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工勤技能岗位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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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国语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

上海外国语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

上海外国语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人事部和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教育部《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教育部审核批复的《上海外国语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方案》,为做好学校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勤技能岗位设置的基本原则1、科学设岗,宏观调控。

坚持从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兼顾工勤技能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工勤技能岗位总量,按照国家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程序和聘任标准,加强对全校工勤技能岗位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2、优化结构,按岗聘用。

逐步完善学校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体系,优化工勤技能人员结构比例,深化聘用制改革,合理配置工勤技能岗位,加强工勤技能队伍建设和规范管理,提高工勤技能工作的质量与效益。

3、尊重现状,逐步过渡。

按照教育部、人事部文件确定的岗位类别及其比例,以学校核定编制数为基础,设定符合学校长期发展的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

首次实施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时,按照教育部、人事部文件精神和学校现有工勤技能岗位需求,以现有工勤技能人员人数为基数,合理设置相应比例。

经过若干时间的过渡,逐步达到教育部、人事部关于工勤技能岗位设置的规定比例。

二、工勤技能岗位等级、总量与结构比例学校和各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等级、总量和结构比例,按照教育部、人事部的有关政策和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由校聘委会统一确定。

1、岗位等级。

学校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

大学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聘用管理试行办法

大学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聘用管理试行办法

大学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聘用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逐步建立工勤技能人员由“身份管理”转向“岗位管理”的新型人事管理制度,实施工勤技能人员聘用制改革,根据《大学人员编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大学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大学人员聘用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工勤技能人员是指在编在岗的技术工和普通工。

第三条工勤技能人员聘用是指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工勤技能人员编制、岗位结构比例和学校按需设置的岗位数,聘用工勤技能人员到工勤技能岗位工作,并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立学校与受聘工勤技能人员的聘用关系,并按合同进行管理的过程。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四条工勤技能岗位设置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坚持总量控制、精简高效的原则。

工勤技能岗位严格控制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工勤技能人员编制数和工勤技能岗位等级结构比例范围内。

(二)工勤技能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动态管理的原则。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以保证完成目标任务所需工作量为基础,可根据政策变化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作适当调整。

(三)工勤技能岗位设置要坚持结合实际、保障需要的原则。

根据学校工勤技能人员状况,重点保证学校后勤服务工作的需要,教学单位不再增设工勤技能岗位,机关处室一般不再设工勤技能岗位。

对不再设立工勤技能岗位的部门,原有的工勤技能岗位实行流动岗位管理,原有工勤技能人员调整或自然减员后,原有工勤技能岗位自然取消。

第五条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学校的工勤技能人员编制控制数为125个,工勤技能岗位首次按学校岗位总量的 5.7%设置。

首次全校设工勤技能固定岗位125个,机动岗位30个。

第六条工勤技能岗位按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设置。

其中,技术工岗位实行分级管理,按5个等级设置。

技术工岗位一级对应高级技师,技术工二级岗位对应技师,技术工三级岗位对应高级工,技术工四级岗位对应中级工,技术工五级岗位对应初级工。

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实施方案

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实施方案

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实施方案附件三:上海大学工勤技能岗位首次设岗分级聘用实施细则为了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较高业务素质的工勤人员队伍,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09〕40号)、《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人〔2010〕6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我校事业编制工勤技能人员均纳入本次岗位设置管理。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学校鼓励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二、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和结构比例1、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一至五级5个技术等级,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工勤技能岗位总量根据我校现状,本次设岗聘用时,工勤技能岗位总量设定为学校编制总数的12%左右。

学校将通过实现社会化服务等途径,逐步减少工勤岗位的比例,提高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素质,实现提高工作效率、人员层次分明、结构优化合理的目标。

3、结构比例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5%左右,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20%左右,四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50%左右。

五级岗位占15,左右。

普通工1占10%。

三、工勤技能岗位的任职条件我校工勤技能人员应当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熟练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能,能根据工作需要服从组织安排并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1、一级岗位(高级技师)(1)全面掌握本工种及与之相关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有关工艺流程,具有一定的现场设计和分析能力,能高质量地完成本工种及与之相关的任务。

(2)能解决本工种岗位上关键性技术和工艺难题,并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等方面成绩显著。

上海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聘任合同

上海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聘任合同

上海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聘任合同甲方:乙方:____________根据上大内(2003)153号文及沪人[1994]151号文的有关规定,为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聘任岗位及任期乙方在甲方的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工种受聘为___________技术岗位。

