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
79号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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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号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指在令地区生产经营的食品,包括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和屠宰企业。
第三条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市场规则要求,综合运用各种形式的自律管理,并以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及其他相关技术来实施。
第四条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将质量安全管理纳入日常经营管理,建立规范的质量体系、安全体系,确保食品的安全、卫生、有效性,满足消费者需求。
第五条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在生产、加工及流通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实行科学的检测监督,充分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第六条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定期开展质量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并据实处理和解决。
第七条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建立有效的报告、处置及跟踪机制,以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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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2位代表各市(地),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江西的编号为 36开头。
产品类别编号:产品类别编号由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 定。前2位代表产品种类,后2位代表该类产品的品种。 获证产品序号:企业序号为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序列号,由国家 质检总局统一编制。
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市场准入必备条件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生产加工场所、相应的生产加工 设备和工艺流程,制作、销售食品的企业,不包括现做现卖、流动制作 等形式的食品加工场点。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市场 准入的必备生产条件,包括以下十个方面: (一)环境卫生要求。 (三)原辅材料要求。 (五)产品要求。 (七)检验要求。 (九)贮运要求。 (二)生产资源要求。 (四)生产加工要求。 (六)人员要求。 (八)包装及标签标识要求。 (十)质量管理要求。
(一)实施巡查:督促企业持续满足必备生产条件。 巡查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保证质量安全情况进 行的巡回检查。 巡查频次的确定:根据企业的质量安全等级确定其相应巡查频次。 巡查内容: 一是企业是否获取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是否申报 或获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各类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是企业负责人是否了解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法律法规和应履行的责 任及义务,是否按规定配备了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管理专(兼)职人员, 生产操作和检验人员是否开展了培训教育,相关人员是否符合健康条件, 有关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督检验。
(3)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实行市场准入标志制度。对检验合 格的食品要加印(贴)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没有加贴QS标志的食品 不准进入市场销售。
食品市场准入标志: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英文字母QS加12位阿拉伯数字 组成。编号前4位为受理机关编号,中间4位为产品类别编号, 后4位为获证企业序号。 受理机关编号:前2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确定;
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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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建档
普查建档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 生产状况以及产品质量监管情况等信息
地市以上质监部门将普查信息按统一 的格式建档,并将普查数据汇总上报省局
初次普查数据每月上报一次,企业的 变更信息每半年上报一次。
对在普查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及时上 报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
每年至少更新一次。 实行分类监管。
主要有关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 法行为条例》
《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主要有关行政规章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 号令)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质检总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第79号令)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 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 必须遵守本细则。食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前店后厂”类食品生产加工和经 营行为的监管,以质监部门为主,工商 部门配合。
二、食品质量安全涉及的法律法规
主要有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主要有关行政法规: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 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 的,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应当按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要求组 织必要的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
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 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化 后20日内提出申请。省级或者市(地) 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食品生产 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的规定重新 组织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
年审通知书1
![年审通知书1](https://img.taocdn.com/s3/m/136fc96b58fafab069dc0273.png)
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催办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和国家质检总局《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质检食监函[2006]5号)的有关要求,获证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企业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度报告。
你单位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现已到年审时间,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相关质监科递交年度报告并附以下资料。
一、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申报表和年度报告自查表(一式二份)填报日期为年审到期之前;二、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包括内芯);三、企业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二份);四、两份不同日期的原材料进厂验收检验报告(含原始记录)复印件;五、两份完整的不同批号或生产日期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含原始记录)复印件(生产日期或批号与检验机构出具的报告相同);六、两份由获得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一年两次带“*”号项目的全项目检验报告原件,提供年度内监督检验报告原件;七、企业使用的印有QS标志的食品包装袋(2只)和包装袋印刷企业的QS证书;八、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食品助剂使用情况备案表(一式二份)。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获证企业必须报告必备条件现场审查不合格项改进措施和整改落实情况;(二)企业有否发生迁址、生产工艺或者设备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使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开发生产新资源食品等情况。
如有,变更后是否能持续保持原有质量保证水平,是否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和提供安全评价报告;(三)原材料进厂验收和食品出厂检验实施情况,特别是如何保证出厂产品逐批检验,确保出厂产品质量受控。
原材料进厂把关实行自行检验的企业,要如实提供两份原材料进厂验收检验报告(含原始记录)复印件;产品出厂实行自行检验的企业,要如实提供两份完整的产品检验报告(含原始记录)复印件,如生产企业有不同申证单元产品和不同类别产品,应按照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抽样方法规定分别提供两份完整检验报告(含原始记录)复印件;产品出厂实行自行检验的企业还应提交其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发证产品或者相关参数的比对验证的检验报告;如果检验报告中不包含出厂检验项目中带“*”号项目,企业还需提供两份由获得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带“*”号项目的检验报告;(四)委托生产加工及其备案情况,包括:委托加工和被委托加工。
成都市食品生产加工使用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规定.
