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审查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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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试行)

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试行)

黄建管〔2007〕48号关于印发《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试行)》的通知委属有关单位,三门峡库区各管理局:为加强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技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等有关法规、规范,结合黄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我委制定了《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试行)2、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试行)条文说明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1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防洪评价项目技术审查工作,保障河道防洪安全与建设项目的安全运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以下简称《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水利部授权黄河水利委员会管辖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的技术审查,包括桥梁、浮桥、管线等建设项目。

第二章技术审查一般要求第三条具备水利工程勘测规划设计或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且熟悉黄河基本情况的甲级资质单位,按照其资质承担的业务范围,可从事大、中、小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具备水利工程勘测规划设计或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且熟悉黄河基本情况的乙级资质单位,按照其资质承担的业务范围,可从事小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

第四条报送审查项目的防洪评价报告应列出项目建设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建设项目采用的防洪标准、依据的技术规范等;审查项目所在河段防洪治理规划及地区经济发展规划之间的关系;河段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之间的相互关系等。

浅谈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现状、存在问题及建议

浅谈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现状、存在问题及建议

水 法》、《 山东省 黄河 河道 管 理条 例》 颁 布 实施 以 等
前或 颁 布初期 所 建设 的非 防洪 工程项 目。当时 ,由 于 没有 相关 的法 规条 文 ,监 察机 构 不健全 ,相关 工
作 未能 开展 ,主 要依 靠各 级政 策约束 建设单 位 ,注
重 的多 是眼前 利 益 ,对于 项 目运 营后 的管 理基本处 于失 控状 态 。这 类 项 目由于 建 设 时 没有 相 关 协议 ,
文 阐述 了黄 河河道 内非 防洪工 程建设 项 目管理 的现 状 ,分析 了管理过 程 中存在 的 问题 及 其产 生的
原 因 ,提 出 了 几 点 解 决 对 策 。
【 关键 词】 非防 洪工程 ;建设 项 目管理 ;河道 ;黄河
中 图 分 类 号 :T 8 7 V 7 文 献 标 识 码 :B 文 章 编 号 :1 7 - 4 8 2 0 ) 7 0 4 - 3 6 1 10 ( 07 0 - 0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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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发 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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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谈 河 道 内非 防 洪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管理现状 、存在 问题及建议
郑 明辉 , 贾春 亮 ,马 琦 炜
( 山东 滨州滨 城黄 河河 务局 ,山东 滨州 2 6 0 ) 5 6 0
【 摘 要】 黄 河流 域 河道 内非防 洪工程 建设 项 目的不 断增 多是 沿黄 经 济快速 发展 的客观 产 物 。本
期 占用 河 道补偿 、应 履行 的防洪义 务等方 面达 成共 识 ,并 由建设方 交 纳一定 的保 证金 。对一 些没 有经 过 河道 主 管机关 同意擅 自施工 的建设 项 目坚决依 法
1 黄 河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内 非 防 洪 工 程 建 设 项 目管 理 现 状

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黄水政[1993]35号)

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黄水政[1993]35号)

