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扣除比例

广告费扣除比例
广告费扣除比例

解析不同行业的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

自2006年7月1日起,广告费限额扣除的计算标准,统一按新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有关规定执行,其计算口径,统一按新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填列数额计算,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三部分。

目前,大多数企业的广告费税前扣除,都受规定的比例限制,同时各自规定比例的执行时间也不尽相同,致使广大纳税人在计算当期税前扣除和向以后年度结转的广告费时,出现混淆错误。下面笔者就国家现行规定的不同企业广告费的税前扣除比例整理如下:

1、按100%全额扣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文件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值得注意的是:超过5年的,按上述8%的比例扣除。

2、按25%扣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21号)文件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3、按8.5%扣除。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15号)文件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鉴于电

信企业广告宣传的特殊性,对其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按主营业务收入的8.5%在企业所得税前合并计算扣除。。

4、按8%扣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文件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特殊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同时,自2006年1月1日起,服装生产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广告费支出,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也可以据实扣除。超过以上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均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5、按2%扣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第四十条规定:除特殊行业另有规定外,其他企业的广告费扣除比例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6、按0%(即不得)扣除。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045号)文件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7、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告费的结转扣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全面解析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相关问题

【汇算清缴专题7】全面解析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相关问题 为更好地帮助财税人员做好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我就汇缴中的关注点、难点开办《汇缴专题》专栏,请持续关注! 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界定 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激发消费者对其产品或劳务的购买欲望,以达到促销的目的,而支付给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费用; 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广告发布者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通过特定渠道进行发布,广告有多重形式,包括媒体广告,还包括户外广告、店堂广告、印刷品广告以及临时性广告等;业务宣传费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例如开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实务工作中,业务宣传可能存在多种方式,应根据发生支出的属性判断是否宣传费。例如,企业通过微信扫码关注后,发放的现金红包,从本质上来看是企业宣传的方式之一,也应当作为业务宣传费,按限额在税前扣除;再如,企业向客户赠印有标识的礼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同时作为业务宣传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均规定实行合并扣除。 【问题1】我们公司是代理商,把产品批发给客户,给客户做的有关宣传我单位产品资料,诸如喷绘、写真、吊旗等之类,这些广告品都是悬挂在客户店内,单位给客户做的这些广告品能否算作我公司的广告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广告发布者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根据业务宣传费的定义,你公司可以把上述费用计入业务宣传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 (一)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做了原则性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关于企业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关于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条文解读》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条文》(财税[2009]72号)规定:1、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率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扣除。 广告在现代企业营销方式里占据着相当大的比重。为了减少税法对企业决策的影响以及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广告费等各项费用的税前扣除政策应当符合企业发展的需要,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并有利于实现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经济发展与财政需求的多方平衡。 一、关于界定广告费等费用范围的问题: 世界各国对此采有广义型,也有采狭义型,但各自范围仍有不同。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各国认定的广告费的范围也逐渐呈现扩大化的趋势,如在德国,在2006年慕尼黑地方财政法院的一项判决中,在汽车车身和互联网上发布的广告支出也被认定为广告费用,亦即发布广告的媒介不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电视、电影、电台、和报纸等媒体,而是扩大到汽车和互联网上,从而也进一步扩大了广告费的认定范围。 二、广告费等税前扣除标准的不同模式: (一)全额扣除型。对广告费支出,大多数国家均规定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前予以扣除。一般采取两种方式: 1、认为广告费属于一般性经营费用,从而允许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美国、日本、德国等国家,采此种方法。在这鞋国家,并未对广告费的税务处理规则做出明确规定,而仅规定了可扣除费用所应当满足的标准,只要广告费满足该法定标准,即可从应税收入中予以全额扣除。如在加拿大,一项可扣除的费用必须满足以下6个标准:(1)应当具有一项所得的属性而非资本性支出;(2)数额合理;(3)由于从事经营或财产中取得或创造所得而发生;(4)并非个人支出;(5)并未被相关立法所明确禁止;(6)并不构成滥用的税收逃避。满足6项即可以全额扣除。司法判例中也有此类体现。在Border Chemcial Co.v.The Queen.ante一案中,Jackett P.法官认为:为新产品投放市场而支出的广告费用是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费用。根据我对商业原则的理解,在企业经营