![成都市食品生产加工使用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1d0776310066f5335a8121f8.png)
附件 :成都市食品生产加工使用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规定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国发 [2004]23号以及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 79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成都市行政辖区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各区(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使用添加剂的日常监管三、食品生产加工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 GB2760 -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和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不得滥用、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非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
不得使用不合格和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
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对其所生产加工食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并应当明确承诺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
五、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采购食品添加剂时, 必须实施进货验收制度, 验明产品标识,向供货单位索取有关生产资质、合格证明和发票 (注明品种、批号、数量等 ,无合格证明的食品添加剂,须经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检验合格。
凡采购属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必须选择获证产品。
企业在采购新品种添加剂时,还应索取省级以上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五、食品生产加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要建立采购、进出库和使用台帐,做到证书齐全,标注规范,帐物相符。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档案,其购销记录(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记录(含使用食品添加剂记录、成品入库记录、检验记录等与食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资料至少保存 3年以上。
关于印发山东省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
![关于印发山东省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https://img.taocdn.com/s3/m/19c54823af45b307e87197aa.png)
关于印发《山东省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鲁质监监发〔2006〕38号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以及总局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山东省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山东省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二日山东省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为加强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其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和总局制定的《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山东省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其审查工作管理规定。
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获证企业年度报告的管理工作;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工作,定期将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情况汇总上报省局;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和审核获证企业年度报告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市局报告。
二、获证企业年度报告采取企业自查申报,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企业自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实地抽查主要针对必备条件现场核查一般不合格项较多、季节性生产、日常监督检查中问题较多的企业,重点检查企业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和产品质量。
县局在组织对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工作中,每年实地抽查企业数应大于获证企业总数的10%。
三、市局对县局审查的企业年度报告要组织进行抽查,省局对市局的工作进行抽查。
四、获证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自获证的第二年度开始,每年的5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企业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度报告。
QS细则解读
![QS细则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f86f3d3155270722192ef794.png)
QS细则解读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是国家质检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具体举措。
《细则》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国家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
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条件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条件,限制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细则》规定,经必备条件审查和发证检验合格而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程序向当地省级质量技监部门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
经必备条件审查或者发证检验不合格而不符合发证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企业发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企业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自行作废。
企业自接到《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立即整改,两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按照《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已获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登记证的企业,或者已经通过HACCP体系认证、验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免于企业必备条件审查。
获得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食品认证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按照不重复的原则,简化或者免予企业必备条件审查。
应注意的是,企业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声明,同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完整word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完整word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https://img.taocdn.com/s3/m/4f253e45d1f34693dbef3ebf.png)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1、《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
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对暂扣(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适用与理解
![对暂扣(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适用与理解](https://img.taocdn.com/s3/m/6b3b92265901020207409cf8.png)
对"暂扣(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理解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8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第一款)对违法企业实施吊销或者撤销生产许可证前,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暂扣生产许可证。
(第二款)暂扣生产许可证期限为7日(产品检验机构检测时间除外)。
违法行为属实,依法应当吊销或者撤销许可的,许可审批机关对暂扣的证书予以收回;经调查取证决定不予吊销或者撤销许可的,对暂扣的证书应当及时退还企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以下简称《细则》)第九十九条规定:"(第一款)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认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存在应当依法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行为的,要立即暂扣其生产许可证。
(第二款)暂扣许可证期限为7日(产品检验时间除外)。
对经依法调查决定不吊销的,暂扣的证书应当及时发还企业。
"有人将暂扣生产许可证理解为行政处罚,因为上述关于暂扣(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位于《办法》第九章"罚则"和《细则》第八章"法律责任"中。
然而,行政处罚是指具有法定处罚职权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从性质上说,行政处罚是相对人承担的一种制裁性的行政责任,行政处罚的责任性质意味着它是对行为人的处理结果,具有最终性或结论性,不是临时性措施,也不是处理违法行为人过程的中间环节。