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来源:黄水政[1993]35号作者: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日期:93-11-29 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防洪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水利部“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跨堤、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一、审查权限第三条在水利部划定的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建设项目审查,必须按照下列权限,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干支流审查权限划分为:(一)黄河干流托克托(头道拐水文站基本断面)以上河道,支流湟水(含大通河)、皇甫川、窟野河和渭河耿镇桥以上(含泾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分别由地方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经黄委黄河上中游管理局初审后,报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审查;兴建中型建设项目,分别由地方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黄委黄河上中游管理局审查;(二)黄河干流托克托至禹门口区间河道管理内兴建大中型建设项目分别由地方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经黄委黄河上中游管理局初审后,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由地方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抄黄委和黄河上中游管理局核备;(三)黄河干流禹门口以下,左岸至风陵渡黄河铁路桥、右岸至陕豫两省交界处河道(包括该段三门峡库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黄河小北干流山西、陕西管理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四)黄河干流左岸风陵渡黄河铁路桥、右岸陕豫两省交界处至三门峡大坝保护区,渭河干流耿镇桥以下至吊桥工程处河道(包括该段三门峡库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设项目,分别由陕西、山西省三门峡库区管理局、河南省三门峡市三门峡库区管理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五)黄河干流三门峡大坝保护区至西霞院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设项目,报黄委审查;(六)黄河干流西霞院至黄河入海口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及各类穿堤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河南或山东黄河河务局审查;(七)支流沁河紫柏滩以下至入黄口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由黄委河南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由黄委河南黄河河务局审查;紫柏滩以上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中型建设项目,报黄委审查;(八)黄河北金堤滞洪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审查;其中金堤河干流北耿庄以下至张庄闸区间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由黄委金堤河管理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由黄委金堤河管理局审查;(九)支流大汶河戴村坝以下河道、东平湖滞洪区、齐河北展宽滞洪区、垦利南展宽滞洪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由黄委山东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由黄委山东黄河河务局审查;(十)黄河河口三角洲(以宁海为顶点,北起套尔河口,南至支脉沟口)地区规划流路和现行流路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由黄委山东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1976年黄河改道清水沟流路前老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中、小型建设项目,由黄委山东黄河河务局审查;(十一)三门峡大坝保护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设项目,由黄委三门峡水利枢纽管理局审查;(十二)故县水库库区及大坝保护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由故县水利枢纽管理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由故县水利枢纽管理局审查;(十三)在黄河流域其它支流兴建大型水工程项目,由当地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初审意见,报黄委审查;(十四)除上述已明确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外,在黄河干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其它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管理,地方河道主管机关在发放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时,须抄黄委核备。

河南黄河河务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黄河河务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黄河河务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及其配套法规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2006年)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黄河下游浮桥建设管理办法》(1997年)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2016年)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2007年)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2018年)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浮桥管理办法》(2013年)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1993年)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水利委员会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管理办法

水利委员会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管理办法

水利委员会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利部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淮委)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管理工作,提高审批效率和监管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及《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淮委负责的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包括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等四项水行政许可子项。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者以上的,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行政许可。

(一)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指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隧道、渡槽、码头、道路、景观工程、生态修复工程、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三)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指除防洪工程设施以外的其他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桥梁、码头、铁路、公路、机场、管线、地下公共工程、旅游开发、工矿企业、景观工程、商业区、集中生活区等。

(四)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指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各20公里(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10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影响水文监测的水工程,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取水、排污等其他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第四条淮委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的权限依据为:(一)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淮委审批权限按照水利部《关于明确由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09〕144号)确定。

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3.29•【字号】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3月29日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2023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黄河河道管理与保护,保障黄河长治久安,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黄河河道(包括黄河干流河道、沁河干流河道、滩区、滞洪区)及其工程、设施的管理、保护与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包括黄河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应当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和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科学划定并公布。

第四条黄河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减灾和生态保护的总体安排,坚持科学规划、强化保护、系统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沿黄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河道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加大对黄河河道保护治理的财政投入,解决黄河河道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黄河河道管理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黄河河务局及其所属各级黄河河务部门,是其管理范围内的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依法行使水行政监督管理职责。

沿黄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黄河河道管理工作。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服务指南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服务指南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黄河干流西霞院至豫鲁两省交界处、支流沁河紫柏滩以下至入黄口河南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跨河、穿河、跨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码头、渡口、管道、缆线等中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的申请和办理;北金堤滞洪区内、金堤河干流北耿庄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桥梁、道路、码头、渡口、管道、缆线等小型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申请和办理。

二、许可类型前审后批三、许可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三)《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第九条在黄河河道上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渡口、道路、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未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黄河河道主管机关。

