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海事局危险货物码头及船舶作业防污染评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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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公司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船公司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船舶防污染管理,保障船舶安全运营,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防污染方针本公司始终坚持“船舶更安全、海洋更清洁、人员更健康”的防污染方针,努力实现海上安全、防止人身伤亡、避免对环境,特别是对海洋环境造成危害及对财产造成损失。

三、管理目标1. 保证提供船舶营运的安全做法和安全工作环境;2. 针对已认定的所有风险,制定防范措施;3. 不断提高岸上及船上人员的安全管理技能,包括安全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应急准备;4. 执行强制性公约、规则、规定和公司采用的国际海事组织、主管机关、船级社及海运行业组织建议性规则、指南、标准,规范公司船、岸的操作;5. 明确公司SMS(安全管理体系)相关人员的责任、权力和相互关系;6. 保持公司SMS有效运行。

四、组织架构1. 成立公司防污染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司防污染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2. 设立防污染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防污染措施,包括制定防污染计划、监督执行、检查评估等;3. 各部门应设立防污染联络员,负责本部门防污染工作的落实和上报。

五、防污染措施1. 船舶防污染操作规范:- 严格执行船舶防污染规定,确保船舶垃圾、生活污水、油污水等污染物得到妥善处理;- 定期检查船舶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防止污染物的排放;- 对船舶垃圾、生活污水、油污水等进行分类收集、储存和转运;- 严格执行船舶排放标准,确保船舶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规定。

2. 船舶防污染应急预案:- 制定船舶防污染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措施和职责;-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响应迅速、有效。

3. 船员防污染培训:- 定期对船员进行防污染知识培训,提高船员防污染意识;- 加强船员对防污染操作技能的培训,确保船员能够熟练操作防污染设备。

长江海事局梁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长江海事局梁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长江海事局桥梁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干线桥梁施工期、运行期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桥梁及过往船舶、设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长江海事局管辖长江干线桥梁施工期、运行期桥区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或者通过非限制性桥梁的船舶、设施,以及桥梁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及人员,应遵守本规定。

辖区内特定桥梁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权限,负责辖区桥梁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桥梁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章桥梁建设及运行通航安全保障第五条桥梁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维护桥梁桥区水域良好的通航环境,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做到:(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与维护;(二)确保桥梁通航尺度满足批准的通航标准;(三)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桥涵标、桥柱灯及桥区水域助航标志,并按规定进行维护;(四)按照“三同时”要求落实水上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并为桥区水域现代安全监管设施建设提供信息传输条件;(五)定期进行桥梁水上交通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设施设备检测,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影响通航安全时,应当及时向过往船舶发出安全预警信息,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条限制性桥梁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落实下列桥梁防碰撞措施:(一)按批复设计落实涉水桥墩防撞能力和防撞装置,并设置警示标志;(二)配备必要的桥区水域监控设备,并进行有效监控;(三)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建立健全防碰撞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四)建立值班制度,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按应急处置预案采取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七条在长江干线新建桥梁,其预可、工可、初设等前期阶段,桥梁建设单位应充分听取海事管理机构意见,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桥梁通航安全技术资料。

(安全生产)长江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长江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长江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水上加油站(船)供受油作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供受油作业污染长江水域和重大恶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长江海事局管辖水域内从事水上加油作业的加油站(船)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四条从事供油作业的水上加油站(船)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水上加油站应满足国家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技术的标准,供油船舶、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条件,具备有效的技术证书;(二)配备足够的持有有效证书和有关专业培训合格证的人员;(三)符合消防技术要求,持有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四)建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五)配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编制应急预案;(六)水上加油站应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第五条水上加油站的布点应结合辖区实际,满足有关主管机关的统一规划。

第六条水上加油站(船)从事供油作业应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经审核取得《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作业与防污染备案证明》(格式见附件1 )后,方可从事供油作业。

