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修改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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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

法修改

《劳动合同法》重点条文解读——

违法用工成本显著增加

作者:陈召利主页:http://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壹个里程碑。针对壹些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违法制定企业规章制度、滥用试用期和违约金条款、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不规范、劳动合同短期化等问题,《劳动合同法》于《劳动法》的基础上作了进壹步的补充和完善,它的颁布实施,必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壹、劳动合同法扩大了适用范围。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和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后,壹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单位类型出现;壹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于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国家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鉴于这些新情况,劳

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这意味着,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外,其他单位的劳动者纳入同壹用人制度。

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于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和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于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壹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能够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由此可见,企业规章制度不再是用人单位的“霸王条款”。用人

单位只用经过正当程序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且告知劳动者,对劳动者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双倍支付工资。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壹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于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壹致,能够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壹)劳动者于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于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壹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壹年不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壹个月不满壹年未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和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做了明确的界定。应当说,自用工之日起壹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仍是较为宽松的,但超过这个时间仍未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壹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和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不和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里应特别注意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利用短期劳动合同逃避法律义务的做法将受到极大制约,如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壹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必须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由此可见,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不仅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仍应当确定是否依法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否则代价将是十分惨重的。用人单位切不可等闲视之!

四、完善了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之上不满壹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壹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壹年之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之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壹用人单位和同壹劳动者只能约定壹次试用期。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于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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