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项目各项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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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工业项目

1、用地前期工作

(1)预申请

拟投资工业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对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按规定提出用地预申请,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书》,缴纳预申请保证金。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和莆田市及所辖各县预申请人按预申请用地面积每公顷不低于45万元的标准缴纳预申请保证金,但单个项目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龙岩、三明、南平和宁德市及所辖各县预申请人按预申请用地面积每公顷不低于30万元的标准缴纳,但单个项目总额最高不超过700万元。

(2)确定规划条件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

(3)林地初审

涉及使用林地的,按照《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规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涉及林地出具初审意见等相关问题的通知》(闽林政[2008]33号)执行,由林业主管部门出具使用林地初审意见。

(4)环评审核

涉及采矿、选矿等污染性行业用地的,应先由环保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初审意见。

2、用地审批

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3、批后实施征地

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批准后,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征地。

4、工业用地招拍挂

工业用地应当采取招拍挂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招拍挂的一般规则和程序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管理办法》等规章的规定办理。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经贸、外经贸、环境保护、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标准等要求,以及工业用地预申请项目的落实情况,分期分批编制具体地块的出让方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出让方案的内容包括:产业类型、准入条件、城市规划设计条件(含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建设项目规模、土地面积、投资强度、容积率、出让年限、开竣工期限、出让底价等土地使用综合条件。

5、具体项目立项、规划许可等

工业用地招拍挂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发给竞得人、中标人《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竞得人或中标人在5个工作日内,按拟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0%支付预付款(竞得人或中标人已缴纳保证金的,其缴纳的保证金可抵缴预付款),领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竞得人或中标人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和《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按规定权限,到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环保、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企业登记等相关手续。

6、供地、土地登记

竞得人或中标人应在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之日起一年之内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规划(建设)、环境评价、工商注册等相关手续,并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正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供地手续,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在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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