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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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随着农村产业政策的调整,特别是中共中央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出台,极大地调动了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
在农业经济效益前景看好的形式下,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享有就尤为重要,以前隐藏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纠纷逐渐凸现出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决的案件逐年增多。
作者结合实际对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作了详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问题;纠纷处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8—0037—1
1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1.1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内容不具体、不明确、不完善,程序不规范
在承包土地流转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大多数没有签订流转合同,有的流转合同内容非常简单,缺少合同的主要条款,有的流转合同只明确流转土地的名称,连面积、流转期限都没有约定。
根据法律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同意而未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的未备案。
由于上述原因,在这类案件的审理中,对合同效力的认定意见分歧较大,其次由于双方约定不明,陈述中各执一词,又没有其他证据加
以证实,造成案件事实上难予认定。
1.2 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公平原则
有的当事人将通过流转方式取得土地擅自改变承包土地用途,在承包土地上违法建房,取土、挖沙、采石、建厂等,对土地进行掠夺性开发,破坏了土地的种植条件,给承包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坏。
1.3 市镇建设的加快,国家政策的变化
特别是近年来中共中央出台一系列惠农政策,在此之前流转的承包土地价值上有所改变,以前签订的流转合同内容产生了显失公平的情况。
2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的处理
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产生的纠纷,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和谐具有至关重要作用。
2.1 要与地方政府密切配合,注重调解原则
因地方政府具有对土地资源调控和管理职能,特别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应当报发包方同意或者备案的案件,要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加强调解工作,尽量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化解纠纷。
2.2 要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及司法解释,妥善处理纠纷
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涉及的法律较多,如民法、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
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
《试行规定》中有些涉及承包合同的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规定条款,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存在一定冲突。
3 化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对策
3.1 增强法律意识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涉及到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应当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法律,使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家喻户晓。
广大农民可以通过学习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基层集体经济组织的干部更应当加强学习法律知识,增强依法办事的能力,在辖区内依法指导农民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批准、备案手续进行管理。
3.2 增强合同意识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是承包人与受让人之间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一经签订,当事人就应依法遵守,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土地流转均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并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内容作了明确规定,承包方在进行承包土地流转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按照不同的流转方式健全合同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合同签订的指导与管理,可以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土地流转方式中的签约行为。
3.3 增强程序意识
订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3.4 健全机构
加强调解组织的能力,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规定,当地政府应尽快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仲裁机构,并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进行仲裁,做到依法仲裁,理顺关系。
同时加强农村基层调解组织对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调解能力,使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以达到多种途径解决纠纷的目的。
作者简介:侯玉兵(1969—),男,吉林公主岭人,本科学历,公主岭市农村经济管理局经济师,从事农村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