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省级样板工程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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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省级样板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
豫交建管〔2010〕122号
各省辖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有关单位,交通投资集团,各在建高速公路项目公司:为进一步推动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创建优质工程活动,结合《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首件工程认可制和样板工程评审推广制实施办法》(豫交工[2009]48号)的相关要求,省厅制定了“省级样板工程”评选办法,现予印发。
请各单位、各高速公路项目公司积极争创“省级样板工程”。
二O一O年十月十五日
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省级样板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创建优质工程活动,在《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首件工程认可制和样板工程评审推广制实施办法》(豫交工[2009]48号)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样板工程评选适用于全省所有在建高速公路项目,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省级样板工程评选工作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具体由厅建设管理处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选标准
第四条申报的省级样板工程应首先是项目样板工程,项目样板工程评审程序按照《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首件工程认可制和样板工程评审推广制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条省级样板工程按下列标准评选:
(一)申报的样板工程质量要满足公路工程施工规范的要求,分项工程合格率或偏差应不低于部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内业资料整理及时,内容真实、完整;质量评定得分不低于95分。
(二)施工期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三)施工期间未发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事件。
(四)所申报的样板工程符合环保和节约的要求,对同类工程施工具有示范指导作用,具有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适宜推广。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省级样板工程按照下列划分标准作为申报单元:
(一)路基土石方工程:连续长度不小于1000米的填土、填石路基或挖方路段(含路
段内的涵洞和通道、桥梁台背回填)。
(二)涵洞、通道工程:一座涵洞、通道,包括基础、墙身、盖板、洞口八字墙或一字墙、铺底。
(三)防护、排水工程:单侧连续长度500米以上的边坡防护、边沟;一座桥梁的两侧桥头锥坡(含桥头踏步)。
(四)桥梁工程:一座桥梁的一个墩、台、立柱、盖梁(含支座垫石);50片以上的梁板预制或安装;整桥长度的全幅桥面铺装或护栏;整座桥梁的支座安装。
(五)路面工程:单幅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底基层、基层和沥青路面(基层、底基层现场复查时仅对压实度、厚度、强度、完整性进行检测)。
(六)交通安全设施和绿化工程:单侧连续长度5公里以上的标线、波形护栏;整个项目的标志牌安装;长度3公里以上的中分带绿化和路缘石、单幅路侧绿化;一处互通区、服务区或收费站区绿化。
(七)服务区及收费站:服务区一侧或收费站区房建主体工程、装修工程。
(八)隧道工程:单洞100米长度的衬砌工程。
第四章申报办法
第八条省级样板工程由高速公路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非交通系统投资项目经项目公司所在地省辖市交通运输局(委)审查同意后上报省厅;省厅对所申报的样板工程组织评选。
第九条省级样板工程每三个月申报一次,一个项目同类分项工程可进行多次申报。
第十条省级样板工程申报所需材料及要求:
(一)省级样板工程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二)申报样板工程过程资料:标段样板工程评审资料、项目样板工程评审资料。
(三)样板工程具体做法和突出特点的文字资料。
(四)施工过程、完工的照片,附简短说明。
(五)项目主管单位或省辖市交通运输局(委)申报文件。
(六)所报材料全部为A4打印,一式两份,装订整齐。
第五章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省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处组织成立省样板工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厅建设管理处、质监站、厅专家咨询委员会和社会专家组成,厅监察室对评审过程监督。
评审过程分为初审、现场复查、终审、公示四个程序,具体见附件2评审细则。
第十二条具体评审程序如下:
(一)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样板工程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根据本办法评选标准和同类工程优中选优的原则,确定复查项目。
(二)对通过初步审查的样板工程申请,评审委员会进行现场复查,复查内容包括进行规范要求的实测项目检测、外观判定、内业检查等内容。
(三)结合初审和现场复查情况,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后评选出省级样板工程。
(四)评选结果在厅网站上进行公示,时间7天。
第十三条对公示的样板工程有异议或发生举报情况的,省厅将组织开展核实,根据核实结果确定是否作为省级样板工程;对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样板工程,省厅下发文件予以公布,授予“省级样板工程”牌匾。
第六章奖罚措施
第十四条省厅对评选出的样板工程授予“省级样板工程”荣誉称号和牌匾,牌匾在工
程现场醒目位置悬挂。
第十五条对获得“省级样板工程”的监理、施工单位,在省厅发布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时加2分。
第十六条项目主管单位可对相关参建单位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七条对于已经获得省级样板工程称号的分项工程,若发现存在工程质量隐患或问题,经省厅组织鉴定达不到省级样板工程标准的,取消省级样板工程称号,相应取消相关单位所获得的荣誉。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省级样板工程”申请表
2.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省级样板工程”评审细则。