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经济法的基本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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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经济法的基本范畴

【摘要】经济法的基本范畴是经济法普通范畴和许多具体范畴的源头,是经济法范畴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目前学界就经济法的基本范畴是什么各持己见,国家干预权说、经济自治权说、自由、秩序、公平说等等众说纷纭。笔者认为,经济权利是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在全面继承学界已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综合意见,从基本范畴的确定标准的角度来论证经济法的基本范畴之经济权利,并论证在此基础上衍生出经济法的具体范畴,即经济自由权、经济平等权、国家干预权以及经济主体、经济行为、经济责任和经济规范。

【关键词】基本范畴、经济权利、经济自由、经济平等、国家干预权、研究方法

引言

范畴及其体系是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理论思维发展水平的指示器,也是各门科学成熟的标志和基石。部门法之所以有其独立的研究价值,就在于其有自己独有的研究范畴。而在我国法学特别是经济法学中范畴研究十分薄弱环节,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也一直受到民商法和行政法等传统部门法的抨击,故而,研究经济法的基本范畴是极其重要的。

一、范畴的概述

(一)范畴的概念及特性

1.范畴的概念

范畴,英文单词为category,有种类、类别、部门、范畴的意思,是人类在认识客体的过程中形成的基本概念[1]。在哲学史上,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最早对范畴做过系统研究。他在《范畴篇》中提出是个哲学基本概念[2]:种属、数量、质、关系、位置、时间、姿态、拥有、行动和被动,从而把范畴看做是对客观事物的不同方面进行分析归类而得出的基本概念。

较早将范畴理论引进法学领域的是张文显教授,他认为,建构范畴体系是法学走向成熟的必由之路,他将法学的范畴领域划分为本体论、进化论、运行论、主体论、客体论以及价值论六大类型[3]。形成了对法哲学基本问题的一个体系化的概念论述。

我们认为,范畴是已经经过无数次实践的证明,并已经内化、积淀为人类的思维成果,是人类思维成果高级形态中具有高度概括性、结构稳定的基本概念,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的基本概念。

2.范畴的特性

(1)范畴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对立统一。范畴作为思维的产品和结构单位在形式上是主观的,但范畴的内容,即范畴所反映的属性和联系是客观的,是客体本身所具有的[4]。

(2)范畴是确定性与相对性的对立统一。范畴具有确定的意义和应用范畴。他是对可以的一定的存在形式、存在规定、内在联系的反映。这构成范畴的特定内容、意义和应用范围,人们不能任意地增减或扩缩。

(二)范畴与近似概念的界定

1.范畴与理论

范畴及其体系是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理论发展和理论体系形成的水平的指示器。“任何一门科学成熟的标志,总是表现为将已经取得的理性知识的成果——概念、范畴、定律和原理系统化,构成一个科学的理论体系。这种理论体系不是零碎知识的汇集,也不是一些定律的简单拼凑,更不是许多科学事实的机械凑合,而是有其一定内部结构的、相对完整俺就是最高的理性认识。理性认识的发生和发展的知识体系,或者说,是反应对象本质、对象发展规律的概念体系。[5]”

一门科学的一些基本概念的形成有赖于科学理论系统的建立,而这些概念的形成以及相应的基本规律的确立,是该科学理论得以形成的前提。科学研究是最

高的理性认识。理性认识的发生和发展是一个形成概念范畴、并将概念范畴序列化、体系化的过程[6]。同时也是理论和理论体系形成和发展的过程。

2,。范畴与原则

原则是事物的本质,是事物的原生规则,是从自然界和人类历史中抽象出来的,正确反映事物的客观规律的真理和本质属性,具有明确的准则性和导向性,并且反映一种事物(件)的精神和价值。一般表现为一种指导思想或准则。而范畴是认识、理解和论证的工具,是内化的人类的思维成果[7]。原则和范畴属于不同的概念,原则一般作为准则贯穿事物发展的始终。而范畴一般作为工具,是论证事物独立性的基石和基础。

(三)法学的范畴体系

法学范畴体系是一系列个别范畴的有机集合。一方面,法学范畴体系的构建离不开法学家的理性发现和创造;另一方面,法学家构建什么样的范畴体系,这个体系的基石范畴是什么,却离不开社会的法律实践。因此,法学的范畴体系是由法律实践决定的,最终是有社会的发展阶段和程度决定的。部门法学范畴的研究将最终决定各个部门法学的存废。

法学范畴的体系可与法学部分的划分相适应,分为宪法法学范畴、民法学范畴、刑法学范畴、行政法学范畴、经济法学范畴、诉讼法学范畴、国际法学范畴、法史学范畴、法理学范畴[8]等。

二、经济法的基本范畴

(一)经济法概述

1.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9]。经济法为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适当干预和宏观调控提供法律手段和制度框架,防止市场的自发性和盲目性所导致的弊端。

2. 经济法的基本属性[10]

经济法最基本的属性在于它体现了国家运用法律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干预。它是在市场自发性和盲目性的弊端出现时才进行适当的干预,且其干预的手段表现为宏观调控。具体表现在:

第一,与传统部门法相比,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现代性(其中包括政策性和社会性等),是典型的现代法;第二,与基础部门法相比,从运行环境上看,具有高级型和高层次性,是典型的高级法;第三,从法益保护上看,与更侧重于保护私人利益或国家利益的部门法相比,它更具有社会性;第四,与所有部门法相比,具有突出的经济型、规制性和政策性。

(二)经济法的基本范畴之经济权利概述

1.经济法基本范畴释义[11]

经济法的基本范畴是经济法普通范畴和许多具体范畴的源头,是经济法范畴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应当能够集中地体现经济法的灵魂,体现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尤其体现着它的质的规定性。包含其中的基石范畴,更是应该能够用经济法的价值观直接或间接地把经济法的应然与实然状态相联结, 并贯穿于各具体的经济法律、法规之中, 贯穿于经济立法、执法、司法的整个运行过程之中。

2.经济法基本范畴的确立标准[12]

首先,它必须在经济法中使用很多,是经济法中最普遍和最平常的现象,体现经济法的基本价值理念。经济法的基本价值理念是,它相信可以克服或缓和生产社会化或垄断等所引起的个体与社会矛盾的冲突和传统法律理念的混乱,能够建立新的理想的社会经济生活目标模式,在这个模式下,个体经济自由、经济权利同社会协调、和谐的秩序,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兼顾。

其次,它必须具有基础地位,其他经济法概念都是以它为基础产生的。范畴凝结着客体的内在联系,构成理性思维的基本单位,基本范畴则蕴含客体的深层本质和普遍规律,为理性思维的深化进程规定着逻辑起点和推演主线,是其他经济法概念的产生基础。

第三,它反映或概括了经济法最基本的现实问题,抽象性和概括性最强,但规定性最小。在概念范畴从抽象到具体的往返流动、相互转化、彼此依存中客体的矛盾运动、固有规律和现象形态得以逻辑再现和理性回复,在这整个活动中,基本范畴所起到的是一种引导和宏大叙事的作用。而一般范畴是指概括和反映局部或简单经济法现象的基本概念,是跟微观的经济法具体范畴。所以,经济法的基本范畴是抽象性和概括性最强但规定性最小的经济法的概念[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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