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国发[2012]22号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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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汽车节能管理制度,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逐步降低我国乘用车产品平均燃料消耗量,实现2015年和2020年我国乘用车产品平均燃料消耗量降至6.9升/100公里和5.0升/100公里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乘用车是指在中国关境内销售的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乘用车产品(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以及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燃料电池乘用车等新能源乘用车产品,包括在中国关境内生产的国产乘用车产品和在中国关境外生产的进口乘用车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依法获得许可在中国关境内销售乘用车的企业,包括国产乘用车生产企业和进口乘用车生产企业。
国产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已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进口乘用车生产企业主要是指其生产的乘用车产品已获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中国关境外的乘用车生产企业。
进口乘用车经销企业视同为进口乘用车生产企业在中国的代理,负责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的一切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核算年度是公历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其中,国产乘用车采用生产日期,生产日期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上的制造日期为准;进口乘用车采用进口日期,进口日期以海关放行日期为准。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管理。
第二章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主体第六条国产乘用车产品与进口乘用车产品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分别实施核算。
第七条原则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每一个独立法人乘用车生产企业、每一个单独注册的进口汽车经销企业作为一个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主体。
第三章乘用车产品燃料消耗量数据报送与公示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建立“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管理系统”,定期汇总数据,并将情况通报核算管理相关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2]22号文件加快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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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2]22号文件加快发展节能
与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实施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19
【摘要】<正>山东省人民政府文件鲁政发[2012]3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
发[2012]22号)精神,加快我省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的紧迫感汽车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
要支柱产业。
随着燃油供求矛盾和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突出,加快发展节能与新能
源汽车已经成为国际汽车产业实现可持
【总页数】5页(P3-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471
【相关文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2]22号文件加快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
的实施意见 [J], 山东省人民政府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85号文件进一步加快发展生活性
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5号 [J], ;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46号文件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
的实施意见 [J], ;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2]22号文件加快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实施意见 [J], ;
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60号文件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实施意见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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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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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本)_、总则(一)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管理,提高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等管理要求,制订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中动力蓄电池与废旧动力蓄电池是指《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定义的动力蓄电池与废旧动力蓄电池。
超级电容等其他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的综合利用可参考本规范条件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中综合利用是指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多层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过程,主要包括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
元素回收率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按一定生产程序回收的目标元素重量除以原动力蓄电池中对应元素重量的百分数。
材料回收率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按一定生产程序回收的材料重量除以原动力蓄电池中对应材料重量的百分数。
综合回收率是指回收的多种目标元素重量之和除以原动力蓄电池中对应元素重量之和的百分数。
(四)本规范条件中的综合利用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开展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业务的企业。
1.梯次利用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必要的检测、分类、拆分、电池修复或重组为梯次利用电池产品(以下简称梯次产品),使其可应用至其他领域的过程。
2.再生利用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拆解、破碎、分选、材料修复或冶炼等处理,进行资源化利用的过程。
