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私有财产权与民法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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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中私有财产的保护

关于民法中私有财产的保护

关于民法中私有财产的保护私有财产权具有重要的地位,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在西方社会被并称为三大基本人权,这一古老信条已内化为人们的信仰。

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保护私有财产权不仅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还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

要真正实现对私有财产权的完全保护,需要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从各自领域不同角度实行全方位保护,其中,民法的保护是最为重要和主要的,也是本文所探讨的内容。

本文从民法保护的角度研究了私有财产的保护。

一、引言私有财产是人的安身立命之本,私有财产权是人的自由意志之源。

在私有财产权得不到法律普遍保护的时候,人们的财产得不到保障,更不用说个体独立意志的形成。

只有当私有财产权得到了法律的确认与保护,人们才得以置产和治身,个人价值、个人权利和个人利益才会得以实现。

因此,保护私有财产权,不仅作为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具有经济意义,更是对基本人权的一种保障。

要实现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需要整个法律体系的共同实施,包括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

其中,民法和宪法的保护是最为重要和主要的。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宪法对私有财产权是进行原则性保护,需要通过民法中的一般具体条款才能发挥其效力。

二、私有财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1.法律意识淡薄民法是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

民法主要包括物权法、债权法等而商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企业法、保险法等。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循民商法的规定,不得违背民商法。

但是,我国当前存在的问题是,私有财产权没有作为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得到大家应有的关注,人们的法律意识依旧很淡薄。

2.缺乏法律监督私有财产权最大的一个特征那就是它的私有性,这点决定了没有国家为其做强大的后盾。

多数情况下只能是所有者主动去维护和主张自己的权利,没有专门设置的监督机构对其进行监督,这样很易导致法律监督的缺乏。

致使私有财产权的维护力量薄弱。

3.实践中对私有财产权的落实不足任何权利都只有在实践中得以落实才能从法律条文转变成现实里真正的权利,否则就只能是空头支票。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民法举措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民法举措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民法举措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民法举措包括:
1. 保护私有财产权利:民法应明确保护私人财产权利,确保个人和企业的财产安全,鼓励投资和创业活动。

2. 简化企业注册和注销程序:通过简化企业注册和注销程序,减少行政审批环节、降低成本和时间消耗,提高企业创办和退出的便利性。

3. 完善市场竞争秩序: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4.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和执法力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保护创新能力,促进科技创新和民营企业的发展。

5. 改革税收制度:优化税收政策,减轻民营企业的税费负担,提高税收透明度和稳定性,增强企业发展的可预期性。

6. 建立健全金融支持体系:加大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改善金融服务,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便利性,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

7. 加强劳动法律保护: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提高劳动者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这些民法举措的目的是为了提供更好的法律环境和制度保障,促
进民营经济的发展,激发创业创新活力,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中国私有产权保护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汇总

中国私有产权保护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汇总
相比之下,我国现行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缺乏规范性,仅有不可侵犯条款和制约条款而缺少征用补偿条款,这使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在被国家征用时缺乏宪法保障,面临着被强大的国家征收而不能得到合理、及时补偿的风险,这种情况必然导致宪法规范本身走向一种二律背反的境况,即:“如果在实践中对财产的损害或制约不予补偿,已有保障则会受到挑战;反之,如果在实践中对财产权的损害或制约加以补偿,则又在宪法上缺乏明确而又直接的规范依据。”[4>(p60)我国普通法律有关征用私有财产予以补偿的规定,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对外商投资征用予以补偿的法律,跟国际上法律的规定不一样;而国内法律相互之间的有关规定也不一样。总之,有关法律之间相互予盾,状况混乱。[5>我国法律没有系统规定对公民私有财产征用予以损害补偿的条款,已经和国际脱轨,落后于施实践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我WTO的加入,愈发显出我国法律对私有财产保护规定的严重缺陷。
就制约条款来说,现代西方各国宪法大多承认私人财产权的社会性,肯定私有财产权受公共利益的制约。日本宪法第29条第2款规定:“财产权之内容,应适合于公共福利,由法律规定之”,1947年《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第24条规定:“法律承认并保障私有财产,但法律为了保证私有财产能履行其社会职能并使其为人人均可享有,得规定获得与使用私有财产的办法,以及私有财产的范围”,德国宪法表述为:“财产权负有义务,即其使用应有利于公众”,“为公众利益起见,财产可予征收”。可以看出,其中的“义务”、“公共福利”、“法律规定”使私有财产已经不可能像以往那样为一已私利而任意妄为了。当然,这种条款也是有被滥用的可能的,这是需要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3>(p155)
关键词私有财产权保护实现法律制度
财产(property),是属于某人所有的具有金钱价值的物质的总称,通常所说的财产仅包含积极财产,主要是指动产、不动产和知识产权。财产权是指某人对财产的全部权利,我妻荣曾经这样描述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以能带来社会生活上利益的财产为内容的权利,原则上应具有经济价值、可以作为转让或担保的权利。”[[1>(p42)私有财产权,即私人对财产拥有的全部权利。在现代社会的理念中,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人权最基本的内容之一。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现有的私人财产法律制度日渐显露出诸多缺陷,亟待整饬。2004宪法修正案明确提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因此,如何建立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私有财产法律保障制度,是当前应当着力解决的重点问题。