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1993-11-29发文单位: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文号:黄水政[1993]35号发布日期:1993-11-29执行日期:1993-11-29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防洪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水利部“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跨堤、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一、审查权限第三条在水利部划定的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建设项目审查,必须按照下列权限,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干支流审查权限划分为:(一)黄河干流托克托(头道拐水文站基本断面)以上河道,支流湟水(含大通河)、皇甫川、窟野河和渭河耿镇桥以上(含泾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分别由地方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经黄委黄河上中游管理局初审后,报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审查;兴建中型建设项目,分别由地方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黄委黄河上中游管理局审查;(二)黄河干流托克托至禹门口区间河道管理内兴建大中型建设项目分别由地方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经黄委黄河上中游管理局初审后,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由地方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抄黄委和黄河上中游管理局核备;(三)黄河干流禹门口以下,左岸至风陵渡黄河铁路桥、右岸至陕豫两省交界处河道(包括该段三门峡库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黄河小北干流山西、陕西管理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四)黄河干流左岸风陵渡黄河铁路桥、右岸陕豫两省交界处至三门峡大坝保护区,渭河干流耿镇桥以下至吊桥工程处河道(包括该段三门峡库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设项目,分别由陕西、山西省三门峡库区管理局、河南省三门峡市三门峡库区管理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五)黄河干流三门峡大坝保护区至西霞院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设项目,报黄委审查;(六)黄河干流西霞院至黄河入海口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及各类穿堤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河南或山东黄河河务局审查;(七)支流沁河紫柏滩以下至入黄口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由黄委河南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由黄委河南黄河河务局审查;紫柏滩以上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中型建设项目,报黄委审查;(八)黄河北金堤滞洪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审查;其中金堤河干流北耿庄以下至张庄闸区间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由黄委金堤河管理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由黄委金堤河管理局审查;(九)支流大汶河戴村坝以下河道、东平湖滞洪区、齐河北展宽滞洪区、垦利南展宽滞洪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由黄委山东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由黄委山东黄河河务局审查;(十)黄河河口三角洲(以宁海为顶点,北起套尔河口,南至支脉沟口)地区规划流路和现行流路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由黄委山东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1976年黄河改道清水沟流路前老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中、小型建设项目,由黄委山东黄河河务局审查;(十一)三门峡大坝保护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设项目,由黄委三门峡水利枢纽管理局审查;(十二)故县水库库区及大坝保护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由故县水利枢纽管理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由故县水利枢纽管理局审查;(十三)在黄河流域其它支流兴建大型水工程项目,由当地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初审意见,报黄委审查;(十四)除上述已明确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外,在黄河干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其它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管理,地方河道主管机关在发放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时,须抄黄委核备。

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2018)

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2018)

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2018)【法规类别】水利工程【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8.01.25【实施日期】2018.03.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8日省政府第1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9日起施行。

省长陈润儿2018年1月25日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1992年8月3日豫政〔1992〕64号发布根据1998年4月9日豫政〔1998〕16号发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规章和删除部分行政文件中行政处罚内容的通知》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7年11月8日省政府第1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黄河河道及治黄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黄河河道(包括黄河干流河道、沁河干流河道、滩区、滞洪区、库区)及其工程、设施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开发利用黄河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发展。

第四条河南黄河河务局是我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

沿黄河各省辖市、县(市、区)黄河河务局是该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的黄河河道主管机关。

河南黄河河道,根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等级标准进行管理。

沿黄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黄河河道管理工作。

第五条黄河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沿黄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黄河流域防洪规划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制定滩区安全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对居住在滩区的居民有计划地组织外迁。

河南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审查规定(试行)

河南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审查规定(试行)

河南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防洪⼯程建设项⽬技术审查规定(试⾏)河南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防洪⼯程建设项⽬技术审查规定(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河南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防洪⼯程建设项⽬管理,规范建设项⽬技术审查⼯作,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法》、《中华⼈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和《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技术审查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的指导思想是,在确保黄河防洪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惠民富民安民的原则,科学、有序地开发和利⽤黄河滩区⼟地资源,⽀持沿黄经济发展,提⾼滩区群众⽣产⽣活⽔平。

第三条本规定适⽤于河南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桥梁管线、旅游⽣态、新农村建设、养殖及⾼效农业等⾮防洪⼯程建设项⽬的技术审查。

