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收立法权的分设配置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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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税收立法权限体制

论我国税收立法权限体制

论我国税收立法权限体制【摘要】税收立法权限体制是整个税收立法体制的核心,其不足与缺陷是导致目前我国税收立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的根源所在,只有对其加以不断地改进和完善,才能进一步解决税收立法中的问题,从而解决由税收立法所产生的税法体系的问题,使我国税法的功能和作用得到更好地发挥。

当前有关我国税收立法权限的研究最需要探讨的问题有二:一是我国税收立法权限体制有哪些问题;二是如何完善我国税收立法权的分配。

本文在借鉴已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研究。

The legislative competence system of the tax revenue is a core of the legislative system of the whole tax revenue, it is causing the origin of a great deal of questions that the tax revenue of our country exists while legislating at present with the defect that its is insufficient, only improving and perfecting it constantly, the problem that could solve the tax revenue while legislating further , thus solve the problem that legislated tax law system produced by the tax revenue , make the function and function of the tax law of our country given play to better. The question needed probing into most in research about the legislative competence of tax revenue of our country has two at present: First, of our country tax revenue legislative competence which issues system have; Second, how perfect of our country tax revenue distribution of legislative power our country. The author drawing lessons from existingresearch results, have carried on comparatively systematic analysis and research to these questions.;【关键词】税收立法权限体制立法权【正文】六百年前英国新兴的市民阶级最早提出了“没有代表则无税”的主张。

论我国税费立法权的纵向配置

论我国税费立法权的纵向配置
21 0 0年 9
理j
本 文是 2 1 00年度 安徽 省 教育 厅 人 文社科 项 目《 完善 我 国省 以下财 政管 理体 制 的法律 问题研 究》 2 1s0 9d (00k3 z )
的部分 成 果 。
论我 国税 费 立法权 的纵 向配置
口胡 小红 王元 鹏
( 安徽 大学法学院暨经济法制研究 中心教授 ; 1 2浙江省 温州市 龙湾 区人民检 察院书记员 )


治区 、 赢辖 市人 民政 府 审批 的收 费项 目和 收 费标 准 , 分别 征得 财 要 政部和 国家计 委 同意 。 2 0 年 l ”0 4 2月 3 0日财政 部 、 国家 发 改委 发 布 的J 综字 [0 4 l 0号文 《 政 事业性 收 费项 目பைடு நூலகம்批 管理暂 行 办 ! ! = j 2 0 ]0 行 法》 九条 规 定 :省 级单 位 、 以下单位 申请 设立 专 门面 向企业 的 第 ” 省 收费 项 目, 当 向省级 财政 、 格 主管 部 门提 出 面 申请 , 省 级 应 价 经 财 政 、 格 主管 部 门审核 后报 省 级政府 审 批 , 价 省级政 府 在审批 之 前 应 当按 照 中发 (97 1 19 )4号文件 的规定 征得 财政 部和 国家发 展 改 革 委 同 意 。 级 政府 及其 财政 、 格主 管 部 门批准 设 立 的收费 项 目, 省 价 应 当 于批 准之 日起 3 O日内报财 政 部和 国家 发展 改 革委 备 案 。 我 ” 国 目前 只对 于专 门面 向企业 的地 方收 费项 目实行 中央政 府 部 门的 同意 、 准制度 , 批 笔者认 为 , 种监 督控制 制度 还足很 片面 的 , 这 而且 , 峪督主 体 只是 l 央 政府 部 门 , l } 1 舱督 主 体的层 次偏 低 。

谈我国税收立法权的横向划分

谈我国税收立法权的横向划分

权 行政 机 关 制 定 法 规 、 章 和 各 种 规 范 性 文件 。 授 规
权 立法 的 产 生 基 于 立 法 机 关 的 授 权 行 为 , 税 收 立 是

我 国税 收 立 法 权 横 向划 分 的 理 论 分 析
法 权横 向 划 分 存 在 的原 因 和 具 体 表 现 , 包 括 特 别 它
制定 的税 收 法 规 、 章 都 不 得 与 税 收 法 律 的基 本 原 规
则 相抵 触 。 二 是 授 权 立 法 , 立 法 机 关 根 据 需 要 授 即
同 的法 律 级 次 , 而 立 法 权 的 横 向 划 分 将 直 接 决 定 因
税 收 法 律 的 渊 源 形 式 , 税 收 法 律 的 贯 彻 和 执 行 产 对 生重要 影响 。
( 山东 大学经 济学 院 , 山东 济 南 200 ; 5 10 齐鲁 石化 股份 有限 公 司 , 山东 淄博 2 5 1) 5 4 1
[ 摘
要 ] 税 收立法权 的横 向划分 是 指税 收 立法 权在 同级 国家机 构 间的划 分 。 由于 时 间压 力 、 术要 求 和管 技
理 需 要 , 国 中 央 一 级 税 收 立 法 权 的 归 属 分 为 职 权 立 法 和 授 权 立 法 两 种 情 形 。 但 是 , 前 以行 政 机 关 为 主 、 法 机 我 当 立
法 机关 直 接 行 使 。 根 据 我 国 宪 法 和 立 法 法 规 定 , 我 国 税 收 法 律 的立 法 权 是 由 全 国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行 使 的 。立 法 机关 制 定 的税 收 法 律 , 税 收 法 律 体 系 中 在
具 有最 高 的 法 律 效 力 , 用 于 全 国 范 围 。 其 他 机 关 适

