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国际商事仲裁法跨国商事纠纷的国际仲裁程序与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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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法跨国商事纠纷的国际仲裁程序与裁决一、引言在国际经济交流日益频繁的今天,跨国商事纠纷的发生成为了一种常见现象。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国际商事仲裁法逐渐成为了一种主要的解决方式。
本文将详细介绍国际商事仲裁法的跨国商事纠纷解决程序和裁决的相关内容。
二、国际商事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国际商事仲裁法是一个基于公平、公正、公开和有效的原则体系。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纠纷解决过程的公正性和可执行性,为当事人提供便捷和高效的解决途径。
以下是国际商事仲裁法的基本原则:1. 协商解决原则:当事人在争议发生时应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以保持合作关系,减少成本和时间消耗。
2. 自愿仲裁原则: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解决纠纷,尊重仲裁协议的约定,并接受仲裁裁决。
3. 公正公正原则:仲裁程序应当公正公正,不偏不倚,各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4. 追求效率原则:仲裁程序应高效且及时进行,以便当事人能够尽快恢复正常商业活动。
三、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流程国际商事仲裁程序通常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 仲裁请求阶段: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请求,并提供与纠纷有关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2. 仲裁庭组成阶段:仲裁机构根据仲裁协议和当事人的请求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由独立的仲裁员组成,他们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商事领域的经验。
3. 证据交换阶段:在仲裁庭组成后,双方当事人可以交换证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证据材料。
4. 仲裁听证阶段:仲裁庭会安排听证会,双方当事人可以陈述自己的观点、辩护和质询证人等。
仲裁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进一步的解释或证据。
5. 仲裁裁决阶段:仲裁庭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和证据,做出一项仲裁裁决。
裁决是终局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应当得到各国法院的支持和执行。
根据《联合国纽约公约》等相关国际条约的约定,各缔约国应当依法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
1. 仲裁裁决的生效:仲裁裁决在当事人被送达后即时生效。
国际商事仲裁法(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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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 附件,年月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条适用范围*(1)本法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但须服从在本国与其他任何一国或多国之间有效力的任何协定。
(2)本法之规定,除第八、九、三十五及三十六条外,只适用于仲裁地点在本国领土内的情况。
(3)仲裁如有下列情况即为国际仲裁:(A)仲裁协议的当事各方在缔结协议时,他们的营业地点位于不同的国家;或(B)下列地点之一位于当事各方营业地点所在国以外:(a)仲裁协议中确定的或根据仲裁协议而确定的仲裁地点;(b)履行商事关系的大部分义务的任何地点或与争议标的关系最密切的地点;或()当事各方明确地同意,仲裁协议的标的与一个以上的国家有关。
(4)就第(3)款而言:(A)如当事一方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点,营业地点为与仲裁协议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点;(B)如当事一方没有营业地点,以其惯常住所为准。
(5)本法不得影响规定某些争议不可交付仲裁或仅根据本法之外的规定才可以交付仲裁的本国其他任何法律。
第二条定义及解释规则在本法范围内:(A)“仲裁”是指无论是否由常设仲裁机构进行的任何仲裁;(B)“仲裁庭”是指一名独任仲裁员或一组仲裁员;(C)“法院”是指一国司法系统的一个机构或机关;(D)本法的规定,除第二十八条外,允许当事各方自由决定某一问题时,这种自由包括当事各方授权第三者包括机构作出此种决定的权利;(E)本法的规定提到当事各方已达成协议或可能达成协议的事实时,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援引当事各方的一项协议时,此种协议包括其所援引之任何仲裁规则;(F)本法的规定,除第二十五条(A)项和第三十二条(2)款(A)项外,提及请求时,也适用于反请求;提及答辩时,也适用于对这种反请求的答辩。
第三条收到书面通讯(1)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A)任何书面通讯,如经当面递交收件人,或投递到收件的营业地点、惯常住所或通信地址,或经合理查询仍不能找到上述任一地点而以挂号信或能提供作过投递企图的记录的其他任何方式投递到收件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点、惯常住所或通信地址,即应视为已经收到;(B)通讯应被视为已于以上述方式投递之日收到。
国际商事仲裁法(双语)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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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ON NTERNATIONAL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国际商事仲裁法(双语)教学内容一、课程说明课程性质:选修课程语言:中英双语授课对象:法学本科学时:36学分:2授课教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秀文教授二、双语教学教材1.21世纪国际法学系列教材《国际商事仲裁法》(中英双语教材),赵秀文编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该教材出版后得到好评,应人大出版社的邀请,申请人于今年初又进行了修订,2008年5月底第二版即将面世);2.《国际商事仲裁案例解析》(中文),赵秀文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书中收集的案例,都出自于双语教材各章节后的案例);3. 《国际商事仲裁法参考资料》(中英文对照),赵秀文、谢菁菁编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书中收集了《纽约公约》等国际公约、联合国贸法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仲裁规则;中、美、法、德等各主要国家的仲裁法;以及中国国际经济法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等国际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
CHAP TE R 1 GE NE RAL IN TR O DU CTI O N OF IN TE R NAT IO NAL COM M E RCIALARBI T RA TI ON LAW第一章导论课时:2本章的教学目的是要求学生理解并掌握国际商事仲裁的起源与发展、国际商事仲裁法的概念、性质和法律渊源;以及我国国际仲裁法的主要内容。
Key Issues●Definition and nature of arbitration●Relations and difference between arbitration and other methods for thesettlement of dispute●Function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and model law in the unificationand coordination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Basic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Chines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Research method for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Section 1 Arbitration and Other Methods for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Origin and development of arbitration:Arbitration is developed with the needs of commercial business. It is the voluntary method for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 based on the parties agreement.Nature and characteristics of arbitration: Arbitration is contractual in nature basically as a method for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 No arbitration