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汇总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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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名词解释与简答题汇总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得法律。
立法解释:由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作出得解释。
司法解释:由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作出得解释。
刑法得基本原则:刑法本身具有得,贯穿刑法始终得,必须得到普遍遵循得具有全局性、根本性得准则。
(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刑法效力:指刑法在时间、空间范围得效力。
1、刑法空间效力:《刑法》适用得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与对什么人有效力。
属地管辖——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犯罪得,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得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得也适用本法。
犯罪得行为或者结果(包括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与国领域内得,就认为就是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犯罪。
属人管辖——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得,适用本法。
但就是本法规定得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工作人员与军人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得,适用本法。
保护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可以适用本法,但就是按照犯罪地得法律不受处罚得除外。
普遍管辖——对于中华人民共与国缔结或者参加得国际条约所规定得罪行,中华人民共与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得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2、刑法时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得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得行为就是否具有溯及力得问题。
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判决、判决未确定或未裁定得行为就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有适用效力则就是有溯及力,否则就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得行为,如果当时得法律不认为就是犯罪得,适用当时得法律;如果当时得法律认为就是犯罪得,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得规定应当追诉得,按照当时得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就是本法不认为就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得,适用本法。
刑法总论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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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概说一、名词解释1、刑法:刑法就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立法解释: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刑法解释。
(包括三种情况:第一,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用语所作的解释。
第二,在刑法文件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第三,刑法施行过程中,国家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刑法规定所作的解释。
)3、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做的说明。
4、扩张解释:即刑法规定的字面通常含义较其真实含义窄时,扩张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规定的真实含义。
5、限制解释:即刑法规定的字面通常含义较其真实含义广时,限制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规定的真实含义。
6、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和事物属性的逻辑推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刑法规定的使用范围之内。
7、反对解释: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
8、补正解释:在刑法文字发生错误时,统观刑法全文加以补正,以阐明刑法真实含义。
9、体系解释: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合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刑法规范含义。
10、历史解释:根据刑法制定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发展源流,阐明刑法规范含义。
11、比较解释:参考国外立法与判例,借以阐明刑法规范含义。
二、重点知识1、刑法的历史:原始社会的惩罚、古代外国刑法、欧洲各国刑法发展史、我国古代刑法及其制度。
(我国先秦时期有所谓的刑名法术之学)2、刑法学派:古典学派的诞生、新派的形成、新派和旧派的争议、折中主义的刑法。
3、刑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理论刑法学与应用刑法学、刑法哲学与注释刑法学、注释刑法学与刑事法学。
4、在我国,刑法的渊源主要有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刑法典是指冠以刑法名称而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修正案是指通过直接在现行刑法典框架内对罪行规范进行修改补充的方式所形成的刑法文件。
刑法总论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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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总论解答1.如何理解刑法的性质答:刑法的性质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所谓刑法的阶级性质就是指刑法的阶级属性。
刑法和其他法律一样,不是自古就有的,而是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才作为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应运而生。
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刑法的阶级本质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
所谓刑法的法律性质就是指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之一部分所具有的特征。
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如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比较起来,有两个显著的特点:(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
任何一种社会关系,只要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刑法就规定对这种行为予以一定的刑罚处罚,从而使这种社会关系进入刑法调整范围。
在这个意义上,刑法可以说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
(2)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任何法律都具有强制性,任何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干预。
但是,所有这些强制,都不及刑法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制裁即适用刑罚严厉。
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剥夺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而且在最严重的情况下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
2.什么是刑法的解释它的种类有哪些答:刑法的解释就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刑法的解释,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1)按照解释的效力加以划分,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所谓立法解释,就是指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规范本身需要明确界限,或者为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有关刑事司法解释的原则性分歧而进行的解释。
所谓司法解释,就是指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所谓学理解释,就是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刑法总论》练习题一
![《刑法总论》练习题一](https://img.taocdn.com/s3/m/72d7eb9f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ceb9260.png)
《刑法总论》练习题一一、名词解释1、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基本含义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2、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3、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4、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因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其承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5、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二、简答题1、简述犯罪的基本特征。
犯罪有三个基本特征:(1)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犯罪的以上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