(一)加油站靠泊负荷、前沿水深及周围水域环境情况的说明(适用固定加油站),加油船技术资料(适用流动加油船);(二)消防设备清单;(三)安全防护和防污染设备(器材)清单;(四)供受油作业操作规程;(五)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值班制度、防火制度、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或预案等);(六)固定码头作加油站的,应按要求建立并提交码头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第七条加油站(船)供受油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作业前,必须检查管路、阀门及其它相关设备,确保处于良好状态,堵好甲板排水孔,关闭有关通海阀,对可能溢油的地方,放置集油容器。

备妥消防器材,供受油作业周围杜绝明火作业。

2024年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2篇)

2024年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2篇)

2024年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船舶过闸航行安全和长江三峡及葛洲坝枢纽安全,根据《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以下简称“过闸安检”)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过闸安检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负责监督管理过闸安检。

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局”)负责实施过闸安检。

长江海事局和长江航运公安局按职责分工,指导过闸安检业务工作。

第四条长江流域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港口、码头经营人、管理人依照相关法规,加强船舶装载作业管理,落实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有关要求,强化旅客安全检查,消除过闸船舶安全隐患。

第五条过闸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建立过闸安全保卫制度或船舶保安计划,健全安全自查制度,督促过闸船舶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开展自查。

第六条过闸船舶应于每次过闸前接受过闸安检。

未通过过闸安检的船舶,不得通过长江三峡船闸、升船机或葛洲坝船闸。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免检的除外。

第二章过闸船舶安全自查第七条过闸船舶接受过闸安检前应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货物适装、安保情况正常。

第八条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证书、文书、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第九条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下列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一)机电设备,主要包括:主机、辅机、操舵装置等机电设备,应急电源、应急操舵装置等应急设备。

(二)航行和通信设备,主要包括:甚高频(VHF)、卫星导航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雷达、罗经、电子航道图系统等。

(三)消防设施设备,主要包括: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按照相关标准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等固定消防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是否保持完好有效;是否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及应急预案;是否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是否擅自改变船舶防火分区;是否组织防火检查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长江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长江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长江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撰写人: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长江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水上加油站(船)供受油作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供受油作业污染长江水域和重大恶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长江海事局管辖水域内从事水上加油作业的加油站(船)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四条从事供油作业的水上加油站(船)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水上加油站应满足国家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技术的标准,供油船舶、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条件,具备有效的技术证书;(二)配备足够的持有有效证书和有关专业培训合格证的人员;(三)符合消防技术要求,持有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四)建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五)配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编制应急预案;(六)水上加油站应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

第五条水上加油站的布点应结合辖区实际,满足有关主管机关的统一规划。

第 2 页共 2 页第六条水上加油站(船)从事供油作业应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经审核取得《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作业与防污染备案证明》(格式见附件1)后,方可从事供油作业。

(一)加油站靠泊负荷、前沿水深及周围水域环境情况的说明(适用固定加油站),加油船技术资料(适用流动加油船);(二)消防设备清单;(三)安全防护和防污染设备(器材)清单;(四)供受油作业操作规程;(五)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值班制度、防火制度、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或预案等);(六)固定码头作加油站的,应按要求建立并提交码头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第七条加油站(船)供受油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作业前,必须检查管路、阀门及其它相关设备,确保处于良好状态,堵好甲板排水孔,关闭有关通海阀,对可能溢油的地方,放置集油容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2013年修正案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2013年修正案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2013年修正案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4.07.28•【文号】海安全[2014]479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2013年修正案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海安全〔2014〕479号)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各有关航运公司,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心:《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修正案(见附件)已于2013年6月21日在第92届海安会上以第353号决议通过,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强制实施。

为做好ISM规则修正案实施的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相关国际航运公司应抓紧时间组织研究ISM规则修改的内容,按照修改后的ISM规则尽快完善公司安全管理体系。

二、各审核发证机构、审核员应加强对ISM规则修正案的学习研讨,充分理解掌握ISM规则修正案的精神,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修改后的ISM规则对公司进行审核发证。

