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立法五十年——1949-1999年中国立法检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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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第八章 监狱法律概述

13第八章 监狱法律概述

⑴监狱法律关系是由监狱法律规范所确认和 调整的一种社会关系。 ⑵监狱法律关系是监狱与服刑罪犯之间产生 的以特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监狱法律关系的特征 与其它法律关系相比,监狱法律关系具有 以下特征: ⑴监狱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定性和不对等性。 ⑵监狱法律关系存在时空上的确定性。 ⑶监狱法律关系的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 性。 ⑷监狱法律关系性质的复杂性或多元性。
第二节 我国监狱法律的基本理论
一、监狱法律的概念与特点
1、我国监狱法律的概念 我国的监狱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 义的监狱法律仅指监狱法典,即1994年12 仅指监狱法典,即1994年 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 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的《监狱法》 会议审议通过的《监狱法》。 而广义的监狱法律则是指由国家立法 机关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以《 机关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以《监 狱法》 狱法》为核心和基础而建立起来的、规范 监狱行刑活动、确定罪犯权利义务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它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的 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四、我国监狱的法律关系
1.监狱法律关系的概念 1.监狱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确认和调整人 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 系。 监狱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它是 是法律关系中的一种, 指由特定的法律事实引起、 指由特定的法律事实引起、并由监狱法律 所确认和调整的、 所确认和调整的、监狱与罪犯之间的特殊 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权利义务关系。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3.研究监狱法律关系的意义 3.研究监狱法律关系的意义
⑴研究监狱法律关系有利于加强监狱法制建 设,实现依法治监。 ⑵研究监狱法律关系有利于监狱人民警察明 确自己的主体身份,从而充分发挥监狱人 民警察在监管改造罪犯活动中的主人翁责 任感和工作积极性,提高其整体执法水平。 ⑶研究监狱法律关系有利于正确认识罪犯的 法律地位,规制监狱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 行为,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的发展历程

行政法的发展历程

1.旧中国行政法的历史简况2.新中国的行政法建国后,我国开始了行政法的新的历史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初创阶段(1949---- 1957) 1949 年的《共同纲领》和1954 年宪法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基。

第二阶段:停滞、破坏时期(1957---- 1978)第三阶段:重建和发展时期(1978---- 1989)一是恢复原有法制,解决行政领域无法可依的问题。

二是制定新的法律法规。

三是改革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四是确立行政立法制度,健全行政法制。

五是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保障公正行政第四阶段:发展和向新模式转化阶段(1989----至今)所谓向新模式转化,是指行政法由原来的主要适应计划经济的模式向适应市场经济的模式转化。

一是在行政管理领域确立依法行政原则。

二是制定行政诉讼法,建立行政诉讼制度。

三是制定《国家赔偿法》建立行政赔偿制度四是制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建立公务员制度五是制定了《行政监察法》、完善行政法制监督。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2 年1 月1 日起施行。

行政法的形式法源(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四)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五)其他法律渊源 1.国际条约和协定 2.法律解释二、行政法的实质法源(一)判例法(二)法的普通原则第一,法律体系不同。

大陆法系行政法构成为了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其行政法的内容广泛,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活动法、行政监督控制法,自成体系。

而英美法系无公法私法之分,行政法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其行政法的内容主要是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以控制行政权的滥用和越权为核心,有关行政组织方面的问题普通不作为行政法的内容。

第二,合用法律规则不同。

在处理和解决行政案件上,大陆法系国家以合用行政法为原则,而合用普通法律规则为补充和例外。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则以合用普通法律规则为原则,以合用行政法规则为补充和例外。

新中国立法体制的历史发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新中国立法体制的历史发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新中国立法体制的历史发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因为今天的法律体系包括立法的程序,不是凭空而来的,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然后经过60多年的法制建设,特别是立法的改革实践和发展逐步积累和形成,到了今天才有今天这样的一个成果。

所以要站在60年的一个历史背景下来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它的成就,它的历史演变的过程,才有一个更好的认识。

一、新中国立法体制的历史演变第一个问题给大家介绍一下,新中国立法体系的历史演变。

大家知道所谓立法体制就是一个国家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或者构成,简单的讲就在我国哪些层级的国家机关拥有立法权限,比如说讲今天,我国的立法体制是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制定基本法律和法律的权利,国务院有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利,省级人大,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行使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这种权利,那再就是五个经济特区,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制定经济特区的特区立法权,还有就是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拥有制定民族自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样的权利,这是立法的权限主体的构成。

