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我国宪法法院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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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宪法论文:浅谈我国宪法的实施

比较宪法论文:浅谈我国宪法的实施

般是指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或立法机关等,不包括普通法院。 二.我国宪法实施的现状以及问题 有的学者认为宪法的适用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宪法适 用包括公民和国家机关对宪法的遵守和司法中的适用;而狭义 的宪法适用仅指宪法在司法活动中的适用。还有的学者把宪法 的适用分为两部分:一是对违宪案件的审查和处理,即宪法监 督或违宪审查;二是依据宪法来裁决其他的具体纠纷案件。虽然 我国宪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有力保 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有力促进了人权事业 发展,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对我国政 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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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还不完全适应,需要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党要依 法领导依法执政,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按照宪法和法 律办事,实现党和国家关系、党和社会关系的法治化、规范化和 程序化。
权威不是高高在上,而是根植于群众之中。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管理社会事务,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实施依 法治国。 ”因而要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了解宪法,自觉遵守宪法, 提高全民的宪法意识,使宪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家喻户晓, 深入人心。同时,要让人民群众懂得保障宪法实施是每一个公民 神圣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学会运用宪法,以宪法为武器, 同违反和破坏宪法的现象和行为作斗争,使人民群众成为捍卫 宪法的坚不可摧的钢铁长城。国家公职人员是人民群众管理国 家事务的执行者,不断增强其宪法观念,全面提高权力与责任 的认识,提高其宪法意识,对依法治国和政治文明建设,具有 重要意义。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使国家公职人员真正做到情 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全面提高依法办事、依 法监督的能力,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各级领导干部在建 设社会主义的各项事业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就更应该带头学习 宪法,忠实地执行宪法,牢固树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 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观念,自觉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权威。

论在我国建立宪法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论在我国建立宪法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论在我国建立宪法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考号:111805245554 姓名:徐建勇摘要:近年来学界关于在我国建立宪法法院的讨论一直十分热烈,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到底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模式呢?是司法架构专利号下的宪法法院制、普通法院制;还是立法机构下的宪法委员会制?宪法法院的模式更加适合我国的国情,在本文中笔者将首先对宪法法院制度加以介绍,然后重点从在我国建立宪法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两个方面展开论述,最后还将对我国宪法法院的雏形进行简单的勾勒。

关键词:宪法监督宪法法院必要性可行性1.宪法法院制度概述宪法作为设定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利,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最高法律,其法律效力的最高位阶性,决定着无论在法律体制上,还是程序安排上,宪法监督体制都有着不同于普通法律实施的特点。

大体上说,各国宪法监督的体制与宪法解释体制是相同的,亦即宪法解释机构也就是宪法监督机构。

可以根据其不同国家的历史传统、政治体制和法律文化的特点,宪法监督机构大体上可分为三种模式:宪法法院审查模式,普通法院审查模式以及立法机关审查模式。

[1]在此笔者仅对宪法法院模式加以详细介绍1.1宪法法院的来源宪法法院制度是指由国家设立一个独立的宪法法院。

承担违宪审查职责的宪法监督体制。

宪法法院不仅与审理普通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普通法院相独立,而且也与审理行政、劳动或者其他案件的专门法院相分离。

该体制源于奥地利法学家凯尔逊关于宪法保障的理论。

凯尔逊认为,保障宪法实施的重点在于防止违法宪法的法律。

它应当由宪法法院来承担。

1920年10月,奥地利在普通法院体系之外,设立了一个独立的宪法法院,作为保障宪法实施的机构。

1946年,法国成立了宪法委员会,后来被1958年法国宪法规定的宪法委员会进一步发展。

1947年,意大利设立宪政法院。

1949年联邦德国设立联邦宪法法院。

在欧洲其他一些国家,也先后设立了宪法委员会。

在宪法法院模式中,联邦德国宪法法院具有代表性。

我国宪法诉讼制度探讨

我国宪法诉讼制度探讨

我国宪法诉讼制度探讨作者:陈艺文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4期【摘要】宪法诉讼制度是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的一种救济方式,是宪法监督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宪法要想真正得以实施,起到国家根本大法的作用,就必须要让宪法进入诉讼,并且随着公民宪法意识和宪法观念的增强将催生中国的宪法诉讼,促使宪法司法化。

【关键词】宪法诉讼;宪法司法化;合宪性审查一、宪法诉讼的概念与特征(一)宪法诉讼的概念宪法诉讼是指公民或其他社会主体认为宪法赋予其的基本权利受到国家机构及其公职人员侵害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求得到最终救济,法院依据宪法受理案件并且做出判决或裁定的制度。

