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私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8.31•【文号】工商个字[1999]221号•【施行日期】1999.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1999〕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宪法修正案》),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工作职责1、党的十五大和《宪法修正案》确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确认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认真学习,完善、准确地理解其精神实质,紧紧围绕“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的重要任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开展工作。
2、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三定”方案的精神,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明确个体私营经济登记与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切实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与监督管理工作。
3、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体私营经济引导发展和监督管理的辩证关系,转变观念,统一思想,坚决克服一些地方重发展轻管理、重登记轻管理和重收费轻管理的倾向,逐步将工作重点转移到监督管理上来。
通过加强登记管理与监督管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加强调查研究和建章立制,为政府宏观决策和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服务1、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全面及时地掌握个体私营经济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和发展趋势等情况。
对私营企业购买、兼并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清理“假集体”,农村专业村中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及新兴行业的登记和监督管理等重要问题,要下力气调查研究,不断规范、改进登记与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下发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编制规则》的通知-工商办字[2007]7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下发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编制规则》的通知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下发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编制规则》的通知(工商办字[2007]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赋予其的标识码,具有定位和关联一个市场主体各类相关信息的重要作用,同时,对全面推进金信工程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鉴于以前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时分别按不同的规则赋号,且不能保证标识码的唯一性,因此,为了实现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息共享与交换,满足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在全国范围内有机关联的需要,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各类市场主体的注册号编码。
为此,总局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编制规则》(以下简称《注册号编制规则》),现予发布,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顺利实施《注册号编制规则》并尽量减少各地的工作成本,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全国范围内登记的市场主体,包括内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 (地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暂不执行。
二、实施时间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三、实施细则(一)对于新设立的市场主体,一律按照《注册号编制规则》进行赋号。
(二)各类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或年检需换发营业执照时,应当使用新注册号的营业执照。
(三)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需换发营业执照时,或其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申请换照时,应当使用新注册号的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96年修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96年修正)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修改意见》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该修改意见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一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修改意见第六十六条改为: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一)未经核准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
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私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完整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私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私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私营企业档案管理,发挥档案在私营企业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私营企业档案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私营企业实施登记管理、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它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私营企业档案管理的任务是:接收、整理私营企业档案材料,保护私营企业档案材料的完整与安全,积极开发利用档案资料,为私营企业管理提供基础信息。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照本规定管理私营企业档案,接受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私营企业档案由核准登记该企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和管理。
第六条私营企业档案按户建档,一户一档,一档多卷。
私营企业分支机构的档案在该企业档案中单独立卷。
异地设立的私营企业分支机构在经营地单独建档。
第二章档案材料的立卷与归档第七条私营企业的档案材料由开业登记材料、其他登记材料、日常监督管理材料和其他材料组成:一、开业登记材料:《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私营企业负责人履历表》;私营企业开业申请书;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协议书;申请人及合伙人、投资者身份证明;场地使用证明;资金证明;管理、技术人员名册;部门审批文件;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二、其他登记材料:《私营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变更登记申请书、合伙人协议书、董事会决议书;《私营企业负责人履历表》;私营企业迁移申请表;私营企业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申请登记表;《私营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注销登记提交的申请书、合伙人协议书、董事会决议书;债权债务清偿证明或债务清偿保证书;完税证明;企业与雇工解除劳动合同文件;营业执照;企业转让协议书;其他有关登记材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1.18•【文号】工商个字[1999]第10号•【施行日期】1999.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管工作的通知(1999年1月18日工商个字〔1999〕第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近年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登记管理,为培育多元化的市场主体、繁荣地方经济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是,也应看到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有些地方放松了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监督管理。
一些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不规范,违法违章行为时有发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作用,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现就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登记和监督,是国家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职责。
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的“三定”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登记和监督管理的指导职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适应职能转变,及时调整工作思路,纠正重登记轻管理、重收费轻管理和重发展轻管理的倾向,切实做到依法登记和加强监督管理,把监管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依法登记,严把市场准入关。
坚决贯彻《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做好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包括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理工作,为培育市场多元化主体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服务,为国家所有制结构调整和完善服务。
公司(企业)档案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档案管理制度一、目的与原则企业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旨在规范企业内部文件资料的归档、保管与使用,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安全性及可追溯性。
该制度遵循合法、真实、完整、保密的原则,以实现档案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
二、档案分类与归档1. 档案分类:根据内容性质和管理需要,将档案分为财务档案、人事档案、合同档案、技术档案等类别。
2. 归档要求:所有文件资料应当在活动结束后及时归档,并按照既定的分类标准进行整理。
三、档案整理与编号1. 档案应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整理,确保内容的清晰和易检索性。
2. 每份档案应有唯一的编号,便于管理和追踪。
编号规则需简单明了,易于理解和操作。
四、档案存储与保护1. 实体档案应存放在专门的档案室内,环境要求干燥、通风、防潮、防火。
2. 电子档案应备份至少两份,分别存储在不同的安全设备或地点,以防数据丢失。
五、档案借阅与使用1. 借阅档案需经过审批,非相关人员不得随意查阅档案。
2. 借阅时需填写借阅登记表,注明借阅日期、归还日期等相关信息。
3. 借阅者应爱护档案资料,不得涂改、撕毁或私自复制。
六、档案的销毁与转移1. 对于过期或不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进行销毁。
2. 重要档案如需转移至外部机构保管,应选择信誉良好的专业机构,并签订保密协议。
七、制度的执行与监督1. 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维护。
2. 企业应定期组织档案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档案管理意识和能力。
