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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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建设标准2013

看守所建设标准2013

《看守所建设标准》公安部《看守所建设标准》编制组二〇一三年六月前言《看守所建设标准》(修订)是根据住建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的要求,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负责修订编制。

本建设标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收集分析了全国1222个看守所的建设数据,选择东、中、西部9个省、市、自治区有代表性的57个看守所进行了实地考察,组织所领导和有关人员座谈讨论,总结近年来看守所建设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后最终形成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形成报批稿,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六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及规划布局,建筑面积及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安全警戒及配套设施.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时反馈给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监所管理局,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再次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主要起草人:杜山冯剑徐文海赵亚许舒频二〇一三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5)第三章选址及规划布局 (7)第四章建筑面积及指标....................................。

.9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11)第六章安全警戒配套设施 (14)附录看守所各功能区房屋设置表 (16)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 (17)附件一看守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附件二武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看守所建设,提高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满足看守所刑事羁押活动的需要,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被羁押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看守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初步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看守所建设标准 建标[2013]126号

看守所建设标准 建标[2013]126号

看守所建设标准公安部《看守所建设标准》编制组二〇一三年六月建标[2013]12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看守所建设标准》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要求,由公安部组织修订的《看守所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看守所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在看守所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负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8月26日前言《看守所建设标准》(修订)是根据住建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的要求,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负责修订编制。

本建设标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收集分析了全国1222个看守所的建设数据,选择东、中、西部9个省、市、自治区有代表性的57个看守所进行了实地考察,组织所领导和有关人员座谈讨论,总结近年来看守所建设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后最终形成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形成报批稿,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六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及规划布局,建筑面积及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安全警戒及配套设施。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时反馈给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监所管理局,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再次修订时参考。

一级看守所达标条件

一级看守所达标条件

一级看守所达标条件一级看守所是我国刑事拘留场所的一种,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保护公民人身安全而设立的。

一级看守所的设立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管理。

下面将详细介绍一级看守所达标的条件。

一、场所条件一级看守所的场所条件是保证其正常运行的基础。

首先,一级看守所的建筑面积应达到一定标准,以容纳足够数量的在押人员。

其次,看守所内部的布局应合理,要有足够的监控设备和安全通道,以确保监狱的安全和管理。

此外,看守所的环境卫生条件也是达标的重要指标,要保持整洁干净,避免疾病传播。

二、设施条件一级看守所的设施条件包括生活设施、办公设施和教育设施等。

生活设施包括食堂、宿舍、卫生间等,要满足在押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办公设施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访室等,要满足看守所管理人员的工作需要。

教育设施包括图书室、教室、体育场所等,要为在押人员提供文化和体育活动的场所。

三、安全条件一级看守所的安全条件是保证在押人员安全的重要保障。

首先,看守所要有完善的监控系统,监控设备要覆盖到每个监室和重要区域,以确保监管人员能够及时发现和应对突发情况。

其次,看守所要设立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安全门、警报器等,以防止在押人员的脱逃和他人的非法侵入。

此外,看守所要建立严格的访客登记制度和人员出入制度,确保只有合法的人员才能进入看守所。

四、管理条件一级看守所的管理条件是保证其正常运行的关键。

一级看守所的管理人员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运用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确保监管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看守所的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坚守职责,保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对在押人员的教育和改造工作,帮助其改正错误,重新融入社会。

五、保障条件一级看守所的保障条件包括人员配备、物资保障和资金保障等。

一级看守所要有足够数量的管理人员和警力,以保证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看守所要配备必要的设备和物资,以满足在押人员的生活和工作需要。