论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确立与界定

论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确立与界定

一、确立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必要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税收立法和税收政策制定方面一直强调坚持税权集中、税法统一。

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我国的税收立法呈现出高度的集中性特征,各税种无论是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还是地方税,基本上都是由中央统一立法,地方只能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并且不与其相抵触的前提下,对某些地方税种如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行使制定实施细则的权限,一般都无权自定地方性税收法规。

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体系中,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基本上都出自中央,按法律效力的大小依次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税收暂行规定或条例,即授权立法。

根据198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立法和198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立法,国务院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工商税制改革,制定实施了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6个暂行条例。

这些暂行条例的法律效力仅次于税收法律,高于一般的税收行政法规,具有“准法律”性质;国务院根据宪法赋予的、可“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的权力所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主要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作出具体解释、规定,如财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

以上这些由国家立法机关、中央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效力。

从总体上看,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法权高度集中、中央统揽全局的合理要求,对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权威性和税制体系的统一性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我国税收管理体制

我国税收管理体制

我国税收管理体制一、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或制度体系。

税权的划分有纵向划分和横向划分的区别。

纵向划分是指税权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之间的划分;横向划分是指税权在同级立法、司法、行政等国家机构之间的划分。

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是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税收管理权限,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权、税种的开征或停征权、税目和税率的调整权、税收的加征和减免权等。

如果按大类划分,可以简单地将税收管理权限划分为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执法权两类。

二、税收xx的划分(一)税收xx划分的种类税收立法权是制定、修改、解释或废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权力。

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什么机关有税收立法权;二是各级机关的税收立法权是如何划分的。

税收立法权的明确有利于保证国家税法的统一制定和贯彻执行,充分、准确地发挥各级有权机关管理税收的职能作用,防止各种越权自定章法、随意减免税收现象的发生。

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可按以下不同的方式进行:第一,可以按照税种类型的不同来划分,如按流转税类、所得税类、地方税类来划分。

有关特定税收领域的税收立法权通常全部给予特定一级的政府。

第二,可以根据任何税种的基本要素来划分。

任何税种的结构都由几个要素构成:纳税人、征税对象、税基、税率、税目、纳税环节等。

理论上,可以将税种的某一要素如税基和税率的立法权,授予某级政府。

但在实践中,这种做法并不多见。

第三,可以根据税收执法的级次来划分。

立法权可以给予某级政府,行政上的执行权给予另一级,这是一种传统的划分方法,能适用于任何类型的立法权。

根据这种模式,有关纳税主体、税基和税率的基本法规的立法权放在中央政府,更具体的税收实施规定的立法权给予较低级政府。

因此,需要指定某级政府制定不同级次的法律。

我国的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就是属于此种类型。

(二)我国税收xx划分的现状第一,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及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政令统一,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企业平等竞争。

新立法体制下我国地方立法权限配置问题

新立法体制下我国地方立法权限配置问题

新立法体制下我国地方立法权限配置问题王腊生新修改的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我国的立法体制进一步完善。

在新的立法体制下,中央、省级、设区的市国家权力机关及有关行政机关分别享有立法权,从立法主体数量上呈正金字塔形,从立法权限上呈倒金字塔形,适应了国家和地方治理的需要,是我国立法体制的一大特色。

在新的现行立法体制下,如何有效发挥地方省、设区的市两级立法机关的职能作用,调动地方立法的积极性、主动性,保证地方立法质量,还必须进一步厘清地方立法权限,规范地方立法行为。

一、关于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配置厘清地方立法权限,需要研究探讨立法权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间的纵向配置问题。

我国现行宪法对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做了基本的界定,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体制。

应该充分肯定的是,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等法律的规定,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权限行使立法权是卓有成效的,取得了很大成绩,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依法治国的顺利推进做出了重大贡献。

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虽然有了较为明确的划分,但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探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事项中有些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

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关于人民政府的职权。

立法法规定,人民政府的产生、组成和职权只能由法律规定。

人民政府的产生和组成由法律规定是合理且可行的,我国宪法和相关组织法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但对于人民政府的职权,一概要求由法律规定,则是不可行的。

从宪法的规定和精神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当然可以赋予同级人民政府一定的职权。

从立法实践看,各地制定的大量地方性法规都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这几乎涉及每一部地方性法规,而有些职责是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赋予的,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我们认为,人民政府的性质、地位和基本的职权应当由法律规定,但不能要求人民政府的一切职权都要法律授予,因为这既不合理也行不通。