请各直属海事局将本通知精神尽快传达至辖区相关国际航运公司。

附件:ISM规则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4年7月28日附件ISM规则修正案(MSC.353(92)号决议 2013年6月21日通过)A部分--实施6 资源和人员1 现有第6.2段由下列文字替代:6.2 公司应确保每艘船舶:.1 根据国内和国际规定,配备合格、持证并健康的船员;.2 配备满足船上各种安全操作要求的合适的人员*(注* 参见本组织以第A.1047(27)号决议通过的《最低安全配员原则》)。

12 公司审核、复查和评价2 在现有12.1段之后插入以下新的12.2段,并将现有12.2到12.6段重新编号为12.3到12.7“12.2公司应定期核查所有受托承担涉及ISM事务的相关方开展的工作是否与本规则规定的公司责任相符。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港口危险货物安全检查通用技术规程》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港口危险货物安全检查通用技术规程》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港口危险货物安全检查通用技
术规程》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4.10.23
•【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24年第49号
•【施行日期】2025.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港口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24年第49号
关于发布《港口危险货物安全检查通用技术规程》的公告现发布《港口危险货物安全检查通用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程》为水运工程建设推荐性行业标准,标准代码为JTS/T 328—2024,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规程》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实施过程中具体使用问题的咨询,由主编单位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答复。

《规程》文本可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专栏
(/syportal/sybz)查询和下载。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
2024年10月23日
附件:港口危险货物安全检查通用技术规程JTS-T 328-2024。

长江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长江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长江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水上加油站(船)供受油作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长江水域污染和船舶供受油作业引发的重大恶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长江海事管理局管辖水域内从事水上加油作业的加油站(船)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四条从事石油供应业务的水加油站(船)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水上加油站应符合国家安全和污染防治技术标准,供油船舶、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条件,具备有效的技术证书;(二)配备足够的持有有效证书和相关专业培训证书的人员;(三)符合消防技术要求,持有消防部门颁发的证书;(四)建立安全和污染预防管理体系;(五)配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编制应急预案;(六)水上加油站应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证书》。

第五条水加油站的布局应与辖区的实际情况相结合,满足有关主管机关的统一规划。

第六条水上加油站(船)供油作业应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经审核取得《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作业与防污染备案证明》(格式见附件1)后,方可从事供油作业。

(一)加油站靠泊负荷、前沿水深及周围水环境描述(适用固定加油站),加油船技术资料(适用流动加油船);(二)消防设备清单;(三)安全防护和防污染设备(器材)清单;(四)供油和受油操作程序;(五)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值班制度、防火制度、应急预案或污染事故预案等);(六)固定码头作加油站的,按要求建立并提交码头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第七条加油站(船)供受油作业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作业前,必须检查管路、阀门及其它相关设备,确保处于良好状态,堵好甲板排水孔,关闭有关通海阀,对可能溢油的地方,放置集油容器。

备妥消防器材,供受油作业周围杜绝明火作业。

码头防污染管理制度(5篇)

码头防污染管理制度(5篇)

码头防污染管理制度一、码头装卸危险货物时应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杜绝跑、冒滴、漏的现象。

二、杜绝跑冒。

使用合格的金属软管接卸(经过试压达到规定要求),垫片要耐腐蚀;螺丝松紧均匀;阀门经常注意保养;一旦发生垫片冲破、皮龙爆裂,必须立即通知船上停泵、关阀,用吸油毡吸取货物,用接油盘收集溢出货物,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故的扩大。

如果污染事故严重,应立即打电话向公安消防部门、港口管理局、海事局等有关上级部门报告,以消除危害。

三、在收发货物过程中,发现有滴漏现象应立即采取措施。

首先是停止作业,用接油盘,盛接泄漏物,防止流入江中,污染水源,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待设备维修以达到完好程度后再进行作业。