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
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也就不构成犯罪。
2、什么是量刑?量刑的原则是什么?(1) 刑罚裁量,又称量刑,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
(2)量刑时,必须遵循以下两个原则:第一,必须以犯罪事实为依据;第二,必须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3、简述犯罪预备形态的特征。
我国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这里,犯罪预备指的是犯罪预备行为,并非对犯罪预备形态所下的定义。
成人教育 《刑法总论》期末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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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复习题A一、名词解释1.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2.犯罪的直接客体3.犯罪过失4.紧急避险5.立功6. 刑法基本原则7. 犯罪客体8. 直接故意二、简答题1.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义务根据是什么2.简述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特征3.简述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4.简述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特征5.简述教唆犯的特征6. 简述犯罪的基本特征三、论述题1.论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2.试论自首的成立条件3. 试论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特征四、案例分析1.1996年7月3日,被告人陈先贵(男,1944年7月1日出生,四川省金堂县人,农民)与成都金阳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该公司承建的科威特228项目工地员工。
同年12月,陈先贵到达科威特工地,先期任工段负责人,后从事一般管理工作。
因工作条件、生活待遇等问题,陈先贵对金阳建筑公司科威特228项目工段经理部不满,遂于1997年10月17日下午在外出乘车时,与吕治兵(另案处理)等工地员工商量欲采取行动,讨个说法。
当晚,吕治兵因与工人打架到项目经理部要该部经理王衍清交出凶手,引起上百人围观、起哄,陈先贵乘机煽动工人闹事。
后吕治兵持砖刀殴打王衍清,并率众将王强行带往中国驻科威特大使馆,途中先后引来300余人围观,被当地警察阻止。
次日,228项目工地工人不上工,并成立“工会”。
陈先贵借工人对工资、生活待遇等方面有意见,煽动工人不满情绪,激化工人与项目经理部的矛盾,导致工人砸坏工地小食堂的财物。
陈先贵还与吕治兵等人起草了“申诉书”,编造虚假事实欺骗群众,策划、组织工人签名。
当公司总部为平息事件将《告228项目工地全体员工公开信》张贴出来时,陈先贵向围观群众散布谎言,歪曲事实,阻止工人上工。
此次事件给成都金阳建筑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陈先贵回国后,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其提起公诉,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被告人陈先贵不服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总论重要概念及问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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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重要概念及问答题一、名词解释1.刑法 2.刑法的解释 3.罪刑法定原则 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5.刑法的空间效力6.刑法的溯及力7.从旧兼从轻原则 8.犯罪 9.犯罪构成 10.犯罪客体11.犯罪一般客体 12.犯罪同类客体 13.犯罪直接客体 14.危害行为 15.犯罪对象16.作为 17.不作为 18.犯罪主体 19.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20.刑事责任能力21.刑事责任年龄 22.单位犯罪 23.犯罪的故意 24.直接故意 25. 间接故意26.犯罪的过失 27.过于自信的过失 28.疏忽大意的过失 29.意外事件 30.正当防卫31.假想防卫 32. 防卫过当 32.特殊防卫 34.紧急避险 35.犯罪既遂36.犯罪预备 37. 犯罪未遂 38.犯罪中止 39.共同犯罪 40.犯罪集团41.主犯 42.从犯 43.胁从犯 44.教唆犯 45.首要分子46.刑事责任 47.继续犯 48.想象竞合犯 49.连续犯 50.牵连犯51.结果加重犯 52.刑罚 53.刑罚目的 54. 刑罚体系 55.剥夺政治权利56.刑罚裁量 57. 累犯 58.一般累犯 59.特殊累犯 60.自首61.一般自首 62. 特别自首 63. 数罪并罚 64.缓刑 65.减刑66.假释 67.追诉时效 68.赦免 69.特赦二、问答题1.简述刑法的性质2. 简述刑法解释的种类3.简述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4.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及其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体现。
5.简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及其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体现。
6.结合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简述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
7.简述刑法溯及力的概念及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
8. 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特征?9. 简述犯罪构成的概念及特征。
10. 简述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11.简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12.简述犯罪客体的概念和分类。
13.简述危害行为的概念及特征?危害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是什么?成立不作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有哪些?14.简述危害结果的概念及特征15.什么是自然人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哪些?什么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有哪些特征?如何认定单位犯罪?对单位犯罪如何处罚?16. 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是什么关系?刑法理论对刑事责任能力程度是如何划分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同情况的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分别可归属那种程度?17. 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18. 什么是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研究它有什么意义?19.什么是犯罪的故意?什么是犯罪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者各有什么特征?20. 犯罪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有哪些区别?21. 什么是犯罪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各有什么特征?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哪些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何在?22. 行为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有哪几种情况?这些情况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解决有什么影响?23.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成立应当具备哪些条件?24. 什么是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怎样划清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防卫过当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可能是什么?防卫人可能构成那些犯罪?25. 什么是紧急避险?成立紧急避险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如何理解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避险过当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可能是什么?行为人可能构成哪些犯罪?26.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有何异同?27. 什么是犯罪既遂?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是什么? 既遂犯有哪些类型?28. 什么是犯罪预备形态?犯罪预备形态有什么特征?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有什么区别?29. 怎样理解犯罪未遂形态的特征?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预备形态、中止形态、既遂状态有什么区别?30. 怎样理解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31.试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刑法总论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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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2.广义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切法律;3.狭义刑法:具有法典形式的刑法,在我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4.刑法的法律性质:①规定内容的特定性②调整范围;5.刑法的法律性质:①规定内容的特定性②调整范围的广泛性③强制手段的严厉性④保护权益的后盾性。
6.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刑法始终的准则,也是指导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准则。
7.罪刑法定原则: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
它的内容为①排斥习惯法②禁止类推③刑法无溯及效力(或事后法的禁止)④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⑤明确性原则⑥实体的适当原则。