第⼆章⼀般要求第四条《河南黄河滩区⾮防洪⼯程建设项⽬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防洪评价报告》)应在建设项⽬建议书或预可⾏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后、可⾏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般应有编制黄河防洪评价经历及业绩的单位进⾏编制。

第五条《防洪评价报告》应对建设项⽬规划、项⽬位臵、平⾯布臵、建筑物结构以及项⽬预算等进⾏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应资料。

第六条《防洪评价报告》需考虑顺⽔流⽅向项⽬区上下游各1km或叠加影响范围内、垂直⽔流⽅向两岸⼤堤之间所有项⽬对防洪安全的叠加影响进⾏防洪影响综合评价。

第七条《防洪评价报告》应对项⽬⾃⾝安全风险进⾏评价,并对项⽬防洪、避洪措施的适宜性进⾏分析评价。

《防洪评价报告》应针对建设项⽬的个体性、特殊性问题进⾏分析评价。

第⼋条为确保河道排洪和项⽬⾃⾝安全,项⽬区临主槽侧边界应在规划排洪河宽以外。

第九条项⽬区外边界间距:旅游⽣态园、养殖及⾼效农业园区项⽬间距⼀般不⼩于1km;桥梁间距⼀般不⼩于桥梁壅⽔长度的1.5-2倍,孟津⾄桃花峪河段容许间距为3km,桃花峪⾄⾼村河段容许间距为4km,⾼村⾄陶城铺河段容许间距为5km;新农村建设项⽬间距⼀般不⼩于3km。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厅简化整合投资资金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厅简化整合投资资金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厅简化整合投资资金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7.04.28•【字号】豫水计〔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厅简化整合投资资金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水计〔2017〕2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利(务)局:为深化我省涉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事项,创新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按照《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规计(2016)22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河南省水利厅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实施。

附件:河南省水利厅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细则(试行)2017年4月27日附件河南省水利厅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省涉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事项,创新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按照《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规计(2016)2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南省水利厅负责审批的涉水行政审批事项。

属水利部及流域机构审批权限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对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内容相近事项进行分类整合。

将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2项整合为“取水许可审批”。

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洪泛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归并为“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作为1项审批事项保持不变。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3年)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3年)

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28日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和运行,发挥水利工程功能和效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行、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输(供)水、灌溉、水力发电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利工程和城市供排水、污水处理、水土保持、农田水利等工程的建设、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建设,依法管理、规范运行,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水利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完善政府投入保障机制,加大对水利工程的投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水利工程投融资机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和管理,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水利工程建设,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经营和运行维护,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水利部公告2010年第50号--关于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水利部公告2010年第50号--关于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水利部公告2010年第50号--关于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水利部公告2010年第50号【发布部门】水利部【发布日期】2010.12.27【实施日期】2010.12.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水利部公告(2010年第50号2010年12月27日)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现将截至2010年10月10日水利部现行有效的规章(含水利部参与制定的部门联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一、现行有效规章(52件)1.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1990年6月20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水财〔1990〕16号发布)2.黄河下游浮桥建设管理办法(1990年8月31日水利部水政〔1990〕17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537号修正)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4.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4年6月27日水利部水财〔1994〕292号发布)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1994年11月22日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局水保〔1994〕513号发布)6.黄河下游引黄灌溉管理规定(1994年12月1日水利部水农水〔1994〕516号发布)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发布)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正)9.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1995年11月13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发布)10.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1995年12月28日水利部水管〔1995〕290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538号修正)1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8月25日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发布)1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发布)13.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14.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发布)15.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1998年12月15日水利部水保〔1998〕546号发布)16.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3月4日水利部令第9号发布)1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1999年4月16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177号发布)18.珠江河口管理办法(1999年9月24日水利部令第10号发布)19.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1999年10月18日水利部水政法〔1999〕552号发布)20.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1999年12月7日水利部令第11号发布)21.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2000年1月31日水利部令第12号发布)22.水政监察工作章程(2000年5月15日水利部令第13号发布,2004年10月21日水利部令第20号修正)2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第14号发布)2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发布)2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正)26.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2月21日水利部令第17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正)27.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5月26日水利部令第18号发布)28.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6月2日水利部令第19号发布,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令第39号修正,2010年12月28日水利部令第42号第二次修正)29.黄河河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1号发布)30.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2号发布)3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3号发布)3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令第26号发布)33.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2006年5月24日水利部令第27号发布)3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发布)3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9号发布,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令40号修正)3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37.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1月29日水利部令第31号发布)38.水量分配暂行办法(2007年12月5日水利部令第32号发布)39.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发布)40.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5号发布)4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6号发布)42.海河独流减河永定新河河口管理办法(2009年5月13日水利部令第37号发布)43.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2009年5月13日水利部令第38号发布)44.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0日水利部令第41号发布)45.。