那历史上,新中国成立以来大致上是什么样的一个发展,它是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4年宪法颁布之前,我国实行的立法体制,我国把它叫做地方分散的立法体制。

就是根据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以及中央人民政府的组织法,以及一系列的中央制定的法律,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拥有一系列的立法职权,政务院拥有一系列的立法职权,政务院各个部会院属拥有相应的立法职权。

特别值得关注的就是当时地方的立法职权,为什么叫地方分散的立法体制?根据1951年1月政务院制定的《省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根据这个规定,县人民政府有权拟定与县政有关的单行法规。

所以根据当时的体制,一直到县一级的人民政府都有一定的立法权。

我国今天除了民族自治地方以后,县一级是没有立法权的,很多的地级市都没有立法权的,而当时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有一定的立法权的,所以我国把这种立法体制叫做地方分散的立法体制。

专业之作:中国三十年(1979-2009)立法检视

专业之作:中国三十年(1979-2009)立法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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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 民大 学 法学院 , 北京 1 0 7 ) 0 8 2
更是 十 分小 心 , 自隋 唐定 型 的 传统 法 制 一 直延 续 到 清末 都 尚未做 基 本 改动 , 目结 构精 简 适 当 , 篇 因 此, 法深 无 善治 并 非宋 人 的发 明 , 一 直 贯穿 在 古 它 人立法 的理念 和行 动 中 。面对 当下 , 我们 一 味强 调
中国处在 转 型 时期 ,立 法 数 量 和规模 逐 渐 庞 大便
此 主张 “ 简法 重令 以澄其 源 , 崇礼 立制 以齐 其 习 。” [] 3这是 对 当时 法 网严 密 的批 评 和 改 良之 法 , 同老 子 的“ 令滋 彰 , 法 盗贼 多有 ” 十分类 似 。“ 深 ” 法 一词 可 作法 律 繁多 、 苛之 意 解 , 律 的无 限严 厉 和庞 严 法 杂 ,都 会 给社会 带 来不 便 甚 至 动荡 ,古 人深 谙 此

要 : 法 深 无 善 治” 直 是 传 统 中 国 立 法 者 秉 持 的 立 法 理 念 , 到 当 中 国 面 对 西 方 时 , 国立 法 就 失 去 “ 一 直 中
了自身的立法理念 , 立法移植被 迅速接 纳。无论是在清末 民国, 还是 新 中国成立之后 , 主导 中国立法观念的是法 制现代化 目标 , 图通过快速立法实现宪政和 法治 。因此 中国近三十年立法 , 力 在数量和频 率上都超越 了古今 中
第 六 次会 议 闭幕 ,全 国人 大及 其 常委 会共 制 定 法 律 54件 , 0 包括 18 宪法 , 宪法修 正 案 ,l 9 2年 4件 36

教学设计2:第10课 当代中国的法治与精神文明建设

教学设计2:第10课 当代中国的法治与精神文明建设

第10课当代中国的法治与精神文明建设【教学目标】1.唯物史观:掌握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法治建设取得的成就,运用唯物史观认识我国法治建设与时俱进的特点。

2.时空观念:以时间和空间为线索学习,梳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成就,培养学生时空观念。

3.史料实证:教材学习过程中展示可靠地相关史料,对相关史实进行论证,以培养学生的论证能力。

4.历史解释:通过历史图片和历史资料提出问题、设置悬念,分析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精神文明建设取得的主要成就,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和意义,提高学生探究分析历史问题的能力。

5.家国情怀:通过对当代中国的法治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学习,引导学生增强法制观念,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对当今中国法治建设与发展的自信心和责任感。

【教学重难点】重点:认识实施以法治国方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义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

难点: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法治建设取得的成就。

【教学过程】导入新课师:同学们观察多媒体展示的图片,思考这些是我国哪方面建设取得的成就?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法制建设还取得了哪些其他成就?这节课我们一起来学习《当代中国的法治与精神文明建设》。

新课讲授师: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等重要文件,由此开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建设的历程。