试论我国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

试论我国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


私有财产 的宪法保护
包括劳动的和非劳动的薪金或租金收入、 储蓄 、 房屋、 交通工具、 债券、 股票以及其他 日 常生活用 品的所有权; 生产资料主要是指法律允许个
人拥有的生产工具、 原材料 、 劳动产品、 牲畜等等。继承权是财产权的
延伸, 是公 民 合法 财 产 转移 的 合法 形 式 。 保 护 公 民 的财 产权 , 应 当 要 就
确认各类主体对其财产所依法享有的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从 而 反 过来 促 进 多 种所 有 制 结构 的发 展和 新 旧体制 的转 轨 , 进我 国 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 使市场经济沿着法制化、 规范化的道
路 发 展 。为此 ,98年 通 过 的 《 法 》 一 修 正案 承 认 了私 营 经 济 的合 18 宪 第 法 性 , 明确 规 定 : 国 家 保护 私 营经 济 的 合法 的权 利和 利 益 ” 并确 认 它 “ ,
我们知道, 宪法有两个特征 , 一是指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 表现在 内容上, 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 最重要 的问题 , 在法律效力上, 宪法的法 律效力最高: 在制定和修 改的程序上 , 宪法 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二是 指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 这也是宪法最主要、 最核心的价值。 从这
标法 、 著作权法、 继承法侵权行为法等 , 区分不同权利类型进行精细调
整, 以实现 法 律对 财 产 权进 行 保 护 的 目的 。 由于 财 产 权类 型 的广 泛 性
和民法的分类调整技术 , 要探讨财产权的 民法保护 问题就 需要涉及民
同时保护 公民的继承权 , 以使财产本身能无损失地继承下来 。 同时, 为 了防止国家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侵害 , 宪法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 “

我国私有财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特点及其思考

我国私有财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特点及其思考

私 有 财产 权 这 个 概 念 , 随 着我 国改 革 开 放 的不 断 深 是 入而 逐 渐被人 们 所普 遍 接 受 的 , 简言 之 , 它是 指 私人 对财 产 拥有 全 部权利 。私有 财 产 权 是 与公 有财 产 权 相对 应 的 , 在 我国, 公有 财产 权 是 指 集 体 财 产权 和 国 家 财 产 权 , 而 , 因 除 “ 集体 ” 国家之 外 的 民事 主 体 , 可 成 为 私 有 财 产权 的 主 和 均 体, 主要包 括公 民( 自然 人 ) 个 体 工商 户 、 村 承包 经 营 户 , 、 农 个人 合 伙 、 营企 业 ( 括 具有 法 人资 格 的 私营 公 司 、 私 包 企业 ) 等. 主体范 围相 当广 泛 。我 国在 对 私 有 财 产 权 的法 律 保 护 方面, 具有 私法 与 公 法并 举 且 不 断 融 合 的趋 势 , 括起 来 , 概 其 体 系具有 如下 五 个方 面 的特 点 。
t e i S l S u h i e c a a t rs iso h g l r t to y t m frg fp v t r p r y h ss U I p t ef h r c e tc f e l a o e in s s e o ht r a e p o e t .An s s t r e ie so u g t n T v i t e p c i o i d r e h e tm fs g e i i s o
体表 现在 :
整 性 . 在 此 基 础 上 提 出 了进 一 步 完 善 保 护 体 系 的 建 议 。 并
[ 关键 词 ] 有 财产权 ; 私 法律保 护 ; 特点 ; 考 思 [ 图分类 号 ] 9 1 中 1 2 3 [ 献标 识码 ] 文 A [ 文章 编号 ] 0 8—8 2 ( 0 2 0 10 6 8 2 0 ) 3—1 4—0 2

浅谈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浅谈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浅谈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财产权是宪法予以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中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是与公众的生产生活最为密切相关的一项权利。

在公民法律维权意识日益提高的当今社会,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则更是人们关注的重中之重。

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一、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概念(一)财产权的概念传统财产权概念的核心乃是所有权,区别于民法上的财产权,宪法上的财产权是一个更宽广的概念。

财产权是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具体地讲,物权、债权、租赁权、股权、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典权、抵押权、留置权、林权、采矿权、狩猎权、捕捞权以及营业自由和整体上足以构成经济主体的经济价值者,均应属于该当范畴。

(二)宪法规定的公民私有财产权概念宪法规定的私有财产权反映的是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它是公民相对于国家而言享有的一种权利,是公民为了抵御国家公权力的不法侵害的一项基本权利。

