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重复起诉的识别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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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重复起诉的识别标准

摘要:民事重复起诉是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具体表现,在司法实践中亦屡见不鲜。重复起诉的识别担负着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节约司法资源、避免矛盾判决等重要任务。尽管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从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三个方面对于重复起诉的识别标准做出了规定,但仍存在解释空间较大、理解不同的问题,因而有必要进一步去探索并完善重复起诉的识别标准。

关键词:重复起诉;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

一、我国立法对于重复起诉的识别及存在的问题

(一)三同说

根据2015年《民诉解释》第247条的规定,当同时符合下面三个条件:前后两诉的当事人相同、前后两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前后两诉的诉讼请求相同。即三要件均相同的情形下则构成重复起诉,以下简称“三同说”,也是重复起诉认定最为严格且容易认定的一个标准,但实践中三要件均完全你们, 323相同的情形较少出现。

(二)两同说

同时在该条文下规定了构成重复起诉的第二种标准,即同时满足前后两诉的当事人相同、前后两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的情况下,仍会构成重复起诉,以下简称“两同说”,相较于“三同说”,这种认定标准不同于三要件均完全相同的严格标准,其更为灵活,同时判断难度也较大,对于何为“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并没有加以说明。

(三)我国立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立法实际上认为重复起诉的存在两种情形,即满足三同说或者两同说的

情形下均认为构成重复起诉。但其问题在于,法条本身对于重复起诉的标准规定

仅有一条,规则供给不足且过于简单,规定不够细化,对“相同”的标准如何认

定等关键问题并未作规定,导致存在较大的解释空间,对于法律理解不够一致等

问题,为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麻烦,甚至在一些情况下,法院并没有严格依据

该司法解释来识别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二、完善我国民事重复起诉制度的基本思考

(一)当事人相同的识别

当事人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其行为贯穿整个民事诉讼的过程,当事人是否相同,是识别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首要考虑因素。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

事人包括原告、被告、诉讼代表人、共同诉讼人和诉讼第三人,均应受到重复起

诉制度的规制。当事人相同最为简单的情形是前后两个诉讼当事人在原被告地位、人数完全相同的情形,毋庸置疑,该情形应当受到重复起诉制度的规制。但除此

之外,当事人相同存在其他变化的情形,并不局限于当事人完全相同的情况。

(二)诉讼标的相同的识别

在当前我国理论和实务界通说均采“旧实体法说”,例如江伟和汤维建教授

将诉讼标的定义为“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民

事实体权利”。同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亦将诉讼标的定义为实体法律关系,例如

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将当事人在实

体法上的权利义务或者法律关系作为诉讼标的的定义便于理解、容易操作,且有

利于划分法院审理的范围、稳定诉讼秩序、集中当事人的攻击防御目标。诚然,“旧实体说”也存在缺陷,如无法解决请求权竞合情形时的重复起诉问题,但完

全可以通过结合个案情况加以特别处理,因此笔者亦将诉讼标的定义为当事人之

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因此诉讼标的相同的识别标准在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

系相同。

(三)诉讼请求相同(或相反)的识别

从2015年《民诉解释》不难看出我国认为诉讼请求是不同于诉讼标的,但

基于我国采用“旧实体说”的诉讼标的模式,理论界和实务界赋予了诉讼请求不

同于传统大陆法系对于诉讼请求的定义,将诉讼请求定义为当事人所提出的具体

主张,诉讼请求依附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诉讼标的,具有从属性,而诉讼

标的又依靠诉讼请求来厘清或者确定其范围。

“诉讼请求相同”,不限于完全意义上的相同,除了完全一致的情形以外,

还应包括那种因为个体之间表述能力、用语习惯上的差异导致的形式上不相同、

但实质上相同的情形。值得探讨的一点是,在属于部分请求或后发性赔偿请求的

情形下,是否构成诉讼请求相同?部分请求即当事人在前诉未就全部债权主张权利,而在后诉之中主张剩余部分权利,例如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部

分给出的案例:前诉要求支付本金,后诉要求支付利息,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依

据主观题给出的答案来看,认为前诉要求支付本金,后诉要求支付利息,诉讼请

求不同,因而不构成重复起诉,笔者认为,该种观点有利于更全面地维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弥补诉讼请求主张上的缺失,因此部分请求不属于诉讼请求相同的

范畴。而后发性损害赔偿请求是指在侵权法律关系中,由于人身损害的复杂性,

当事人起诉时尚未发生,但诉后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如二次手术费等,由于后

发性赔偿请求的提出是基于发生了新的事实与理由,产生了新的诉讼请求,因此

不属于诉讼请求相同。

(四)请求权竞合情形下的重复起诉

请求权竞合是指请求权人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同时享有违约责任请求权和

侵权责任请求权的情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当事人只得就其中一

项请求权主张权利,若前后以两项请求权分别起诉,当然属于重复起诉的一种类型,但在“旧实体说”的基础上,会产生前后两诉的诉讼标的不同的结论,从而

不论是依据“两同说”还是“三同说”,均会得出不成立重复起诉的不合理结论,因此,重复起诉的识别并不限于《民诉解释》第247条规定的情形,请求权竞合

情形下的重复起诉属于特殊的重复起诉情形,应当用重复起诉制度予以规制。例

如崔某在某整容医院进行整容手术,不料医院整容设施条件不合格,手术失败,

导致崔某毁容,那么崔某基于整容医院的这一加害给付行为,同时产生了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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