3. 违反档案管理制度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八、附则本档案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企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对私人经营的旅馆、娱乐服务业进行整顿,严厉打击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对私人经营的旅馆、娱乐服务业进行整顿,严厉打击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1995.08.30•【文号】工商个字[1995]第224号•【施行日期】1995.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宣布失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对私人经营的旅馆、娱乐服务业进行整顿,严厉打击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的通知(工商个字(1995)第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旅馆、娱乐服务业发展很快,为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生活,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也应看到,旅馆、娱乐服务业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私人经营的旅馆、娱乐服务场所,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以色情服务招徕顾客,卖淫嫖娼严重,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干部群众,污染社会环境。
为加强对私人经营的旅馆、娱乐服务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打击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净化社会空气,决定对私人经营的旅馆、娱乐服务业进行清理整顿。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清理整顿的对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的旅馆、酒吧、发廊、桑拿按摩室、歌舞厅、卡拉OK厅等。
二、清理整顿的内容(一)严格审查经营资格。
凡从事旅馆、酒吧、发廊、桑拿按摩室、歌舞厅、卡拉OK厅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不得无照经营。
其中,经营旅馆、歌舞厅、卡拉OK厅、桑拿按摩室的,在领取营业执照前,必须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
(二)严格审查经营范围。
经营者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未经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非旅馆业不得擅自经营住宿业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4.13•【文号】工商个字[2006]第74号•【施行日期】2006.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6]第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深入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规范委托基层工商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行为,加强依法行政建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有关贯彻执行情况请于今年 11月 30日前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联系电话:010-68050283;联系人:张道阳;电子邮件:*********************.cn;传真:010-68050283。
)附件:《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二○○六年四月十三日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为继续深入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监管改革,规范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工商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对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根据《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工商个字[2005]26号)的规定,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工商所进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工作方针,分类指导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工作。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应当遵循整合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能的工作原则,组织实施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工商法字[2004]第9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工商法字[2004]第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现决定废止我局发布的312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附件: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附件: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一、企业登记管理部分001、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4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1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002、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2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7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0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联合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86〕工商第80号1986.3.310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制新营业执照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41号1988.3.70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等统一表格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258号1988.11.20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和《营业执照》字号统一编码使用的通知工商企字〔1989〕第78号1989.4.2400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的通知工商〔1990〕第22号1990.2.600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企业)的范围和有关年检换照、重新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第49号1990.3.1200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中增设概括性行业的通知工商〔1990〕第80号1990.3.290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撤并后有关事项的通告工商〔1990〕第163号1990.6.80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工业系统汽车贸易公司名称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第274号1990.8.280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指挥部所属十一个等级施工企业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第399号1990.12.140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成工商案(90)字第269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10号1991.1.110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筹建登记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176号1991.6.50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企事业和社团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259号1991.7.250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军办公司名称的意见工商企字〔1991〕第275号1991.8.80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1991.9.60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收取查阅登记资料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336号1991.10.40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283号1992.8.220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冶金部直属企业名称的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290号1992.8.250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口机电仪产品维修服务站登记注册事项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58号1993.2.180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139号1993.5.150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中发〔1993〕6号文件的若干意见工商企字〔1993〕第244号1993.8.110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4〕第20号1994.1.280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民用航空器设计、生产、维修企业加强登记管理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21号1994.1.280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期货交易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4〕第298号1994.10.270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使用新的行业分类标准与代码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114号1995.5.150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交易所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175号1995.7.120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部门从事物资借贷业务是否应当办理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227号1995.8.290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263号1996.7.190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核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65号1996.11.40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新华通讯社《关于新华社系统的企业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263号1997.10.310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285号1998.12.40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所属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9]第213号1999.8.180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限期办理海南珠江建设(集团)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的通知工商企字[2000]第27号2000.2.30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企业登记注册”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第184号2001.7.160