宪法规定的公民私有财产权是指公民相对于国家而言享有的一种权利,即为公民个人享有的,为国家公权力所不能不法侵害的一种权利。

二、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的概念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是指保障宪法上所规定的公民私有财产权得以实现的方法、制度、手段的总称。

公民私有财产权主要涉及三个问题。

第一,什么是财产。

第二,什么是对财产的征收或占用。

第三,财产被公共利益征用获得的补偿。

不同法系、不同的国家,其财产权的构成均可能存在一些差异,但是其木质还是具有一定的共h}的。

三、《德国基本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障1946年的《德国基本法》是西德的立国基础的,其中为了显示出国家对公民权利和维护权利问题的重视,在第一章就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德国基本法》的第14条规定财产权和继承权受保障。

内容和限制由法律确定。

财产权带来义务。

其享用应同时有助于公共福社。

只有为了公共福社才允许征收。

征收只能经由法律或根据法律发生,其规定赔偿的种类和程度。

论我国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

论我国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
中将 私有财 产作 为“ 济制度 ” 经 的一 项 内容 来规 定, 保护私 有财产 体法 律 的任务 , 实上 我 国的 《 事 民法 通则》( 7 第 5条) 《 承法 》 、继 只是我 国的一项基 本经 济政 策 , 就是我 国私有财 产宪法 地位 的 这
( 3 )《 第 条 、 刑法》 第 9 ( 2条) 等法 律 已经作 出 了规定 。从 私有财
范, 强对公 民私 有 财产 的保护 。 加
关键词
私 有财 产
宪法
基 本权 利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 9(0 91.2 -1 10.5 220 )2150
中图分 类号 : 904 D 2.
从 把保 护私 有财 产权 作为 公 民的一项 基 本权 2 O多年 的 改革 开放 ,推 动着 我 国 由计划 经济 体制 向市场 经 经 验 。 宪法 结构上 , 规定 在宪法 第 二章公 民 的基 本 权利 与义务 内容 中 , 再 作为 不 济 体制 转型 , 国家经 济快速 发展 , 民生活水平 迅速提 高 , 随而 利 , 人 伴
来 的是 公 民私有 财产 的大 量增加 和 多元化 。 因此 , 确认 并保护 私 经 济制 度 的一项 内容 规定 在宪 法第 一章 总 纲里 。宪 法应 当规 定 这样 , 一方 面可 以避 免私 有财 产保护 有财 产 问题 突显 出来 。它是 作为 法律 母法 的宪 法所 面对 的一 个 公 民依法 享有 私有财 产权 。
宪法保 护 的公 民私有 财产 权即法 律意 义上 的私有 历史 与现状 。 由于每 部宪法 都有 强烈 的时 代特 点 , 私有财 产宪 产权 的内容看 , 对 财产权 是公 民生存发 展所必 需的 具有经 济利益 的基 本财产 权利 , 法地位 的确 认和 保护 又 作出 了不 同规定 。 债 知识 15 年 宪法 是新 中国成 立后制 定 的第一 部宪法 ,也 是 比较 它应 当包 括私法 意义 上的 以财产 所有 权为 主的物 权 、 权 、 94

论我国私有财产权行政法保护之完善路径

论我国私有财产权行政法保护之完善路径
无 的 “ 利 白条 ” 权 。
影 响深 远 , 在行 政 法 中 占统 治 地位 , 以 , 此 契 机 , 们 尤 其 所 借 我
是 立 法 工 作 者 应 正 确 认 识 公 共 利 益 和 个 人 利 益 之 间 的关 系 , 及两 者 相 冲突 时 。 何 取 舍 、 何兼 顾 。 在正 确理 清 公 共 利 益 如 如 和个 人 利益 关 系 的 同 时 ,也 应 该 正 确 把 握私 有 财 产 在 行 政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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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年 8月 06

湖 北 经 济学 院学 报 ( 文 社 会 科 学 版 ) 人
Au .0 6 g2 0
第 3卷 第 8期
Ju a o ue nvrt o E o o c( m nt s n oi cecs or l f b i i s y f cnmi Hu a ie dSca S i e n H U e i s i a l n
古 语 云 :有恒 产 者 有 恒 心 ” 而 著 名 的“ 地 的 悲 剧 ” “ . 公 的寓
言 又 告 诉 我 们 绝 对 自 由财 产 权 的 发 展 需 要 国 家 权 力 的介 入 。 因此 , 方 面 确 保 公 民财 产权 的 地 位 : 一 方 面 , 定 公 权 力 一 另 界 介 入 市 民社 会 的程 度 以 防 止 “ 地 的悲 剧 ” 发 生 , 而 确 保 公 的 从 公 民在 市 场博 弈 中更 好 的实 现 财 产 权 ,建 立一 个 阿基 米 德 式 的支 点 以 促进 和谐 社 会 的发 展 。 我 国 2 0 而 0 4年 3月 通过 的宪 法修 正 案 明确 了 “ 民 的 合 法 的私 有 财 产 不 受 侵 犯 ” 以及 做 公 , 出 的 限制 性 规定 “ 国家 为 了公 共 利 益 的需 要 , 以依 照法 律 规 可

