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及工作程序
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有哪些要求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锅炉和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要求是什么?锅炉和压力容器制造单
位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锅炉和压力容器制造商有以下要求:
(1)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
的加工设备、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
焊接工人必须经过考试,取得当
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证书,才准焊接受压元件。
(2)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审查同意。
对于制造压力为
0.098MPa以上的蒸汽锅炉的单位和制造三类压力容器的单位,并报国
务院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由劳动部发
给制造许可证。
未履行上述手续的单位,不准制造这种设备。
对于产
品质量低劣又无改进的制造单位,应取消其制造资格。
(3)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原
材料验收制度、过程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检验体系,保证产品的质量。
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
锅炉制造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有锅炉制造专业大专毕业生或从事锅炉工作多年并具有一定
锅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有与锅炉类别、品种相适应的技术工人和
合格焊工;能严格执行锅炉制造的有关规程、规定和标准。
(2)有完整的生产图纸,有健全的设计、工艺、质量检验机构及
相应制度。
(3)有必要的工装设备和测试手段,以确保锅炉产品的质量。
压力容器制造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压力容器类别与制造、品种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工装设备和
检测手段。
(2)能够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规定、标准和技术要求,保证产品制造质量。
特种设备之锅炉、压力容器的生产应符合什么条件

特种设备之锅炉、压力容器的生产应符合什么条件特种设备之锅炉、压力容器的生产应符合什么条件?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一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视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视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三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开展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开展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视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五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视检验证明等文件。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最新版)

( 安全技术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最新版)Technical safety means that the pursuit of technology should also include ensuring that peoplemake mistakes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
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条企业必须建立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连续有效运转。
企业应有持续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条企业的无损检测、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由本企业承担,也可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分包协议应向发证机构备案。
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的企业出具相应的报告,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由委托方负责,并纳入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范围。
专项条件要求具备的内容不得分包。
第六条企业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得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都进行分包。
第二章锅炉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第一节基本条件第七条提出锅炉制造许可申请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2号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9月29日原劳动部《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二○○二年七月十二日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第三条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一)锅炉。
1. 承压蒸汽锅炉;2. 承压热水锅炉;3. 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2.5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2. 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3. 医用氧舱。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是工业生产中广泛使用的设备,用于储存、输送或加工压缩气体、液体和蒸汽。
由于其高压、高温等特殊的工作环境,若不合格制造或管理,将发生严重的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为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和可靠性,政府颁布了相关的制造许可条例和标准,以规范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和管理。
应取得的许可证件1. 制造许可证《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规定》强制规定,所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在制造前取得制造许可证并得以正式开工生产。
制造许可证的发放必须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者其他官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进行监督,确保其制造产品的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
2. 计量认证证书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需要具备计量管理体系以确保生产出的产品达到国家标准并符合质量要求,因此需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
计量认证证书是对企业计量管理体系的认可,通过考核检验的企业能持有该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计量认证的目的是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的质量。
制造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 企业规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该具有规范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并拥有完备的专业设备和技术人员,负责制造工作的职称注册人员应占全体员工的比例超过20%。
键入代码123企业的生产场地面积应不小于500平方米。
2. 设计能力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需要具备完善的设计能力和组织检验、测试的能力,从而确保其产品的生产符合国家法规的要求。
企业必须确保其产品的设计、生产和检验均符合国家标准并具备合理性,以确保在生产中不出现首单失误,从而达到安全、可靠、优质、高效的生产效果。
3. 产品质量锅炉压力容器的生产过程中,质量的把控是关键因素。
企业需要具有一套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如客户投诉处理体系、质量承诺体系和整个生产过程的检验记录。
企业应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确保在产品设计、制造、生产和安装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能严格按照规范的程序实施,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7.01•【文号】国质检锅[2003]194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2003年7月1日国质检锅[2003]19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工作程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指锅炉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申请、受理、审查、证书的批准颁发及有效期满时的换证程序。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设制造许可办公室,负责办理制造许可日常事务。
第二章申请第四条申请的提出(一)申请A、B、C级锅炉和A、B、C级压力容器以及安全阀、爆破片、气瓶阀门等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的境内制造企业须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