(二)宪法诉讼的特征1.宪法诉讼的审理依据是宪法规范,体现的宪法的最高法价值。

纠纷的性质不同,所适用的法律也应当有所不同,宪法诉讼所解决的纠纷的性质决定了其审理依据必须是宪法规范。

2.受理宪法诉讼的机关是法定的宪法审判机关,而不能是普通的法院,一般来说,它既可以是立法机关、专门设立的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也可以是法律授予相关权利的司法机关。

3.提起宪法诉讼的主体广泛,几乎囊括了社会中的一切主体,相对于其他诉讼主体更为宽泛,既包括公民个人,也包括国家机关、政党和社会团体。

4.宪法诉讼是权利救济的最终性的诉讼手段。

二、我国宪法诉讼制度的现状及建立的依据和意义(一)宪法诉讼制度在我国的现状我国自1982年现行宪法颁布以来,宪法监督模式一直是由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自己立法,同时对自己进行监督,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我国实行权力机关的宪法监督模式,但是并没有真正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二)建立我国宪法诉讼制度的依据1.宪法的法律性是宪法诉讼的前提。

宪法虽然是一个政治性的法律,具有很强的阶级性,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反映,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但是不能因此而忽略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共性。

宪法规定我国的人民法院是什么机关

宪法规定我国的人民法院是什么机关

宪法规定我国的人民法院是什么机关一、宪法规定我国的人民法院是什么机关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的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法律条文为《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二、人民法院架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权由下列人民法院行使:(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二)专门人民法院;(三)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一)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二)自治县人民法院;(三)市辖区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一)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三)较大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四)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一)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三)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议案件;(四)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议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一)省高级人民法院;(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三)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一)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三)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议案件;(四)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议案件。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一)军事法院;(二)铁路运输法院;(三)水上运输法院。

宪法小常识

宪法小常识

宪法小常识宪法概念的最早形成:来自英文constitution,而英文又源于拉丁文c onstitutio。

古罗马时期用来表示皇帝的各种建制和皇帝所颁布的诏令、谕旨之类文件,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

中世纪英国建立的代议制度后来为欧美各国广泛采用时,人们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为constitution,即宪法——确认立宪政体的法律。

在我国,19世纪80年代郑观应在其《盛世危言》中首次使用“宪法”一词。

1908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此后“宪法”成为特定法律术语。

最早的资产阶级宪法:出现在17世纪中期首先爆发资产阶级革命的英国,体现为不成文宪法,主要有1628年《权利请愿书》、1679年《人身保护律》、1689年《权利法案》、1701年《王位继承法》等。

最早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1787年《美国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

最早的社会主义宪法:1918年《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

历史最悠久的宪法:1787年《美国宪法》仍有效,到目前只制定了27个修正案。

司法独立原则在宪法上的最早确立:英国1689年《权利法案》、1701年《王位继承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司法活动。

1787年《美国宪法》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以及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低级法院。

”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宪法上的最早确认:1903年列宁指导下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党章中首先确立,1936年《苏联宪法》最早从宪法上确认这一原则,作为建设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基础。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宪法上的最早确立: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六条规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

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

无产阶级的第一个选举制度:1871年巴黎公社实行了第一个无产阶级选举制度,1918年《苏俄宪法》是历史上规定绝大多数人享有选举权的第一个法律。

最早的制宪会议:为制定或修改宪法而专门召开的会议,最早系1787年美国13个州在费城为修改《邦联条例》而召集的。

法律知识:人民法院的组建和运营规定

法律知识:人民法院的组建和运营规定

法律知识:人民法院的组建和运营规定人民法院是法律制度中至关重要的机构,负责处理多种案件,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在中国,人民法院不仅有责任维护法律权利,还需要保护公众利益和司法公正。

人民法院的组建和运营规定在中国宪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有详细规定。

一、人民法院组建人民法院的组建通常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可以有三种类型的人民法院组成。

第一个是基层人民法院,它位于县级或以下地区。

第二个是中级人民法院,它位于地级市地区,这些法院负责处理重要的案件和上诉案件。

第三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它的领域类似于国家最高法院,是在中国最高法律体系中最具权威性和最高效能的法院。

第一个人民法院的组建要求是人民政府在相应的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法院。

中国法律鼓励财政部门出资为人民法院组建新的机构。

同时,人民法院的组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包括法院建筑物、银行帐户和法官的任命。