此外,看守所还需要有足够的资金支持,以保证其正常运行和管理。

JB-UN020-2003:看守所建设标准.doc

JB-UN020-2003:看守所建设标准.doc

JB-UN020-2003:看守所建设标准守所建设标准北京看守所建设标准主编部门 z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 z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 2003 年 1 月 1 日(内部发行)2003 年北京关于批准发布《看守所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 [2002] 245 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计委: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 00 一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 E 知gt;gt; (建标 (200 1) 203 号)的要求,由公安部编制的《看守所建设标准gt;gt; ,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和国家计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胆年 10 月 24 日编制说明《看守所建设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 00 一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 (建标 [2001J 203 号〉的要求,由公安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编制的。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选择全国 300 多个有代表性的看守所,进行实地考察,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看守所建设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反复修改形成送审稿后,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五章,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建筑面积及有关指标,规划布局及用地指标,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时反馈给公安部,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4 号公安部监所管理局邮政编码: 1007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组阁臼年 8 月 2 日第一章第二章第兰章第四章第五章目录总贝 u .... 建耐见模与项目组成..建设面积及有关指标....规划布局及用地指标....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1)(2) (4) (6 ) (8) 附加说明 (10)附件: (lt;看守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11) 《看守所建筑设计方案》 (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看守所建设,提高看守所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及其他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51400-2020 看守所建筑设计标准

51400-2020 看守所建筑设计标准

看守所建筑设计标准
一、总则
1.1 为规范看守所建筑设计,提高看守所建设质量,满足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看守所建筑设计。

既有看守所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规定。

1.3 看守所建筑设计应遵循科学、合理、安全、人性化的原则,满足监管工作需要,提高监管能力,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二、术语和代号
2.1 术语
2.1.1 监室cell,用于关押在押人员的封闭空间。

2.1.2 公共活动区public activity area,在押人员集体活动及民警办公区域。

2.1.3 监控室monitoring room,安装监控设备的房间。

2.1.4 会见室interview room,在押人员与家属会见、通信的场所。

2.1.5 医务室clinic,为在押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场所。

2.1.6 洗衣房laundry room,清洗和晾晒在押人员衣物的场所。

2.1.7 储藏室storage room,储存物品的场所。

2.1.8 民警值班室policeman’s duty room,民警值班、办公的场所。

2.1.9 厨房kitchen,制作在押人员餐食的场所。

2.1.10 餐厅dining room,供在押人员集体用餐的场所。

2.1.11 走廊corridor,连接各个房间的水平通道。

2.1.12 卫生间toilet,供在押人员洗浴、如厕的场所。

2.1.13 楼梯staircase,连接各层楼的水平通道。

看守所建筑标准

看守所建筑标准

看守所建筑标准一、概述看守所是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场所,其建筑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考虑到在押人员的权利和安全。

本标准主要规定看守所的建筑要求,包括监室、禁闭室、卫生间等在押人员用房,物品储藏室、图书阅览室、医务室等生活用房,餐厅、教室等教育用房,会见室等家属会见用房,值班室、管教室、谈话室等民警用房,武警营房、值勤工作用房等武警用房,附属用房,如变配电室、传达室、车库、仓库等,以及场地建设和警戒设施等方面。

二、在押人员用房1.监室:应设置足够数量的独立监室,每个监室应符合安全要求,保证在押人员的隐私和人身安全。

2.禁闭室:应设置禁闭室,用于关押具有特殊管理需要的在押人员。

禁闭室应配备安全监控设备,确保在押人员的行为得到有效监管。

3.卫生间:应设置卫生间,提供充足的洗漱用品和卫生设施,保持卫生间整洁、卫生。

三、生活用房1.物品储藏室:应设置物品储藏室,用于储存被褥、衣物等生活用品。

2.图书阅览室:应设置图书阅览室,提供书籍、报纸等读物,丰富在押人员的文化生活。

3.医务室:应设置医务室,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药品,用于治疗在押人员的疾病和伤痛。

四、教育用房1.餐厅:应设置餐厅,提供营养均衡的餐饮服务,确保在押人员的身体健康。

2.教室:应设置教室,用于对在押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文化教育等。

五、家属会见用房1.会见室:应设置会见室,用于在押人员与家属会见交流。

会见室应配备监控设备,确保会见过程的安全和秩序。

六、民警用房1.值班室:应设置值班室,用于民警值班和监控在押人员的活动。

2.管教室:应设置管教室,用于民警对在押人员进行管理和教育。

3.谈话室:应设置谈话室,用于民警与在押人员开展个别谈话和教育。

七、武警用房1.武警营房:应设置武警营房,提供住宿和生活设施,保障武警官兵的基本生活需求。

2.值勤工作用房:应设置值勤工作用房,用于武警官兵进行值勤和巡逻等工作。

八、附属用房1.变配电室:应设置变配电室,用于提供电力供应和管理。

看守所建设标准

看守所建设标准

看守所建设标准看守所是法律体系中的关键环节,它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实施机构,在社会治安和矫治罪犯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看守所能够健康、有序地运行,保障囚犯的合法权益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环境和安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看守所建设标准至关重要。

