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发布通知允许境内银行为境外央行类机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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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布通知允许境内银行为境外央行类机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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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融周刊》2015年第40期
10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就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事项发布通知。通知指出,允许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其与中国人民银行开展双边本币互换交易、投资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日常资金管理以及依法开展其他业务等相关资金往来。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确有需要支取现金的,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此外,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出具双边本币互换协议的签字页等文件。尚未取得相关证明文件的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可凭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开户表,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通知明确,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填写开户申请书,与开户银行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预留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有权签字人的签章,办理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信息暂不纳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管理。
通知要求,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有关账户信息以及跨境人民币资金收支信息。
此前,为进一步提高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投资银行间市场的效率,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7月14日,人民银行就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
事宜发布通知。通知要求,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市场,应当通过原件邮寄或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代理递交等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中国银行间市场投资备案表。备案完成后,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债券现券、债券回购、债券借贷、债券远期,以及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等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的交易。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投资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