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后能否约定“自动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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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后能否约定“自动顺延”
20XX年3月,小陈进入上海某冰箱制造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质量检测员岗位,与公司签
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自20XX年3月-20XX年2月。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本劳动合
同期满后,若双方对本合同的继续履行无异议的,则自动顺延,所约定的原各项条款继续有
效。”
20XX年2月,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小陈向公司要求续签劳动合同。公司表示双方所签订
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是自动顺延的,所以无需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小陈认为合同期满后,不签
新的劳动合同始终对自己没有保障,故仍然要求公司与其签合同,公司没有答应他的要求。
小陈对公司的做法表示不满,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在合同期满后与
自己重新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合同期满后,能否约定“自动顺延”?
公司认为:双方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期满后自动
顺延,小陈在入职签订劳动合同
时也知晓这一条款。故双方合同期满后,可自动顺延,即实质上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中的条款继续履行,故无需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小陈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无论是首次签订还是期满续签,用
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法律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期满自动
顺延的约定条款,免除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故要求公司与其重新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的,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公司应当与小陈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一
个月内重新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在仲裁委的调解下,最终公司与小陈重新订立了新的劳动
合同。
□唐毅律师点评
1、《劳动合同法》所规定劳动合同可以顺延的情形
说起劳动合同的顺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
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所列举的几种情形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劳动合同“法定顺延”的情形,而本案中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到期自动顺延”,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任
何一种情形。
2、劳动合同中“约定顺延”的条款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固定合同期限”、“无固定合同期限”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本案中,
用人单位表示签订这份自动顺延的劳
动合同,其实质是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的观点是否正确呢?
我们认为,此类约定了“自动顺延”条款的劳动合同并不属于上述三种劳动合同之中的
任何一种。一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就不会再出现劳动合同
期满终止的情形。而本案中劳动合同三年期满后,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有选择不
续签或不顺延,终止劳动合同履行的权利,这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性质与特征并不
相符。再说,如果“自动顺延”的条款生效,那么连续签订二次合同后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
同的规定就会变成一纸空文,这显然违反了立法本意。
因此,我们认为,劳动合同中约定“自动顺延”条款就使劳动合同的期限超出了三种法
定类型。根据劳动合同类型法定的原则,超出的类型不具有合法性,此类“约定顺延”的条
款不具备法律效力。
3、劳动合同续签的简化形式在实践中,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对于
劳动合同的续签无其他异议,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
合同续签时,可制作《劳动合同续签
确认书》,对双方续签的意思表示及原合同条款的继续履行作一个书面的确认,如此形式上
相对比较简化,同时也符合了劳动合同续签的法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