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县工商质监局行政审批事项八公开资料
隆安县民政局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隆安县民政局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8025c6c7770bf78a65295438.png)
隆安县民政局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受理地点:隆安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分中心联系电话:序号事项名称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审批()成立登记:《社会团体名称核准通知书》交复印件,验原件;社会团体成立登记表;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直接登记的四类组织除外);注册资金验资报告;章程;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会员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属于原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成立登记异地商会的)。
()变更登记:《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登记证书正、副本;根据变更事项的不同,还需提交其他材料()注销登记:《民间组织注销登记表》;加盖社团公章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注销的会议纪要;登记证书正、副本;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社会团体提交的其他必要的材料。
()修改章程核准:《修改章程核准表》;加盖社团公章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的会议纪要;新章程。
成立登记:个工作日;变更、注销登记,修改章程:个工作日免费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审批()成立登记: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章程草案。
()变更登记:《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登记证书正、副本;根据变更事项的不同,还需成立登记:个工作日;变更、免费提交其他材料()《民间组织注销登记表》;理事会通过的会议纪要;登记证书正、副本。
注销登记:个工作日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审批()基金会成立登记:基金会名称核准通知书交复印件,验原件;《基金会成立登记表》;原始基金验资报告(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登记证书正、副本;根据变更事项的不同,还需提交如下材料:()《民间组织注销登记表》;加盖基金会公章的理事会审议通过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b686aba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e23009b.png)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2•【字号】南府办[2008]120号•【施行日期】2008.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08〕1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要求,为做好我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按照“依法公开、分工协作、统一规范”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凡应当公开的,必须纳入目录编制范围。
由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编制小组)统一负责编制工作的组织、规划、检查、验收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编制工作,并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编制工作的指导。
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确定所辖相关单位的机构代码和信息公开目录,合理统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工作。
各县、区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方案制定编制工作方案。
二、编制主体市本级编制主体包括: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市人民政府直属(派驻)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市直属公共企事业单位;市级双管单位等。
各县、区编制主体参照市本级确定。
(具体名单见附件)三、编制内容(一)目录编制1.政府及政府部门(1)单位简介;(2)领导成员及其工作分工;(3)政府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4)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6)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7)财政预算、决算报告;(8)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10)行政执法、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11)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12)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13)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14)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质监站审核材料清单
![质监站审核材料清单](https://img.taocdn.com/s3/m/2cf4d2ecddccda38366baf61.png)
质监站装订成册审核材料清单1、工程规划许可证2、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3、施工合同4、施工方营业执照5、施工单位资质证书6、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资格证7、监理中标通知书8、监理合同9、监理单位资质证书10、监理单位总监资质证书单体建筑:1、工程概况表2、施工图审查文件综合结论报告3、施工图审查报告单体列表专业审查意见4、单位质量保证制度报告表5、单位责任人员信息登记表6、工程质量承诺书七方责任主体材料7、法人授权书8、终身责任承诺书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复印一份完整的复印重要前14页七方单位为:施工、建设、监理、图审、检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1、施工单位及质量责任人员信息登记表2、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3、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4、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建设单位1、建设单位及质量责任人员信息登记表2、建设单位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3、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4、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监理单位1、监理单位及质量责任人员信息登记表2、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4、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5、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6、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报告表施工图审查机构1、施工图审查机构及质量责任人员信息登记表2、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3、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4、施工图审查机构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检测机构1、检测机构及质量责任人员信息登记表2、检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3、检测单位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4、检测机构质量责任制度报告表勘察单位1、勘察单位及质量责任人员信息登记表2、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3、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4、勘察单位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设计单位1、设计单位及质量责任人员信息登记表2、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4、设计单位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7056700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e064fa9.png)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23•【字号】南府发〔2018〕23号•【施行日期】2018.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南府发〔2018〕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8〕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8〕2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8〕48号)要求,需对我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相应的45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调整。