人民法院的建筑物需要适合许多不同的法庭和审判机构,包括家事法庭、刑事法庭、民事法庭和指导性机构。

银行帐户需要确保法院拥有必要的经济资源,以满足其运营和建设的财务需求。

法官的任命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包括严格的资格审核和聘用实践。

二、人民法院运营规定人民法院运营得体成为维护法律权利和保护公众利益的关键所在。

在中国法律面前,人民法院必须拥有足够的权力、职责和资源,以便有效恢复和强制执行法律。

人民法院的运营需要拥有合适的设施和设备来支持其工作。

此外,法院还必须拥有足够的工作人员和法官,以确保公正和高效的审判程序。

人民法院还必须通过司法监管机制,确保程序公正、审判公正,确保司法制度工作顺畅的有条不紊。

此外,运营的人民法院还必须拥有良好的管理体系和技术支持。

这样,它在处理案件时能够利用最新技术和法律法规来指导其判断。

最后,人民法院运营规定需要在各个领域和案件类型中确保司法权威性和透明度。

它必须遵守多项准则,包括保持独立、公正和有效的审判程序。

此外,人民法院还必须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并确保所有人都受到平等对待。

法院发展历程

法院发展历程

法院发展历程法院是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的机构,是维护法律公正和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司法制度。

在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中,法院受到皇帝的直接控制。

最早的法官是由帝王任命的,行使裁判权。

这些法官的主要职责是判决犯罪案件和处理民事纠纷,以维护社会秩序。

然而,古代法院的权力往往受到统治者的干预,司法公正无法得到保障。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司法制度的要求越来越高,法院也逐渐走向了独立和专业化。

在近现代的中国,法院的发展更加迅猛。

在清朝时期,设立了地方性和专门性的法院,专门负责审理案件。

到了民国时期,更多的法院被建立起来,为人民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护。

然而,由于政治的因素,法院的独立性仍然受到一定的限制。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的法院制度发生了巨大的变革。

法院成为法律的尊重和保护者,司法公正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到了1954年,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建立,负责监督各级法院的工作,并处理重大案件。

它的成立标志着中国的法院制度正式走上规范和现代化的道路。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法院进一步发展,建立了更加完善的司法体系。

198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若干规定》,强调了司法独立和审判公正的重要性。

随后,人民法院的权力和地位得到了进一步提升,司法改革也逐渐深入。

2008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出台,进一步加强了法院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法院的职能也进一步扩展,除了审理案件,还负责执行判决和裁定,提供法律服务和司法教育等。

同时,中国的法院也积极参与国际交流和合作,学习和吸收国际先进的司法经验和理念。

如今,中国的法院体系已经非常庞大和完善。

全国各级法院的数量已经超过3000个,法院的审判质量和效率也得到了显著提高。

法院的工作不仅对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还对经济发展和民生福祉都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法院的发展仍面临一些挑战。

当今社会,法律问题和纠纷日益复杂,法院审判质量和司法公正仍需进一步提高。

从行政诉讼法角度谈谈我国宪法实施制度及建议

从行政诉讼法角度谈谈我国宪法实施制度及建议

从行政诉讼法角度谈谈我国宪法实施制度及建议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现状2017年《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修改,但是,改革的力度稍弱,且改革针对行政诉讼案件的解决作用不甚明显。

在实践中,行政诉讼仍存在公权力干涉过多、法院缺乏独立性、案件“执行难”、法官专业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

(一)诉讼过程中公权力干涉过多首先,我国法院的财政支出由同级政府财政负担,法院财政受同级政府限制,在诉讼过程中很难保证公正审理、独立审判。

虽然,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确定了由省级财政统筹地方三级法院财政保障的政策,但是据了解尚未得到真正落实。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不仅受到外部公权力的影响,也有来自法院内部系统的压力,这就使得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难以保持中立地位,以致原告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其次,地方保护主义还未完全消除,法院为了减小行政诉讼案件所造成的影响,维护政府公信力,往往会做出相对不损害政府形象的判决,这样的判决实际上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并且在不公正的裁决做出后法院自身的权威也受到了质疑。

再者,当行政诉讼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时,又会出现“执行难”的问题,行政诉讼案件究竟怎样执行?又该如何执行?关于此类问题目前尚未得出明确统一的结论。

尽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报告可以得知:目前“执行难”已经基本解决。

但必须明确的是,报告中所述的“执行难”问题针对的绝大多数案件都是民事案件,现实情况下真正进入执行程序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较少,并且由于司法缺乏独立等原因,此类案件很难得到执行。

(二)行政相对人受到公权力和法院的双重压力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官本位的思想,公民对公权力本身就有着天然的惧怕之情。