07黄建管48号 附件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试行)

07黄建管48号 附件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试行)

07黄建管48号附件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试行)委属有关单位,三门峡库区各管理局:为加强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技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等有关法规、规范,结合黄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我委制定了《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试行)2、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试行)条文说明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主题词:河道管理技术审查标准黄河通知抄送:黄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2008年1月2日印制附件1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防洪评价项目技术审查工作,保障河道防洪安全与建设项目的安全运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以下简称《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水利部授权黄河水利委员会管辖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的技术审查,包括桥梁、浮桥、管线等建设项目。

第二章技术审查一般要求第三条具备水利工程勘测规划设计或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且熟悉黄河基本情况的甲级资质单位,按照其资质承担的业务范围,可从事大、中、小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具备水利工程勘测规划设计或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且熟悉黄河基本情况的乙级资质单位,按照其资质承担的业务范围,可从事小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

第四条报送审查项目的防洪评价报告应列出项目建设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建设项目采用的防洪标准、依据的技术规范等;审查项目所在河段防洪治理规划及地区经济发展规划之间的关系;河段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之间的相互关系等。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2007年黄(沁)河防汛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2007年黄(沁)河防汛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2007年黄(沁)河防汛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0•【字号】豫政[2007]40号•【施行日期】2007.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2007年黄(沁)河防汛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07〕4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2007年黄(沁)河防汛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河安危,事关大局。

各地、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落实各项防汛责任制,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扎实做好各项防汛准备工作,确保黄河防洪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七年五月十日2007年河南省黄(沁)河防汛工作方案2007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一年。

做好2007年黄(沁)河防汛工作,对保障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至关重要。

一、防洪形势气象部门最新预报显示,今年我国气象年景偏差。

受“厄尔尼诺”现象和全球气候变暖的影响,高温干旱、暴雨大风等极端气候事件很可能比常年偏多。

除气候因素外,由于我省黄河地理位置特殊,河道形态复杂,加之洪水泥沙尚未得到根本控制,防御措施还不够完善,防洪形势依然严峻。

(一)小浪底至花园口区间有大面积无工程控制区,大洪水威胁依然存在。

小浪底至花园口区间还有2.7万平方公里的无工程控制区,其间入黄的伊洛河、沁河都曾发生过大洪水。

据测算,目前花园口站百年一遇洪水仍为15700立方米每秒,10000立方米每秒的洪峰流量仅为十年一遇。

加之黄河多年未有大洪水,发生大洪水的几率在逐年加大。

黄河防汛仍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二)“二级悬河”形势严峻,局部河段河道工程不配套,中常洪水出险几率加大。

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试行)

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试行)

黄建管〔2007〕48号关于印发《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试行)》的通知委属有关单位,三门峡库区各管理局:为加强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技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等有关法规、规范,结合黄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我委制定了《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试行)2、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试行)条文说明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1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防洪评价项目技术审查工作,保障河道防洪安全与建设项目的安全运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以下简称《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水利部授权黄河水利委员会管辖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的技术审查,包括桥梁、浮桥、管线等建设项目。