四、码头在接卸过程中,发现船员将危险的污染物随意排放应立即制止,尽可能利用码头盛放污油的设备进行处理,洗舱水、污水应流入污油池。

对船上污染物随意排放性质严重的要立即汇报港口管理局、海事局等部门进行处理。

五、码头不在收发作业时、应对管线、阀门经常进行检查,记录完好程度。

软管口应用盲板封口,防止泄漏。

六、码头应始终保持一定数量的空油桶、积油桶、吸油毡、清污设备设施。

每次收发作业下来的污染物、污液等要尽快处理完,以保障码头随时随地有处理泄漏的充分条件。

码头防污染管理制度(2)是为了保护码头周边环境并减少污染物排放而制定的一套管理规定和措施。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码头防污染管理制度的内容:1. 码头污染物排放限制:a. 码头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规,合理控制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的排放;b. 码头企业必须安装和维护先进的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排放在规定范围内;c. 码头管理部门将定期检查和监测码头企业的排放情况,对超过限制的污染物排放进行处罚。

2. 废水处理:a. 码头企业必须建设和运营废水处理设施,对排放的废水进行处理和净化;b. 废水处理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废水排放标准,经常进行设备运行检查和维护;c. 码头管理部门将定期抽样检测和监测码头企业的废水排放情况,对不合格的废水进行处罚。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范文(3篇)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范文(3篇)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范文1.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必须按规定编制《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垃圾管理计划》;配备《油类记录簿》和《垃圾记录簿》等防污文书;2.船长负责船上防污管理工作,负责落实船上各项日常防污措施;3.经常组织船员学习防污知识和上级防污文件精神,增强防污意识和责任心;4.船上加注燃油、机油、排放废旧机油、污油水等到油类作业,必须记录于《油类记录簿》,总吨小于____吨的记于《轮机日志》;5.船上应配备专用的垃圾桶,分类收集各种垃圾,到港口后集中送到岸上垃圾设施处理,并记录于《垃圾记录簿》中;6.禁止向河中排放废旧机油、污油水、垃圾等污染物质;7.船上的废旧机油设专用容器收集,废旧机油、污油水应定期(一般一季度一次),往清污公司排放,排放后向清污公司索取接收污油水证明文书备查;8.经常检查船上的排水口、尾轴等,防止漏油污染水域;9.定期进行溢油应急演习,提高溢油应急反应能力;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范文(2)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管理,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责任1.本制度的管理单位为XX船舶公司。

负责全面组织、协调和实施船舶污染防治工作。

2.船舶公司应设立船舶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防治方案和措施,并监督落实。

3.船舶公司下设船舶污染防治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的执行和监督。

第三章船舶污染防治工作要求1.船舶公司应加强对船员的培训,提高防治意识和技能。

2.船舶在进港前,应提前进行船舶清洁和船体防污处理工作,确保船舶污染物的排放达标。

3.船舶应按照国际公约的规定安装船舶污染防治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4.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应遵守船舶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物。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1.船舶公司应定期对船舶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监管部门有权对船舶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核实,并依法予以处罚。

船舶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管理制度

船舶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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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12.31•【文号】海危防〔2019〕489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危防〔2019〕4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12月31日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实施,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应急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签订和履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应急规定》《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JT/T1081,以下简称《能力要求》)和本办法的要求,达到相应等级的应急清污能力。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配备的应急船舶、设施、设备和器材,《应急规定》附表未明确规定可协议拥有的,应当为自有。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应急高级指挥人员和现场指挥人员,应当按照国际海事组织示范教程的要求,参加相应等级的培训,取得培训证明并保持知识更新;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可自行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操作人员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已签发的专业培训证明继续有效。

第四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应急规定》第十五条的要求,在本单位或者在其加入的行业协会的互联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信息。

新成立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在首次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前至少30日,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社会公布信息。

现有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社会公布信息。

长江船舶防污染备案管理办法

长江船舶防污染备案管理办法

长江船舶防污染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水域的环境保护,防止船舶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长江水域内航行、停泊的各类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者。