税收立法权的配置

税收立法权的配置

税收立法权的配置
崔晓宇
【期刊名称】《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1(010)001
【摘要】税收立法权是立法权在税收领域的延伸,是关于税收事项立法的权力,其权力配置包括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纵向配置以及中央各部门之间的横向配置.税收立法权配置制既要满足政府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又要遵循一国的立法体制.我国税收立法权配置纵向地方权力严重缺乏,与地方政府职责不相称;横向税收立法权过多地由行政部门行使,有悖于我国立法体制以及立法规范.因此,有必要有限制地扩大地方税收立法权限,同时严格规制税收行政立法.
【总页数】2页(P54-55)
【作者】崔晓宇
【作者单位】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系,海南海口,57112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1
【相关文献】
1.我国税收立法权的分设配置探讨 [J], 白春娟
2.我国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问题探究 [J], 岳霞
3.我国税收立法权宪法配置的横向分析 [J], 陈晓岚
4.税收法定主义视域下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实现路径 [J], 刘中建
5.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相关问题研究 [J], 凌艺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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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思考

完善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思考

用的发挥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由此看来, 在 会计控制制
企业运用会 计信 息系统时 , 必须事先做 出完整 经济环境下的控制。 因为网络经济环境下的会 有初步探索思维的, 但其深层次的融合还需进 的规划 , 充分考虑各个因素对会计信 息系 计信息 系统需要 实现远程 处理、 能够 查询 、 网上支 步的探讨研究 。
所 谓税收立法权 , 指国家的立法机关或 自 是 定地方性税收法规 。 者 政权机 关依照法定程序享 有的制定、修改、 补 充、 解释 和废止 税收法律 , 以及 调整税 收征
( ) 区差异要求赋 予地 方税 收立法权 。 一 地 纳关系 的权力 。 地方税收立法权则是指地方立 权缺位 。长期 以来 , 收法律 、 规、 税 法 规章等均 由于 我 国地 域广 阔、 1众 多 , 地经济 资源 人3 各 法机关和地方政府所享有的税收立法权。 由中央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 中央掌握全 各具特色, 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 地方经济 目前 , 国几乎所有 的税收立法权 都归中 国性税种的立法权 , 我 地方所拥有 的最 多不过是 资源和税源存 在显著差异 , 全部税 法都 由中央 央所有 。税 收立法权 高度集 中于 中央, 是我国 在“ 暂行 条例 ” 规定范 围内征税对 象、 税率 、 税 集中制定,就很难适应各地的客观现实要求,
立法权高度集中、 中央统揽全局并实施宏观调 收优惠等方面的有 限决定权而 已。
控的客观要求 , 于维护国家税收政策 的权威 对
影响税收调节的力度。因此, 我们应在坚持统

税法 的前提下 , 赋予地方适度 的地 方税收立 性和统一性发挥 了积 极作用。然而实践表 明, 征 。首先, 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博弈缺乏 一 法权 , 因地制 宜地制定 地方性 税收法规 , 进 促 高度集 中的税 收立法权会 影响税 收政 策的适 个 法律框架 , 导致 随意性较大 , 从而破 坏 了税 地方经济发展 。 应性, 导致税收 管理体 制僵化 , 制约 了税 收调 法的严肃性和体制的稳定性。 中央总是在实现 ( ) 值 的政 府剩余 是地 方政府 拥有 正 二 正 控作用 的发挥和经济效率 的提 高。因此 , 深入 有 效控制地 方政府和 激发地方 政法积 极性之 当 税权 的基础 。所谓 政府 剩余, 是指政府 能够 研 究地方 享有税 收立法权 的理论 依据 并提 出 间进行权 衡, 中央推进税 收立法权划分改革总 提供的公共物品的数量和质量与其愿意并且 赋 予地方税 收立法权 的取 向选择 具有重 要的 是顾 虑地方会 滥用税权 以致削弱 中央 的宏观 实际提供的公共物品的数量与质量之间的缺 理论和实践意义 。 调控地位或成 为地方制造税 收壁垒的工具; 其 口所产生 的政府 的保 留盈余 。 如果政府没有相 我国税收立法现状 次, 各级政府存 在“ 收税 费 ” 乱 问题 , 及纳 应 的税权 就很 难有效提供公共物 品。因此 , 不顾 在

我国税权纵向配置的规范分析

我国税权纵向配置的规范分析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我国税权纵向配置的规范分析朱丘祥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关键词: 税权纵向分权税收立法权规范分析内容提要: 我国税权的纵向配置由中央主导,一直缺乏明确的宪法和法律依据,存在税收立法权过度集中、地方政府滥用“自主”收费权、税收立法领域政府立法与部门立法现象严重、缺失有效的民主法制监督等问题。

解决问题的焦点在于赋予地方法定的财税自主权,以保障其作为公法人的独立权利主体地位,在此基础上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财权”的原则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主体税种,并清理同宪法相抵触的税权划分规定,通过由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的形式规范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

一、我国税权纵向划分的基本特征1、税权的纵向划分缺乏明确的宪法和法律依据我国税权的纵向划分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稳定的规则,缺少统领整个税收体系的税收基本法,难以从法律高度对我国税收的性质、作用、立法原则、管理体制、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中央与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地方的税收立法权和解释权、各级税务机关人事权等做出科学、明确的规定,这就使地方税收体系乃至整个税收体系建设缺乏法律依据和规范,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税权的划分缺乏法律依据,抑制了地方政府加强税收管理的积极性。