我们先来学习新中国的法治建设。

一、新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1.20世纪50年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初创时期。

(1)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国家实施的体现广大人民意志的法律制度。

(2)表现①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等法律、法令。

②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确立了社会主义中国的政治制度、立法制度、司法制度,初步奠定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发展与回顾——改革开放30年中国立法检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发展与回顾——改革开放30年中国立法检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发展与回顾——改革开放30年
中国立法检视
周叶中;伊士国
【期刊名称】《法学论坛》
【年(卷),期】2008(023)004
【摘要】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起步到基本形成.回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发展历程,可以得出我国立法工作的诸多有益启示.展望未来,我们要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总页数】8页(P13-20)
【作者】周叶中;伊士国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
汉,43007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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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回顾改革开放30年展望公路建设新规模——交通运输部改革开放30年公路交通发展成就新闻发布会 [J], 王雅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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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了解中国法治建设发展历程

一图了解中国法治建设发展历程

1 9 9 2 年1 0 月
八届全国人大明确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及法治 建设的新方向。 点评:把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完全纳入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体系中。
1 9 9 7 年9 月
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并 写进宪法。 点评:开始了从“人治”到“法治”的历史性跨越。
展望:2 0 1 4 年1 0 月
十八届四中全会将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 点评:十八届四中全会必将为今后一段时期的法治建设描绘 具体清晰的路线图。
结语
依法治国,无疑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虽然法律体系已经建构起来,但“纸面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 依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适逢全面深化改革广泛展开、反腐败纵深推进之 际,法治中国建设迎来全面推进的最佳历史契机。
1 9 7 8 年1 2 月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强调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 加强法制。 点评:加快法治建设步伐、及时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具有重要的指 导意义。
十一届三中全会
提出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确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十六字方针。 点评: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开启了崭新征程,将民主法治建设提到崭 新的高度。
一图了解 中国法制建设发展历程
1 9 4 9 年9 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共同纲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点评:为新中国初期的法律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
1 9 5 4 年9 月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五四宪法》。 点评:为社会主义法制建立和发展提供宪法基础,标志着新中国法制 的建立。
2 0 0 3 年1 0 月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胡锦涛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 可持续的发展观”。 点评: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新征程。

中国立法五十年——1949-1999年中国立法检视(序)

中国立法五十年——1949-1999年中国立法检视(序)

「摘要」五十年间的中国立法,走过一条屡经变故,从肯定到否定再到否定的否定的道路。

其间忽兴忽废,大起大落,直到近二十年才迎来转折走向稳定发展的新时期。

而在这一新时期,它在稳定且较快发展的同时,亦几乎环环处处包含着有待改革完善的动因和必要性。

总观五十年中国立法,它所积累的尤其重要、尤有价值的经验,不仅在于提供了多少有益的东西,而且更在于把立法在中国国情之下求得发展的过程中所能遇到的诸多重要问题特别是难题差不多都显露出来。

唯其如是,这五十年立法,在共和国立法史上以至整个法治发达史上,有着珍贵的价值。

研究这五十年立法,真切地了解中国立法的实际状况,总结成败得失所包涵的经验,探寻中国立法何以在长时期里命途多桀的根源,设计改革完善现行中国立法的方案,也因之具有特殊的价值。

上篇变故与转折:中国立法的历程一矛盾的开端二跌入低谷三新的转折下篇经验与未来:中国立法的改革四中国立法的关键和症结五中国立法与中国国情六中国立法与法治现代化七中国立法与体制合理化八中国立法与决策科学化当代中国立法走过了整整五十年的历程。

这五十年,恰逢人类纪元以来又一个难得的千年转换,恰好是我们这个古老大国经受着告别二千年旧制度旧文化而分娩新时代的历史性阵痛时刻。

我同时也将这五十年,看作是中国数千年旧式立法走向终结,和自此往后中国立法晨曦显露的五十年。

五十年前,以人民共和国的诞生为标志,中国立法开始进入历史发展的新阶段。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可以将人民利益、人民事业作为依归的新型立法。

这种新型立法在完成民主革命遗留任务,巩固新政权,建设新社会,保障人民权益方面,特别是在后来保障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作出了应当载入史册的重要贡献。

但五十年间中国立法也曾命途多桀,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所走的并非是成功的道路。

