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留守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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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亮个人供稿

浅析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2年)出台以来,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司法工作取得较好的成果。但是由于我国长期的城乡二元化发展格局,农村留守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仍然堪忧,成为社会一大难题。根据相关数据,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中仍然有较大比例,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城乡一体化发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工作开展构成威胁。因此,考察我国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的犯罪特征、缘由,进而提出解决措施,是非常有必要的。

关键词: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特征;犯罪缘由:解决方法

引言

中国传统的社会中,是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教育发达,而国家教育、社会教育并不是占主要部分,虽然国家主导的教育成为广大寒门子弟晋升的唯一途径。而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经济重心的转移、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农村大量劳动力获得解放,这种解放促进了城市的发展,但会冲击的传统家庭教育模式。缺乏完整家庭教育的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加之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不发达,出现了农村留守未成年人违反犯罪问题。

关于农村留守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的研究,我国学者已有长时间关注,起初主要是分类型研究,比如农村留守未成年教育问题、心理问题、监护问题等方面,系统性研该群体犯罪问题,也是有的。比如,郭翔关于青少年犯罪:预防、惩教与康复的研究,肖兴政、郝志伦在犯罪心理学一书中也对农村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有细致的阐述,简新华、黄馄在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的农民工问题研究对农村留守未成年人问题有独到的论述。当然这些研究也有缺陷,没有结合司法实践,也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2年)出台之前的,我们需要加强这之后的研究,为我国农村留守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提供参考。

因此本文主要是对当前我国农村留守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的特征、缘由、解放方法进行研究,以期为司法实务和理论研究提供参考。

一、农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特征

(一)低龄、初高中男性为主

根据有关数据,目前的农村未成年人犯罪年龄越来越小,已经实质上突破了现行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1],十四周岁以下犯罪也是属于常见的情况,只是由于现行刑法的规定及未成年保护的角度考虑,没有对其进行处罚。但实际情况却不容乐观,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偷盗、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也是常见的事情。而且目前我国农村基础教育并不发达,师资力量不足,留守未成年人缺乏较好的教育,文化相对较低,初中犯罪的未成年人已经占到半数,其次是小学,再次是高职中专学生。而且在违法犯罪过程中,也以男性未成年人较多,这与实施的犯罪类型也有关,女性未成年人也会有一定比例,但总体不大。

(二)多次、多人、共同犯罪明显

农村留守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现频发特征,对于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不能入刑,只能教育,效果并不理想;14周岁以上,虽然可以羁押,但是容易相互学习、互相取经,出来之后,会结成团伙,实施新的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由于农村留守未成年受教育权的严重缺失及发展权的忽视[2],致使他们在应该快乐成长的年龄,却一步步走向犯罪的道路,容易被所谓的哥们义气冲昏头脑,结合成犯罪小团体。相当部分的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浪荡人士正是看着留守未成年人这些问题、弱点,寻找未成年人,传授他们他们犯罪手段和方法,以各种小利小惠引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该条款就是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这种规定与当时的社会情况有关,最高人民法院刑法修改小组1989年3月《关于刑法总则修改的若干问题》认为青少年犯罪不满14岁的所占比例极小,综合考虑国情,不可降低年龄规定。参见高铭暄、赵秉志编:《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有学者认为我国农村留守未成年人权利法律保护现状有受教育权严重缺失、发展权现状堪忧等问题。(参见:陈兴元.完善农村留守未成年人权利的法律保护[J].天府新纶.2015(3):113—114)

鼓动他们参加组织,实施盗窃、抢劫、聚众斗殴、寻性滋事等违反犯罪活动。在这种多人犯罪活动中,部分未成年人是由于同伙的相互鼓动实施犯罪的,还有一部分是被威逼利诱实施的。此外还需注意的一个问题是,社会上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有向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发展蔓延的趋势,而且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手法精当,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多次多人犯罪,就存在一个共同犯罪的问题,而且在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中比例较大,这给刑法的适用也带来了挑战[1]。

(三)财产性、暴力性犯罪较多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多,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变迁,人民的物质欲望增加与社会发展速度脱节,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城乡发展的断裂问题更为突出[2]。由于农村地区相对发展较为缓慢,而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的物质需求又存在且需满足,就会使很多未成年人产生盗窃、抢劫等心理,犯罪分子就会利用这种心理,引导留守未成年人犯罪。此外,由于未成年人属于成长阶段,叛逆心理比较强,对事实的轻重认识不足,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也是常有的,而且还很难意识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这也是比较令人担忧的。

(四)生理性犯罪、情绪性犯罪增多

多数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处于青春期、生理期,对事务缺乏较为深刻的认知,加之性教育不足,社会上不良诱惑较多,未成年人容易随波逐流,自觉学习非正常的性教育内容。而且随着自媒体的迅速发展,未成年人通过QQ、默默、微信等网络自媒体接触一些黄赌毒内容,容易受到不良刺激与影响,产生模仿心理,进而实施犯罪行为。多数未成年群体,生理、心理成长受阻,对周围事物认知存在偏差,没有学会自我控制情绪,往往因为一些小事而产生矛盾,以至于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经常会出现多个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就会给刑法适用带来挑战。

[2]有学者认为,我国长期的城乡二元化发展结构,致使城乡在居民生活水平、教育发展、基础设施、社会保障等方面问题很大,出现断裂。这种断裂在农村留守未成年人身上也有各种体现。(参见:李向阳.转型期我国城乡断裂问题研究[J],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11(2):6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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