8.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在适用刑法上,不分种族、性别、职业、地位、出身财产状况,一律按照刑法的规定,同等地追究刑事责任。
9.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分子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
10.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在什么领域内对什么人和从什么时间起至什么时间止具有效力。
11.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2.犯罪的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到刑罚处罚性。
13.自然犯:又称刑事犯,指无需等待法律规定,由于其性质上违反社会伦理而被认为犯罪者。
(如杀人、防、强奸等)14.法定犯:又称行政犯,指并不违反社会伦理,由于行政取缔的目的,根据法律的禁止才被认为犯罪者。
(如妨害清算罪等)15.隔离犯:行为实施的地点或时间与犯罪结果发生的地点或时间存在间隔的犯罪。
16. 非隔离犯:行为实施的地点或时间与犯罪结果发生的地点或时间的犯罪。
17.国事犯罪:行为危害国家的主权、政权、社会制度和安全的犯罪。
18.普通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之外的刑事犯罪。
19.身份犯:在犯罪构成上犯罪主体被限定于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
(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20.非身份犯:在犯罪构成上不要求犯罪主体具有一定的身份即可以构成的犯罪。
刑法名词解释、术语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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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5、犯罪动机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26、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
26.1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
26.2事实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法学方法上的解释方法)
4、刑法空间效力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
4.1属地管辖原则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的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部刑法。
4.2、属人原则这里的“人”即本国公民,是针对我国公民
在国外犯罪的情形:(1)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
员和军人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2)其他普通公民,原
11、行为基于意思的身体动静
12、行为对象指实行行为所作用的物(有形物与无形物)、人(人
的身体、身份或者状态)与组织(法人、非法人团体与机构)。行
为对象并不是所有犯罪都要求的构成要件要素。
13、犯罪结果指行为给法益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或者危险状态。结果是所有的犯罪的共通的构成要件要素。
14、犯罪主体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刑法》名词解释、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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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考点一、名词解释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以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种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有刑法加以规定。
3.属人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在本国领域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是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规定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使用本国刑法。
5.属地管辖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6.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过失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它是与犯罪故意并列的犯罪主观罪过之一,所谓犯罪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7.疏忽大意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8.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
9.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而采取的算还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10.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11.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发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12.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13.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14.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只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刑法名解简答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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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一、名词解释:1、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即掌握政权的阶级(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当负刑事责任,并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2、罪行法定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3、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4、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5、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6、犯罪客体: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指刑事法律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7、危害行为: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8、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9、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10、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了实施一种或几种犯罪而组织起来的共同犯罪组织,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
11、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12、刑法裁量:简称量刑,指人民法院对被指控犯罪的被告人依照刑法规定裁量和决定刑罚的一种刑事审判活动。
13、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一定的时间内又犯被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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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概念)1.刑法(广义):(狭义):2.普通刑法:特别刑法:3.立法解释:司法解释:4.学理解释:文理解释:论理解释:当然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5.刑法的基本原则:6.罪刑法宝的原则:7.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8.罪责刑相适应原则:9.刑法的空间效力: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刑法的溯及力:10.犯罪:11.犯罪构成:12.犯罪客体:犯罪对象:13.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 是指在人的意志或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作为: 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刑法规范所禁止的行为。
不作为: 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
持有: 对特定物品进行事实上、法律上的控制和支配。
危害结果(广义): 是指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以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
(狭义):指危害行为侵害直接客体所造成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
