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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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的宗旨是指证据法的主导思想或主要旨趣,即证据法的制定必须遵行宪法,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证明权,保证法院公正、及时地认定案件事实,为法院适用法律作出裁判提供事实方面的根据。一、证据法必须遵行宪法在法治社会,宪法具有最高权威地位,我国证据立法理所当然地遵行我国宪法精神、原则和规范,是对宪法的具体实践。首先,证据法的目的服从宪法的目的,或者说在宪法的目的框架内确立证据法的目的。这一点必须始终贯彻于证据立法之中。充分保障国民所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是宪法的主要目的,那么证据法通过保障法院真实、及时地认定案件事实,为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和作出合法裁判提供充分的事实方面的根据,来保护当事人合法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为实现宪法这一目的,证据法应该提供和保障当事人拥有足够的手段和机会获取充足的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其次,现代宪法充分肯定国民的法主体地位,这就要求在证据法中也必须肯定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在证据法领域,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集中体现为,当事人拥有影响裁判结果的充分的参与机会,如提出证据、进行辩论和表达意见等机会,未被赋予此机会所调查收集的事实和证据不能作为判决的根据,从而确保法院裁判所依据的事实是当事人所信赖的事实。如果从权利的角度来考察,那么这一要求也体现了诉讼听审权的内容。各国普遍认为,从正当程序或程序保障的角度来看,为禁止法院突袭判决,对于判决所处理的事项和作为判决基础的事实证据都须进行听审。再次,证据法应将宪法有关原则具体化。比如,我国《宪法》第33条中确立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是法治国家的当然内涵。该原则在证据法中,则表现为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证明权和辩论权,以及有关这些权利平等行使的具体规则。当事人平等地提出证据、进行辩论,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程序正义和再现案件真实。

二、证据法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证明权从法律责任的角度来看,可将诉讼当事人的证明活动或行为界定为责任,例如提供证据责任。同时,我们也应当从法律权利的角度来看待当事人的证明活动或行为,实际上当事人的证明也是一种权利行为,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保护当事人有提供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真相的权利。所以,法律在原则上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证明权。本证据法草案的宗旨之一即在于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证明权。如上所述,我国证据法应当充分遵从宪法的精神和原则,充分肯定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以当事人主导原则为其制度基础,强调以正当程序保障当事人证明权等程序基本权。诉讼是从法律上来处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在诉讼中,当事人请求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为此当事人即须提供案件事实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而当事人主要是通过行使证明权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因此,证据法应该提供和保障当事人拥有足够手段获取必要证据,同时应该保障当事人享有充足机会提出证据和进行辩论,从而确保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和合法权益的实现。[!--empirenews.page--] 我国的证据立法应以保护当事人证明权为主要方面。不能照搬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因为大陆法系国家基本上是将证据法律制度纳入诉讼法典中,单列一章,并且这一章是具有很强烈的职权主义色彩,也就是说这一章不是为当事人规定的,而是为法院进行证据调查和认定事实而规定的。我国的证据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吸取英美法有关保护当事人收集提供证据的制度,但是也不能照搬英美法系的证据立法,因为英美法系的证据法与英美法系的诉讼构造有着紧密的关系,其对抗制诉讼虽然很精彩但很有技术性,很难适用于我国。总之,我国证据立法要克服大陆法系“法官的证据调查”之不足,充分和合理吸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关为当事人行使证明权服务的证据的收集与提供等制度。对当事人证明权进行保护应为我国证据立法的宗旨,但是也要从立法上考虑某些防止滥用证明权的措施。这里涉及到一个举证时效制度和正当地进行证据交换或开示的问题。从各国立法理由上看,要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进行诉讼上的攻击防御和禁止证据突袭,就必须设立证据开示和举证时效制度。如果当事人在诉讼中放弃了证明权的行使,或不按照法律要求正当地行使证明权,那么这项权利就归于消灭。当然,适用失权效规定必须以当事人有过错造成证据迟延提出为构成要件。否则,就不能认为当事人自己放弃了证明权。建立举证时效制度必

