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专项票据置换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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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专项票据置换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操作程序》(银发[]247号)、《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指引的通知》(银发[]130号)及《##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实施细则》(##银发[]##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定向发行的专项银行票据置换的信用社不良贷款。

第三条专项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的管理工作是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保全信贷资产、降低信贷风险,减少贷款损失,有利于贷款本息的收回,有利于贷款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处置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中关于对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处置完毕的含义为,信用社对置换不良贷款已依法、尽职采取了处置措施,并最大限度地提高了清收比例,降低了处置费用;对因确实存在实际困难,无法收回的置换不良贷款,信用社已向县人行提交了书面文件,逐笔说明了无法收回的原因、并已提供法律证明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五条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未能清收的原因及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农村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清收的资产。需提交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若以上文件因故缺失不全,可提交县级政府相关部门出具、并经信用社行业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审核认可的证明文件。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清收的资产。需提交死亡或者失踪证明、财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农村信用社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清收的资产。需提交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农村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清收的资产。需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

参加工商年检,农村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清收的资产。需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农村信用社经追偿后确实是无法清收的资产。需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村信用社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终止或中止执行后,农村信用社仍无法清收的资产。需提交强制执行证明和法院裁定证明。

八、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农村信用社经追偿后仍无法清收的资产,需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台账、贷款审批单等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农村信用社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农村信用社出具的证明材料。

九、除上述原因以外的其他因素造成的未清收置换资产,需根据具体成因提交无法清收资产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处置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依法、尽职。

(一)对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的原始档案已完整、妥善保存,并已另立账册,逐笔建立清单。

(二)对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已采取有效的保全措施。因确实存在实际困难的,暂时无法收回的置换不良贷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发放了有效催收通知书,并逐笔说明了无法收回的原因。

(三)已依法、尽职基本处置完毕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已处置完毕的置换资产占置换不良贷款总额的比例达到80%以上,现金收回置换不良贷款的比例达到3%以上。从严控制了处置费用。

(四)对经处置但未能清收的单户金额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置换不良贷款,信用社已按照第五条一至九项的相应规定逐户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对确有困难无法按规定取得证明材料的,乡(镇)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已出具证明材料。对经处置但未能清收的单户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置换不良贷款,已简要说明未能清收的原因。

(五)对未处置的置换不良贷款已落实处置责任,制定了处置计划和时间表,已出具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处置承诺书,并承诺在专项票据兑付后妥善保管与已处置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有关的证明材料原件3年。

第七条置换不良贷款的处置清收应纳入信用社经营目标责任考核,制定合理的处置、清收计划,签订处置、清收置换不良贷款责任书。建立个人收入与处置清收任务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八条按照正向激励机制的要求,对现金收回置换不良贷款的员工,按收回本息合计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奖励资金从效益工资中

列支,按月统计收回本息金额,上报联社稽核部,经稽核后按季兑现。

第三章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的内控管理

第九条置换的不良贷款作为信用社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社应将该类贷款与表内贷款并行运作、强化管理。

第十条信用社应对置换的不良贷款逐笔进行分析,对关系人、职工、亲属和冒名贷款或其他“三违”贷款,应逐笔说明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联社。联社依据上报情况,查明原因,并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收回。因上述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联社将对相关责任人按金额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经济处罚及纪律处分,若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实行置换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对信用社职工有下列渎职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置换不良贷款无法收回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置换不良贷款放松管理、失查、指使借款人套取贷款造成损失的。

二、对到期贷款不及时催收,致使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执行时效、保证期间而造成损失的。

三、对债务人故意逃废债务的行为,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四、玩忽职守,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造成信用社债权丧失的。

第四章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的账务管理

第十二条发生专项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和收回置换不良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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