14.犯罪主体: 指实施危害行为,依法应该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15.刑事责任能力:指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在实施行为时对其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16.刑事责任年龄: 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所禁止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17.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的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18.单位犯罪:19.犯罪主观方面:20.犯罪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21.犯罪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22.犯罪动机:犯罪目的:23.认识错误:24.正当行为:25.正当防卫:防卫过当:26.紧急避险:避险过当:27.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28.共同犯罪: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故意:片面共犯:29.共同犯罪的形式: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30.罪数形态:31.继续犯(持续犯):---状态犯,即成犯,接续犯想象竞合犯:---法规(法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结合犯:集合犯:---常习犯,营业犯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32.刑罚:33.刑罚的功能:34.刑罚的目的:一般预防:特殊预防:35.刑罚体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36.非刑罚处理方法: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责令赔偿损失: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赔礼道歉:行政处罚:行政处分:37.刑罚裁量(量刑):38.量刑原则:39.量刑情节:40.累犯:再犯:41.自首:坦白:立功:42.数罪并罚:数罪并罚原则:并科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折中原则: 43.缓刑:一般缓刑:战时缓刑: 44.刑罚执行:刑罚执行原则:45.减刑:46.假释:47.刑罚消灭:48.追述时效:行刑时效:49.赦免:大赦:特赦:。
刑法总论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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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总论解答1.如何理解刑法得性质?答:刑法得性质包含两方面得含义:一就是刑法得阶级性质;二就是刑法得法律性质。
所谓刑法得阶级性质就就是指刑法得阶级属性。
刑法与其她法律一样,不就是自古就有得,而就是随着私有制与阶级得出现,才作为阶级矛盾不可调与得产物应运而生。
刑法就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得意志与利益制定得,就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得工具.刑法得阶级本质由国家得阶级本质决定。
所谓刑法得法律性质就就是指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之一部分所具有得特征。
刑法与其她部门法如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比较起来,有两个显著得特点:(1)刑法所保护得社会关系得范围更为广泛。
任何一种社会关系,只要受到犯罪行为得侵犯,刑法就规定对这种行为予以一定得刑罚处罚,从而使这种社会关系进入刑法调整范围。
在这个意义上,刑法可以说就是其她部门法得保护法。
(2)刑法得强制性最为严厉。
任何法律都具有强制性,任何侵犯法律所保护得社会关系得行为人,都必须承担相应得法律后果,受到国家强制力得干预.但就是,所有这些强制,都不及刑法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制裁即适用刑罚严厉。
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得财产,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得人身自由,剥夺犯罪分子得政治权利,而且在最严重得情况下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得生命。
2。
什么就是刑法得解释?它得种类有哪些?答:刑法得解释就就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得阐明。
刑法得解释,按照不同得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得种类:(1)按照解释得效力加以划分,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所谓立法解释,就就是指由立法机关对刑法得含义所作得解释。
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规范本身需要明确界限,或者为解决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出得有关刑事司法解释得原则性分歧而进行得解释。
所谓司法解释,就就是指由司法机关对刑法得含义所作得解释。
即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工作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得问题所作得解释。
所谓学理解释,就就是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得解释。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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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汇总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立法解释:由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作出的解释;司法解释:由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作出的解释;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刑法始终的,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刑法效力:指刑法在时间、空间范围的效力;1、刑法空间效力: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有效力;属地管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包括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属人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保护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普遍管辖——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2、刑法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判决、判决未确定或未裁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我国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之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用最简单的话理解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二、犯罪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法处罚性1、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它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2犯罪构成要件必须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具有重要作用,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提供了明确而具体的法律标准;同时犯罪构成对量刑的意义也十分重要;任何犯罪都具有四个共同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2、犯罪主体——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3、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就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4、一般主体——刑法规定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称为一般主体;特殊主体——刑法规定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称为特殊主体;5、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6、犯罪的主观方面——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主体对其危害行为及其已经或者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具有的心理态度;7、罪过——行为主体实施按刑法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具有的心理态度;8、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直接或者放任间接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的犯罪;9、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过于自信,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10、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11、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动机——刺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者内心冲动;12、犯罪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和有关客观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13、犯罪的客观方面——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危害行为——被刑法所明文禁止,表现人的意识和意志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或者言辞;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不作为——指犯罪人消极的不履行有特定的应尽义务的行为;14、危害结果——任何危害行为都会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但只有危害行为已经造成的实际损害事实才是真正的“危害结果”;15、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对象——犯罪分子对之施加某中影响的具体的物或人;联系:犯罪对象反映着犯罪客体,是犯罪客体的存在和表现形式,犯罪客体则是隐藏在犯罪对象后面的犯罪的实质内容;区别:①是否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不是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对象;②是否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③是否受到实际的损害:任何犯罪都危害客体,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④是否是刑法分则犯罪分类的依据: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16、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假想防卫——指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从而进行所谓的防卫,或者对没有实行不法侵害的第三者,误认为是不法侵害而加以防卫,因而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事先防卫——指不法侵害尚未开始而实行所谓防卫事后