在实践中,“民告官”往往需要克服极大的现实阻碍。

法院由于受到行政权力的干涉,往往会劝告行政相对人撤诉,进行私下调解,甚至哄骗行政相对人撤诉,导致行政诉讼案件的撤诉率相对其他类型的案件偏高,从而使得进入审判阶段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较为稀少。

就行政相对人而言,他们提起行政诉讼的意识比较淡薄,很多相对人由于不清楚诉讼流程,出于避免麻烦等的考量,最终选择不了了之。

宪法法院的历史与发展宪法权威的演进之路

宪法法院的历史与发展宪法权威的演进之路
弹劾总统案等。
日本
日本没有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但 最高法院具有违宪审查权,可以宣 布违宪法律无效。
印度尼西亚
印度尼西亚宪法法院负责审查法律 的合宪性以及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 争议,其判决具有最终效力。
非洲和拉丁美洲国家
南非
南非宪法法院是非洲地区较为成熟的宪法法院之一,其职 权包括审查法律、法规的合宪性,以及审理涉及基本权利 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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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作
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与其他国家的宪法法 院分享经验和做法,共同推动全球宪政事业的发 展。
国际交流
通过举办国际会议、研讨会等活动,促进不同国 家之间在宪政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本国宪政 水平。
国际援助
为其他国家提供宪政建设方面的援助和支持,推 动全球宪政事业的共同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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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
宪法法院有权对立法、行 政等国家机关的行为进行 违宪审查,确保其行为符 合宪法的规定和精神。
宪法诉讼
宪法法院受理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提起的宪法诉 讼,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和自由。
宪法监督
通过对国家机关的监督, 确保其在行使权力时遵守 宪法和法律,维护宪法的 权威和尊严。
宪法解释与适用规范化
推进法官交流和轮岗制度
实行法官交流和轮岗制度,促进不同地域、不同领域法官之间的交 流与合作,拓宽法官视野,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加强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沟通协调
建立与立法机关沟通协调机制
加强与立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及时了解立法动态和法律法规制定情况,为宪法解释和违宪 审查提供有力支持。
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
宪法权威在演进过程中面临的挑 战与危机
政治力量干预与影响
政治派别斗争

我国宪法司法化之路探讨

我国宪法司法化之路探讨

我国宪法司法化之路探讨作者:曾晓欢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07期[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一些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不能很好解决的问题跃入我们的眼帘,作为根本大法和公民权利“保障书”的宪法,其司法化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同时宪法司法化作为宪法法律性的内在要求,其对于宪政和法治建设也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宪法司法化;宪法适用性;违宪审查一、何为宪法司法化从开创违宪司法审查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到被誉为我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齐玉苓受教育权被侵犯案,再到被媒体普遍称作“违宪审查第一悬案”的孙志刚案,“宪法司法化”逐渐揭开了它神秘的面纱,何为“宪法司法化”?在我国大致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宪法司法化就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直接适用和引用宪法条文进行裁判,即宪法的适用性。

例如,齐玉苓案的主审法官黄松有就指出:“宪法可以像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并且在裁判文书中加以援引”;①另一种观点是,宪法司法化既包括了宪法的适用性还包括违宪审查,例如,强世功教授在总结宪法司法化时指出宪法司法化隐含了两层不同的意思,即“司法判断”和“违宪审查”,②对此,笔者更偏向于支持后者。

二、宪法司法化的出现宪法司法化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法治与宪政的产物。

早在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大法官马歇尔就在该案的判决书中宣布:“立法机关制定的与宪法抵触的法律无效”。

此案奠定了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即联邦法院法官可以宪法为依据审查联邦国会的立法和行政部门的命令是否符合宪法。

由此开创了宪法司法化的先河。

③继美国之后,奥地利于1919 年创立了宪法法院。

1958 年,法国现行宪法设立了宪法委员会,20世纪70年代初以后,法国进行宪法改革,出现了宪法司法化的趋势,宪法委员会也逐步由政治机构向准司法机构转变。

德国在1949 年通过基本法,建立了独立的宪法法院系统专属处理权力机关之间的宪法争议和个人提出的宪法申诉,德国的宪法法院是全方位适用宪法进行违宪审查和保护公民权利的机构。

我国宪法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历程

我国宪法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历程

我国宪法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历程作者:陈寒枫杨一凡来源:《人大研究》2011年第08期新中国建立后,1954年颁布了第一部宪法,确立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法制度。

1975年、1978年分别颁布了存在严重缺陷的两部宪法。

1982年,现行宪法颁布。

经过30年的实践和不断完善,我国确立了符合自己国情的宪法制度,并推动社会主义宪政不断向前发展。

第一节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立宪实践党所领导的新的民主革命揭开了我国新民主主义宪政运动的序幕。

