自由地位和有限责任。

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应当遵循商事法律规范,维护商事交易安全,保障商事权益。

五、商事法律行为与法律关系商事法律行为是指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

商事法律行为包括商事合同、商事交易、商事合伙等。

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商事主体之间基于商事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具有特殊性、复杂性和多样性,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时应当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规范。

六、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包括诉讼、仲裁、调解等。

商事纠纷的解决应注重效率、公正和专业化,以维护商事权益、促进商事经济发展。

在我国,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业组织等均承担着商事纠纷解决的职能,为商事主体提供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途径。

商法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商法的基本原则

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商法Commercial Law 授课人:***2005年9月15日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商法的基本原则⏹商事主体法定原则⏹确认和保护营利原则⏹促进交易原则⏹维护交易公平原则⏹保护交易安全原则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商事主体法定原则⏹商事主体类型法定⏹商事主体内容法定⏹商事主体程序法定商法的基本原则二:确认和保护营利原则1开。

23、“商法与民法,虽同为规定关于国民经济生”——张国键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商法的基本原则三:促进交易原则1、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2、交易规则定型化;3、短期时效主义。

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商法的基本原则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1、平等交易2、诚实信用3、情势变更商法的基本原则五:保护交易安全原则1船舶登记的公告等)23“estoppel”)4济,多不应债务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

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商事主体——概念商事主体,也称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商主体,是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著名商法典关于商人的概念⏹⏹《德国商法典》第一条:“本法典所称商人是指经营、营业的人。

营业指任何营利事业,除非该企业在种类和规模上,不需要以商人方式为业务经营。

”⏹《日本商法典》第四条:“本法所为商人是指用自己的名义以从事商行为为职业的人。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104条:“商人是指经营实物货物买卖的人;或者在其他方面因职业而对交易时间或货物具有特殊知识或技能的人;或者那些由于雇用代理人、经纪人或居间人——这些人引起职业是具有这种特殊知识或技能的——而可以得到这种特殊知识或技能的人”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商事主体——特征⏹1、商事主体类型法定;⏹2、依法具有商事能力;⏹3、商事主体须经商事登记;⏹4、从事营利性活动。