其中,《南宁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因事项取消或调整审批层级删除的事项共7项,调整审批对象、审批层级和部门、项目名称的事项共16项,因调整审批层级或依据法律法规设定新增的事项共12项。
《南宁市承接自治区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中因自治区委托下放新增的事项共7项,调整审批层级和部门的事项共3项。
全市各级各部门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贯彻落实,并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进行调整。
要做好上下衔接,及时编制、修订行政审批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
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确保调整到位、落实到位、监管到位。
要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政务环境。
附件:全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调整情况汇总表2018年11月23日附件。
食品药品审批公告制度范本
![食品药品审批公告制度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376707192f3f5727a5e9856a561252d380eb20f7.png)
食品药品审批公告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公告制度。
第二条本公告制度适用于食品药品审批过程中的公告事项,包括审批范围、审批程序、审批结果等。
第三条食品药品审批公告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食品药品审批公告的管理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审批公告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审批公告范围第五条下列食品药品审批事项应当进行公告:(一)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经营许可;(二)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四)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五)其他需要公告的食品药品审批事项。
第六条食品药品审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审批项目名称;(二)审批对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三)审批类别(如生产许可、经营许可等);(四)审批结果(如批准、不批准等);(五)审批决定日期;(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三章审批公告程序第七条食品药品审批公告应当在审批决定作出后及时进行。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指定的平台上发布食品药品审批公告。
第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药品审批公告内容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审批公告查询和监督第十条公众有权查阅食品药品审批公告,并对食品药品审批公告的公开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审批公告的查询和监督制度,确保公众能够方便、快捷地查询到食品药品审批公告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药品审批公告的,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食品药品审批公告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侵犯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统计方案】隆安县统计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
![【统计方案】隆安县统计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e1db3703650e52ea551898bc.png)
【统计方案】隆安县统计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隆安县委办公室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安县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隆办发〔2018〕1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局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政务公开工作,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隆安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推进改革、公正公开、加强监督、便民高效”的要求,坚持依法公开、注重实效、阳光服务等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增强政府统计公信力、执行力,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为加强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保留自2018年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不变,及时调整和充实领导小组成员,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办公室负责牵头具体日常工作、机关各股室配合的组织推进体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承担政务公开及其他日常维护、协调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局办公室负责人兼任,办公室成员由股室相关人员组成。
积极安排工作人员参加县政府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操作业务培训,指派专人负责全局信息公开工作。
三、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一)积极推进统计政策法规和政策解读公开主动公开统计机关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主动做好政策解读,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全面深入介绍统计法律法规内容、相关执法的工作进展。
(二)完善统计执法公开积极推进统计执法信息公开。
推行统计执法公示制度,按照突出重点、依法有序、准确便民的原则,主动公开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等,规范行政裁量,促进统计执法公平公正。
执法过后及时向社会公布统计违法行为及惩戒情况。
(三)推进统计信息及统计数据公开推进统计数据服务公开。
根据部门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公布月度全县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年度统计公报。
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岗位及职责.doc
![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岗位及职责.doc](https://img.taocdn.com/s3/m/2b8fca50ff00bed5b9f31d9b.png)
隆安县市场监管管理局一、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岗位)及职责(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人事、财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和离退休人员工作。
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
负责统筹督查、绩效考评工作,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
承担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宣传活动。
承担对外交流与合作。
负责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拟订本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规划、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指导和协调本系统信息化日常工作。
负责本系统信息化设备的维护。
(二)法制执法股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
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承担依法依规设计统一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拟订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
组织依法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传销和变相传销及其他经济违法违章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
指导协调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协调落实跨部门联合执法工作。
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承担打击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有关工作。
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
(三)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全县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
负责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