1. 规划设计看守所的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囚犯的生活、劳动、教育和矫治需要。

建议采用模块化布局,不同功能区域互相独立、交通便利,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2. 房舍设置看守所的房舍设置应充分考虑囚犯的生活和安全需要。

建议设置单人房间和集体宿舍,保障囚犯的私人空间和社交需求。

房舍内应具备基本的卫生设施和安全设备,确保囚犯的居住环境安全整洁。

3. 环境设施看守所的环境设施应充分考虑囚犯的身心健康需求。

建议设置相应的体育、文化、娱乐等场所,提供囚犯的娱乐活动和文化教育。

应提供必要的医疗设施和心理咨询服务,保障囚犯的身心健康。

4. 安全设备看守所的安全设备是确保看守所安全运行的关键要素。

建议配备完善的监控系统、报警系统和安全防护设施,以便及时发现并处理突发事件。

应加强囚犯与外界的隔离,确保看守所的安全稳定。

5. 工作人员看守所的工作人员是看守所正常运作的中坚力量,他们需要具备一定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

建议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招聘、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工作效能。

应保障工作人员的工作环境和待遇,提升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质量。

6. 监管机制看守所的监管机制是确保看守所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

建议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管机制,加强对看守所的监督和管理,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应加强囚犯的权益保护和矫治工作的监督,实现看守所的法治化管理。

7. 社会参与看守所的建设和运营应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互动和合作。

建议开展开放性教育活动、关系访问等,促进囚犯与社会的联系和交流。

应加强对囚犯的社会化教育,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犯率。

看守所建设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囚犯的合法权益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环境和安全。

看守所建设标准

看守所建设标准

《看守所建设标准》公安部《看守所建设标准》编制组二〇一三年六月前言《看守所建设标准》(修订)是根据住建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的要求,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负责修订编制。

本建设标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收集分析了全国1222个看守所的建设数据,选择东、中、西部9个省、市、自治区有代表性的57个看守所进行了实地考察,组织所领导和有关人员座谈讨论,总结近年来看守所建设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后最终形成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形成报批稿,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六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及规划布局,建筑面积及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安全警戒及配套设施。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时反馈给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监所管理局,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再次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主要起草人:杜山冯剑徐文海赵亚许舒频二〇一三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5)第三章选址及规划布局 (7)第四章建筑面积及指标 (9)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11)第六章安全警戒配套设施 (14)附录看守所各功能区房屋设置表 (16)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 (17)附件一看守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附件二武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看守所建设,提高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满足看守所刑事羁押活动的需要,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被羁押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看守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初步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看守所建设标准

看守所建设标准

看守所建设标准一、建设地点选择。

看守所的建设地点应选择在城市郊区或者偏远地区,远离居民区和商业区,以减少对周边社会的影响。

同时,建设地点应当便于管理和监控,便于交通运输和供水供电。

二、场地规划。

看守所的场地规划应当合理,包括建筑布局、绿化设施、运动场地等。

建筑布局应当符合安全防护要求,绿化设施应当美化环境,提升囚犯的生活质量,运动场地应当满足囚犯的日常锻炼需求。

三、建筑设计。

看守所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包括建筑结构、通风采光、消防设施等。

建筑结构应当稳固耐用,通风采光应当充足,消防设施应当齐全,确保囚犯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四、设施配备。