聘期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第二条乙方岗位工作目标及任务一、乙方在聘期内应完成的工作目标二、乙方在聘期内应完成的工作任务第三条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权利1.根据上海市人事局的有关规定以及工勤技能岗位的工作目标与任务,对乙方进行管理;2.依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考核和奖惩。

二、甲方义务1.为乙方提供基本的工作环境,使其能全身心地投入工作。

2.依法维护乙方应享有的各项权利。

三、乙方权利乙方依据国家、上海市和学校的规定,在聘期内享有工勤技能岗位工资和有关福利待遇。

四、乙方义务乙方受聘期间必须全面履行被聘任的工勤技能岗位职责,完成工勤技能岗位工作目标及任务;接受甲方的考核和管理,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考核一、甲方按确定的岗位目标和工作任务对乙方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期满考核。

二、对考核优秀者,可以优先续聘。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无故未考核者,甲方可以解聘;聘期期满考核不合格者,甲方可以终止聘用合同。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一、乙方在聘期内如不能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职责,甲方有权予以解聘,终止本合同,但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

二、乙方在聘期内因特殊原因提出辞职的,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并视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聘任期间如发生双方无法预见、无法防范,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事由,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甲乙双方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六条附则一、乙方若晋升聘任高级技师、技师岗位未满三年而要求辞职或调离的,经甲方同意后,以原岗位等级离校。

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聘任实施细则

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聘任实施细则

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聘任实施细则根据《XX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岗位设置第一条工勤技能岗位是指为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和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第二条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需要设置工勤技能岗位,主要设置在后勤服务公司、实验室、图书馆等单位。

第三条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五个等级,分别对应一至五级技术工岗位。

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二章岗位任职条件第四条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1、遵守法律法规。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服务意识。

3、具有岗位所需的技术能力及职业技术等级证书与资格证书。

4、身体健康,能正常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一级技术工岗位任职条件1、在本工种二级技术工岗位工作满5年。

2、通过高级技师等级考评,获得高级技师技术证书。

3、全面掌握本工种及相关领域的关键技术技能,熟悉有关工艺流程,具有本工种技术创新和解决工艺难题的能力。

4、积极参与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能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第六条二级技术工岗位任职条件1、在本工种三级技术工岗位工作满5年。

2、通过技师等级考评,获得技师技术证书。

3、熟练掌握本工种及相关领域的关键技术技能,了解有关工艺流程,具有技术特长,有解决本工种技术与工艺难题的能力。

4、能开展对高级工的专业技术培训,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第七条三级技术工岗位任职条件1、在本工种四级技术工岗位工作满5年。

2、通过高级工等级考评,获得高级工技术证书。

3、熟练掌握本工种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能高质量地完成本工种任务。

第八条四级技术工岗位任职条件1、在本工种五级技术工岗位工作满5年。

2、通过中级工等级考评,获得中级工技术证书。

3、了解本工种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能够独立完成本工种任务。

第九条五级技术工岗位任职条件1、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高校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14]67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高校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14]67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高校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高校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14〕67号)各市属高等学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高校岗位管理制度,规范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的日常管理工作,形成总体稳定、分类指导、适当调整、规范有序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09﹞40号)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沪人社专发〔2014〕29号)精神,现对市属高校岗位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依据岗位设置方案开展人员聘用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根据单位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制定的本单位岗位配置、人员聘用的总体规划,是本单位人员聘用的基础。

各高校在日常岗位管理中,应以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为依据,按确定的岗位数量、岗位等级、岗位任职条件等开展人员聘用。

招聘录用、竞聘上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等级晋升等都应该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和各等级岗位职数内进行,不得违反规定聘用人员。

二、进一步规范日常岗位管理工作各高校应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规范本单位的日常岗位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形成日常工作规范。

日常岗位管理中应做好以下几点:(一)根据职能调整和编制增减及时修改岗位设置方案。

凡经编制部门批准调整编制和职能等,需要对本单位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应在收到编制部门正式文件后的3个月内,向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修改岗位设置方案的要求并提交岗位设置调整方案。

经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后,高校按新的岗位设置方案实施人员聘用工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9.26•【字号】沪教委人[2010]68号•【施行日期】2010.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2010〕68号)各高等学校:现将《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本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以及《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09]40号),结合本市高等学校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一)本市所属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统称高等学校)适用本办法。

(二)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类别设置(一)高等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为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高等学校可以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教师岗位涵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岗位。

上海市高校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精品文档

上海市高校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精品文档

上海市高校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人:学生处来源:学生处时间:2003-5-26 15:53:23点击:26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体制整体改革,建立大学生成才的服务和保险体制,促进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顺利发展,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三节之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之精,结合上海地区高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和学校应提倡和支持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和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积极和主动为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岗位和保障。