第三条长江船舶防污染备案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长江水域环境安全。

第二章防污染备案第四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者应当在船舶投入运营前,向长江海事管理部门提交防污染备案申请。

第五条防污染备案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船舶基本信息,包括船名、船籍港、船舶类型、吨位等;(二)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清单及其性能说明;(三)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船舶防污染应急预案;(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长江海事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防污染备案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船舶发放防污染备案证明。

第三章防污染管理第七条船舶在长江水域航行、停泊期间,应当遵守以下防污染管理规定:(一)严禁向水体排放油类、有毒有害物质;(二)严格遵守垃圾处理规定,不得随意丢弃垃圾;(三)合理使用洗舱水、压舱水,防止污染水体;(四)定期对防污染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八条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长江海事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污染。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九条长江海事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船舶的防污染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船舶防污染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船舶,长江海事管理部门有权依法采取警告、罚款、扣留船舶等措施,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长江海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管理办法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环境保护和海事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律程序批准后实施。

港口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港口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港口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船舶防污染管理,保护海洋环境,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人民生活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港口停靠或者进行相关作业的船舶,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第三条港口船舶防污染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科学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港口船舶防污染管理工作组织体系,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港口船舶防污染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章港口船舶防污染设施管理第五条港口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存港期间的废水、废油等排放管控体系,确保船舶排放达标。

第六条港口应当配备完善的废水处理设施和废油回收设施,对存港船舶的废水进行处理,将废油回收利用,确保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第七条港口应当对存港船舶进行定期检查,监测其废水和废油排放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不符合要求的情况。

第八条港口应当对存港船舶的船舶油污染应急处置设施进行定期检查,保障处置设施的完好有效,确保能够及时应对突发的船舶油污染事件。

第九条港口应当与船舶公司签订环保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规范双方的行为。

第三章船舶防污染管理第十条船舶应当严格遵守国际、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第十一条船舶应当定期进行污水、废油的处理和处置,不得将废水、废油直接排放到海洋中。

第十二条船舶应当定期维护和检查自身的油污应急处理设施,确保设施的完好,并配备专业的应急处理人员。

第十三条船舶应当建立健全船舶环保管理体系,明确环境保护岗位职责,加强对船员的环境保护培训,提高环保意识。

第四章防污染管理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港船舶废水、废油排放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监测体系和监测设施,定期对存港船舶进行监测检查。

第十五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违法行为处理机制,对违法行为及时处理,依法予以惩处。

第十六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确保在船舶污染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长江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长江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长江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长江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水上加油站(船)供受油作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供受油作业污染长江水域和重大恶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长江海事局管辖水域内从事水上加油作业的加油站(船)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四条从事供油作业的水上加油站(船)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水上加油站应满足国家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技术的标准,供油船舶、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条件,具备有效的技术证书;(二)配备足够的持有有效证书和有关专业培训合格证的人员;(三)符合消防技术要求,持有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四)建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五)配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编制应急预案;(六)水上加油站应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

第五条水上加油站的布点应结合辖区实际,满足有关主管机关的统一规划。

第六条水上加油站(船)从事供油作业应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经审核取得《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作业与防污染备案证明》(格式见附件1)后,方可从事供油作业。

(一)加油站靠泊负荷、前沿水深及周围水域环境情况的说明(适用固定加油站),加油船技术资料(适用流动加油船);(二)消防设备清单;(三)安全防护和防污染设备(器材)清单;(四)供受油作业操作规程;(五)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值班制度、防火制度、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或预案等);(六)固定码头作加油站的,应按要求建立并提交码头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第七条加油站(船)供受油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作业前,必须检查管路、阀门及其它相关设备,确保处于良好状态,堵好甲板排水孔,关闭有关通海阀,对可能溢油的地方,放置集油容器。

码头防污染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码头防污染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码头防污染管理制度范文1. 引言本码头防污染管理制度旨在确保码头运作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同时保护码头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在码头进行操作的人员及设备,要求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做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确保可持续发展。