agreement, no arbitration. This method later incorporated into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State. The national court shall enforce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 as well as the arbitral award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ocal law. In this regards, it also carries out the judicial nature.Relationship between arbitration and other methods for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 Arbitration law governing arbitration: Arbitration incorporated advantages from both ADR and litigation. It is more flexible as ADR as to the parties autonomy. The arbitral award could be enforceable as the court judgement.Section 2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Origin and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 It origins from the nation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Parties for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 mostly between the parties with equal legal status, that is the private parties.Subject matter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under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arbitration institution, arbitration tribunal and the parties--national courts’ supervis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Domestic arbitration law--International legislation: bilateral judicial cooperation treaty,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model lawSection 3 Basic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 Parties’ autonomy: the parties may select the arbitration institution, applied rules, arbitrators, languages, place of arbitration and so on.Independent and impartial settlement disputes by the arbitral tribunal: arbitrators are different from national judges as to the field of implem entation of law. The functions for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 are similar. The only objective for the arbitrator is to render awardsindependently and impartially.National courts’ supervision on the arbitration: Since the national courts implement law in public field, the arbitral awards are subject to the courts’ supervision. The court may setaside national award or may refuse national and foreign awards at the request of the partyaccording to national law.Section 4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 in ChinaDomestic arbitration lawBilateral judicial cooperation treaty and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to which China is a party Section 5 Construction of the CourseArbitration institutions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greementArbitration tribunalArbitration proceduresThe law governing the arbitrationAward and remediesCourt supervisionCase Study: German Zueblin v. Wuxi Woco本章教学要点:1、仲裁是当事人之间通过协议约定的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给独立的第三者裁断的解决争议的方法。
国际商事仲裁法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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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确定和行使
国际商事仲裁管辖 权的确定:根据国 际商事仲裁协议或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确定
国际商事仲裁管辖 权的行使:仲裁庭 根据仲裁协议或合 同中的仲裁条款行 使管辖权
国际商事仲裁管辖 权的限制:仲裁庭 的管辖权受到仲裁 协议或合同中的仲 裁条款的限制
国际商事仲裁管辖 权的变更:仲裁庭 可以根据仲裁协议 或合同中的仲裁条 款变更管辖权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 认:根据《纽约公约》, 仲裁裁决在缔约国间具 有承认和执行的效力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执 行:仲裁裁决的执行需 要得到法院的支持,法 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确 保裁决的执行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 认和执行程序:包括申 请承认和执行、法院审 查、执行等步骤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 认和执行障碍:包括仲 裁裁决的合法性、仲裁 程序是否公正等
汇报时间:20XX/01/01
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的效力、执 行等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选择和适用
选择标准:公正、独立、高效、专业 适用范围:国际商事纠纷 仲裁规则: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等 仲裁地点: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选择在仲裁机构所在地或其他地点进行仲裁
P国A际R商T事4仲裁的管辖权和可仲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种类和作用
国际商会仲裁院(ICC):全球最大的仲裁机 构,提供独立、公正的仲裁服务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联 合国下属机构,制定和推广国际商事仲裁规则
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英国最大的仲裁机 构,提供高效、专业的仲裁服务
世界贸易组织(WTO):全球性贸易组织, 解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
国际商事仲裁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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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商标
两个权利人
香港 国内 王老吉
及海外
王老吉
广州药业
王泽邦家族
三方角力
加多宝 集团
广州 药业
王泽邦 家族
复杂的表象掩盖 的是简单的阴谋
Back to 1949
广州 王老吉
归入广药集团
香港 王老吉
由王家后人经营
1995
获得王老 吉配方
香港鸿道集团
1997
加多宝集团
与广州药业 签订王老吉 商标许可合 同 与广州药业合 资成立王老吉 药业
仲裁条款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而无效。 本案中双方只能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铁行渣华有限公司等申请确认 提单仲裁条款无效案
案情 1998年5月,申请人铁行渣华有限公司向被申 请人托运10个集装箱的货物,装于“Guang Bin Ji 74”轮由香港运到广东云浮六都,被申请人于1998 年5月16日在香港签发提单,提单号为74/9805LD02. 该提单背面条款第2条内容为 :“管辖权:所有因 此提单产生的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审理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 本案当事人事后没有关于仲裁的补充协议。本案当 事人确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本案所涉仲裁 协议的效力.