防卫——指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而实行所谓的防卫;无限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的重大损害从而构成了犯罪的行为;17、紧急避险——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18、故意犯罪形态——在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形态;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既遂——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中止——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19、举动犯——也称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危险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特别危险状态而构成既遂的犯罪;结果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发生了法定的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继续犯——又叫持续犯,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了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想象竞合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同时触犯两个以上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结合犯——指原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依照法律的规定,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新罪的情况;连续犯——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数次实施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牵连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性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吸收犯——一个犯罪行为被另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之罪论之,对被吸收的行为不再予以论罪的情形;;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假释之后,在法定的期限五年内又因故意犯罪被判刑事处罚的罪犯,称累犯;惯犯——行为人因为犯罪已成为习惯或以犯罪为常业,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犯罪,依法律规定应按一罪处理的情况;20、共同犯罪——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教唆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自己并不亲自参加某种犯罪,而是以自己的言行去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通过他人去实施犯罪;三、刑罚:由国家审判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对犯罪人所适用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21、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二个以上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的基本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管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一种刑罚方法;22、量刑——即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23、自首——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立功——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4、缓刑——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得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25、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1、刑法特征:使用范围:地域范围--刑法第6条第一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有法律特别规定的除外,都适用本法.时间范围--对人范围--强制手段--一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二刑法的保障性三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范围更广泛四刑法的谦抑性、最后手段性2、刑法的基本原则①——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处罚.②——平等适用原则刑法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③——罪刑相当原则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3、罪刑法定原则基本要求: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意义:①有利于加强人民民主专政②有利于保证人民基本权利的实现③有利于克服“人治”至上的弊端,使犯罪分子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惩处④有利于加强公民同犯罪作斗争⑤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①法不溯及既往;②不搞类推;③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④司法结实不能超越法律;⑤各种犯罪及其处罚必须明确、具体派生原则: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4、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关系:联系: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运用;区别:①表述内容不同:犯罪概念着重表述的是一切犯罪所具有的最基本的社会政治本质和危害本质,从宏观上认识一切犯罪的共同属性;而犯罪构成则着重表述的是犯罪的规格和标准,从微观上确定某一具体行为是否具备某种犯罪的特征②两者作用不同:犯罪概念为人们提供了犯罪与其他非犯罪的社会现象区别的原则界限;而犯罪构成则是具体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5、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①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③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④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6、刑事责任能力:①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②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③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7、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关系相同:①认识上,对危险结果都有预见性;②意志上,对危险结果的发生都不是希望的,即没有追求其发生的意欲区别:①认识程度有所不同,间接故意认识程度较高;②对危险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是违背行为人意愿;间接故意是放任态度;在实践中主要是看是否有避免结果发生采取了积极的措施;8、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意外事件的关系相似:①两者的行为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一定的客观损害结果,这种客观损害结果都可以符合某种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要件②两者的行为人在主观上都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引起这一客观损害结果,这种损害结果都违背了行为人应有的主观意志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除了在法律上负有应当预见的义务外,在事实上也具有预见的能力,之所以在事实上美欧预见,完全是由于行为人疏忽大意不想预见不去预见;意外事件,行为人在法律上不负有应当预见的义务,在行为当时也不具有预见的能力,导致了客观损害结果的发生.9、犯罪目的与动机在刑法中的作用:犯罪动机:首先:罪动机往往对量刑有影响作用其次,犯罪动机对定罪也有一定的意义,是衡量犯罪情节的一个重要因素犯罪目的:首先,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其次,犯罪目的在某些犯罪中试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再次,犯罪目的影响量刑10、不作为特定义务的内容:①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②职务上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③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11、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危害结果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因素,具有重要意义:①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在某种犯罪中,危害结果是犯罪的构成要件如果行为没有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就不成立犯罪②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以及结果的严重程度,在某些情况下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③是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特定的危害结果发生与否,是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④是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之一;它对量刑的影响作用表现为:一是作为选择法定刑幅度的根据,二是作为法定的量刑情节,三是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⑤是影响诉讼程序的因素之一;12、预备犯与犯意表示的关系相同之处:①二者都是一种行为;犯意表示是一种言词行为,而犯罪预备则是一种为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②二者都是一种有意识的行为,都反映了行为人的犯罪意图;③二者都不能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直接的、现实的侵害或破坏;区别主要是:①犯意表示是通过口头的或书面的形式,简单地流露犯罪意图;犯罪预备则是通过各种具体的活动为实行犯罪创造条件;②犯意表示停留在单纯表现犯罪思想阶段,尚未通过