建国初期,立法较为活跃,但却带有过于深刻的特殊历史阶段的痕迹,因而尽管诞生了当时难得先进的1954年宪法,在总体上对后来立法却难能发生多少积极的影响。

为依法治国奠定基石——中国人大立法50年回眸

为依法治国奠定基石——中国人大立法50年回眸

为依法治国奠定基石——中国人大立法50年回眸立法体制日臻完备改革开放以来进行了重大改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年来,新中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

1954年,新中国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第一部宪法,还制定了5部国家机构的组织法,标志着我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

“当时,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立法体制,立法权集中在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没有立法权,也没有赋予国务院和地方人大立法权。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介绍说,由于立法权集中在全国人大,无法适应繁重的立法任务的需要。

因此,1955年7月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依照宪法的精神,根据实际的需要,制定单行法规;1959年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进一步授权常委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对现行法律中的一些已经不适用的条文适时加以修改。

说到我国的立法体制,很多法律专家和老“人大”都不约而同地提到1979年。

因为从这一年开始,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加快立法步伐的需要,我国对立法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

“这些改革主要体现在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制定的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2年12月制定的现行宪法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授权决定之中。

”胡康生进一步解释说,“第一,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第二,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第三,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第四,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和行政法规作变通规定;第五,授权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制定特区法规。

”立法体制的改革催生了累累硕果。

从1979年到20XX年6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通过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323件(现行有效的法律212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138件,法律解释10件;国务院制定了970多件行政法规(现行有效的650件);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上万件地方性法规(现行有效的7500多件);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48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中国法律的历史趋势

中国法律的历史趋势

中国法律的历史趋势
中国法律的历史趋势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 封建统治时期(公元前221年-1911年):此时期法律主要由统治者制定和执行,以保护封建社会的权益和秩序为目的。

主要法律体系为封建法和道德法,具有明显的等级秩序和等级区分。

2. 民主革命时期(1911年-1949年):民主革命后,中国开始推行民主政治和法治理念。

此时期法律制度逐渐形成,出现了宪法法律体系,并开始借鉴西方法律制度。

著名的《五四运动》和《五一二宪法》是此时期的里程碑事件。

3. 社会主义时期(1949年-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进入社会主义时期。

法律体系逐渐向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靠拢,强调国家对经济、社会和政治活动的控制和干预,以保障人民权益和国家利益。

4. 改革开放时期(1978年至今):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逐渐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法律制度也在相应调整。

此时期重视法治理念,强调法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加强了法治对社会生活的规范和约束。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使得对国际法律和国际法体系的适应和学习成为现实,反腐败和司法改革也成为这个阶段的重要议题。

总的来说,中国法律的历史趋势是从封建统治到民主革命,再到社会主义时期,
最后进入改革开放时期。

法律制度在不同阶段逐步发展,从强调统治者权力到强调民主和法治原则,同时也在适应国内和国际环境的变化。

近年来,中国也继续推进司法改革和加强法治建设,以建立健全的法治国家。

新教材高中历史第三单元第10课当代中国的法治与精神文明建设pptx课件部编版选择性必修一

新教材高中历史第三单元第10课当代中国的法治与精神文明建设pptx课件部编版选择性必修一

(2)从修改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到颁布反恐怖主义法、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立法工作 全方位回应民生关切。
(3)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宪法修正案》,把中共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 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 国家根本法,实现了国家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反映了全国各 族人民共同意志和全社会共同意愿。
③爱国主义教育:1994年,中共中央先后颁布了《爱国主义 教育实施纲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 干意见》,把爱国主义教育作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工 程加以推进。
课堂小结
自主预习·新知导学
知识点一 知识点二
知识点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治建设进程
1.初创时期——20世纪50年代 (1)法治建设历程的开始: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等重要文件,开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建设的历程。 (2)奠定基础: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 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确立了社会主义中国的政治制度、 立法制度、司法制度,初步奠定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
5.中共十八大以来的法治建设 (1)全面依法治国进入新阶段(请结合教材内容,自主归纳知
识要点)
宪法 中共十八大以来,党领导人民全面依法治国,加强宪法实 权威 施和监督,维护宪法权威 规范 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 立法 保障善治 一体 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 建设 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司法 深化司法改革,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 公正 公平正义