看守所的设施配备应当齐全,包括监控设备、通讯设备、医疗设施等。

监控设备应当覆盖所有重要区域,通讯设备应当保障囚犯与外界的联系,医疗设施应当能够及时处理囚犯的健康问题。

五、管理制度。

看守所的管理制度应当健全,包括囚犯管理、人员管理、安全管理等。

囚犯管理应当依法严格执行,人员管理应当科学合理,安全管理应当严密有力,确保看守所的正常运转和安全稳定。

六、安全防护。

看守所的安全防护应当到位,包括围墙围栏、监控系统、警卫设施等。

围墙围栏应当坚固高效,监控系统应当全面覆盖,警卫设施应当能够及时发现和应对安全事件。

七、环境卫生。

看守所的环境卫生应当得到重视,包括清洁卫生、垃圾处理、病媒防治等。

清洁卫生应当定期进行,垃圾处理应当规范有序,病媒防治应当有效可行,确保看守所的环境卫生达到标准要求。

八、社会关系。

看守所的社会关系应当和谐稳定,包括与当地政府、社会组织、家属等的合作关系。

与当地政府应当保持良好沟通,与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合作,与家属应当保持联系,确保看守所与社会的关系和谐稳定。

以上就是看守所建设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相关人员在看守所建设过程中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看守所“五化建设”标准

看守所“五化建设”标准

附件1看守所“五化建设”标准一、完善岗位设置和勤务机制,实现勤务模式科学化(一)配备必要的警力和其他工作人员1、警力配备符合《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工作的意见》要求的最低配备标准.2、羁押女性在押人员的看守所,配备的女性民警数量应当满足管教、巡视、监控等工作需要。

3、按照《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的规定配备医务人员.4、按照实际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财会、技术人员和炊事、水、暖、电工等工勤人员.(二)科学设置勤务岗位5、设立所领导带班、巡视监控、管教、医务工作岗位和收押、提讯、接待等综合岗位。

6、所领导24小时带班.7、实行值班期间巡视监控工作专业化,负责巡视监控的民警在值班期间不得从事收押、提讯、接待等其他工作。

有条件的看守所可以分别设置监控、巡视岗位。

- 1 -8、实行管教专业化,由专职管教民警负责监室管理工作。

9、看守所收押、提讯、接待等工作由综合岗位承担。

有条件的看守所,应当分别设置收押、提讯、接待等岗位,实行收押、提讯、接待等工作专业化。

(三)合理划分勤务范围10、中型以上看守所应当结合监区布局划分监控和巡视范围,每个分控室或者值机机位的监控区域一般不超过20个监室,巡视范围一般不超过40个监室。

11、每一巡视监控区域至少有2名民警交替从事巡视和监控工作,且白天连续工作不得超过12小时,夜间连续工作不得超过6小时.12、每名管教民警管理在押人员不超过60人,管理过渡监室在押人员不超过40人。

13、实行监室主协管制度,主管民警不在岗时,由协管民警安排、处置监室日常事务。

(四)健全勤务工作制度和机制14、建立各岗位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制度.15、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二、完善执法制度和执法体系,实现执法行为规范化(一)完善岗位工作规范和流程16、制定岗位工作规范,包括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工作要求等.- 2 -17、制定岗位工作程序并制定流程图。

(二)完善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障18、印制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告知书。

看守所建设标准

看守所建设标准

《看守所建设标准》公安部《看守所建设标准》编制组二〇一三年六月前言《看守所建设标准》(修订)是根据住建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二〇一三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5)第三章选址及规划布局 (7)第四章建筑面积及指标 (9)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11)第六章安全警戒配套设施 (14)附录看守所各功能区房屋设置表 (16)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 (17)附件一看守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附件二武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宜实行一次规划、一次建设,也可根据发展需要一次规划、分期建设;扩建和改建的看守所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看守所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看守所建设规模按设计押量确定。

看守所设计押量,应按满足现实需要、适度超前的原则,综合考虑辖区人口数量、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

宜按如下公式计算:N s=1.2N P式中:N s-----看守所设计押量;N P-----前五年平均押量。

民二、办案及管理用房包括羁押受理用房(含接待厅、收押厅、收押登记室、安全检查室、健康检查室、信息采集室、候押室)、值班室、管教室、谈话室、心理咨询室、讯问室、律师会见室、辨认室、警用装备室、技术用房(包括监控室及其设备室、讯问指挥室、电教室等)、AB门执勤用房等。