试论商法的基本原则。

试论商法的基本原则。

试论商法的基本原则。

说到商法,大家可能会觉得有点复杂,哎呀,这是什么高深的法律?其实商法就像我们生活中的调味品,虽然不太显眼,但缺了它,整个社会的商业活动就像没盐的汤,淡得很。

咱们今天就来聊聊商法的基本原则,简单易懂,轻松愉快。

诚信原则这事儿可重要了,商场如战场,竞争可激烈了。

可大家想想,如果没有诚信,那可就像是在沙滩上建房子,风一吹就倒了。

做生意,咱们得讲究“言而有信”。

这可不仅仅是一个口号,真正的诚信是让买卖双方都能安心,彼此信任。

你说你今天给我送货,我就得相信你真会送到。

这就像朋友之间,信任是关系的基石,少了它,啥都没法谈。

公正原则也很关键,不能偏心哦。

就像打篮球,裁判得公正,不能只看好自己队伍的球员。

商法要求所有的交易都得公平公正,不能让某一方独占便宜。

想象一下,如果一方总是占便宜,另一方肯定会不高兴,结果可能就会吵起来,甚至闹上法庭。

大家都知道,打官司可费时费力,谁愿意为了钱打得不可开交呢?所以,公正才是和谐交易的基础。

然后呢,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就是自由原则。

嘿,这个大家一定听过,自由交易嘛。

大家都有自己的选择权,想买什么、卖什么,全凭自己高兴。

这就像在自助餐厅,你想吃什么随便拿,没人会来管你。

但是,自由并不是放任自流,做生意也得遵循法律的框架,不能让自由变成胡作非为。

这种自由就像驾驶汽车,得有交通规则,不然谁都可能出事故。

安全原则也得提一提,特别是在现代社会,网络交易越来越普遍,信息安全可不容小觑。

做生意时,咱们得保护客户的隐私,不能随便把人家的信息拿去卖,想想,如果你信息泄露了,那可真是得不偿失。

安全感是客户光顾你的第一动力,没了安全,客户就像看到鬼一样,转身就跑。

还有一个就是责任原则,听起来可能有点儿严肃,但其实很简单。

你做的每一笔生意都得对结果负责。

就像你在餐馆点了菜,如果上来的东西跟你想要的完全不一样,你肯定会找服务员理论嘛。

商法告诉我们,做生意的双方都得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能随便推卸责任。

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总结为:
一、自愿原则。

商法所涉及的各种法律行为应当是自愿进行的,即由当事人自愿决定,依法行使权利义务。

二、诚实信用原则。

商法所涉及的各种法律行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欺诈、敲诈、构成恶意行为等。

三、平等自由原则。

商法所涉及的各种法律行为应当遵守平等自由原则,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履行义务时,应当具有完全的自由和平等,不得受到任何非法限制或者受到不公平的歧视。

四、责任追究原则。

商法所涉及的各种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责任追究原则,受益人或者受害人应当对其所犯下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五、公平正义原则。

商法所涉及的各种法律行为应当遵循公平正义原则,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行事,考虑当事人的利害关系,避免任何不公正的处理。

法律知识: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法律知识: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法律知识: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国际商法是指各国之间在商业交易中所遵循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在国际贸易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们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并且帮助各国在商业交易中解决争议。

本文将系统地介绍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一、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1.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国际商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包括自由竞争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和自由合同原则。

自由原则主张市场自由化和贸易自由化,主张各国之间在商业交易中不设国界限制。

自由原则的基础是各国都有权自主制定贸易政策和签订贸易协议,不能接受他国的干涉。

在国际贸易中,自由原则是各国商业活动可以自由进行的法律基础。

2.信赖原则信赖原则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各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交易,互相遵守合同和承诺。

根据信赖原则,商业合同应当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责任。

信赖原则不仅适用于合同关系,也适用于商业交易中的其他法律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和担保关系等。

3.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在商业交易中,各方是平等的主体,应当在平等地位上行使各自的权利和承担各自的义务。

平等原则要求各方在商业活动中相互尊重对方的权利,不得强迫对方做出违背其意愿的行为。

平等原则还要求合同是平等自愿订立的,不得有一方占据强势地位对另一方进行不公平对待。

4.诚实守信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是指各方在商业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进行欺骗和虚假宣传。

在商业合同中,各方应当诚实履行合同义务,不得通过欺诈手段来获得不当利益。

诚实守信原则也是商业信誉的基础,它要求各方在商业活动中应当维护自己的商业信誉,不得损害其他商业主体的商业信誉。

5.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各方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来破坏市场秩序。

公平原则要求各方在商业交易中应当尊重市场规则,不得通过垄断、价格欺诈、不正当限制竞争、胁迫等手段来干扰市场秩序。

二、国际商法的基本规则1.合同规则合同规则是国际商法的核心规则之一。

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

B.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B.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证券法》第56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 证券法》 56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 公司股本总额、 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 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 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 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盈利; 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C.企业解散(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 C.企业解散(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等。 企业解散 第181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81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183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 183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 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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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基本原则探析摘要: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事法规的立法准则和商事活动的行为准绳,同时又是商事纠纷的裁判标准,因此研究和探讨商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完善商事立法,指导交易行为和商法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从商法基本原则的产生入手,从商法基本原则的转变引入现代商法的基本原则的现状,评析了关于商法基本原则主要观点的基础上,甄选出我国商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商法产生转变基本原则一个法律部门之所以能以部门法的形式存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它具有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商法亦是如此。

在实行“民商合一”法律制度的国家中,它们没有形式意义的商法(即商法典),但不可能没有实质意义的商法,实行“民商分离”的国家更不用说。

我国也没有制定商法典,但随着《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和《证券法》等单行商事法律的相继颁布,我国商法的法律体系也逐渐建立起来。