申请资料应先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
(二)申请D级锅炉、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境内制造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
(三)申请锅炉、压力容器或安全阀、爆破片、气瓶阀门等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的境外制造企业应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
第五条申请时企业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应采用中文或英文,原始件为其他文种时,应附中或英译文):(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表(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下载www.aqsiq.gov.cn)一式两份;(二)工厂概况说明;(三)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件复印件;(四)工厂已获得的认证或认可证书复印件;(五)典型产品名称及相关参数和规格;(六)产品图纸和设计文件(适用于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见第十四条);(七)工厂质量手册;(八)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
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条企业必须建立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连续有效运转。
企业应有持续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条企业的无损检测、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由本企业承担,也可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分包协议应向发证机构备案。
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的企业出具相应的报告,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由委托方负责,并纳入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范围。
专项条件要求具备的内容不得分包。
第六条企业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得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都进行分包。
第二章锅炉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第一节基本条件第七条提出锅炉制造许可申请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锅炉制造企业必须具备适应锅炉制造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
(一)应配备锅炉制造、机械加工、无损检测、焊接、材料、质量管理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
A、B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的10%,C、D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
其中锅炉制造企业必须配备足够数量且能满足制造需要的锅炉和焊接专业技术人员。
(二)制造锅炉的各个环节(设计、工艺、材料、冷作、热加工、机加工、成型加工、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压力试验、产品检验、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等)须相关责任工程师负责。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资格审批工作如何进行?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资格审批工作如何进行?锅炉制造单位的资格审批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制造单位必须向当地劳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锅炉制造许可证申请书》。
各级劳作部门和主管部门接到申请书后,应按要求逐级签署看法。
℃的热水锅炉〕,制造许可证由省级劳作部门签发,报劳作部、机械部备案;不属于E2级范围的其他级别的锅炉,由省级劳作部门和主管部门于检查后IO日内在申请书上签署看法,报劳作部和机械部。
如不需要复查,由劳作部审批签发制造许可证。
如需要复查,则在两个月内派人复查。
制造许可证由劳作部统一印制。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资格审批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制造单位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压力容器制造与质量保证手册》。
经审查后,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制造申请与批准书》,填报审批。
〔2〕初审:制造第一、二类压力容器的单位,由地、市劳作部门会同主管部门进行;制造第三类压力容器的单位应由省、市、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会同省级主管部门进行。
初审合格后,在《初审报告书》中填入拟同意制造的压力容器类别、品种的名称,并签字盖章,连同申请制造单位的《压力容器制造与质量保证手册》一起,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复审。
〔3〕复审:制造第一、二类压力容器的单位,由省、市、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会同省级主管部门进行;制造第三类压力容器的单位,由劳作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会同国务院主管部门进行。
复审合格后,在《制造批准书》中填入批准制造的压力容器类别、品种名称,并签字盖章,发给制造单位和有关部门;同时,发给由劳作部签署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省级劳作部门批准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还应报劳作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具体条件相关法规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具体条件的相关法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9月29日原劳动部《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李长江二○○二年七月十二日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第三条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一)锅炉。
1. 承压蒸汽锅炉;2. 承压热水锅炉;3. 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2. 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3. 医用氧舱。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一) - 制度大全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一) -制度大全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一)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第三条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一)锅炉:1、承压蒸汽锅炉;2、承压热水锅炉;3、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2.5MPa·1的盛装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2、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1.0MPa·1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3、医用氧舱。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设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国质检锅[2003]194号.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国质检锅[2003]194号.](https://img.taocdn.com/s3/m/5818d5ef26fff705cc170a7d.png)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单位: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监督管理工作,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总局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1.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2.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3.《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二〇〇三年七月一日附件3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保证监检工作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管理办法》所列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性能监检。
第三条境内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性能监检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相应的检验单位(以下简称监检单位)承担;境外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承担。
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当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
