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明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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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明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行政赔偿上诉案

【文书类型】行政判决书【裁判文号】(2002)行终字第2号【裁判时间】2002-09-10【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2)行终字第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陕西省明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朱雀路南段明德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治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鹿瑞马辛,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北院门159号。

法定代表人冯煦初,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武忠勤,陕西省西安市政府法制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厶贝惠锋,陕西省西安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干部。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东县门60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顺龙,该公司职员。

陕西明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明德公司)因其诉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陕行初字第2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岳志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段小京、代理审判员王振宇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春梅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5月15日,陕西省西安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居办)作出市安居办字(1996)17号“关于将明德门安居工程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工作委托给陕西省明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通知”,决定将西安市明德门安居工程住宅小区(以下简称明德门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工作委托给陕西明德公司,并要求住户入住后,尽快组建小区管理委员会,有关具体委托事项,由小区管理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办理,1998年8月13日,市安居办作出市安居办字(1998)13号“关于终止明德门安居工程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工作委托陕西明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以下简称13号通知),载明:终止陕西明德公司对明德门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的委托,委托西安市房地产总公司对明德门小区实施物业管理;陕西明德公司承建的供暖工程、天然气气化到户工程、有线电视闭路天线等工程合同继续执行;限陕西明德公司于1998年8月31日前完成移交工作。同年8月14日,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为了对明德门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成立了西安明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明德公司)。由于陕西明德公司拒绝向西安明德公司移交物业管理权,同年9月18日,西安市房改办公室、市安居办、西安市物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西安市明德门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小区管委会)联合发出“致明德门住宅小区住户的一封公开信”称,陕西明德公司已由13号通知终止其对明德门小区的管理职能,因此,自1998年9月1日起,住户应拒绝向陕西明德公司交纳除供暖、天然气、有线电视闭路天线三项工程以外的各种费用,否则后果自负。其后,陕西明德公司仍对原属其管理的住户进行物业管理,西安明德公司自1998年9月亦对小区后期入住的住户开展物业管理,形成两个物业公司共同管理同一个住宅小区的局面。

1998年9月25日,陕西明德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安

居办作出的13号通知。诉讼中,市安居办以市安居办字(1999)39号文件撤销了13号通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公司应由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决定,市安居办作出的13号通知超出行政授权的范围,之后又自行撤销13号通知是正确的。据此作出(1998)陕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确认13号通知违法。其后,陕西明德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依法取缔西安明德公司和小区管委会,判令西安市人民政府赔偿其因13号通知而无法收取的物业管理费、维修费和水电费等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陕西明德公司收取小区住户的综合管理服务费、物业维修养护费、水电费是基于其与住户建立的物业管理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属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13号通知虽然决定终止陕西明德公司对小区物业管理的委托,但该文已被废止和撤销,且陕西明德公司也未停止其物业管理的行为。因此,在陕西明德公司与小区住户的物业管理服务关系未实际解除之前,其应收取的费用,应由住户交纳,不属行政赔偿的范围。陕西明德公司要求判令取缔西安明德公司和小区管委会之请求,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陕西明德公司的行政赔偿请求。

陕西明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西安明德公司和小区管委会是13号通知产生的侵权后果,应予以取缔。13号通知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小区居民欠缴的

综合管理服务费和物业维修养护费6 171 880元;居民欠交的水电费4 312 386�59元;在其

承建小区附属工程过程中,因市安居办违约而造成其贷款利息损失498 960元;因市安居办未把小区内的经营性设施交其经营而造成的亏损9 365 005元;13号通知生效后我公司承租营业用房的费用250

403元。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取缔西安明德公司和小区管委会;判令被上诉人赔偿其上

述直接经济损失计20 598 634�59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西安市人民政府答辩称:13号通知关于终止陕西明德公司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并将小区管理工作移交给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内容未得到实施。陕西明德公司要求的巨额赔偿不属直接经济损失。其提出的取缔西安明德公司和小区管委会的上诉请求,既超出了西安市人民政府的职权范围,也超出了诉讼范围。西安市房改办等四部门联合发出的公开信不是行政行为,只是提请住户不应向陕西明德公司交纳有关费用,是否交纳,由业主决定。陕西明德公司收取住户综合管理服务费和物业维修养护费等事项,是其与住户之间的民事关系,与13号通知无关。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被上诉人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答辩称:自1998年9月以来,陕西明德公司一直拒绝向其移交物业管理有关手续,致使其无法进行正常的物业管理。其提出取缔西安明德公司没有法律依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供的相关证据有:市安居办字(1996)17号“关于将明德门安居工程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工作委托给陕西明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市安居办字(1998)13号“关于终止明德门安居工程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工作委托陕西明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西安市房改办公室、市安居办、西安市物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小区管委会共同署名的“致明德门住宅小区住户的一封公开信”,陕西明德公司给市安居办呈送的“关于请求起用明德教师小区居民生活保障性服务设施的报告”,陕西明德公司1999年度审计报告和税务机关企业年度亏损认定审批表,水、电费发票及交费证明,“明德门安居工程教师住宅小区天然气工程委托建设协议”,“明德小区管理服务中心综合楼建设的协议书”,陕西明德公司要求市安居办尽快支付天然气工程建设启动资金的催款函,贷款合同,房租票据,陕西明德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和水电费收据等。上述证据随卷移送本院。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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