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辩护协议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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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辩护协议
甲方:身份证号:
地址: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甲方作为委托方经与乙方自愿、平等、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根据甲方的聘请,乙方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涉嫌一案在阶段的辩护律师。
二、根据律师收费的相关规定以及刑事诉讼案件的特点,双方就律师费用达成如下约定:
1、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大写)元。
2、上述律师费于本协议签订后日内一次性缴纳至乙方财务处。逾期未足额支付,本协议不生效。
3、办案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差旅费、打印费、评估费、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翻译费、证人出庭补贴以及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由甲方承担,据实结算,不包含在上述律师费中。
4、在同一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追加指控罪名或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发回重审等导致辩护律师工作量增加的,乙方有权要求增加律师费,增加的具体数额另行协商。
5、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以律师费过高或者以案件结果为达到自己心理预期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要求退费。
6、甲方或其他人同时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与本协议相同委托事项的,乙方的律师收费不受影响。
三、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以及刑事诉讼的特点,双方就律师工作职责达成如下约定:
1、乙方的责任是根据掌握的事实和现行有效的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具体为:
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向其核实有关证据;提出辩护意见等。
2、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承办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要求乙方承办律师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不得要求乙方承办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物品、信件等;不得要求乙方承办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外界联络的各种通信、摄影器材等工具;不得要求承办律师从事违法活动。乙方执意要求甲方进行上述行为,乙方有权拒绝辩护,已收取的律师费用不予退还,未收取的律师费,乙方有权继续收取。
3、本协议乙方的义务不涉及违法所得的追缴、责令退赔,附带民事诉讼等其它事项。
4、不属于乙方义务范围内的事项,乙方也可以应甲方的请求提供相关参考性的法律咨询意见,但乙方不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四、特别提示
1、甲方不能要求乙方律师对案件处理结果和对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做出承诺,律师对案件的分析仅作为参考。
2、根据《国家保密法》第8条第六项规定:“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属于国家秘密。”因此在公开开庭前,甲方不得要求看卷和打听案情,要求复制案卷、复制律师会见笔录。甲方仅限于向乙方律师了解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和办案进度,甲方也可以向乙方承办律师了解被告人可能判处的刑罚,但乙方承办律师的意见仅供参考,不视为承诺。
3、委托协议约定的承办律师,由于开庭时间冲突、疾病、突发事件、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等原因不能履行委托事项的,甲方同意乙方安排其他律师接替原承办律师继续履行委托事项。
4、甲方指定作为和乙方进行联系的统一联系人,除此联系人外,乙方承办律师有权对其他人概不接待。
5、乙方承办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自主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次数。乙方的律师费里该委托阶段原则上只包含律师会见两次。甲方要求乙方增加会见次数,乙方有权要求增加律师费,增加具体费用另行协商。
6、律师担任辩护人,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五、双方对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由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
六、本协议由甲方签字和乙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