行政强制措施则是指行政主体为了预防、制止或者控制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以及确保行政执法的顺利进行和行政决定的执行,依法对有关对象的人身、财产加以暂时的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的状态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是:1、其主体是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其目的是为了预防或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和发展,或者是为了保全证据,确保行政案件查处工作顺利进行;3、具有临时性、紧急性,一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事由排除,行政强制措施便消灭;4、具有强制性。
79号令[1]
![79号令[1]](https://img.taocdn.com/s3/m/775828d180eb6294dd886c49.png)
第二章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
(详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 详见《 通则》宣贯材料) 通则》宣贯材料)
第三章 食品生产许可
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许可时限: 一. 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许可时限:
1. 第二十五条 “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 省级、 督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 督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在 日内完成 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企业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 的,发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企业的申 发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门应当发给行政 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企业在20日内补正 日内补正; 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企业在 日内补正; 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四.省级局发证程序 省级局发证程序
申请受理
企业20日内 企业20日内 20 补证
不 符 合
(5日内) 日内)
企业现场核查 20日内 日内) (20日内) 市局上报省级局 30日内 日内) (30日内) 省级局许可决定 30日内 日内) (30日内) 给企业发证 10日内 日内) (10日内)
企业送样 日内) (7日内) 发证检验 15日内 日内) (15日内)
号令》 三. 《79号令》的实施主体 号令 1. 国家质检总局 第六条 “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组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 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 省级局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 统一部署,依法组织本辖区部分食品生产许可, 统一部署,依法组织本辖区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并对审查发 证工作负责。 证工作负责。” 3. 市(地)级局 第二十一条 “……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国家质检 市 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食 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企业必备条件核查、 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企业必备条件核查、产品质量检验和 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送达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送达工作。”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食品分类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食品分类](https://img.taocdn.com/s3/m/e711687f83d049649b6658ff.png)
28 其它食品
已有细则的食品
水产加工品 淀粉及淀粉制品 糕点食品 豆制品 蜂产品
第十四页,共22页。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做舟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zhìdù)中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许可证管理条例 生产企业监管办法(bànfǎ)
审查通则 审查细则
第十五页,共22页。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做舟
细则
订)
1号)
酱油实施细则 酱油(修订)
食醋实施细则 食醋(修订)
第十九页,共22页。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做舟
肉制品等10类细则(xìzé)
2003年 肉制品 乳制品 饮料 调味品(糖、味
精) 方便面 饼干 罐头 冷冻饮品 速冻面米食品 膨化食品
2004年
2005年
肉制品(修订)
乳制品修改单(第1号)
第六页,共22页。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做舟
GB7635-2002标准(biāozhǔn)概述
第2大部类共包括4个部类 第21部类:肉、水产品、水果、蔬菜,油脂
等类加工(jiā gōng)品 第22部类:乳制品 第23部类:谷物碾磨加工(jiā gōng)品、淀
粉和淀粉制品;豆制品;其他食品和食品添 加剂;加工(jiā gōng)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第24部类:饮料
12 薯类和膨化食品
13
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 制品)
14 茶叶及相关制品
已有细则的食品
饼干 罐头 冷冻饮品 速冻面米食品 膨化食品
糖果制品、果冻
茶叶
第十二页,共22页。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做舟
食品(shípǐn)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 (shípǐn)分类表
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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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关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 法行为条例》
《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主要有关行政规章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 号令)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 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 必须遵守本细则。食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前店后厂”类食品生产加工和经 营行为的监管,以质监部门为主,工商 部门配合。
二、食品质量安全涉及的法律法规
主要有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主要有关行政法规: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六)按时提交企业年度报告。企 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 1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提交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 件情况的年度报告。
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 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
(七)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生产许可 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当提出换证申请。
(二)全面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并严 格按要求进行记录,比如:原辅材料 进货验收记录、生产加工过程记录、 质量安全控制情况记录、生产设备清 洁保养记录、不合格产品处理记录、 销售记录等。
未按规定实施进货验收制度,无生 产记录或销售记录等,可以处5千元以 下的罚款。(第九十五条)
(三)严格落实出厂检验制度。一是持 续实施产品出厂检验,做到每批出厂产品都 进行检验,并做好出厂检验记录;二是聘请 专职的检验人员;三是加强检验人员技能培 训,不断提高检验人员的操作技能;四是保 证检验设备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安全生产)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知识
![(安全生产)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知识](https://img.taocdn.com/s3/m/7541f9e7dd3383c4bb4cd268.png)
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知识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规定:( A )应当将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B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C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D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中明确规定了强化(A )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A企业法人;B质检部门;C卫生部门;D工商部门;3、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为保证食品的( B )安全,由国家主管食品生产领域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部门制定并实施的一项旨在控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条件的监控制度。
A生产;B质量;C卫生;D食用;4、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食品安全监管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由(D )部门负责。
A农业部门;B工商部门;C卫生部门;D质检部门;5、根据国家标准对食品分类规则,食品共分为(C )类,()种。
A 24,500;B 52,143;C 28,525;D 28,5856、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是(B )。
A GMP;B QS;C ISO9000;D GSP7、《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D )组织生产。
