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完美版
法硕联考民法必知的知识点整理
法硕联考民法必知的知识点整理民法在法硕联考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其知识点繁多且复杂。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复习,下面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法硕联考民法必知的知识点。
一、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主要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民事行为能力则根据年龄和精神状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成立需要具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等条件。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
物的分类有动产与不动产、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特定物与种类物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其中财产权又可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二、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其有效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
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西藏自治区考研法学复习重点整理
西藏自治区考研法学复习重点整理一、民法学民法学是法律学科中的一门基础学科,它研究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规律。
在法学考研中,民法学是重要的考察内容之一。
下面是西藏自治区考研法学复习的重点整理:1. 民法基本原理-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与特点- 民法基本理论- 民法的基本制度- 民法的基本概念2.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权利的种类和内容- 民事权利的取得和保护- 民事权利的限制和终止3. 财产权- 财产权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财产权的种类和内容- 财产权的行使和保护- 财产权的限制和终止4. 合同法-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合同的权利与义务- 合同的违约与救济5. 担保法- 担保法的基本原则和种类- 担保人的责任和义务- 债权人的权益和保障- 担保的变更与终止6. 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和种类-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承担和排除- 侵权责任的救济和赔偿7. 继承法-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继承权的产生和终止- 继承责任的承担和义务- 继承的效力和转让8. 法人与法人法- 法人的概念和种类- 法人的设立和效力- 法人的权益和义务- 法人的违法与解散以上是西藏自治区考研法学复习的主要重点内容。
在备考过程中,要重点关注这些知识点,掌握其基本理论和制度,同时要进行大量的习题训练,加深对各个知识点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此外,还要注意参阅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经典案例,了解实际应用中的相关问题和争议。
只有全面、深入地掌握了以上内容,才能在考试中取得好的成绩。
祝你考研顺利!。
人大考研民法精华笔记
民商法考研复习笔记{历年试题附加版}民法一、民法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本章重点知识(知识等级分类)、重要性考察(历年出题频率)知识等级分类与重要性考察1)“民法的概念”还没出过题,谁若出了,题弱智人也弱智,大而化之的概念性问题是法学家一辈子搞不明白的事情或是早已盖棺定论,绝无可能出题。
大家了解一下即可。
2)“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曾在91年和93年出过题,且分值极高,考虑到当时民法如初生婴儿,讨论如此大问题有其必要性,但现在正是具体部门如物权法、债权法红得发紫之时,故出题可能性不大。
权且作为简答题准备。
{列为一星知识点}3)“民法的特点”道尽民法基本特征,虽出此种题可能不大(十多年来也没出过题),但在答论述时,是良好的语言素材准备,可以略显你的理论功底,具一定价值。
{列为一星知识点}4)“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中最重要的当属民法与商法的关系问题——即民商和意义或民商分立的问题,人大固守民商合一阵营,不同于清华等院校,大家需注意,要异口同声赞成民商合一,尽管有些违心。
{列为二星知识点}5)“民法的体系”没出过题,但窃以为尚属重要知识点,因为在体系构建上,人大确实有自己新颖的东西,尽管所受非议甚多,有时自己亦不自信,但是关于人格权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问题大家一定要紧紧抓住人大的思想脉搏,不要死磕,否则会“死得很惨”。
{列为一星知识点}6)“民法的渊源”大家看看标题就行了,切莫全文通读,浪费生命。
{绝对平民}7)“民法的适用范围”没什么内容,简单浏览,切莫细读。
{绝对平民}8)“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让那些搞法制史的先生们搞好了,大家考上研究生之后再看也不迟。
{绝对平民}〖二〗本章所现历年试题及详细答题方法讲解1,民法的概念◎p42,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p71)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必要性和特点(1991年/20分)答:首先,是答题脉络的问题。
要确定分几步来答,哪步答什么,谁先谁后。
其次,确定每部分内部的层次关系。
【考研专业课】民法总论笔记(魏振瀛著-北大高教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指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1、民法是私法2、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法3、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全部民法的基本(具有指导功能、约束功能和补充功能)意义:一是明确各种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二是突出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三是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的基础,没有平等基本原则,其他基本原则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
体现: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
自愿原则是民事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征的突出反映.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
2、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学考研笔记
民法学考研笔记一、引言民法学,作为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是研究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民事权利的法律学科。
其涉及的内容广泛,包括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家庭法等多个方面。
对于准备考研的学生来说,理解和掌握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原理是必不可少的。