第二章技术审查一般要求第三条具备水利工程勘测规划设计或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且熟悉黄河基本情况的甲级资质单位,按照其资质承担的业务范围,可从事大、中、小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具备水利工程勘测规划设计或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且熟悉黄河基本情况的乙级资质单位,按照其资质承担的业务范围,可从事小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

第四条报送审查项目的防洪评价报告应列出项目建设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建设项目采用的防洪标准、依据的技术规范等;审查项目所在河段防洪治理规划及地区经济发展规划之间的关系;河段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之间的相互关系等。

水利部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管理的意见

水利部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管理的意见

水利部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11.14•【文号】水防〔2024〕300号•【施行日期】2024.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水利部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管理的意见水防〔2024〕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流域管理机构:蓄滞洪区是流域防洪工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适时及量分蓄超额洪水、削减洪峰、扩大行洪能力,确保重要防洪保护目标安全具有极其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维护蓄滞洪区功能,补齐蓄滞洪区短板,加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问题导向、预防为主,因地制宜安排生产生活,依法调控蓄滞洪区内生产建设和人口,维护流域防洪格局,确保蓄滞洪区在关键时刻能够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按照安全第一、依法从严、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强化洪水影响评价管理,根据洪水风险和不同蓄滞洪区实际实施差别化管控,分级实施许可和监管,落实属地责任,筑牢流域防洪安全底线。

二、严格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一)审批权限水利部和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蓄滞洪区内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国家蓄滞洪区及长江流域汉江中下游蓄滞洪区、参照国家蓄滞洪区实施运用补偿的蓄滞洪区(均不含已建成安全区、安全台)内的项目由水利部许可。

其他蓄滞洪区(不含已建成安全区、安全台)内的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蓄滞洪区已建成安全区(包括安全台,下同)内的项目,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具体权限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黄河河道整治工程管理标准试行

黄河河道整治工程管理标准试行

黄河河道整治工程管理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黄河工程管理,保持工程完整,改善工程面貌,提高工程抗洪强度,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黄委管辖的黄河干流、沁河、大清河、东平湖、北金堤及渭河下游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条险工、控导工程分为主体工程(丁坝、垛、护岸和联坝)、附属设施(工程观测设施、标志标牌和管护庭院等)及护坝地。

第四条黄河河道整治工程管理,除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

第二章工程管理第五条坝顶。

坝顶高程、宽度保持原设计标准。

坝面平整、碾压密实,沿横断面方向每10m长度凸凹不超过5cm。

以栽植葛笆草为主,生长旺盛,草坪修剪高度不超过10cm,草皮覆盖率98%以上。

坝面无凸凹、陷坑、洞穴、水沟、浪窝、乱石、杂物及杂草。

第六条沿子石。

沿子石顶宽1.0m,厚度不小于15cm,采用现浇混凝土或浆砌块石;采用现浇混凝土的每1m设伸缩缝1条。

沿子石外沿轮廓线要线直弧圆,平整一致。

沿子石与土坝基结合部,紧贴沿子石埋设混凝土块(80cm ×15cm×30cm),埋设混凝土块采用40cm×50cm的三七灰土填筑,三七灰土上部盖10cm厚的黏土。

混凝土块与坝顶面平,高出沿子石3cm。

沿子石无凸凹、墩蛰、塌陷、空洞、残缺、活石;沿子石与土坝基结合部无集中渗流。

第七条备防石。

备防石存放要考虑工程管理和防汛抢险需要,存放位置合理,做到整齐美观、整体划一。

每垛高1~1.2m,长宽尺寸要尽量一致,垛间距1m,距迎水面坝肩不少于3m,背水面坝肩2m。

每垛50m3,以10的倍数为准,坝垛号和方量标注清晰。

备防石采用水泥沙浆抹边、抹角,边、角抹面宽度0.15~0.20m。

经常靠河工程的备防石可不抹面。

备防石标志尺寸:主垛长0.6m,宽0.4m;一般垛长0.5m,宽0.3m。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施行日期】2018.09.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1982年6月26日河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4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5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堤防管理第三章河道工程管理第四章涵闸管理第五章汛期管理第六章附属工程及设施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黄河工程的管理,提高抗洪能力,发挥工程综合效益,保障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包括沁河,下同)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工程的管理和保护。

