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积极维护人身权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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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丁某拥有的生命健康权利受到了侵害。生命与健 康是公民享有一切权利的基础,是一个人进行一切活动不 可或缺的物质条件。如果生命健康权得不到保障,那么公 民的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或很难实现。儿女虽为父母所养 ,但生命的尊严,不能以无理、无义之行给予戕害。父母 是不能随便剥夺子女生存的权利的,作为与生俱来的人身 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
案例一
• 丁某,二十五岁,吃喝嫖赌,在村里为非作歹,在家 里打骂父母,经常把年迈的父母打得头破血流,一次还把 他父亲的腿打断了。一提到他,全村的人都深恶痛绝。一 天晚上,他喝了酒,回家敲门时,母亲动作慢了点,他进 门后抡起一个板凳砸向母亲,然后就倒在了床上骂骂咧咧 地睡下。看着躺在地上的老伴,丁某的父亲拿了一把斧子 朝逆子的头上砍去。丁某的父亲被逮捕后,虽然全村的乡 亲认为他为村里除了一害,纷纷签名向法院为其求情,但 他还是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丁某死有余辜,但他的父亲为什么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国法律是如何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的?
隐私权
害隐私权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方式】监视、窥探他人私生活,偷看日记,私拆信件;道
听途说传播他人隐私,非法利用他人的个人信息。
42.(2015年9月)【加试题】张某发现,某商场的装饰橱窗中 有一幅广告,其中的婚纱照很像自己与妻子的。他想起自己与 妻子上个月曾在某照相馆拍过婚纱照。经证实,商场广告中的 照片果然是张某的婚纱照,商场则是从照相馆购买了张某的婚 纱照。 (1)照相馆侵犯了张某的哪项权利?简要说明理由。 (2)照相馆应当承担哪些民事法律责任? (1)侵犯了张某的肖像权。 (法律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司法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 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 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结合案例分析)本案中,照 相馆未经张某同意,以营利为 目的,将张某及其妻子的婚纱照转卖给商场作广告的行为,侵 犯了张某的肖像权。 (2)照相馆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 任法的规定,照相馆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等民事侵权责任。
•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要受到法律制裁。 •
案例二
• 高某见同学王某殴打一女同学张某。当高某看到 王某举起棍子欲打张某时,就用手臂去挡,棍子砸在 了高某的手腕上,使高某右手挠骨骨折,经治疗花费 医疗费和营养费359元。当高某要求王某赔偿损失时 ,王某说:“我打张某与你无关,你自己伸手挡棍, 我没有责任。”
作为黎初的同学,你们想对这三 位同学说什么话?
小A说:‚不会吧,以前学校好几次钱被偷,也是她干的吧。‛ 小B:‚黎初也真是过分,人品真差,她怎么还把李小凡的事情到处乱说呢?‛
公然讽刺、挖苦嘲笑 多次偷钱 【民法通则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 无中生有、虚假事实 人品真差 对人格的评价
经过班主任的沟通,李小凡归还 了钱包.不久以后同学们知道了这件事 情,开始纷纷议论。 小A说:‚不会吧,以前学校好几 次钱被偷,也是她干的吧。‛ 小B:‚黎初也真是过分,人品真 差,她怎么还把李小凡的事情到处乱说 呢?‛ 小C:‚我们以后钱包丢了就直接 去翻李小凡的包。我还要到大成中学 贴吧去曝光她的‘恶行’。‛
• 请问:王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高某 损失的民事责任?
• 王某殴打张某,是对张某人身权(生命健康权)的侵害,高 某制止这种侵害行为是合法的,也是符合社会主义道德的。 • 我国法律不仅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侵犯损害已发生 情况下,鼓励公民制止这种侵害,并保障制止者的利益。《 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 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 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这样规定,为那些见义勇为保护国家和他人生命财产的模范 人物提供了利益上的法律保证。 • 高某因制止王某对张某人身权的侵害,防止张某受到更大的 损害而被王某打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由王某赔 偿。王某推托责任是违背法律规定的。案中王某如果仍未成 年,其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
表情包别乱用了!"葛优躺"侵权案落判 葛优获赔7.5万元
2016年7月25日,艺龙网公司发布微博,文字内容包括直接使 用"葛优躺"文字和在图片上标注文字,该微博共使用7幅葛优图 片共18次。葛优认为该微博中提到"葛优"的名字,并非剧中人 物名称,宣传内容为商业性使用,侵犯了其肖像权,遂将该公 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予以赔偿。 此后,艺龙网公司于同年8月18日删除了上述微博。2016年12 月7日,艺龙网公司未经葛优审核同意,在其微博发布致歉信, 葛优认为该致歉信中艺龙网公司承认了侵权事实,但就此作出 的致歉实为再次利用其进行商业宣传,致歉没有诚意。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微博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艺龙网公 司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判令艺龙网公司在其运营的微博账号公 开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葛优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7.5万元。
(三)名誉隐Hale Waihona Puke Baidu不可侵
1、名誉权
对于人格的这种社会评价,在法律上被称为名誉。 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法律禁止用侮辱、 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
被告郑某未婚先孕,到市妇产科医院做人工流产。她怕 此事张扬出去,便在病历本和手术单上填写原告陈某的名字。 陈的男朋友于某是市医学院学生,到市妇产科医院实习时,意 外发现了这一情况,他非常生气,当天下午找到女友陈某,狠 狠的打了她两耳光,并骂她不要脸。陈某感到莫名其妙,待问 清情况后,陈某发誓决无此事,并表示要和于某断绝恋爱关系 ,后经调查和笔迹鉴定才使真相大白。不久陈某向法院起诉, 认为被告郑某做人工流产时写自己的姓名,严重侵犯了自己的 人格名誉权利,在厂里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并且给自己的精神 带来了沉重的负担,要求法院制裁这种侵权行为。被告郑某则 称自己的行为虽属于错误,但不构成违法,愿意向陈某赔礼道 歉,但拒绝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名誉权
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侵权方式】侮辱、诽谤、新闻报道失实、诬告等
小C:‚我们以后钱包丢了就直接去翻李小凡的包。我还要到大成中学贴吧去 曝光她的‘恶行’。‛
私人空间 书包 【法律规定】 关于通信自由、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 未经同意 我国 宪法 私人生活 通过网络 ‚恶行‛ 利的规定,体现了对公民隐私的保护。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侵 私人信息
基础知识总结
生命健康权
人格权 人身权 身份权 肖像权 隐私权
2、肖像权: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有再现、使用
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他人未经本人同意,不 得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权。
案例分析: 想一想:小薇的肖像权是否受到了侵犯? 如果是,谁是侵犯人?