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企业登记审查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第291号2001.10.160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能否核定“企业资信评估”等经营范围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第313号2001.11.50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代理行政审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3]第55号2003.4.300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县级工商局在乡镇设立的工商组是否具有一次性经营批准权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141号1991.5.110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上报已登记注册的有关企业名称的补充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83号1992.4.190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沪工商登(94)第144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4〕第120号1994.5.170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在1989-1991年全国性清理整顿公司过程中被撤销的公司能否从事经营活动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4〕第132号1994.5.250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对新设立企业的定期检查制度工商企字〔1995〕第161号1995.6.30(384)0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资格必备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332号1995.12.210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可否对拟设公司或其股东进行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379号1996.11.260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100号1998.5.250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含义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8]第158号1998.7.290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对钨业生产经营秩序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字[1999]第226号1999.8.270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拒不办理前置审批的企业进行处罚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262号2000.11.90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106号2002.5.130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处非法经营“网吧”力度的通知工商企字[2002]第217号2002.8.23二、外资登记管理部分0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广告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批准权限通知[86]工商223号1986.10.70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费收缴管理的通知工商办字〔1992〕第384号1992.12.90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工商企字〔1993〕第144号1993.5.2005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152号1993.5.2805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文化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22号1994.1.310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305号1994.11.30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企字〔1995〕第177号1995.7.180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207号1995.8.80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外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41号1996.10.170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实行集中分批授权办法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52号1997.2.260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检验截止期限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7〕第138号1997.5.210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42号1998.2.230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登记和管理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第21号1999.2.30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第363号2001.12.19三、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部分067、私营企业登记程序1991年7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号公布0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登记管理的通知〔86〕工商第268号1986.11.270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营业用章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87〕第290号1987.10.280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个体、合伙经营及私营企业领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87〕第319号1987.12.2107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私营企业年检报告书》和《私营企业资金平衡表》的通知工商个字〔1989〕第315号1989.11.1707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私营企业年检若干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91〕第351号1991.10.2107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部门要求对从事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直接的资格审查和具体审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1〕第357号1991.10.2607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依据现行法规对个体客运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市字〔1992〕第27号1992.3.307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赣工商办字(1992)21号文的答复工商个字〔1992〕第126号1992.5.280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或家庭举办剪裁技术培训班适用法规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1993〕第46号1993.2.807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1993〕第112号1993.4.2807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1993〕第267号1993.8.3007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人经营的“电话亭”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5〕第304号1995.11.2808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开展争创“光彩之星”活动的通知工商办字[1997]第134号1997.5.2108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私营企业登记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1999]第10号1999.1.1808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否从事个体经营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87〕第134号1987.6.1508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党政机关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否从事个体经营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87〕第334号1987.12.2408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向个体工商户摊派问题比照《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处理的通知工商个字〔1988〕第159号1988.8.1808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新工商明发〔1991〕3号文的答复工商个字〔1991〕第37号1991.2.1108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先执行后申请复议”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法字〔1991〕第424号1991.12.2708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一人持两照经营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2〕第36号1992.3.1408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罚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2〕第262号1992.8.808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鲁工商个字〔1994〕97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4〕第156号1994.6.1709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个体劳动者协会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1996]第294号1996.8.2209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营业执照印制管理的通知工商个字〔1995〕第226号1995.8.2809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个字〔1997〕第111号1997.4.2409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个体、私营印刷业的通知工商个字[1997]第150号1997.6.909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个字[1998]第120号1998.6.2309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当场处罚中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按照“其他组织”对待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2000]第12号2000.1.2409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换照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工商个字[2000]第153号2000.7.2509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取缔无照经营的通知工商个字[2002]第166号2002.7.19四、市场规范管理部分098、合同鉴证办法1997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0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099、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