本条例所称黄河工程,是指黄河的大堤(包括沁河堤、太行堤、北金堤、贯孟堤、温孟滩移民安置防护堤、旧堤、旧坝等)、险工、涵闸、分洪、滞洪、河道控导、护滩等工程,以及各种工程标志标牌,交通、电力、通信、管护、观测、防护林等设施。

第三条黄河工程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实行建管并重、管养分离、合理开发、有偿使用。

第四条黄河沿岸依法划定的护堤地、护坝地、护闸地、淤临区、淤背区和旧堤、旧坝等,均归国家所有,由黄河河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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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
技术审查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南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项目技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和《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指导思想是,在确保黄河防洪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惠民富民安民的原则,科学、有序地开发和利用黄河滩区土地资源,支持沿黄经济发展,提高滩区群众生产生活水平。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河南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桥梁管线、旅游生态、新农村建设、养殖及高效农业等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查。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四条《河南黄河滩区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防洪评价报告》)应在建设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一般应有编制黄河防洪评价经历及业绩的单位进行编制。

第五条《防洪评价报告》应对建设项目规划、项目位置、平面布置、建筑物结构以及项目预算等进行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应资料。

第六条《防洪评价报告》需考虑顺水流方向项目区上下游各1km或叠加影响范围内、垂直水流方向两岸大堤之间所有项目对防洪安全的叠加影响进行防洪影响综合评价。

第七条《防洪评价报告》应对项目自身安全风险进行评价,并对项目防洪、避洪措施的适宜性进行分析评价。

《防洪评价报告》应针对建设项目的个体性、特殊性问题进行分析评价。

第八条为确保河道排洪和项目自身安全,项目区临主槽侧边界应在规划排洪河宽以外。

第九条项目区外边界间距:旅游生态园、养殖及高效农业园区项目间距一般不小于1km;桥梁间距一般不小于桥梁壅水长度的1.5-2倍,孟津至桃花峪河段容许间距为3km,桃花峪至高村河段容许间距为4km,高村至陶城铺河段容许间距为
5km;新农村建设项目间距一般不小于3km。

第十条为保障大洪水过洪宽度,垂直水流方向的同一断面两岸所有项目的建筑物阻水宽度相对河道宽度的比例一般应控制在:高村以上河段不大于8%,高村以下河段不大于5%。

第十一条项目区及区内建筑物一般应顺水流方向布置。

项目区内严禁种植阻水片林和高杆作物。

项目区围墙应为透水结构。

第十二条《防洪评价报告》应对项目建设及运营期污水(或垃圾)处理措施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应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三章桥梁管线类
第十四条由于建设桥梁等非防洪工程造成壅水的,需按壅水高度加高堤防,已经完成放淤固堤的堤段,原则上淤区也应相应加高。

确因树木生长等原因无法采用碾压施工加高的,可采用人工辅助机械加高,或采取备土方式进行,但应计入施工期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对于壅水高度不超过10cm,暂时无法加高堤防和淤区的,原则上可采取备土方式进行,并计入施工相关费用,待后续防洪建设任务下达后一并加高加固。

第十六条确需爬越堤防的管线工程,管线处堤顶纵向水
平长度,从管线处外边缘起,每侧净长不小于5m,总长不得少于20m,两端以不小于1:100的纵坡与原堤顶连接。

管顶上部覆土厚度(包括硬化厚度),原则上不小于1m,采用其他防护措施的,其管顶防护厚度应根据管道的安全性分析确定。

需要加高堤顶的堤段,顶宽应满足有关规范、规定要求,淤区、护堤地应按规定顺延。

第十七条因非防洪工程项目建设引起河势改变、流速集中等,致使防洪工程受到冲刷需要防护的,应对其防护部位进行设计,坝垛根石加固量应依据增加的冲刷深度进行分析计算。

第十八条由于壅水或冲刷影响,需要对河道控导和险工加高加固的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加高不足30cm、无法直接加高加固的,原则上可采用备石备料方式进行,但应进行后续施工设计。