[1]目前,有关税收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等方面的内容由中央政府即国务院通过颁布行政法规来加以规定,而作为分税制改革直接依据的《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连行政法规都还算不上,这就使得税权划分的过程带有中央与地方之间非制度性博弈的特征,从而使集权—放权—收权的循环变得不可避免。

此中问题的焦点在于:地方政府的宪法地位与其实际的财政地位相矛盾,地方政府的财政地位与其职能是很不相称的, [2]这与“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的宪法规定是不相吻合的。

目前的分税制是“中央主导型”改革,自分税制实行以来,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成比例几乎年年在变,而且这种比例的变动是通过中央文件来实现,没有法律依据,随意性很大。

关于中国税收权限划分

关于中国税收权限划分

关于中国税收权限划分一、税收管理权限划分(一)立法权的划分税收立法的概念:税收立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变更和终止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活动。

中国税收立法应兼顾以下原则:需要和可能、确保国家稳定的财政收入的原则;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原则;促进竞争、提高效率的原则以及简便易行的原则。

在税收立法和税收政策制定方面,中国一直强调税权集中,税政统一。

目前有权制定税法或者税收政策的国家机关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

税收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有关税收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有关税收的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部门制定。

此外,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民族自治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民政府,在不与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某些地方性的税收法规和规章。

税收法律的制定要经过提出立法议案、审议、表决通过和公布四道程序,税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要经过规划、起草、审定和发布四道程序。

上述程序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

(二)税收执法权的划分目前中国税收执法机构主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

财政部是国务院主管财务收支、财税政策和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宏观调控部门。

该部主要职责与税收直接相关的内容包括:拟定、执行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和其它有关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提出税收立法计划,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议上报税法和税收条例草案;根据国家预算安排,确定财政收入计划;提出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和对中央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参加涉外税收和国际关税谈判,签订涉外税收协议、协定草案;制定国际税收协议、协定范本;承办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论我国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与创新

论我国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与创新

论我国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与创新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税收立法则是规范税收行为、保障税收公平与效率的基础。

在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背景下,税收立法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同时也需要不断创新以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

一、我国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一)税收立法体系不完善我国目前的税收立法体系存在一定的结构性缺陷。

部分重要税种的立法层次较低,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缺乏法律层面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例如,一些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等,其法律依据主要是暂行条例,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二)税收立法权限划分不清晰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税收立法权限划分不够明确,导致地方在税收政策制定和征管方面的自主权相对有限。

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地方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特点和需求进行灵活税收调节的能力,也不利于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税收法律内容滞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新的经济业态不断涌现,现有的税收法律内容显得滞后。

一些税收规定未能及时跟上经济形势的变化,对于新兴产业、数字经济等领域的税收规范存在空白或不完善之处,导致税收政策在某些情况下无法有效调节经济活动和实现公平税负。

(四)税收立法程序不够民主税收立法过程中公众参与度相对较低,民主性不足。

纳税人作为税收的承担者,在税收立法中的意见和建议未能得到充分的表达和考虑,这可能导致税收法律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阻力,影响税收政策的执行效果。

(五)税收法律之间缺乏协调性不同的税收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和不协调之处,导致税收征管过程中出现适用法律的困惑和争议。

这不仅增加了税务部门的执法难度,也给纳税人带来了不必要的遵从成本。

二、我国税收立法的创新方向(一)完善税收立法体系加快推进重要税种的立法工作,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提高税收立法的层次和权威性。

同时,建立健全税收法律体系的配套制度,如税收征管法、税务争议解决机制等,形成完整、统一、协调的税收法律体系。

税收立法权纵向分配问题研究

税收立法权纵向分配问题研究

税收立法权纵向分配问题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税收立法权是指国家对税收的立法权力,是国家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税收立法权的分配问题一直是学术界和政策制定者关注的焦点。

纵向分配问题是指税收立法权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不同程度的分配情况。

在现实生活中,不同国家对税收立法权的纵向分配情况存在一定差异,这种差异对国家财政稳定和税收法治建设带来一定影响。

针对税收立法权纵向分配问题,学术界普遍关注对其影响因素的研究,并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

目前对于税收立法权纵向分配问题的研究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需要进一步深化和完善。

本文旨在通过对不同国家税收立法权纵向分配情况的比较分析,探讨影响税收立法权纵向分配的因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为税收法治建设提供借鉴和启示。

通过对税收立法权分配问题的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不同国家在税收管理和财政稳定方面的差异,为提高国家财政管理水平和税收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对税收立法权纵向分配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

1.2 研究意义税收立法权纵向分配问题研究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研究税收立法权的纵向分配问题可以帮助我们深入了解各级政府在税收领域的权责分工,有助于建立更加完善和科学的税收管理体制。

通过分析不同层级政府在税收立法权上的分配情况,可以为相关政策制定提供依据,促进税收立法权的合理分配和协调配合。

研究税收立法权的纵向分配问题有助于促进税收法治建设。

税收立法权纵向分配的不合理性可能导致税收管理漏洞和政府职能不清晰,进而影响税收法治的实施效果。

深入研究税收立法权的纵向分配问题,有助于完善税收法治体系,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质量。