新中国50多年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的监督

新中国50多年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的监督

新中国50多年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行使监督权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社会主义民主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的监督是全面性的最高层次的监督,就监督的对象来说,包括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监督的性质来说,既包括对政府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的法律监督,又包括法律监督以外的工作监督。

不仅监督政府的行为是否合法,而且监督政府的工作是否有效。

一、前30年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监督的历史沿革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和《共同纲领》新中国成立后,在革命根据地孕育成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

1949年9月,中国共产党倡导召开了由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阶层人民代表参加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

规定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在普选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政协全体会议赋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政务院、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

政务院是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解放初期,各大行政区、省、市、县、乡各级分别设立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和人民政府。

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由各界人士推选的代表和各级政府的代表组成,它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下列职权:听取并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施政方针;审查和通过本级2.从第一届全国人大至“文化大革命”爆发和1954年宪法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

1954年宪法共4章106条,它肯定、确认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954年宪法比《共同纲领》更明确地规定了人大对政府的监督职权。

不仅规定了全国人大有选举或决定国家领导人的职权,还规定有罢免国家领导人的职权。

2022年反洗钱知识竞赛考试题库及答案(精选47题)

2022年反洗钱知识竞赛考试题库及答案(精选47题)

2022年反洗钱知识竞赛考试题库及答案(精选47题)1.金融机构的风险划分标准应报送(B)A.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B.中国人民银行C.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D.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2.《反洗钱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A)A.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其相关犯罪B.打击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其相关犯罪C.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其相关犯罪D.预防或打击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其相关犯罪3.按照法律规定,(B)有权对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A.国务院B.中国人民银行C.公安部D.金融监管部门4.金融机构有以下哪种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C)A.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B.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C.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D.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5.保险机构应确保客户风险评估工作流程具有(A)或可追溯性。

A.可稽核性B.可复核性C.可行性D.可验证性6.金融机构应建立的三个反洗钱基本制度包括(B)、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A.反洗钱内控制度B.客户身份识别制度C.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制度D.报告涉嫌恐怖融资制度7.我国洗钱犯罪的主管要件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A.过失洗钱行为也构成洗钱犯罪B.洗钱犯罪的明知要件是指犯罪行为人确实知道清洗资金是上游犯罪所得C.行为人实施洗钱行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D.通过客观证据推定行为人应当知道清洗资金是上游犯罪所得不构成洗钱犯罪8.(D)年,中国人民银行正式被赋予反洗钱只能A.1998B.2001C.2013D.20039.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应在接到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补正通知的(B)个工作日内补正A.3B.5C.7D.1010.下类对可疑类客户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不恰当的为(A)。

从制宪权寻找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共同纲领抑或五四宪法

从制宪权寻找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共同纲领抑或五四宪法

从制宪权寻找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共同纲领抑或五四宪法作者:牟春花来源:《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2022年第04期[摘要]当下学界产生了强烈的发现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立宪时刻”的呼吁,从制宪权透视对新中国“立宪时刻”的痴迷与寻找,其重要意义是探寻中国宪法暗含的价值决断和生存的正当性根基。

回溯西耶斯、施米特、芦部信喜、陈端洪的制宪权理论发现,回避或误读有限的人民同一性的客观性与规范性难题,是认定1949年共同纲领制定行为是新中国立宪时刻的主要原因。

把有限的人民同一性问题放在具体的历史情境下进行类型化的实质逻辑推理和可分解的权利束定义时,作为新中国立宪时刻的1954年立宪活动就具有充分而必要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根基。

[关键词]制宪权;有限的人民同一性;立宪时刻;合法性[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071(2022)04-0054-07制宪权(constituent power)与民主密不可分,是人民主权的体现。

制宪权廓清了国家权力的来源,重塑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但制宪权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在宪法理论上不清晰的事实,必然会投影于宪法实践,有必要对制宪权的学说争议和核心命题进行一个梳理和探讨,从而准确地把握新中国宪法中一脉相承的政治逻辑,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立宪时刻”寻求更有解释力的解答。

一、制宪权的学说综述(一)制宪权的代表性学说1. 西耶斯——制宪权的自然法构建及其局限。

“制宪权”的概念和理论最早应当追溯至法国政治学家西耶斯,西耶斯敏锐地意识到“资本主义的法律机关给人们造成的一个习以为常、不假思索的印象就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他们有权利去做法律明文规定的事情”[1]17。