填空题
1,仲裁审理通常是————双方当事人均不得 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机构提出变更仲裁 裁决内容的请求。
2,仲裁协议包括:————订立的仲裁条款和 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 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3,外国仲裁裁决申请人课直接向我国被执行人 住所地的————申请执行,执行程序依照—— ——进行。
仲裁过程
2011年4月广药向贸仲提出仲裁请求,并提供相应资料; 2011年5月王老吉商标案立案,确定当年9月底开庭;后因鸿 道集团一直未应诉,开庭时间推迟至2011年12月 29日,但当日仲裁并未出结果。
国际商事仲裁法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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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法(中文版)————————————————————————————————作者:————————————————————————————————日期:2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 doc. A/40/17, 附件I,1985年6月21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1条适用范围*(1)本法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但须服从在本国与其他任何一国或多国之间有效力的任何协定。
(2)本法之规定,除第八、九、三十五及三十六条外,只适用于仲裁地点在本国领土内的情况。
(3)仲裁如有下列情况即为国际仲裁:(A)仲裁协议的当事各方在缔结协议时,他们的营业地点位于不同的国家;或(B)下列地点之一位于当事各方营业地点所在国以外:(a)仲裁协议中确定的或根据仲裁协议而确定的仲裁地点;(b)履行商事关系的大部分义务的任何地点或与争议标的关系最密切的地点;或(C)当事各方明确地同意,仲裁协议的标的与一个以上的国家有关。
(4)就第(3)款而言:(A)如当事一方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点,营业地点为与仲裁协议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点;(B)如当事一方没有营业地点,以其惯常住所为准。
(5)本法不得影响规定某些争议不可交付仲裁或仅根据本法之外的规定才可以交付仲裁的本国其他任何法律。
第二条定义及解释规则在本法范围内:(A)“仲裁”是指无论是否由常设仲裁机构进行的任何仲裁;(B)“仲裁庭”是指一名独任仲裁员或一组仲裁员;(C)“法院”是指一国司法系统的一个机构或机关;(D)本法的规定,除第二十八条外,允许当事各方自由决定某一问题时,这种自由包括当事各方授权第三者包括机构作出此种决定的权利;(E)本法的规定提到当事各方已达成协议或可能达成协议的事实时,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援引当事各方的一项协议时,此种协议包括其所援引之任何仲裁规则;(F)本法的规定,除第二十五条(A)项和第三十二条(2)款(A)项外,提及请求时,也适用于反请求;提及答辩时,也适用于对这种反请求的答辩。
国际商事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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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 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对于双方当事人具有严格的 约束力。 • 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有关国家法院的管 辖权。P319 • 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有关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 辖权的依据。 • 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进行仲裁程序的依据。 • 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也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 据。
(三)仲裁程序规则 仲裁程序规则主要规定如何进行仲裁的程序 和做法,其中包括如何提出仲裁申请、如何进行 答辩、如何指定仲裁员、怎样进行仲裁审理、如 何作出仲裁裁决以及裁决的效力等内容。仲裁程 序规则由各国仲裁机构自行制定。 (四)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条款一般都明确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 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 得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予以更改。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一、仲裁裁决的效力 各国法律对仲裁裁决的上诉均有一定的限制。多数 国家原则上不允许仲裁裁决提起上诉;
有些国家虽允许当事人上诉,但法院只审查程序问 题,而不审查实体问题;有些国家允许法院在特 定情况下撤销仲裁裁决。
联合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 1985年6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维也纳通 过了《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 该示范法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是 指在订立仲裁协议时,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 同国家,或者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地点处于外国, 或者履行商事关系的大部分义务的地点或与争议 标的关系最密切的地点在国外,或者仲裁标的与 一个以上的国家有关。
• • • • •
世界重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1、国际商会仲裁院 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 3、瑞士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 4、伦敦国际仲裁院
• 我国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2、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
《国际商法》 第十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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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 临时仲裁庭 • 常设仲裁机构
– 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国际商会仲裁院、解决投 资争议国际中心 – 国别性常设仲裁机构:伦敦国际仲裁院、美国仲 裁协会、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中工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国际 仲裁中心、日本商事仲裁协会、苏黎世商会仲裁 院
5.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 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
6.根据仲裁规则所附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 缴仲裁费。
(二)仲裁的受理
• 仲裁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
合法定条件,同意接受并进行仲裁的活动。
• 仲裁机构受理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向被申请 人发出仲裁通知,被申请人应在一定期限内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征
1、国际性 5、保密性
2、自愿性
3、民间性 4、专业性
6、中立性
7、准司法性 8、终局性
三、仲裁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的异同比较
仲裁与调解(conciliation)
• 相同之处
– 都是以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或同意为基础而进行 的,
• 不同之处主要表现为
– 调解过程必须自始至终都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同 意;而仲裁则只要双方合意达成仲裁协议,仲 裁庭就可以受理案件,进行仲裁;
第12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一节
仲裁概述
一、概念与特征 1.仲裁的概念 仲裁又称“公断”,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 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交 给他们共同选定的第三者居中评判是非,由 该第三者依据法律或公平原则作出对双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 式。 • 国际商事仲裁是具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 仲裁.
