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海事局危险货物码头及船舶作业防污染评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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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海事局危险货物码头及船舶作业防污染评审制度(试行)
海事法规加入时间:2007-8-2 11:24:46
长江海事局危险货物码头及船舶作业防污染评审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危险货物码头及船舶作业防污染能力的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有效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实施意见》、长江海事局《长江船舶防污染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长江海事局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防污染评审由各分支海事局负责实施,散化液化码头及3000吨级及以上油码头防污染评审专家应从长江海事局专家库中调用。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防污染评审是指相关作业单位防污染备案前所进行的以下防污染能力评审:
(一)危险货物装卸作业防污染能力;
(二)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设施)接收处理能力;
(三)船舶清(冼)舱作业单位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
(四)液货过驳作业防污染能力;
(五)船舶水上拆解作业防污染能力。
第四条申请评审的单位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提交《危险货物码头及船舶作业防污染评审申请书》(附件一)及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一)危险货物装卸作业防污染能力评审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单位的基本概况;
2、码头及周边水域基本情况:包括码头总布置图、码头工艺流程图、安全与防污染设施布置图、码头前沿水深、码头负荷及环境状况说明书、有关证明文件等;
3、作业货物品种理化性质和作业流程;
4、人员配备及持证情况、责任、权力和相互关系;
5、防污染管理制度:包括值班、船岸检查、明火作业、防静电、防火防爆、污染物接收处理等制度;
6、作业方案:包括船舶靠离泊方案、装卸作业规程、限制作业的条件、通信联系方案等;
7、安全与防污染设备的配备情况及操作规程;
8、应急计划(预案);
9、设备的维护保养方案。
(二)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附送以下材料:
1、申请单位的基本概况;
2、接收作业船舶(设施)基本情况及相关证书资料;
3、人员配备及持证情况,责任、权力和相互关系;
4、接收作业管理制度:包括防污染管理、防火防爆管理、值班、台账报表、人员培训学习及演习等制度;
5、作业方案:包括靠离泊方案、污染物接收方案、污染物转运处置方案等;
6、安全与防污染设备的配备情况及操作规程;
7、应急计划(预案);
8、设备的维护保养方案。
(三)船舶清(洗)舱作业单位应附送以下材料:
1、申请单位的基本概况;
2、清(洗)舱作业船舶(设施)基本情况及相关证书资料;
3、作业人员培训证明、责任、权力和相互关系;
4、接收作业管理制度:包括防污染管理、防火防爆管理、值班、台账报表、人员培训学习及演习等制度;
5、安全作业方案:包括靠离泊方案、清(洗)舱流程、清(洗)舱水接收处理与转运处置方案、保障措施;
6、使用的设备清单和相应的检验证明、操作规程;
7、应急计划(预案);
8、设备的维护保养方案。
(四)申请液货船水上储库过驳作业评审应附送以下材料:
1、申请单位的基本概况;
2、作业船舶和作业点水域基本情况:
3、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卸、装载船舶)资料,包括国籍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适装证书、保险文书和最近一次安检报告;
4、过驳作业所需配备的有关设备、器材的清单和辅助船资料,按规定需经检验的设备需提交有关检验证明;
5、作业货物品种理化性质和作业流程;
6、人员配备及持证情况、责任、权力和相互关系;
7、靠离泊、作业方案及保障措施:包括靠离泊方案、过驳作业方案、限制作业的条件、通信联系方案等;
8、防污染管理制度:包括值班、明火作业、防静电、防火防爆、污染物接收处理等制度;
9、安全与防污染设备的配备情况、操作规程、防污染措施;
10、设备的维护保养方案;
11、应急方案。
(五)申请船舶水上拆解作业评审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2、设置拆船厂点的批准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3、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4、拆解工艺流程;
5、应急计划(预案)。
第五条评审单位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所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制定《评审安排方案》(附件二)。
第六条评审单位应在开展评审工作前3个工作日将《评审安排方案》发送给被评审方和评审专家,并通报当地海事局(处),同时向评审专家所在单位发《防污染评审商调函》(附件三)。
第七条申请评审单位按《评审安排方案》做好准备工作,条件允许时,可将评审材料寄送评审专家。
第八条评审实行专家组组长负责制,专家组组长主持评审会议。
第九条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应积极协助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并提供有关日常监督管理的材料或情况。申请评审单位应做好会务工作,向评审组成员提供所需的工作便利,并根据评审组的要求提供证据性资料。
第十条评审分为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两部分:
(一)资料评审
1、所建立的管理体系(制度)的完整性、可行性;
2、所提交方案是否合乎有关规定的要求;
3、人员、设备是否符合要求。
(二)现场评审
1、管理体系(制度)实施的有效性;
2、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知识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
3、所配备设施设备的完好性、有效性;
4、应急反应能力。
第十一条评审一般分为以下步骤:
(一)由评审专家组组长主持召开评审组预备会。主要内容是讨论确定具体评审工作安排,并向评审专家成员分配工作任务。
(二)召开评审初次会议,由评审专家组全体成员、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代表、被评审方单位领导、评审陪同人员及被评审方指定的其它有关人员参加。主要内容包括:
1、评审组与被评审方分别介绍各自与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