二、民法学的主要内容1、物权法:物权法是民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研究物权的种类、物权的变动、物权的保护以及相邻关系等。
2、合同法:合同法是关于合同成立、效力、履行和解除等问题的法律规范。
在合同法中,我们需要理解合同的要素、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的形式与内容、合同的履行与变更以及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等。
3、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知识产权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知识产权的申请、审查、保护以及侵权责任等。
4、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关于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主要研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范围以及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等。
5、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关于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包括婚姻的成立、效力、离婚以及家庭关系等。
三、民法学的学习方法1、系统学习:民法学是一个庞大的知识体系,需要系统地学习和掌握。
建议按照教材的章节顺序,逐步学习每个章节的内容。
在学习过程中要注意理解基本概念和原理,以便更好地掌握和应用。
2、案例分析:学习民法学不仅要掌握理论知识,还需要学会应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
通过案例分析可以锻炼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建议在学习过程中结合案例进行理解,并自己尝试分析一些实际案例。
3、法律条文阅读:学习民法学需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条文。
阅读和理解法律条文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民法的原则和规定。
建议在学习过程中结合法律条文进行学习,并定期复习和总结。
4、参加讨论和交流:学习民法学需要与其他学习者进行讨论和交流。
参加学术讨论会、小组讨论或者线上论坛等可以拓宽视野,了解不同的观点和见解,同时也可以帮助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1
一、民法的性质:(预测题目:论民法的性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民法为实体法。
5、民法为私法。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预测题)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实施自助行为的条件:(预测题)(1)须为保护自己的利益(2)须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保护(3)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4)须事后当即请求国家保护监护人的职责:(预测题)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二、法人应具备的条件:(预测题:法人的成立条件?)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自然属性的限制。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预测题: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即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存续时间上是一致的。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受其目的和经营范围的限制。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机关或者代表人实现的。
三、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预测题:法定代表人的概念和特征?)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其特征:1、是由法律或者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
2、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3、是代表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自然人。
预测题:各自的情形区别?六、合伙的解散与清算〔合伙的解散〕又称合伙的终止,指合伙终结,合伙人之间结束合伙关系。
合伙人解散的原因有: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
民法笔记详尽版
民法笔记详尽版.txt23让我们挥起沉重的铁锤吧!每一下都砸在最稚嫩的部位,当青春逝去,那些部位将生出厚晒太阳的茧,最终成为坚实的石,支撑起我们不再年轻但一定美丽的生命。
民法总论详尽笔记1-1 民法概论――民法的概念? 民法:即市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是运用事前提供行为模式、事后进行同质救济的方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市民社会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部门。
? 民事:主要表现为平等主体所从事的一般社会活动及其形成的一般社会关系。
私人事务尊崇权利本位,并以主体平等和自治为特征。
? 民法的语源:经日本作为中介的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西方(德国和瑞士)的市民法(调整市民生活的法律,表现为一种形式完备的市民法典)。
而我国古代虽然各朝代都存在关于调整田、债、土、户、婚等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但是都是以严峻的刑罚作为强制手段,从客观上不具备市民法的特征,因此我国古代实际上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民法,更不存在民法的语源。
? 民法即市民法。
民法的本质在于以和平的方式对人们日常生活和商品交往所形成的习惯进行法律确认。
西方市民法是最具典型意义和制度价值的立法例。
中国民法继受和移植西方市民法,第一个途径是通过日本创造了“六法全书”时期的民法立法成就,二是通过苏联创造了开创了社会主义的民事立法。
中国民法在制度结构和立法体系上属于市民法。
? 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
⒈实质民法:所有调整市民社会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凡具有民法性质的法规、判例乃至习惯。
不论名称,只要是规制市民社会关系的即为实质民法。
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典法、判例法和习惯法。
狭义的民法:是指除去商法、婚姻法等民事特别法的民事普通法,即一般私法。
我国民法就实质意义而言,已形成以《民法通则》为核心、以民事单行法系列为主干、以关于民事生活的行政法规和关于民事生活的司法意见为两翼的民法立法格局。
⒉形式民法:按照一定的体系编纂,并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最新人大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节:民法的含义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第一章:民法概述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人大出版社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论民法的性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法硕(法学、非法学)高分宝典暨重点、难点及核心考点汇总笔记系列之民法学