私有财产权论文

私有财产权论文

私有财产权浅析【摘要】私有财产权是近代乃至现代民法制度的核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私有财产权进行了界定,界定方式的不同凸显了对其保护角度的不同。

鉴于我国当前对于私有财产权保护的不足,我们更应借鉴英美法系在私有财产权保护方面的诸多经验,对私有财产权的范围作出更科学的界定,突出私有财产权的地位和作用,形成完善的私有财产权保护立法体系。

【关键词】私人财产权;私有财产权;私有财产权保护一、何谓私有财产权1.英美法系的私有财产权形式:私人财产权。

在英美法系的概念中,往往是以私人财产权的概念去代替私有财产权概念的。

私人财产权和日耳曼部落文明进程同步发展。

凯撒约在公元前49年完成的《高卢战记》记述到,苏维汇人(西日耳曼人的一支)多从事农业和畜牧业,但对农业“并不特别关心”。

在他们进入村落社会——马尔克公社制度以后原始社会的许多习惯仍然保留下来。

这一制度下个人是团体的基本要素,由马尔克公社将土地和基本的生产资料分配给个人占有和使用,由大家共同劳动进行生产,马尔克公社是财产的所有者。

其具体体现之一就是个人无财产的自由处分权。

到了公元5世纪,日尔曼部落的盎格鲁—撒克逊人侵入不列颠并建立了英吉利封建王国。

直到1066年诺曼征服,英国第一次实现了国家和法制的统一。

由于盎格鲁—撒克逊人比较完整的保存了日尔曼人的原始习惯,所以,英国形成了较纯粹的日尔曼法体系。

这种保有权往往附有种种条件,即领主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对土地进行司法和管理上的实际控制,可见,“保有制是封建土地持有体制的基础,而这种土地持有体制本身又是英国土地法建立的基础。

”因此,也不存在完全意义上的私有财产权,但通过保有制强化了以占有为核心和实现对土地有效利用为目的的私人财产权。

这种制度是当代英美法系私有财产权的来源。

2.大陆法系的私有财产权形式:私有财产权。

在大陆法系的历史传统中,则强调私有财产权而少有提及私人财产权。

众所周知,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

论私有财产权制度的建立对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意义

论私有财产权制度的建立对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意义
从邓小平同志提出的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除贫穷的重要论断开始中国的改革开放便以富民措施拉开了序幕其所有的安排均围绕着如何改变原有的经济制度体系中某些不合理的制度安排以使十几亿中国人尽可能多地积累财产这一主题
总第 3 6期 第 3期
20 0 9年 7月
广 东省 社 会 主 义 学院 学 报

要 : 中国 三 十年 的改 革 开放 政 策 于 终 极 意 义 上 究竟 改变 了 中 国社 会 的 什 么 ? 笔 者 认 为 ,中 国 的改 革
开 放 实 质上 是 使 曾 经靠 工 薪 或 工 分 “ 吃大 锅 饭 ” 的 “ 产者 ”逐 渐 成 为 有 所 积 累 的 “ 产 者 ” 的 过程 ,换 从 无 有 法 律 的 角 度而 言 .私有 财 产 权 形 成 、发 展并 最 终 在 公 法 和 私 法 上 得 以确 立 及充 分 保 障 在 中国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的 过 程 中起 到 了举 足 轻 重 的作 用 。基 于 此 ,本 文 从 法 规 范 学 的 角 度 总 结 改革 开放 以来 我 国私 有 财 产 权 制 度 从 无
改变 了中 国社 会 的什 么 ?
些 权利 , 以及 财 产 受 到侵 犯 时 改 如何 保 护 于是 .
从 18 9 2年 到 2 0 0 4年 ,四次 以非公 有制 经济 为主
笔 者 以为 .所 谓 中国 的改革 开放 政策 ,无 论 从 官方 的表述 还是 从 民间 的感受 而 言 。我 们均 可
到 有 的 发展 过 程 .从 而揭 示 其 对 中 国 市场 经 济 发 展 的 意义 所 在 。 关 键 词 :私 有 财 产权 ;市 场 经 济 :改革 开 放 中图 分 类号 :D 2 . 9 32 文献 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 7 — 9 9 ( 0 9 3 0 7 — 4 6 1 6 4 2 0 )O — 0 O O

江平版《民法学》里总论部分的名词解释

江平版《民法学》里总论部分的名词解释

1、民法: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民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3、财产关系: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我国民法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财产所有和交换为内容,即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4、民法的渊源: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5、商法:又称商事法,形式上的商法专指民法典以外的商法典以及公司、保险、破产、票据、海商等单行法;实质上的商法是指一切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6、民法的体系:与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商品关系的内在要求相适应形成的以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目的,由民事主体、物权、债和合同等制度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7、制定法: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