广告费限额扣除的计算标准

广告费限额扣除的计算标准,统一按新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有关规定执行,其计算口径,统一按新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填列数额计算,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三部分。 目前,大多数企业的广告费税前扣除,都受规定的比例限制,各自规定比例的执行时间也不尽相同,致使纳税人在计算当期税前扣除和向以后年度结转广告费时,容易出现混淆错误。在不同企业的广告费税前扣除上应作如下划分。 (一)按100%全额扣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规定,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二)按25%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21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三)按8.5%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15号)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鉴于电信企业广告宣传的特殊性,对其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按主营业务收入的8.5%,在企业所得

税前合并计算扣除。 (四)按8%扣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6〕107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服装生产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广告费支出,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五)按2%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条中指出,除以上规定外其他企业的广告费扣除比例,仍按2%比例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六)不得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045号)中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纳税筹划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纳税筹划 中国财税培训师税收学博士肖太寿 在实践当中,有许多企业集团既负责生产又从事产品的销售业务。由于企业从事生产和销售业务,发生的许多费用,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往往超过税法规定的限额而要进行纳税调整。大家要注意的一点是,企业年末进行调增的费用也就是企业要多交的企业所得税费用。如果能够加强企业的费用管理,使企业平常发生的费用都能依法在税前扣除,在一定程度上就为企业节省了一笔 企业所得税费用。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作为期间费用筹划的基本原则是:在遵循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尽可能加大据实扣除费用的额度,对于有扣除限额的费用应该用够标准,直到规定的上限。 (一)政策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

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此可见,目前国家对不同行业所发生的广告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不一致,有些行业在当年按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15%比例扣除,有些行业在当年按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30%比例扣除,而有的行业则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二)纳税筹划方案 1、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可提高扣除费用额度。 按规定,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是以营业收入作为扣除计算标准的,如果将集团公司的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集团公司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实现对外销售,这样就增加了一道营业收入,在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的前提下,费用限额扣除的标准可同时获得提高。

财税〔2017〕41号文全析:最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规定(老会计人的经验)

财税〔2017〕41号文全析:最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规定(老会计人的经 验) 有关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以下简称“48号通知”),对化妆品制造等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作了特殊规定,由于该文件执行至2015年底止,从2016年开始是按30%还是恢复按15%扣除,成为了悬念。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件”)终于出台,相关特殊扣除政策得以延续,也为当前的结构性减税增添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为此,笔者试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下统称“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在税收实务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作如下解析。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可实行合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所得税扣除规定中的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而支付给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费用;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广告发布者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二者的根本性区别为是否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都是为了达到促销之目的而支付的费用,既有共同属性也有区别,由于现行税法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实行合并扣除,因此再从属性上对二者进行区分已没有任何实质意义,企业无论是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通过广告公司发布广告,还是通过各类印刷、制作单位制作如购物袋、遮阳伞、各类纪念品等印有企业标志的宣传物品,所支付的费用均可合并在规定比例内予以扣除。 三类企业税前扣除标准由15%增至30% 据相关媒体报道,仅十大本土日化品牌2016年电视/网络视频广告投放总金额已超过55亿元,而

{业务管理}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纳税筹划

(业务管理)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纳税筹划

于实践当中,有许多企业集团既负责生产又从事产品的销售业务。由于企业从事生产和销售业务,发生的许多费用,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往往超过税法规定的限额而要进行纳税调整。大家要注意的壹点是,企业年末进行调增的费用也就是企业要多交的企业所得税费用。如果能够加强企业的费用管理,使企业平常发生的费用均能依法于税前扣除,于壹定程度上就为企业节省了壹笔企业所得税费用。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作为期间费用筹划的基本原则是:于遵循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尽可能加大据实扣除费用的额度,对于有扣除限额的费用应该用够标准,直到规定的上限。 (壹)政策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壹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于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和生产运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于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于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壹律不得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此可见,目前国家对不同行业所发生的广告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不壹致,有些行业于当年按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15%比例扣除,有些行业于当年按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30%比例扣除,而有的行业则不允许于税前扣除。 (二)纳税筹划方案 1、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可提高扣除费用额度。 按规定,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是以营业收入作为扣除计算标准的,如果将集团公司的销售部门设立成壹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集团公司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实现对外销售,这样就增加了壹道营业收入,