法硕(法学、非法学)考试重点及难点及核心考点汇总笔记之民法学考试类型:法硕(法学、非法学)科目类别:民法学适用人群:法硕及司考等考试民法学重点、难点及核心考点汇总笔记一、民法总则部分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高频考点)①如果属于合同行为,则为效力待定;②如果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则为有效;③如果属于认知能力范围的小额交易行为,如购买文具等,则为有效;④如果属于上述三种情形之外的行为,如设立遗嘱等,则为无效。
2.监护人在何种情形下可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如为被监护人缴纳学费、医药费等)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如监护人并非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需要(如捐赠、赠与其他近亲属等),即便征得被监护人同意,处置行为亦为无效行为。
3.哪些亲属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近亲属?(高频考点)民法典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叔侄、姑舅、外甥等不属于近亲属的范围。
4.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哪些机构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高频考点)根据民法典规定,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需要特别注意,责任部门所属区域为被监护人所在地,而非监护人住所地或者监护人工作地等其他区域。
责任部门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不包括监护人的工作单位。
5.宣告失踪及宣告死亡的条件及法律后果(1)宣告失踪的前提及条件①申请主体: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等)。
②宣告失踪的条件:A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B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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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是权利法、私法、实体法。
民法分为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实质上的民法是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没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但有大量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存在。
民法通则第2条的意义(了解)1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地位。
2确立了民法调整横向的市场交易关系,经济法或称经济行政法调整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的立法模式。
3确立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商法只能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存在。
4确定了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内容,结束了长期以来有关民法定义的争论。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1、财产关系。
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特点:①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②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③等价有偿,但当事人依法形成赠与、无偿代理等民事关系也是法律所允许的。
2、人身关系。
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特点:①非财产性。
②专属性。
③固有性。
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人格利益是指人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
人格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人格权关系。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
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包括亲属监护等。
民法的特点1、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民法不仅对各项民事主体的权利实行平等保护,而且通过民事权利的保障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价值和生活的安定,同时还扩大到对宪法及其他法律所确认公民享有的各种经济文化权利的保障。
2、民法的内容主要是私法。
(1、公、私法的划分标准:⑴利益说,乌尔比安; ⑵隶属说,也称意思说,德国拉邦德;⑶主体说,德国耶律内克;⑷本世纪公私法部分相互融合。
(完整word版)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适用一、名词解释:1、Kii: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渊源:是民專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简答题:♦民法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2、人身关系:与人身不町分离,基丁•彼此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3、财产关系:民爭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发生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眾要内容是规定和保障民半主体的合法民爭权利;民法的规范冬为授权性规范:民法是实现人权的手段。
2、民法是公私混合法: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但并罪全然是私法,因为民法总则中关丁•人格和身份等规定,是不以当事人的介意加以变更,为了保护弱者而规定的,属于强行法,即公法。
但民法人部分规定仍属于町以以当爭人合意加以变更的任意性规定,因此民法是公私混合法。
3、民法是市民法:市民是私法概念,真有自利性。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它是鍛典型的成文法。
(包括民法典、其他有权机关的民爭立法文件)2、习惯:己经在社会中出现并经长期反复适用,为一般国民法律意识所接受的行为规范。
3、判例:公开的、只令先例拘束性、彼普遍化的,由校高级别法院制定或认町的法院判决。
4、学理:经法院采用的法学家就民法问题的观点。
事理之性质:是案件中作为确定出弔人权利义务关系之依据的有关卞实本身的规定。
同法族的外国法:占罗马法以及现代人陆法系诸国的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
5、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没右•规泄而适用国际惯例。
民法的适用范用:民法的适用范闱指民法的效力。
1、对人的适用范围: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和合伙。
2、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我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我国驻外使馆和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
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考研-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考研资料笔记