7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3号公布100、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7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3号公布1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管理的通知工商同字〔1988〕第132号1988.7.2310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严格控制汽车经营网点中加强内部分工协作的通知工商市字〔1989〕第163号1989.7.281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有些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小轿车销售网点执照和证明是否有效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第349号1990.10.251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集市摊棚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市字〔1991〕第149号1991.5.211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浙江省市场管理两个文件的通知工商市字〔1992〕第70号1992.4.91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工商同字〔1992〕第281号1992.9.2510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管理规定工商市字〔1993〕第379号1993.12.2210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商市字〔1994〕第242号1994.9.510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棉花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规定》的通知工商公字〔1994〕第291号1994.10.211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棉花化肥市场管理的补充通知工商市字〔1995〕第120号1995.5.181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批发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6〕第16号1996.1.101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收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费的通知工商公字〔1996〕第79号1996.3.221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工商市字〔1996〕第308号1996.9.101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职业介绍机构是否应受《经纪人管理办法》调整等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6〕第409号1996.12.241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经纪人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市字〔1997〕第1号1997.1.21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关于有些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小轿车销售网点执照和证明是否有效的请示〉的答复》是否继续有效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7〕第221号1997.8.271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强化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1998]第63号1998.4.71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棉花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1999]第175号1999.6.301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发经纪人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9]第283号1999.11.11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01]第289号2001.10.151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请示工商市字[2002]第43号2002.2.271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经纪从业资格认定的答复工商市字[2002]第182号2002.7.261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销售进口汽车恢复验证盖章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1987〕第286号1987.10.261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制止乱设卡、滥罚款、滥收费的通知工商市字〔1989〕第338号1989.12.11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第374号1990.11.191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的通知工商〔1990〕第394号1990.12.31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市场服务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工商市字〔1993〕第169号1993.6.71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苏工商〔1994〕62号文的答复工商市字〔1994〕第107号1994.5.41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属于经济合同种类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4〕第118号1994.5.131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无准运证调运蚕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4〕第182号1994.7.81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缴存的营业保证金用途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4〕第280号1994.10.171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棉短绒管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5〕第208号1995.8.91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棉短绒市场监督管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5〕第286号1995.11.151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8号令溯及力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142号1996.6.41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利用中介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能否引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36号令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143号1996.6.41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活畜场外交易收取市场管理费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6〕第152号1996.6.101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化肥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1997〕第114号1997.4.221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同文件对商品包装上标注内容的规定不同时如何执行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7〕第169号1997.7.31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农资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工商公字[1998]第20号1998.1.201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设项目发包代理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8]第70号1998.4.81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工商市字[1998]第103号1998.5.281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浙工商检[1998]98号请示的答复工商市字[1998]第201号1998.9.161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水浸棉花是否纳入棉花管理范围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8]第259号1998.11.101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开展坚决打击不法粮商维护粮食收购秩序专项斗争的紧急通知工商明电[1998]35号1998.11.171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省际毗邻地区粮食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1999]第11号1999.1.181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棉花市场管理中违法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9]第245号1999.9.231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元旦、春节“两节”市场整治的通知工商市字[1999]第323号1999.12.151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屋租赁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2000]第34号2000.2.171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元旦、春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00]第309号2000.12.25五、公平交易管理部分1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办理《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公字〔1995〕第145号1995.6.161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恢复办理《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公字〔1997〕第50号1997.2.241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公字〔1997〕第293号1997.11.271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走私汽车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第96号1998.5.191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制止沿海地区利用海上加油炒卖外汇活动的请示的通知》的通知1985.7.301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润滑油是否属于重要生产资料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第384号1990.9.2915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1〕第169号1991.5.3015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检字〔1991〕第414号1991.12.121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撤除公路检查站,改进经济检查方式的通知工商检字〔1992〕第242号1992.7.251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摩托车是否属于“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范围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2〕第289号1992.8.241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松散型联营等