(五)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已建成的所有类型企业。
本规范条件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二、企业布局与项目选址(一)企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污染防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要求,其施工建设应满足规范化设计要求。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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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一、总则(一)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管理,规范行业和市场秩序,促进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产业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提高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的有关要求,制订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中动力蓄电池是指为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提供能量的蓄电池,主要包括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和锂离子动力蓄电池。
超级电容等其他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可参考本规范条件执行。
本规范条件中废旧动力蓄电池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经使用后剩余容量及充放电性能无法保障新能源汽车正常行驶或因其他原因拆卸后不再使用的动力蓄电池;2.报废新能源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3.经梯级利用后报废的动力蓄电池;4.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报废的动力蓄电池。
5.其他需回收利用的动力蓄电池。
以上废旧动力蓄电池包括废旧的蓄电池包、蓄电池模块和单体蓄电池。
(三)本规范条件中综合利用是指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多层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过程,主要包括梯级利用、资源再生利用、原材料能量回收利用等;综合回收率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按一定生产程序回收的重要元素重量除以原动力蓄电池中对应元素重量的百分数。
二、企业布局与项目建设条件(一)新建、改扩建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等要求,其施工建设应有规范化设计要求。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如居民聚集区、易燃易爆敏感单位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工业企业的区域不得新建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
权威解读《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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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
作者:贾翔
来源:《汽车纵横》2012年第08期
今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
(2012?2020)》(以下简称《规划》),于6月28日发布实施。
这是以国务院名义批准印发的关于汽车工业发展的重要规划。
编制《规划》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和推动工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工作部署。
《规划》从2010年5月开始起草,到今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已是整整两年。
在此期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针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技术路线、行业标准、充电设施和售后服务等重大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对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广泛听取了企业、研究机构、专家、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反复论证和修改,大家对一些重大问题的看法逐渐取得了共识。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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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汽车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速推进,今后较长一段时期汽车需求量仍将保持增长势头,由此带来的能源紧张和环境污染问题将更加突出。
加快培育和发展节能汽车与新能源汽车,既是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推动汽车产业可持续发展的紧迫任务,也是加快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国际竞争优势的战略举措。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培育和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特制定本规划。
规划期为2012—2020年。
一、发展现状及面临的形势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本规划所指新能源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及燃料电池汽车。
节能汽车是指以内燃机为主要动力系统,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优于下一阶段目标值的汽车。
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是降低汽车燃料消耗量,缓解燃油供求矛盾,减少尾气排放,改善大气环境,促进汽车产业技术进步和优化升级的重要举措。
我国新能源汽车经过近10年的研究开发和示范运行,基本具备产业化发展基础,电池、电机、电子控制和系统集成等关键技术取得重大进步,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开始小规模投放市场。
近年来,汽车节能技术推广应用也取得积极进展,通过实施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和鼓励购买小排量汽车的财税政策等措施,先进内燃机、高效变速器、轻量化材料、整车优化设计以及混合动力等节能技术和产品得到大力推广,汽车平均燃料消耗量明显降低;天然气等替代燃料汽车技术基本成熟并初步实现产业化,形成了一定市场规模。
汽车动力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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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动力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7年)(征求意见稿)一、总则(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要求,引导和规范汽车动力电池行业健康发展,制订本规范条件。
(二)国家支持汽车动力电池企业做优做强,以企业生产和产品应用安全为基础,引导企业建立产品生产规范和质量保证体系,鼓励加强技术和管理创新,提高产品研发和制造水平,提升产品性能和质量,满足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需求。
(三)国家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汽车动力电池企业实行公告管理,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四)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生产并为汽车产品配套的动力电池生产企业。