5.法律适用 程序法,各国都一致适用仲裁地法。但是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仲裁协议另有规定 者,则根据双方的规定办事。 实体法,各国一般都允许当事人自由选 择,这就是“意思自治”原则在这方面的 应用。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指定适用哪一 国法律,通常由仲裁庭确定适用的法律。
(最新整理)国际商事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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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协议的无效 ❖1.欠缺法定要件,如无书面文件 ❖2.仲裁协议所列的仲裁员不存在 ❖3.主合同无效
(三)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1.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 法院,被请求执 行仲裁裁决的主管机关,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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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 ❖(1)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 ❖(2)仲裁协议缔结地法 ❖(3)当事人的属人法 ❖(4)与主合同或仲裁协议有最密切联系国家 的法律
202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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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面仲裁协议和口头仲裁协议
❖ 仲裁协议的内容以任何形式记录下来的,即为书面形 式,无论该仲裁协议或合同是以口头方式、行为方式 还是其他方式订立的。(联合国仲裁示范法)
❖称“书面协定”者,谓当事人所签订或在互换函电中所 载明之契约仲裁条款或仲裁协定。(纽约公约)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 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 形式。在仲裁申请书和仲裁答辩书的交换中,一方当 事人声称有仲裁协议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做否认表示的, 视为存在书面仲裁协议。(贸仲规则)
(6) 本编所指之书面或书写形式包括其得以记录之任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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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的、 独立存在的条款,附属于合同的仲裁协议也应视 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的、独立存在的一个部分;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转让、失效、无效、 未生效、被撤销以及成立与否,均不影响仲裁条 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 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 仲裁的协议。(中国仲裁法)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一项确 定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 可能发生的一切争议或某些争议交付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可以采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形式或单独 的协议形式。(联合国仲裁示范法)
国际商事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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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014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
015 仲裁裁决
016 程序特点
017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 裁决的具体程序
018
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 的仲裁裁决的撤销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双方依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有关争议提交给某临时 仲裁庭或常设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的制度。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有效要 件
仲裁协议的内容
确认仲裁协议有效 性的机构
(一)提交仲裁的事项。 (二)仲裁地点。仲裁地点与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法以及按哪一国的冲突规则来确定合同的实体法都有密切关 系。仲裁地点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仲裁裁决的国籍。 (三)仲裁机构。 (四)仲裁规则。 (五)仲裁的效力。 为了便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合格的仲裁条款,许多常设仲裁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多拟定示范仲裁条款, 以备当事人采用。
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 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案件。”
初步审查事项ຫໍສະໝຸດ 仲裁机关对仲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的初步审查事项一般包括:
(1)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是否有效,该仲裁机构是否享有对该争议的管辖权;
是指依国际公约或一国国内法成立的,有固定的名称、、组织形式、组织章程、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单,并 具有完整的办事机构和健全的行政管理制度,用以处理国际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
也称友谊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允许仲裁员或仲裁庭根据公平和善意原则或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原 则对争议实质问题作出裁决。
是否进行友好仲裁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愿望与授权。同时,是否能进行友好仲裁还得受“仲裁地法”或有关 国际公约的制约。
国际商法@十二国际商事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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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 述
(二)国内法
■ 1.法国仲裁法 ■ 2.英国仲裁法 ■ 3.美国仲裁法
(三)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法制
■ 我国目前的国际商事仲裁法制主要由下列法律中的有关规定所构成:我 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公约、《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和《合 同法》等。
第一节 概 述
四、世界上有影响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仲裁 规则
■ 5.仲裁裁决书至少应包含规定的内容。 ■ 6.仲裁裁决应在当事各方约定的时限内作出,当事各方未约定时, 应在有关的仲裁法或仲裁规则规定的时限内作出。 ■ 7.除非有关国家允许“友谊仲裁”且当事各方也有此共同明确的选择 时,否则仲裁裁决必须依照有关法律作出。 ■ 8.除非事先征得了当事各方的一致同意,否则仲裁裁决应秘密作出。
(三)临时保全措施 (四)仲裁审理中的调解
三、仲裁裁决及其作成规则
(一)仲裁裁决的概念和种类
■ 1.根据是否具有书面形式划分: 口头裁决 书面裁决 ■ 2.根据裁决的作成票数要求划分
第四节 仲裁程序
全数票裁决 多数票裁决 首席仲裁员单独裁决 ■ 3.根据裁决的范围划分 全部裁决 部分裁决 补充裁决 ■ 4.依其效力划分 临时裁决、终局裁决、可上诉的裁决、无效裁决和可撤销的裁决 ■ 5.依其国籍划分
本国裁决 外国裁决
(二)仲裁裁决的作成规则
第四节 仲裁程序
■ 1.仲裁裁决必须经法定的相对多数或绝对多数或全体仲裁员的通过 才能作出。 ■ 2.仲裁裁决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 3.仲裁裁决不得超过当事人要求,也不能与当事人的要求有所不同。 例如,在某些案件中,