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2〕第301号1992.9.31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南宁市江南区华雄汽配经销部倒卖限制进口轿车总成定性处罚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2〕第304号1992.9.91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定》效力问题的答复工商检字〔1993〕第126号1993.5.101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缉私纪律的通知工商检字〔1993〕第221号1993.7.221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打击走私联合行动中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检字〔1993〕第249号1993.8.141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销售18K白金首饰问题定性处罚的请示》的批复工商检字〔1993〕第307号1993.9.291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倒卖拼装汽车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检字〔1994〕第45号1994.2.281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石政工商字〔1994〕第18号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4〕第64号1994.3.171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棉花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工商公字〔1994〕第85号1994.4.191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倒卖救灾物资指标应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4〕第86号1994.4.201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将过期啤酒更换商标标贴、伪造生产日期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5〕第202号1995.7.3117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溢价销售中国民政福利彩票是否属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5〕第334号1995.12.2217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冀工商案(请)字(1995)第1号请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43号1996.2.517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必须依法从严查处走私贩私案件的通知工商公字〔1996〕第67号1996.3.817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销售〈中国明星有奖卡〉是否属于违法行为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97号1996.4.1617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管辖权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106号1996.4.191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违法案件管辖范围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256号1996.7.1717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查禁取缔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的通告》的通知工商公字〔1996〕第264号1996.7.2417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322号1996.10.917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倒卖进料加工物品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令第4号公布2.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引导私营企业健康发展,保障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国家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私营企业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私营企业职工依法组织工会。
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私营企业可以成立私营企业协会。
第二章私营企业的种类第六条私营企业分为以下三种:(一)独资企业;(二)合伙企业;(三)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
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第八条合伙企业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
合伙企业应当有书面协议。
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公司名称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的字样;(二)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司章程;(三)投资者为二人以上三十人以下;(四)注册资金取得合法的验资证明;(五) 投资者转让出资应当取得其他投资者的同意,投资者为三人以上的,需要取得半数以上的投资者的同意;(六)不得减少注册资金;(七)不得向社会发行股票。
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超过三十人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专项申报,经同意后始得办理登记。
第十条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第三章私营企业的开办和关闭第十一条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一)农村村民;(二)城镇待业人员;(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四)辞职、退职人员;(五)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私营企业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和科技咨询等行业的生产经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档案局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三条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的任务是接收、整理、保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档案材料,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积极开展档案资料的合理利用,为企业法人登记、监督管理提供基本依据,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有关的基础信息。
第八条企业法人登记档案案卷可按行业分类,也可按经济性质或隶属部门等分类。
第九条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的保管应有专门库房和装具,并应有防盗、防火、防腐蚀、防蛀等设施。档案资料发生破损或变质现象,档案管理人员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在企业法人经营活动期间,其登记档案须妥善保管。企业法人迁移时应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将有关档案文件移交迁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档案迁出、迁入应记录备案。企业法人注销后,其档案在按规定移交本地区档案馆之前应在本机关妥善保存,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严禁个人擅自销毁。
第十一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设立档案管理机构并配备与档案管理业务相适当的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逐步采用计算机进行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努力提高企业法人登记档案信息的综合利用效能。
第十三条企业法人登记档案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档案工作人员变更或调动时,应将所保管的企业法人登记档案向接替人移交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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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的建立
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档案包括依法核准登记注册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登记档案,集体所有制企业登记档案,联营企业登记档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档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登记档案,外资企业登记档案,私营企业登记档案和其他企业登记档案。
第五条企业法人登记档案文件主要有:企业法人申请筹建登记、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登记公告、年度检验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企业法人进行监督管理形成的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的企业法人登记档案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8.28•【文号】国统字[1998]200号•【施行日期】1998.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9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30日)调整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的通知(国统字[1998]2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全面反映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的进展情况,为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进行决策和管理提供依据,经研究决定以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实际类型为基础,制定了《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现将《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核定企业的登记注册类型,各级统计部门以此为基础开展各类统计调查。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八日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为划分对象。
其他经济组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规定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为以下几种: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私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私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7.25•【文号】工商个字[1993]第225号•【施行日期】1993.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私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个字<1993>第2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私营企业档案管理,发挥档案在私营企业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私营企业档案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私营企业实施登记管理、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它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私营企业档案管理的任务是:接收、整理私营企业档案材料,保护私营企业档案材料的完整与安全,积极开发利用档案资料,为私营企业管理提供基础信息。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照本规定管理私营企业档案,接受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私营企业档案由核准登记该企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和管理。