但是,没有人继续追问:这种法律权利究竟是谁制定的,权利范围有多大,有没有一些应该享有却没有被规定的权利。

因此,西耶斯认为资本主义自由主义权利保障比较虚伪且狡猾,以形式化的平等自由等概念掩盖了实质上的由资本、政治权力所架构起来的实质上不正义。

国家开放大学《中国法律史》作业4

国家开放大学《中国法律史》作业4

国家开放大学《中国法律史》作业4第十三章——第十四章一、问答题(每小题10 分,共100 分)1.试述《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和《临时约法》的性质及历史意义。

答:《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性质是辛亥革命胜利后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历史意义:它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了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原则《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重要文件。

意义:它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和民主自由原则,是辛亥革命的重要成果。

2.试述北洋政府时期立法活动的特点。

答:(1)保留了清末法律改革的重要成果,其立法多以清末新订的法律为蓝本。

(2)引进西方法律原则,继续在清末法制改革未及之领域进行新的立法。

(3)制定颁行众多单行法规,其中大部分属于特别法。

(4)判例和解释例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以补充成文法的不足。

3.试述六法体系的主要内部和特点。

答:①基本法典。

构成“六法”体系的核心的是宪法、民法、刑法和程序法等基本法典(行政法例外,因为没有制定大而的专门行政法典,在“六法”体系中行政法仅以内政、地政、经济、财政、教育、人事等分类集合,构成行政法规系统)。

这些基本法典构成了国民党政权法律体系的骨架。

②关系法规。

所谓“关系法规”,是指围绕基本法典而制定的低位阶法规,如条例、细则、办法等等。

这些关系法规,作为一种补充,与各自的基本法典一起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部门。

③判例、解释例。

构成“六法”体系的另一重要层次的是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成的判例和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出的解释例和决议。

是对北洋政府法律遗产的继承,是成文法的重要补充,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法院的判决例,具有法律效力。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则拥有解释宪法、法律的权力,其作出的解释例或决议,具有与宪法或法律同等的效力。

4.试述1947 年《中华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答: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依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确定国体与政体。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以德治国
2000年6月,江泽民《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 的讲话》中指出:"法律与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 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 为的重要手段,它们互相联系、互相补充。法治 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 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 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互相结合, 统一发挥作用。“ 2001年1月,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他明确提出 了"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 方略。
民法体系: (1)总则编:《民法通则》(1986年)及实施意见; (2)物权编:《物权法》(2007年)、《担保法》(1995 年) (3)债权编:《合同法》(1999年)及合同法解释1、2 (4)知识产权编:《著作权法》(1991)、《商标法》 (1993年修正)、《专利权》(2008年修订) (5)家庭关系编:《继承法》(1985年)、《婚姻法》 (2001年修订)、《收养法》(1998年修订) (6)侵权责任编:《侵权责任法》(2010年) (7)人格权编:《人格权法》(草案) (8)涉外民事关系编:《涉外民事关系法》(草案)
“亲亲相隐”——中国古代的儒家伦理。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 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 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 路》) 西方世界虽无“亲亲相隐”,却也在“证人 作证豁免”的制度安排中,特别赋予近亲 属可以拒绝作证。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 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 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1986年通过《民法通则》 • 1986年通过《经济合同法》 • 1988年通过《全民所有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提出

新中国的法治发展历程

新中国的法治发展历程

新中国的法治发展历程新中国成立62年,弹指一挥间,但缔造了一段辉煌的法治篇章。

1949年新中国成立,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该纲领提出:“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国民党旧法统的灭亡。

国民党旧法统的废除,宣告了国民政府政权的彻底终结,为新中国的法治建设排除了障碍、奠定了基础。

为了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我国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开始,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

1954年,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诞生,奠定了新中国立国、治国的最根本的法律基础,也为“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新中国的法治发展道路并非一帆风顺,也历经曲折。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确立法律的地位和权威。

1982年宪法作出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法律的地位和权威通过根本大法的形式得到了确认与保障,并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指导下,我国现行基本法律相继出台。