■ 4.仲裁裁决必须尊重当事人各方的共同意愿。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第三节 仲裁员和仲裁庭 第四节 仲裁程序
第十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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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答辩和反请求 • 答辩是被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就仲裁申请书的要求及 答辩是被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 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理由对申请人所作的答复以及对自己 所依据的事实、 有利的辩解。 有利的辩解。 • 反请求是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提出的 独立的仲裁请求。 独立的仲裁请求。
2、《关于解决各国与他国的国民投资争端的公约 》
• 该公约又称《华盛顿公约》,订立于1965年,加入者已 该公约又称《华盛顿公约》 订立于1965年 1965 超过100个国家和地区,主要的资本输出国和输入国均已 超过100个国家和地区, 100个国家和地区 加入该公约。建立了“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 加入该公约。建立了“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作 为解决投资争端的专门性仲裁机构。 为解决投资争端的专门性仲裁机构。
第十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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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第三节 仲裁员和仲裁庭 第四节 仲裁程序 第五节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国际商事交易中的当事人按照协议的方式 是指国际商事交易中的当事人按照协议的方式 自愿地将他们之间商事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争 议交给他们选定的第三人审议, 议交给他们选定的第三人审议,并由该第三人 作出对争议各方皆有约束力裁决的活动。 作出对争议各方皆有约束力裁决的活动。
5.受理案件的机构性质
受理诉讼案件的机构是法院,是国家机器的一部份, 受理诉讼案件的机构是法院,是国家机器的一部份,具有鲜明的强制性 受理仲裁案件的机构一般是民间性质的社会团体。 ;受理仲裁案件的机构一般是民间性质的社会团体。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类型
(一)一般仲裁和友谊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法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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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法详解国际商事仲裁法是一套用于解决跨国商事争议的法律规则和程序。
它为跨境商业交易提供了一种高效、灵活、具有合法效力的争议解决机制。
本文将详细解析国际商事仲裁法的内容和运作机制。
一、国际商事仲裁法的概念和特点国际商事仲裁法是指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相关法律法规。
其主要特点包括:1. 国际适用性:国际商事仲裁法适用于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商事争议。
它与国际私法的规则紧密相关,旨在解决国际商事交易中可能出现的争议。
2. 自由选择:相对于司法程序,仲裁程序更具有灵活性和自主性。
当事人有权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庭,并可以协商确定仲裁程序和程序规则。
3. 最终和具有强制执行力: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就具有最终性和强制执行力。
各国都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并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予以承认和执行。
二、国际商事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国际商事仲裁法的基本原则是确保公平、公正、有效和高效的争议解决。
以下是国际商事仲裁法的几个重要原则:1. 程序公平:仲裁程序应该公开、公正,并且确保各方有平等的发言权和申辩权。
仲裁庭应当由公正独立的仲裁员组成,其任命应遵循公正和透明的原则。
2. 仲裁裁决的约束力: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各方都有义务遵守并执行。
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性,且不予上诉,以确保有效的争议解决和商事交易的稳定性。
3. 程序高效:相对于司法程序,仲裁程序更加高效。
国际商事仲裁通常会制定明确的时间限制,以确保争议解决的迅速进行。
三、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和步骤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和步骤可以简单概括为以下几点:1. 协议达成:当事人在商事合同中明确约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事项。
仲裁协议通常包括双方的同意、仲裁庭的选择和仲裁规则。
2. 仲裁请求:一方提出仲裁请求,并将其提交给指定的仲裁机构。
仲裁请求一般包括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请求解决的争议范围。
3. 仲裁庭组成:仲裁机构根据约定的程序和规则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他们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十二章国际商事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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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指仲裁裁决对当事人有无终局效力的问题, 即当事人能否对仲裁裁决提出上诉。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规定,除非存在明显地或实质性地违反法 律的强制性规定外,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效力。 英国、沙特、比利时等允许当事人对仲裁裁决向法院上诉 德国等国、谷物与饲料协会规定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仲裁机构 上诉。 英国、德国法律允许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裁决具有 终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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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法》分8章,共36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1章“总则”中,规定其适用范围、关键性术语。 第2章是关于“仲裁协议”的规定。 第3章是对“仲裁庭组成”的规定。 第4章是关于“仲裁庭管辖”的规定。 第5章是关于“仲裁程序”的规定。 第6章是对“仲裁裁决的作成和仲裁程序的终止”的规定。 第7章是关于“对仲裁裁决上诉”的规定。 第8章是关于“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一)仲裁事项 民事、商事争议大多能被提交仲裁。 下列民事、商事纠纷不得提交仲裁: 当事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民事地位关系纠纷; 配偶关系、收养关系和监护关系等亲属关系有效性 纠纷; 工业产权和版权有效性纠纷; 涉及公共利益的破产案件、证券交易案件和反垄断 案件; 仲裁过程中涉及的财产保全程序和裁决后的执行程 序等。
订约各方还可以在条款中加入: “仲裁庭将由___位由中心主席指定的仲裁员组成。” (请确定一位或三位) “仲裁语言为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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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ribunal shall consist of________ arbitrator(s) to be appointed by the Chairman of the SIAC. (State an odd number. Either state one, or state three.) The language of the arbitration shall be ________. This contract is governed by the laws of___________. (State the country or jurisdiction)