8、民事单行法:针对特定类型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而制定的特别法规。

9、习惯法:已经成为具有法律性质的规则或者安排的习惯。

10、民事法律关系:人与人之间的纳入民法调整范围的生活关系,也可以说是人与人之间因民法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1、法律事实:法律权利义务产生的根据,包括与人的意志有关的行为以及与人的行为无关的事实(前者为法律行为,后者为非法律行为)。

12、民事法律事实:民法的基本概念,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亦即由民事法律规定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实。

13、民法的基本原则:表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为民法所固有并对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全部民事规范的价值主线和灵魂所在;民法基本精神与基本价值的体现。

14、民法的强行性规定:不能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而必须无条件遵循的规定。

15、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设定自己的权利义务,法律尊重这种选择。

论我国私有财产权的民法保护

论我国私有财产权的民法保护

理论新探论我国私有财产权的民法保护□刘宝军成志昀(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6)摘要随着经济体制的转轨,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多样化,对私有财产权的民法保护显得愈加重要。

现有民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体系有其自身特点,但也存在诸多不足,需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

关键词公民个人财产私有财产权民法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214-01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部门,在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孟德斯鸠曾经讲过:“政治法使人类获得自由;民法使人类获得财产。

”①他主张建立这样一条准则:“在有关公共利益的问题上,公共利益绝不是用政治性的法律或法规去剥夺个人的财产,或是削减那怕是它最微小的一部分。

在这种场合,必须严格遵守民法;民法是财产的保障。

”民法通过对一系列民事法律制度(诸如物权制度、债权制度)和基本原则(公平、等价有偿等原则)的确立,构筑了十分具体的财产权保护制度,它在保护私有财产方面的作用是其他法律所无法替代的。

一、私有财产权须得到法律保护的法学依据财产权不仅是一项基本人权,而且还是人权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一项权利。

它为人类享有其他权利奠定了物质基础,提供了物质保障。

生存权、发展权、自由权等项权利都是以它为依托的,没有财产权,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也无法真正实现。

人类创造和拥有财产是获得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所在,自由人格以经济独立自主为基本前提。

正如有学者所言:“财产权是人类谋求生存、建立和拥有家园的权利,是生命权利的延伸,是人类自由与尊严的保障。

”②一个人的财产权如果得不到保障,便很难实现生存、稳定、发展的目标,也很难具有真正的自由与尊严。

可见,保障财产权关乎人权能否获得充分的实现。

事实表明,财产是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期待利益,对利益的期待来自于法律对财产的周密保护。

“因为一个细小的、瞬息即逝的期望可以经常地从纯自然的环境中产生出来,而一个强烈而持久的期望,则只能来自于法律。

浅析我国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浅析我国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浅析我国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作者:谭春燕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12期人类维系生命、谋求生存与发展,都离不开财产。

私有财产的产生,有其天然的正当性。

近代,私有财产权被认为是公民权利的核心。

到现代,人们对私有财产权的认识则更加理性,仍被看作社会稳定、自由、安全的象征性力量。

私有财产权不仅是民法中的重要权利,也是宪法的基本权利。

目前,各国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仍是不遗余力的,但在我国,是否应将私有财产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加以保护,仍是一个讨论激烈的问题。

一、财产权的概念辨析财产权,从本义而言,是有关财产的权利。

在经济学中,“财产”是指人身以外,能够为人所支配,可以用来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的物质对象。

我国目前关于财产权的概念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指具有一定物质内容或直接体现为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一是指以财产为客体的权利。

在英美法系中,财产权被认为是一系列与财产有关的权利的总和。

而在大陆法系中,所有权被认为与财产权不同,其内涵仅仅与实体的物相联系。

私有财产权,是指私人对财产所拥有的全部权利,是一个与公共财产相对应的概念。

在法学传统话语中,财产权一般指私有财产权;在罗马法中,虽提到“私有财产”,但与公共财产的区分却无很大的实质意义。

直到近代,启蒙思想家提出社会契约论,个人权利上升到社会的中心,私有财产至此才具有个人的意义。

至于财产权的本质,目前中外法学论著中关于权利的学说主要有六种:资格说、自由说、主张说、利益说、规范说、选择说。

关于权利的性质,笔者认为主要有两点:一是财产权是多种权利的集合。

英美普通法至今认可:“财产是一组权利。

”大陆法系的代表性国家德国,其通说也认为财产指:“一个人所拥有的经济价值的意义上的利益和权利的总称。

”传统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当代财产权利种类日益繁多,现代财产权的种类正不断扩大,把财产权看作是集合概念,有利于把未来新的财产权形式包容进其权利保障体系,进而更有效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

个人财产保护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个人财产保护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个人财产保护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在现代社会,个人财产是每个人辛勤努力和积累的成果,对其进行有效的保护至关重要。