A国家法律规定;B地方强制性标准;C有效的产品标准;D国家标准;8、下面哪一项不属于食品污染()。
A生物性污染;B环境污染;C化学性污染;D物理性污染;9、《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得使用(D )生产加工食品。
A过期、变质、污秽不洁的;B失效、回收;C非食用的原辅材料;D上述全部;10、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的颜色为( B )。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食品生产许可检验承检机构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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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食品生产许可检
验承检机构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5.03.27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3.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检验监管
正文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食品生产许可检验承检
机构名单的通知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行政服务中心,省食品药品认证审评中心:
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和《福建省食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经检验机构申请,省局审核,同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等11家检验机构承担我省粮食加工品等28大类食品生产许可检验工作(检验机构名称及检验范围详见附件)。
相关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时,可自主选择已公布的有许可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开展许可检验。
监管人员和审查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企业到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各承检机构在开展检验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工作规范》要求,在指定和认定的资质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
附件:福建省食品生产许可检验承检机构名称及检验范围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3月27日附件
(附注:√代表有此项检验资质,×代表无此项检验资质)。
79号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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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2005年8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7月18日颁布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李长江二〇〇五年九月一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
食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
本细则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厂房(场所)、加工设备和设施,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分装用于销售的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质量安全规定,满足保障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和标签标识。
第五条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国家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糕点等7类食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糕点等7类食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https://img.taocdn.com/s3/m/3e07102fcc17552706220827.png)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糕点等7类食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饮食【发布部门】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06.11.21【实施日期】2006.11.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糕点等7类食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各分局、县局,各有关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79号令)的规定,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要求,继对粮食加工品(小麦粉、大米)、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用植物油)、调味品(酱油、食醋、味精)、肉制品(肉制品)、乳制品(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饮料(饮料)、方便食品(方便面)、饼干(饼干)、罐头(罐头)、冷冻饮品(冷冻饮品)速冻食品(速冻面米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膨化食品)、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茶叶)、酒类(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蔬菜制品(酱腌菜)、水果制品(蜜饯)、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炒货食品)、蛋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食糖(糖)、水产制品(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等食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糕点等7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6]365号),要求从2006年9月1日起对28大类食品中的糕点、豆制品、蜂产品、果冻、挂面、鸡精调味料、酱类食品(以下简称糕点等7类食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以下简称市场准入)。
现将我市实施市场准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糕点等7类食品生产加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必须具备生产和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申请并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方可组织生产;必须履行产品出厂检验法定责任,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经检验合格出厂销售的食品必须在包装上加贴(印)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
法律法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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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条例》
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
检总局第79号令)
5、《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98号令)
6、《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02号令)
7、《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75号令)
8、《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29号令)
9、《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119
号公告)
10、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
用的公告
11、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法﹝2009﹞89
号)
12、《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资和已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
13、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
14、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15、糕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16、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
定(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
第十章食品安全管理第九节食品生产加工过程
![第十章食品安全管理第九节食品生产加工过程](https://img.taocdn.com/s3/m/112204bca45177232f60a2db.png)
2.防止对食品的污染
(1)管理方面:制定操作室清扫和设备洗净的标准并予以实 施;操作人员定期进行身体检查;限制非生产人员进入工 作间等。
(2)装备方面:操作室专用化;对直接接触食品的机械设备、 工具、容器,选用不使食品发生变化的材质制成;注意防 止机械润滑油对食品的污染等。
1.性质
❖ GMP是对食品企业的生产条件、操作和管理行为 提出的规范性要求,
❖ 一般食品标准则是对食品企业生产出的终产品 所提出的量化指可概括为硬件和软件两个部分。 ❖ 硬件是指对食品企业厂房、设备、卫生设施等
方面的技术要求; ❖ 软件是指对人员、生产工艺、生产行为、管理
食品的加工方式和加工行为,食品原料、中间 产品及成品的包装、贮藏和运输等环节。
3.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带来的危害
(1)主要污染物 杂环胺类化合物 多环芳烃,特别是苯并(a)芘 铅、砷等有害金属
(2)带来的危害 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食品污染事件,原因都在食品的生产加
工过程 国外: 比利时的可口可乐污染事件(42名小学生在喝了受污染的可
❖ 传统上对食品企业的卫生管理包括预防性卫生监 督和经常性卫生监督(巡回监督检查)两部分。
❖ 传统监督方式虽然可以发现食品企业生产中的卫 生问题,但由于监督力量不足,且没有充分调动 生产企业的主动性,因此仍然不可避免地出现食 品污染问题。对产品的抽检也只能做到事后管理, 且受到抽检范围和频次的限制,不能起到根本预 防污染发生的作用。
5)墙壁:车间内的墙壁应采用无毒、非吸收性、 平滑、易清洗、不溶水的浅色材料构筑。对清 洁度要求较高的车间其墙角及柱角应有适当弧 度,以利于清洗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