本规范条件所指动力电池是指在汽车上配置使用的、能够储存电能并可再充电的、为驱动汽车行驶提供能量的装置,包括锂离子动力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电池和超级电容器等,不包括铅酸类电池。
本规范条件所指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包括动力电池单体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单体企业)和动力电池系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系统企业)。
二、企业基本要求(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设立,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等要求,建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预案机制和节能管理体系,通过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评估或认证认可,并建有完善的消防安全监控和处置系统。
(七)具有生产场所用地的合法土地使用权,生产用地面积、厂房应与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
(八)锂离子动力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80亿瓦时,金属氢化物镍动力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1亿瓦时,超级电容器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1千万瓦时。
系统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80000套或40亿瓦时。
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项目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项目建设背景及必要性](https://img.taocdn.com/s3/m/48821347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9f6ec7f.png)
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项目建设背景及必要性1.1项目建设背景1.1.1政策背景《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指出:十三五期间对电动汽车充电桩、充电站的发展给出了明确的指标:2015-2020年将新建包括私人专用充电桩和公共充电桩在内的充电桩480万个,新建公用、公交、出租、环卫、物流在内的充换电站共计1.2万座,对国内各地区按照推广程度的不同分加快发展、示范推广和积极促进三个区域制定目标。
建设目标为满足500万辆各类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
(2)《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指出: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总体发展规划,支持各类适用技术发展,根据新能源汽车产业化进程积极推进充电设施建设。
在产业发展初期,重点在试点城市建设充电设施。
试点城市应按集约化利用土地、标准化施工建设、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原则,将充电设施纳入城市综合交BB输体系规划和城市建设相关行业规划,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选址分布,适度超前建设,积极试行个人和公共停车位分散慢充等充电技术模式。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指出:加快充电设施建设,制定充电设施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完善充电设施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实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发展规划,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领域,积极利用城市中现有的场地和设施,推进充电设施项目建设,完善充电设施布局。
完善城市规划和相应标准:将充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城市规划,完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要求和比例。
加快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驻地停车位(基本车位)配建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停车位、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为辅助,以城市充电站、换电站为补充的,数量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的充电设施服务体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指出:加大建设力度——加强专项规划设计和指导。
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e9a1403b2b160b4e777fcf70.png)
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中国制造2025河南行动纲要》,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快速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抓住国家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战略机遇,以创新驱动为核心,以纯电驱动为主要战略取向,重点发展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突出重点区域及行业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引进优势企业来豫建厂、合作,积极推进产业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新能源汽车生产和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形成一批整车制造和配套产业知名品牌,促进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加大在重点区域及行业推广新能源汽车的力度(一)2016—2020年,全省推广新能源汽车分别不低于1.8万辆(标准车,下同)、2.2万辆、2.8万辆、3.8万辆、5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全省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1.5%、2%、3%、4%、5%。
(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二)抓好重点城市推广使用工作。
将郑州、开封、洛阳、新乡、许昌、焦作市等列为新能源汽车推广重点城市,其中2016年郑州市推广新能源汽车不低于4000辆,开封、洛阳、新乡、许昌、焦作市各不低于2000辆。
2017—2020年以上重点城市按2016年推广数量为基数递增。
(责任单位:郑州、开封、洛阳、新乡、许昌、焦作市政府)(三)加大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力度。
2016—2020年全省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要分别达到40%、50%、60%、70%、80%。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四)积极推动旅游景区使用新能源汽车。
全省旅游景区2016年新增及更换的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重不低于50%,2020年前全省4A级以上景区普及使用新能源汽车。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2012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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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2012年发布)【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字号】国发〔2012〕22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2-06-28【生效时间】2012-06-28【关键词】交通运输节能,新能源【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 汽车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速推进,今后较长一段时期汽车需求量仍将保持增长势头,由此带来的能源紧张和环境污染问题将更加突出。