在革命的不同时期,人民武装建立了一个个革命根据地。

各革命根据地先后颁布了一些宪法性文件,展开了立宪活动,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抗日救国十大纲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等。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7~1937年),党所领导的工农红军在以江西瑞金为中心的中央苏区建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1931年,在瑞金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和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简称宪法大纲),1934年,在瑞金召开的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对它作了修改,重新通过。

宪法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权属于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是工人和农民民主专政的政权;该政权以保障工农利益、将我国从帝国主义压榨之下解放出来、走向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宣布将颁布土地法,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雇农、贫农、中农,实现土地国有;宣布将制定劳动法,实行8小时工作制;工农劳苦民众享有出版、集会、结社、受教育权,少数民族享有民族自决权、自主权和发展他们自己民族文化和民族语言的权利;苏维埃政权还实行妇女解放、婚姻自由、信教自由等。

它还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全国苏维埃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人民委员会等政权组织形式。

关于苏维埃代表的选举制度,它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工人、农民、红色战士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苏维埃代表的选举办法及其职责。

探析我国宪法法院的建立

探析我国宪法法院的建立

探析我国宪法法院的建立【摘要】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深入,关于建立宪法法院的呼声日益强烈,建立宪法法院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得到了充分的论证和探讨。

由于建立宪法法院涉及面较广,如果确定建立的话,需要社会各界多层面的努力,同时也需要协调多个部门。

因此,目前我国关键建立宪法法院的工作尚处于研究与论证阶段,其中主要存在以下争议:首先,宪法法院在组织架构上到底是采用宪法法院制度,还是采取普通法院制度。

其次,是否应该采取立法机构下的宪法委员会制度呢?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要本着根据我国的国情,按照法律制度实际的原则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宪法法院。

【关键词】宪法法院;司法制度;必要性;可行性一、我国关于宪法法院的基本概念分析关于宪法法院制度概念,目前国际上通用的解释主要是指由国家设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宪法法院,由这一机构承担违宪审查监督的职责,保证宪法在实行过程中减少违宪现象的发生,维护宪法的绝对权威。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所有法律的根本,与具体的刑事法、民事法和行政法规不同,是所有法律的来源。

而建立宪法法院的目的主要就是为了杜绝违宪现象的发生,同时对违宪现象进行审查和处理。

关于宪法法院的建立,在国际上最早的可以追溯到1920年。

在1920年的奥地利,为了保证宪法能够得到彻底的贯彻和执行,奥地利根据国家法制的实际情况,在正常的法院体系之外,设立了相对独立的宪法法院,开创了宪法法院的先河。

这一制度经历过20多年的运行,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受到宪法法院积极作用的影响,法国也于1946年成立了宪法法院,并在欧洲国家范围内推动了宪法法院体系的建立,使宪法法院的制度得到确立,肯定了宪法法院的积极作用。

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性,我国在法制建设中也开始积极筹建宪法法院。

二、我国建立宪法法院的必要性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对建设宪法法院的呼声日渐强烈。

从我国的国情来看,在我国现阶段建立宪法法院是十分必要的,其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出于维护我国宪法权威的考虑,我国有必要建立宪法法院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所有法律的根本,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受到国外宪法法院的影响,出于维护我国宪法权威性的考虑,我国也应该积极筹建宪法法院,对宪法的实施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减少违宪现象的发生。

宪法分析法律案例(3篇)

宪法分析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化名)与李四(化名)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三将一套房屋出租给李四,租期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李四按时支付了租金。

然而,在租期即将结束时,李四突然要求解除合同,并拒绝支付剩余租金。

张三认为李四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将李四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张三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条款,要求法院依据宪法精神审理此案。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李四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以及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是否应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规定。

三、宪法分析1. 宪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宪法第四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包括公民的财产权。

张三的房屋租赁权属于其财产权,依法受到保护。

2. 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根据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张三的房屋租赁权是其合法的私有财产,依法受到保护。

李四在合同期限内,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侵犯了张三的财产权。

3. 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本案中,张三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受到任何侵犯。

李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求解除合同并拒绝支付租金,损害了张三的人格尊严。

根据宪法第三十八条,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李四的行为违反了宪法规定。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李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侵犯了张三的财产权。

同时,李四的行为也损害了张三的人格尊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李四支付张三剩余租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指导作用。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论宪法诉讼机制在中国的建立-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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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诉讼机制在中国的建立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宪法是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权威。