实际的犯罪行为将犯罪意图的实现付诸行动;而犯罪预备则是将犯罪目的与犯罪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开始实施犯罪的准备活动;刑责13、犯罪预备的刑责: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未遂的刑责: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中止的刑责: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14、主犯的刑责: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犯罪的全部罪行处罚;从犯的刑责: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的刑责: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教唆犯的刑责: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5、罪数区分的意义:首先,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是正确定罪的要求;其次,准确确定罪数,是正确适用刑罚的前提;16、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对定性,量刑的意义——影响定罪量刑;17、刑罚目的表述——是指国家创制、适用与执行刑罚的目的,即国家的刑事立法采用刑罚作为对方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具体适用和执行所期望达到的结果;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用刑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方法,目的是改造罪犯,教育罪犯,预防犯罪;一般预防——指防止社会成员实施犯罪行为;其特点是没有特定的具体对象,只是作为社会一般的预防措施来加以应用特殊预防——指采取特殊预防手段和措施,对犯罪分子依法进行监禁和改造,防止他们重新违法犯罪;是犯罪预防措施的重要组织部分18、刑罚与其他法律强制方法的异同:①适用对象不同;刑罚是对特定对象适用的强制方法,即只有犯罪分子才是刑罚适用的对象;②严厉程度不同;刑罚是最严厉的强制方法,其他强制方法相对持续时间短,制裁强渡轻,远不如刑罚严厉,其法律后果也根本不同③适用的机关不同,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适用,人民法院在适用刑罚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的干涉;④执行的机关不同;刑罚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分别执行,并以监狱管理机关为主;刑罚执行的方法与场所都是法定的;⑤法律依据不同;在我国,只有作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拥有指定刑事法律、确定刑罚的权力;19、管制的期限——一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拘役的期限——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有期徒刑的期限——六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20、死刑的限制对象: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行为时未满18周岁或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制度: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制度;程序: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及以上人民法院才能判21、剥夺政治权利内容: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对象:①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②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③对于一些轻微犯罪可独立适用,取决于刑法分则的规定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分子剥夺终身时间计算:管制和管制相等,同时起算拘役和有期主刑执行完毕后开始计算,1~5年无期徒刑减为有期,3~10年22、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以下由重到轻①应从重处罚的情节:教唆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教唆犯、累犯;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自首、犯罪未遂、教唆未遂、犯罪后有立功表现、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③应当从轻、减轻的情节: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④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如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犯罪预备;⑤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⑥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有重大立功表现、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贿赂行为的、个人贪污在5000上不满1万,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⑦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⑧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犯罪中止;⑨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⑩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犯罪较轻且自首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⑾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犯罪中止;酌定量刑情节:时间、地点、手段、方法、动机、目的、对象、结果、数额、罪前罪后表现23、数罪并罚原则:1、并罚原则,又称相加原则、累加原则或合并原则等,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规则;2、吸收原则,是由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吸收其它较轻的罪,或者由最重宣告刑吸收其它较轻的宣告刑,仅以最重罪的宣告刑或者已宣告的最重刑罚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3、限制加重原则,又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4、折衷原则,又称混合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不单纯采用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而是根据法定的刑罚性质及特点兼采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以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和宣告刑结构的合并处罚规则;换言之,它是指以上述一种原则为主、他种原则为辅,将其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或刑罚结构的数罪合并处罚方法;24、缓刑对象: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考验期:拘役2月~1年;有期1年~5年法律后果:①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刑法典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依条据第77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典第69条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新犯之罪和漏判之罪,不受犯罪性质、种类、轻重以及应当判处的刑种、刑期的限制;③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刑法学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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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刑法学1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是法学一个重要部门。
2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具体的说,刑法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付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3刑法体系-就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4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其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5立法解释-就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6学理解释-是指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学者、专家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7司法解释-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在我国,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8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对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有刑法加以规定的一项刑法基本原则。
9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可称为罪刑相适应、罪刑相当、罪刑相称、罪刑均衡。
其含义: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当;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它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
10刑法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
它所要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
11属地原则-也称领土原则。
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12属人原则-也称国籍原则。
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3保护原则-也称自卫原则。
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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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效力:1刑法空间效力:《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有效力。