研究税收立法权的纵向分配问题也有助于促进政府之间的合作与协调。

不同层级政府在税收立法权上的分歧和矛盾可能影响税收政策协调和执行,影响国家税收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研究税收立法权的纵向分配问题可以帮助政府找到合作共赢的路径,推动国家税收体制的协调和统一。

我国税费立法权纵向配置论文

我国税费立法权纵向配置论文

论我国税费立法权的纵向配置摘要:我国税费立法权纵向配置存在以下主要问题: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行政收费设定权的监督控制不够健全;地方政府行使变相的税收立法权,进行制度外的税收竞争。

为此,本文建议:通过税收基本法对我国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作出规定;减少财政级次,在合理配置地方税种的基础上合理配置各级政府的税收立法权;授予地方政府对于全国统一实行的部分地方税的执行性立法权、部分税收要素的调整、确定权;授予地方政府对于非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立法权和地方行政收费立法权,上级政府行使对地方政府的地方税立法以及重要的地方行政收费立法的批准权和监督权。

关键词:税收;行政收费;立法权;纵向配置本文所称的税费是指税收和行政收费,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按照经济能力向其管辖范围内的自然人、社会组织强制征收的金钱给付;行政收费是国家以分担准公共产品的成本为目的、按照受益程度确定的强制性金钱给付以及以矫正负外部性为目的、按照负外部行为给社会造成的损失确定的强制性金钱给付。

税费立法权的纵向配置是指税费立法权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

本文将对我国目前税费立法权纵向配置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税费立法权纵向配置的建议。

一、我国目前税费立法权纵向配置所存在的问题(一)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目前,我国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

1992年9月4日通过、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

”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政令统一,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企业平等竞争。

关于我国税法立法权限配置的思考

关于我国税法立法权限配置的思考

立法法第 八十九条 第五项 规定 , 根 据授权制 定 的法规 应 当报授 权 决定规定 的机关备案 , 但对备案 的程序 、 审查方式审查标准 以及审 查结果等未作具体规定 , 备案监督往往流于形式 。为此 , 我 国应 当 建立起 完善 的授 权税 收立 法监督制 度 , 建 议对授权 立法 的生效 附 加全 国人大 常委会 的批 准条件 , 同时对 于 已经基 本成熟 的税收 暂 行条 例上升 为法律 , 不要将税 收方面 的基 本法律 以暂行条 例 的形 式“ 永久 的暂行 ” 。 2 2在纵向配置方面 , 合 理划分 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 限。 分税制立法可 以分为绝 对分权 模式 与相对 分权模 式两 种 , 前 者在 中央与地方 之间 的财政 分权较彻底 , 中央与地方 各 自的财 政 立法权财政行政权和财政 收支 范围非 常明确 , 互不交叉 , 上级政 府 对下级政府一般性转移支付 的规模 不大 。 后 者则是将财政立 法权 和财政 行政权 主要集 中于 中央 同时赋予 地方 国家机 关一 定的财 政立法权和财政行政权 , 中央 与地方财政 收支范围虽相对 明确 , 但 亦有交叉 , 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 的规模 较大。笔者认 为 , 我 国现行 的经济体 制政治体制和立法体制决定我 国分税制 立法 的 模 式应 为相对分权模式 。 2 . 2 . 1 分税制 的立法模式应 与国家 的政 治体 制保持 一致 。我 国 是 单一制 的社会 主义 国家 , 中央 与地 方之 间的权 力划 分遵循 民主 集 中制 的原则 , 在 中央 的统 一领导下 充分发挥 地方 的主动性 积极 性, 这决定 我国财政权 以中央统一 为主 、 地方分 权为 辅 , 即与宏 观 调控相 对应 的财 政权必须 统一在 中央 , 而适 应市场调 节 的财政权 则 由地方行使 。 2 2 2分税制的立法模式应与 国家的整体立法体制保持协调 。从 严格意义上讲 , 我国实行两级立法体 制。在中央, 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 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国家立法权 ; 在地方 , 省级人 民代表大会根据本 行政区域的具体 隋况 , 在不 同宪法法律相抵触 的前提下 , 可 以制定和 颁布地方性法规。由于财政体制法在财政法体系中居主导地位 , 财政 体制法的表现形式应为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制定 的法律。 2 2 3分税制的立法模 式应与 国家 当前经济体 制相适应 。财政 体制法是处理 中央和地方财政权分配关 系的准则 , 是 具体的财政体 制在法律 上的反映 。集权 经济体制下 的财政体制法 所规定 的 中央 与地方财政分权水平较低甚至不实行分权 , 这种 立法模式现 已被越 来越多的国家所扬弃在我国多种利益格局并存要求实行分税制。 2 . 2 . 4 适 当扩大并 同时规范地方税收立法权 。由于政府 最主要 的职能是提供公共物 品 , 而公共 物 品是 分层 次 的。从 效率 的角度 说, 不 同层次 的公 共 物 品应 当 由中央政 府 和地 方政 府分 别 提供 。 同时 , 我 国区域 经济发展 中的不均衡 对不 同层 次的公共 物 品也存 在着不同 的偏好 。因此 , 对税权 进行有 效配 置并合 理界定 各级 政 府的税权范 围有利 于政府为社会 、 为 国民提供更好 的公共 物 品 , 实 现 国家职能 。 【 参考文献】