加快培育和发展节能汽车与新能源汽车,既是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推动汽车产业可持续发展的紧迫任务,也是加快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国际竞争优势的战略举措。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培育和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特制定本规划。
规划期为2012—2020年。
一、发展现状及面临的形势一、发展现状及面临的形势 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本规划所指新能源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及燃料电池汽车。
节能汽车是指以内燃机为主要动力系统,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优于下一阶段目标值的汽车。
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是降低汽车燃料消耗量,缓解燃油供求矛盾,减少尾气排放,改善大气环境,促进汽车产业技术进步和优化升级的重要举措。
我国新能源汽车经过近10年的研究开发和示范运行,基本具备产业化发展基础,电池、电机、电子控制和系统集成等关键技术取得重大进步,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开始小规模投放市场。
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https://img.taocdn.com/s3/m/4b586c5103d8ce2f01662321.png)
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编制说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的要求,引导规范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组织研究制定了《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现将编制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背景新能源汽车是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汽车动力蓄电池是直接关系到汽车尤其是新能源汽车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核心零部件。
汽车动力蓄电池在安全性、可靠性、一致性、环境适应性等方面的要求远高于普通蓄电池,因此,应对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提出不同于普通蓄电池生产企业的要求和条件。
当前,我国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存在生产企业数量过多、技术水平参差不齐等突出问题。
截止到2014年12月,《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已有近150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1600余款产品,累计总产量不足16万辆,但涉及动力蓄电池配套生产企业却有177家。
且多数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缺乏研发基础和保障一致性的生产工艺,在生产、技术、管理、人才等方面的能力也需进一步提升。
整个行业已初步呈现出了散乱的发展局面,制约了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动力蓄电池行业发展亟需予以引导和规范。
二、制定目的、原则、思路对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拟采取公告管理的方式,加强对汽车动力蓄电池产业发展的引导和规范,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行业技术不断进步和规模化发展。
《规范条件》的制定以引导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规模化发展、鼓励企业做优做强为原则,着重加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目标与动力蓄电池产业发展水平的有效衔接,重点突出动力蓄电池的安全性和生产一致性。
按照企业自愿申请、政府服务行业的思路,建立动态的行业管理公告,促进动力蓄电池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国发[201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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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汽车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速推进,今后较长一段时期汽车需求量仍将保持增长势头,由此带来的能源紧张和环境污染问题将更加突出。
加快培育和发展节能汽车与新能源汽车,既是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推动汽车产业可持续发展的紧迫任务,也是加快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国际竞争优势的战略举措。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培育和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特制定本规划。
规划期为2012—2020年。
一、发展现状及面临的形势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本规划所指新能源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及燃料电池汽车。
节能汽车是指以内燃机为主要动力系统,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优于下一阶段目标值的汽车。
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是降低汽车燃料消耗量,缓解燃油供求矛盾,减少尾气排放,改善大气环境,促进汽车产业技术进步和优化升级的重要举措。
我国新能源汽车经过近10年的研究开发和示范运行,基本具备产业化发展基础,电池、电机、电子控制和系统集成等关键技术取得重大进步,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开始小规模投放市场。
近年来,汽车节能技术推广应用也取得积极进展,通过实施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和鼓励购买小排量汽车的财税政策等措施,先进内燃机、高效变速器、轻量化材料、整车优化设计以及混合动力等节能技术和产品得到大力推广,汽车平均燃料消耗量明显降低;天然气等替代燃料汽车技术基本成熟并初步实现产业化,形成了一定市场规模。
国务院印发《2012-2020年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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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2012-2020年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
作者:暂无
来源:《中国军转民》 2012年第8期
2012 年6 月28 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2012—2020 年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
《规划》明确了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技术路线是: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汽车工业转型的主要战略取向,当前重点推进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业化,推广普及非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节能内燃机汽车,提升我国汽车产业整体技术水平。
主要目标是:产业化取得重大进展。
