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国际航空公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八章国际航空公约

(一)国际航空公约

有关航空货物运输的方面的条约主要是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规则的条约。该条约共有八个文件,总称《华沙体制》The Warsaw System,在这八个文件中主要是以下列三个文件作为基础。

1、《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 1929 年《华沙公约》

2、《修改 1929 年 10 月 12 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简称 1955 年《海牙议定书》。

《华沙公约》是无过失责任这一现代概念的先驱。

3、《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主要在三个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

1)引入“特别提款权”(SDR)作为赔偿金的计算单位

赔偿的责任限额为每千克 17 个特别提款权(大约相当于 20 美元),规定的限额为最高额,无论产生责任的情势如何,均不得超过这一限额。

2)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制度,由“主观责任制”修改成“客观责任制”承运人只有证明货物的损失是由下列原因造成的才可以免责:

●货物的内在的质量问题或缺陷

●货物的包装有缺陷,且包装是由承运人或其雇用人员或代理人之外的其他人完成的

●货物的进出港或中转中公共机构的行为造成的损失

3)引入电子计算机储存货运资料的新方式

用能够保存运输记录的任何其他办法代替出具航空货运单

实行航空货运单和其他替代办法的并行制度。

(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1、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是航空承运人仪消费者(旅客、货物托运人以及收货人、邮政机构)之间依法就提供并完成以民用航空器运送服务达成的协议。

2、主体、客体和内容

1)主体:一方是承运人,另一方是托运人,还有收货人作为特殊的第三人参加法律关系

2)客体:承运人的的运送货物的行为

3)内容:当事人达成协议所确定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3、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

双务诺成格式有名

(三)华沙体制在航空货运中的应用

《华沙公约》世界上第一个关于航空运输的国际公约

华沙体制包括:《华沙条约》、《海牙议定书》、《蒙特利尔第四号协定书》

●形式上,《华沙条约》与《海牙协定书》构成了一个不可分离的统一文件。

●内容上,三者连成了一组法律规范群体。

1、华沙体制的适用范围

1)华沙体制主要适用于国际航空运输;不适用于邮件和邮包的运输;

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航班的国内段同样适用于华沙体制,而不适用国内航空法,这一点代理人尤为注意,因为国内赔偿与国际差距甚远。例如:有一航班由法兰克福经北京中转至青岛,如果货物在北京-青岛段发生问题,则解决方案

适用华沙体制。

2、航空货运单

1)运输合同证明,采用了分离的书面形式。作为证据,证实了货物运输合同的依法存在、客观存在。

2)接受货物、运输条件的初步证明

3)签发实践中,托运人一般只填写托运书,而空运单由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

4)流通性:不可转让

3、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托运人的权利

A、托运人在履行运输合同所规定的一切义务的条件下,有权在始发地航空站或目的地航空站将货物退回,或在途中经停点时中止运输,或在目的地或运输途中交给非航空货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或要求将货物退回始发地航空站,但不得因行使这种权利而使承运人或其他托运人遭受损失,并应偿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华沙公约》

B、在运输交运的行李和货物时,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以每公斤 250 法郎为限,除非旅客或托运人在向承运人交运包裹时,曾特别申明在目的地交付时的利益,并已交付必要的附加费。在后一情况下,承运人应偿付到声明的金额,除非承运人证明声明的金额高于在目的地交付时旅客或托运人的实际利益;(另一种版本:①向承运人办理了声明价值,并支付了声明价值附加费,则按声明价值赔偿,否则,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赔偿的最高限额为毛重每公斤 20 美元。)

C、如交运的行李或货物的一部分或行李、或物种的任何物品发生灭失、损坏或延误,用以确定承运人有限责任赔偿金额的重量,仅为有关包件的总重量。如交运的行李或货物的一部分或者货物中任何物件发生遗失、损坏或者延误,以致影响同一份货运单所列的另一包装件或者其他包装件的价值时,在确定责任限额时,另一包装件的总重量也应当考虑在内。

2)托运人的义务

A、对于在航空货运单上所填货物的项目和声明的正确性,托运人应负责任。《华沙公约》

B、托运人应对引起提供的项目和声明的不合规定、不正确或不完全而使承运人或承运人对之负责的任何其他人遭受的一切损失。

C、货运单中关于货物重量、尺寸和包装以及件数的记载,应是所属的事实情况的初步证明。除非承运人当着托运人经过查对并在航空货运单中注明经过查对,或者是关于货物外表状况的记载外,关于货物的数量、体积和状况的记载不能构成不利于承运人的证据。《华沙公约》

3)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如承运人承认货物遗失或在应该到达日期 7 天后尚未到达,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行使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利。《华沙公约》

4、承运人的责任不完全过失责任→推定过失责任

1)对于交运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负责任。《华沙公约》 2)上款所指航空运输的意义,包括行李或货物在承运人保管的期间,不论在航空站内、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降停的任何地点。《华沙公约》

3)承运人对旅客、行李或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因延误而造成的损失应负责任。

5、承运人的免责《蒙特利尔四号议定书》免责的规定

《海牙议定书》删除了驾驶过失免责

1)货物的属性或本身的缺陷所引发的损失;

2)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以外的人包装不善;

3)战争行为或武装冲突;

4)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和过境有关的行为。

6、索赔期限和诉讼期限

1)如收件人在收到行李或货物时没有异议,应作为行李或货物已经完好地交付并符合运输凭证的初步证据;

2)如有损坏情况,收件人应在发现损坏后立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如是货物,最迟在收到货物之日起 14 天内提出。如有延误,应最迟在货物交收件人自行处置之日起 21 天内提出异议;

3)任何异议应在规定期限内写在运输凭证上或另以书面提出;

4)除非承运人方面有欺诈行为,如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就不能向承运人起诉;

5)诉讼应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之日起,或应该到达日起,或运输停止之日起的两年内提出,否则就丧失要求赔偿的起诉权;

6)诉讼期限的计算方法根据受理发院的法律规定。

PS:承运人过失制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