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建立健全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而对于如何建立宪法的监督机制是我们一直以来关注的重点和难点。

1803年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开创了宪法诉讼的先河,并由此建立了由司法机关来审查违宪与否的监督体制。

基于全世界多样化的法律传统和政治理念,各国建立和发展了具有各自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所声明的宪法监督与上述的违宪审查涵义是相同的)。

依照实施违宪审查的主体以及方式的不同,违宪审查体制大体可以分为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司法审查制、宪法法院审查制和宪法委员会审查制四类。

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是由各个国家的代表机关(议会、人民代表大会等)作为审查机关实施违宪审查;司法审查制和宪法法院审查制都是宪法诉讼制度的表现形式,也就是下文所介绍的普通法院型和宪法法院型的宪法诉讼制度;宪法委员会审查制即由专门设立的宪法委员会作为违宪审查的主体。

下面重点介绍宪法诉讼的相关制度和研究。

一、宪法诉讼的概念和特征为了更好地阐释宪法诉讼的概念,首先要将宪法诉讼与容易混淆的司法审查和违宪审查加以区别。

根据之前学者的研究可知,“司法审查制度,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立法案或行政行为是否违宪的一种制度。

①”司法审查的主体是司法机关,侧重于诉讼主体机关的司法属性,而宪法诉讼是通过诉讼程序对宪法进行审查,则宪法诉讼的主体是特定的审查诉讼机关,由此可得司法审查与宪法诉讼是不能等同的两个概念。

违宪审查是对宪法监督机制的各种程序的总称,不仅包括诉讼审查程序,也包括非诉讼审查程序。

宪法解读司法体制改革

宪法解读司法体制改革

宪法解读司法体制改革普法宣传小组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持续推进,旨在提高司法公正度和服务效能,加强法治建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其中,宪法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宪法在司法体制改革中的解读进行探讨。

二、宪法对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指导宪法作为最高法律文件,是国家法律体系的总纲、总章程,对于司法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首先,宪法明确规定了人民对司法的权利和要求,如公民的诉讼权、人权保障等,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其次,宪法还规定了司法机关的组织形式和职权范围,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组织架构和职能定位的基础。

最后,宪法设立了宪法法院,负责审查宪法案件,维护宪法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三、宪法理念在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应用宪法中蕴含的法治理念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首先,宪法强调人民民主原则和依法治国原则,并规定了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理念指引。

其次,宪法明确规定了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保障了法官公正、独立、中立的地位,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制度保障。

再次,宪法强调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规定了诉讼程序的法定性和公正性原则,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基本保障。

最后,宪法还规定了司法责任制度,要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切实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行动指南。

四、宪法在司法体制改革中的挑战与展望虽然宪法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法律宣传和普法工作仍然存在不足,大部分人对于宪法的认知度和理解度仍然较低,需要进一步加强宪法教育普及工作。

其次,宪法解释权属于宪法法院,因此宪法解释的一致性和统一性亟待加强,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更加注重依法解释宪法,确保司法体制改革的稳定与顺利推进。

最后,随着社会变革和法治发展的不断深化,宪法对司法体制改革的引导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浅议在我国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浅议在我国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浅议在我国建立宪法诉讼制度作者:刘慧丽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4期摘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国家和人民的最高活动准则,同时它还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我国宪法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尽管规定日趋完善,但宪法实施中却显得很无力。

如何激活宪法,以便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具有紧迫性和重要性。

本文从宪法诉讼制度的角度探讨激活宪法的问题,认为建立宪法讼诉制度是激活我国宪法,完善公民权利保障机制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宪法公民权利宪法讼诉作者简介:刘慧丽,兰州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2009级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029-02世界上所有国家的宪法都把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作为宪法的重要内容规定下来,我国亦是如此,且我国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内容规定方面渐趋完善。

但是,近几年来却频频发生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遭到破坏的事件,比如孙志刚事件、钉子户被强制拆迁事件、劳动就业歧视事件等。

这既损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损害了宪法的权威与尊严。

如何激活宪法,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且具有紧迫性和重要性。

完善我国公民权利保障机制,需要完善各项法律制度。

笔者认为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是激活我国宪法,以便监督和保障我国宪法实施,更好的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举措。

一、宪法诉讼制度相关概念厘清一般认为,宪法诉讼制度起源于美国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其作为一种新生的制度,除在美国、挪威、丹麦、瑞典、希腊、瑞士等少数国家成功运用之外,很多国家还没有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甚至对其存在模糊的看法,因此很有必要厘清宪法诉讼制度及其相关概念。