设计押量500人以下看守所接待厅和收押厅可合并设置。

三、民警办公及生活用房。

民警办公用房含办公室、文印室、资料室、档案室、会议室、阅览室、荣誉室等;民警生活用房含备勤宿舍、食堂、健身房、文娱室等。

四、检察院和法院用房指驻所检察室使用的办公室、监控室、谈话室和法院使用的宣判小法庭等。

第三章?选址及规划布局第十六条新建看守所选址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宜选择地势高、地形平坦,水文和工程地质条件良好;二、供电、给排水、交通、通讯等市政设施条件较好,便于利用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和方便刑事诉讼活动。

看守所建设标准2013

看守所建设标准2013

《看守所建设标准》公安部《看守所建设标准》编制组二〇一三年六月前言《看守所建设标准》(修订)是根据住建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的要求,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负责修订编制。

本建设标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收集分析了全国1222个看守所的建设数据,选择东、中、西部9个省、市、自治区有代表性的57个看守所进行了实地考察,组织所领导和有关人员座谈讨论,总结近年来看守所建设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后最终形成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形成报批稿,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六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及规划布局,建筑面积及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安全警戒及配套设施。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时反馈给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监所管理局,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再次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主要起草人:杜山冯剑徐文海赵亚许舒频二〇一三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5)第三章选址及规划布局 (7)第四章建筑面积及指标....................................。

.9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11)第六章安全警戒配套设施 (14)附录看守所各功能区房屋设置表 (16)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 (17)附件一看守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附件二武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看守所建设,提高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满足看守所刑事羁押活动的需要,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被羁押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看守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初步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看守所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建设标准

建设标准

看守所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20111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第三章选址及规划布局……………………………………()第四章建筑面积及指标……………………………………()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第六章安全警戒及配套设施………………………………()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附件看守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看守所建设,提高看守所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满足看守所刑事羁押活动的需要,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被羁押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看守所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督促检查整个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看守所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第四条看守所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做到坚固安全、管理方便、功能齐全、设施完善。

第五条看守所建设项目应纳入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和政府投资计划;看守所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并按照土地管理规定划拨。

第六条看守所建设应充分考虑安全保密和使用功能的特殊要求,宜实行一次规划、一次建设,也可根据发展需要一次规划、分期建设;扩建和改建的看守所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看守所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相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定额的规定。

3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第八条看守所建设规模按设计押量确定。

看守所设计押量,应按满足现实需要、适度超前的原则,根据当地人口数量、地理条件、当前关押量以及发展趋势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

看守所建设规模及方案,应由省级公安机关初步审核同意后,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看守所建筑设计标准 chinabuilding

看守所建筑设计标准 chinabuilding

看守所建筑设计标准chinabuilding看守所建筑设计标准(chinabuilding)是指中国监狱系统中用于收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设施的建筑设计相关标准。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监狱建筑的安全、功能性和人道性。

在本文中,我们将逐步讨论看守所建筑的设计标准,以了解其背后的原则和规范。

第一步: 设计目标和原则在进行看守所建筑设计之前,首先需要确定设计的目标和原则。

监狱系统的首要目标是确保公众安全,并保护监狱工作人员和囚犯的权益。

因此,看守所建筑设计的原则包括安全性、可控性、有效性和人道性。

安全性是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

看守所建筑必须具备防逃脱和防暴的能力,同时保证工作人员和犯人的人身安全。

此外,看守所的安全性还需考虑防火、防爆等方面的设计。

可控性是指看守所建筑能够确保对犯人的有效控制和监视。

这包括合理的犯人活动空间划分、监控系统、监狱门禁系统等,以确保监狱系统的运营无缝衔接和安全可控。

有效性是指在看守所建筑中的每个功能区域都能够实现其预期功能和目标。

这要求设计人员充分理解监狱运营的需求,并合理地划分不同区域的功能。

例如,看守所建筑通常包括监狱单元、活动区域、食堂、医疗设施等,每个区域都需要被精确地设计和规划,以满足监狱系统的运营需求。

人道性是看守所建筑设计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尽管看守所的主要目标是限制犯人的自由,但他们仍然应该受到尊重和合理对待。

