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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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实施办法(试行)》

(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2006年7月31日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

上述单位领导班子中的非中共党员干部,适用本办法。

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及落实市委有关决议、决定和要求情况。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

(三)遵守和执行组织人事法规、纪律情况。

(四)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五)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六)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述廉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相关制度规定情况。

(二)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包括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情况。

(三)执行收受礼品礼金登记制度情况。

(四)领导干部本人在上一次述职述廉中查找出的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本单位干部群众要求说明的有关廉政方面情况。

(六)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述职述廉在一个届期中至少进行两次,可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干部年度考核等工作进行。无届期的领导班子参照有届期的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可从实际出发,适当扩大参加述职述廉会议的人员范围。

第六条党委(党组)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制订述职述廉方案。述职述廉方案应提前1 5天书面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时抄报上级纪律检查机关。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书面答复同意后,再按方案组织实施。

第八条述职述廉的主要程序:

(一)述职述廉前,党委(党组)要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并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向领导班子成员本人反馈意见;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意见,并将意见反馈其本人。领导干部本人也要通过谈心等形式,充分听取意见。

(二)领导干部根据要求和组织反馈的意见撰写个人述职述廉报告。

(三)党委(党组)组织召开述职述廉会议。会议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入主持,领导班子成员分别进行述职述廉。领导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廉报告,可在述职述廉会议上口头报告,也可视情况在述职述廉会议期间以书面形式报告(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除

外)。

(四)述职述廉报告后,即由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受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委托,向领导班子成员反馈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的结果,其本人的结果由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反馈。

(六)领导班子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落实整改措施。

(七)党委(党组)于本地区、本系统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述职述廉工作总结和领导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廉报告报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八)述职述廉工作的有关材料归入文书档案。

第九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领导班子开展述职述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一)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纪律检查机关提出年度述职述廉单位建议名单,报党委(党组)分管领导同意后,确定年度述职述廉工作计划。

(二)派人参加述职述廉会议,了解有关情况。述职述廉报告后,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三)汇总分析领导班子述职述廉情况,发现领导干部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四)在各地区、各部门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形成综合报告。

(五)建立述职述廉工作信息库,及时更新有关信息。

第十条在处级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

员干部,可参加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领导班子的述职述廉。

第十一条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的述职述廉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或由上级党组织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商市纪委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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