我国物业税税权的纵向分配立法问题研究

我国物业税税权的纵向分配立法问题研究

中央 税 。在 印度尼 西亚 , 由中 央政府 负责征 收 , 是 然后 由 中央政 在我 国 目前 的分税 制体 制下 ,我 国税权 一直 是高度 上收 中央政 府在 各级政府 之间 分配 。 在挪威 , 而 则是 中央 与地方 政府分 别课 权 。 是 由于税权过 多地 集 中于 中央 , 方只有征 管权 限及制定 正 地 征 。如美 国,财产税 占县 一级 政府 收入 的 6%,市镇 政府收入 8 5%, 3 区政府 收入 的 6%, 有一 种特 别区 占到 9%。 8 还 6
问题却始 终存在较 大 的分歧, 在一定程 度上 影响 了我 国物 业税立 方政府 财 政收益 。 二、 国物业 税税权 的・ 我 陛质定 位
要形 成与我 国 国情 相适应 的物业税 法律制度 , 首先对物业税
法工作的顺 利展 开 , 因而对其 实有深入 探讨并 使之 更J 明确的必 进 行准确 定位 , 明确其 在不 同的参 照系 中的坐标 , J u 以 在此 基础上
得税作 为中央税 。当然 , 有一些 国家 有例外 , 少数 国家将房 地产 按照事权划 分 中央和地 方的财 政支 出, 依据事权 与财权相结合 的 保有环 节税收 或财 政税作 为 中央税 或 中央、地 方共 享税 。如瑞 原则 , 照税种 划分 中央和 地方 的税 收收入 的制度 。 分税制 决 按 。 典、 印尼和挪 威 。在 瑞典 , 由中央政府 负责 征收并 全部 归属于 定 了一 国税收征 管体 制 的状态 , 是 也构 成 了税 收制度 的中心 内容 。
要。

再 分如 何构建 物业 税税 权纵 向分 配法 律制度 这个 至为重 要的 问

物业 税税权 分配 的国际 经验 及其借 鉴

关于我国地方税制管理权限划分探讨

关于我国地方税制管理权限划分探讨

关于我国地方税制管理权限划分探讨宋靖论文摘要:地方税制建设的重要基础是税收权限的划分。

公共支出的效率理论和政府管理体制的现状决定了地方税权划分的必然性。

我国目前在税收权限上还是倾向于集权为主,权限的划分很不合理。

我们要应充分考虑政府职能分工和税种本身的性质,并结合地方实际情况。

合理划分省级及省级以下的税收管理权限。

科学的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划分是建立完善地方税制的重要基础。

现行的税收管理权限划分离彻底的分税制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这说明现行的税收管理权限只是过度性的。

当前应顺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日益深入和加入世贸组织后进一步与国际经济接轨的客观要求对现行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划分进行创新和改革。

一、地方税制管理权限划分的理论依据地方税制作为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政府间支出责任的划分和政府间分税有密切联系。

一方面,按照西方边际效用理论和灵活偏好理论的分析,由中央统一提供公共物品会造成效率损失,因此公共产品的提供必然是多层次性的。

另一方面,从政府管理体制来看,由于受到管理能力和管理效率的制约,世界各国实行的都是多级政府体制。

地方政府理应作为公共产品的提供主体,才能更有效地满足全社会的公共需要,从而达到或接近帕累托最优状态。

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层次性使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了相应的分配,因而有必要根据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事权)划分财权并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适当分配使地方政府的财权基本满足一般性财政支出的需要。

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财权的划分自然就集中地表现在了税收的划分上。

即以“分税为基础在整个政府内部实行由中央向地方的放权,建立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制,并确定各级政府相应的权限,从而使整个国家的税收权利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分配。

建立地方税制就是要对所有划作地方财政固定收入的诸税种,从税收立法、解释、征管到税款入库和使用都有一套完整的制度,包括哪些税种应划作地方税收的范围,地方政府对地方税收应有哪些管理权限、地方政府对地方税有那些法律法规的要求等,上述制度的核心就是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

2 政府间税收分权的配置选择和财政影响

2 政府间税收分权的配置选择和财政影响

政府间税收分权的配置选择和财政影响3吕冰洋 内容提要:长期以来,在财政分权领域,税收分权研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本文归纳和比较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于税权配置的四种契约形式:定额合同、分成合同、分税合同和代征合同。

分别研究在地方财政、中央财政和国家财政收入最大化目标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于税收努力和最优税权配置选择的三个命题,说明中央政府在选择政府间税收分权形式时,时常面临加强中央财政收入集中与扩大国家财政收入规模的一对矛盾。