属地管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包括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属人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但是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保护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2刑法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溯及力——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之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用最简单的话理解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
二犯罪:1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它具有以下两个特征: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要件必须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具有重要作用,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提供了明确而具体的法律标准。
刑法总论--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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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简答题) 1.刑法的阶级性质:刑法的法律性质:2.刑法的根据:刑法的任务:3.刑法的体系:刑法的解释:4.刑法的基本原则:5.罪刑法定主义的四个派生原则:6.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7.刑法的空间效力的原则:8.刑法的时间效力:9.犯罪概念的类型:犯罪的基本特征:10.犯罪的构成要件:11.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犯罪客体的分类: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12.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研究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13.危害行为的特征: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不作为成立的要件::作为的实施方式不作为的义务来源:14..危害结果的特征:危害结果的种类:15.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未成年人犯罪处理原则: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类型: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定罪量刑的意义: 16.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17.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犯罪故意的类型: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相同点与不同点: 18.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的区别:犯罪过失的类型: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别:19.法律认识错误的表现情况:事实认识错误的表现情况:20.研究正当行为的意义:21.正当防卫的意义:正当防卫的条件: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22.紧急避险意义:紧急避险的条件:避险过当的要件: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23.研究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意义:犯罪未完成状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24.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25.犯罪预备形态的特征(主,客观)犯罪预备行为的类型: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26.犯罪未遂形态的特征:犯罪未遂形态的类型: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27.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特征: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特征:(自动放弃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是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形态的类型:中止犯的处罚原则:28.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共同的犯罪故意的内容: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理解):29.共同犯罪形式的划分:必要的共同犯罪包括:30.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分类法:主犯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从犯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胁从犯的刑事责任:教唆犯的刑事责任::31.犯罪构成标准说的科学性:32.实质的一罪:继续犯的要件与处断原则:想象竞合犯的要件与处断原则:想象竞合犯与法规竞合的相同点与区别:结果加重犯的要件与处断原则:法定的一罪:结合犯的要件与处断原则:集合犯的要件与处断原则:集合犯的种类:处断的一罪:连续犯的要件与处断原则:牵连犯的要件与处断原则:吸收犯的要年与处断原则:33.数罪的类型:34.刑罚的主要特征:刑罚与犯罪的关系:35.刑罚对犯罪人的功能:刑罚对被害人的功能:刑罚对社会的功能:36.刑罚的目的:特殊预防的方式:一般预防的对象:一般预防的实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37.刑罚体系的特点(了解):刑罚体系的功能:38.主刑的种类:管制的特点:拘役的特点:有期徒刑的特点:(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区别):无期徒刑的特点:适用死刑的条件上的限制:适用死刑的对象上的限制:适用死刑的程序上的限制:从死刑执行制度上的限制: 39.附加刑的种类:罚金的适用方式: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 40.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种类:41.量刑的特征:量刑的任务:量刑的原则:42.累犯的种类:累犯与再犯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普通累犯的构成要件:特别累犯的构成要件:累犯的刑事责任:43.自首的种类: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特点自首的成立条件:自首与坦白相同点与不同点:自首犯的刑事责任:44.立功的种类:附属于量刑制度的立功的分类: 立功的刑事责任45.数罪并罚的条件与特点:数罪并罚的原则包括:我国刑法采取的原则: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46.缓刑的类型:缓刑与免予刑事处罚的不同:缓刑与监外执行的不同:缓刑与死刑缓期执行的不同:一般缓刑的条件:缓刑的考验期:缓刑的考察机关:缓刑的法律后果:战时缓刑的条件:一般缓刑与战时缓刑的区别: 47.刑罚执行的基本特征:刑罚执行的主体包括:刑罚执行的原则包括:48.减刑的两方面含义:减刑适用的对象:减刑适用的根据:减刑适用的限度:减刑的程序:49.假释与刑满释放的区别:假释与监外执行的区别:假释与缓刑的区别:假释与减刑的区别:假释适用的对象:假释适用的限制条件:假释适用的实质条件:假释的程序:假释的撤销的原因: 50.刑罚消灭的法定原因:追诉时效的意义:追诉时效的期限:追诉时效期限的计算:51.赦免的种类:我国赦免制度的特点:。
刑法总论部分重点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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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正当防卫的一种形式,指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犯罪构成体系
指犯罪构成的诸要件按照一定的顺序和层次组成的有机整体
犯罪客观方面
概念:
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事实特征
包括行为、结果、因果关系、(客观归责)
特征:
A.以客观事实为内容
B.具有刑法规定性
C.说明犯罪客体遭受侵害的事实特征
D.是确认犯罪的必要客观因素
E.以危害行为为犯罪构成的核心要素
特征:(可论述)
A.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
B.刑事违法性
C.应受刑法处罚性
犯罪构成
概念:(可论述)
指刑法规定的、反映某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特征:
A.是一系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B.是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
C.具有法定性
立功
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况的
数罪并罚的方法
1.概念
指人民法院对裁判宣告前一人所犯数罪,或者判决宣告后,刑法制度完毕前发现漏罪或又重新犯罪的,在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对其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2.原则
并科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混合原则
刑事责任
1.概念:成立犯罪的条件犯罪的法律后果
2.特征:
a.刑事责任是刑法规定的一种应当承受的负担
b.刑事责任因实施犯罪而产生
c.刑事责任以刑事处罚、非刑事处理方法的处理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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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汇总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
立法解释:由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作出的解释。
司法解释:由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作出的解释。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刑法始终的,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刑法效力:指刑法在时间、空间范围的效力。
1、刑法空间效力:《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有效力。