第三条勤工助学应由高校归口和统一管理,确保不致影响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

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工单位非经学校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四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工单位、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和各项业务。

学校对于防止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负有责任。

第五条学生勤工助学应与学生全面成才相结合。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

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的,学校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管理第六条各校应设立大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机构,对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管理和提供服务。

机构可以设在学生工作部(处)或学校团委。

第七条学生勤工助学组织或机构的职责:(一)为学生勤工助学和用工单位提供中介服务;(二)学生勤工助学基金的筹措和使用;(三)调解、仲裁学生和用工单位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据法律维护学生的权益;(四)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八条学生参加学校的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申请,经所在班系同意,由服务中心推荐和用工单位录用。

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

有特长者优先。

同等条件下,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

勤工助学的用人单位和岗位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签订协议。

《上海大学教职工请假和考勤制度的规定》

《上海大学教职工请假和考勤制度的规定》

上海大学教职工请假和考勤制度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人事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与我校建立聘用关系或用工关系的教职工请假和考勤以及相关后续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主要涉及教职工请假制度、考勤工作和旷工认定及处理.其中,请假制度主要包含事假、病假、婚假、生育假、探亲假、丧假、工伤假以及因公出差等。

第二章事假第四条学校已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工办理私人事务原则上应利用寒暑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凡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人事务的,应事先提出申请(申请表可在人事处主页上下载,下同),学校逐级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休事假。

第五条事假审批(一)事假在10天以内(含10天)的,由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事假超过10天的,由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核转报人事处审批.(三)事假最长准假时间原则上一次不超过30天。

特殊情况请假超过30天的,由人事处报主管校长审批.第六条工资待遇我校教职工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津贴(含工作量津贴与绩效奖励)两部分组成,事假期间具体工资待遇规定为:(一)教职工请事假,一年累计不超过20天或连续不超过10天,基本工资照发;一年累计超过20天或连续超过10天,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一年累计超过30天,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一年累计超过60天,扣发超过天数的本人基本工资。

(二)教职工事假当月累计超过10天,扣发当月绩效津贴。

第三章病假第七条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请假治疗或休息的,凭医院有效病假证明,经批准后可休病假。

第八条病假审批(一)病假时间在2个月以内(含2个月)的,由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病假时间超过2个月的,由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核转报人事处审批。

(三)病假时间连续超过6个月的,由所在学院(部门)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办理长病假手续,列入长病假人员管理。

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为建立健全我校工勤技能岗位设置和聘用制度,逐步提高工勤技能队伍职业化、专业化的程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根据《XX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岗位设置(一)岗位设置原则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与聘用坚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精干高效的原则,以增强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运行成本、提升服务水平为目标,实行严格控制、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运行机制。

(二)岗位设置实施范围全校各单位事业编制(含大集体)工勤技能人员。

(三)岗位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五个等级,即技术工一级至五级岗位,依次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和初级工。

学校不设普通工岗位。

(四)岗位总量根据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核准的工勤技能岗位总量和学校实际情况,综合确定全校工勤技能岗位总量,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核定各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数。

二、聘用条件在满足岗位聘用基本条件基础上,还必须分别满足下列申报条件:(一)申请一级工勤技能岗位需通过高级技师等级考评,获得高级技师等级证书。

(二)申请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需通过技师等级考评,获得技师等级证书。

(三)申请三级工勤技能岗位需通过高级工技术等级考核,获得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

(四)申请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需通过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获得中级工技术等级证书。

(五)申请五级工勤技能岗位一般应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聘用程序(一)公布岗位公布各级岗位名称、岗位职责、聘用条件、聘期等。

(二)个人申请拟应聘人员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向各单位提交有关材料。

(三)资格审查、评议及推荐各单位对应聘人员所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和资格审查,对工勤技能一级和二级岗位形成推荐意见,对工勤技能三级至五级岗位形成聘用意见,报学校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作组审核。

(四)岗位审定学校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作组审定工勤技能一、二级岗位的拟聘人选。

XXXX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评聘实施办法

XXXX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评聘实施办法

XXXX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评聘实施办法(试行)为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工勤技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进一步做好工勤技能岗位评聘工作,充分调动工勤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水平评价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57号)、《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皖办发[2008)1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实施意见的通知》(皖人社发(2016)2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1.科学合理,按需设岗。

从服务学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日常运行的需要出发,对工勤技能岗位统筹规划与合理设置。