商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

对于究竟何为商法的基本原则,对其定义,我国理论界分歧不大,商法基本原则是指集中反映商事关系本质特征,贯穿于全部商法规范,对商法各项制度起统率作用的根本准则。

商法基本原则是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重要依据,也是商法进步性的重要标尺。

①但在商法的基本原则具体有哪些上,由于研究者在原则的确立标准和确立方法上各有偏好和侧重,在基本观点上各有不同,各种教材与相关专著上则各不尽相同。

国内学者对商法基本原则的见解各异,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以下种观点:1.三原则说。

该学说认为,商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尊重有权和服从国家权力原则,人格平等与自己责任原则,生产商品化契约自由原则。

②2.四原则说。

即强化商事组织原则,维护交易安原则,促进交易迅捷原则,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③3.五原则说。

该学认为商法有以下五个基本原则:市场准入严格法定原则,确认营保护营利原则,促进交易简便迅捷原则,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和保护交易安全原则。

④一、商法基本原则的形成(一)商法基本原则的产生近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城市和海上贸易⑤。

11世纪后,欧洲的农业经济进一步发展,十字军东征的胜利使得欧洲通向东方的商路相继开通,促进了东西方贸易的发展、海上贸易的发达和地中海沿岸一些新兴城市的商业繁荣。

商业发达带来的社会成果之一是商人阶层的形成。

[4]商事活动的营利性在为商人带来巨大财富的同时,也使他们产生了一种用法律来保护自身营利的需求,但是由于当时的教会法和世俗法不能代表和反映这种需求,商人们便利用自己在经济上的优越地位,迫使教会和世俗政权承认商人同业行会的自治性,以实现对自身利益的保护。

商人行会组织形成的最初意义在于通过行会自治和习惯规则协调商人之间的关系,处理商人之间的纠纷。

①范健、王建文.商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3页.②梁建达.外国民商法原理.汕头:汕头大学出版社,1996.③覃有土.商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④雷兴虎.商法学教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⑤范健.商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 第21页自19世纪末开始,人们开始质疑传统商法的价值,认为商法不应仅具有商人属性,不应只反映商人的需求,还应该具有社会性,需要反映社会对商法的期望,即在实现商主体营利及互惠需求的前提下,维持商主体与其他社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平衡,促进社会总体效益的实现。

可以说,人们对商法价值的探索和追求使促进商主体营利、保障互惠与增进社会总体效益三者和谐共存的价值取向日益凸显,也使以此为核心的当代商法价值得以最终形成。

因此,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商法的基本原则源于商法历史发展的积淀。

在传统商法中,“私法自治原则”和“营利性原则”最具有典型意义,但这两大原则在传统商法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已经或正在发生重大变革。

(二)商法基本原则的变革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封建特权的废除,政治自由的思想成为当时社会的主流思想。

于是这一时期形成的传统商法不可避免的反映了这时的时代特征,将个人本位的“私法自治原则”作为其根本原则。

法国学者杰尼就认为,人的意思作为原则,一定要享受最广泛范围的自律;并且提出“意思是法律行为的鼓吹者,且是最高的主人”。

⑥所以在传统商法中的私法自治原则下,商事行为权利能力平等并由此形成了商事主体的地位平等,每个商事主体都拥有自由决策和自由从事商行为的绝对权利,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干涉。

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其是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个人主义的伦理性自律观念日趋崩溃,人们不再盲目信奉个人在法律上的无限或绝对自由的权利,而是更加珍视社会整体的利益和价值。

由此,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用社会公正观修改形式上的保护个人绝对权利之公正观,已经成为现代商法中私法自治原则发展的主要趋势。

也就是说,私法自治原则在现代商法中有了新的内涵——私法自治要以法秩序为前提。

二、现代商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规范商事主体原则范商事主体原则集中体现在对商事主体严格法定上,商法以大量的强行性规范对商事主体设立事宜进行详尽规定。

这主要表现在商事主体类型法定、标准法定和程序法定应主要包括商事主体类型法定、商事主任标准法定和商事主体程序法定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1、商事主体类型法定。

即商法要对商事主体的类型作出明确规定,投资者只能按照法定类型来设立商事主体,而不能任意创设法律未规定的商事主体。

因此,投资者在创设或变更商事主体时,只能在法定范围内自由选择自己所希望的商事主体,否则,就无法得到法律的承认和准入。

2、商事主体标准法定。

即商法要对商事主体的实质条件作出明确规定,投资者只能在完全具备这些实质性条件时,才能成立相应的商事主体。

3、商事主体程序法定。

即商法要对商事主体在设立时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投资者欲成立商事主体必须严格按照这些法定程序和步骤进行。