承担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工作。
负责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核准,全县食品药品等相关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受理、审核、审批及结果送达工作。
(四)综合应急管理股统筹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组织相关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
拟订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督查考核工作。
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行政审批事项超时办结情况的通报-南府办[2009]154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行政审批事项超时办结情况的通报-南府办[2009]154号](https://img.taocdn.com/s3/m/dfb14fdf5ebfc77da26925c52cc58bd631869329.png)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行政审批事项超时办结情况的通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行政审批事项超时办结情况的通报(南府办〔2009〕15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南宁市开展“项目建设年”、“服务企业年”活动实施方案》要求,为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扎实推进“项目建设年”、“服务企业年”活动的顺利开展,2009年5月市监察局根据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关于2008年全区行政审批事项超时办结情况的通报》(桂监发〔2009〕9号)的要求,对全市政务服务中心2008年至2009年5月7日电子监察运行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系统的综合分析。
从总体上看,我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运行情况良好,各窗口单位行政效能有所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明显好转,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但个别县(区)和部门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行政审批事项超时办结现象。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行政审批事项超时办结情况行政审批电子监察运行数据显示,2008年至2009年5月7日全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中有216件超时办结,其中2008年158件,2009年1月1日至5月7日58件。
在2008年的158件中,市本级23件(其中市质监局5件,市卫生局4件,市工商局3件,市园林局、市消防支队、市物价局、市商务局、市散装水泥办、市人防办、市民政局、市林业局、市国税局、市公安局、市地税局各1件)、武鸣县24件、横县22件、宾阳县5件、马山县20件、上林县7件、隆安县4件、兴宁区3件、青秀区32件、西乡塘区9件、邕宁区1件、良庆区8件;在2009年1月1日至5月7日的58件中,市本级4件(其中市消防支队1件、市卫生局1件、市统计局1件、市国土资源局1件)、武鸣县7件、横县1件、宾阳县7件、马山县1件、上林县6件、兴宁区20件、青秀区8件、邕宁区2件、良庆区2件。
隆安县政务服务人社分中心窗口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审批 事项一次性告知材料.doc
![隆安县政务服务人社分中心窗口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审批 事项一次性告知材料.doc](https://img.taocdn.com/s3/m/5a0eac9d650e52ea551898d4.png)
隆安县政务服务人社分中心窗口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审批事项一次性告知材料一.事项名称: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审批二.实施主体:隆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办理时限:承诺 5个工作日四.实施对象和范围: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职业培训学校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五.办理流程:窗口收件→就业促进股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3个工作日)→就业促进股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1个工作日)→局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认定的名单(1个工作日)→就业促进股制作决定文件(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六.申报提交材料: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审批提交以下材料一式3份:(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二)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设立的专业(工种)、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三)可行性论证报告;(四)主管部门批准筹设民办学校的文件(无主管部门或独立法人的可免交);(五)办学单位法人登记证;属个人办学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常住地街道或社区、居委会证明;(六)出资办学的验资报告和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七)拟任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八.窗口电话:九.投诉电话:(县监察局)(县政务办)十.工作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冬季办公时间)3:00-6:00(夏季办公时间)十一.办公地址及办事窗口:隆安县政务服务人社分中心窗口十二.其他说明:隆安县政务服务人社分中心窗口民办学校设立审批事项一次性告知材料一.事项名称:民办学校设立审批二.实施主体:隆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办理时限:承诺 17个工作日四.实施对象和范围: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职业培训学校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694d0ea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9d7091d.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8.24•【字号】•【施行日期】2018.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8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局行政审批行为,落实行政审批工作责任,提高行政审批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7号令)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过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局在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窗口(以下简称政务窗口),政务窗口工作人员由本局指派,接受本局和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
第四条法律法规赋予本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除委托市、县实施的项目外,一律由政务窗口统一受理。
行政许可项目分为即办件和承诺件。
受理当日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为即办件,承诺时限内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为承诺件。
第五条本局通过政务窗口和门户网站统一公开行政许可事项的事项名称、事项编码、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事流程、审批程序、办理时限、办理结果、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六条行政审批程序:(一)受理。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由政务窗口统一接收和受理。
政务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补齐的内容;可以当场更正或补正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允许容缺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补交相关材料。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发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南府发〔2015〕2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发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南府发〔2015〕2号](https://img.taocdn.com/s3/m/95f2ca1a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12daeb0.png)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发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发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南府发〔2015〕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精简高效的开发区管理体制的要求,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将行政审批权授权(委托)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开发区管委会)实施。