国际商法教案12国际商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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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仲裁得到了国家权力的支持,即仲裁裁决具 有强制执行力。在调解的情况下,当事人达成了调 解协议,也是可以反悔的,法院不能强制执行调解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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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仲裁与诉讼的异同
民商事争议通常可以采取向法院起诉和申请仲裁机构 审理两种方法。仲裁和司法诉讼的处理决定都是由第 三者独立自主做出的,并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区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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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国际商事仲裁就是指国际商事关系的双 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依据仲裁条款 或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 审理,由其根据有关法律或公平合理原 则做出裁决,从而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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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商事仲裁的性质与特点
(一)仲裁的性质 仲裁是同时具有契约性和司法性质的 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仲裁的特点 1.仲裁与调解的异同 2.仲裁与诉讼的异同 3.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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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与调解的异同
仲裁与调解都是有第三者介入的民间解决纠纷的方 法。但仲裁的力度比调解大,能够比较彻底地解决 纠纷。区别有:
(1)调解的进行,自始至终必须得到双方的同意, 而仲裁只要双方当事人合意达成了仲裁协议,即使 后来一方当事人不愿意,他方仍可依仲裁协议提起 仲裁程序,仲裁庭所作的裁决也无需征得双方当事 人的同意。
第十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
[教学目的] [本章内容] [本章重点] [本章难点] [思考题目] [课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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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国际商事仲裁
的概念和特点、仲裁协议及其作用、国 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的承认与执行等法律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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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内容]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第二节 仲裁协议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规则 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新编国际商法(第六版)课件:国际商事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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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概论 二、仲裁种类 三、仲裁特点
1、概念;2、三种方法:与调解的异同,与诉讼的异同 1、国内仲裁;2、国际仲裁;3、国际商事仲裁 中立、自主、专业、保密和终局性
前言
仲裁协议形式 1、仲裁条款 2、提交仲裁的协议
二、作用
1、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2、当事人必须仲裁解决争议
三、仲裁条款主要 1、地点 2、机构 3、程序规则 4、裁决效力 内容
四、仲裁条款的 1、英国案例 2、美国案例 3、中国法律的规定 独立性
一、申请和受理 1、申请;2、受理 二、组成仲裁庭 1、仲裁员与首席仲裁员;2、独任仲裁员 三、仲裁审理 1、方式;2、证据与证人 四、保全措施 1、财产和证据保全;2、收集和审查证据 五、法律适用 1、程序法:仲裁地法;2、实体法:“意思自治”原则 六、仲裁裁决 1、类型;2、形式和内容;3、终局性
商事仲裁国际化的5点具体表现
一、国际常设 1、伦敦国际仲裁院;2、斯德哥尔摩仲裁院;3、苏黎世商会仲裁院;
仲裁机构
4、美国仲裁协会;5、日本商事仲裁协会
二、国际仲裁规则 1、《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2、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仲裁规则; 与仲裁示范法 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四、《涉外民事关系 法律适用法 》
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是中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9窗万口
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的法律依据与实际运 用国际商事仲裁立法新的发展变化
中场谈判
二、中国关于执行仲裁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裁决的法律
1、由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的裁决,当事人不得再向法院起诉
国际商事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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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法引言在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国际商事交易日益频繁。
随之而来的是跨境商业争议的增多,这些争议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巨大的经济利益。
为了有效、高效地解决这些争议,国际商事仲裁应运而生,并逐渐发展成为国际贸易中解决争端的首选方式。
本文旨在概述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法律框架及其运作机制。
国际商事仲裁的定义与特点国际商事仲裁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的当事人,根据其协议,将因商事交往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争议提交给一个或多个仲裁员进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其特点包括:1. 自愿性:双方当事人必须基于自愿原则,通过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单独的仲裁协议选择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
2. 专业性:仲裁员通常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能够对复杂案件做出专业判断。
3. 灵活性:仲裁程序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和争议的性质灵活设计。
4. 终局性: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除非存在特定情形,一般不得上诉。
5. 国际执行力:根据《纽约公约》,仲裁裁决在签约国之间具有相互承认和执行的效力。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框架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框架主要包括各国国内法和国际条约。
国内法如美国的《联邦仲裁法》、英国的《仲裁法》等,为仲裁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支持和程序规则。
在国际层面,最重要的条约是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它极大地促进了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跨国执行。