属地管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包括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属人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但是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保护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2、刑法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判决、判决未确定或未裁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之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用最简单的话理解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
二、犯罪(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法处罚性)1、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它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2)犯罪构成要件必须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具有重要作用,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提供了明确而具体的法律标准。
同时犯罪构成对量刑的意义也十分重要。
任何犯罪都具有四个共同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2、犯罪主体——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3、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就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4、一般主体——刑法规定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称为一般主体。
特殊主体——刑法规定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称为特殊主体。
5、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6、犯罪的主观方面——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主体对其危害行为及其已经或者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具有的心理态度。
7、罪过——行为主体实施按刑法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具有的心理态度。
8、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直接)或者放任(间接)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的犯罪。
9、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过于自信),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10、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11、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动机——刺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者内心冲动。
12、犯罪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和有关客观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
13、犯罪的客观方面——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危害行为——被刑法所明文禁止,表现人的意识和意志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或者言辞。
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
不作为——指犯罪人消极的不履行有特定的应尽义务的行为。
14、危害结果——任何危害行为都会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但只有危害行为已经造成的实际损害事实才是真正的“危害结果”。
15、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对象——犯罪分子对之施加某中影响的具体的物或人。
联系:犯罪对象反映着犯罪客体,是犯罪客体的存在和表现形式,犯罪客体则是隐藏在犯罪对象后面的犯罪的实质内容。
区别:①是否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不是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对象;②是否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③是否受到实际的损害:任何犯罪都危害客体,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④是否是刑法分则犯罪分类的依据: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16、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假想防卫——指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从而进行所谓的防卫,或者对没有实行不法侵害的第三者,误认为是不法侵害而加以防卫,因而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事先防卫——指不法侵害尚未开始而实行所谓防卫事后防卫——指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而实行所谓的防卫。
无限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的重大损害从而构成了犯罪的行为。
17、紧急避险——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18、故意犯罪形态——在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形态。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犯罪既遂——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
犯罪中止——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19、举动犯——也称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危险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特别危险状态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结果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发生了法定的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继续犯——又叫持续犯,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了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想象竞合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同时触犯两个以上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结合犯——指原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依照法律的规定,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新罪的情况。
连续犯——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数次实施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牵连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性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
吸收犯——一个犯罪行为被另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之罪论之,对被吸收的行为不再予以论罪的情形。
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假释之后,在法定的期限(五年)内又因故意犯罪被判刑事处罚的罪犯,称累犯。
惯犯——行为人因为犯罪已成为习惯或以犯罪为常业,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犯罪,依法律规定应按一罪处理的情况。
20、共同犯罪——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教唆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
即自己并不亲自参加某种犯罪,而是以自己的言行去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通过他人去实施犯罪。
三、刑罚:由国家审判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对犯罪人所适用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21、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二个以上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的基本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管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一种刑罚方法。
22、量刑——即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
23、自首——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立功——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4、缓刑——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得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25、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1、刑法特征:使用范围:地域范围--刑法第6条第一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有法律特别规定的除外,都适用本法.时间范围-- 对人范围-- 强制手段--(一)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二)刑法的保障性(三)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范围更广泛(四)刑法的谦抑性、最后手段性2、刑法的基本原则①——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处罚.②——平等适用原则刑法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③——罪刑相当原则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3、罪刑法定原则基本要求: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