同时,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还制定颁布了涉外经济法律法规。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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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变故与转折:中国立法的历程回顾中国立法五十年历程,可以瞥见:中国立法走过一条屡经变故,从肯定到否定再到否定的否定的道路。

其间忽兴忽废,大起大落,直到近二十年才迎来转折走向稳定发展的新时期。

而在这一新时期,它在稳定且较快发展的同时,亦几乎环环处处包含着有待改革完善的动因和必要性。

一矛盾的开端如果把五十年中国立法分作几个大的阶段,1949-1956年可算第一阶段。

在这一阶段,中国社会处于由极为落后的旧状况向当时人们所期望所追求的新社会转变的时期,亦即处于人们通常所说的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过渡的状态。

立法在当时那种异常复杂而变动剧烈的历史条件下,仍然获得较大发展和许多成就。

但由于这一阶段中国立法的历史背景过于特殊,它的历史局限也尤其大。

这是一个矛盾的开端。

而就其主要倾向和主要状况说,是好的。

(一)新中国和新立法的诞生宣告新中国和新立法诞生的盛会新中国立法的产生过程,是同人民共和国的诞生过程一致的。

1949年9月在共和国成立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现代中国立法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它首先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和新政权得以存在和运作的直接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接着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共同纲领庄严宣布:废除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

从立法的角度看,这次会议最辉煌的成就正在于,它以立法的形式同时宣告了新中国和新立法的诞生。

当时的执政党与立法中国共产党在这一历史阶段挟民主革命的胜利之风,精神百倍地领导人民在广泛的领域取得伟大成就,对于法制,党当时也给予一定重视。

1949年以来的五十年中,党专门就法制问题发布的为数不多的文件中,有两个是在1949年发布的,1949年1月1日中共中央提出《关于接管平津司法机关之建议》,同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立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

另外,1949年1月14日毛泽东以中共中央主席名义发表的《关于时局的声明》也谈到法制问题。

这几个文献虽然表明党当时在法制领域更多地注意司法问题,但都包含了党对立法的基本态度和方针:废除旧法律,代之以人民的新法律。

这一基本态度和方针,对新中国立法的产生和发展显示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之后,党对普选的全国人大的召开和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给予相当重视。

毛泽东主席出任宪法起草委员会主席,亲自领导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工作。

1954年6月14日毛泽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发表题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著名讲话。

1956年党的八大还作出决议:“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巩固社会主义建设秩序。

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

”[1]新中国和新立法的两大盛举这一阶段,共和国历史和共和国立法史上有两大盛举:一为第一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隆重召开,一为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获得通过。

早在1949年产生的共同纲领中,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

”“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

”(第12条)到了1953年,在大规模的经济建设逐步展开的同时,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获得新进展。

客观情势表明,召开普选的全国人大和制定宪法的条件日渐成熟。

经过各有关方面做出一系列准备工作,1954年9月15-28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隆重召开。

9月20日,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终于诞生。

这次会议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一系列重要的宪法性法律,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令继续有效的决议》。

随着全国人大的召开和宪法以及一系列重要法律的诞生,中国的新政权、新立法,进入一个有希望健康、稳步和较快发展的历史时刻。

(二)立法体制由相当分权向高度集权转变这一阶段,中国立法体制经历了由中央与地方相当分权发展到由中央高度集权的变故过程;对地方立法来说,则经历了兴废、起伏的过程。

全国人大召开之前实行分权体制1954年普选的全国人大召开之前,实行的是中央与地方相当分权的体制。

根据《共同纲领》和《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在中央,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大的职权,制定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但实践上,政协全体会议仅仅是在1949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会议上通过了共同纲领和几个法律,此后未再立法。

当时行使中央立法权的主要是中央人民政府,它在法律上事实上均享有制定和解释法律以及颁布法令的权力;虽然《共同纲领》和《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未规定它享有批准规范性法文件的权力,但事实上它行使了这一权力,批准了许多规范性法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共同纲领》和《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没有规定政务院享有立法权,但事实上政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被当作法;并且,政务院事实上还批准了许多地方性法令条例或法规。

在地方,这期间普遍存在地方立法:在一般地方,根据各地方政府组织通则,大行政区、省、市、县的政府可以拟定法令条例或单行法规;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据1952年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从最基层的民族自治乡往上,各级民族自治机关都有权制定单行法规。