2. 法律法规依据码头防污染管理制度的制定遵循以下法律法规依据: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4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3. 环境保护责任3.1 本码头设立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执行本制度,并负责环境污染预防、应急处置等工作。

3.2 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环保意识和技能。

3.3 所有在码头工作的人员都有责任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操作,严禁违规行为,造成环境污染。

4. 污染防控措施4.1 严格管理危险废物的生成、储存、运输和处置,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2 使用环境友好型燃料及设备,控制噪声和尾气排放。

4.3 严格控制排污口的使用,并定期进行污染源排查,确保无污染物外泄。

4.4 做好码头周边环境的清洁工作,及时清理、处理垃圾和污水。

5. 应急预案5.1 制定码头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和处置程序,确保迅速、有效地应对突发事件。

5.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5.3 配备应急处置设备和材料,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可用性。

5.4 在突发事件抢险处置过程中,要注重减少二次污染的可能性,采取合适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6. 监督检查6.1 环保部门对码头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6.2 环保部门要指导码头制定并执行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并全面记录相关数据。

6.3 每年对码头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做好改进工作。

7. 奖惩措施7.1 对于严重违反本码头防污染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记入个人员工档案。

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评价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评价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评价技术规
范(试⾏)》的通知
⽂号:海船舶[2011]588号
颁布⽇期:2011-09-16
执⾏⽇期:2011-09-16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沿海各直属海事局、有关单位:
为了指导港⼝、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在申请海事管理机构专项验收前开展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评估,以及指导地⽅⼈民政府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建设规划,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上污染应急⼯作的指导意见》(交海发〔2010〕366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局制定了《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评价技术规范(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

附件: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评价技术规范(试⾏)
⼆零⼀⼀年九⽉⼗六⽇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1.09.16,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12.03。

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评价技术规范

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评价技术规范
1
6.3 风险识别的过程 .............................................................................................................. 11 7 源项分析..................................................................................................................................... 12 7.1 分析的目的和内容 .......................................................................................................... 12 7.2 事故发生概率预测 .......................................................................................................... 12 8 风险影响预测............................................................................................................................. 14 8.1 污染物在大气中的扩散 ................................................................................................... 14 8.2 污染物在水中的扩散 ....................................................................................................... 14 8.3 预测模型及结果 ............................................................................................................... 16 9 风险评价..................................................................................................................................... 17 9.1 事故危害后果预测 ........................................................................................................... 17 9.2 高风险区预测 ................................................................................................................... 18 9.3 预测结果图....................................................................................................................... 18 9.4 风险矩阵........................................................................................................................... 19 9.5 风险可接受水平分析 ....................................................................................................... 19 10 降低风险对策........................................................................................................................... 19 10.1 减小风险概率的对策 .................................................................................................... 19 10.2 减轻事故后果的对策 .................................................................................................... 19 11 费用效益分析 ........................................................................................................................... 22 11.1 定性分析 ........................................................................................................................ 22 11.2 定量分析 ........................................................................................................................ 22 11.3 费用效益分析结果 ........................................................................................................ 22 12 评价结论................................................................................................................................... 23 附录 ................................................................................................................................................ 24 附录 1 调研和现场踏勘 ........................................................................................................ 24 附录 2 应急能力评价方法 .................................................................................................... 26 附录 3 事故概率预测方法 .................................................................................................... 31 附录 4 污染量预测 ................................................................................................................ 34 附录 5 危害后果预测计算 .................................................................................................... 35 附录 6 风险评价计算 ............................................................................................................ 37 附录 7 风险评价报告书格式 ................................................................................................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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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海事局危险货物码头及船舶作业防污染评审制度(试行)
海事法规加入时间:2007-8-2 11:24:46
长江海事局危险货物码头及船舶作业防污染评审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危险货物码头及船舶作业防污染能力的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有效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实施意见》、长江海事局《长江船舶防污染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长江海事局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防污染评审由各分支海事局负责实施,散化液化码头及3000吨级及以上油码头防污染评审专家应从长江海事局专家库中调用。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防污染评审是指相关作业单位防污染备案前所进行的以下防污染能力评审:
(一)危险货物装卸作业防污染能力;
(二)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设施)接收处理能力;
(三)船舶清(冼)舱作业单位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
(四)液货过驳作业防污染能力;
(五)船舶水上拆解作业防污染能力。