(一)违宪审查和宪法诉讼违宪审查和宪法诉讼经常作为宪法监督制度的两个重要方面而一并出现,并同时被研究,但并不总是在一个国家同时被使用。

例如在我国目前宪法只规定了违宪审查制度,并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在美国、德国、法国等国家二者的内涵和外延又是一致的;在采用议会监督的国家和很多大陆法系国家中,二者却是两个具有较大差异的概念。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过程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过程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过程郭沫若曾以“凤凰涅槃”来形容中华民族的复兴。

诚如诗人所料,中国人民经过百年血雨腥风的斗争,取得了人民革命的胜利。

我们对“解放”二字十分熟悉了,但对民主、自由、法治、人权以至宪法这些词汇却变得陌生起来,远离了世界文明发展的主流。

改革开放,大家都知道其经济意义,实际上其政治和法律意义更大,因为它使我们成了真正意义上的政治上的人。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政权是宪法的基础,宪法是政权的保障。

中国人民经过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了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胜利。

革命胜利后要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如何把革命胜利成果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并且规定建国后的大政方针,作为全国各族人民共同遵循的准则,这就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文件。

在革命形势还不允许立即召开由普选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且制定一部完善的正式宪法的情况下,中国共产党邀请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解放军、各地区、各民族以及国外华侨等各方面的代表635人,组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新政协),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949年9月29日,中国民人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成立,并且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共同纲领》除序言外,分为总纲、政权机关、军事制度、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政策、外交政策共7章60条。

它的基本内容主要有:首先在序言中肯定人民革命的胜利成果,宣告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统治的结束和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建立。

其次,确认新中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

第三,规定新中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并建立了整个国家机关体系。

中国宪法法院为什么不设立?

中国宪法法院为什么不设立?

中国宪法法院为什么不设立?中国没有设立宪法法院,其职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

我国1954年宪法解释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只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

1975年宪法也没办关于宪法解释的规定。

1978年宪法首次确认了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关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从而基本上确定我国的宪法解释体制。

1982年宪法同样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解释宪法的权力,并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具体情况我们详细在下面详细说明。

中国没有设立宪法法院,其职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

我国1954年宪法解释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只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

1975年宪法也没办关于宪法解释的规定。

1978年宪法首次确认了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关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从而基本上确定我国的宪法解释体制。

1982年宪法同样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解释宪法的权力,并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具体情况我们详细在下面详细说明。

▲一、抽象的原则审查即依照法定程序,对某项法律、命令进行原则审查,确定其是否符合宪法。

这是各国宪法法院的普遍做法。

具体的案件审查即在发生具体案件之后,才对法律、命令的合宪性等进行审查。

这种方式与普通法院审理违宪案件的做法基本相同。

宪法请愿即公民在自己的宪法权利受到公共权力侵犯时所采取的最后的补救手段。

这是联邦德国特有的一种方式。

宪法法院还有权自行审查违宪案件。

其裁决一般具有普遍效力,而且是终审裁决,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提出异议,也不得上诉。

各国宪法法院的成员都有严格的资格限制。

为了保证宪法法院的独立性,各国均规定宪法法院成员不得兼职。

有的国家还规定,宪法法院的成员独立履行职务,除受宪法和法律约束以外,不受任何指示的约束。

有的国家规定,宪法法院成员享有一定的豁免权。

在单一制国家,宪法法院一般只有一个。

而在联邦制国家,宪法法院则可能有数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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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我国宪法法院的建立
作者:赫正芬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5期
【摘要】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深入,关于建立宪法法院的呼声日益强烈,建立宪法法院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得到了充分的论证和探讨。

由于建立宪法法院涉及面较广,如果确定建立的话,需要社会各界多层面的努力,同时也需要协调多个部门。

因此,目前我国关键建立宪法法院的工作尚处于研究与论证阶段,其中主要存在以下争议:首先,宪法法院在组织架构上到底是采用宪法法院制度,还是采取普通法院制度。

其次,是否应该采取立法机构下的宪法委员会制度呢?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要本着根据我国的国情,按照法律制度实际的原则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宪法法院。

【关键词】宪法法院;司法制度;必要性;可行性
一、我国关于宪法法院的基本概念分析
关于宪法法院制度概念,目前国际上通用的解释主要是指由国家设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宪法法院,由这一机构承担违宪审查监督的职责,保证宪法在实行过程中减少违宪现象的发生,维护宪法的绝对权威。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所有法律的根本,与具体的刑事法、民事法和行政法规不同,是所有法律的来源。