五四宪法实行中央高度集权的体制1954年普选的全国人大召开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中国立法由实行中央与地方相当分权的体制,跳跃性地变为实行中央高度集权的体制。

根据1954年《宪法》,这种立法权限划分体制可以简要概括如下:全国人大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有权修改宪法,制定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制定法令,撤销国务院的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改变或者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国家主席公布法律和法令。

宪法除规定国务院有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外,没有规定国务院有其他立法权,但事实上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议和命令,被视为国家法规,同全国人大的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令一起收集在官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中。

这期间中国地方立法由普遍存在变为几乎不存在了:1954年《宪法》取消了一般地方享有法令条例或单行法规的拟定权,这意味着宣告中国绝大多数地方不存在地方立法权;它仅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但当时民族自治地方同一般地方一样,仅有人大而没有人大常委会,开会少、代表全部是兼职,因而不可能经常地、有效地行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权。

作为宪法规定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的补充或补遗,1955年7月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常务委员会制定单行法规的决议》,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的精神,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地制定部分性质的法律,即单行法规。

分权和集权过甚及体制上的其他弊病立法体制上的分权与集权,在当时都有其原因并都发挥过有益的作用。

但开始时连县政府都有拟定法令条例的权力,未免分权过甚;以后又取消除民族自治地方外所有地方的立法权,未免集权过甚;在短短几年中就立法体制这样一项非常重要的国家制度作如此大的跳跃性变化,显系不妥。

政务院和国务院不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立法权,但它们却在事实上行使制定和批准规范性法文件的权力;各种立法权究竟由哪些具体的立法权构成,各种立法权能在多大范围内、针对哪些事项立法,立法应当遵循哪些程序和原则,都没有明确或具体的法律规定,因而并非形成较完善的立法制度。

这一阶段立法体制方面所存在的缺点和弊端,从消极的方面影响了后来几十年以至今天的立法体制建设,这些弊病和不完善之处在相当程度上被当作传统的制度沿袭下来,以至今天对其加以改革和完善,显得相当困难。

立法主体设置体制和立法权运行体制中国是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根本制度的国家,自这一根本制度确立之后,无论在怎样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之下,人民代表大会都是首要的立法权载体,亦即主要的立法主体。

这期间,作为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1226名代表[2],每年举行一次会议。

以这样宏大规模的代表群体和每年仅有的一次会议,显然难以胜任行使全部国家立法权的重任。

1955年全国人大授权其常委会制定单行法规,其主要原因之一,盖出于此。

按照1954年《宪法》和1954年《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设立民族委员会、法案委员会、预算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委员会;全国人大认为必要时,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对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其中,民族委员会审查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法案委员会审查全国人大交付的法律案和其他关于法律问题的议案,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法令案和其他关于法律、法令问题的议案;根据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拟定法律和法令的草案;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法律、法令问题的议案和意见。

这期间国务院也设置了法制局,作为负责国务院法制工作的办事机构。

立法权运行体制在这一阶段尚未明晰成形,不仅开国之初没有专门立法对此予以规定,《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产生后,立法权运行体制也还是包含在《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提案、通过和法的公布的规定中。

诚然,根据《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产生的立法权运行体制,比之开国之初的情形,还是前进了一步。

(三)初始成形中的法体系建设立法调整范围和法体系结构这一阶段,中国法体系建设可谓成就显著。

在百废待举、百业待兴的局面下,难以把主要力量放到立法上,并且也少有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律、法令或法规的经验;但当时立法活动仍然在较大规模上、较快地展开着,使新中国头三十年立法中出现了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立法高潮。

立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对宪政、国家机构、选举、社会团体、婚姻家庭、刑事、社会改革、政治运动、民政、公安、司法和司法行政、监察、人事、军事、民族、宗教、侨务、外事、经济计划、统计、财政、税务、金融、土地、基本建设、地质、矿产、工业、交通、邮电、林业、水利、气象、水产、粮食、商业、对外贸易、海关、保险、劳动、物价管理、物资管理、工商管理、科学技术、教育、文化、新闻、广播、卫生、体育、工作制度等数十个方面的许多事项作了调整,逐渐形成了一个包括或涉及了宪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家庭法、经济法、劳动法和社会福利法、科教文法、军事法等法的集群在内的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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