第四条申请评审的单位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提交《危险货物码头及船舶作业防污染评审申请书》(附件一)及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一)危险货物装卸作业防污染能力评审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单位的基本概况;
2、码头及周边水域基本情况:包括码头总布置图、码头工艺流程图、安全与防污染设施布置图、码头前沿水深、码头负荷及环境状况说明书、有关证明文件等;
3、作业货物品种理化性质和作业流程;
4、人员配备及持证情况、责任、权力和相互关系;
5、防污染管理制度:包括值班、船岸检查、明火作业、防静电、防火防爆、污染物接收处理等制度;
6、作业方案:包括船舶靠离泊方案、装卸作业规程、限制作业的条件、通信联系方案等;
7、安全与防污染设备的配备情况及操作规程;
8、应急计划(预案);
9、设备的维护保养方案。

(二)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附送以下材料:
1、申请单位的基本概况;
2、接收作业船舶(设施)基本情况及相关证书资料;
3、人员配备及持证情况,责任、权力和相互关系;
4、接收作业管理制度:包括防污染管理、防火防爆管理、值班、台账报表、人员培训学习及演习等制度;
5、作业方案:包括靠离泊方案、污染物接收方案、污染物转运处置方案等;
6、安全与防污染设备的配备情况及操作规程;
7、应急计划(预案);
8、设备的维护保养方案。

(三)船舶清(洗)舱作业单位应附送以下材料:
1、申请单位的基本概况;
2、清(洗)舱作业船舶(设施)基本情况及相关证书资料;
3、作业人员培训证明、责任、权力和相互关系;
4、接收作业管理制度:包括防污染管理、防火防爆管理、值班、台账报表、人员培训学习及演习等制度;
5、安全作业方案:包括靠离泊方案、清(洗)舱流程、清(洗)舱水接收处理与转运处置方案、保障措施;
6、使用的设备清单和相应的检验证明、操作规程;
7、应急计划(预案);
8、设备的维护保养方案。

(四)申请液货船水上储库过驳作业评审应附送以下材料:
1、申请单位的基本概况;
2、作业船舶和作业点水域基本情况:
3、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卸、装载船舶)资料,包括国籍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适装证书、保险文书和最近一次安检报告;
4、过驳作业所需配备的有关设备、器材的清单和辅助船资料,按规定需经检验的设备需提交有关检验证明;
5、作业货物品种理化性质和作业流程;
6、人员配备及持证情况、责任、权力和相互关系;
7、靠离泊、作业方案及保障措施:包括靠离泊方案、过驳作业方案、限制作业的条件、通信联系方案等;
8、防污染管理制度:包括值班、明火作业、防静电、防火防爆、污染物接收处理等制度;
9、安全与防污染设备的配备情况、操作规程、防污染措施;
10、设备的维护保养方案;
11、应急方案。

(五)申请船舶水上拆解作业评审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2、设置拆船厂点的批准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3、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4、拆解工艺流程;
5、应急计划(预案)。

第五条评审单位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所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制定《评审安排方案》(附件二)。

第六条评审单位应在开展评审工作前3个工作日将《评审安排方案》发送给被评审方和评审专家,并通报当地海事局(处),同时向评审专家所在单位发《防污染评审商调函》(附件三)。

第七条申请评审单位按《评审安排方案》做好准备工作,条件允许时,可将评审材料寄送评审专家。

第八条评审实行专家组组长负责制,专家组组长主持评审会议。

第九条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应积极协助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并提供有关日常监督管理的材料或情况。