到2015 年,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累计产销量力争达到50 万辆;到2020 年,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生产能力达200 万辆、累计产销量超过500 万辆,燃料电池汽车、车用氢能源产业与国际同步发展。
十年,油耗控制的沧海桑田
![十年,油耗控制的沧海桑田](https://img.taocdn.com/s3/m/a43357ca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00a5339.png)
2003年2014年2004年2013年2008年2011年2009年2011年2010年2012年>>>>>>>>>>>>>>>>>>>>《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关于加强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办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政策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汽车实施减征或免征车船税政策《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绞索还是鞭子?月1 日和2006年7月1日开始分别对新认证车辆及在生产车实施第一阶段限值要求,从2008 年1 月1 日和2009年1 月1日分别对新认证车辆及在生产车实施第二阶段限值要求。
标准采用按质量分组的单车燃料消耗量评价体系,按照车辆的整备质量将车辆划分成16个不同的质量段,并对每个质量段内的车辆设定统一的单车最高燃料消耗量限值油耗限值。
如果某种车型的油耗不达标,不准生产、销售。
考虑到小型车绝对油耗低的情况,在不同的质量段之间,对低质量段的限值适当放松,对高质量段的限值适当加严,从而鼓励质量轻、油耗低的小型车的发展,并对质量重、油耗高的大型车进行控制。
由于《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采用按整备质量分组的单车最高燃料消耗量限值评价体系,对应油耗/排放试验、按整备质量分成16 个不同的重量段,在每个重量段内采用统一的油耗限值,以保证促进所有车辆燃料经济性的提高。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实施后,2006 年,我国各质量段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均比2002年有所下降,且下降幅度在10%-20%之间。
尽管《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国家标准实施以来,我国与国外水平相对差距缩小,但绝对差距仍然很大,欧洲和日本汽车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水平比我国同期低10%以上。
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
![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https://img.taocdn.com/s3/m/f566bee54693daef5ef73de7.png)
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一、总则(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要求,引导规范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健康发展,制订本规范条件。
(二)国家鼓励汽车动力蓄电池企业做优做强,建立产品生产规范和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技术和管理创新,提高产品研发和制造水平,提升产品性能和质量,满足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需求。
(三)国家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汽车动力蓄电池企业实行公告管理,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四)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生产并为汽车产品配套的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
本规范条件所指动力蓄电池是指在汽车上配置使用的、能够储存电能并可再充电的、为驱动汽车行驶提供能量的装置,包括锂离子动力蓄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和超级电容器等,不包括铅酸类蓄电池。
本规范条件所指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包括单体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单体企业)和动力蓄电池系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系统企业)。
二、企业基本要求(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设立,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等要求,并通过环境管理体系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认证。
(七)具有生产场所用地的合法土地使用权,生产用地面积、厂房应与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
(八)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得低于2亿瓦时,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得低于1千万瓦时,超级电容器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得低于5百万瓦时。
系统企业年产能力不得低于10000套或2亿瓦时。
生产多种类型的动力蓄电池单体企业、系统企业,其年产能力需分别满足上述要求。
(九)企业应在动力蓄电池产品的安全性、一致性和循环寿命等方面制订不低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并予以实施。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022c93c626fff705cc170a20.png)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 年)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汽车保有量持续攀升。
大力发展电动汽车,能够加快燃油替代,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推动我国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充电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是电动汽车普及的重要保障。
进一步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当前加快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的紧迫任务,也是推进能源消费革命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战略部署,根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 年)》 (国发〔2012〕22 号),特制定本指南,期限为 2015-2020 年。
二、发展基础“十二五”以来,我国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取得了突破,积累了经验,为下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设施建设稳步推进。
为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作有关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企业积极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建设主体呈现多元化发展态势,除部分大型央企外, 地方国企、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也逐步参与到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
截至 2014 年底,全国共建成充换电站 780 座,交直流充电桩 3.1 万个,为超过 12万辆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
充电网络逐步形成。
结合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在深圳、杭州、合肥等地已建成较大规模的城市充电服务网络,在苏沪杭地区已初步建成城际充电服务网络,在京沪、京港澳、青银等高速公路沿线已基本建成省际充电服务网络。
技术水平不断提高。