第十九条由于建设非防洪工程的补救措施所增加的工程,造成维修养护工程费用的增加,其维修养护费用计算年限按照项目的使用期限进行分类,使用年限不足20年的,按照使用年限计算,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暂按20年考虑,超出部分签订协议至工程寿命结束。

第二十条穿越河道的管线,应布置在设防洪水冲刷线以下,并在管顶留有一定安全厚度。

滩岸边角位置局部确需防护的,应作专项设计,并对河道泄洪影响进行论证。

第二十一条新建的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
要求设置醒目的工程和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防护和补救措施设计应按规定计入质量监督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其他相关要求按照《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黄建管[2007]48号)执行。

第四章旅游生态类
第二十四条旅游生态类建设项目主要是指以种植、休闲娱乐等为一体的园区。

第二十五条旅游生态类建筑物结构型式一般应为可拆卸的木、钢或钢木混合临时拼装结构。

建筑物最高不得超过三层,底层应为透水结构。

建筑物的建筑密度一般不得超过5%。

第二十六条旅游生态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详尽的项目区阻水建筑物拆除预案,包括拆除时机、所用时间、拆除后安置位置及人员、设备落实情况;出具洪水到来前,规定时间内拆除完毕的承诺。

第二十七条旅游生态类建设项目应采取必要的垃圾、污水处理措施,不得对黄河水质造成污染。

第二十八条旅游生态类建设项目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参照执行第三章的相关要求。

第五章新农村建设项目
第二十九条新农村建设项目是在拆除原有村庄的基础上集中建设的新型农村社区,不得进行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等行为。

第三十条新农村建设项目必须在县级(含)政府批准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范围内,或者有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建设批准文件。

第三十一条新农村建设项目住宅建筑底层应架空,底层架空高度按照2000年设防水位超高1米确定。

架空部分不得填充或封闭,架空部分以上建筑最高不超过五层。

第三十二条新农村建设项目的规划总人数按照原村庄现有人数,考虑当地十年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禁止向滩区新迁移住户、人口。

当地十年人口自然增长率应由县级及以上计生主管部门提供。

新农村建设项目原村庄现有人数应提供由所在乡(镇)政府、乡(镇)派出所及村委会加盖公章的人口花名册。

第三十三条新农村建设项目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最大不超150m2,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最大不超100m2,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

第三十四条新农村建设项目,所在乡(镇)政府需出具不向滩区新迁住户、人口,不扩大建筑面积、不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承诺书;出具原村庄限期拆除的承诺书及拆迁安置方案等,
保证及时拆除。

第三十五条新农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能够反映项目区建筑物走向、位置等内容的总体规划图、区域布置图等资料。

第三十六条新农村建设项目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参照执行第三章的相关要求。

第六章养殖及高效农业类
第三十七条养殖类包括畜牧养殖、水产养殖等。

畜牧养殖类建设项目主要是指以圈养、放牧或者二者结合的方式,饲养畜禽,包括牲畜饲牧、家禽饲养、经济兽类驯养等项目;水产养殖类建设项目主要是指以坑塘等方式进行水产品人工饲养的项目。

高效农业类建设项目主要是指为达到农业生产规模化、产业化、高效化,利用大棚温室等设施种植农作物的项目。

第三十八条养殖类及高效农业类建设项目的建筑物结构型式应为单层可拆卸的临时拼装结构。

第三十九条水产养殖类建设项目坑塘围堤高度不超过当地平均滩面0.5米。

开挖弃土不得形成阻水障碍。

第四十条养殖类建设项目应具有污、废物的净化处理系统,不得对黄河水质造成污染。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参照执行第三章的相关要求。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建设单位每年应编制防洪预案,包括建筑物拆除预案、迁安救护预案等,报地方主管部门和当地河务部门审核备案。

第四十三条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建设单位应加强管理,服从地方主管部门及当地河务部门监管,如因洪水等各类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河南河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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