须和保护当事人证明权结合起来考虑。完全没有失权效力规定的诉讼,会破坏诉讼的公平和效率。但是过激的失权效力规定会限制当事人行使证明权。三、证据法保障法院公正、及时地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和效率是司法和诉讼的两个主要价值,两者在证据法领域则体现为公正和及时地认定案件事实。认定案件事实,为法院适用法律和作出裁判提供事实方面的根据,是证据法的主要目的。证据法的这一目的与“公正和及时”的统一,即保障法院公正和及时地认定案件事实,则构成了证据法的主要宗旨。这一宗旨在诉讼中的实现,有赖于证据法对公正和效率内容和要求的制度化。(一)保障法院公正地认定案件事实司法公正或诉讼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在制度或立法层面,程序公正即司法程序或诉讼程序符合公正的要求。结果公正是指裁判结果公正,主要体现为事实认定真实和法律适用正确。在诉讼法典与证据法典并存的立法体例中,证据法典主要就证据法原则、证据种类、证据能力、证明责任、司法认知、推定、自认、证明标准和证据判断等进行规定。至于诉讼证明的程序,比如证据的提供、审查和判断等具体程序,实际上被审前准备程序、法庭调查和辩论程序所包含,原则上由诉讼法典规定以维护诉讼程序的完整性,若由证据法典规定则可能造成立法重复和破坏诉讼程序的完整性。因此,有关诉讼证明的程序公正在制度层面主要体现在诉讼法典之中,当然在证据法典中也可适当规定有关诉讼证明的程序公正内容,比如:(1)当事人平等享有和行使证明权和辩论权等;(2)违背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3)以直接言词原则来规范证据的审查;(4)以诚实信用原则来规范证据的提供、审查和判断,等等。[!--empirenews.page--] 至于结果公正,在证据法领域主要体现为真实认定案件事实。通常情况下,诉讼当事人、刑事公诉人等若要获得胜诉或避免败诉,则应当提供支持其诉讼请求或者推翻对方诉讼请求的案件事实,而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则由当事人或公诉人以证据来证明,法院根据对案件事实的最终证明结果而适用法律作出判决。证据法的主要目的就在于运用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为诉讼裁判提供事实方面的根据。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法院裁判所依据的“真实”事实并非“绝对的客观真实”,而是“法律上的真实”(相对真实),即法院裁判所依据的案件事实应当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应当达到从法律的角度来衡量是真实的程度。不管怎样,尽量逼近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可以说具有普遍意义。法官必须对作为裁判基础的案件事实取得确信,其确信程度亦即社会上一般人不怀疑其真实性的程度,这是一个原则。从常识出发,如果一种诉讼制度或证据制度不能保证大部分案件中认定的事实是高度真实的话,则该制度恐怕很难长久地存立下去。证据法通过以下原则、制度来保障法院裁判所依据的案件事实的真实性:(1)证据裁判原则要求应当依据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2)直接言词原则要求审判法官应当亲自聆听当事人以言词形式开展质证辩论;(3)自由心证原则要求法官应当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4)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公诉人和证人等本着诚实、信用和善意提供证据;(5)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有助于揭示案件真相;(6)合理的证明标准,要求法官内心对于案件事实真实性的认知达到确信程度,等等。(二)保障法院及时地认定案件事实司法或诉讼效率追求的是,在保证司法或诉讼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减少或节约当事人和国家等的诉讼成本。减少或节约诉讼成本是国家、当事人等始终如一的要求,缺乏效率的司法制度或诉讼程序是不合理的,尤其是面对着现代社会中权利救济大众化的要求和趋势,缺少成本意识的司法制度或诉讼程序更容易产生功能不全的问题。证据法通过以下原则、制度来保障法院及时地认定案件事实:(1)直接言词原则促使诉讼迅速进行;(2)诚实信用原则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3)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有助于加速诉讼的进程;(4)推定、自认和司法认知在遵守真实性的前提下追求诉讼效率;(5)合理的证明标准能够促进迅速解决案件,等等。公正地认定案件事实与及时地认定案件事实之间既存在着一致,也存在着冲突。两者一致是其主要方面。事实上,直接言词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证明责任分配、推定、自认、司法认知、合理证明标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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