第四条接受监检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必须持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者经过省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对试制产品的批准。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三)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三)第五十五条压力容器用钢要求(一)用于容器受压元件的材料,其使用范围不得超过相应标准规定的允许范围。
(二)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碳钢和低合金碳钢,钢材的含磷(P)量不应大于0.030%,含硫(S)量不应大于0.020%。
(三)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碳钢和低合金钢,钢材的含碳量不应大于0.25%,且碳当量Ceq⑴不大于0.45%。
如需含碳量大于0.25%的钢材,则应满意下列要求:1、建筑前征得用户的同意;2、碳当量Ceq不得大于0.45%;3、供应材料的焊接性试验报告和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并报总局平安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四)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调质低合金钢,假如钢材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σь≥540MPa,钢材的含磷(P)量不应大于0.020%含硫(S)量不应大于0.015%。
焊接裂纹敏感系数Pcm⑵不应大于0.25%。
且应供应材料的焊接性试验报告和焊接工艺评定报告,报总局平安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五)用于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的钢板和用于压力容器的低合金钢板,每批应抽两张钢板进行冲击试验,试验温度为-20℃或按图样规定。
冲击试验要求和冲击韧性合格指标按表3的规定。
<imgalt=““src=“/UploadFiles/Tech/200810/20 08102920354435.gif”width=740onload=“javascript: if(this.width740)this.width=740”border=undefined 第五十六条制造要求(一)冷成形的碳钢和低合金钢制凸形封头应在成形后进行消退应力热处理。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容器,需进行焊后整体消退应力热处理:1、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2、壳体厚度大于16mm、设计温度低于-20℃的压力容器;3、碳钢厚度大于32mm(如焊前预热100℃以下时,厚度大于38mm);4、低合金钢厚度大于30mm(如焊前预热100℃以上时,厚度大于34mm);5、任意厚度的Cr-Mo低合金钢。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通用版)

( 安全技术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通用版)Technical safety means that the pursuit of technology should also include ensuring that peoplemake mistakes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通用版)第五十五条压力容器用钢要求(一)用于容器受压元件的材料,其使用范围不得超过相应标准规定的允许范围。
(二)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碳钢和低合金碳钢,钢材的含磷(P)量不应大于0.030%,含硫(S)量不应大于0.020%。
(三)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碳钢和低合金钢,钢材的含碳量不应大于0.25%,且碳当量Ceq⑴不大于0.45%。
如需选用含碳量大于0.25%的钢材,则应满足下列要求:1、建造前征得用户的同意;2、碳当量Ceq不得大于0.45%;3、提供材料的焊接性试验报告和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并报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四)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调质低合金钢,如果钢材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σь≥540MPa,钢材的含磷(P)量不应大于0.020%含硫(S)量不应大于0.015%。
焊接裂纹敏感系数Pcm⑵不应大于0.25%。
且应提供材料的焊接性试验报告和焊接工艺评定报告,报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五)用于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的钢板和用于压力容器的低合金钢板,每批应抽两张钢板进行冲击试验,试验温度为-20℃或按图样规定。
冲击试验要求和冲击韧性合格指标按表3的规定。
740)this.width=740"border=undefined>第五十六条制造要求(一)冷成形的碳钢和低合金钢制凸形封头应在成形后进行消除应力热处理。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的要求,制订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
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条企业必须建立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连续有效运转。
企业应有持续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条企业的无损检测、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由本企业承担,也可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分包协议应向发证机构备案。
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企业出具相应报告,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由委托方负责,并纳入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范围。
专项条件要求具备的内容不得分包。
第六条企业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得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都进行分包。
第二章锅炉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第一节基本条件第七条提出锅炉制造许可申请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锅炉制造企业必须具备适应锅炉制造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
(一)应配备锅炉制造、机械加工、无损检测、焊接、材料、质量管理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
A、B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10%,C、D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
其中,各级锅炉制造企业必须配备足够数量且能满足制造需要的锅炉和焊接专业技术人员。
(二)制造锅炉的各个环节(设计、工艺、材料、冷作、热加工、机加工、成型加工、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压力试验、产品检验、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等)须有相关责任工程师负责。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194号文)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2003年7月1日,国质检锅[2003]19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
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条企业必须建立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连续有效运转。
企业应有持续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条企业的无损检测、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由本企业承担,也可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分包协议应向发证机构备案。
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的企业出具相应的报告,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由委托方负责,并纳入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范围。
专项条件要求具备的内容不得分包。
第六条企业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得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都进行分包。
第二章锅炉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第一节基本条件第七条提出锅炉制造许可申请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锅炉制造企业必须具备适应锅炉制造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
(一)应配备锅炉制造、机械加工、无损检测、焊接、材料、质量管理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
A、B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的10%,C、D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
其中锅炉制造企业必须配备足够数量且能满足制造需要的锅炉和焊接专业技术人员。
(二)制造锅炉的各个环节(设计、工艺、材料、冷作、热加工、机加工、成型加工、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压力试验、产品检验、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等)须相关责任工程师负责。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