法律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为个人财产保护提供了坚实的依据和保障。

那么,究竟有哪些法律依据在守护着我们的个人财产呢?首先,我们不能不提到《宪法》。

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这一规定从根本上确立了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不可侵犯性,为个人财产保护奠定了最为基础和重要的法律基石。

《民法典》在个人财产保护方面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它对财产的归属、利用以及保护等方面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比如,在物权编中,明确了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制度,让我们清楚地知道自己对财产所享有的权利范围。

无论是房屋、车辆等有形财产,还是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相应的保护条款。

在合同编中,规范了各类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环节,保障了在交易过程中个人财产的安全和稳定。

假如您与他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对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或者交付货物,您就可以依据《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来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另外,《刑法》也为个人财产保护设置了一道严厉的防线。

其中的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等罪名,都是针对非法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所设立的。

一旦有人触犯这些罪名,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比如,有人趁您不注意偷走了您的钱包,这就可能构成盗窃罪;如果有人持刀威胁您交出财物,那就可能构成抢劫罪。

通过这些严厉的刑罚规定,《刑法》有效地威慑了潜在的犯罪分子,保护了公民的个人财产安全。

除了上述几部重要的法律,还有一些专门的法律法规也在特定领域为个人财产保护提供了依据。

在知识产权领域,《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分别对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进行保护。

如果您是一位作家,创作了一部优秀的作品,那么《著作权法》会保障您对该作品的著作权,防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您的作品获取利益。

略论宪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

略论宪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


要: 财产权是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之一, 宪法和民法对财产权均做出了规定, 但宪法权利与民法权利的侧重点不同,
也使宪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表现出既有差异又相互统一的特征。本文对二者进行了分析比较, 并分析了两种法律规 定的适用问题。 关键词: 宪法财产权; 民法财产权; 差异; 统一 中图分类号: !"#$%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 ) (*+* , $’’# - ’$ ) ’’%. ) ’/
$ 二 % 宪法是保障私有财产的第一道防线,民
法则是第二道防线 宪法财产权侧重于保护防御权状态下的财产 权, 其为国家设立了一道底线: 至少要保护公民的 财产权,赋予私有财产主体防御国家的权利。这 样, 宪法为保障私有财产设定了第一道防线。 民法 财产权侧重于保护私域内的关系,禁止私主体之 间的不 法侵害,同 时允许 私主体 之间的自 愿交 流。如果说宪法财产权划定了公民对于政府的私 域的话,那么民法财产权则划定了一个公民相对 于其他公民的私域,成为保护公民财产权的第二 道防线。
G 一 H 宪法财产权是针对国家所设定的一种权
力结构,而民法的财产权利是针对平等民事主体 所设定的 宪法的主要功能和终极目标在于确定人民在 国家和社会中的核心地位,侧重于规范国家与人 民的关系, 宪法是把国家权力作为约束对象, 因此
收稿日期: &%%$ ’ %& ’ &(
(!)#% — ) 作者简介: 马建荣 , 女, 回族, 宁夏银川人, 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在读研究生, 主要从事民商 法研究。
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和主要 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的法律协同问题当是理论 的目的, 是保护他们的财产。” 如果国家不首先以 界及司法实践部门考虑的问题之一—— — 既不能将 宪法这一法律形态界定国家对私有财产的保障, 宪法财产权消弥在民法财产权当中,即力图通过 则财产权问题就无法进入民法的视野# 那么财产 权也无法落实为具体的权利。 一部民法典的制定彻底解决中国财产权保护中的 所有问题,也不能满足于财产权的入宪和财产权 的宪法性确认和宣明。对此, 林来梵先生有着极为 “由于我国实际上已经存在了一 清晰深刻的阐述: 定规模的民法意义上的财产权保护制度,而且随 着物权法的制定,这种民法意义上的财产权保护 的规范体系正在不断趋于完善,所以上述的理论 “要么 状况在实践中就可能导致这样的负面影响: 忽视了财产权之宪法保护这一课题本身的存在及 其重大意义,要么把通过修宪完成这一课题的意 义单纯理解为是对民法上的财产权制度的一种确 认或政治性的宣明,从而停滞于宪法乃是一部纲 领性文件的传统见地之上。” “公民基本权利的私法效 从宪法发展历史看, 力 ” 问题在西方宪政发达国家也是个晚近才发生 的问题。民法在法律发展史上早于宪法产生, 而民 法又长期处于最高的私法规范的位置,宪法与民

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利的宪法保护

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利的宪法保护

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利的宪法保护摘要:拆迁过程中公民为保护其合法私有财产权而与行政执法机关产生摩擦的情况早已司空见惯了,这不应仅仅被看作“民与官”的矛盾,其后面更深层次的则是我国宪法统领下的法律体系在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本文针对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利的宪法保护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和探讨,并针对目前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私有财产;宪法保护;违宪审查;宪政约束一、我国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利保护现状分析拆迁过程中公民为保护其合法私有财产权而与行政执法机关产生摩擦的情况早已司空见惯了,这不应仅仅被看作“民与官”的矛盾,其后面更深层次的则是我国宪法统领下的法律体系在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纵观历史,典型的个案看似微小,却时常成为变革的契机。