申请评审单位应做好会务工作,向评审组成员提供所需的工作便利,并根据评审组的要求提供证据性资料。

第十条评审分为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两部分:
(一)资料评审
1、所建立的管理体系(制度)的完整性、可行性;
2、所提交方案是否合乎有关规定的要求;
3、人员、设备是否符合要求。

(二)现场评审
1、管理体系(制度)实施的有效性;
2、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知识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
3、所配备设施设备的完好性、有效性;
4、应急反应能力。

第十一条评审一般分为以下步骤:
(一)由评审专家组组长主持召开评审组预备会。

主要内容是讨论确定具体评审工作安排,并向评审专家成员分配工作任务。

(二)召开评审初次会议,由评审专家组全体成员、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代表、被评审方单位领导、评审陪同人员及被评审方指定的其它有关人员参加。

主要内容包括:
1、评审组与被评审方分别介绍各自与会人员;
2、被评审方介绍码头(设施)防污染管理的有关情况;
3、评审组简要介绍评审依据、方法、计划安排和有关要求;
4、其它有关事宜。

(三)实施资料评审,并填写《资料评审记录》(附件四);
(四)开展现场评审,并填写《现场评审记录》(附件五);
(五)召开评审组内部会议,形成评审初步意见;
(六)召开评审总结会议,由评审专家组全体成员、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代表、被评审方单位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评审陪同人员及被评审方指定的其它有关人员参加,由评审专家组组长通报专家评审初步意见。

第十二条评审会结束3个工作日内,评审组应形成《危险货物码头及船舶作业防污染评审报告》(附件六),《危险货物码头及船舶作业防污染评审报告》一式二份,一份送被评审单位,一份连同《资料评审记录》、《现场评审记录》报评审单位。

第十三条长江海事局防污染评审专家由长江局聘请,分支海事局防污染评审专家由分支局聘任并向长江局报备,聘期为三年。

长江海事局专家兼任所在地分支海事局专家。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海事管理、危险品运输(装卸)、船舶防污染等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准;(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

第十五条参加评审的专家必须科学、公正地对所需评审内容进行评审,严守商业秘密,并不得接受申请评审单位的特殊照顾。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一:
危险货物码头与船舶作业防污染评审申请书
申请单位法人代表
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申请评审内容
申请作业的码头泊位(船舶)
货物名称水路危规编号国际危规编号污染物类别
申请报告: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备注:
附表二:
评审安排方案评审项目编号:
申请单位
评审项目
评审时间
评审专家组组成编号姓名所在单位聘书编号组长
成员
成员
成员
成员
成员
成员
成员
成员
具体安排:
防污染评审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三:
危险货物码头与船舶作业防污染评审商调函:
现决定对单位的进行防污染评审,评审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评审专家于日报到)。

拟请你单位同志届时参加评审工作,望给予支持。

请通知该同志务必于月日前将抵的航班号或车次、船期告知。

联系人:;电话:
传真:。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请于月日前通知我局。

联系人:;电话:
传真:。

年月日
附件四:
资料评审记录
评审项目编号:申请单位:
评审专家签名:评审日期:
序号资料名称章节或条

问题描述
问题严重程

整改建议
注:“问题严重程度”栏内视该问题对安全与防污染影响程度分别填“重大”、“严重”、“一般性”
附件五:
现场评审记录
评审项目编号:申请单位:
评审专家签名:评审日期:
序号现场评审内容询问人操作

问题描述问题严重程度整改建议
注:“问题严重程度”栏内视该问题对安全与防污染影响程度分别填“重大”、“严重”、“一般性”
附件六:
危险货物码头与船舶作业防污染评审报告
评审项目编号:
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申请评审内容
申请作业的码头泊位(船舶)
货物名称水路危规
编号
国际危规编号污染物类别
评审起止时间
评审组评审组长评审成员
评审情况概述:
评审中发现问题合计个。

其中资料评审中个,现场评审中个。

一般性问题个,重大问题个,严重问题个。

问题具体情况
序号问题描述问题严重程度整改建议
评审初步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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