2.规范管理,逐步到位。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运行机制。

二、资格条件(一)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2.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和技能,能达到聘用岗位的工作要求,具备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服从工作安排,能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和优质高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各级岗位资格条件1.一级工勤技能岗位(高级技师)(1)工龄满25年或从事本岗位连续工作20年以上(包括20年)现仍在本岗位任职。

(2)须受聘在本工种二级岗位(技师)工作满5年获得高级技师等级证书;(3)在本职岗位工作中能发挥技术尖子作用,工作中无任何责任事故,高质量完成本岗位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近5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近5年教学质量考核至少1年确定为优秀等次;(4)在本岗位聘用期间发表相关论文、编写教材或获得专利等;(5)参与3名以上技术工人员业务指导和技能培训,并提供1篇指导、培训工作总结;或直接指导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奖励;或本人在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奖励。

2.二级工勤技能岗位(技师)(1)工龄满25年或从事本岗位连续工作15年以上(包括15年)现仍在本岗位任职。

学院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实施细则制度

学院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实施细则制度

学院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实施细则制度为做好我校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学院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暂行办法》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经研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岗位设置第一条聘用范围工勤技能岗位是为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的需要所设置的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第二条岗位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5个等级,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我校目前设二至五级技术工岗位以及普通工岗位。

第三条总量与结构比例上级部门核准我校工勤技能岗位共17个,其中二级岗位1个、三级岗位7个,占技工岗位数量约50%;技工四级岗位4个。

约占技工岗位数量的25%;技工五级岗位5个,约占技工岗位数量的30%。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四条技师(技术工二级)、高级工(技术工三级)岗位基本职责(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积极主动,服务态度好,工作中无任何责任事故,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取得显著成绩。

(二)注重学习钻研业务技能,掌握本工种独特技术或技能专长。

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主动传授技艺,对高、中级技术工人进行技能指导。

(三)解决本工种关键性技术难题,联系工作实际撰写有建设性的工作调研总结,或公开发表与本工种业务相关论文。

第五条中级工(技术工四级)岗位基本职责(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积极主动,服务态度好,工作中无任何责任事故,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取得显著成绩。

(二)积极学习新技术和新知识,刻苦钻研业务技能,积极参与学校相关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

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主动传授技艺,对初级技术工人进行技能指导。

(三)解决本工种常见技术难题,联系工作实际撰写有建设性的工作调研总结,或公开发表与本工种业务相关论文。

第六条初级工(技术工五级)岗位基本职责(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积极主动,服务态度好,工作中无责任事故并取得一定成绩。

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一、引言工勤技能岗位在大学的日常运营中起着重要作用,他们为学校提供各种维护和支持服务。

为了确保这些岗位的设置与聘用得到合理而高效的实施,制定和遵守一套细则是必要的。

本文将重点讨论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二、工勤技能岗位设置1. 形成工勤技能岗位设置的依据大学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应基于学校的实际需求和规模,同时也要考虑国家、地区相关规定的要求和意见。

学校应该建立起一个科学的评估和决策机制,确保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能够满足学校发展的需求。

2. 工勤技能岗位分类工勤技能岗位应根据工作性质和要求进行分类。

常见的分类可以包括清洁与卫生、校园安全管理、设备维护保养等。

对于每个分类,应进一步细化岗位职责和能力要求,以便招聘和评估的时候有明确的依据。

3. 合理规划工勤技能岗位数量大学应该根据学校的规模、校园面积和人员需求,合理规划工勤技能岗位的数量。

数字化的管理系统可以帮助学校更好地评估和控制岗位的数量,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和资源分散。

三、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实施1. 岗位广告发布与申请学校应通过适当的渠道发布工勤技能岗位的广告,以吸引有能力和经验的候选人申请。

广告内容应包括岗位需求和职责说明,能力要求等信息,以避免招聘过程中的误解和纠纷。

2. 严格筛选和面试学校在聘用工勤技能岗位人员时应严格筛选和面试候选人。

除了查看候选人的简历和相关资格证书,面试官还应该评估候选人的技能和经验,以确保其能够胜任工作。

3. 合同签订与薪酬支付一旦候选人通过了面试,学校应尽快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并规定薪酬支付方式和标准。

合同和协议应明确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和福利待遇等内容,以保护双方的权益。

4. 岗位培训与评估学校应为新聘工勤技能岗位人员提供必要的岗前培训,让他们熟悉工作环境和工作流程。

同时,学校还应定期评估岗位人员的绩效和能力,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四、总结大学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对于学校的日常运营和服务保障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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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工勤技能岗位管理实施办法
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勤技能人员的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工勤技能人员的素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文件精神,以及《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岗位设置的基本原则、范围和等级
1、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学校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2、实施范围:科技园区(资产经营公司)、后勤集团、各学院(部门)工勤技能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和结构比例的设置
(1)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和普通工岗位,原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此分别对应工勤技能一至五级岗位。