否则,就无法达到预期的法律后果。

(二)确认营利保护营利原则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讲究成本、重视核算、谋求投资回报、追求利润最大化,带有明显的营利烙印。

作为规范商事主体及其商事活动的商法则始终渗透着确认营利保护营业利的原则。

商法关于商事登记、公司、证券、票据、保险、海商等规范均从不同方面反映了商法确认营利保护营利的价值取向和原则。

盖商法所规定者,乃在于维护个人或团体之营利;民法所规定者,则偏重于保护一般⑥叶林.公司法与鼓励民间投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68页.社会公众之利益”。

⑦(三)促使交易简便迅捷原则。

商事交易,重在简便、贵在迅捷。

为了适应商事交易这一客观要求,商法就应确定促使交易简便迅捷这一基本原则。

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1、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交易最为简便的方法就是确认当事人的商事契约自由与方式自由。

因为,当事人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才能更好地发挥主观能动性,以明智的决策,去谋求利润最大化。

2、交易方式和交易客体的定型化。

交易定型化包括交易形态定型化和交易客体定型化两方面。

所谓交易形态定型化,是指商法预先设计若干类型的典型交易方式,使得任何个人或组织,无论何时从事该类交易行为,均可以获得同样的法律效果。

⑧3、短期时效主义。

所谓短期时效主义就是将交易行为所产生的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予以缩短而从速确定其行为效力的立法规定。

(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所谓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就是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协调商事交易活动,确定商事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制原则。

倡导公平谴责偏私是商法的精髓,尽管商法的规定千头万绪、复杂万端,但概括起来都是为了实现商事交易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的公平需求。

商法维护交易公平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平等互利原则。

商法中的平等互利原则包括两个含义,一是各商事交易主体在法律地位上要平等,在权利和义务方面要对等,二是各商事主体在商事交易活动中都要有利可图。

2、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商事交易主体应依诚实和信用理念,互为交易,以维护交易公平。

商法奉行诚实信用原则,近代以后的各国民商法多强调其原则性规范或概括性规范的功能,并试图通过扩大司法裁量权使其具有弹性的调整作用。

⑨在许多场合规定了当事人披露有关事实的义务和忠实履行商事合同的义务,禁止尔虞我诈、巧取豪夺、坑蒙拐骗等背信行为。

(五)保障交易安全原则保障交易安全主要是为了减少和消除商事交易活动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交易行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

现代商法采用了要式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和严格责任主义,以保障交易之安全。

1、要式主义。

所谓要式主义是指商法对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票据、保险合同、提单、仓单等重要的商事文书,大都规定了法定必载事项和相应的格式,以避免当事人在重大问题上的疏漏。

2、公示主义。

所谓公示主义是指商法要求交易当事人对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客观事实必须公告周知,以便利害关系人有所了解,免受损害。

3、外观主义。

所谓外观主义是指商法以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外观为标准而认定其行为的法律效果。

按照外观主义,交易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与意思表示不一致时,以意思表示为准,意思表示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假若允许当事人以外观表示与真意不符而撤消商事行为,则显然不利于交易关系之稳固,从而造成交易的不安全性。

4、严格责任主义。

所谓严格责任主义是指商法对商事交易的当事人规定了严格的义务和责任。

商事公司之行为,多依赖于公司之负责人,其负责人之责任,若不予以严格的规定,势必妨害交易之安全。

三、小结⑦张国键.商事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80.⑧覃有土.商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第14页⑨董安生,王文钦,王艳萍.中国商法总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4.第60页商法基本原则的构成是一个系统化的完整体系。

各项原则之间不是彼此孤立而是相互联系的;不同的原则在整个原则构成中具有不同的功能,各自的地位也不尽相同。

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缺一不可的。

我们只有坚持这些基本原则,才能进一步适应商事活动的发展和需要,维护商事交易的正常秩序,真正发挥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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