问题:用明星的照片做论坛、QQ头像或类 似的一些软件的头像,是不是侵犯了他们 的肖像权呢?
解释: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权利也是受到 限制的,只要你不用于商业目的,不刻意 丑化他们,那就不能算侵权。
罗彩霞,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灵 官殿镇人,2004年高考后,她的同学王 佳俊冒名顶替罗彩霞,被贵州师范大 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录取,而罗彩霞 没有被任何高校录取,被迫复读一年 后考取天津师范大学,2008年王佳俊顺 利毕业。毕业的罗彩霞却不得不面临 因身份证被盗用而被取消教师资格证 书等一系列问题。2010年9月,官司结 束后不久,罗彩霞成为成都电视台 《真相30分》栏目的一名记者。2012年 2月,罗彩霞离开成都电视台,成为中 央电视台一档经济栏目的记者。
大V造谣称黄晓明吃喝嫖赌 被判 侵权赔偿6万
2016年4月7日20时31分,袁某在其微博发文, 称“东虹桥跑路了!王八蛋老板黄晓明吃喝嫖赌, 欠下了3.5个亿,带着他的baby跑了。我们没有 办法,晓明你王八蛋,你不是人……”该文字下 面还发了5幅文字截图图片,图片内容为网友的 跟帖评论。截至4月11日13时,该条微博已被转 发178次,评论56次,点赞41次,该条微博在删 除前,阅读数为13.8万次。该条微博被腾讯财经 等互联网行业网站等微信公众号广泛转载。 袁某微博发文指黄晓明“吃喝嫖赌”、“欠巨款 潜逃”、“王八蛋老板”等侮辱及谩骂用语,具 有诽谤和侮辱意义,一旦公开传播,足以使社会 对黄晓明做出道德品格及公众形象的负面评价, 使黄晓明的社会评价严重降低,侵害了黄晓明名 誉权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终,海淀法院判令袁某赔偿黄晓明精神抚慰金 及合理支出共6万余元。
基础知识检查
•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 2、所有权、债券、知识产权和人身权的客体 分别是什么? • 3、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 4、民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专题二
民事权利和义务
第二框
积极维护人身权
人身权与财产权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 民事权利。
人身权
含义: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 可分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内容: 人身权可表现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个方面: A、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 ﹑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 B、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
评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享有姓 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在本例中,被告郑某 在做人工流产时,故意盗用陈某的姓名,且造成了陈 某被打,受指责和精神上的痛苦。本例被告人的行为 是完全符合侵害姓名权的要件。 • 同时还在厂里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侵害了陈某的名誉 权。因而被告郑某不仅要公开向陈某赠礼道歉,恢复 陈某的名誉,而且要赔偿陈某一定的精神损失费 。
2、隐私权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 甲租用新婚夫妇乙丙的一间空闲房间居住,甲出 于好奇及无聊,在墙上凿一小孔,用摄像机摄下 乙丙夫妇二人的亲昵行为。甲的行为被发现后, 妻子丙精神受到极大的打击,从此对夫妻生活失 去了兴趣。丈夫乙气愤至极,将甲告上法庭,诉 请精神赔偿10万元。 • 问:(1)本案中,甲侵犯了乙丙夫妇的什么权利?
• (2)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 (1)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 和个人需要获得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 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信息。本案中 ,甲租用乙丙的房屋,甲通过在墙壁上凿孔的方式窥探并摄 录了乙丙二人的私人生活,甲非法收集他人信息,侵犯了乙 丙夫妇的隐私权。甲的这种过错行为,对乙丙造成很大的损 害,是一种侵犯乙丙隐私权的行为。 • (2) 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公民可以要求加害者停止侵害、恢复 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包括精神损害 赔偿。所以乙要求甲赔偿精神损失,法院应该予以支持。至 于赔偿的具体数额,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由裁量。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最基础的权利 生命健康权: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法律责任
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 康权
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依法承担 法律责任。包括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 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 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1、姓名权: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 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 假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姓名登记条例(初稿)
第十二条 姓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损害国家或者民族尊严的; (二)违背民族良俗的; (三)容易引起公众不良反应或者误解的。 第十三条 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 (一)已简化的繁体字; (二)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 体字除外; (三)自造字; (四)外国文字; (五)汉语拼音字母; (六)阿拉伯数字; (七)符号; (八)其他超出规范的 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 第二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依照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名字 变更登记的,以一次为限。民族良俗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宗教教 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