1994年分税制改革蕴含的政府间税收分权契约变化,是由财政包干制下的分成合同和定额合同为主的税收分权,向分税制下分税合同为主的税收分权转变。

这是推动十多年来中国税收高速增长、且使中央财政集中程度保持稳定的重要原因。

关键词:财政分权 分成合同 分税制一、引 言自1994年底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国税收收入呈现长达十多年的高速增长的趋势,1995—2008年税收增长率平均是G DP名义增长率的1147倍,学术界对此称为中国税收高速增长之谜(高培勇, 2006)。

研究者一般都注意到分税制改革以来以“金税工程”为代表的税源监控体系的加强,认为管理因素是导致税收长期超G DP增长的主要原因(安体富,2002;高培勇,2006),实证研究也发现,各省1996—2004年期间平均税收征管效率有大幅度提高(吕冰洋、樊勇,2006)。

然而,在各种研究中,有一个问题很少提起:分税制改革为什么能够产生很强的税收激励作用?回顾我国历史,曾出现多种财政收入组织和分配形式,如改革开放前的“统收统支”、“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管理制度,分税制改革前的“财政收入包干”制度,即使是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税制,其中也有相当一部分税种属于共享税。

而如果把视角放宽,我们会发现,我国目前上下级政府之间存在多种形式的收入组织和管理形式,如土地出让金分成、县乡政府之间的财政包干等。

这些现象引起我们深思:这些财政收入权限划分特别是税权配置的内在契约性质是什么?它们对财政收入组织效率甚至地区经济增长有何影响?理论上讲,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税权配置属于财政分权领域,财政学界较早关注政府间税权配置问题,早在1895年,财政学家Seligman(1895)就从税收行政效率角度提出有关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税权配置的三项原则,之后Musgrave(1983)、K ing(1984)等分别从资源配置、公平分配和稳定经济等角度提出自己的观点。

完善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体系的思考

完善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体系的思考

收法律、 收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进行地方税收立法 。 税
完善我 国地方税
孥 勇
我 国现 行税 法 体 系


税种如房产税 、 车船使用税等行使制定实施细则的权 限 , 一般
都无 权 自定地 方 性 税收 法 规 。税 收立 法 权集 中于 中 央 , 现 了 体
现行税法体系 主要体现 在宪法 、 律 、 政法规 、 法 行 地方性 法规制定上。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8 年l月4 是 92 2 日 第五届全 国人大会议发布施行的 , 以后又分别于 18 年4 1 98 月 2 日,9 3 月9日和 19 年 3 1 19 年3 99 月 5日三次进 行修订 。宪法 的税 收 内容主要 是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公 民有依照法 律纳 税的义
我国法权高度集中、 中央统揽全 局的合理要求 , 对保证 国家税
收政策 的权威性和税制体系 的统一性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由
此带来 的税收调控缺乏灵活性 、 收管理体制僵化 、 税 税收经济
效率低下等诸多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 了税 收职能作用的发
务” 法律。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 的税收法律共4 :中华 部 《 人 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18 年6 日)《 (9 5 月3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9 年4 ( 9 1 月9日) 《 , 中华
本法规赋予了省级政府享有如下税收立法权 :1 ( )享有在营业 税 暂行条例规 定的幅度 内确定本地 区娱乐 业适用税 率 的权
( ) 二 不抵触原则。这一原则是法学中“ 法律效力 高的为上 位法 , 效力低 的为下位法 , 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 原理 的体现。我国规范 的税 收法律体系中各法之间的效力关系为 : 宪法高 于税 收基本法 ( 待制定 )税 收基本法高于一般性税 收 , 法律 , 一般性税收法律高 于税收行政法规 , 税收收法律级次 地 中处于较低的层次 。不抵触原则 要求有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省 级立法机关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 和实 际需要 , 在不 与宪法 、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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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年 9 1 94 月 8日, 第六 届 全 国人 大 常委会 第七 次会议 通过《 于授权 国务 院改革 工 商税 制 发布 有关 税 收 条 关
收 稿 日期 : 0 1 1 一1 21— O 3
作者简 介: 白春 娟 ( 9 9 ) 女 , 17 ~ , 山东 菏 泽 人 , 汉 大 学 博 士 研究 生 , 武 主要 研 究 方 向为 宪 法 与行 政 法 学 。
果 税 收立法 权完全 由最 高立法 机关 行使 , 受制 于法 律制 定程 序 的影 响 , 无法 从效 率上 确保符合 形 势变化 的需 要 。由于行 政机关 制定 法规 规章 程序相 对 简单 , 因此 , 立法 机 关授 权 行政 机关 部 分 税 收立 法 权是 经 济 、 社会 发 展 的必然 要求 , 步 扩 大 行 政 立 法 的 范 围和 权 限 也 成 为 近 现 代 以来 世 界 各 国行 政 法 的 一 个 发 展 趋 势 。 逐
的法 律渊源 除宪 法 、 律外 , 法 还表 现为行 政 法规 、 地方 性法 规 和部 门规 章 甚 至规 范 性 文件 。税 收 立法 权 在 我 国为 什么会 被分 设配 置 , 我 国税收 制度 的特点 和经 济社 会发展 现状 来看 , 国税 收立法权 的分设配 置有 以 从 我
下 的现实必 要性 : ( ) 收 对 经 济 调 节 功 能 发 挥 的 需 要 一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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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草案 试行 的决 定 》授 权 国务 院制定 税收 条例 , , 确立 了我 国税 收立法 权在 人大 与政府 之 间横 向配置 的基 础 , 但 是 当时 的社会 背景 主要 在于计 划经 济 向市场 经济 过渡 , 于 国企改 革 和工商 税制 改革 的探索 阶段 , 处 采取 行 政立法 的形 式 , 国家可 以根 据法规 实行 情况 和社会 效 果及 时作 出调整 规定 , 而无 需 引起 国家基本 法律 的过 大
与地 方 的分 设 配 置 中还 存 在 一 些 问题 , 要 进 一 步 调 整 与 规 范 。 需
关 键 词 : 收 立 法 权 ; 向 ; 向 ; 设 配 置 税 横 纵 分
中图分类号 :F 1 D O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7 7 8 2 1 ) 2 0 2 — 6 1 0 — 8 X( 0 2 o — 1 7 0
税收作 为 国家经 济制度 的重 要组 成部 分 , 具有 确保 国家财 政 收入 的作 用 以外 , 除 还通 过对 经济活 动 的利 益引 导 , 发挥 对市 场经 济 的调 节作 用 ,信贷 、 “ 税收 、 价格 与 工资” 称 为市场 经济 条件 下 国家宏 观调控 的 四大 被
杠 杆 。尽管 有学 者主 张应保 持税 收 的中立性 , 征税权 回归到筹 集财 政收入 的基 本职 能上来 , 使 防止其 作为 实 现分 配正义 的手 段 , 国家 干预 公 民经 济 自由提 供便 利 , 导致权 力 滥用 与权利 受 损 。“ 旦 税 收演 变 为 国 为 而 一
法定 主义传 统下 , 收立法 权历来 主要 由议 会等 立法 机关行 使 。而在 我 国 , 税 除全 国人 大及其 常 委会作 为立 法 机 关行 使税 收立 法权 外 , 国务 院 、 财政 部 、 务总 局 、 方省 级 立法 机 关也 都在 实 际 上行 使 税 收立 法 权 , 收 税 地 税