交直流充电桩、双向充放电机、电池快速更换系统等设备已实现国产化,无线充电、移动充电等新型充电技术已开展试点运营;充电基础设施监控、计量、计费及保护等技术日趋成熟;充电基础设施的信息化和自动化水平不断提高;充电基础设施与新能源、智能电网及智能交通等技术融合已开展试点应用。
标准体系逐步完善。
我国已基本建立充电基础设施标准体系,包括术语、动力电池箱、充电系统及设备、充换电接口、换电系统及设备、充/换电站及服务网络、建设与运行、附加设备等 8 个部分,约 60 项标准,在国际标准制定中的影响力逐步增强。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383a6229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27.png)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19•【字号】滁政办〔2015〕27号•【施行日期】2015.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滁政办〔2015〕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关于印发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管节能〔2014〕29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健康发展”,按照“打造滁州汽车城”的总体要求,以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为主,鼓励发展燃料电池汽车,依托产业基础,按照市场主导、创新驱动、重点突破、协调发展的要求,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高新能源汽车创新能力,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运用和产业化,推动汽车产业优化升级,增强汽车工业的整体竞争能力。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力争形成10万辆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能力,关键核心技术居国内领先水平,主要零部件研发、生产和检测检验体系完备,建成产业化水平高、技术先进、配套设施齐全、服务完善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体系。
构建完善的新能源汽车消费、服务体系,建立与新能源汽车消费配套的充电系统,完善政策支持,力争全市新能源汽车的市场保有量达到2万辆,其中:城市公交系统新能源汽车覆盖率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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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汽车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速推进,今后较长一段时期汽车需求量仍将保持增长势头,由此带来的能源紧张和环境污染问题将更加突出。
加快培育和发展节能汽车与新能源汽车,既是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推动汽车产业可持续发展的紧迫任务,也是加快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国际竞争优势的战略举措。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培育和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特制定本规划。
规划期为2012—2020年。
一、发展现状及面临的形势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本规划所指新能源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及燃料电池汽车。
节能汽车是指以内燃机为主要动力系统,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优于下一阶段目标值的汽车。
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是降低汽车燃料消耗量,缓解燃油供求矛盾,减少尾气排放,改善大气环境,促进汽车产业技术进步和优化升级的重要举措。
我国新能源汽车经过近10年的研究开发和示范运行,基本具备产业化发展基础,电池、电机、电子控制和系统集成等关键技术取得重大进步,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开始小规模投放市场。
近年来,汽车节能技术推广应用也取得积极进展,通过实施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和鼓励购买小排量汽车的财税政策等措施,先进内燃机、高效变速器、轻量化材料、整车优化设计以及混合动力等节能技术和产品得到大力推广,汽车平均燃料消耗量明显降低;天然气等替代燃料汽车技术基本成熟并初步实现产业化,形成了一定市场规模。
但总体上看,我国新能源汽车整车和部分核心零部件关键技术尚未突破,产品成本高,社会配套体系不完善,产业化和市场化发展受到制约;汽车节能关键核心技术尚未完全掌握,燃料经济性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有一定差距,节能型小排量汽车市场占有率偏低。
为应对日益突出的燃油供求矛盾和环境污染问题,世界主要汽车生产国纷纷加快部署,将发展新能源汽车作为国家战略,加快推进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同时大力发展和推广应用汽车节能技术。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已成为国际汽车产业的发展方向,未来10年将迎来全球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目前我国汽车产销规模已居世界首位,预计在未来一段时期仍将持续增长,必须抓住机遇、抓紧部署,加快培育和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促进汽车产业优化升级,实现由汽车工业大国向汽车工业强国转变。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培育和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一项重要任务,立足国情,依托产业基础,按照市场主导、创新驱动、重点突破、协调发展的要求,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高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创新能力和产业化水平,推动汽车产业优化升级,增强汽车工业的整体竞争能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产业转型与技术进步相结合。
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推动汽车动力系统电动化转型。
坚持统筹兼顾,在培育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同时,大力推广普及节能汽车,促进汽车产业技术升级。
坚持自主创新与开放合作相结合。
加强创新发展,把技术创新作为推动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主要驱动力,加快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和品牌。
充分利用全球创新资源,深层次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探索合作新模式。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驱动相结合。
在产业培育期,积极发挥规划引导和政策激励作用,聚集科技和产业资源,鼓励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开发生产,引导市场消费。
进入产业成熟期后,充分发挥市场对产业发展的驱动作用和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大规模商业化应用。
坚持培育产业与加强配套相结合。
以整车为龙头,培育并带动动力电池、电机、汽车电子、先进内燃机、高效变速器等产业链加快发展。
加快充电设施建设,促进充电设施与智能电网、新能源产业协调发展,做好市场营销、售后服务以及电池回收利用,形成完备的产业配套体系。
三、技术路线和主要目标(一)技术路线。
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汽车工业转型的主要战略取向,当前重点推进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业化,推广普及非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节能内燃机汽车,提升我国汽车产业整体技术水平。
(二)主要目标。
1.产业化取得重大进展。
到2015年,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累计产销量力争达到50万辆;到2020年,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生产能力达200万辆、累计产销量超过500万辆,燃料电池汽车、车用氢能源产业与国际同步发展。