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

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 较早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 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第四十二条规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规定:对部分行业的广告支出税前扣除标准作以下调整: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二、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三、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五、其他企业的广告费用扣除问题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另外,在《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已取消上述对部分行业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取消该审批事项后,纳税人发生的广告费用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应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特殊行业确需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较新规定:一般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 算基数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的15%以内可以税前扣除。 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对部分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做出调整。文件规定,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新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新准则下广告费及研发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新准则下广告费及研发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广告费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为扩大其产品或劳务的影响而在各种媒体上作广告宣传所发生的广告费,应于相关广告见诸媒体时,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营业费用,不得预提和待摊。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企业实际支付的广告费的有关广告服务将在未来几个会计年度内获得,则本期实际支付的广告费应作为预付账款,在接受广告服务的各会计年度内,按照双方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各期接受广告服务的比例分期计入损益。 税法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另外,税法还对特殊产品或行业的广告费扣除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符合上述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在限额内可以在当期申报扣除,超过部分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由于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不同产生的差异,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为了便于管理,企业应当设置“广告费税前扣除台账”,为各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

做好基础工作。 例如:某企业(假设适用2%的广告费扣除比例)2007年、2008年、2009年度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800万、2000万、2300万,各年度广告费实际支出额分别为40万元、42万元、43万元,各年度的税前会计利润分别为78万元、82万元、90万元。假设该企业所得税率为33%,采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假设不考虑其他费用的纳税调整因素)。 会计处理:广告费支出于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营业费用中。 以2007年为例: 借:营业费用400000 贷:银行存款400000 所得税会计处理: 2007年: 借:所得税257400 递延税款13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70600 2008年:借:所得税270600 递延税款6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77200 2009年:借:所得税297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87100 递延税款9900。

广告宣传费税收筹划的三个案例

广告宣传费用巧筹划三个方案方案一: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可提高扣除费用额度 我国现行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是企业销售(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如果能够通过分支机构人为“增加”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企业就可以扣除更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即,纳税人将原来的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产品先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对外销售。这样,虽然整个企业集团对外的销售收入实际上并没有改变,但是在原企业与销售公司之间增加了一道名义上的营业收入,在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的前提下,费用限额扣除的标准可同时获得提高。 实例:某生产企业某年度实现销售净收入20000万元,企业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60万元。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3500万元。请问应如何筹划? 根据税收政策规定的扣除限额计算如下: 业务招待费超标:160-160×60%=64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标:3500-20000×15%=500万元,超标部分应交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为(64+500)×25%=141万元。 如果通过纳税筹划将企业的销售部门分离出去,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把企业生产的产品以18000万元卖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20000 万元对外销售。费用在两个公司间分配:生产企业与销售公司的业务招待费各分8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为1500万元和2000万元。由于增加了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这样一个新的组织形式,也就增加了扣除限额;而因最后对外销售仍是20000万元,没有增值,所以不会增加增值税的税负。经过纳税筹划后,在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不变的情况下,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以两家企业的销售收入为依据计算扣除限额,结果如下: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最新规定解析汇报汇报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最新规定解析 2013-02-26 11:05 来源:段文涛 我要纠错| 打印| 大| 中| 小 有关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做了原则性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据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7月颁布了《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以下简称“原72号通知”),对化妆品、医药和饮料制造以及烟草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作了特殊规定,由于该通知执行至2010年底止,从2011年开始或仍然继续执行或有新政策,是按30%还是恢复按15%扣除,成为了悬念。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以下简称“财税48号通知”)终于出台,有关广告及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方得以明确,也为当前的结构性减税增添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为此,笔者试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下统称“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征纳双方在税收实务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作如下解析。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实行合并扣除 所得税扣除规定中的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激发消费者对其产品或劳务的购买欲望,以达到促销的目的,

而支付给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费用;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广告发布者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二者的根本性区别为是否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都是为了达到促销之目的进行宣传而支付的费用,既有共同属性也有区别,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税48号通知”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均规定实行合并扣除,因此再从属性上对二者进行区分已没有任何实质意义,企业无论是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通过广告公司发布广告,还是通过各类印刷、制作单位制作如购物袋、遮阳伞、各类纪念品等印有企业标志的宣传物品,所支付的费用均可合并在规定比例内予以扣除。 三类企业的扣除标准仍延续由15%增至30%的规定 据相关统计,2011年,食品饮料行业销售费用排名前十位的上市公司的广告费用合计近百亿元,而据市场研究公司CTR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在医药行业中,某医药企业2011年第四季度就投入广告花费1.34亿元。可见广告费用是化妆品、医药、饮料三行业销售费用的主要支出。为扶植该三行业的发展,“财税48号通知”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仅此一项最高就可直接减轻3.75%的企业所得税税负。 该条延续了“原72号通知”将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由15%增至30%的规定,同时将化妆品销售企业增补到其中。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宣传费仍然不得扣除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及纳税调整