设计人员应当努力提供一个平衡犯人权益与监狱工作人员安全的环境。

第二步: 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区基于设计目标和原则,看守所建筑的下一步是确定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区。

一般来说,看守所建筑包括监狱单元、行政办公区、接待区、医疗设施、教育区、活动区等多个功能区域。

监狱单元是看守所的核心区域,用于收容犯人。

监狱单元的设计应尽可能减少犯人的逃脱风险,并提供稳定和安全的居住环境。

单元内的布局应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冲突和暴力事件的发生。

行政办公区位于看守所内的一个区域,用于监狱管理人员的工作。

看守所建设标准213

看守所建设标准213

《看守所建设标准》公安部《看守所建设标准》编制组二〇一三年六月前言《看守所建设标准》(修订)是根据住建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的要求,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负责修订编制。

本建设标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收集分析了全国1222个看守所的建设数据,选择东、中、西部9个省、市、自治区有代表性的57个看守所进行了实地考察,组织所领导和有关人员座谈讨论,总结近年来看守所建设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后最终形成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形成报批稿,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六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及规划布局,建筑面积及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安全警戒及配套设施。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时反馈给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监所管理局,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再次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主要起草人:杜山冯剑徐文海赵亚许舒频二〇一三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5)第三章选址及规划布局 (7)第四章建筑面积及指标 (9)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11)第六章安全警戒配套设施 (14)附录看守所各功能区房屋设置表 (16)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 (17)附件一看守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附件二武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看守所建设,提高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满足看守所刑事羁押活动的需要,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被羁押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看守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初步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

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Detention HouseJGJ 117-2000J3 7-2000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2000〕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公安厅〔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公安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公安部1998年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公技监[1998〕71号)要求,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主编的《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JGJ 127-2000,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原标准《看守所建筑标准》GA9-91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负责管理和具体解释,公安部监所管理局组织内部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0年7月26日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1 总则1.o.1 为规范看守所建设,使看守所建筑设计符合“坚固安全,方便管理,功能齐全,体现文明”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看守所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建筑设计。

1.0.3 看守所建筑应根据建设规模、管理模式的要求和基地环境及气候条件,因地制宜地设计,并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规划要求相适应做到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经济适用1.0.4 看守所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 看守所detention house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留所服刑罪犯(以下统称在押人员)的机关。

2.0.2 监区supervision看守所内关押在押人员、依法实施武装警戒的区域。

2.0.3 监室supervision room在押人员起居用房2.0.4 监房supervision building由监室、室外活动场、管理通道和巡视道组成的建筑单元2.0.5 管理通道managing passage监房内用于收押、提讯在押人员和提供在押人员生活保障等管理工作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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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建设标准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看守所建设标准》公安部《看守所建设标准》编制组二〇一三年六月前言《看守所建设标准》(修订)是根据住建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的要求,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负责修订编制。

本建设标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收集分析了全国1222个看守所的建设数据,选择东、中、西部9个省、市、自治区有代表性的57个看守所进行了实地考察,组织所领导和有关人员座谈讨论,总结近年来看守所建设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后最终形成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形成报批稿,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六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及规划布局,建筑面积及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安全警戒及配套设施。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时反馈给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监所管理局,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再次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主要起草人:杜山冯剑徐文海赵亚许舒频二〇一三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5)第三章选址及规划布局 (7)第四章建筑面积及指标 (9)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11)第六章安全警戒配套设施 (14)附录看守所各功能区房屋设置表 (16)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 (17)附件一看守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附件二武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看守所建设,提高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满足看守所刑事羁押活动的需要,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被羁押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看守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初步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看守所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第四条看守所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做到坚固安全、管理方便、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并符合环保、节能、节地的要求。