税 收立 法 权 分 设 配 置 的必 要性
税收立 法权 明确 了 国家 财政 利益 、 地方 财政 利益 与纳 税人 财产 权 利 的界 限 , 定 了税 收 利益 在 国 家 、 决 地
方和 纳税人 之 间分配 的途 径和方 式 , 是一项 非 常重要 的立 法 权力 , 西 方 国家“ 在 元代 议 , 税 收” 无 的严 格 税 收
总 第 1 1期 2
21 0 2年 3 月
甘 肃 政 法 学 院 学 报
J u n l fGa s n t ueo oiia ce c n a o r a n uI si t fP lt lS in ea d L w o t c
Ge e a . 2 nrl No 1 1
房地产 市场 的影 响等 , 在应尽 量 避免直 接对 市场 经济进 行行 政调 控 的共 识下 , 收作 为有效 的经 济调 控手 段 税 逐 步被 国家 倚重 和依赖 。 税 收 的经济调 节功 能需要 相关 的税 收立 法能 够根 据市 场 经济 变 化 、 国家 政 策调 整 等迅 速作 出反应 。如
税 收立 法权 是一 项重要 的 国家税 收权力 , 其理解 有狭 义 和广义 之分 , 对 狭义 的税 收立法 权是 指 国家 的立
法 机关 依照 法定 程序享 有 的制定 、 修改 、 补充 、 释和废 止 税 收法 律 , 及调 整 税 收征 纳关 系 的权 力 0 广 义 解 以 Ⅲ 的税 收立法 权是 指“ 国家机关 制定 、 修改 、 充 、 止具 有普 遍约束 力 的税 收规范 性文 件 的权 力 ” 鉴 于广 义 补 废 。 的税 收立法 权较 能够 反映 我 国税 收立 法权 的配 置现状 , 文基 于广 义 的概 念开 展探讨 。 本
家计 划和再 分配 的工 具 , 国家往往 会把 这种 权力 运用 到极致 , 而不但 不会 达 到人们 所期望 的分 配公 正 的 目 从

标 , 至会破 坏社 会公 正 的基 础 。[ H 但在 经济 实 践 中 , 收对 市场 主体 的利 益 引 导作 用 却 是非 常 显 著 的 , 甚 , 3 , 9 3 税 如经 济特 区实行 特殊 的税 收减免 优惠对 区域 经济 的影 响 、 调节 印花税 对股 市冷 暖的影 响 , 开征 土地增值 税 对
M a ., r 2O1 2
我 国税 收 立 法 权 的 分 设 配 置 探 讨
白春娟
( 汉大 学 法学 院 , 北 武 汉 4 0 0 ) 武 湖 3 0 0
摘 要 : 收 立 法 权 在 实 践 运 行 中 有横 向 和 纵 向 分 设 配 置 的 必 要 , 我 国 目前 税 收 立 法 权 在 立 法 机 关 与 行 政 机 关 、 央 税 但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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