广告费、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及纳税调整 业务招待费:关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是(营业)收入的0.5%。 例:例如:公司100w销售额,A、若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0000,怎么算,B、若实际发生2000又怎么算 A、若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0000,其扣除标准(1)最高不得超过100w×0.5%=5000 元;(2)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即:10000×60%=6000 元。 看(1)与(2)谁低,其扣除标准就取谁,因此,其扣除标准应为5000元。 B、若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为2000,(1)最高不得超过100w×0.5%=5000 元,(2)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即:2000×60%=1200元,(1)与(2)比较,(2)最低,取(2),其费用扣除标准为1200元,按1200扣除费用,在所得税税前列支!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广告费纳税调整事项: 附:根据税法的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超过税法规定扣除限额的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上述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的广告费,无需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的广告费支出金额及其在以后年度实际扣除情况,可以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记录。 举例说明: 某企业2006年年初以前年度累计结转的尚未扣除的广告费支出17 000元,当年利润总额500 000元,发生广告费10 000元,按照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广告费限额为25 000元。另外,该企业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企业所得税税率33%。则:当年广告费扣除限额超过实际支出额 = 25 000 - 10 000 = 15 000元 当年实际扣除的广告费支出 = 10 000 + 15 000 = 25 000元 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 500 000 - 15 000 = 485 000元 当年应交企业所得税 = 485 000 * 25% = 121 250元 当年累计结转的尚未扣除的广告费支出 = 17 000 - 15 000 = 2 000元 企业可以设置备查簿记录该无限期结转的广告费扣除情况: 1.2005年尚未未扣除的广告费支出:17 000元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税法规定及企业所得税申报填写说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解析之二十六—A105060 纳税人根据税法、《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跨年度纳税调整情况。 (二)填报说明 1、第1行“一、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本年损益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

2、第2行“减: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报税收规定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金额。 3、第3行“二、本年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报第1-2行的余额。 4、第4行“三、本年计算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填报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5、第5行“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 6、第6行“四、本企业计算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填报第4×5行的金额。 7、第7行“五、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若第3行>第6行,填报第3-6行的余额;若第3行≤第6行,填报0。 8、第8行“加: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填报以前年度允许税前扣除但超过扣除限额未扣除、结转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9、第9行“减: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若第3行>第6行,填0;若第3行≤第6行,填报第6-3行与第8行的孰小值。 10、第10行“六、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其他关联方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填报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的一方,按照分摊协议,将其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

传费支出归集至其他关联方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本行应≤第3行与第6行的孰小值。 11、第11行“按照分摊协议从其他关联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填报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的一方,按照分摊协议,从其他关联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2、第12行“七、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金额”:若第3行>第6行,填报第2+3-6+10-11行的金额;若第3行≤第6行,填报第2+10-11-9行的金额。 13、第13行“八、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填报第7+8-9行的金额。 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 (一)税务规定 1、扣除比例 (1)一般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特殊行业规定 根据《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 除 2014-02-12 22:57:21来源:互联网作者:【大中小】添加收藏 一、业务招待费 1.生产经营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的5‰。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2.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有人提出疑问,公告中“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是什么,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规定,还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中关于筹办费的规定? 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在《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的解读》中对该问题进一步明确,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直接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筹办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的筹办费税务处理办法进行税前扣除,即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即仅受其实际发生额的60%的限制,不受收入比例的限制。 二、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 1.一般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其中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2.特殊行业规定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

新准则下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明确了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烟草企业不同行业扣除标准。对于这三个广告和宣传费的比例在企业的销售收入中占比较大行业来说,是一项重大利好。 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分三档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三档为:15%、30%、不准扣除。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财税[2009]72号文件补充规定,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条件 广告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对于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企业的扣税问题,该文件明确,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饮料企业特许经营模式指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授权品牌使用方在指定地区生产及销售其产成品,并将可以由双方共同为该品牌产品承担

广告费扣除比例

解析不同行业的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 自2006年7月1日起,广告费限额扣除的计算标准,统一按新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有关规定执行,其计算口径,统一按新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填列数额计算,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三部分。 目前,大多数企业的广告费税前扣除,都受规定的比例限制,同时各自规定比例的执行时间也不尽相同,致使广大纳税人在计算当期税前扣除和向以后年度结转的广告费时,出现混淆错误。下面笔者就国家现行规定的不同企业广告费的税前扣除比例整理如下: 1、按100%全额扣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文件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值得注意的是:超过5年的,按上述8%的比例扣除。 2、按25%扣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21号)文件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3、按8.5%扣除。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15号)文件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鉴于电