现将《开发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规定》、《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条例》,授权或者委托开发区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事项。
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审批事项,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由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由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负责实施,并在开发区范围内办结。
消防管理方面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南宁市公安消防支队所属开发区大队负责实施,并在开发区范围内办结。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规定,未列入《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的事项,开发区管委会不得作为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和实施,也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变相进行审批。
三、与行政审批事项相关的行政处罚权、行政监督权、政府非税收入执收权等行政管理权一并授权(委托)开发区管委会实施。
工商质监局窗口政务服务指南
![工商质监局窗口政务服务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2b4ac24ed1f34693dbef3e8d.png)
工商质监局窗口政务服务指南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服务规范的服务依据、申报材料、服务期限、服务流程、收费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蚌埠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商质监局窗口。
规范性引用文件***** 政务服务项目通用办理规程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申报材料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印,《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已印制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里,投资人按要求填写或打印即可。
注:适用于所有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股东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服务期限即办。
服务流程申请、受理、核准(核准标准:对企业申请的名称进行查询,与已注册登记的企业名称近似、重复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允许登记的不予核准)、审批、发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预先核准名称申请延期登记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预先核准名称申请延期登记服务规范的服务依据、申报材料、服务期限、服务流程、收费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蚌埠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商质监局窗口。
规范性引用文件***** 政务服务项目通用办理规程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申报材料全体投资人签署的《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书》。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印,《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已印制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里,投资人按要求填写或打印即可。
安全生产监督备案及质检手续所提供的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备案及质检手续所提供的资料](https://img.taocdn.com/s3/m/d7a0935ff01dc281e53af08d.png)
开发区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招标、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均需到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城建局窗口办理。
办理事项及申报资料如下:红色由建设单位申报;黄色由招标代理单位申报;绿色由施工单位申报;紫色由监理单位申报。
1.1[报建、招标备案】1.所需提供的资料为:(分为开标前1-7项和定标后8-10项两个阶段提供)(一)经济局核发的项目立项批文及招标方案核准表;(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工业项目可暂提供入区协议)(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工业项目可暂提供选址规划意见书)(四)项目单位和招标代理公司签署的招标代理合同(原件)及招标代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五)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原件)(六)经审图单位审查通过并加盖审图专用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全套施工图、审查答复、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和节能计算书)、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和地质勘察报告(复印件一份);(七)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落实情况证明(原件)备注: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建筑装修装饰企业是省外企业额需在投标前办理进冀备案。
(八)合同签订备案表;(三份);(九)招投标备案资料;‘(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2.审批流程分阶段建设单位人持资料——行政大厅窗口受理——办理备案3.办理时限即办1.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所需提供的资料为:安全生产监督备案1-11项和质量监督备案12-18项(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表》一式四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计划书》一式四份;(二)总、分包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原件、留复印件)(三)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押原件,人员数量符合相关规定);分包企业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押原件)(四)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有关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明;(五)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和持证上岗情况(证件登记表,证书审原件、留复印件);(六)经企业相应拘束负责人审查批准,总监理工程师必须要审查签字盖章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
新质监站备案须提供资料
![新质监站备案须提供资料](https://img.taocdn.com/s3/m/23431afbab00b52acfc789eb172ded630b1c9898.png)
新质监站备案须提供资料近年来,随着新型产品和新兴行业的不断涌现,新质量监督站也逐渐成为了消费者保障的重要力量。
新质量监督站是质量监督部门在地方设立的新型组织形式,其主要职责是对本地区的产品和服务实行日常监督和抽检。
为了保障新质监站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同时也能够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新质监站备案时需要提供一定的资料。
首先,新质监站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企业相关证照,以展示其合法经营和管理水平。
这些证照将成为新质监站备案的基础依据,同时也是其他各种所需材料的基础。
其次,新质监站需要提供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或者质检部门的授权文件,以证明该新质监站受到了法定部门的批准和监管。
这就保证了新质监站具备了基本的权益和义务,其所开展的各项工作也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除了上述证书和授权文件之外,新质监站还需要提供专业领域的相关人员资质证书,以确保其业务操作的专业性、权威性和可靠性。
例如,在新质监站备案时,如果其涉及食品安全监督,那么除了营业执照等证书之外,还需要提交具有食品安全检测资质的专业人员的有效资质证书。
这将有力保证新质监站能够开展高标准、高效率的监督工作。
除了这些基础证书和资料之外,新质监站还需要提交与质量监督相关的其他各类文件和资料。
例如,新质监站需要提交其所在地区质量监督部门对其监管工作的审核结论报告。
如果新质监站规模比较大,还需要提交新质监站的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和内部质量手册等文件。
这些额外的文件将有助于加强新质监站内部的管理协调,提升监督检查的质量和效能。
在提交资料时,新质监站还需特别注意以下几项。
首先,需要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因为这些证书和资料将会对新质监站的整体形象和声誉产生直接影响。
其次,需要尽可能提前制定清晰的备案计划和时间安排。
新质监站需认真评估各种文件和证照的准备时间和审核时间,以保证能够足够早地提交资料,以免错过备案的最后期限。