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条企业必须建立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连续有效运转。
企业应有持续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条企业的无损检测、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由本企业承担,也可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分包协议应向发证机构备案。
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的企业出具相应的报告,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由委托方负责,并纳入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范围。
专项条件要求具备的内容不得分包。
第六条企业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得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都进行分包。
第二章锅炉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第一节基本条件第七条提出锅炉制造许可申请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锅炉制造企业必须具备适应锅炉制造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
(一)应配备锅炉制造、机械加工、无损检测、焊接、材料、质量管理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
A、B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的10%,C、D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
其中锅炉制造企业必须配备足够数量且能满足制造需要的锅炉和焊接专业技术人员。
(二)制造锅炉的各个环节(设计、工艺、材料、冷作、热加工、机加工、成型加工、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压力试验、产品检验、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等)须相关责任工程师负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4.13•【文号】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施行日期】2005.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及《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以下简称《许可条件》),自2003年1月1日起和2004年1月1日起分别实施以来,各地先后反映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监督管理办法》及《许可条件》,积极推进行政许可改革,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压力容器壳体制造压力容器壳体是压力容器产品的主要受压元件,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生产壳体的能力,一般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加工。
但是,对于锻造、铸造等无纵向焊缝的压力容器壳体允许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委托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单位加工。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被委托单位的生产条件、质量保证措施等按照本单位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进行评价。
委托加工的压力容器壳体质量由委托单位负责,主要包括壳体几何尺寸、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冲击试验结果(有要求时)和无损检测结果等。
对于无蓄能器壳体制造能力的蓄能器组装企业,不颁发相应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允许其向取得相应制造资格的单位购买蓄能器壳体进行组装,但在蓄能器产品上必须注明蓄能器壳体制造单位的名称和许可证编号。
二、关于锅炉部件制造(一)A级锅炉部件。
A级锅炉部件是指额定出口蒸汽压力大于2.5MPa的蒸汽锅炉(包括余热锅炉)上使用的承压部件,包括锅筒、膜式壁、锅炉省煤器、锅炉过热器、锅炉再热器和集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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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2003年7月1日,国质检锅[2003]194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
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条企业必须建立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连续有效运转。
企业应有持续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条企业的无损检测、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由本企业承担,也可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分包协议应向发证机构备案。
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的企业出具相应的报告,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由委托方负责,并纳入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范围。
专项条件要求具备的内容不得分包。
第六条企业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得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都进行分包。
第二章锅炉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第一节基本条件第七条提出锅炉制造许可申请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册登记。
并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第八条锅炉制造企业必须具备适应锅炉制造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
(一)应配备锅炉制造、机械加工、无损检测、焊接、材料、质量管理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
A、B 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的10%,C、D 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 人。
其中锅炉制造企业必须配备足够数量且能满足制造需要的锅炉和焊接专业技术人员。
(二)制造锅炉的各个环节(设计、工艺、材料、冷作、热加工、机加工、成型加工、 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压力试验、产品检验、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等)须相关责任 工程师负责。
(三) 持证无损检测人员和无损检测项目、 持证检测项目、 持证焊工人数和焊接项目都 能满足实际产品的制造需要。
第九条 厂房和和技术设施要求:(一) 锅炉制造车间面积、 高度应满足所申请级别锅炉产品制造的需要。
制造流程应合 理布局。
锅炉产品承压件的焊接必须保证在室内作业完成。
(二)管材及半成品的存放必须有一定的防护措施。
(三) 对有温度、湿度要求的焊材的存放处应具有保证温、湿度的设施,具有此类焊材 在使用前的烘干和保温的设施。
(四) 具有能满足防护要求和产品需要的射线无损检测场地,应具有能保证底片冲洗质量和底片保存的基本条件。
(五)具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无损检测设备(无损检测分包时可不要求)。
(六)具有满足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工装设备。
(七)主车间起吊能力应能满足产品制造的需要。
(八)具有满足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钻孔和弯管设备。
(九)具有满足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焊接设备。
(十)具有满足制造要求所必需的检测平台、检测工具和水压试验设备。
(十一)具有满足制造需要的机械性能和理化检验设备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十二) 具有能满足制造所申请级别锅炉产品需要的机械加工设备 (包括管材、 板材的 切割、冲压、坡口加工设备等)。
整装炉的制造企业必须有锅炉产品最终成型的制造能力。
第十条 有机热载体炉的制造许可资源条件和 参照C 级和A 级锅炉相应部分的制造许可条件执行, 配。
第二条 专项条件第十一条 A 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一)技术力量要求1 、具有与制造业相适应的金相、理化试验室。
2 、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试验室。
3 、具有新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并有足够的将图纸转化为实际制造工艺的能力。
4 、配备有足够的标准化、计量和专职检验人员。
5 、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具有 RT 和UT 高级持证人员,RT 、UT 、MT PT 等方法均具有中级持证人员。
无损检测分包时,上述项目中可不包含 RT UT 中级持证人员。
6 、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应能满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50 人.项。
(二)制造设备和工装要求1 、半自动或自动切割机厚度应能满足A 级锅炉产品制造的需要。
2 、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设备,包括自动埋弧焊机、气体保护焊机,手弧焊机等。
3 、必须具有以下三类重大设备中的两类,若只有其中一类设备的企业只可申请A 级锅 炉部件制造许可证。
( 1)锅筒制造设备。
① 水压机或油压机(能力应不低于iooot );A 级锅炉部件的制造许可资源条件分别 其中有关制造设备应与所制造产品相匹②卷板机(卷板能力一般不小于46mm厚);③锅筒热处理设备。