而建立宪法法院的目的主要就是为了杜绝违宪现象的发生,同时对违宪现象进行审查和处理。

关于宪法法院的建立,在国际上最早的可以追溯到1920年。

在1920年的奥地利,为了保证宪法能够得到彻底的贯彻和执行,奥地利根据国家法制的实际情况,在正常的法院体系之外,设立了相对独立的宪法法院,开创了宪法法院的先河。

这一制度经历过20多年的运行,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受到宪法法院积极作用的影响,法国也于1946年成立了宪法法院,并在欧洲国家范围内推动了宪法法院体系的建立,使宪法法院的制度得到确立,肯定了宪法法院的积极作用。

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性,我国在法制建设中也开始积极筹建宪法法院。

二、我国建立宪法法院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对建设宪法法院的呼声日渐强烈。

从我国的国情来看,在我国现阶段建立宪法法院是十分必要的,其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出于维护我国宪法权威的考虑,我国有必要建立宪法法院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所有法律的根本,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受到国外宪法法院的影响,出于维护我国宪法权威性的考虑,我国也应该积极筹建宪法法院,对宪法的实施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减少违宪现象的发生。

(二)为了维护宪法在法制建设中的主体地位,我国有必要建立宪法法院
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不但是绝对权威,同时也在法制建设中占有主体地位。

基于这种考虑,我国有必要建立宪法法院,实现对宪法的有效监督,同时对发挥宪法的主体作用,推动我国法制建设的有效进行。

(三)为了保证我国立法建设的有效性,我国有必要建立宪法法院
考虑到宪法在法制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我们在法制建设中应尊重宪法的主体地位,并保证所有的法律在制定过程中都能够以宪法为中心。

所以,为了保证我国立法建设的有效性,我国有必要推动宪法法院的建设。

三、我国建立宪法法院的可行性
虽然宪法法院在国外已经经历过很长时间的发展,并且取得了积极效果。

但是考虑到我国的实际国情,我国在建立宪法法院的过程中应对其可行性进行积极论证。

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
(一)宪法法院的建立能够维护宪法的重要地位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重要地位,对于宪法的理解我们可以将宪法作为所有法律的纲领,因此维护宪法的地位非常关键。

出于这一目的,我们要建立以维护宪法地位为主要目的的宪法法院,加大对于违宪案件的查处力度,维护宪法的权威。

(二)宪法法院的建立符合我国的国情
通过了解发现,宪法法院在国外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并且运行稳定,起到了良好的维护宪法权威的作用。

结合我国目前推进的司法改革,建立宪法法院复核我国的国情,能够起到很好的维护宪法的作用,能够推动司法体制改革深入下去并取得积极成果。

(三)宪法法院的建立在我国现有的政治体制中是可行的
我国现有的政治体制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终的权利机关,宪法法院的建立必须要在这一制度之下构建,行使权利的过程也要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进行。

所以,从政治体制来讲,宪法法院的建立符合我国政治体制实际,具有可操作性,是可行的。

四、我国宪法法院的组织构成分析
通过对国外宪法法院的组织构成进行分析后发现,我国要想建立宪法法院并发挥其积极性,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组织架构:
(一)严格法官资质要求,细化法官条件
由于宪法法院与正常的民事法院不同,所接触的案件都是涉及宪法的,所以对法官的资质要求较高,不但需要法官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和法律素质,还需要法官能够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

(二)对宪法法院的职权进行规定
考虑到宪法法院的特点,我们在职权设定上要进行详细的规定,明确哪些事情宪法法院属于职权范畴内,哪些事情不属于职权范围内,保证宪法法院能够发挥积极作用。

(三)明确宪法法院的审判原则
宪法法院审理宪法诉讼案件,实行公开原则。

只有在需要保守国家秘密时,才实行秘密审理。

无论是公开审理,还是秘密审理,法官都以公开投票方式通过裁决。

(四)制定详细的宪法法院审判程序
对于宪法法院的审判程序我们可以这样设定:鉴于宪法诉讼的特殊性,公民必须在用尽一切可能的手段而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下,宪法法院才能受理案件。

审判程序主要应包括受理、合议、审判。

五、结论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知,在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中,建立宪法法院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也是可行的。

在宪法法院的建立过程中,我们应该本着遵照国情和实际需求的原则,保证建立的实效性。

参考文献:
[1]王静.对构建全国人大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1(07).
[2]邹平学.中国宪政建设论要[J].法学,2003(11).
[3]秦前红,涂四益.寻找建构违宪审查制度的新钥匙[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02).
[4]杨彬权,张秀琴.建立我国宪法法院之必要性和可行性探析[J].知识经济,2009(01).
[5]范冠峰,宋书凤.确立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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