第五条看守所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

第六条看守所建设应充分考虑安全保密和使用功能的特殊要求,宜实行一次规划、一次建设,也可根据发展需要一次规划、分期建设;扩建和改建的看守所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看守所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看守所建设规模按设计押量确定。

看守所设计押量,应按满足现实需要、适度超前的原则,综合考虑辖区人口数量、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

宜按如下公式计算:=Ns-----看守所设计押量;式中:NsNP-----前五年平均押量。

有行政区划、收押范围调整、辖区人口增减规划等因素或经济发达、押量增长迅速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论证后另行报批。

新建看守所的设计押量应不小于50人。

第九条看守所设计押量及建设方案,应由省级公安机关初步审核同意后,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看守所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场地、安全警戒和其他配套设施构成。

第十一条看守所房屋建筑包括被羁押人用房、办案及管理用房、民警办公及生活用房、检察院和法院用房、附属用房以及武警用房。

一、被羁押人用房包括监室、物品储藏室(包括衣物储藏室和违禁物品保管室)、医务用房、图书室、活动室、伙房、公共浴室、洗衣房、理发室、教育培训室以及家属会见用房等。

家属会见用房包括管理室、会见室(包括会见大厅、单独会见室和视频会见室)、候见室、生活用品供应室及物品暂存室等。

二、办案及管理用房包括羁押受理用房(含接待厅、收押厅、收押登记室、安全检查室、健康检查室、信息采集室、候押室)、值班室、管教室、谈话室、心理咨询室、讯问室、律师会见室、辨认室、警用装备室、技术用房(包括监控室及其设备室、讯问指挥室、电教室等)、AB门执勤用房等。

设计押量500人以下看守所接待厅和收押厅可合并设置。

三、民警办公及生活用房。

民警办公用房含办公室、文印室、资料室、档案室、会议室、阅览室、荣誉室等;民警生活用房含备勤宿舍、食堂、健身房、文娱室等。

四、检察院和法院用房指驻所检察室使用的办公室、监控室、谈话室和法院使用的宣判小法庭等。

五、附属用房包括收发值班室、门卫接待室、变配电室、车库、仓库、公共卫生间、综合修理间、职工浴室、锅炉房及其他设备用房等。

六、武警用房建设项目及标准应按武警总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看守所建筑设备包括建筑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供电系统及设备、消防、燃气、通讯与计算机网络、有线电视等。

第十三条看守所场地应包括道路、停车场、武警训练场地、民警文体活动场地、被羁押人活动场地和绿地等。

第十四条看守所安全警戒设施包括围墙、岗楼、电网、照明、大门及值班室、武警哨位、隔离防护、应急警报、周界控制、门禁、监控和通信指挥、监管信息、违禁物品检测、无线信号屏蔽、讯问指挥、民警巡视管理、被羁押人报告、会见等技术防范系统。

第十五条看守所配套设施包括被羁押人教育系统、医疗设施、厨房设备、床具、讯问椅、专用车辆等基本装备。

第三章选址及规划布局第十六条新建看守所选址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宜选择地势高、地形平坦,水文和工程地质条件良好;二、供电、给排水、交通、通讯等市政设施条件较好,便于利用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和方便刑事诉讼活动。

三、避开高层建筑、外事活动场所及人口活动密集的区域;与各种污染、易燃易爆危险品、高噪声、高压电线、无线电干扰、光缆、石油管线、水利设施等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看守所周围建设的控制范围和建筑高度,应满足看守所的安全和保密要求。

第十七条看守所建设布局按其功能宜分为监区、办案区、接待会见区、办公区、生活保障区和武警营区。

除监区、武警营区应单独设置外,其余功能区设计押量500人以下看守所可合并建设。

有关押女性被羁押人的看守所应单独设置关押区域。

看守所内设置特殊监区的,应按照《公安监管场所特殊监区建设标准》(建标113-2009)执行。

设置监管医院的,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有关医院建设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看守所建设总平面布置,应做到安全保密、方便管理,并符合以下要求:一、看守所监区应设置在看守所中央部位或较隐蔽、便于警戒的位置,监区宜设置一个出入口,并不得直接面对看守所大门。