(2)膜式水冷壁制造设备(包括焊接、平整、成排弯曲设备)。
(3)蛇形管制造设备和过热器、再热器集箱热处理设备。
(三)检测和试验设备1 、具有满足A 级锅炉设备产品制造需要的尽相检验设备。
2 、具有长、热、力、电检测标准计量设备或固定的量值溯源。
3 、具有机械性能试验设备、冲击试样的交稿设备和检测仪器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4 、由本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具有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无损检测设备(包括测厚、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等设备)。
第十二条B 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一)技术力量要求1 、应具有足够的能将图纸转化为实际制造工艺的能力。
2 、应配备有足够的专职检验技术人员。
3 、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RT中级应不少于2人?项,UT级中级人员应不少于2人?项.若无损检测分包时,RT、UT中级人员应至少各1人?项。
4 、持证焊工人及项目应满足实际制造产品的需要,一般不少于30 人?项。
(二)制造和检测设备1 、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冲压设备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2 、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卷板机(卷板能力一般为20mm~30m厚)。
3 、主车间的最大起吊能力应能满足实际制造产品的需要,一般应不小于20t。
4 、具有足够的与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设备,包括自动埋弧机,气体保护焊,手弧焊机等。
5 、具有机械性能试验设备、冲击试样的加工设备和检测仪器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6 、具有符合要求的弯管放样和检测平台。
7 、由本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具有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射线无损检测设备(其中周向曝光机不少于1 台)和1 台超声波无损检测设备。
第十三条C 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一)技术力量要求1 、应配备有足够的专职检验技术人员。
2 、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应不少于2名RT中级人员。
若无损检测分包时,RT中级人员至少有1 名。
3 、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应满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20 人?项。
(二)制造和检测设备1 、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冲压设备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2 、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卷板机(卷板能力一般为12mm~20m厚)。
3 、主车间的最大起吊能力应能满足实际制造产品的需要,一般应不小于10t。
4 、具有足够的与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设备,包括自动埋弧机,手弧焊机等。
5 、由本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至少有碍台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射线无损检测设备。
第十四条D 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一)技术力量要求1 、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至少有1 名RT 中级人员。
2 、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应满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10 人? 项。
(二)制造和检测设备1 、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切割、焊接、钻孔、弯管、卷板及机加工设备。
2 、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成型机械加工设备。
3 、主车间的最大起吊能力应能满足实际制造产品的需要,一般应不小于5t 。
4 、由本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至少有1 台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射线无损检测设备。
第三章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第一节基本条件第十五条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营业执照,取得当地政府相关的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具有A1级或A2级或C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即具备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
如制造的压力容器设计压力<10MPa同时最大直径<150mm!水容积<25L,则无须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同样,制造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壳体和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也无须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制造不规则形状的承压壳体应报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决定是否需要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第十七条压力容器质保体系人员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的下列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一定资历质量控制系统(以下简称:质控系统)责任人员:(一)设计工艺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二)材料质控责任人员。
(三)焊接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四)理化质控制责任人员。
(五)热处理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六)无损检测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七)压力试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八)最终检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第十八条技术人员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具备适应的压力容器制造和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技术人员应满足下列要求:(一)A1级、A2级、C级、和B1级许可证企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的10%且具有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A3级、A4级、A5级、B2级、B3级许可证企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 人;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九条专业作业人员(一)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中,制造焊接压力容器的企业,应具有满足制造需要的,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持证焊工。
1 、A2级、A3级和C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10名持证焊工,且具备至少4项合格项目;2 、A1级、A5级、B2级、B3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8名持证焊工,且应具有至少4项合格项目(非焊接容器除外);3 、D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6名持证焊工,且具备至少2项合格项目。
(二)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应具有满足压力制造要求的组装人员。
(三)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委托制造许可企业,委托外企业进行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应按照许可级别,配备相应的高、中级无损检测责任人员;由本企业负责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应具备相应的无损检测作业人员,并应满足以下要求:1 、A1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或UT、MT PT)高级无损检测责任人员1人;2 、C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 (或UT)高级无损检测责任人员1人,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2人?项;3 、A2级、A3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3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4 、A5、B2和D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2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5 、B1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UT或MT中级人员2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6 、B3级许可企业需要进行无损检测的,应分别符合B1级或B2级许可企业无损检测人员数量和级别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