从一个个包含着呐喊、暴力和家庭悲剧的拆迁案例出发,便是从群众出发、从实际出发,使我们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地对我国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现状有一个客观的认识。

(一)不同层级立法之间冲突缺乏调整2007年3月,旅居新西兰10余年的潘蓉张龙其夫妇二人得知祖居面临拆迁,回国处理。

二人祖产位于上海市闵行区,一幢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四层小楼,地处上海机场集团“虹桥交通枢纽工程”扩建项目征地范围内,动迁方给出的拆迁补偿包括每平方米761元的房屋重置补贴,以及1480元的土地补偿,各项补偿共计118万元。

夫妇二人认为补偿标准过低,双方无法达成意思一致。

2008年6月12日面对政府强制拆迁,因与执行方交涉未果,张龙其选择了向挖土机投掷自制的汽油瓶的极端方式保护其财产。

2009年4月,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潘蓉夫妇妨害公务罪,张龙其获刑8个月。

夫妇二人上诉,同年7月二审维持原判后,按照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的要求,潘蓉夫妇离开中国。

此案中值得注意的是,潘蓉张其龙夫妇在交涉中一直以《宪法》、《物权法》相关条款据理力争,而拆迁方则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认为地方政府有权行政强拆。

法律思想史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思想史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法国大革命(1789-1799)是人类历史上一次重大的社会政治变革,它深刻地影响了法国乃至全世界的法律制度。

在这次大革命中,法国资产阶级通过推翻封建专制,确立了民主、自由、平等的法律原则。

拿破仑·波拿巴(Napoleon Bonaparte)在法国大革命后崛起,他颁布的《拿破仑法典》(Code Napoléon)是法国大革命法律遗产的重要体现,也是世界法律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二、案例分析对象:《拿破仑法典》《拿破仑法典》全称为《法国民法典》(Code civil),于1804年颁布,是拿破仑统治时期法国最重要的法律文献。

该法典以法国大革命的法律原则为基础,系统地规定了法国私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对后世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案例分析内容1. 法典的制定背景法国大革命后,法国社会面临着法律混乱、司法不公等问题。

为了统一法律,稳定社会秩序,拿破仑决定编纂一部新的民法典。

他聘请了著名的法学家、立法专家参与法典的起草工作。

2. 法典的基本原则《拿破仑法典》确立了以下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法典规定,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私有财产权:法典强调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保障公民的财产权益。

(3)契约自由:法典规定,契约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当事人有权自由订立、变更和解除契约。

(4)继承权:法典规定了继承制度,保障公民的继承权益。

3. 法典的内容结构《拿破仑法典》分为三个部分:(1)总则:规定了法典的适用范围、法律解释、法律效力等基本问题。

(2)民事权利:规定了个人权利、婚姻家庭、财产权、合同、侵权责任等民事法律关系。

(3)民事责任:规定了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责任形式、责任免除等。

4. 法典的影响《拿破仑法典》对法国乃至世界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1)巩固了法国大革命的法律成果,确立了民主、自由、平等的法律原则。

(2)为法国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民商法中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民商法中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民商法中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武晨
【期刊名称】《中国管理信息化》
【年(卷),期】2022(25)4
【摘要】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发展与完善,中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与以往相比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且私有财产也在逐步增加。

同时,与私有财产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日渐完善。

民商法作为中国公民私有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其内容的优化与完善是业内人士亟待思考与解决的问题。

民商法在应用过程中出现了多种多样的问题,对于中国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发展非常不利。

文章就民商法中的公民私有财产保护问题予以分析探讨,并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希望能为中国民商法的完善与健全提供借鉴。

【总页数】3页(P190-192)
【作者】武晨
【作者单位】山西国际商务职业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2
【相关文献】
1.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2.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3.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中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4.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中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5.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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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有财产权与民法的体系
摘要:私有财产权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阐述财产归属的概念,是商品生产发展的最终结果,是社会交往的
必然形式。

民法中的权利本位同私有财产权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相似性,私有财产权所表现的是人性论基础,体现出人们所固有的自
私心理;而民法中的权利本位所体现的是在市场经济社会的前提下,社会制度鼓励人们存在这种私心,是对个体的认可。

民法的核心体现在对人的自由的保障,而自由的基础就是对私有财产的拥有。

而民法的经济功能恰恰是对私有财产权的诠释,同时也孕育着效率与秩序。

以此,私有财产权与民法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这也正是本文所要论述的私有财产与民法的关系。

关键词:民法、私有财产权、私有财产、体系
一、简述私有财产权的起源
有关私有财产权的起源问题,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晚期时期,这是一个很古老的话题了。

