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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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2011 学年第二学期《经济法》课程期末作业

题目:论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

指导教师:袁俊杰

系别:经贸管理学院

专业:市场营销

班级:营策091

姓名:李治

学号:0907133113

成绩:

论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

摘要:合同是在商品经济社会里发育形成的法律制度。在商品交换中,合同是连结交换者的桥梁。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严格地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人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方克以违约责任,有利于强化当事人履行合同债务的意识,促进合同债务的履行,实现合同当事人的预期利益。

关键词:违约责任实际违约预期违约履行期限违约金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及其特征

合同的违约责任也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它有如下特征:

(1)、违约责任以合同有效为前提

违约责任的产生认合同当事人部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违约责任是认合同

的有效存在为前提,它与合同债务有密切联系,这表现在:1、债务是责任发生的前提,债务是因,责任是果。无债务则无责任。2、违约责任是在债务人部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表现。①(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所谓相对性指的是只能请求特征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特征。《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的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履行债务或者履行的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违约责任为财产责任

在我国,违约责任基本上是通过违约方让渡财产的方式承担责任。违约责任中实际履行虽然表现为对原合同债务的履行,但履行后期财产也发生一定的损益行为。②

(4)、违约责任的补偿性,惩罚性和限制性

在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各种承担方式看,违约责任的主要功能在于补偿守约人的损失,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下,才体现出惩罚性,违约责

任的限制主要是指违约方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对守约方的损失赔偿限制在一定额度内。法律这样规定是因为,有些行业具有高风险性,国家出于保护特定行业的需要而限制高风险行业经营人的赔偿限额。

二、违约责任的类型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按照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或之后,将违约行为的基本形态划分为实际违约合预期违约

(一)、实际违约

实际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即届至后,不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形态。

1、实际违约的类型

(1)、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是指在合同期限到来以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

在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也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在一方拒绝履行以后,其行为已转化为迟延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2)、不适当履行

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也就是说履行具有瑕疵。

在不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对责任形式和补救方式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则应当按照和他那个的规定确定责任。如果合同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受害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各种不太能够的补救方式和责任形式。

特点:①、债务人的履行行为不符合合同的规定;

②、债务人的不适当履行行为造成了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

③、加害给付是一种同时侵害债权人的相对权和绝对权的不法行为。

相对权是指债权;绝对权是指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

后果: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3)、部分履行

部分履行是指合同虽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数量的规定,或者说履行在数量上存在不足。

在部分履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首先有权要求违约方依据合同规定的数量条款继续履行,交付尚未交付的货物、金钱,非违约方也有权要求违约方支持违约金。如果因部分履行造成了损失,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部分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其订约目的不能实现,否则一般不能解除合同。

(4)、其他不完全履行的行为

履行地点、方法等不适当,也属于违约行为。

(二)、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到来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在履行期届至时将不履行合同债务,由此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项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认自己的行为表面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认在履行期届满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预期违约的类别

预期违约可分为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明示的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履行期届至前向对方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默示的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认自己的行为表面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明示预期违约: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明示的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履行期届至前向对方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认自己的行为表面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2、预期违约的特征

预期违约属于合同履行前的违约,而不是合同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的违约,所以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们发生的时间的区别。正是由于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因此它具有以下特点:

(1)、预期违约表现为将来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象实际违约表现为现实违反合同义务。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大多数都有一定的履行期限,在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所以合同履行期限前发生的违约是“可能的违约”。如果债务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或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即使这种行为发生在合同履行期之前,债务人的行为也会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表明他根本漠视了其应负的合同债务,因此应构成违约。

(2)、预期违约是对期待债权的侵害而不是现实的债权的侵害。由于合同规定了履行期限,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不得违反合同请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以提前实现自己的债权,所以在履行期限届至以前,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只是期待权而不是现实债权,对债务人来说,这种期限也体现为一种利益即期待利益,该利益应当为债务人享有。实际违约侵犯的是已到履行期的债权。

(3)、预期违约的主张人可以是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其主张的唯一条件就是对方当事人具有法律规定的将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将不履行合同的危险,如特定物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将标的物转卖给第三人,或买受人在付款期到来之前转移财产和存款以逃避债务,对方当事人可以主张其承担预期违约责任。

(4)、在补救方式上与实际违约也有差别。预期违约是一种可选择的违约救济手段,在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违约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使合同关系消灭,并可要求预期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等待合同履行期的到来,在另一方当事人实际违约时,依照实际违约请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在默示预期违约时,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如果已有合同义务的履行时),要求预期违约方提供充分的保证,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内默示违约方未能提供充分担保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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