信企业广告宣传的特殊性,对其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按主营业务收入的8.5%在企业所得税前合并计算扣除。。 4、按8%扣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文件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特殊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同时,自2006年1月1日起,服装生产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广告费支出,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也可以据实扣除。超过以上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均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5、按2%扣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第四十条规定:除特殊行业另有规定外,其他企业的广告费扣除比例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6、按0%(即不得)扣除。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045号)文件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7、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告费的结转扣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你必须知道的广告宣传费用筹划(上)

你必须知道的广告宣传费用筹划(上) 方案一: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可提高扣除费用额度 我国现行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是企业销售(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如果能够通过分支机构人为“增加”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企业就可以扣除更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即,纳税人将原来的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产品先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对外销售。这样,虽然整个企业集团对外的销售收入实际上并没有改变,但是在原企业与销售公司之间增加了一道名义上的营业收入,在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的前提下,费用限额扣除的标准可同时获得提高。 实例:某生产企业某年度实现销售净收入20000万元,企业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60万元。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3500万元。请问应如何筹划? 根据税收政策规定的扣除限额计算如下: 业务招待费超标:160-160×60%=64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标:3500- 20000×15%=500万元,超标部分应交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为(64+500)×25%=141万元。如果通过纳税筹划将企业的销售部门分离出去,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把企业生产的产品以18000万元卖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20000万元对外销售。费用在两个公司间分配:生产企业与销售公司的业务招待费各分8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为1500万元和2000万元。由于增加了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这样一个新的组织形式,也就增加了扣除限额;而因最后对外销售仍是20000万元,没有增值,所以不会增加增值税的税负。经过纳税筹划后,在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不变的情况下,业务招待费、广告费

和业务宣传费分别以两家企业的销售收入为依据计算扣除限额,结果如下: 生产企业: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为80万元,扣除限额为80×60%=48万元,超标80-48=32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发生额为1500万元,而扣除限额=18000×15%=2700万元。 生产企业就招待费用大于扣除限额的32万元,需做纳税调整。 销售公司: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为80万元,扣除限额=80×60%=48万元,超标80- 48=32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发生额为2000万元,而扣除限额为20000×15%=3000万元。招待费用超标32万元,需做纳税调整。 两个企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4万元,应纳税额为:64×25%=16万元。通过纳税筹划,节约企业所得税141-16=125万元。 当然,设立独立的销售公司后还会有一些影响。例如,机构设立后会持续经营下去,因此企业应考虑长远的市场状况和企业发展状况;会有成本、费用项目的增加;流转税也可能会增加。 交易价格会影响两个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即生产企业以多少价款把产品卖给销售公司,才能保证两个企业都不亏损?如果一方亏损一方盈利,那亏损一方的亏损额就产生不了抵税作用,盈利的一方则必须多交企业所得税。所以,交易价格一定要仔细核算,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企业应充分考虑以上各种因素,决定是否设立分公司。 方案二:改变广告形式增加扣除限额 企业可创新广告宣传样式,如:通过雇员到现场宣传支付工资的形式,从而减少纳税负担。 实例:乙饮料企业,年初计划推出新产品。经本厂企划部提出两个宣传方案,预计销售额2000万元。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纳税筹划案例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纳税筹划案例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法相关规定,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财税[2009]72号文件规定,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一、正确选择广告形式,统筹安排广告费支出 企业可选用的广告形式很多,除了报纸、杂志、广播和电视等四大媒体广告外,还有橱窗广告、霓虹灯广告、路牌广告、交通广告、电子广告、传真广告、网络广告等。但在税务处理上,广告费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由于企业发生的广告宣传费在会计核算上计入营业费用,直接减少本年利润,广告宣传支出应适度;由于税法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不同,应在确保广告宣传效果的前提下,正确选择广告形式,依据销售计划合理安排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支出预算,合理安排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比例和金额,确保税前扣除最大化。尽管广告费超出比例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但是过度的广告费支出,不仅会抵减年度利润,而且会因超出比例而进行纳税调整,从而加重当期税收负担。因此,企业应正确选择广告形式,优化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支出,注意控制其支出,最好不要超过限额,因为超过限额的广告费支出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意味着提前纳税。 例1:甲企业从事生产电动车,为了在某地区打开市场,制定了二种宣传方案,年度销售计划为2200万元。 方案一:通过当地电视台在每天新闻联播前后播出两次,连续播出360天,需广告费支出360万元。 方案二:通过当地电视台在每天新闻联播前后播出两次,连续播出300天,需广告费支出300万元;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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