监区围墙内外应有安全隔离带,围墙内不小于7m,围墙外不小于5m。

监房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当地住宅建筑日照的规定,且不少于10m。

二、办案区设置应临近监区出入口。

三、接待会见区应设置在监区围墙外,满足看守所安全管理的需要和方便来所人员的进出。

四、办公区应设置在监区围墙外,并综合考虑停车、道路、绿化等因素合理布置。

五、生活保障区宜设置在监区围墙外。

六、武警营区应自成体系,并毗邻看守所监区。

第十九条看守所外通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各功能区机动车道应联通;进入监区的机动车道净宽和净高均不应小于4m。

第二十条看守所建筑密度宜为33%,容积率宜控制在~0. 5。

特殊情况需建设两层以上监房的,其容积率根据总体布局要求另行核定。

第二十一条看守所绿地率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和建设有关绿地的控制要求。

第四章建筑面积及指标第二十二条看守所房屋建筑面积(不含武警营房)应以设计押量乘以看守所房屋建筑面积指标数确定。

第二十三条看守所房屋建筑面积指标(不含武警营房)及各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看守所房屋建筑面积指标(㎡/被羁押人)注:1、设计押量为200~500人之间的,按公式-(Ns-200)/300计算建筑面积指标;设计押量为500~1000人之间的,按公式-(Ns-500)/500计算建筑面积指标。

设计押量200人以下的建筑面积指标,按照设计押量200人的建筑面积指标确定;设计押量1000人以上的建筑面积指标,按照设计押量1000人的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Ns为设计押量,NP前五年平均押量。

2、看守所内设置特殊监区的,其面积指标按照《公安监管场所特殊监区建设标准》(建标113-2009)另行核定。

第二十四条看守所停车场地面积,按25㎡/车位计算;车位数量应综合考虑看守所公务车辆、外来车辆及民警自备车辆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建设地下停车库时应根据实际需求另行报批,并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第二十五条看守所民警文体活动场地应按工作人员数量确定,人均不应低于㎡,且总面积最低不宜小于600㎡。

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第二十六条看守所的建筑标准,应根据看守所安全管理、使用功能及城乡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并符合《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第二十七条看守所监房宜单层设置,特殊情况的地区可设多层监房。

第二十八条看守所监房外墙厚度应达到370mm,并满足安全防护要求。

第二十九条看守所监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看守所监室分为普通监室和单人监室,并分别设置与之毗邻的室外活动场。

普通监室每间关押人数应为8~16人,人均使用面积8人监室宜为7㎡,9~16人监室宜为5㎡;单人监室每间使用面积宜为7~8㎡,每100人设置1~3间。

二、监室层高应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中的气候分区确定,严寒地区监室层高宜为~ m;寒冷地区监室层高宜为~;夏热冬冷地区监室层高宜为~;夏热冬暖地区监室层高宜为~。

三、监室内设置有盥洗、淋浴和水冲式不锈钢便器等设施的卫生间,按照不低于8人一套的标准配置;8人监室卫生间使用面积宜为㎡、9~16人监室卫生间使用面积宜为7㎡、单人监室卫生间使用面积宜为2㎡;卫生间与监室床位之间宜用夹胶落地安全玻璃隔离。

四、监室内设固定式单层床位,其制作安装要求符合《看守所床具》标准。

五、监室门制作应符合《监室门》(GA526-2010)标准规定。

第三十条与监室毗邻设置的室外活动场,人均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

第三十一条看守所医务用房设置应符合《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公通字〔2011〕26号)规定。

第三十二条看守所监房主通道净宽度,设计押量500人以下看守所不宜小于3 m,设计押量500人及以上的不宜小于5m;监室门外侧的管理巡视通道净宽不宜小于2m;室外活动场毗邻监室一侧上部的管理巡视通道净宽宜为1m。

第三十三条监室窗户、室外活动场顶部、讯问室和律师会见室等被羁押人使用部分以及其他需要防护处理的窗户,必须安装金属防护栅栏;监区内房屋以及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家属会见室等被羁押人能够接触到的窗户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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