仲裁程序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仲裁请求的提交: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请求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2. 仲裁庭的组成: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仲裁机构的规则,选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3. 书面程序与听证:双方当事人交换书面陈述,并在仲裁庭安排下进行口头听证。
4. 裁决:仲裁庭在审理结束后作出裁决。
5. 裁决的执行:根据《纽约公约》和其他相关法律,裁决可在国内外得到执行。
结语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高效、专业的争议解决机制,在全球化的商业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国际商事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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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概述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商事仲裁(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是指国际商事交易中的当事人按照协议的方式自愿地将他们之间商事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争议交给他们选定的第三人(称仲裁人或仲裁员)审议,并由该第三人作出对争议各方皆有约束力裁决的活动。 国际商事仲裁主要具有如下几项特征: (一)强制性 (二)自愿性 (三)快速、简单、私密和灵活性
1.《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欧洲公约》 2.《美洲国家间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公约》 3.《美洲国家间关于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域外效力的公约》 4.《关于仲裁条款的议定书》 5.《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6.《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该公约又称《纽约公约》,签订于1958年6月10日。 7.《关于解决各国与他国的国民投资争端的公约》 8.《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国际商事仲裁的类型 依据不同的标准,国际商事仲裁可被分成不同的类别。 根据是否依法进行划分,国际商事仲裁可被分为一般仲裁和友谊仲裁。 从国际商事仲裁纠纷是否有常设仲裁机构负责组织管理角度,国际商事仲裁可被分成常设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
三、规范国际商事仲裁关系的仲裁法 (一)规范国际商事仲裁关系的统一法
第二节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概念和形式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以下简称“仲裁协议”)是指国际商事关系中的当事人愿意将他们之间的商事争议交付仲裁的共同的意思表示。根据不同标准,仲裁协议可被分成不同的形式。 根据是否有书面形式划分 仲裁协议可被分成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 根据是否包含在原国际商事合同中划分 仲裁协议可体现为仲裁条款或单独仲裁协议两种形式。
问:X的主张是否符合《纽约公约》的规定?为什么?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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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协议内容
1,仲裁的意思表示(自愿和真实) 仲裁的意思表示(自愿和真实) 2,仲裁事项 3,仲裁地点 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机构
申请人美国K公司就其与被申请人中国M公司签订的 《中美合资D有限公司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向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提出仲裁,深圳分会 受理了本案. 1996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想仲裁委 员会深圳分会提交了"抗辩书",就本案的仲裁地点 提出了异议.被申请人称:双方于1990年签订《中 美合资D有限公司合同》第19条约定,双方发生争议, 协商不能解决时,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根据《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11条规定, 仲裁委员会在北京,深圳分会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虽为一个整体,但办公地址不同,绝不能将 深圳分会等同于设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因此,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是明确的,有权审 理本案的应该是设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而非其下设分会深圳分会.据此,被申请人希 望依法将本案移交双方约定的地点即在北京的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特征如下: 特征如下:
1,强制性 2,自愿性 快速,简单,私密, 3,快速,简单,私密,灵活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途径
1,协商
无需仲裁或诉讼,可以省钱省时,即可解决问题,又能维 护双方的友好关系.
2,调解
当事人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居中调解,促使争议双方达成 和解协议. 除省时省钱外,第三人可起缓冲作用,防止矛盾激化,使 双方当事人有更大的回旋余地.
3,仲裁或诉讼
仲裁与诉讼都是解决双方当事人经济纠纷的手段,都有着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作用, 并且已生效的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都具有法律效力,当 事人必须全面履行.
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1.受理案件的依据 2.审理案件的组成人员
法院诉讼是强制管辖;而仲裁则是协议管辖.这是仲裁与诉讼的根本区 别. 在法院诉讼的当事人不能选定审判员,是由法院依法指定法官或组成合 议庭审理案件;而仲裁的双方当事人有权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再共 同指定或根据双方同意的仲裁规则产生一名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 理案件. 法院审理案件一般是公开的;而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案情 不公开,裁决也不公开,开庭时没有旁听,审理中仲裁庭或仲裁机构 的秘书处不接受任何人采访. 我国法院是两审终审制,一方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而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不能上诉,也不允许再向任何机构提出变更裁决的 要求,败诉方如不自动执行裁决,胜诉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诉讼案件的机构是法院,是国家机器的一部份,具有鲜明的强制性; 受理仲裁案件的机构一般是民间性质的社会团体.
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概念和形式 是指国际商事关系中的当事人愿意将它们 之间的商事争议交付仲裁的共同的意思表 示. (一)根据是否有书面形式划分为 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 (二)根据是否包含在原合同中划分为 仲裁条款或单独仲裁协议
日本××株式会社北京代表处与香港××公司签订一份钢材 买卖合同,合同中未订明仲裁条款.日本××株式会社北京 代表处签订合同后,按合同要求,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 钢材运抵香港.香港××公司收到货物后,就钢材质量问题 提出异议.双方就钢材质量问题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钢材价格以合同中规定的价格为基数下调15%.香港××公 司在同意钢材价格下调15%后,仍不付款.日本××株式会 社北京代表处多次催要款项,香港××公司拒不付款.日本 ××株式会社北京代表处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给香港 ××公司发了一封传真,申明如再不付款,将在北京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香港××公司接传真后, 复传真称:不管采取何种方式解决争议,我公司将奉陪到 底.
商会成立于1919年 仲裁院设立于1923年 商会成立于1919年,仲裁院设立于1923年.仲裁院本身并不 1919 1923 直接仲裁争议,仅提供仲裁规则.现行仲裁规则制定于1998 直接仲裁争议,仅提供仲裁规则.现行仲裁规则制定于1998 年.
