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借款利息与民间借款利息增值税不同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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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新建一生产车间,从银行借入专项基建贷款,因车间是逐步投入,一部分资金暂时拆借给其他企业,一部分资金存银行,取得的借款利息收入及银行存款利息在会计上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冲减在建工程。请问:上述借款利息收入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是否要确认为收入(作纳税调增)?
答:
根据借款费用准则,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为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借款利息收入和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调减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关于增值税处理,银行存款利息不征增值税,但对借款利息收入需按“贷款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