大城县工商局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精)
![大城县工商局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精)](https://img.taocdn.com/s3/m/4107802e6edb6f1aff001f74.png)
大城县工商局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登记大城县工商局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户外广告登记大城县工商局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商品展销会登记大城县工商局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大城县工商局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附:一、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提交的材料:(一) 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9、住所使用证明;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二) 变更登记提交材料:【1】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2】住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5、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桂建质[2014]3号)广西质监站资料(配套表格)
![(桂建质[2014]3号)广西质监站资料(配套表格)](https://img.taocdn.com/s3/m/a65cee95312b3169a551a450.png)
(桂建质[2014]3 号)广西质监站资料(配套表格)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配套表格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编制目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 ........................ 未办理监督登记手续报告书 ........................ 补办监督登记手续请示书 ......................... 工程开工告知书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登记表 ...................... 项目管理人员变更报告 ..........................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告知书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记录 ...................... 工程质量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 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 . .................................. 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 ...................... 整改回复书 ............................... (局部)停工整改回复书 ......................... 恢复施工通知书 .............................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 ......................... 中止监督告知书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恢复监督告知书 ............................. 38 终止监督告知书 .............................39 14 15 16 17 19 20 23 25 28 30 32 33 34 35 3740工序验收告知书 (41)工程竣工验收告知书 (42)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43)监理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 ......................勘察单位勘察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 设计单位设计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 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通知书 .......................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验收意见书....................... 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通知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46 49 51 53 59 66686970桂质安监档表1监督登记号:□□□□□□ □□□□ □□□□行政区划代码年份流水号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建设单位:工程名称:监督机构: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编制填表说明本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单位必须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检测站手续审批制度范本
![检测站手续审批制度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6ae1c7dc85868762caaedd3383c4bb4cf7ecb7bc.png)
检测站手续审批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检测站手续审批工作,保障检测站合法、合规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检测站手续审批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审批流程的合法性和审批结果的正确性。
第三条检测站手续审批工作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实施,各相关部门应当密切协作,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第四条检测站手续审批工作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确保审批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二、审批部门和职责第五条检测站手续审批工作涉及以下部门:(一)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发营业执照。
(二)技术监督局:负责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仪器设备检定证书。
(三)税务局:负责核发税务登记证。
(四)交通厅:负责核发检测许可证。
(五)物价局:负责核发收费许可证。
(六)环保局:负责环评报告审批和环保证书核发。
第六条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对审批结果负责。
三、审批条件和材料第七条申请设立检测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检测站建设标准和要求。
(二)有合法的场地和设施。
(三)有与检测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人员。
(四)有完善的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八条申请设立检测站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检测站设立申请报告。
(二)检测站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检测站设计方案和相关图纸。
(四)检测站设备和人员情况说明。
(五)检测站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说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审批程序和时限第九条检测站手续审批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申请:申请人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核: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三)审批:相关部门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四)发证:对于批准设立的检测站,相关部门核发相关证书。
第十条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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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申报材料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报材料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申报材料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8.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
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10.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报材料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法人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注: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核准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变更注册资金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