古希腊晚期的斯多葛派提出了自然法概念学说,从那时起许多哲学家和法学家们就开始从不同的角度,阐述私
有财产权制度的渊源问题,总之,本文简述一下自然权利学说,这是最具有代表意义的学说,同时也是提出人众多的一个学说,自然权
利学说简述如下:
自然权利学说主要是以亚里士多德、格劳修斯、阿奎那以及霍布斯等为主要人物所代表的学说,自然权利学说是提出人数最多的
一个学说之一。

尽管这些代表人物对自然权利学说提出的分析注重点不同,但是基本都是以自然法观念作为理论基础,都是以理性或抽象的人性自身来解释所有权的根源,阐述所有权的合理性,主要说明私有财产是合理的,是符合人类理性的财产制度,同时又是具有天赋行和不可侵犯性的固有权利。

此后,亚里士多德编著的《政治学》中也对私有财产权做了相应的阐述,同时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法财产权思想对后来的学者研究私有权做了巨大的贡献。

进入中世世纪之后,私有财产权的观念仍然在西方延续,阿奎那将自然法财产理论和私有财产权两种理论结合起来,论真了私有财产权的优越性和其合理性,在他看来,财产的私有化是上帝赐予的、特批的,一次是具有神圣的意义。

英国的唯物主义思想家霍布斯也是自然法则的创始人之一,他认为私有权是人的天性,是用来保护自己自由的一种自然权利,因为人天生就具有一种趋利避害的天生本性,而这种天性就是自然权利,自然权利就包括着财产权利。

二、简述私有财产权与所有权制度
所有权在私法层面上可以说是整个私法的基础。

从渊源上看,所有权是劳动者和所有者之间分离的结果,是劳动关系中剩余价值的部分,是私有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在原始社会中,所有的财产都是以共享的方式存在的,因此没有剩余也就没有了所有权问题。

当出现了产品的剩余之后,也就出现了私有制,自然就产生了归属问题。

也就是说,所有权是私有制的出现而出现的。

因此,私法关
系中,所有权是一项私权,是以私人利益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保护的是私人之间的归属权关系。

“所有”,可以解释成为一种事实状态,而在法律语境下,所有是强调特定人对待指定事物的排他性直接支配关系,是具有占有、收益、使用以及处分。

而在民法中对此种状态的肯定和保护就被称做为所有权。

所有权在民法体系中是最健全的一种物权,是用担保物权和益物权两种体系派生而来的,是物权制度的基础保障。

所有权的存在是具有永久性的,也就是说,与其它的权益相比,所有权不受存续期间的限制。

其行使权是具有社会性的,所有权在行使的时候是具有一定的社会义务,尽管存在着私权的神圣观念,但是,在私法范围内,所有权的授权与行使都是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

所有权的主体在民法中的主体是自然人个体,这是由于,只有个人才具备完美的责任能力和权利能力,组织和团体是无法实现的,除非法律特指的。

在古今中外的历史差异中,我们不难发现,没有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法律法规,私有财产就不可能得到有效的保护,没有以私为核心的个人利益就不能将私人权利得以重视,所以说,历史证明,只有私有财产的发展,才能够促进经济越来越快的发展。

三、简述民法对私有权的保护
谈及民法中对私有权的保护,我们就不得不想到物权法对私有权的保护,因为物权法是对私有权诠释和保护的最为核心的一项法
律法规之一。

物权法相对于与民法的其他部分更注人的基本生存条件。

从某种程度上说,物权法是与人的生存和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

其社会作用是确保财产权,创建一个健康的交易安全场所,使私人
之间不发生利益冲突,同时物权法为确保当今社会相关财务的安全做了有效的保障。

所以说,民法中,私有权主要体现在物权法中。

但是,物权法中的规定尽管是有利于尊重和保障人们的财产,鼓励人们创造财富,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原则,但是,私人所有权的保护和行使的一些规定中,还是比较原则的,缺乏一种人性的关爱,为此,本文简要的提供了几点细化正法规的可操作原则,具体如下: 首先,所有权的内涵太小,可以将其扩大为财产权。

在民法体系中的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中一遍只限定于物权范围内的。

这其中不包括股权、知识产权等民事财产权和非所有权的财产。

因此,建议将其权利范围扩大话,这样就更具有人性化,在现如今多元文化背
景下的中国,文化产权、知识产权的确立以及有法律物权的保护,也就更有利社会的稳定以及法规的规范化。

再次,物权法中,不仅仅要重视个人生活资料的保护,同时要加
强对生产资料的保护。

《物权法》中基本上是对公民的房产、财产等的保护,而对于投资性财产没有明确的法规进行保护。

这就轻视了对公民的生产资料的保护,从长远角度去看,这是不利于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议将投资性财产也规范在物权法范围之内,
这样生活与生产资料同时得到平等的保护,有利于社会良性发展。

(作者简介: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李桐.论私有财产权与民法的价值体系[d].大连海事大
学.2008
[2]参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二章.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56
[3]郭明瑞.物权法与和谐社会.理论前言.2007,(8):200.
[4]杨振山.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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