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诉美国金枪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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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诉美国金枪鱼-海豚案的评论(DS381)
摘要:美国金枪鱼—海豚案在国际上引发了一场激烈的争论和风波。一些贸易人士指责美国打着环境保护的旗号实行保护主义,称之为“绿色保护主义”,实则为“绿色帝国主义”。而另一些环境保护主义则指责专家组将危害人类生存的环境问题于不顾。虽然争论不断,但该案件最终以美国败诉顺利结案,也表明WTO在解决国际贸易争端中所表现出来的有效性和约束性。另外,作为WTO成员国的中国,也应从该案件中总结经验教训,铭记WTO有关规则关于发展中国家成员特殊和差别待遇的规定,用以维护自身的发展权和环境权益。
关键词:海豚案;保护主义;经验教训;差别待遇
金枪鱼案情简介
海豚是一种珍贵的海洋生物,在东热带太平洋地区,海豚和金枪鱼存在一种奇妙的共生现象,而墨西哥渔民普遍使用一种“袋状围网”。这种网在捕获金枪鱼时,导致许多海豚丧命。于是在1991年10月,美国根据自己的国内法《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令》,发布禁令,禁止从墨西哥进口金枪鱼,包括鲜鱼和金枪鱼制成品,并且拒绝接受墨西哥的申辩,坚持实施禁令。于是第二年2月6日,墨西哥向关贸总协定申诉,要求解决美国禁止其金枪鱼进口的问题。同年3月,成立了专家组处理此事,专家组在广泛收集材料,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认为GATT仅规定了可对产品引起的污染用贸易手段进行限制,但却未对因产品的制造方式引起的污染作任何规定。况且,《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令》仅是美国的一项国内法,不能用来约束美国境外的生产过程。最后,专家组认为美国对墨西哥采取的措施违反了GATT的关于取消数量限制规定,并且又不属于GATT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和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规定的环境例外情况之列,裁决美国败诉。
两大争议焦点
作为原告的墨西哥认为:美国海豚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金枪鱼和金枪鱼加工产品的进口禁令,违反了GATT关于取消进口数量限制的规定;该禁令为特定的地理区域设置了特定的歧视性条件,违反了GATT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墨西哥因此请求专家组裁定美国的禁止进口措施是不正当的。
作为被告的美国,其观点则针锋相对:美国所采取的进口禁令属于条例GATT所
指影响产品国内销售和购买的国内法规;即使不符合GATT,该进口禁令也属于GATT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和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规定的环境例外措施。关于金枪鱼的原产地规定,美国法律区分的只是捕获金枪鱼的水域,而不是金枪鱼本身的产地,并不违背国民待遇。美国因此请求专家组驳回墨西哥的诉求。
从国际环境与贸易角度分析,该案的核心问题有两个:第一,一个国家能否要求另一国家实行什么样的环境法规?第二,能否允许针对某种产品的生产方法采取贸易限制?
案情结果
GATT对成员方实施国内环境政策的方式极少限制,只要不对进口产品实施歧视或者不对国产产品实行保护,对于进口产品和同类产品,成员方有权自主征税或者立法管理。同时,如果某种产品出自某个具有不同环境政策或法规的国家,成员方不得仅仅因为产品出自该国而限制该产品的进口。
基于产品生产国环境政策或法规的差异而实行的进口限制对策,并不具有GATT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和第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规定的环境例外的正当性。该条既未规定保护生命或健康政策的幅度标准,也未规定资源保护政策的幅度标准。如果某个成员方准备以其他国家的环境政策与其存在差异为由实行进口限制对策,就需要对政策差异的幅度规定具体的限度,以使其限制对策具有正当性,并制定相应的判定标准,以防止滥用。
本报告既不影响各个成员方实施国内环境政策以及互相合作以求此类政策协调的权力,也不影响成员方全体共同行动以对付国际环境问题,包括那些只能通过超越现行GATT规则的措施才能解决的国际环境问题。
结论如下:
(1)美国针对墨西哥的金枪鱼实施的进口禁令,以及作为该禁令
依据的《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的规定,违背了GATT关于取消进口数量限制的规定。
(2)美国的进口禁令也不具有GATT规定的环境例外措施的正当性。
(3)美国针对第三国的金枪鱼实施的进口禁令,同样违背了GATT的有关规定,也不具有环境例外措施的正当性。
(4)专家组建议缔约国大会要求美国修改其进口管理措施,并使其符合美国在
GATT下的国际义务。美国关于金枪鱼“海豚安全”标签的规定,与GATT关于最惠国待遇的规定并不矛盾。
经验总结
一个国家不能以某种产品的生产方法和过程不利于环境为由,对他国产品
实行进口限制。本案的结论之一是,美国可以针对金枪鱼产品的质量或者内容实施进口限制,但不能仅以墨西哥关于金枪鱼生产方法的法规未能满足美国环境法规的要求为由,禁止墨西哥金枪鱼产品的进口。
一个国家基于环境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不能域外适用。本案中,由于墨西哥的捕鱼行为发生在美国管辖水域之外的公海,因此专家组裁定,美国的进口禁令实际上是将其国内环境法规和其价值观念强加于其他国家,故予反对。GATT规则并不允许一个国家为了企图要求其他国家也遵守其国内法规而采取贸易限制行动,即便是为了保护动物健康或者可用尽的自然资源也不允许。
国际贸易和环境保护中的单边主义,应让位于多边合作机制。保护自然资源的目的无疑是正当的,但美国为此采取的单边贸易限制仍然被专家组的报告所否定。这是值得庆幸的,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以环境保护为由的单边贸易限制措施的滥用。在本案中,如果美国的主张被接受,那么,任何国家都可以仅凭出口国的环境、健康和社会政策与其不同而禁止其他国家产品的进口,这将打开一扇单边贸易限制的大门——仅是为了在其国内实施本国法规,而且可能是为了将本国标准强加其他国家。这必将导致贸易保护措施泛滥成灾。多边贸易体系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共同贸易规则实现可预见性,而单边贸易措施的随意性势必严重破坏多边贸易体系的可预见性。在国际环境与贸易领域,多边行动比单边限制更得人心,国际合作比简单对抗更为有效。
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规则冲突,需要精心协调。本案裁决结果表明,世界贸易体系对基于产品生产过程的贸易限制持明显的否定立场。这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世界贸易体系规则与国际环境法律在实践中的不尽一致。从单纯的环境保护角度考虑,关注产品生产过程与产品的国际贸易直接挂钩,不仅会增加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代价,势必还会严重障碍发展中国家有效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这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因此需要在有关国际贸易与环境谈判中努力做好两个领域的规则协调。
积极争取并善于利用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WTO诸协定都有关于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的规定。因此,各成员认识到,不应期望发展中国家使用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