2.燃料经济性显著改善。
到2015年,当年生产的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降至6.9升/百公里,节能型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降至5.9升/百公里以下。
到2020年,当年生产的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降至5.0升/百公里,节能型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降至4.5升/百公里以下;商用车新车燃料消耗量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3.技术水平大幅提高。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及关键零部件技术整体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掌握混合动力、先进内燃机、高效变速器、汽车电子和轻量化材料等汽车节能关键核心技术,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企业。
4.配套能力明显增强。
关键零部件技术水平和生产规模基本满足国内市场需求。
充电设施建设与新能源汽车产销规模相适应,满足重点区域内或城际间新能源汽车运行需要。
5.管理制度较为完善。
建立起有效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企业和产品相关管理制度,构建市场营销、售后服务及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完善扶持政策,形成比较完备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体系。
四、主要任务(一)实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工程。
增强技术创新能力是培育和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的中心环节,要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引导创新要素向优势企业集聚,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通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等渠道加大支持力度,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提升产业竞争力。
1.加强新能源汽车关键核心技术研究。
大力推进动力电池技术创新,重点开展动力电池系统安全性、可靠性研究和轻量化设计,加快研制动力电池正负极、隔膜、电解质等关键材料及其生产、控制与检测等装备,开发新型超级电容器及其与电池组合系统,推进动力电池及相关零配件、组合件的标准化和系列化;在动力电池重大基础和前沿技术领域超前部署,重点开展高比能动力电池新材料、新体系以及新结构、新工艺等研究,集中力量突破一批支撑长远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
加强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研发,重点支持驱动电机系统及核心材料,电动空调、电动转向、电动制动器等电动化附件的研发。
开展燃料电池电堆、发动机及其关键材料核心技术研究。
把握世界新能源汽车发展动向,对其他类型的新能源汽车技术加大研究力度。
到2015年,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最高车速不低于100公里/小时,纯电驱动模式下综合工况续驶里程分别不低于150公里和50公里;动力电池模块比能量达到150瓦时/公斤以上,成本降至2元/瓦时以下,循环使用寿命稳定达到2000次或10年以上;电驱动系统功率密度达到2.5千瓦/公斤以上,成本降至200元/千瓦以下。
到2020年,动力电池模块比能量达到300瓦时/公斤以上,成本降至1.5元/瓦时以下。
2.加大节能汽车技术研发力度。
以大幅提高汽车燃料经济性水平为目标,积极推进汽车节能技术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重点开展混合动力技术研究,开发混合动力专用发动机和机电耦合装置,支持开展柴油机高压共轨、汽油机缸内直喷、均质燃烧以及涡轮增压等高效内燃机技术和先进电子控制技术的研发;支持研制六档及以上机械变速器、双离合器式自动变速器、商用车自动控制机械变速器;突破低阻零部件、轻量化材料与激光拼焊成型技术,大幅提高小排量发动机的技术水平。
开展高效控制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技术研究。
3.加快建立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研发体系。
引导企业加大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研发投入,鼓励建立跨行业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技术发展联盟,加快建设共性技术平台。
重点开展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混合动力商用车、燃料电池汽车等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建立相关行业共享的测试平台、产品开发数据库和专利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整合现有科技资源,建设若干国家级整车及零部件研究试验基地,构建完善的技术创新基础平台;建设若干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工程化平台,发展一批企业主导、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积极参与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推动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构建全产业链的专利体系,提升产业竞争能力。
(二)科学规划产业布局。
我国已建设形成完整的汽车产业体系,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既要利用好现有产业基础,也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规划引导,以提高发展效率。
1.统筹发展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能力。
根据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产业政策要求,合理发展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能力。
现有汽车企业实施改扩建时要统筹考虑建设新能源汽车产能。
在产业发展过程中,要注意防止低水平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2.重点建设动力电池产业聚集区域。
积极推进动力电池规模化生产,加快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的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力争形成2—3家产销规模超过百亿瓦时、具有关键材料研发生产能力的龙头企业,并在正负极、隔膜、电解质等关键材料领域分别形成2—3家骨干生产企业。
3.增强关键零部件研发生产能力。
鼓励有关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加大投入力度,发展一批符合产业链聚集要求、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的关键零部件企业,在驱动电机、高效变速器等领域分别培育2—3家骨干企业,支持发展整车企业参股、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专业化汽车电子企业。
(三)加快推广应用和试点示范。
新能源汽车尚处于产业化初期,需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开展推广试点示范,加快培育市场,推动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节能汽车已具备产业化基础,需要综合采用标准约束、财税支持等措施加以推广普及。
1.扎实推进新能源汽车试点示范。
在大中型城市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范围,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重点在国家确定的试点城市集中开展新能源汽车产品性能验证及生产使用、售后服务、电池回收利用的综合评价。
探索具有商业可行性的市场推广模式,协调发展充电设施,形成试点带动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的有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