第六条私营企业档案按户建档,一户一档,一档多卷。
私营企业分支机构的档案在该企业档案中单独立卷。
异地设立的私营企业分支机构在经营地单独建档。
第二章档案材料的立卷与归档第七条私营企业的档案材料由开业登记材料、其他登记材料、日常监督管理材料和其他材料组成:一、开业登记材料:《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私营企业负责人履历表》;私营企业开业申请书;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协议书;申请人及合伙人、投资者身份证明;场地使用证明;资金证明;管理、技术人员名册;部门审批文件;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二、其他登记材料:《私营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变更登记申请书、合伙人协议书、董事会决议书;《私营企业负责人履历表》;私营企业迁移申请表;私营企业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申请登记表;《私营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注销登记提交的申请书、合伙人协议书、董事会决议书;债权债务清偿证明或债务清偿保证书;完税证明;企业与雇工解除劳动合同文件;营业执照;企业转让协议书;其他有关登记材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档案局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商⾏政管理局、国家档案局企业法⼈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企业法⼈登记档案的建⽴第三章企业法⼈登记档案的管理第四章企业法⼈登记档案开发、利⽤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企业法⼈登记档案的管理,掌握企业法⼈登记管理有关的基础信息,为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服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法⼈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条企业法⼈登记档案是⼯商⾏政管理机关依法对企业法⼈登记注册、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国家全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企业法⼈登记档案管理的任务是接收、整理、保管企业法⼈登记管理档案材料,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积极开展档案资料的合理利⽤,为企业法⼈登记、监督管理提供基本依据,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有关的基础信息。
第⼆章企业法⼈登记档案的建⽴第四条企业法⼈登记档案包括依法核准登记注册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登记档案,集体所有制企业登记档案,联营企业登记档案,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档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登记档案,外资企业登记档案,私营企业登记档案和其他企业登记档案。
第五条企业法⼈登记档案⽂件主要有:企业法⼈申请筹建登记、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登记公告、年度检验的⽂件和⼯商⾏政管理机关依法对企业法⼈进⾏监督管理形成的⽂件。
⼯商⾏政管理机关建⽴的企业法⼈登记档案⽂件具有法律效⼒。
第六条企业法⼈登记档案,由核准企业登记注册的⼯商⾏政管理机关按⼀照⼀卷或数卷的原则⽴卷。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档案由国家⼯商⾏政管理局负责管理。
第三章企业法⼈登记档案的管理第七条承办企业法⼈登记注册、年度检验和进⾏监督管理的⼈员应将归档⽂件及时向档案管理⼈员送交,送交时须确保⽂件齐全,图⽂字迹清晰,格式标准统⼀。
档案管理⼈员须做好归档⽂件的接收、整理、保管、利⽤、统计等项⼯作。
第⼋条企业法⼈登记档案案卷可按⾏业分类,也可按经济性质或⾪属部门等分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营业执照印制管理的通知-工商个字[1995]第22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营业执照印制管理的通知
正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
工商户、私营企业营业执照印制管理的通知
(工商个字〔1995〕第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营业执照印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再统一确定营业执照印制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安排本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所需营业执照的印制。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营业执照印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制新营业执照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41号)所确定的营业执照式样印制。
要严格把好质量关,印制的营业执照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对于质量不合格的营业执照,一律禁止出厂,并全部销毁。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本着使印制单位保本微利的原则,与印制单位协商确定营业执照的供货价格。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加强对印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营业执照的管理工作。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结束——。
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颁布机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1992-10-20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统字()号)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八年联合颁发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类型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实施了十二年。
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国民经济结构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一些新的经济成份,《暂行规定》已不能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格局发展变化的新情况。
为正确反映我国所有制结构,适应宏观决策、管理和业务管理的需要,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补充。
现将修订后的《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按新的经济类型划分标准组织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经济类型与代码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科学统一地划分国民经济中的各种经济类型,规范统计口径,以便正确反映和研究所有制结构以及经济类型的变化情况,为宏观决策、管理和业务管理提供依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以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性质和国家有关法规作为划分经济类型的依据。
第三条本规定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为划分对象。
第四条本规定将经济类型划分为以下几种: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其他经济第五条国有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的一种经济类型,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国有资产投资举办的企业,也包括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或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社会团体,以及上述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自有资金投资举办的企业。
第六条集体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公民集体所有的一种经济类型,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
包括城乡所有使用集体投资举办的企业,以及部分个人通过集资自愿放弃所有权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2007年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任务的分工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2007年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任务的分工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3.29•【文号】工商办字[2007]75号•【施行日期】2007.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2007年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任务的分工意见》的通知(工商办字[2007]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局各司 (厅、局、室)、直属单位: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总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落实2007年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任务的分工意见》,明确了总局各司局;直属单位的工作任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现印发给你们,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按照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按照总局周伯华局长提出的监管与发展的统一、监管与服务的统一、监管与维权的统一、监管与执法的统一和年度工作目标,细化分解任务、切实履行职责,严格责任制度和考核、精心组织实施,狠抓检查落实、注重工作实效,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完成,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九日关于落实2007年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任务的分工意见为认真贯彻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确保2007年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现按照职责分工,将2007年的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司局和直属单位。
具体分工意见如下(列在第一个的负责单位为牵头单位,其他单位按职能分工为协办单位):一、切实转变职能,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一)健全市场主体准入服务体系,大力支持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和改革开放。