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的总体控制目标: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5%左右),三级岗位占20%左右,四级岗位占50%左右,五级岗位占15%左右。

普通工占10%。

(3)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二、各级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资格及任职年限要求
1、受聘到各类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和技能条件,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心理、身体条件,以及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2、工勤技能一级岗位(高级技师)的任职资格及任职年限要求
(1)任职资格
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1977年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应具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相当高中文化程度;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熟练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操作技能技术;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的技术或工艺问题;在技术攻关、工艺革新和技术改革方面有创新;能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和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2)任职年限
符合沪人〔1994〕151号文的有关规定,取得政府人事、劳动部门认可的技师证书,在技师岗位上工作满5年并取得高级技师证书后,可以应聘工勤技能一级岗位。

3、工勤技能二级岗位(技师)任职资格及任职年限要求
(1)任职资格
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1977年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应
具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相当高中文化程度;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操作技能技术;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技术或工艺问题;在操作技能技术方面有创新;能组织指导他人进行工作;能培训一般操作人员;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2)任职年限
符合沪人〔1994〕151号文的有关规定取得政府人事、劳动部门认可的高级工证书,在高级工岗位上工作满5年以上,并取得政府人事、劳动部门认可的技师证书后,可以应聘工勤技能二级岗位。

4、工勤技能三级岗位(高级工)任职资格及任职年限要求
(1)任职资格
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包括完成部分非常规性工作;能够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指导他人进行工作或协助培训一般操作人员。

(2)任职年限
在中级工岗位工作满5年,取得高级工证书,可以应聘工勤技能三级岗位。

5、工勤技能四级岗位(中级工)任职资格及任职年限要求
(1)任职资格
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并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运用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能够与他人进行合作。

(2)任职年限
在初级工岗位工作满5年,取得中级工证书,可以应聘工勤
技能四级岗位。

6、工勤技能五级岗位(初级工)任职资格及任职年限
(1)任职资格
能够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

(2)任职年限
在技术岗位工作满2年以上的,取得初级工证书,可以应聘工勤技能五级岗位。

三、岗位聘任办法
1、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聘用制,贯彻资格与聘用分开、技术技能与实绩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即技术工人取得的技术等级证书作为聘用的资格条件,用人部门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及对技术工人的实绩考核情况实行岗位聘用。

2、各部门根据不同岗位承担的科研、服务等任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各类职务基本职责、任职条件等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各类工勤技能岗位的具体聘任条件。

3、各部门在核定的工勤技能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制订本部门的岗位设置和聘用实施方案,并报人事处审批。

4、各部门根据批准的岗位设置和聘用实施方案,遵循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自主进行工勤技能三级及以下等级岗位的聘用工作。

(1)工勤技能三级岗位(含三级)及其以下的技术工人,由部门与技术工人签订聘用合同,部门发文聘用,聘期三年。

聘用合同及审批表报人事处备案。

(2)聘任一级、二级岗位的,由部门提出聘任意见,经学
校技术工人聘任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学校、部门及技术工人签订聘用合同,学校发文聘任,聘期三年。

5、对工勤技能人员的聘用以考核为依据。

按照工作表现、工作实绩和技术业务水平三个方面的内容进行考核。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降级聘任或不予聘任:
(1)有违法违纪行为在受处分期内的;
(2)聘期内年度考核等第在称职以下的;
(3)经常不能按工作的数量和质量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4)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因其它原因,不适宜聘任技术等级岗位的。

6、各相关部门要成立工勤技能岗位聘任委员会,负责工勤技能岗位聘用的有关工作。

各部门要完善聘用办法、规范聘用程序、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岗位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四、工资待遇
工勤技能人员在受聘次月起兑现国家规定的有关工资待遇,其工资的确定按沪人〔2007〕6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

工勤人员离开本工种岗位从事其他工作后,不再享受包括学历(技能)津贴在内的相关岗位绩效工资待遇。

五、岗位技能培训
1、工勤技能人员在经市劳动保障局认可的社会化培训机构接受培训,并在本市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考试。

2、各部门要鼓励工勤技能人员不断提高本岗位上的工作技能和水平。

每年制定培训计划,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针对性的
培训。

培训费用可采取学校、部门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办法,学校根据培训计划及实际培训情况给予部门一定的培训补贴,培训补贴从学校的职工培训费中列支。

六、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海大学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主题词:技能岗位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大学校长办公室2007年9月14日发校对:张英姿(共印1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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