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考研-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考研资料笔记1、民法的概念2、民法与商法的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特征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第二,这种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仅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
二、民法的特征(一)民法是身份平等的阶层的法律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和财产关系。
(二)民法为属地法民法适用于制定该法的领土领域内的所有国民。
(三)民法是实证法法律部门民法作为实证意义上的民法而与自然意义上的民法相互区别。
实证意义上的民法指具有普遍强制力的行为规范,因这种法能够为人们所证实并进行观察和研究,故称为实证意义上的民法,而自然法是上帝统治理性动物的法,它永远是公正和善良的。
实证意义上的民法永远都不可能等于自然法,但可以接近自然法。
实证意义上的民法规范,在形式上包括民法典及特别法律规范,以及具有法律效力规范性质的其他形式。
前者被称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后者称为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四)民法为私法1、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1)利益说判断属于公法和私法的标准是看其所涉的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
(2)隶属说公法的根本特征在于调整隶属关系,而私法的根本特征在于调整平等关系。
(3)主体说公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有公共权力机关的参与,并且是以行使公权的身份参与。
私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为私人,或者公共权力机关参与但却不是以公共权力的行使为目的。
(4)自由决策说所有这些划分公法与私法界限的公式化的表述均存在缺陷,将各个具体的法律制度或者法律关系归属于这个领域或者那个领域主要是受了历史原因的影响。
在今天,任何旨在用一种空洞的公式来描述公法与私法之间的界限的尝试,都是徒劳无益的。
以前的法律应当由历史因素决定。
只有对新产生的法律才能进行合理的界分,标准是:公法指受约束的决策的法,而私法是指自由决策的法。
2、民法为私法虽然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学说各异,但是依据上述学说,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私人利益关系,参加者为私人,而从历史上来讲民法就属于私法,因此民法毫无疑问地属于私法。
(完整word版)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念与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2、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其特征在于:1、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事实,而不是当事人主观的内心意思。
2、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3、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事实,有的是由法律规范的,有的是由道德、宗教等规范的。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1、事件: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2、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种。
第四节: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概念:是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
其特征有:1、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确认的由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2、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3、民事权利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4、权利是类型化了的利益。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的权利(内容和性质)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作用)3、绝对权和相对权(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4、主权利和从权利(民事权利之间的主从关系)5、既得权与期待权(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第五节:监护一、监护的概念:监护: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
法律硕士超全笔记——民法学
法律硕士超全笔记——民法学第一章民法导论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 人身法律关系与财产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和身份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者的区别:1)两种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同。
前者中的民事主体享有的是人格权和身份权,与主体的人参不可分离,一般不能转让,后者是财产权利,权利人可以依其意志转让。
1)保护方法不同。
前者遭到破坏时,对责任人主要适用非财产性质的责任;而对后者的责任人则主要适用财产性质的责任。
2. 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在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类法律关系中,权利人行使和实现其权利并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义务人所承担的义务一般表现为消极不作为义务,即不实施任何妨碍权利人行使和实现权利的行为。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这类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实现权利必须有具体的义务人协助,并且义务人只是特定的一人或数人,其所承担的义务一般表现为某种积极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1)前者的义务人不特定,后者的义务人特定。
2)前者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后者则需要义务人协助;2)前者中义务人一般承担消极不作为义务;后者则承担积极作为义务。
3. 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物权关系是指行为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者的区别:1)物权关系的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债权关系的权利人不可以直接支配物。
2)物权关系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行为予以配合,债权关系的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
3)物权关系的义务人为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债券关系的义务人为特定的一人或数人。
4. 事实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