工作任务:1.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0年7月7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20年7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为进一步深化机构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监管效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现行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管理办法》等24部规章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附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序号部门规章名称发布令号1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管理办法2012年8月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7号公布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1995年8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1989年1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1996年1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修改意见》第一次修订,根据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4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公布5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0号公布6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1998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公布7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9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7号公布8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公布,根据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的决定》修订9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9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公布10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4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9号公布11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8号公布12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4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7号公布1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4年12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公布14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4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15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公布16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1995年7月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1号公布17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5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18标准档案管理办法1991年10月28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5号公布19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0年8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1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5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20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2002年4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21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1993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令第5号公布,根据1995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令第7号《〈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的修改》修订22亚洲运动会标志保护办法2010年4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8号公布23世界博览会标志备案办法2004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9号公布24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8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号公布——结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工商办字〔2010〕247号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附件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74件)1.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5日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2.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月9日工商广字〔1988〕第13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一次修订 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9号第二次修订 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三次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 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第一次修订 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4.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1989年1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号公布 1996年1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4号第一次修订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二次修订)5.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8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公布)6.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公布 2005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修订)7.医疗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9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6号公布 2005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第一次修订 2006年1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二次修订)8.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公布)9.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0号公布)10.兽药广告审查标准(1995年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6号公布)11.农药广告审查标准(1995年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8号公布)12.兽药广告审查办法(1995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29号公布 1998年12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88号修订)13.农药广告审查办法(1995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30号公布 1998年12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88号修订)14.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7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3号公布)1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1995年8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4号公布)16.酒类广告管理办法(1995年11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9号公布 2005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修订)17.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18.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12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5号公布 1996年1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3号修订)19.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6号公布 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9号修订)20.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公布)2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1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22.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公布)23.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1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24.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25.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1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4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26.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1997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5号公布)27.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1997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8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28.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1997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9号公布)29.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1998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公布)30.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31.商标代理管理办法(1999年12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1号公布 2009年11月1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6号第一次修订 2010年7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二次修订)3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2号公布)3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公布 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34.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35.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36.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2002年4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37.商标评审规则(2002年9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 2005年9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0号修订)38.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公布)39.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公布)40.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公布)41.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号公布)42.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公布)43.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2号公布)44.