(三)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及仲裁规则
仲裁院成立于1917年 现行仲裁规则制定于1988年 仲裁院成立于1917年,现行仲裁规则制定于1988年. 1917 1988
2,《关于解决各国与他国的国民投资争端的公约》 关于解决各国与他国的国民投资争端的公约》
该公约又称《华盛顿公约》 订立于1965年 该公约又称《华盛顿公约》,订立于1965年,加入者已 1965 超过100个国家和地区, 100个国家和地区 超过100个国家和地区,主要的资本输出国和输入国均已 加入该公约.建立了"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 加入该公约.建立了"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作 为解决投资争端的专门性仲裁机构. 为解决投资争端的专门性仲裁机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总会设在北京,并在上海, 深圳,重庆和天津分别设有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华南分 会,西南分会和天津仲裁中心. 仲裁委员会分会是仲裁委员会的组成部分.当事人在签订 仲裁协议时,可以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 行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在深 圳进行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在上海进行仲裁;如无此约定,则由申请人选择;由仲裁 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或者由其深圳分会在深圳进行仲 裁,或者由其上海分会在上海进行仲裁;作此选择时,以 首先提出选择的为准;如有争议,应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 定
三,仲裁协议的作用
1,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2,使仲裁员和仲裁庭取得管辖权 3,排除法院管辖权 4,保证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案情 1995年4月25日,台湾富源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 案情] 案情 称富源公司)与厦门维哥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哥 公司)在厦门签订了一份编号为95~04~25的柏木板 (ccday wood)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维哥公司向富源 公司出售600立方米福建柏木,单价每立方米160美元,价 格条件FOB厦门,并对柏木的质量要求以及验货方式进行 了约定.合同同时还约定了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即"双方 进行友好协商解决或以国际商会仲裁为准". 合同签订后,富源公司依合同规定开出了总金额9.6万 美元的信用证,履行了买方的全部合同义务.但是,富源 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派员到厦门维哥公司要求验货时,发现 维哥公司未按双方的约定履行合同,双方遂发生纠纷.富 源公司于1995年8月15日向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维哥公司返还货款31 180美元并赔偿损失27 520美元; 判令维哥公司支付验货费用9.8万港元和公证费3 000港元.
3.审理案件的方式 4.审理结果
5.受理案件的机构性质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类型
(一)一般仲裁和友谊仲裁
一般仲裁又称依法仲裁,即依照法律进行仲裁. 友谊仲裁又称事实仲裁,是指仲裁员有权根据自认为 公平合理的原则(而非法律),作出对各当事人皆有 约束力裁决的仲裁.
(二)临时机构仲裁和常设机构仲裁
由临时设立机构受理的仲裁称临时机构仲裁.临时机 构是指由商事争议各方临时指定的人员组成的仲裁机 构. 常设机构仲裁是指由常设性的机构受理的仲裁.常设 仲裁机构长期存在,它们拥有固定的地址和一定的组 织机构,并制定了仲裁程序规则.
美国的《联邦仲裁法》制定于1925年 后经过多次修订. 美国的《联邦仲裁法》制定于1925年,后经过多次修订. 1925
4,我国的仲裁法 ,
四,著名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一)《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制定于1976年 制定于1976年 1976
(二)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仲裁规则
日本××株式会社北京代表外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提请仲裁,香港××公司抗辩,称中国国际贸易仲裁 委员会对本案无管辖权,双方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纠纷 发生后亦未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庭审理认为,在申请人提 出将争议交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后,被申 请人表示不管采取何种方式解决争议将奉陪到底,表明被 申请人同意将争议交付仲裁,仲裁委员会对本案具有管辖 权. 经仲裁庭审理,裁决香港××公司向日本××株式会社交 付货款及利息,承担仲裁费用. 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传真,表示将争议提交仲 裁机构仲裁,而另一方当事人未作表示,这种情况下能否 将争议交付仲裁机构仲裁?
维哥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 为双方在所签订的合同第7条中明确约定了解决合 同纠纷的方式,即"双方进行友好协商解决或以国 际商会仲裁为准",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富源公司对维哥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提交答 辩状. 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对维哥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经 审查认为:原,被告在购销合同中,虽就解决合同 纠纷的方式作了约定,但未就具体的仲裁委员会或 仲裁机构作出明确约定,嗣后,双方亦未能就解决 合同纠纷协商一致,故被告维哥公司提出的管辖权 异议的申请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于1995年10月27日裁定: 驳回维哥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第十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概述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仲裁员和仲裁庭 仲裁程序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国际商事交易中的当事人按照协议的方式 自愿地将他们之间商事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争 议交给他们选定的第三人审议, 议交给他们选定的第三人审议,并由该第三人 作出对争议各方皆有约束力裁决的活动. 作出对争议各方皆有约束力裁决的活动.
(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仲裁规则
成立于1956年 成立于1956年,称"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现名为"中国 1956 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 现名为"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行仲裁规则制定于2005年.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现行仲裁规则制定于2005年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