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7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45.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0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46.经纪人管理办法(2004年8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47.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48.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49.世界博览会标志备案办法(2004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9号公布)50.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12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51.企业年度检验办法(2006年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公布)52.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年5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5号公布)53.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7年3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公布)5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5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9号公布)56.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07年10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57.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2008年8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令第35号公布)5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59.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3号公布)60.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4号公布)61.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2008年10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6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2008年11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63.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2008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64.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2009年1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65.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9年4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公布)6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2009年5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6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2009年5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2号公布)68.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7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69.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7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70.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9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7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72.亚洲运动会标志保护办法(2010年4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8号公布)73.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5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74.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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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私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私营企业档案管理,发挥档案在私营企业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私营企业档案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私营企业实施登记管理、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它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私营企业档案管理的任务是:接收、整理私营企业档案材料,保护私营企业档案材料的完整与安全,积极开发利用档案资料,为私营企业管理提供基础信息。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照本规定管理私营企业档案,接受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私营企业档案由核准登记该企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和管理。
第六条私营企业档案按户建档,一户一档,一档多卷。
私营企业分支机构的档案在该企业档案中单独立卷。
异地设立的私营企业分支机构在经营地单独建档。
第二章档案材料的立卷与归档
第七条私营企业的档案材料由开业登记材料、其他登记材料、日常监督管理材料和其他材料组成:
一、开业登记材料:
《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
《私营企业负责人履历表》;
私营企业开业申请书;
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协议书;
申请人及合伙人、投资者身份证明;
场地使用证明;
资金证明;
管理、技术人员名册;
部门审批文件;
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二、其他登记材料:
《私营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变更登记申请书、合伙人协议书、董事会决议书;
《私营企业负责人履历表》;
私营企业迁移申请表;
私营企业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申请登记表;
《私营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注销登记提交的申请书、合伙人协议书、董事会决议书;
债权债务清偿证明或债务清偿保证书;
完税证明;
企业与雇工解除劳动合同文件;
营业执照;
企业转让协议书;
其他有关登记材料。
三、日常监督管理材料:
《私营企业年检报告书》及其他年检材料;
违法违章记录材料、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
营业执照或副本遗失申请补办材料;
《私营企业停业报告书》;
《私营企业复业报告书》;
停业申请书、合伙人协议书、董事会决议书;
其他监督管理材料。
四、其他材料:
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成果、专利产品及获省、部级以上名优产品称号的证明副本或复印件;
各种资质证书、产品合格证的复印件;
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中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参加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凭证的复印件;
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私营企业登记和监督管理人员应将在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及时送交档案管理人员。
送交时应确保文件齐全,图文字迹清晰,格式标准统一,并办理送交手续。
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管理人员不予接收。
第九条接收的档案材料要进一步整理,对破损的材料进行修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
装订部位过窄或有字迹的材料,要用纸张加衬边。
纸面过大的材料,应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
对字迹难以辨认材料,应当附上抄件。
材料上的金属物要剔净。
第十条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档案材料的形成时间或自然顺序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码,页码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空白面不编号。
声像材料应当用文字标出录摄的对象、时间、地点。
第十一条根据私营企业档案材料编页顺序,分别填写私营企业开业登记材料目录、私营企业其他登记材料目录、私营企业监督管理材料目录和私营企业其他材料目录。
第十二条私营企业档案材料应按"开业登记材料"、"其他登记材料"、"监督管理材料"和"其他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分别装订成卷。
并把每类首页加盖档案戳。
注明案卷号及目录号,装入档案盒。
并按行政区(16位)流水号(6位)编制档案号。
归档材料中如有文件、材料说明,均应填写在备考表内。
同时,将立卷人、检查人的姓名和归档时间填写清楚。
新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定期订到卷内。
第十三条填写私营企业档案检索卡片,建立私营企业档案检索系统。
第十四条私营企业注销登记后,各卷档案材料按"开业登记材料"、"其他登记材料"、"监督管理材料"和"其他材料"的顺序合订为一卷,原各卷档案目录不动。
注销登记后的私营企业档案应单独存放并建立私营企业注销登记档案检索系统。
第三章档案的保管
第十五条私营企业档案为永久性保管档案。
第十六条私营企业档案应有专人管理并保持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档案管理人员应熟悉私营经济管理业务和档案管理业务,要有高度的责任感。
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做好档案的移交工作,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私营企业档案要有专门装具,并应有防盗、防火、防潮、防鼠、防虫、防光(紫外线)、防尘等设施。
第十八条私营企业声像档案应根据其保管期限定期复制。
第十九条私营企业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并作记录。
对于破损、虫蛀、鼠咬、变质、字迹褪色的档案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并进行修补和复制。
发现案卷丢失的,应立即向领导汇报,并积极查找,写出处理报告。
第二十条积极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逐步实现私营企业档案的计算机管理以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
第四章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一条利用私营企业档案,须持有介绍信等合法证明,经档案管理人员及主管档案的处(科、股)长同意后,方可利用。
复制的私营企业档案材料,应由档案管理人员与原件核对后,加盖证明章。
第二十二条查阅私营企业档案应有专门场所,并注意监护。
私营企业档案利用者不得修改、污损、标注、撕拆、抽调、散失、销毁和转借档案材料。
第二十三条未经档案存放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授权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公布私营企业档案材料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除公、检、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任何单位或公民利用私营企业档案,应支付费用,收费标准参照国家档案局和国家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私营企业档案的卷皮、卷盒、目录页、备考表,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9705-88》制定。
第二十六条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立卷归档制度、档案保管制度、档案保密制度、档案利用制度和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